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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硕:主体的历史性—在世性生存与辩证法的限度

来源:《山东社会科学》2014年第10期 发布时间:2015-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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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国以来,国内学界在斯大林主义哲学体系基础上,结合毛泽东对矛盾的相关论述,形成了关于唯物辩证法的基本理解。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这一对唯物辩证法的理解占据了国内学界的主流位置。不可否认,这一理论范式对于统一意识形态发挥了历史性的积极作用,但它给中国思想界带来的钳制、束缚等负面影响也是深远的。改革开放以后,传统唯物辩证法的封闭和僵化特性已经很难适应社会发展的新形势,不少学者积极探索走出这一理论困境的良途。在此背景下,实践唯物主义、存在论等哲学范式纷至沓来,构成了改造传统唯物辩证法理论的主要理路。辩证法的基础是辩证唯物主义、实践唯物主义还是历史唯物主义,辩证法的实质是存在论还是方法论,成为了围绕唯物辩证法展开的争论涉及的两个主要问题。如果把视线转向西方马克思主义理论史,我们发现对斯大林主义范式的唯物辩证法展开批判并非什么新鲜话题。以萨特和梅洛—庞蒂为代表的法国存在主义的马克思主义构成了一支重要的理论力量,在对传统唯物辩证法的批判和重建方面作出了系统而深入的思考,能够为我们今天重思唯物辩证法提供些许借鉴。

  一、辩证法是万能的?

  一个通常的看法是,法国存在主义师承德国的现象学—存在主义传统,运用意向性、本质直观等现象学方法考察人的在世生存,构成了萨特、梅洛—庞蒂等存在主义大师的主要运思方向。那么,存在主义者又是如何走近马克思主义并对唯物辩证法问题发生兴趣的呢? 这就需要回到法国二战前后那一段历史方能找到答案。一方面,法西斯主义的兴起和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爆发暴露了资本主义的深重危机;另一方面,在抵抗运动中的英勇表现为法国共产党人赢得了巨大的声誉。在此背景下,作为资本主义替代性选择的苏维埃政权和马克思主义理论,对当时法国的激进知识分子表现出了难以抗拒的吸引力。梅洛—庞蒂、萨特等人相继与马克思主义亲近。然而,他们对正统马克思主义中教条和僵化的一面并不完全认同,因而对马克思主义进行了选择性的接受。他们充分认同马克思主义对资本主义的批判、对无产阶级受剥削状况的同情,而对苏维埃政权中开始出现的官僚制及与之相应的僵硬意识形态——唯物辩证法则采取拒绝和批评的态度。萨特和梅洛—庞蒂主要从如下两个角度对斯大林主义的唯物辩证法展开批判。

  第一,辩证法不适用于自然界。按照正统马克思主义的解释,辩证法揭示了世界的辩证性质,其适用范围包括自然、社会、历史和思维等所有领域。纵观 20 世纪西方马克思主义思想史,从卢卡奇、阿多诺、施密特再到后来的诺曼·莱文,无一不对自然辩证法的合理性提出质疑,并将自然辩证法的错误根源指向恩格斯。萨特和梅洛—庞蒂也不例外。萨特认为,恩格斯从自然的历史运动中推演出辩证法的思维方式,在某种程度上与实证的分析理性近似。梅洛—庞蒂则认为,马克思欲让辩证法头足倒置的隐喻,绝不会如恩格斯般“把黑格尔在精神中确立的同一种合理性,转移并贯注到物质中”。

  萨特首先质疑了辩证唯物主义中的物质性概念。按照正统马克思主义的解释,物质是不依赖于人的意识并能为人的意识所反映的客观实在,物质的唯一特性是客观实在性。萨特站在某种黑格尔主义的立场上对这一问题作出了批评,他认为,对物质性的这一定义是扁平且贫乏的,它只是黑格尔意义上的“概念”,还达不到辩证的“观念”层次。如果物质的“客观实在性”是一个辩证的观念,那么它不应该只是以分析理性的方式从外部世界抽象出来的所谓“根本”特性,而应当是从最为简单和抽象的观念出发、通过理念的运演去获得的一个更为丰富和具体的“物质总体”。然而,“对于马克思主义者则相反,物质,作为行动,是被第一个给定的,而辩证法无论运用于物种的历史还是人类社会的演进,都只是这一现实的模式之一的部分发展的再次重演”。换句话说,物质性不是在从抽象到具体的辩证发展过程中实现了自己的总体性,而是在起点处就获得了某种总体性,继而将这一总体性强行嵌入到社会、历史等其他领域中去。梅洛—庞蒂进一步把批判的矛头指向了列宁,认为正是列宁“想牢固地把辩证法确立在事物中”,正是列宁试图在哲学上获得一种“摆脱了历史的关系”的“超历史的对象”。

