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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宪奎:防止无序扩张:促进“互联网+”相关新型业态健康发展

发布时间:2021-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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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电子商务为代表的“互联网+”产业异军突起,是最近十几年来我国产业发展的最重要事件之一,这些品种繁多的新商业模式不仅重塑了整个产业形态,还深刻地改变了人们的生活。但是,这些新型业态在迅猛发展进程中,也逐步暴露出一系列弊端,降低了它们对经济发展的“净贡献”。同时,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新业态高度依赖于大量“砸钱”的发展模式正面临着难以维持,或者即便维持住资金链但是产业后续盈利难以弥补前期投资的问题,使得这些新兴产业的发展模式遭受到了更多质疑。更为重要的是,这些新型业态借助于资本的力量,对传统产业产生了摧枯拉朽式的影响,而这些产业进一步的扩张,将进入诸如蔬菜市场买卖等关系人们基本生活的领域,如果这些新业态继续维持之前的扩张模式,就有可能对人们基本生活产生难以逆转的影响。2020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提出的“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切中了这个问题的要害,本文将对此问题进行研究。

一、“互联网+”发展的特点及弊端分析

毫无疑问,“互联网+”相关新型业态是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也是我国经济体系中最具活力的部分。但是,随着“互联网+”相关产业的迅速发展,业态规模不断扩张、不同类型的业态种类逐步增多,其弊端也逐步显露。具体来说,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一)产业启动高度依赖“砸钱”,产业可持续发展问题突出。

各种“互联网+”相关业态的发展以巨量资本的投入为前提,而资本进入的原因则是“互联网+”的高科技性质及对其巨大发展潜力的预期。由于资本的进入具有较强的“炒作性”,这便导致部分产业在不具备发展基础或者市场容量不足的情况下被催生起来,使得产业发展的可持续性问题突出。一般来说,一个产业(业态)由萌芽期到成熟期需要一个较为漫长的发展进程,特别是在前期阶段即产业发展由萌芽阶段向商业化阶段发展演变往往需要较长的时间。这一现象在非高技术领域体现得尤为显著。即便是以前沿革命性技术为基础、具备极大发展潜力的新兴产业,在发展进程中会有大量的资本涌入,从而加速其产业发展进程,但是受限于技术和市场成熟的自然进程,其产业整体发展速度依然不会过快。与一般产业和新兴产业相比,“互联网+”相关新型业态却更容易依托大量资本而迅速发展起来。这是因为,一方面,“互联网+”具有“新兴产业”(尽管从实质上说,它是新型业态,而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新兴产业)和高科技双重特性,而这是具有逐利特性的资本所愿意进入的;另一方面,与新兴产业发展受限于技术、市场和配套设施的成熟度不同,“互联网+”相关新型业态的关

联产业是传统产业,因而只要通过“砸钱”在短期内获取大量的消费者便能推动产业快速发展,一旦达到一定的临界点,其发展态势便不可阻挡。因此,产业启动时期大量的“砸钱”,是“互联网+”迅速兴起的先决条件。

但是,这种高度依赖“砸钱”的产业发展模式导致部分“互联网+”产业类型面临突出的产业可持续发展问题。并非所有产业都能如同电商产业一样在越过产业发展临界点之后便会迅猛发展起来,大量的“互联网+”模式短期内并不具备较大的发展空间,这样在短期的“砸钱”获得良好的发展势头之后,产业依然不具备依靠自身力量发展的能力,这时候如果资本出现“断供”,该产业可能就无法继续持续。事实上,资本的逐利性注定了如果前期大量的“砸钱”没有产生现实的利润,则投资者大概率会采取“断供”行为,除非他们依然坚信产业发展前景。因此,很多新型业态并没有真正发展起来,而如果这些产业采取“自然而然”的发展模式,部分产业也许能够发展起来。

