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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研读会简报第45期

发布时间:2017-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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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2009年起,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马克思主义原理部的青年学者们历时五年,完成了《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版全部50卷的集体学习。

五年间,他们平均每年安排10卷的学习,不定期地举办读书会,由两至三位报告人,分别报告学习体会,然后参会者就相关内容进行讨论,会后整理通报。通报的内容以报告人的研读笔记为主。五年坚持下来,颇为难得。本网将分期刊登这些通报的主要内容,其中一些个人体会明显具有学习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不成熟的痕迹,望网友予以谅解,以能够启发进一步的思考和讨论为盼。

 

45卷研读会概况

201357日在马研院会议室召开了原理部《马恩全集》第45卷读书研读会,本次会议的报告人是李春华和朱燕,会议由余斌主持。退休老同志李延明也参加了本次会议。

 

李春华的研读笔记

本卷收入了马克思和恩格斯1867年至1893年所写而未编入以前相应卷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十六至二十二卷)的文章、笔记和手稿。内容基本上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爱尔兰历史的笔记;第二类是马克思的古代社会史笔记;第三类是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欧洲各国工人运动问题的文章和手稿,以及其他资料。我重点阅读了第一、第二类问题。

一、爱尔兰民族解放运动对英国工人阶级和整个工人运动的重大意义

本卷收录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爱尔兰的三个笔记札记:马克思的《从美国革命到1801年合并的爱尔兰》,恩格斯的《高德文·斯密斯〈爱尔兰历史和爱尔兰性格〉一书札记》和《有关爱尔兰没收土地历史的材料》。这三个笔记札记不但为我们提供了爱尔兰在这一时期的大量具体史料,而且对研究一般民族解放运动也有重要价值。在马克思的《从美国革命到1801年合并的爱尔兰》这篇札记的一开头第一句话就是:爱尔兰民族解放运动“对英国工人阶级和整个工人运动的重大意义。”马克思认为:取消爱尔兰的独立,对英国人民说来也是不幸的,因为爱尔兰起义的被镇压和英爱议会的合并不仅巩固了英国资产阶级和大地主对爱尔兰的统治,而且也巩固了他们对英国人民的统治。正如马克思所说,“奴役其他民族的民族是在为自身锻造镣铐”。因此,他非常强调爱尔兰问题“对英国工人阶级和整个工人运动的重大意义。”

为什么马克思和恩格斯如此关注爱尔兰民族解放运动?它对英国工人阶级以及整个工人运动又怎样重大的意义?12世纪后半叶英格兰开始对爱尔兰殖民统治。英国对爱尔兰的统治是残酷的,爱尔兰的命运不亚于中国近代被外国侵略者践踏的程度。从这些笔记中可以看出,马克思充满对被压迫的爱尔兰人民的深切同情和对英国殖民主义的强烈憎恶,揭露英国统治阶级实行殖民统治所使用的种种残暴的、阴险的、狡猾的、伪善的手法。正因为如此,爱尔兰的反英斗争从来没有停止过。爱尔兰人开始了长达8个世纪、700多年的反英斗争。19世纪爱尔兰民族解放运动再次高涨。但始终没能成功。爱尔兰人民如何才能获得自己的解放?成为国际工人运动、成为马克思关注的问题。

19世纪40年代末开始,马克思一直认为,民族解放斗争必须依赖于宗主国的无产阶级革命,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无产阶级革命是一切被压迫民族获得解放的前提。在爱尔兰民族运动时,他们也是把爱尔兰争取民族独立的斗争放在整个无产阶级解放事业,特别是英国工人运动中去考察,把英国无产阶级革命的胜利视为爱尔兰民族解放的先决条件。

这是因为,英国对爱尔兰的依赖关系,爱尔兰成为英国资本主义迅速发展的原因之一,而且是英国统治阶级赖以维持其国内统治的重要支柱,可以说,爱尔兰是英国殖民帝国的一条生命线,英国与爱尔兰是生死攸关的关系。因此,一旦在英国发生革命,不仅将打倒压在英国人民头上的资产阶级和新贵族的统治,而且在实际上也就推翻了压迫爱尔兰人民的统治者。并且英国无产阶级也是很早就显示出为夺取政权而斗争的趋向。另一方面,从爱尔兰的情况来看,其争取民族独立的运动发展水平还很不成熟。正是基于这一点,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马克思和恩格斯寄希望于英国工人阶级,并竭尽全力来促进英国工人运动的发展,争取加速英国社会革命的早日到来。

但到了十九世纪七十年代,英国和爱尔兰社会情况所发生的变化。一方面,英国工人运动走向停止、消沉、衰落。英国资产阶级改变了过去赤裸裸的高压政策,采取了富有欺骗性的收买政策。他们收买上层工人,培植维护资产阶级利益的工人贵族,腐蚀工人阶级队伍。因此,英国工人运动长期处于消沉状态,工人阶级基本上抛弃了政治斗争。另外,资产阶级民族主义离间与分化“压迫国家”和“被压迫国家”工人阶级队伍,造成严重危害。由于英国资产阶级灌输的“民族主义”观念,使英国工人放弃了“阶级”的立场,站在“民族”的角度来反对爱尔兰的工人群众。对此,马克思早已觉察,在18704月马克思给齐格弗里特·迈耶尔和奥古斯特·福格特的信中指出,由于受到资产阶级散布的民族主义思潮的影响,“英国所有的工商业中心的工人阶级现在都分裂为英国无产者和爱尔兰无产者这样两个敌对阵营。普通的英国工人憎恨爱尔兰工人,把他们看作会使自己的生活水平降低的竞争者。英国工人觉得自己对爱尔兰工人来说是统治民族的一分子,正因为如此,他们就变成了本民族的贵族和资本家用来反对爱尔兰的工具,从而巩固了贵族和资本家对他们自己的统治。而爱尔兰人则以同样的态度加倍地报复英国工人。同时他们把英国工人看作英国对爱尔兰的统治的同谋者和盲目的工具。统治阶级所掌握的一切工具,报刊、教堂讲坛、滑稽书刊等,人为地保持和加深这种对立。这种对立就是英国工人阶级虽有自己的组织但没有力量的秘密所在。另一方面,从爱尔兰方面来看,民族运动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重新高涨。英国的殖民统治,给爱尔兰人民带来了空前的灾难和痛苦。1846年至1847年,爱尔兰发生了一次大饥荒。约在一百万人死于这次饥荒。五十年代以后,随着英国工业迅速发展,对畜牧业产品需求的增长,农场主提出了“以牲畜代替谷物”的口号,就是所谓的“清除地产”运动,英国殖民者把大批爱尔兰小农驱逐出土地,建立了大规模的牧场。马克思在18671216日在伦敦工人教育协会就爱尔兰的情况作了发言,这篇发言收录马恩全集第16卷。从时间上看,与本卷的这三篇笔记写于同一时期。马克思说:“110多万人为960万只羊所排挤。这在欧洲是闻所未闻的!”“清除地产”使爱尔兰社会经济遭到彻底的破坏。民族压迫的加剧,使爱尔兰面临着生死存亡的严重威胁。正如马克思所说:“因此,爱尔兰问题不单纯是个民族问题,它是一个土地问题,生存问题。不革命,即灭亡,这就是当前的口号。所有的爱尔兰人都深信,如果应该有所行动的话,那就得立即动手。”

在英国工人运动衰落下去时,爱尔兰民族运动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重新高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为英国不仅会丧失其巨大的财富来源,失去最大的精神力量,而且一旦“爱尔兰丧失了,不列颠‘帝国’也就完蛋了”爱尔兰人民比起当时的英国工人来更富有革命性,更加顽强不屈。因此,在爱尔兰摧毁英国的统治实际上要比在英国本土更加有利。