  萨特还从自己对物理学和生命科学的理解出发,反驳了自然界拥有对立统一、质量互变、否定之否定三大基本规律。他认为,由温度变化引起的物质在固态、液态和气态之间的转化,并不是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对于科学来说,这种转变都不过是分子运动速度以及分子间关系的变化,因而都只是一种量变。即便承认水变成蒸汽是某种质变,可是一旦冷却蒸汽又变成了水,那么,“发展在哪里? 我只看到循环”。萨特认为,恩格斯试图从达尔文的生物进化理论中发现对立统一规律的做法同样站不住脚。物种的进化并不具有某种“内在的动力学”,它不是对立统一以及否定之否定的辩证过程。相反,生物的竞争和淘汰过程充满着机械性和偶然性;对于生存竞争和物种淘汰来说,“通过吸收对立面来产生新的综合是不可能的;它仅仅是否定,因为它淘汰了弱的因素”。面对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萨特有些刻薄地说:“恩格斯宣称为科学方法的东西,不过是他的头脑的简单运动:从科学的世界来到幼稚的现实主义的世界,再回到科学世界和纯粹感觉的世界。”

  第二,辩证法不是纯粹的客观规律。在存在主义的马克思主义看来,辩证法之所以丧失活力,原因在于斯大林主义试图将其打造成纯粹的客观规律和彻底的决定论,辩证法的这一客观规律和决定论特征不仅存在于自然界中,还延伸到社会和历史之中。辩证法已经不再关心自己的时代,也不再更新自己的理论议题,而是宣告自己已经拥有了全部真理,一切新生的事件、行动和经验只不过进一步证实了辩证唯物主义的抽象图式,真实的历史进程和人的具体实践不过是必然规律的表征。辩证法在斯大林主义这里获得了“一种极端顽固的态度”,成为“一个柏拉图式的‘理念’”。此处,萨特敏锐地看到辩证唯物主义和实证主义之间的相通性:它们都有着外在的、无人的、无时间性的外表,却又都隐藏着一种超验的认识和控制自然和历史的欲望。梅洛—庞蒂同样反对将辩证唯物主义强加到社会历史之中,尤其反对将社会看成所谓“第二自然”,他以“韦伯式的马克思主义者”的口吻说:“如果社会像卢卡奇所说的那样是一种‘第二自然’,唯一要做的事情就是像控制自然那样控制它:通过一种只允许在工程师们之间讨论的技术,也即根据效率标准而不是根据意义标准。”

  在萨特看来,由于缺乏主体性、意识、自由等相关理论,传统唯物辩证法内部存在着无法克服的矛盾。最为典型的例子是,决定论无法处理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关系问题。按照辩证唯物主义对社会历史的解释,社会存在和物质生活条件决定了社会思想和理论,后者在某种意义上是前者的“反映”;不过为了不让这一决定论思想显得过于僵硬,辩证唯物主义又宣称意识形态等上层建筑相对于经济基础具有一定的自主性,能够反作用于决定它的社会状况。问题出现了,新的思想和理论到底只是一种对客观现实的纯粹被动的反映,还是一种能够理解现实并化为实践的“辩证的综合关系”? 辩证唯物主义常常摇摆于两者之间,“他们抽象地肯定辩证发展的存在,但是一旦进入具体研究,往往局限于丹纳的环境决定论和历史因素论的解释”。说到底,这还是因为斯大林主义无法解决意识和自由在物质辩证法中的地位。萨特认为黑格尔的辩证法就不会存在这样的问题,因为其必然性来自于“意识的辩证法与辩证法的意识之间的不断发展着的统一性”;而在唯物辩证法中,物质世界的发展是第一位的,在辩证过程的起源处没有意识(主体)的参与,意识也没有参与辩证法发展的整个过程,“而是‘存在的反映’,是综合发展的一个部分的产物、一个要素”,因此意识无法获得真理的全部确实性,只能陷入抽象的决定论之中。唯物主义也不能解释革命的阶级意识,“世界的某种状态永远不会产生出阶级意识”,在决定论的前提下强调革命的结果是“它竭力把自由赋予物,而不是赋予人”,这在萨特看来是极其荒谬和不可接受的。