(二)产业的发展以对传统行业的破坏为前提。

“互联网+”相关新型业态引发的另外一个突出问题便是对传统产业体系的破坏,其发展的实质对相关传统产业发展空间的挤压。例如,电商产业的兴起,是以服装商品、小超市等传统商业店铺的大量倒闭为代价的。当然,任何新事物的产生,往往会对已有的经济结构产生颠覆性作用,其中便包括对传统产业的破坏。我们不能否认“互联网+”相比于传统产业的优势,如方便了人们消费、降低了部分产品的价格(降低了销售环节数量因而导致了销售成本的下降,进而导致产品价格下降)。但是,从宏观的角度看,“互联网+”相关新型业态对经济发展的净推动力因此大大下降。

其实,新兴产业之所以成为世界各国纷纷试图占领的产业制高点,最重要的原因是它能够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尽管新兴产业会对传统产业产生破坏性作用,但是它往往会带来更大规模的经济推动作用,或者说,新兴产业虽然会打破传统产业的“旧蛋糕”,但是会制造一个体量更大的“新蛋糕”。与之相比,“互联网+”相关新型业态的扩张伴随着传统产业体量迅速缩小,即便“新蛋糕”规模较“旧蛋糕”有所扩张,但是扩张的体量也很小。因此,在这一点上,“互联网+”对经济的净推动力将明显逊色于新兴产业,而其对传统产业的破坏作用则更加突出。

(三)产业的创新仅体现在业态模式,对上游产业结构升级影响较弱。

“互联网+”相关新型业态的创新体现在产业运营的具体模式上,而对上游产业的技术创新和产业结构升级的影响则较小。例如,不论电商产业如何发展,其主要销售的产品依然是实体经济生产的商品,电商产业并不能对这些企业生产的过程产生足够影响,因而对其技术创新能力提升等关系到高质量发展的核心环节无法产生有效的促进作用。尽管也有研究表明,“互联网+”需求则会通过消费者需求的升级对产业结构升级产生积极影响,但是这不能单纯归功于“互联网+”。与之相比,新兴产业的发展往往会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这是因为新兴产业带来的新技术会改造传统产业,促进其生产效率提升。因此,“互联网+”相关新型业态的“高科技”特性成色并不足。

虽然我们也强调,创新不仅仅包括技术创新,业态创新、制度创新、管理创新等都是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都是我们实现高质量发展不可或缺的支撑因素。但是,在高质量发展阶段,促进经济发展的核心因素依然是技术创新。因此,我们产业发展的重点仍然是以技术创新为主要依托的相关产业,既包括新兴产业,也包括传统产业(重点通过核心技术取得突破实现产业转型升级)。而在实际发展过程中,由于技术创新能力提升特别是核心技术突破难度较大,因而发展难度较低且发展效果非常显著的“互联网+”相关新型业态便成为最近十几年我国经济发展的“明星”,并因此获得了较大的政策扶持。但是,我们一定要清醒地认识到,要促进高质量发展,实体经济及与之相关的生产性服务才是重中之重。

(四)对“方便”消费者无止境的追求,在一定程度上对公共资源和秩序造成损害。

“互联网+”相关新型业态的共同点之一便是方便了消费者,使其生活更加便利。这些产业为了凸显其业态的优势,也在不断提升这种便利性。但是,这在无形中也产生了不少问题,其中比较突出的便是对公共资源的侵害。[3]以已经发展得较为成熟的“互联网+自行车”(即共享单车)为例,尽管这一模式极大地方便了消费者的出行,但是却出现了随便停车影响公共交通的问题。又如,电商及“互联网+饭店餐饮”行业所推行的送货上门,快递人员为了尽快将货送到顾客手中,往往会不注重交通规则,影响了交通秩序,甚至影响到他人和自身的安全,而“互联网+饭店餐饮”等行业的限时送达规则,又大大恶化了这一问题。