正是基于这种情况下,马克思改变了以前认为的“可能借助英国工人阶级运动的高涨来推翻统治爱尔兰问题”的看法。在18691210日给恩格斯的信中,他说:“杠杆一定要安放在爱尔兰”。因此,爱尔兰问题才对整个社会运动有这样重大的意义。”在187049日致齐·迈耶尔和奥·福格特的信中,马克思说:“对爱尔兰问题作了多年研究之后,我得出了这样的结论:不是在英国,而只有在爱尔兰才能给英国统治阶级以决定性的打击,而这对全世界工人运动来说是具有决定意义的。”“伦敦中央委员会的特殊任务就是唤醒英国工人阶级,使他们意识到:爱尔兰的民族解放对他们来说并不是一个抽象的正义或博爱的问题,而是他们自己的社会解放的首要条件”。

列宁曾指出:“资产阶级的民族主义和无产阶级的国际主义——这是两个不可调和的敌对的口号,它们同整个资本主义世界的两大阶级营垒相适应,代表着民族问题上的两种政策(也是两种世界观)。”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殖民国家的资产阶级不仅剥削压迫本国无产阶级,还掠夺和奴役殖民地半殖民地的被压迫民族,将其变成自己财富的源泉和资本主义生存的基础。资产阶级用以进行殖民扩张的军事力量,随时可用以镇压国内的革命运动。因此,宗主国无产阶级和殖民地被压迫民族有着共同的遭遇和共同的利益,他们只有联合起来,结为战斗同盟,才能战胜共同的压迫者。今天,时代发生了巨大变化,我们该怎样理解殖民国家的无产阶级和殖民地的被压迫民族的关系问题?

二、关于马克思的古代社会史笔记

本卷收录了马克思研究古代社会历史所作的四个笔记,在本卷占有中心地位。包括《马·柯瓦列夫斯基<公社土地占有制,其解体的原因、进程和结果>一书摘要》、《路易斯·亨·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亨利·萨姆纳·梅恩<古代法制史讲演录>一书摘要》;《纳·拉伯克<文明的起源和人的原始状态>一书摘要》。如果再加上《约•菲尔的<印度和锡兰的雅利安人村社>一书摘要》,5篇,就是国内外学术界所说的《人类学笔记》,也被称为《民族学笔记》、《古代史笔记》、《东方社会笔记》或《马克思晚年笔记》。近年国内有学者提出,应称为《国家与文明起源笔记》。我认为还是成为“古代社会史笔记”比较合适。

这些笔记题材很广,涉及到许多领域,从时间上说,涉及到整个前资本主义社会,特别是史前社会;空间上包括除欧洲以外的广大亚非拉地区;内容上囊括了哲学、经济学、历史学、政治学、民族学、宗教、道德等学科;文化上涉猎到东西方文化、史前文化与有史文化;方法上注重于实证的研究,强调分析、综合、比较、思辨的总体运用。

“古代社会史笔记”具有很强的理论性,具有很高的理论价值,并不是马克思信手拈来随意摘取的读书散记,而是他花费大量心血和精力,潜心进行研究工作取得初步成果的结晶。《古代社会史笔记》里面不仅有许多经过仔细分别、鉴别后摘录下来以备进一步研究和论述之用的正反面材料,还有许多经过淘汰锤炼而得出的有待进一步加以发挥的精辟简练、内涵丰富的理论观点。

(一)关于原始社会的分期与社会组织形式问题

1、关于文明时代的划分问题

《摩尔根笔记》一开头,就是文明时代的划分问题。摩尔根根据生产上技能的发展和生活资料生产的进步,把人类社会划分为蒙昧时代、野蛮时代和文明时代,又把蒙昧时代和野蛮时代这两个时代内部细分为低级、中级、高级三个阶段。野蛮时代即原始社会的结束,人类便进入文明时代,文明时代从奴隶社会开始,并一直延续到现在。每个阶段都有它的文化特征。摩尔根主要研究的是前两个时代:蒙昧时代和野蛮时代,也就是原始社会的状况。

马克思完整摘录,未作批判,表明马克思是基本赞同的。后来,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也采纳了这种划分。恩格斯认为,摩尔根对人类历史时期的划分以生产上技能的发展和获取生活资料的进步为标志是科学的,是历史唯物主义的,因此加以采纳,并填补了一些必要的实际资料。

我认为,文明时代的划分应该有多种维度。20世纪70年代,美国社会学家丹尼尔·贝尔预见了“后工业社会”的来临。后工业社会的主要经济部门从事加工处理,其中电讯和电脑对于信息和知识的交流极其重要。美国未来学家阿尔温·托夫勒提出的“三次浪潮”认为,当今是第三次浪潮,全新的技术和新材料冲击现存的生产方式和社会传统,引起新的一次最深刻的社会大变革,开创人类新的文明。另一位美国学者约翰·托夫勒提出的“第四次浪潮”认为,第五次浪潮是后信息社会——娱乐经济为主的社会。在我国当下,“生态文明”成为各领域关注与重视的问题。“生态文明”以人与自然的关系为维度来看人类文明的发展及其趋势。它认为,当今人类社会正处于由失衡迈向新的和谐而自觉协调与自然关系的过渡阶段。在社会形态划分上,学界普遍接受马克思的“五分形态说”和“三分形态说”,但实际上,马克思还应该有一个“二分形态说”:即把人类社会划分为:人类社会开始到资本主义阶段为止为“人类社会的史前时期”,之后是共产主义社会,才人类真正历史的开端。如果把马克思的“史前时期”称作人类的物质时代,那么共产主义社会作为将是人类的精神时代。人类文明是一个不断发展的历史过程,期间必然经历若干相对独立的历史阶段或不同的形态。在各个不同阶段或不同的形态上,文明都有其特定的形式和内容。文明阶段虽然具有前后相继的关系,但世界范围的各民族发展是不同步的、不均衡的。文明发展的复杂性表明无论从哪个角度分析文明发展都有其合理性,对人类文明发展的分析和把握本来就应从不同的维度上来进行。

2原始社会的社会组织形式问题

马克思通过对摩尔根《古代社会》等著作的研究,吸收了他们的合理思想,肯定了他们有价值的思想,并明确指出,“血缘家庭”是第一个“有组织社会的形式”,“氏族”是原始社会的基本单位。

1)原始群——蒙昧时代的早期,原始社会第一阶段。摩尔根所说的“人类的童年”。这一个时期,就是从猿到人的转变或过渡时期。马克思摘录:这一时期,生活水平极其低下,实行杂乱的男女性关系,没有任何婚姻家族可言。原始蒙昧人或正在形成中的人,他们能够使用天然工具,还不能制造工具,没有人工石器,也不知用火,只有开始发生分节语言的能力。马克思批注:“最古是:过着杂交的原始群的生活,没有家庭”;可见马克思是把“原始群”与“家庭”并列,作为社会组织形式。“当人类还不知道用火时,人们没有发音分明的语言,也没有人工制造的工具……依靠……地面上野生的果实。”所以,马克思在批注中简要描述其特征:“最古是:过着群团的生活实行杂乱的性交;没有任何家族;在这里只有母权能够起某种作用。”又说:“过着原始群团的生活;无婚姻之可言;比现在居住在地球上最落后的野蛮人的水平还低得多;……——这便是原始的蒙昧人。”