  在梅洛—庞蒂看来,辩证法的僵化源于对拥有质疑力量的哲学的取消。在列宁那里,哲学降格为一种唯物主义的认识论,认识不过是对外部实在的反映:“通过重申思维是大脑的产物,并透过大脑是外部实在的产物,通过重新采纳观念—映象(idées - images)这种古老的比喻,列宁想牢固地把辩证法确立在事物中”。

  梅洛—庞蒂没有止步于对列宁的批判,而是认为列宁这种“前黑格尔的、甚至前康德的认识论”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思想中早有征兆。梅氏认为,以 1850 年为节点,马克思主义发生了重大变化:它从试图整合“哲学”转向了强调自身的“科学”性。《德意志意识形态》强调要把哲学“抛在一边”,从事“现实世界”的研究相比于哲学,有如“性爱之于手淫”。恩格斯说过哲学“既是多余的,也是不可能的”。通过对哲学的取消,辩证法“不再是一种悖谬的思考方式,不再是在辩证论者及其对象之间的一种蕴含关系的发现,不再是一个精神发现自己被事物所领先、在事物中被预示时所感到的惊异”,主体与客体间的互动所能产生的张力消失了,辩证法蜕变为“对历史或自然的某些可描述特征的简单确认:存在着某些‘相互作用’,某些‘质的联系’,某些‘矛盾’。”即便马克思晚年重申回到黑格尔的时候,他也不过是致力于“把黑格尔的逻辑合并到经济学中去”,从而寻找出“一种自在的秩序、一种完全积极的外在力量的‘生产关系’”。

  二、主体的生存与辩证法的重构

  通过上述论述,我们知道萨特、梅洛—庞蒂明确反对自然辩证法,同样也不赞同将辩证法决定论式地解释成适用于一切领域的客观规律。那么,法国存在主义的马克思主义又是如何来看待辩证法的呢? 从存在主义—现象学的哲学观点出发,萨特和梅洛—庞蒂认为,辩证法不是抽离于时空条件之外的抽象法则,而总是处于特定的社会历史现实之中;辩证法不是与人无关的外在规律,而总是与主体的历史性生存相关;辩证法只有不停地对现实的生活世界展开思考和回应,才不会沦为一种僵化的意识形态。

  哲学不能超越其时代,辩证法亦如是。辩证法不应当是世界和历史背后的绝对真理,而应当是贴合时代精神的真理的有限表达;辩证法不应当是停滞不前的真理整体,而应当是辩证的理性与辩证的历史运动间的永恒互动。换句话说,辩证法是有限的,它的界限就是现实的历史本身,一旦将辩证法上升为抽象图式或普遍真理,既而凌驾于具体的经验现实之上,就会陷入非辩证的状态之中。萨特认为,真正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在“坚持存在之中和认知之中都有辩证运动”且相互辩证关联的同时,还强调“历史在发展中,存在不能降变为认知”。梅洛—庞蒂也持类似看法,他说:“只有一种认识,即对我们的处在生成中的世界的认识,而这种生成把认识本身包含在内。”也就是说,思维的辩证运动(萨特称之为辩证理性)是有限的,其界限是历史和存在的辩证过程。