当然,有人会提出,导致这一问题的部分原因在于消费者素质,如共享单车存在乱停乱放问题。应该说,从宽泛意义上说,这一观点没有问题,乱停乱放的问题确实与消费者自身公共道德素质相关。但是作为一个产业,其发展必须建立在现实基础上,恰恰是因为这一产业的发展才会造成这一系列问题,更何况导致这些问题的原因并不仅仅是消费者素质因素。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这些相关问题是基于产业“卖点”产生的,因此很难通过产业模式的改良予以弱化。例如,快递人员抢时间问题,如果对其进行管理,难免会影响到送达的时间,这将大大减弱部分产业形态对消费者的吸引力,特别是送达时间对产品或者服务质量十分敏感的行业,如“互联网+饭店餐饮”。总体而言,“互联网+”相关新型业态对公共资源和秩序的不利影响,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它对经济和社会的净贡献。

二、“互联网+”产业无序扩张对经济发展的潜在影响

“互联网+”向各种产业的蔓延,构成了资本无序扩张的典型。尽管“互联网+”蓬勃的生命力及对人们生产生活潜在的深刻影响,使这一形式的产业在与任何产业发生融合时,都显现出由“高科技”和“新业态”所包装出的巨大发展潜力,但是这种四面出击式的扩张,却对各行各业以至整体经济发展造成潜在不利影响。这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互联网+”资本逐步侵入关系民众基本生活的领域,鉴于其对传统行业的巨大破坏力,有可能会对整个经济体系乃至更大范围产生巨大负面作用。以生鲜产品为例,作为关系民众基本生活的产品领域,这是“互联网+”选择进入的重点区域,社区团购等形式正逐步快速发展起来,一些互联网巨头也有准备全力进入的趋势。但是,经过多年的发展,生鲜产品的传统销售渠道已经逐步成熟,各个城市都对集散市场、零售市场进行了合理规划布局,且该产业容纳了大量就业人口。一旦以社区团购为代表的新型业态通过典型的“互联网+”产业模式推广,即在发展前期通过“砸钱”不惜成本采取各种优惠措施,进而在短期内迅速获取大量顾客。由于传统的生鲜产品销售如零售市场的摊位商贩,具有较高的有形成本包括摊位租赁费、人工费以及采购等各项成本,因而在价格战中处于劣势局面。因此,新型业态很有可能在很短时间内挤垮传统竞争对手。这将造成大量人口失业、传统销售的固定设施闲置等短期问题,影响经济和社会稳定。

另一方面,在挤垮竞争对手后,新型业态特别是主要的大企业将获得相应的垄断地位。为了弥补前期“砸钱”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为了尽快将市场优势转化为经济利益,这些企业将有动力采取各种提价措施,而这将对消费者利益明显不利。应该说,传统生鲜销售终端主要包括菜市场摊位、住宅区周边生鲜超市以及综合性大超市等,这些不同终端彼此存在竞争关系,同时每一家终端都不可能获得较强的垄断地位,这种形式有利于保证消费者利益。但是,“互联网+”产业竞争的特点便是赢家通吃,如果新型业态占了优势,则在市场中大企业将占据较强的垄断地位,因而有能力对价格产生较强的影响力,而极度分散的消费者对此则几乎无能为力。尽管生鲜产品销售的零售商贩具有较强的市场机会利用能力,一旦有获利的机会便有可能卷土重来,但是受到自身运营有较高成本、各地对生鲜产品销售条件的限制(如限制流动商贩等)以及缺乏足够市场从而无法获得充足盈利等问题影响,这些对新兴业态有潜在竞争力的终端很难真正对它形成威胁。