2)血缘家庭(家族、公社):蒙昧时代的中期,原始社会第二阶段。

摩尔根认为,原始群再往前发展是转变到血缘家族,而不是直接发展为氏族。马克思也说:“原始群团为了生计必须分成小集团,它就不得不分成血缘家族,仍实行杂交;血缘家族是第一个‘社会组织形式’。”也就是说,生产力的发展,导致生产关系的改变。从婚姻关系看,在血缘家族内,人们的婚姻是按辈份来划分婚姻关系的,同辈的男女之间才允许发生婚姻关系。婚姻规例产生了,规定在公社内部什么人可以结成配偶,什么人却禁止婚配,这就成了社会法规,成了社会组织的原则。马克思说:“直系和旁系的兄弟和姐妹之间的群婚;由此产生:血缘家族(家族的第一阶段);它产生:马来式亲属制和姻亲制。”。一个血缘家族就是一个公社、一个集团。在血缘家族集团内,人们共同劳动生产,共同消费,过着原始共产主义的集体生活。血缘家族公社是人类社会第一个社会组织,在人类婚姻家庭发展史上,也是第一种家庭形态。

3)氏族公社:在蒙昧时代的晚期,原始社会第三阶段。血缘家族就是氏族的萌芽、氏族产生的前提。血缘家族发展到了普那路亚家族(家庭、集团)。摩尔根认为,普那路亚家族“是通过逐渐把同胞兄弟姊妹排除出婚姻关系的途径而从血缘家族中产生出来的……这种排除情况证实了自然淘汰原则的作用。”并认为“氏族制度,在绝大多数场合下,都是从普那路家庭中直接发生的”。马克思也认为,从血缘家族产生出普那路亚家族,而普那路亚家族才开始排除兄弟姐妹间的婚姻,也才是氏族的萌芽,因而血缘家族绝不可能是氏族的萌芽,其中还有一大段的距离,年代上至少相隔几十万年到百万年。

血缘家族是一个集团,一个共产制经济和共同生活的公社,这样一个集团就能够单独生存。至于氏族,它必须有两个以上的集团并列,才能独自生存。所以血缘家族公社必须分裂为两个半边,亦即两个普那路亚集团,二者都逐步发展为氏族。普那路亚的意义是什么了,它是两个婚姻集团,隔开兄弟姊妹,从亲房的,到远房的,“在这种情况下,妻子们的姊妹是这种集体的基础,而丈夫则彼此处于普那路亚关系中。”。所以,氏族萌芽时,它必定是母系制。母系氏族公社经蒙昧时代高级阶段继续发展,到了野蛮期低段氏族才充分地普遍地发展起来并臻于全盛。到野蛮时代中高级阶段,随着社会生产力和劳动分工的发展,母系氏族公社渐为父系氏族公社所取代。随着私有制和阶级的产生,氏族公社就趋于解体。在阶级社会初期,仍不同程度地保存着氏族公社的某些残迹。

氏族与家族关系问题。摩尔根:“氏族被看作是家族的总和;但氏族完全进入胞族,胞族完全进入部落,部落完全进入民族;家族不能完全进入氏族,因为夫和妻必须属于不同的氏族……因为所有的部分都必须进入整体,所以家族不能成为氏族组织的单位,这个地位为氏族所占有。显然,氏族才是基本的单位。在氏族事务的管理上,实行原始的民主制,整个氏族社会分为氏族、胞族、部落等级次,后来血缘相近的部落又组成部落联盟。

摩尔根第一次依据翔实而丰富史实资料,脉络清晰地描绘出了人类摩尔根第一次描绘出了人类史前社会的婚姻、家庭、社会组织发展的图画。

婚姻大体经过三种方式:群婚制——对偶婚制——偶婚制。与此相适应,人类家庭制度依次经过了五种形式的演变:血缘家庭——普那鲁亚家庭(伙婚制家庭普那路亚婚成为制度,标志着原始群转变为氏族)——对偶婚家庭——父权制家庭(特殊阶段父权制家庭是对偶婚向一夫一妻制的过渡)——专偶婚制家庭。原始社会的组织形式演变:原始群—血缘家族——氏族公社。

对于原始社会的社会结构的分析,为全面地、具体地阐述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起源提供了坚实的科学基础。摩尔根第一次把婚姻家庭制度看作社会制度的有机构成部分,把家庭关系看作社会关系的一部分,深刻地认识到家庭是一个历史范畴,是一定社会制度的产物,经历了从较低形式向高级形式发展的过程。证明了马克思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理论的正确性。而马克思的进一步阐发,则深化了这些原理。

(二)关于氏族公社的解体与农村公社的产生

氏族公社是怎样转化为农村公社的呢? 在《柯瓦列夫斯基笔记》中,马克思摘录了柯瓦列夫斯基关于动产的个体化即私有制化过程描述:各种形式的动产是依着怎样的次序个体化而变成私有财产的呢?第一部分是个人财产:限于供个人使用之物和个人劳动成果。柯瓦列夫斯基列举了武器(马克思补充说“相当于工具”)、衣服和装饰品。这些东西通常用于殉葬,表明殉葬品原来就属于死者所有,禁止他人使用。可见,财产一出现就具有社会关系。第二部分是家庭财产:不是个人创造和使用之物,而是由有血缘关系不怎么大的人群集团共同创造和使用的,如住宅、小舟、大型工具以及供养全体成员的食物储备等。虽然,这些财物不是属于具体的个人;然而,就财产关系来说,该家庭已死的、活着的和未出生的成员都可享有一份占有权。第三部分为公社财产(柯原文:公共的):包括在广泛协作基础上创造和使用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属于整个公社集体。这个次序大致反映了动产个体—私有化的演变过程,它是分为个人、家庭和公社这三个层次的。

不动产土地的私有制形成过程比动产个体—私有化要复杂得多。因为与过渡到作为基本营业的农业相联系的,是土地被转化到定居的民族公社所“造成土地所有制是极其多种多样的。” 当然,一般说来,农村公社土地所有制的形成类似氏族公社动产的分化。它由最初的部落公有,而氏族公有,再到家庭公有,然后成为个体家庭私有,也经历了氏族部落结构的各个层次,逐步缩小公有制的范围。当土地所有权缩小到个体家庭这个范围时,土地就成为私人所有。

“关于个人的财产”,马克思特别把它与私有财产加以区别,有两处把柯瓦列夫斯基作的私有的财产”改成“个人的财产”。马克思的这些改动是符合这两个概念所反映的客观实际内容的,“私有财产的权利就是任意使用和支配的权利。”“个人的财产”,个人可以终生占有和使用,死后除殉葬外,其余留在本氏族中,由他的“最近的同氏族亲属分享”。个人对其财物虽并非无权,但他的权利必须按照氏族部落结构的规定来行使,没有任意的权利,还不是完全意义上的个人所有。私有财产是个人财产的发展。它的发生使劳动者与生产资料分离,造成原始公社制的解体、阶级社会的形成。在原始公社制解体之后形成了农村公社,其重要特征就是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双重特征,即是两种所有制并存,前面所说的“公社的经营和私人的经营同时存在”。耕地、草地、森林、牧场、池沼等归集体所有,而房屋、牧畜、产品等已归私人所有。还有农民的小块土地所有制。

对于氏族公社转化为农村公社的原因,柯瓦列夫斯基根据印度的情况,认为农村公社是由氏族分解而成的。氏族公社转化为农村公社的原因氏族分出特殊的地区,占有这地区的是大家庭公社,大家庭公社联户成农村公社。马克思指出,柯瓦列夫斯基只是从现象上说明了氏族公社向农村公社的转化,并揭示转化的实质:“确切的说,就是出现了把共同经济分为更加相互隔绝的各个部分的实际必要性。”也就是说,出现了把共同经济分为更加独立的集团的那种事实上的必然性:随着社会劳动分工的深化,劳动生产率不断提高,作为原始公有制基础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日益明显地分成为公社、家庭和个人的财产。