  具体而言,辩证法的界限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辩证法不能脱离物性的周围世界,它必须“在马克思主义的真实物质世界里完成”,主体“和物质世界以及和他人的外在性关系”始终在唯一的外在性世界中在场。此处,外在的“物质世界”也正是萨特眼里唯物辩证法的“物”之要义所在。其次,辩证法不能超越真实的、偶然的经验,它总是存在于“直接的、日常的经验”中。作为对历史辩证运动的辩证理解,辩证法的真理性不过是真实经验的理性化表达,它必须也只能够在我们的日常经验中得到验证,它“也只能在我们的社会生活有限范围内才是真理”。萨特认为:“即便辩证论者的断言得到了研究结果的无限证实,这种永恒的证实也不能使我们超越经验的偶然性。”反过来说,辩证法研究的不是一部抽象的普遍历史,而是我们身处其中的特殊的、具体的历史。再次,辩证法始终不能脱离具体的主体而存在,它总是在沉思理性或实践活动的内在性中显现自身。辩证法“只能被一个处于内在性中的观察者所发现”,同时又作为受历史和他人实践制约的“个体特殊实践来体验”。最后,需要说明的是,尽管萨特用周围的物质性、偶然的真实经验和内在的主体性给辩证法划界,防止它凌驾于“五界”之上把自己打造成形而上学的真理,但是萨特始终反对实证主义的相对主义,而坚持历史的总体化特征,不过这种对总体历史的辩证理解并不像斯大林主义那样从一开始就作为普遍真理而预存在那里,而只有历史总体在经验世界中已经真实出现并且已经通过历史的主体获得了它自己的反思性时才会发生。

  对于存在主义的马克思主义而言,辩证法不可能是抽离于人的、纯粹的外在规律,它总是在主体的历史性生存过程中不断得到更新和重构。萨特是从一种实存主义的实践论出发去重构辩证法的。前文已经论述,辩证法的界限在于社会历史生活现实本身。萨特进一步主张,社会历史生活建基于特定历史性条件下的人的实践活动之上,特定条件下的人们的具体实践活动构成了整个社会历史的源动力,是社会历史得以生产和再生产的基础。一切现实中实存的社会关系、结构等力量,在萨特看来,也都是由处于这些关系和结构中的人的实践活动(不管是自觉的、无意识的还是被迫的)所维系的。既然辩证法无法抽离具体的社会历史而存在,而具体社会历史的演进又是以人的实践活动为源动力,那么辩证法就和实践密切相关。萨特说:“实践概念本身和辩证法概念——二者是不可分割地联系着的。”一方面,对社会历史存在的理解的辩证法,其实质就是特殊的实践活动,一种带有理解和认知功能的实践;另一方面,实践的结构从根本上决定了辩证法的特性。

  那么,到底什么是萨特所说的实践呢? 萨特所理解的实践是一种目的性的谋划,这一谋划正是人类的创造性所在。借助于谋划,主体的实践活动得以进行:主体与它内在地否定或总体化了的客观性发生关联,将自己谋划的内在性外化为一种被客观化了的主观性,而此前的客观性则借助于主体的实践活动而演变为一种包含了主观性的新的客观实在。因此,计划、主观、实践等等就作为客观性与客观性之间的环节而存在。那么实践和谋划如何才能发生呢? 这种谋划表现为依照某个面向未来的目标而对过去以及当下处境的总体把握,从而确定出主体的行动计划。由此,实践本身的逆溯和前进性质得以表现出来。按照萨特的理解,实践的逆溯性表现为在行动中总是包含着对过去的物质性条件的回溯,表现为主体能够将我们当下的生活,将我自己、我身边的人以及我的整个环境纳入一种客观进行着的综合性的统一之中。实践的前进性则表现为,人是一种有目的的存在,是一种始终朝向未来的可能性的存在,人始终走在自己的前面来对当下的自己和世界进行规定、统筹和超越。萨特对实践的实存主义解释直接决定了其对辩证法的看法:没有必要将辩证法神秘化,从根本上说它就是主体在实践过程中对于周围世界和社会历史的辩证理解,它逆溯性地对当下处境和状况加以统一性的认知,而前进性地根据现实条件和主体目标而识别并生成历史的可能未来。从时间性的角度来说,实践本身是一个创造性的时间化过程,在时间化的实践活动中,人与周围世界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得以编织和演化,历史也得以展开。在此意义上,萨特批判“本质上无时间性或共时性的伪马克思主义模式”对辩证法的解释,而强调辩证法始终是共时性和历时性的统一,始终努力在共时性的复杂结构中寻求一个历史性的方向。用萨特自己的话说,辩证法应当“以共时性结构及其矛盾为基础,寻找对历史变化的历时性可理解性”,“寻找它的方向”。