因此,以社区团购为代表的“互联网+”一旦真正在生鲜产品销售市场占据优势,很可能产生除了其自身之外,各方利益均受损的局面。在这方面,另一个类似的行业便是“互联网+长租公寓”行业。从最初的产业设计来看,这一产业有利于解决传统出租市场中一系列不足,如出租者和租赁者均要花费大量的精力从事寻找租客或者房源的工作;如果通过房地产代理,则存在着碰到“黑代理”的可能,从而使自己蒙受损失;由于租赁缺乏保障,出租者和租赁者往往无法形成长期稳定的租赁关系,这对双方都形成较高的交易成本;等等。“互联网+长租公寓”的卖点在于使得房主和租客都共同面对一个“有实力”的中介机构,这家机构将手中的房源进行统一管理,有利于节约二者的交易成本,并有利于形成长期租赁关系。但是,在实践中,这一模式在发展初期为了拓展自身市场,哄抬房租价格以获取房源,之后以更高价格出租,且存在着“两头拿好处”而将风险转嫁的问题,最终导致在这些中介企

业无法运营之后,出租者无法收到租金而租客在付出租金后却无房住的局面。即便这些企业不倒闭,这一模式依然可以运营,但是这一模式下,真正受益的是平台企业,而房主和租客并未真正获益,因为平台企业在实现对房源的垄断后便有动力和能力压低付给房主的租金而抬高向租客收取的费用。

二是互联网金融等部分特殊的“互联网+”产业,在相应的监管制度和机制不成熟的情况下的超前发展,对金融秩序稳定及经济可持续发展构成严重不利影响。应该说,我国当前金融体系在满足经济发展方面存在较大不足,最为突出的便是现有金融体系在满足以中小企业为主的实体经济的资金需求方面表现得极度乏力,成为制约实体经济发展的深层因素之一。而互联网金融从产业架构上说,避开了传统金融体系的弱点,实现了高效、精准、无歧视的金融供给,如果其体系得到科学、谨慎、有效的监管,便有希望成为解决实体经济融资难的有效方式。然而,在实践中,互联网金融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在缺乏相应的针对性监管制度和体制基础上便迅速发展起来,结果衍生了一系列问题,许多平台在运营几年后便出现倒闭甚至企业主要运营人员“跑路”的问题,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稳定,并对社会秩序的稳定和经济健康发展产生明显负面影响。

互联网金融的快速扩张,正是资本无序扩张的典型。金融机构巨大的盈利能力,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原动力,而在巧妙的产业机制设计之下,相应的平台企业可以通过一系列操作,实现“以小博大”的杠杆效果,即以极低的自有资本控制庞大的资金量(资金主要来源于社会中的个人或者团体),从而极大地扩大了盈利率,并将资金运营风险转移给社会,企业自身风险则极低。同时,有部分中小型互联网金融平台企业,从企业构建初始,便采取了“砸钱”谋发展以便在企业规模扩大中谋发展的策略,以较高的利率吸引资金进入,而自身并没有相应安全可靠的高收益投资渠道,只能采用不断吸引新资金来还过去投资利息的模式,寄希望于企业在不断发展后,随着规模扩大逐步解决可持续发展的问题。事实上,这种类似于“庞氏骗局”的发展模式,即便初衷是好的,但是在我国经济步入高质量发展阶段,暴利行业逐步消失的情况下,也必然会带来失败的结局,并最终导致大量资金借出方血本无归。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尽管也有企业家强调互联网金融的高科技属性并刻意区分传统金融和互联网金融的“本质”区别,但是却忽略了“互联网+”与相关传统产业的差别仅在于产业表层形态,而其本质并没有改变,即互联网金融本质上依然属于金融行业,作为一个特殊行业它必须要遵循行业的相应监管。

三是“互联网+”资本的盲目扩张,也造成了资本的盲目利用,加大了投资失败的风险,这在宏观上不利于经济发展。正如前文所述,“互联网+”相关新型业态是在“高科技”名头下迅猛发展起来的,相应的资本进入也是为了追逐新兴产业的巨大潜在利润而来。但是,资本具有较强的盲目性。在我国经济由高速增长阶段向高质量发展阶段转型的情况下,大量原来投资回报率比较高的行业其回报率大幅降低因而对资本的吸引力大幅下降,这就造成大量的资金亟须寻找到一个高利行业以便获取资本。在这种情况下,具备较强发展前景且潜在利