(三)关于东方“是否存在土地私有制”的问题

马克思摘录关于印度公社发展历史时候,做了个简短的总结:印度公社发展经历了五个阶段,1、最初是具有土地共同所有制及其集体耕耘的氏族公社;2、氏族公社依照氏族支系的数目而分为或多或少的家族公社。最后,土地所有的不可分割性和土地的共同耕作制在这里也消逝了;3、由继承权即由亲属等级所规定的,因而是不平等的份地制度。4,这种不平等的根源已不在于和同一部落首领的亲属关系的远近程度,而在于表现于耕耘本身的事实上的占有;5、公社土地多少定期的重分制度,如此等等。这个简短的总结可帮助我们具体了解土地制度演变的过程。

英属东印度公社土地所有制的多样性及特点。没有一个国家象印度那样具有如此多种形式的土地关系。除了氏族公社之外还有地区公社或农村公社;定期的平均的重新分配耕地和草地——包括交换住房(“宅院”)——的制度与终身的不平等的份地制度并存,这些份地的大小或者是由继承法规定的,或者是由最近一次重新分配时期的实际占有情况决定的;公社的经营和私人的经营同时存在;有的地方有公社耕地,而另外一些地方则只有公社附属地(如森林,牧场等);有的地方,公社全体居民都可以使用公社土地,有的地方使用权仅限于少数古老移民家庭;除了上述形形色色的公共所有制形式以外,还有农民的小块土地所有制[柯原文:“少地农民的地块”。],最后,还有往往包括整个区的大面积的大土地所有制[柯原文:“大领地”。]阿尔及利亚在被法国征服时期的各种土地占有制。除印度以外,保存下来的古老形式的土地所有制痕迹要算阿尔及利亚最多。在这里,氏族所有制和不分居家庭所有制是占统治地位的土地所有制形式。阿拉伯人、土耳其人、最后还有法国人长达若干世纪的统治——如果不算最近的一个时期,即从官方说自1873年法律以来的时期——都没有能够摧毁血缘组织和以此为基础的地产不可分和不可出让的原则。

马克思根据印度村社土地所有制演变的实证资料,限制和在一定程度上纠正了他和恩格斯早年关于东方“不存在土地私有制”的论断。马克思在185362日致恩格斯的信中,根据法国医生兼旅行家弗朗斯瓦·贝尔尼埃的《大莫卧儿等国游记》中的材料,指出:“贝尔尼埃完全正确地看到,东方(他指的是土耳其、波斯、印度斯坦)一切现象的基础是不存在土地私有制。这甚至是了解东方天国的一把真正的钥匙。”恩格斯在66日给马克思的回信表示赞同这种看法,他说:“不存在土地私有制,的确是了解整个东方的一把钥匙。这是东方全部政治史和宗教史的基础。”接着恩格斯又继续分析“但是东方各民族为什么没有达到土地私有制,甚至没有达到封建的土地所有制呢?我认为,这主要是由于气候和土壤的性质,特别是由于大沙漠地带,这个地带从撒哈拉经过阿拉伯、波斯、印度和鞑靼直到亚洲高原的最高地区,在这里,农业的第一个条件是人工灌溉,而这是村庄、省或中央政府的事。在东方,政府总共只有三个部门:财政、军事和公共工程”。“在东方,由于文明程度太低,幅员太大,不能产生自愿的联合,因而需要中央集权的政府进行干预。所以亚洲的一切政府都不能不执行一种经济职能,即举办公共工程的职能。”

马克思晚年在研究印度土地所有制形式及其演变过程时,虽然看到印度农村公社及其土地公有制存在的时间比较长,范围比较广,由土地公有制向土地私有制的转化极其缓慢,经历了漫长的过程,一直到莫卧儿帝国时期,仍然带有由土地公有制向土地私有制转化的一些特征。但毕竟已出现了土地私有制。通观马克思的全部摘要和所加的评语,可以看出,马克思是基本赞同柯瓦列夫斯基这一论述的。这说明马克思是从印度土地制度的公有和私有的二重性以及由土地公有制向土地私有制的过渡来看待印度土地制度的,马克思在19世纪70年代末,已经不再坚持印度“不存在土地私有制”的观点了。

(四)关于东方社会“不存在西欧意义上的封建主义”问题

柯瓦列夫斯基谈到13-17世纪印度的封建化问题时,认为在英国殖民主义侵入以前,印度因扩大了采邑制和等级制,已发展成一种“印度封建主义”。但马克思不赞同它的观点,并指出:“由于在印度有“采邑制”、“公职承包制”(后者根本不是封建主义的,罗马就是证明)和荫庇制,所以柯瓦列夫斯基就认为这是西欧意义上的封建主义。别的不说,柯瓦列夫斯基忘记了农奴制,这种制度并不存在于印度,而且它是一个基本因素。”马克思还指出,根据印度的法律,统治者的权力不得在诸子中分配;这样一来,欧洲封建主义的主要源泉之一便被堵塞了。印度存在君主集权制,阻碍了印度社会演化为西欧式的封建制,所以印度不存在西欧式的封建制。显然,中央集权君主专制与封建主义是不相兼容的。马克思还批评了柯瓦列夫斯基对土耳其人在阿尔及利亚建立军事移民区的看法,认为他“把这种军事移民区命名为‘封建的’,理由不足:他认为在某种情况下会从那里发展出某种类似印度的札吉的东西”。这表明,马克思既不同意土耳其人在阿尔及利亚的军事移民区是封建性质的,也反对柯瓦列夫斯基把札吉(印度的军功田)看成是封建的,因为这些田产最后还是属于国家所有和由国家支配的。

在东方,由于地理气候条件,土地需要灌溉,这项任务由国家承担下来,如马克思所说:“在亚细亚各民族中起过非常重要作用的灌溉渠道,以及交通等等,就表现为更高的统一体,即高居于各小公社之上的专制政府的事业。”在亚洲,土地自古以来名义上“莫非王土”,这就与西欧的土地层层分封区别开来。所以,柯瓦列夫斯基除了把军功田、公职承包制、荫庇制和军事移民区误认为是土地分封外,他拿不出任何土地分封的事实。

但是,在这里有个问题:马克思只是说印度没有经历“西欧意义上”的封建化过程,不存在“西欧意义上的封建主义”。至于印度是否经历了具有自己特征的封建化过程,是否进入了不同于“西欧意义上”的封建社会,马克思当时并没有研究和回答这个问题。如果有,那么就说明都是“封建主义”,无论东方还是西方,既然都叫“封建主义”,就应该具有它的最一般的、最基本、最核心的东西,正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一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一样,有其最基本含义。

(五)关于殖民侵略与殖民统治对农村公社解体的作用

柯瓦列夫斯基除了考察美洲、印度、爱尔兰的农村公社状况,很大篇幅对殖民主义入侵和统治的影响进行阐述。马克思在摘要中考察了原始公社土地制,批判了殖民当局以资产阶级经济学说为依据,打着“经济进步”幌子强制瓦解公社所有制并扶植大土地私有制的做法。