  梅洛—庞蒂同样从一种主体生存的角度来重构辩证法,不过他的重构角度与萨特有差异。依托于海德格尔存在论哲学中的“在世界之中”思想,梅氏批判萨特实存主义哲学中始终混杂着笛卡尔式的主客二元论,强调主体与客体、主体与主体在同一个世界中的共生共存。辩证法不是相互作用、对立统一、发展变化等这样一些脱离真实世界之外的抽象观念,这些观念反倒是辩证运动的结果和表征。在梅氏眼中,当下具体的、不断生成的关系和经验场是辩证法的居所,“只有当我们把它们放回到我们的经验中时,它们才能够在某个主体、存在及其他主体的结合处被阐明”。我们的经验世界又是如何运行的呢? 梅氏认为,自然和人的世界是我们身处其中的唯一经验世界,人与物、诸主体在这里结合,各种对立面相互作用,主体以及各种历史要素之间互为模仿、交换和共生。这个唯一的交互世界作为一个经验场对其中的各种差异性要素敞开,各种要素之间的相互作用同时催生着世界的不断生成。因此,辩证法“是一个经验场——每一要素在这里都向其他的要素敞开——的整体的、原初的融合”,它是对某种经验的真理化表达,但是它不像黑格尔的绝对观念或者传统唯物辩证法那般去构造乃至实现一个整体,而是已经先行地处于整体的、有厚度的经验世界之中了,辩证法在自我确证的同时,作为一个部分继续参与着这个经验世界的生成与流变。我们不能轻率地将某个具体的辩证认知奉为完备的真理,“辩证法原则上是一种有多个中心和多个入口的思想,它需要有时间去一一探索它们”。

  三、以主体哲学为地基构筑辩证法可行吗?

  我们已经看到萨特和梅洛—庞蒂试图运用存在主义—现象学走出传统唯物辩证法的理论努力。在他们看来,唯物辩证法不应当是高悬于真实经验之上、隐匿于社会生活背后的普世真理,将唯物辩证法打造成适用于一切领域的客观规律的做法,要么是向旧形而上学的一种回归,要么成为彻底僵化的意识形态。存在主义的马克思主义告诉我们,辩证法有其界限,其界限就是通过人们在具体历史条件下的实践活动所建构起来的社会历史生活本身。也不要轻易地宣称真理的终结,而应当在历史的总体化过程中不断捕捉和重建辩证法。存在主义的马克思主义在这方面的思考无疑给予我们很大的启示。

  不过也需要看到,萨特和梅洛—庞蒂对传统唯物辩证法的批判和改造,仍然是用理论去反对理论,用哲学去对抗哲学,而没有如其所说的,将辩证法放到真实的历史进程中去加以反思。他们的理论思考尽管有助于我们反思传统唯物辩证法存在的弊病,但却没有为我们更好地理解当下的社会历史提供更多的助益。在西方马克思主义思想史上,有一位理论家对马克思主义发展过程中表现出来的人本主义哲学倾向展开了不遗余力的批判,公开提出要“保卫马克思”,要捍卫马克思的科学理论,他就是阿尔都塞。客观地说,阿尔都塞对人本主义哲学的批判,在许多方面直戳要害,我们不妨借助于阿尔都塞的思考,看看存在主义的马克思主义在重构辩证法过程中展露出来的种种内在困境。

  在阿尔都塞看来,萨特等人试图从“人的哲学的概念”出发去寻求经济、政治和意识形态领域问题的答案,去思考和解决具体的历史问题,从起点上就错了,注定是缘木求鱼。阿尔都塞在《保卫马克思》中曾对恩格斯的“合力论”加以批评,称这是恩格斯“天才的理论直观”之外少有的理论“后退(即退回到低于马克思主义对一切哲学意识形态的批判的水平)的例子”。恩格斯试图用个人意志的合力来说明历史事件,甚至强调“最后出现的合力包括了每个独特的个人意志”,每个意志都对合力有所贡献。阿尔都塞认为,这种企图从个人意志出发来解释历史的做法,是恩格斯没能摆脱“哲学诱惑”的表现。恩格斯在当代的一个同道中人正是萨特,他们所犯的共同错误便是:“企图用哲学来奠定历史唯物主义的认识论概念。”而且,这种哲学不是别的哲学,恰恰是作为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人本主义哲学。

