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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本质与社会正义

来源:马克思主义研究网 发布时间:2012-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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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克思恩格斯的共产主义学说之所以是科学的,不仅表现在它是关于生产力解放的科学论述,还表现在它关于社会成员利益的科学、合理安排。这种安排意味着正义是共产主义的内在要求。马克思主义的正义理论可归纳为如下四项基本原则 :(1)共有原则;(2)平等原则;(3)贡献原则;(4)需要原则。本文在此基础上,探讨社会主义本质与正义之间的关系。

  一、社会主义本质论的提出

  在1992年初的南方谈话中,邓小平提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 这一论断由五部分构成。其中,“共同富裕”是核心词语,它是对前述两个方面的总结,体现了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统一:“富裕”是就生产力发展水平而言,“共同”则是就生产关系而言。

  社会正义的实现与共同富裕的实现是一个统一过程。共同富裕的实现离不开正义的环境。共同富裕不是同等富裕,也不是同步富裕,但必须要合法、合理,不能为了致富不择手段,不能离开正义有序的法治环境。如果社会缺乏正义,必然导致相互抢夺财富的恶性循环。一旦危机爆发,剥夺与反剥夺的斗争将不可避免。同时,正义并不独立于共同富裕而存在,它以后者为必然结果和目标指向。

  共同富裕的目标隐含着社会正义的要求。要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离不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健全;要建立和健全市场经济体制,必须在法律制度层面保证人们权利和机会的平等。贡献原则体现在根据人们劳动贡献的不同,允许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这可以提高人们的劳动积极性,为共同富裕提供尽可能充足的物质资源。需要原则体现在先富群体和地区应该以带动其他人、其他地区实现富裕的共同化为其先富的合理依据,而这又以资源共有为其必要前提。

  社会主义本质论虽未明确提及公平正义,但共同富裕同正义内在紧密相关。当然,二者也有一些不同。比较而言,共同富裕侧重于对结果的描述,而正义更加体现出对过程和规则的重视。

  二、社会主义本质论的发展

  2002年中共十六大报告提出,要发展先进生产力,发展先进文化,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推动社会全面进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紧紧把握住这一点,就从根本上把握了人民的愿望,把握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本质。这些论述表明共产党人对社会主义本质有了新的认识。

  2004年十六届四中全会以后,中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张。其中,“民主法治”和“公平正义”最为基本。相比而言,公平正义又居于首要地位。

  2005年胡锦涛在一次讲话中指出: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涉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我们党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被明确纳入社会主义本质理论之中。

  2006年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指出: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并阐述了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六项制度。

  2007年初,中共中央发表署名文章,指出: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必须认识和把握好两大任务:一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一是逐步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这两大任务相互联系、相互促进,是统一的整体。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离不开对社会主义本质的科学认识和全面把握。 社会正义与生产力发展共同构成社会主义本质的基本要求。

  2007年中共十七大报告多次提到公平正义。

  在2010年第五届亚太经合组织人力资源部长级会议上,胡锦涛代表中国政府提出:应该坚持社会公平正义,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

  概而言之,执政党在新时期的社会主义本质理念可以归纳为:“一体两翼”。所谓“一体”即“以人为本”,也就是以人民利益、公民权利为本体,致力于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两翼”是为“本体”服务的,两翼之一是生产发展,另一翼则是指社会正义。

  三、公有制与社会主义本质

  从邓小平的论断可以看出,公有制不在社会主义的本质内容之中。公有制作为对生产资料占有形式的概括,属于社会主义的制度特征,是实现社会主义本质的手段、方式而非本质范畴本身。邓小平之所以没有把公有制纳入社会主义本质,本就是为了克服以前只从制度方面界定社会主义的片面性。

  尽管公有制不是社会主义本质的内容,但是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仍然十分重要。首先,并非只有列入社会主义本质的才是需要坚持的。其次,通过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多样化,通过民主监督和权力制约,完全可以使公有制真正服务于社会主义本质。第三,公有制本身在规范层面上具有不可动摇的正当性。从总体的、根本的所有权来看,世界上的物质资源应为人类社会共同拥有:资源在逻辑和历史上优先于任何个人,没有隶属关系的根本依据;每个人生来就是构成社会的一个股东,对于社会资源享有天然的共有权以及收益权。第四,从现代化的角度看,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也是落后国家实现现代化赶超所必需的。

  问题的关键是要在坚持公有制的基础上实现共同富裕。合理划分并科学设计一切生产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收益权等各项具体权利,是实现社会主义本质要求的基本环节。或者从正义的视角说,是在共有原则的基础上,进一步贯彻马克思主义的平等原则、贡献原则和需要原则。

  四、经济效率与公平正义

  公平作为调整人们相互利益关系的规范和原则,它和公正、正义接近,但和均等、平等、平均差别很大,甚至正相反对。公平意味着人们的所得与付出相对应、成比例,本身允许有一定差距。如果把效率理解为长远的而不是暂时的、整体的而不只是个体的效率,如果把公平理解为一种合理的而不是平均主义的分配,那么,我们就会发现:公平与效率相辅相成,不能割裂甚至对立起来。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理念和灵魂。资本主义国家从其初级阶段开始,就一直宣扬机会均等、公平竞争。从一些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来看,它们经常实施一些有利于维护社会公正的措施,如反对垄断、反对不正当竞争、加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缓和收入差距等。资本主义国家尚能如此,社会主义国家更不应该将公平置于次要或兼顾地位。

  从生产过程来看,在公平的市场竞争条件下,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生产者必然会千方百计地优化生产结构,实现资源最佳配置。这样,整个经济的效率自然就会提高。从收入分配来看,在公平的市场竞争条件下,由于劳动者的能力和机遇等不同,必然会造成收入分配上的差距。而适当的收入差距可以激发人们的积极性,从而推动经济效率的提高。

  当然,个别经济主体也可能通过不公平、不正义的方式实现效率的提高,如牺牲环境和资源、克扣工人工资、偷税漏税等。这可能为个别企业带来一定的效率,但这是以损害他人、损害社会为代价的,对国家整体而言,必然是无效率甚至负效率。政府的目标不是个别企业的效率,而是整个社会的效率,这就要求政府要以公平为根本立足点,首先考虑并体现公平。

  公平是效率合法、持久的基础,是实现效率的根本方式。公平和效率不是“鱼和熊掌”的关系,而是鱼和鱼翅的关系、是熊和熊掌的关系。社会主义只有实现了公平正义,才会有社会的稳定和谐,才会有人的生产积极性,才能保持生产力的持续、高效和健康发展。这样的效率才是社会主义本质所要求的。

  参考文献

  1.贾可卿:《马克思主义与正义》,《道德与文明》2011年第2期。

  2.《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73页。

  温家宝:《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历史任务和我国对外政策的几个问题》,《人民日报》2007年2月27日。



  责任编辑:王佳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