西班牙在西印度的土地政策及其对西印度群岛和美洲大陆公社所有制的瓦解所产生的影响。马克思摘录道:西班牙人最初的政策,目的在于消灭红种人。他们把现有的黄金等等掠夺一空之后,就使印第安人注定从事矿场劳动。随着金银价值的下降,西班牙人就转而从事农业,把印第安人变成奴隶,迫使他们为西班牙人耕种土地。具体办法:西班牙政府承认公社对所耕种的土地的所有权,但只承认公社对土地登记时期正在耕种的土地有这种权利。其余一切土地被宣布为“荒芜”土地,而作为荒芜土地,则成为当局自由处理的对象,于是当局就将其慷慨赠予殖民者。监护地制度:西班牙王室把从印第安人手中夺取的大片土地委托给王室亲信及开拓或征服有功者,作为其征服功绩的酬谢,使之代行统治美洲殖民地。在这种制度之下,土地所有权属于西班牙国王。监护主并不享有所有权,只对受委托监护范围内的土地和印第安人有“监护”、利用和管辖之权。印第安人名义上是“自由人”,并可分到一小块土地,但不能任意离开自己的居留地,必须为监护主交纳一定的贡赋并服劳役。委托监护制解决了早期殖民者的劳动力困难,是榨取印第安人财富、把奴隶劳动与农奴劳动结合在一起的特殊殖民剥削形式。西班牙殖民者利用这一制度肆意虐使印第安人,西印度群岛等地的印第安人的处境极为悲惨。

西班牙影响:早在十六世纪中叶,在墨西哥和秘鲁的许多地方,农村公社已不复存在了。但它还没有完全消失。“不论在农村或在城市,土人往往结成公社团体按居住区居住。他们的公社团体是牢固的,这是印第安人的特点。年老的成员不允许后辈迁居到其他村落去。很大一部分印第安村落都共同占有土地和资本,不愿分开。只有宅院和周围的园圃被认为是公民的私有财产。可耕地和草地是整个村落的财产,由某些公民耕种,不缴纳任何地租。这些土地有一部分是共同耕种的:其收益用来弥补公社开支。”农村公社这样在广泛范围内保存下来[注:柯瓦列夫斯基原文作:“公社占有制之所以没有完全消失”。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印第安人眷恋这种最适合于他们的文化阶段的土地所有制形式,另方面是由于在殖民者的立法中[与英属东印度不同]没有使公社成员能够出让属于他们的份地的法令。

英国人的专横统治及其对印度公社土地所有制的影响。英国主要是通过“土地税制”改革实现的。实行新土地税制后, 殖民当局的土地税收入激增。英国在印度实行的土地税制,虽然形式多样,但本质则一,即最大限度地压榨农民。其中,著名的“柴明达尔”土地制度,就是土地中间包税人制度。即政府通过中间人柴明达尔向农民征收田赋的制度。14世纪已经有了。20世纪50年代末,被印度政府废除。

英国殖民者进行了改造:1793年:“永久性土地整理办法”,实行“固定柴明达尔制”。田赋税额按过去几年征收额的平均数永远固定了下来,承认柴明达尔为世袭的土地占有者,规定柴明达尔缴纳的田赋数额固定不变。——欠税应以出卖相当数量的土地来抵偿,柴明达尔可以用逮捕的办法向佃户索租的权力,而收税官对柴明达尔也享有这样的权力。经过柴明达尔制土地整理,在政府和农民之间大大发展了中间人转租制度。柴明达尔由从前的包税人变为包税地主,他们不仅拥有对农民的统治权,而且拥有不断向农民增收地租权。随着生产的发展和荒地的开垦,柴明达尔所得的地租越来越多。成为印度培植的一个腐朽的、寄生的封建统治阶级。由于柴明达尔在政治、经济上从英国殖民主义者那里得到好处,所以他们效忠英国,成了英国殖民统治的社会支柱。

马克思指出:英国“笨蛋们”逐渐意识到,农村公社,其土地有几十平方英里。出于政治的和财政的考虑,这种情况被认为是“有害的”。这些团体往往都是由同出一系和共同占有而联合起来的数千人组成的,所以在英国政府看来,这类团体一方面是一旦发生起义时的危险敌人,另一方面也是下述勾当(下述情况)的障碍,即妨碍用公开拍卖无力纳税者土地的办法来及时补上欠税。马克思接着说:英国“笨蛋”是怎么办的呢?对公社土地的分割。这种情况,在农村公社被强制分割以后就完全消失了,农村公社被分割为面积小得可怜的分区,共同责任制只限于少数家庭之间。亲属原则的败坏更严重地表现在:把公社土地分割为各分区以后,接着就是把大多数公社和分区的耕地也分割为各个家庭的私有财产。在许多地方,由于把公社领土分割成世袭使用,暂时离开公社的社员就不能返回公社了,公社人数也不能由移民大量迁入而增加了。无论是在全部耕地都分给各个家庭的公社中,还是在部分耕地仍归全体公社社员共同使用的公社中,公社所有制都被“笨蛋们”根本破坏了,因为政府不但不禁止出让公社份地,而且还规定,如果某个份地占有者不及时缴纳其应付税款,就把他的份地公开拍卖。公社团体的成员仅仅有优先权(优先购买的特权),并且要永远放弃氏族和邻居的赎回权,这种权利本来是生活在公社-氏族团体中的所有各民族的立法都承认的。这样,英国人用强制手段把农村公社分解为分区,并且人为地实行了可耕份地的私有制。即使在一些地区,公社团体要比西北各省保存完好得多。但是英国政府却攫取了农村公社的森林和荒地作为国有财产。

如何看西方殖民主义的入侵和资本家阶级的破坏?柯瓦列夫斯基认为,由于西方殖民主义的入侵和资本家阶级的破坏,使印度的村社土地所有制瓦解,逐步确立了小土地所有制和大土地所有制,农民被迫成了依附于地主的佃户。柯瓦列夫斯基指出:“公社团体的瓦解过程,并不以确立小农所有制为限,而且不可避免地导致大土地所有制。如上所述,由于与公社毫不相干的资本家阶级侵入公社内部,公社的宗法性质消失了,同时公社首领的影响也消失了。”马克思赞同柯瓦列夫斯基的看法并补充说,“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开始了”。这个补充很重要,说明了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出现,必然导致阶级和阶级斗争的产生,生产资料私有制是阶级斗争的基础。

关于公社解体的原因,柯瓦列夫斯基、摩尔根、梅恩都只是看到殖民主义的入侵和资本家阶级的破坏这一外部因素,而对于生产力的发展所引起的财产占有不平等这一公社瓦解的内部因素比较忽视。马克思在《摩尔根笔记》中,深刻地说明了公社瓦解的内部原因。摩尔根对导致公社解体的内部的物质因素的作用认识不够,而马克思不仅充分估计了内部的物质因素对公社瓦解所起的决定性作用,而且强调了这一解体过程的历史必然性。马克思指出:“氏族酋长等人由于财富等等已经和氏族的群众处于内部冲突之中,这种情况,在存在着与专偶制家庭相联系的房屋、土地、畜群的私有制的条件下,乃是不可避免的。”摩尔根认为,私有制的出现导致了氏族制度在地域上的不稳定,马克思纠正说:“不管地域如何,同一氏族中的财产差别使氏族成员的利益的共同性变成了他们之间的对抗性;此外,与土地和牲畜一起,货币资本也随着奴隶制的发展而具有了决定的意义。”马克思在这里把私有财产的出现、专偶制家庭的产生、氏族内部的利益冲突看作综合地瓦解氏族公社内部的力量源泉。生产力的发展、私有财产和阶级的产生以及阶级矛盾的尖锐化,必然导致国家的产生。同样梅恩也不懂得这个道理,他把国家权力看成是脱离社会的经济基础和阶级利益冲突而独立存在的一种永恒的社会制度。马克思对梅恩的观点进行了严厉的批判:“梅恩忽略了深得多的东西:国家的看来是至高无上的独立的存在本身,不过是表面的,所有各种形式的国家都是社会上的赘瘤;正如它只是在社会发展的一定阶段上才出现一样,一当社会达到迄今尚未达到的阶段,它也会消失。先是个性摆脱最初并不是专制的桎梏(如傻瓜梅恩所理解的),而是群体即原始共同体的给人带来满足和乐趣的纽带——从而是个性的片面发展。但是只要我们分析这种个性的内容即它的利益,它的真正性质就会显露出来。那时我们就会发现,这些利益又是一定的社会集团共同特有的利益,即阶级利益等等,所以这种个性本身就是阶级的个性等等,而它们最终全部以经济条件为基础。这种条件是国家赖以建立的基础,是它的前提。”然而,梅恩却把“政治优势”“当作某种驾于社会之上的、以自身为基础的东西。”