  主体,是人本主义哲学的话语基石,也同样是存在主义哲学的内核。人本主义哲学试图从一种关于人的本质的主体理论出发去说明社会形态及其历史,它寻找到“一种被视为是相同的这样的‘存在物’或‘本质’”,“一种内在性统一的形式存在着的”“同一性、内在性和可靠性”——主体,并且把主体看作是历史和世界的“起源、本质和原因,主体在其内在性中为外在‘客体’的所有规定性负责,在这当中主体还被说成是内在的‘主体’”,从主体出发,“能够说明整个历史‘现象’”。从这种“作为开端性主体的人的概念”中,人本主义继续发现了“需要的开端(经济人)”、“思想的开端(理性人)”、“行动和斗争的开端(道德人、法律人和政治人)”,于是一整套资产阶级的意识形态话语体系得以建立起来。阿尔都塞认为,人本主义的哲学话语,无法真实有效地说明社会形态和历史现实,如果接受了这种话语,反而会不自觉地成为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俘虏。“因为,一旦从人出发,你就不可避免要受到唯心主义的诱惑,去相信自由或创造性劳动是万能的——也就是说,你只会完全‘自由’地屈服在占统治地位的资产阶级意识形态万能的脚下,这种意识形态的功能就在于用人的自由力量的虚幻形式来掩饰和强加另一种力量——更加真实也更加有力的资本主义的力量。”

  回到辩证法这一主题,我们知道,存在主义的马克思主义对辩证法的重构,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包括实践、意识等在内的主体概念,萨特尤其如此。阿尔都塞则从自己对辩证法的理解出发,围绕实践、意识等主题,批判了人本主义哲学的错误观点。在萨特那里,辩证法的唯一来源和根本动力就是实践,这种实践既包括个体实践,也包括由个体在历史过程中形成的群集和群体性的实践,实践一方面总是处于惰性的环境之中,并且实践本身不断再生成着惰性的环境本身,另一方面,只有通过群体性的革命实践,才有可能打破原有的惰性结构,实现一种短暂的“共同活动”。然而,萨特对实践的解释却始终无法摆脱存在主义的痕迹:表面看来,实践是主体和客体世界发生真实关联的中介,实践离不开客观的世界,但追究到底,萨特的实践仍然建立在主体哲学的地基之上,仍然是主体独有的一种能力。在萨特那里,作为人理解和反思世界以及自身方式的意识,同样也没有摆脱主体哲学的藩篱。

  问题是,抛却这种主体哲学的解释范式,应当如何来理解社会、历史、实践、意识乃至辩证法呢? 阿尔都塞以马克思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毛泽东的《矛盾论》等一系列经典著作为依据,创造性地借助了某些结构主义的最新成果,提出了自己的独到见解。阿尔都塞认为,无论认识还是实践,我们的出发点始终是一个既与的结构性的复杂整体。这个整体既不是铁板一块,也不像黑格尔哲学那般从一个简单概念发展而来,这个整体内部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矛盾关系,这些矛盾之间的地位是不平衡的,总是有某种矛盾成为主要矛盾,从而对复杂整体起主导性的作用。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其他次要矛盾对复杂整体就没有意义,恰恰相反,主要矛盾、次要矛盾的存在以及它们相互之间的关系,“多元决定”着复杂整体的存在形态。以这种各类矛盾多元决定、拥有主导结构的复杂整体为出发点,阿尔都塞得以摆脱主体哲学的解释范式,对社会、历史、主体、实践、意识、辩证法等一系列术语作出了全新的解释。首先,社会是由经济、政治、意识形态、理论等各种因素多元决定的复杂整体,其中每一个因素都有其相对独立的结构,但是又处于与其他因素之间的相互作用和复合关系之中,复杂整体中存在着某个主导性的要素,这个主导结构在很大程度上规定了其他因素的发展。以社会概念为基础,历史不再是主体的创造过程,而是社会内部结构矛盾关系(社会形态)的变化。与此相应,主体概念也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真正的主体不是天真的人本学的‘既定存在’的‘事实’,不是‘具体的个体’,‘现实的人’”,而是作为社会地位和功能的规定者和分配者的“生产关系的结构”,而那些所谓具体的个人“只有在他们这些功能的‘承担者’的范围内才是这些地位的占有者”。进一步而言,“生产的社会关系在任何意义上都不能还原为简单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能还原为仅仅涉及人的关系,因而不能还原为一个普遍模式,即主体间的相互关系的各种转化关系(承认、威望、斗争、统治和奴役等等)”。至于实践,不再是像存在主义的马克思主义那样,以主体的某种活动能力为基础,抽象地去探讨什么实践唯物主义,而是要考察我们所说的实践到底是复杂整体中的何种实践,是经济实践、政治实践、意识形态实践,抑或是理论实践? 同时要考察这一实践在复杂整体中的功能与定位。比如说,包括人本主义在内的一切哲学,和道德、伦理、宗教一起,构成了社会诸种实践结构中的一个重要类型——意识形态实践,如果说经济实践主要是指人类物质性的生产活动以及在活动过程中建构起来的人与世界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那么意识形态实践则更多地表达了人类和人类真实生存条件之间的体验性和想象性关系。