润率较高的新兴产业及新型业态便成了资本涌入的重点区域。而“互联网+”中先行发展起来的电商产业的成功,无疑大大提升了投资者的信心,“互联网+”相关新型业态成为受追捧的对象。在这一过程中,资本往往会受到信心的盲目影响,而进入并不具备发展前景的投资领域。同时,“互联网+”相关新型业态的主要运营者往往采取了规避风险的产业发展模式,即在产业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引进社会资本,而该项目的主要运营者和先期投资者在此过程中回收了自身投资并获取丰厚利益,而后期即便这一项目归于失败,这些人在财务上也并未失败。这种情况的存在,则使项目的主要运营者和先期投资者会低估或者无视产业发展的风险,而乐于通过“砸钱”营造产业发展欣欣向荣的局面,以便吸引外部投资者进入。这无疑加剧了资本盲目进入的可能性,也加大了项目失败的风险。

理论上说,投资领域的成败都是市场规律调整的结果,属于正常现象,因而部分项目投资失败不会对经济发展产生不利影响。但是,我国当前资本过度涌入“互联网+”领域是受到诸多非市场因素影响,其风险已经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市场随机性风险。例如,最近十几年来,我国产业政策导向明显偏向于新兴产业及新型业态,这对资本投向产生了深刻影响。作为一个强调政府在经济发展中起主导作用的国家,政策方向是资本投入要考虑的最重要因素之一,甚至是首要因素。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容易低估这些项目的风险,特别是在新兴产业和新型业态领域,大量分散的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与项目运作者之间存在显著的信息不对称,由于政策的导向在客观上产生了心理上的“兜底”作用,这使得前者更容易受到筹资者的蛊惑而做出投资决策。当然,产业政策的本意是要提高以革命性技术创新为基础的新兴产业的发展,但是正如前文所述,由于这一类型的新兴产业的发展受制于诸多因素,其产业发展从萌芽状态到资本可以直接盈利的发展及成熟阶段需要较长时间,这就导致了资本更多涌入“互联网+”产业。

因此,“互联网+”领域投资的失败,对经济发展产生明显不利影响。过多资本涌入技术创新特征不突出、失败风险较大的“互联网+”领域,意味着对其他领域的投资产生了“挤出效应”。当前阶段,我国各产业在资本投资上存在明显不合理的结构性失衡,需要资金投入、对经济发展影响力大的实体经济明显缺乏资本投入,而以“互联网+”为代表的“高科技概念”领域则明显资本投入过多。这明显影响了我国经济转型发展的步伐。而随着我国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保证投资的数量和质量成为强化国内大循环的主体地位的重要支撑,这便要求我们必须克服资本的盲目性。

三、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对经济效率争论的分析

2020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引发了一些人的担心。其中,较为有代表性的观点便是,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的实质便是政府干预经济加深,会影响到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决定性作用的发挥,最终阻碍经济效率提升。应该说,如果政府对竞争性行业设置不合理的进入障碍,会导致被保护领域形成垄断,从阻碍该领域经济效率提升。但是,2020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的“防止资本无序扩张”,显然具有较强的现实针对性,是对资本盲目扩张的合理限制,不仅不会阻碍经济效率的提升,反而有利于提升整体经济效率。