(六)关于人类社会的未来

马克思肯定了摩尔根的《古代社会》中的部分思想,未来社会将是“古代类型社会在一种更完善的形式下的复活”,也就是说人类最理想的社会形态,即共产主义社会的实现。马克思摘录了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中下面一大段论述:“现在,财富的增长是如此巨大,它的形式是这样繁多,以致这种财富对人民说来已经变成无法控制的力量。‘人类的智慧在自己的创造物面前感到迷惘而不知所措了。然而,总有一天,人类的理智一定会强健到能够支配财富……单纯追求财富不是人类的最终的命运。自从文明时代开始以来所经过的时间,只是人类已经经历过的生存时间的一小部分,只是人类将要经历的生存时间的一小部分。社会的瓦解,即将成为以财富为唯一最终目的的那个历程的终结,因为这一历程包含着自我消灭的因素……这(即更高级的社会制度)将是古代氏族的自由、平等和博爱的复活,但却是在更高级形式上的复活。’”

马克思赞同摩尔根这种看法。摩尔根这段话是在《古代社会》一书将近结束的地方写下的,可以看作摩尔根写作这本书的最后的结论。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完整地引录了摩尔根的这段论述,并把这段论述作为全书的结论。马克思的这个“原始共产主义社会——私有制社会——高级阶段的共产主义社会”的历史发展过程的观点,似乎是回到了《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的“人占有自己的理想化的本质——人的本质的异化和私有财产的出现——人的本质的复归和私有财产的消灭”的观点。但这只是表面的形式上的相似。

在《古代社会史笔记》中则是通过对古代社会的社会结构及其性质的实证分析,通过对整个人类历史发展规律的科学认识,并运用辩证思维的方法,对“两个必然”作了更加科学的论证。既然私有制社会、阶级社会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在原始公有制社会、无阶级社会解体的过程中产生的,那么在生产力发展的水平极大提高的情况下,社会将在更高的水平上,向公有制社会、无阶级社会“复归”,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在全世界的胜利是不可避免的,是符合人类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的。马克思的共产主义理论,是以历史唯物主义和剩余价值理论为基础,通过对整个人类历史的实证研究得出的科学结论。

 

      朱燕的研读笔记

马克思研究古代社会历史所作的笔记,在本卷占有中心地位。马克思在晚年更加积极研究古老的社会形态,进一步阐明资本主义以前的社会包括原始社会发展的规律性,深入探讨当时在世界广大地区存在的农村公社的历史命运问题。18701880年代,马克思把注意力转向对实证人类学的研究。本卷收编的是马克思在18791881年期间阅读马·柯瓦列夫斯基、路易斯·亨·摩尔根、亨利·萨姆纳·梅恩和约·拉伯克的著作时写下的摘要和评语。此外,马克思关于菲尔的人类学笔记单独刊登在由中央编译局编纂的《马列主义研究资料》1987年第1期上。474页的《人类学笔记》,是马克思晚年留下的一份极为珍贵的思想资料,有着关于氏族制度、婚姻家庭、社会道路、社会人类学等十分丰富的思想内容。

 

一、马·柯瓦列夫斯基《公社土地占有制,其解体的原因、进程和结果》(第一册,1879年莫斯科版)一书摘要

马克思很重视柯瓦列夫斯基的学术贡献。他大段大段的翻译、摘录了柯瓦列夫斯基著作中有价值的具体材料,同时也在不少问题上提出了十分重要的见解,丰富和发展了自己的关于前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理论。这篇摘要的重点是通过这种比较研究关注印度等东方落后国家土地所有制关系的历史演变和未来社会发展道路。

马克思在这篇摘要中考察了印度、阿尔及利亚等地在欧洲殖民主义者统治之前的土地关系,肯定农村公社是土地的主人,并否定国君是土地的唯一所有者。马克思揭露了殖民当局对当地的土地所有制的性质的歪曲,批判了他们以资产阶级经济学说为依据、打着经济进步幌子强制瓦解公社土地所有制并人为地扶植大土地私有制的做法。马克思表明,殖民当局的这些做法,不会给殖民地社会带来任何进步,而只能使它陷入深重的苦难。

马克思对柯瓦列夫斯基把亚、非、美洲各古老民族的社会历史的演变同西欧作机械类比的西方中心论倾向进行了严肃批判。他在作摘要时常常把这些类比删除或修改,并且对印度在德里苏丹统治时期和莫卧儿帝国统治时期土地关系的改变的性质作了大段的评注。马克思指出:由于在印度有‘采邑制’、‘公职承包制’(后者根本不是封建主义的,罗马就是证明)和荫庇制,所以柯瓦列夫斯基就认为这是西欧意义上的封建主义。别的不说,柯瓦列夫斯基忘记了农奴制,这种制度并不存在于印度,而且它是一个基本因素;土地并不象西欧中世纪那样具有贵族性质亦即不得转让给平民,也不存在地主的世袭司法权,等等。从这里可以看出,马克思不同意柯瓦列夫斯基把印度在土地所有制的解体过程中发生的土地关系上的变化看作是同西欧一样封建化过程。马克思非但不主张把欧洲社会形态演进中的“奴隶制”、“封建制”简单地套用到东方国家,尤其是印度、中国和俄国上去,反而经常阐明为什么东方国家没有经历过这样的所有制形式。马克思还指出,“根据印度的法律,统治者的权力不得在诸子中分配;这样一来,欧洲封建主义的主要源泉之一便被堵塞了”,也就是说,印度集权君主制的存在阻碍了印度社会向西欧那样的封建制度演变,并且使农村公社的社会职能逐渐变为国家职能。

对于英国对印度殖民地的公社所有制问题,马克思说:英国笨蛋们任意歪曲公社所有制的性质,造成了有害的后果。把公社土地按区分割,削弱了相互帮助和相互支持的原则,这是公社-氏族团体的生命攸关的原则。笨蛋们自己也说,地广人多的公社,特别有能力减轻旱灾、瘟疫和地方所遭受的其他临时灾害造成的后果,往往还能完全消除这些后果。他们由血缘关系、比邻而居和由此产生的利害一致结合在一起,能够抗御各种变故。……这种情况在农村公社被强制分割以后就完全消失了英属印度的官员们以及以他们为依据的国际法学家亨梅恩之流,都把旁遮普公社所有制的衰落仅仅说成是经济进步的结果(尽管英国人钟爱古老形式),实际上英国人自己却是造成这种衰落的主要的(主动的)罪人由此可见,通过对非西方社会的深入研究,马克思肯定了不同国家存在多样发展道路的客观历史现实,承认了不同国家根据自己的主客观条件选择自己发展道路的合理性。