  阿尔都塞在阐述其意识形态理论的过程中,讨论到了意识问题。在主体哲学看来,概念、观念等等“意识形态”是人们的意识对周围存在加以思考的产物,但在阿尔都塞眼中,意识形态与意识的关系并不是那么密切,它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无意识的。“意识形态是个表象体系,但这些表象在大多数情况下和‘意识’毫无关系”,“它们首先作为结构而强加于绝大多数人,因而不通过人们的‘意识’。它们作为被感知、被接受和被忍受的文化客体,通过一个为人们所不知道的过程而作用于人”。如果意识形态和意识有什么关系的话,那么和人们通常所理解的正好相反:意识形态不是通过意识活动产生,反之,人们日常的意识活动的产生依托于复杂整体中的意识形态结构:“人类通过并依赖意识形态,在意识形态中体验自己的行动,而这些行动一般被传统归结为自由和‘意识’。”如果说意识形态主要是人类对人类真实生存条件的体验性关系和想象性关系,那么科学便要超越意识形态,实现对于人类真实生存条件(结构性的复杂整体)的理论性表达,科学是一种理论实践。而辩证法,就是指在理论实践和科学研究中把各种思维的“材料”加工成为认识的方法,就是指将“抽象”的一般概念加工成“具体的总体”的方法。当然,由于复杂整体内部矛盾的不平衡性,辩证法的目标不是解释既定的事实,而是在矛盾关系的不平衡性中发现复杂整体的倾向,发现矛盾的“转移、压缩和交替”,从而找到革命性地变革社会结构的方法。

  毫无疑问,阿尔都塞对人本主义哲学入木三分的批判,在很大程度上揭示出了存在主义的马克思主义重构辩证法的哲学基础并不牢靠,如果没有深入到真实的历史过程中去,仅仅依靠“主体”、“实践”、“共同世界”这一系列抽象的、非历史的概念,是无法将辩证法拯救出来的。可是,抛开思想史的意义不提,回头来看,阿尔都塞对辩证法的重新建构,对人本主义的马克思主义的批评,仍然是用概念反对概念,用话语反对话语,用问题式反对问题式。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那样:“阿尔都塞的致命弱点倒不是他的哲学所沾染的所谓‘结构主义’式的玄秘理论色彩,而是他仅仅在进行理论研究和斗争,从而使它的理论‘战斗’与西方马克思主义的人本主义学派同样根本脱离了社会发展的现实,特别是工人运动的实践发展。”当然,与理论创造相比,批判总是容易得多,今天的问题不再是对传统以及思想史中的辩证法大加鞭挞,而是在思想史的基础上,结合我们的时代创造出唯物主义辩证法的新形态,并运用好辩证法这个工具分析和解决新问题。只要历史没有终结,对辩证法的反思与重建就仍在路上。(注释略)

  (作者单位:东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网络编辑:张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