防止资本的无序扩张具有较强的针对性,以“互联网+”为例,本文认为,它主要针对前文提到的三个“互联网+”发展趋势及其模式存在的弊端。一是资本正在试图进入关系到国家经济命脉以及人民基本生活领域。无论是关系到国家命脉的金融领域,还是关系到人民基本生活的领域如租房和生鲜产品买卖,由于其特殊性,世界各国对资本进入都是施加不同程度的限制,而不是放手不管。例如,由于租房关系到部分群体的基本生活,德国等国家便对其施加了严格管制,如对房租提升、租赁关系解除等给予了较为苛刻的限制,从而保证租客的利益。在这样的环境下,“互联网+租房”形式很难发展起来。因此,我国对资本进入这些领域施加合理限制,具有内在合理性。二是资本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其中部分问题短期内较难解决。正如前文所述,“互联网+饭店餐饮”以及共享单车出现的对公共资源和公共秩序的不利影响,正是这些产业所引发的外部负效用,这些问题看似是小问题,但是要解决起来涉及复杂管理系统,除非产业模式进行一定的修正,否则难以在短期内解决。又如,“互联网+租房”模式所引发的问题,尽管受害者是部分群体,但是已经对经济和社会稳定产生不利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资本进入其他领域,引发更为严重的矛盾,那就成为必须严肃对待的问题,而不能仅仅将其作为小问题而忽略。这也要求我国对资本扩张进行一定的限制。三是资本扩张的模式引发垄断,对未来经济发展极为不利。正如前文所述,“互联网+”产业蓬勃发展的过程,往往也伴随着一个或者若干企业“巨头”快速兴起。相对于其他产业垄断者形成需要较长时间相比,“互联网+”相关新型业态的“巨头”形成过程要快得多。这就意味着这些产业可能缺乏有效竞争而引发各种利用自身垄断地位侵害消费者和潜在竞争对手利益的不当行为。而这些行为将对经济发展产生极为不利影响,特别是考虑到这些“互联网+”产业模式的兴起可能永久性改变了相应产业的形态,这种不利影响将更为长远。在这种情况下,对资本无序扩张实行适当限制将十分必要。

政府对资本扩张的限制会造成效率损失,需要满足一系列条件,其中最突出的是两个。一是资本进入的领域是一般竞争性领域,而非关系到国计民生的特殊领域。正如前文所述,这些特殊领域如果任由资本随意进入,将会引发诸多不利于经济和社会稳定的后果,导致经济效率的下降。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防止资本的无序扩张,防止它在不成熟条件下,进入关系国计民生的特殊领域,实际上是明显利大于弊的行为,有利于经济整体效率的提升。

二是政府管理体制机制完善,我们所说的“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其实质便是建立完善的政府管理体制机制。即便是推崇自由市场经济体制的西方国家,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也发现,市场经济体制在资源配置中并不总是有效率的。一方面,垄断、外部性等因素导致“市场失灵”,需要政府调控予以调整,保证资源配置效率的提升。另一方面,市场经济体制并不是在真空中运行的,它的顺利运行需要一系列完善的制度体系予以支持,如法律体系、行政体系。这一点对于市场经济体系处于不断完善进程中的发展中国家而言显得尤为重要,如果相应的法律和行政体系不够完善,则市场经济体制的运行将会受到严重影响,甚至局部领域会形成一些长期性的结构化问题,成为难以革除的痼疾。

从我国的实践情况看,尽管改革开放40余年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逐步建立并不断完善,政府管理体制机制也在改革过程中不断优化提升,但是整体而言,政府管理体制机制依然不够完善,特别是在部分产业领域和一些具体问题的管理方面,依然存在着较多薄弱环节。例如,对于企业许多潜在的违法行为缺乏有力的常态化管理机制和措施,如污染以及对公共资源的损害等。对已经存在的许多问题,我国政府管理体制机制尚且需要逐步优化提升予以逐步解决,而对新出现的问题,特别是“互联网+”相关新型业态发展所引发的新问题,政府管理体制机制应对起来便更加吃力。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为什么“互联网+”产业在发达国家发展明显滞后于我国,因为国外的相关管理机制相对完善,对“互联网+”一味追求消费者的“方便性”形成掣肘。而在我国,资本受到的限制明显要弱,因而它更容易进入一些本不该进入的领域。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对资本的无序扩张实行一定程度的约束,将有效弥补政府管理体制机制尚不完善所引发的资本投资无效率行为,而在相应体制机制相对成熟的情况下再放开,将对经济效率的提升大有裨益。