马克思大量研究了俄国、印度以及世界各国和各地的原始公社土地所有制,发现了其中的两重性或多重性。马克思指出:“最古的土地所有制是部落公有;土地耕作开始后,一部分部落土地便分给氏族,每个氏族都共同占有一份土地;此后,随着时间的推移,就分给单个人份地,最后就成为他们的个人所有。动产一般都是个人所有。”“柯瓦列夫斯基在《摩奴》中发现了……存在着公社土地占有制并且同时产生了私人土地所有制的痕迹,后者的出现,或者是通过从公社土地中分出个体份地的途径,或者是由于新来移民占据了公社荒地和林地的某一地段,并将它加以耕种……”从而部分土地归个人所有。这样,通过由公社分配给其成员,或由社员占有公社土地的途径,逐步形成了个人土地所有制。但同时马克思在谈到以打猎为生的红种人时也指出:“反映在他们的财产关系的发展中,阻碍财产关系个体化并使动产和不动产或多或少受限制的公有的古老形式保持了数千年之久。”就是说,随着时间的推移,私有财产的范围因由个人活动创造的物品为个人据为己有而日益扩大,逐步形成了个人所有制乃至私有制。但是,即使是在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占统治地位的前资本主义社会,原始共产主义的公有制也或多或少仍保留着。“虽然在《摩奴法典》时代土地共同所有制……是占统治地位的形式,可是也已有了私有制。”“公社的经营和私人的经营同时存在;有的地方有公社耕地,而另外一些地方则只有公社附属地,如森林、牧场等;有的地方,公社全体居民都可以使用公社土地;有的地方使用权仅限于少数古老移民家庭;除了上述形形色色的公共所有制形式外,还有农民的小块土地所有制;最后,还有往往包括整个地区的大面积的大土地所有制。”也就是说,马克思看到了公社所有制与个人所有制并存的多种形式。

 

二、卡·马克思。路易斯·亨·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

马克思对美国民族学家L.H.摩尔根的《古代社会》一书所作的摘要于18815月至18822月写成。这份手稿于1941年在苏联译成俄文收入《马克思恩格斯文库》第九卷出版,中国根据俄文版译成汉文于1965年出版。马克思为了考察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而探讨资本主义以前的社会形态,一向重视原始时代历史的研究,对有关原始社会的问题作过很多精辟的论述。但当时关于原始历史的实际材料还不够,因此,当摩尔根1877年发表《古代社会》之后,马克思即写了十分详细的摘要和许多重要的批语,还补充了自己的研究材料。可以说,摩尔根对马克思晚年继续完善和发展历史唯物主义提供了有关史前社会方面的极其珍贵的材料。从马克思的书信和《摘要》本身可以看出,马克思对摩尔根研究成果特别重视,全面而详细地做了十万多字近100页的读书笔记。其他三个笔记的篇幅则明显少于摩尔根笔记,并且是粗略的,甚至是跳跃式的摘记。《摘要》不是客观地转述《古代社会》,而是采取批判的态度吸收它、改造它。《摘要》提出的见解已为恩格斯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1884)所采纳。马克思对摩尔根主要持赞赏的态度,否定性评语非常少见,大多是学习性的摘抄,据此修正自己早年的许多重要观点;也有部分的修正和补充。

摩尔根通过自己长期广泛的调查研究,发现了无阶级的原始社会的社会结构,证明了母系氏族(以后转变为父系氏族)是原始社会的基本单位,阐明了家庭形式的演变规律,表明了家庭形式和婚姻形式在原始社会中的作用,说明了私有制的产生导致专偶制家庭的产生和文明社会的建立。摩尔根的划时代的发现,证实了马克思对原始社会的观点和唯物史观。或者说,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理论在摩尔根关于古代社会的人类学研究中得到了证实。正如中央编译局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5卷前面的“说明”中所指出的:“摩尔根的划时代的发现,证实了马克思对原始社会的观点和唯物史观。”

马克思十分重视摩尔根的科学贡献,他详细摘录了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中所有有科学价值的篇章,剔除了书中错误观点和不正确的说法,并且改造了原书的结构。马克思试图把摩尔根原著的从生存技术的发展到政治观念的发展再到家庭形式的变化和私有制的产生,改造成从生产技术的发展到婚姻家庭形式的演变到氏族组织再到私有制和国家的产生这样一个结构。按照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历史唯物主义观点,首先作的摘要是第一编“由于发明及发现而来的理智的发展”,即原始社会生产力和生活资料的生产方式发展的各阶段,然后作第三编家庭形式的发展以及第四编所有制关系的变革,而把第二编社会管理机构的发展放在最后。这就使之在结构上更为严整。在标题上改正了原著以“观念的发展”命题的缺点。这样,他在这篇摘要中不仅去粗取精,集中了摩尔根著作的精华,而且使摩尔根的体系得到了科学的整理。

马克思在这篇笔记中《摘要》对原著的主要内容作了详细的摘录,对其中一些错误的或不恰当的叙述则予以舍弃。马克思用横线、竖线和边页标志以及其他符号表示要强调的地方和其他意见,用批语和评论批评原著的错误看法,并阐述自己的见解。他在摘录该书时,总共写了106条批语。例如,马克思纠正了摩尔根把取火当作人类早期的次要发明的观点,指出,与此相反:一切与取火有关的东西都是主要的发明。马克思否定了摩尔根的人类已达到绝对控制食物生产的说法。对于摩尔根的亲属制度、亲属称谓落后于亲属关系的原理,马克思作了更为深刻的理论概括,指出,同样,政治的、宗教的、法律的以至一般哲学的体系,都是如此。马克思深刻地剖析了专偶制家庭的起源和性质,阐明了从母系氏族过渡到父系氏族的原因和意义,补充了其他民族中存在的父权制大家庭的例证。马克思还从古代作家的著作中引用了许多段落来补充摩尔根对希腊罗马社会的分析,阐明了希腊罗马社会中私有制的产生、氏族的瓦解以及阶级和国家的形成、阶级之间的关系,并且深刻地批判了资产阶级古史学家格罗特等人对历史的歪曲,等等。

马克思吸收和肯定原著的合理部分,并加以发挥。他补充了自己的许多研究成果,比如,在探讨家庭史发展的第三编,转述摩尔根关于共产制生活方式因血缘家庭的需要而产生,继续存在于普那努亚家庭和美洲印弟安人的若干对偶家庭所组成的大家庭中时,一再指出南方斯拉夫人和俄罗斯人也曾在一定程度上保留着大家族和共产制生活方式,而大家族在奴隶制开始成为社会制度时,又必然逐渐消逝下去。马克思明确指出一夫一妻制家庭从大家族中独立出来的经济条件,强调了一夫一妻制家庭与私有制、阶级的产生的联系以及这种家庭中存在的对立,认为一夫一妻制家庭在萌芽时就不仅包含着奴隶制,而且还包含着农奴制,它以缩影的形式包含了一切后来在社会和国家中广泛发展起来的对抗。在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起源问题上,马克思作了许多重要补充。对研究原始社会各阶段所有制发展的第四编作了详尽的转述,在第二编着重指出氏族制度解体和国家产生的经济原因。他强调说明摩尔根未能认识清楚的由氏族制度转变为国家过程中的阶级斗争因素,私有制的产生所引起的阶级矛盾。在谈到雅典国家形成过程中的一系列政治改革时,说明在私有制存在的条件下,氏族社会中领袖与成员因财富不平等而发生利害冲突是不可避免的,引起政治变革的根本原因在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同时还指出,由氏族制度转变为国家,不仅是由于氏族成员在居住上由血缘联系变为地域联系,更主要的是由于氏族内部财产上的差异而产生的对抗,除了土地和牲畜以外,货币资本主义也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奴隶制就在这个时期发展起来。对罗马国家的形成和社会成分问题,也修正了摩尔根的意见,强调说明由于社会内部的阶级对立导致氏族制度的解体。