另外,对防止资本无序扩张会引发经济效率下降的担心很大程度上是对“防止资本无序扩张”政策的误解。这一政策的本意在于限制资本突出应有的框架而对经济体系产生不可控风险,而对其正常的投资领域则不会采取限制。这一行为也在客观上有利于投资者在投资时保持理性,保证他们将资金投入到能够真正产生经济效益的、有良好发展前景的行业,并约束新业态的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更多地注重公共利益,不断优化提升业务模式,保证新业态可持续发展。整体而言,对资本无序扩张的管理会引发效率下降的担心是没有充分依据的。我们必须要对经济发展现状、未来趋势以及政策出台的针对性进行全面分析,才能得出科学结论。根据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防止资本的无序扩张不仅不会导致经济效率的下降,反而有利于“互联网+”相关产业的健康发展,进而有利于经济整体效率的提升。

四、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的战略思路

一是以反垄断法规范“互联网+”发展模式,减弱相应资本的无序扩张。“互联网+”依赖于资本的野蛮扩张模式,催生了其超常规发展模式,而这反过来也导致其更容易吸引资金进入。这种扩张模式其核心便是在发展前期的资本投入,不惜亏损而换取顾客数量增加,同时其超常的价格优惠严重打击了传统竞争对手,是其快速挤垮竞争对手并最终得到竞争者地位的基础。应该说,这是明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完全可以通过严格的反垄断法规予以

规范。

反垄断的核心问题在于构建常态化机制。当前阶段,我国垄断类型也比较复杂,既包括由于体制性因素导致的行政性垄断,又包括通过市场竞争机制形成的市场垄断。而就后一种垄断而言,由于垄断地位的形成是市场竞争的结果,如果仅就结果而对其进行制裁,在很大程度上便是惩罚有效率者(因为在市场竞争中的赢家一般均是具有效率的竞争者),而不利于经济效率的提升,因而世界各国目前在反垄断问题上普遍采取的重视反垄断行为。我国的《反垄断法》也是采取了这一思路,将反垄断的对象定义为三种行为,即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事实上,企业特别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往往具有滥用其支配地位以谋取经济利益的动机,而在纷繁复杂的现实中,这些滥用支配地位的行为有时候非常隐蔽,较难发现。在这种情况下,反垄断一定要避免运动式执法,而要逐步构建常态化机制,对企业特别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进行常态化监管,一旦发现问题,就要及时纠正。

对“互联网+”产业而言,反垄断的常态化机制显得尤为必要。“互联网+”产业模式创新往往是无先例可循的,许多行为较难定性,这就更需要反垄断机构对其垄断行为进行及时纠正,以免其对竞争者形成不可挽回的后果,从而影响经济效率。当前阶段,“互联网+”领域反垄断的主要突出问题是经济理论分析失范和法律实践失准,这便更加要求应该积极探索反垄断常态化机制,而从反垄断规制的具体路径上看,兼顾技术创新、公平竞争和消费者

利益保护之间的均衡可能是其发展方向。

二是通过产业政策转型来降低政策对投资的过度引导作用,维持政策对投资导向的引导和保持投资者理性之间的均衡。长期以来,我国产业政策对产业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产业政策中重点鼓励发展的行业往往也会是投资的热点。究其背后的原因,除了产业政策是基于国家以至全球的经济、技术长期发展趋势而制定出重点发展产业,因而具有较强的权威性之外,更重要的是,产业政策往往会有相应的支持措施促进相关产业发展。这些支持性措施往往体现为直接的经济利益,如税收减免和财政奖励、补贴等,其中表现得最为突出的便是国际金融危机之后我国支持电动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相关政策,其补贴额度之大,足以影响到相关投资项目能否持续运营。在这样的政策引导之下,会有大量的资金进入相关产业,从而促进相关产业的超常规发展。从新兴产业发展角度看,优厚的补贴政策对我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抢占产业制高点、在技术创新领域实现“弯道超车”具有突出的作用,因而必须承认其积极作用。但是,这些政策会引发一系列问题,其中在投资方面,便体现为过多资金在短期内集中进入政策引导产业之内,造成大量投资浪费,同时在产业引导的核心领域投资饱和之后,大量的资金将涌入这些产业的周边领域,而这些领域则未必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因此,从投资角度看,传统产业政策往往会促使资本的无序扩张。尽管从全球角度看,即便在产业政策比较淡化的欧美发达国家,资本涌向新兴产业也是一种规律。但是,一方面,这些资本更多的是涌入以革命性技术创新为基础的新兴产业,另一方面,由于产业政策影响较弱,因而不存在由之引发的投资过热,或者说,引发投资过热的动机便要弱一些,单纯的市场主体非理性行为(即资本的盲目性)无论强度还是持续时间都会

相应减弱。

当前阶段,产业政策由过去的选择性政策向强化公平竞争的功能性政策转变,在这过程中,我们必须要解决产业政策导向引发的投资过度拥挤问题。就现实性而言,由于各国普遍重视新兴产业发展,如欧美等传统上注重政府少干预经济的国家也加强了对新兴产业的政策扶持,因而我国在产业政策转型中,也不能完全排斥选择性政策。但是,我们必须要严格控制选择性政策范围,将其限制在对未来经济发展具有突出作用的新兴产业和其他重要产业的关键环节,同时政策优惠的力度必须要适度且随着形势的变化及时变更。而对于大多数与技术创新发展关系不密切的“互联网+”产业,应该视同普通产业,逐步取消相应的政策优惠。在政策导向方面,应该以竞争政策为基础,鼓励“互联网+”产业与传统产业展开公平竞争,避免采用不正当手段对传统产业造成短期内过度冲击。在产业内部,也应该注重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避免大企业利用自身资金、规模、品牌优势,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产业整体效率的提高。另外,应该针对“互联网+”在实践中发展出现的各种问题,采取积极的应对性措施,引导其发挥积极作用而弱化不足。

三是促进各项法律法规和行政管理制度的完善,防止资本“钻空子”,从而规范“互联网+”产业发展模式。法律法规和行政管理制度不健全,在部分领域的细节管理和新问题的管理上有漏洞,使得“互联网+”可以“钻空子”,是不少“互联网+”产业无序扩张进而引发许多问题的重要原因。对此,我们应该在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注重细节领域和新领域的管理,不断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使得新型业态的发展在法律框架之内有序地展开,而非“钻空子”制造麻烦。

一方面,要加强对传统领域中细节管理存在的“空白”或者尽管法律法规有规定但是执法不力的问题予以规范。一个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否实现了现代化,很大程度上体现在细节上,只有将细枝末节的问题都能够在立法、执法和行政管理领域予以充分规范,人们的生活和经济发展才能有足够的保障。由于大量细节的管理问题,往往涉及不少部门,其利益权衡也比较复杂,适用的法律原则有时候也比较难判断,具体执法和管理行动也较难取得成效,这就需要有关部门真正重视它,逐步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明确其管理规范,且在执法中逐步到位。例如,出租房的租赁管理、公共资源和空间的利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便很不完善或者执法不到位。在这些细节方面的立法和执法要到位,需要许多条件予以配合,从立法到执法执行到位是一个长期过程。

另一方面,对于新兴业态发展过程中的新问题予以规范。“互联网+”相关的新型业态,其产业形态和传统产业具有较大的不同,这也引发一系列法律和行政管理方面的问题。在这方面,相应的法律法规及行政管理制度必须与时俱进,及时跟进,规范这些新型业态的各项经营行为,使其不至于打“擦边球”。

 

文章来源:《湖北社会科学》2021年第2

网络编辑 :静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