马克思指出,“人类进步的一切伟大时代,是跟生存资源扩充的各时代多少直接相符合的。”人类的生存技术与社会文明发展是同步发展、相互促进的。正是由于“牲畜繁殖、金属加工、纺织以及最后田野耕作”等技术的进步,家庭关系逐渐由母权制转向父权制。“现代家庭在萌芽时,不仅包含着Servitus(奴隶制),而且也包含着农奴制,因为它从一开始就是同田野耕作的劳役有关的。”。马克思还具体地阐述了人类古代三次大分工正是源于农业、畜牧业、家庭手工业、织布业、金属加工业、建筑业等方面各种技术的持续创新或创造。他指出:“财产的增长是与标志着人类进步的各个文化时期的各种发明和发现的增多,以及社会制度的改善有着密切关系。”总之,古代技术的进步促使着与其相适应的精神文化的产生。

马克思极为关注摩尔根提出的人类的婚姻家庭形式随着人类自身生产的发展而不断发展的思想,因为这些思想包含着对史前社会结构的非常精辟的见解。

摩尔根考察了原始社会家庭史,指出了它先后经历了血缘家庭——普那路亚家庭——对偶家庭——父权制家庭——一夫一妻制家庭的发展过程,进而认为家庭形式的发展变化最终决定着原始社会的社会结构,说明了氏族社会是建立在血缘亲属关系之上的社会。按照他自己的说法是:“……氏族本身,它以婚姻级别制为基础,并且具有显然从这些级别中产生出来的组织……它(氏族组织)的起源应该到在它以前就存在的社会的因素中去寻找,而且它只是在产生以后经过一个长时期才达到成熟。”这就是说:“在血缘亲属关系的基础上组织成氏族。”“氏族起源于这样的家庭,这种家庭由一群实质上与氏族的人员组成相一致的人组成。摩尔根由此证明,原始的氏族组织根本不同于人类后来的社会形式,因此也就不能把在发达社会中所存在的家庭形式用来作为衡量氏族组织的标尺,“五种家庭形式中的每一种都分别属于完全不同的社会形态,。在家庭形式的演进历史中,摩尔根还注意到,人类血亲关系……对社会组织的束缚和社会财产关系的发展是成反比的,血亲关系越发达,社会财产关系就越萎缩,社会也就越落后,其历史也就越久远。他说:“我们越向前追溯到普那路亚家庭和血缘家庭,则共同生活的集体越大,挤住在同一个住宅里的人数也就越多。”这说明,在史前社会结构中,血亲关系曾经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里一直占据着支配地位。导致这种状况的根本原因是,人类的社会生产力太低,只得通过自身生产的方式,用血缘的自然纽带把每一个孤独的个人结合成一个整体,以便使这个整体(如氏族)能够产生足够的力量向自然界谋取食物,即谋取生存的条件。因此,人类的自身生产,较之人类的社会生产,对史前社会更具有直接的重要的意义。

马克思广泛摘录了摩尔根关于财产关系的论述。摩尔根指出:“无论怎样高度估计财产对人类文明的影响,都不为过甚。财产曾经是把雅利安人和闪米特人从野蛮时代带进文明时代的力量。管理机关和法律建立起来,主要就是为了创造、保护和享有财产。财产产生了人类的奴隶制作为生产财产的工具……随着财产所有者的子女继承财产这一制度的建立,严格的专偶制家庭才第一次有可能出现。”按照摩尔根的看法,在生产力极度低下的条件下,史前社会主要是受血亲关系支配的,这时的家庭形式主要限于血缘家庭和普那路亚家庭。随着生产力缓慢地发展起来后,家庭形式的血缘色彩日趋淡化;而到了专偶制家庭阶段时,动产和不动产的个人所有权代替了共同所有权,以子女的绝对继承权代替了父方亲属的继承权。因而,“现代社会就是以专偶制家庭为基础的”

马克思对摩尔根的家庭形式演变史的内容作了详细摘录。马克思在摘要过程中所作的一系列批语,集中地体现了马克思关于原始社会史研究的理论要点:人类最早处于过着杂交生活的原始群;其中分化出较小集团后,形成血缘家庭,当兄弟与姊妹的婚姻关系被排除后,氏族就形成了,氏族是基本组织,是社会体制的基础和单位。氏族最初按女系计算世系,后来逐渐向男系过渡,于是出现胞族、部落。氏族酋长职位的世袭,氏族内土地、牲畜私有的出现及私有财产的发展,等级的产生,导致了对抗,商业、货币的出现,这一切使以氏族为基础的社会无法容纳。于是,阶级产生,奴隶制社会逐步地取代了原始共产制社会。摩尔根认为:“最古是:过着杂交的原始群的生活;没有家庭”;马克思指出:“在这里只有母权能够起某种作用”并且把摩尔根上述的那句话与自己的话用方括号括在一起,以示表述的是一个意思完整的句子;在348页处又重申了“在原始群”中存在着杂交状态。这说明,马克思肯定了人类最早的生活状态是过着杂交生活的原始群。“一旦原始群为了生存必须分成较小的集团,它就从杂交转变为血缘家庭,血缘家庭一是第一个‘有组织的社会形式’。”马克思说:在蒙昧时代,“(与原始状态不同,在消费资料增加的基础上)”,人口大大增长了。人口的增长(即“种的蕃衍”),使以血缘家庭为基础的远古人类的活动能力大大增强,活动规模和范围大大扩张。这样,又促进了社会组织形式的发展。“但氏族必然从杂交集团中产生,一旦在这个集团内部开始排除兄弟和姊妹之间的婚姻关系,氏族就会从这种集团里面生长出来,而不是更早。氏族的前提条件,是兄弟和姊妹(嫡系的和旁系的)已经从其他血亲中区分出来。氏族一旦产生,就继续是社会制度的单位,而家庭则发生巨大的变化。”产生了“成为首领等等的家长”,“(这正好是符合氏族的最早形式!例如,靡尔根的易络魁人就有这种家长,在那里氏族按女系计算世系。)”于是,逐渐形成对偶婚家庭。马克思指出,格罗特说古希腊人的社会制度的基础是家庭,这是荒谬的。“格罗特先生应当进一步注意到,虽然希腊人是从神话中引伸出他们的氏族的,但是这些氏族比他们自己所创造的神话及其诸神和半神要古老些。在氏族社会的组织中,氏族是基本组织,它既是社会体制的基础,也是社会体制的单位,家庭也是一种基本组织,它比氏族古老。血缘家庭和普那路亚家庭在时间上早于氏族而存在,但家庭不是〔社会制度的〕有机系列中的一个环节。”由于生产的发展及社会的进步,后来发生了“一个十分自然的由女系向男系的过渡,只有这种过渡才能结束这种(世系)的混乱的情况”。氏族制发展到一定阶段,“酋长职位的选举在一些氏族中成为世袭”。再后来,“氏族酋长等人由于财富等等已经和氏族的群众处于内部冲突之中,这种情况,在存在着与专偶制家庭相联系的房屋、土地、畜群的私有制的条件下,乃是不可避免的。”由于“在氏族的血缘亲属之间产生等级之分,这就同氏族原则发生冲突,而氏族就会僵化为自己的对立面即等级。”接着而来的居民的迁徙,人们生产活动、社会活动的规模和范围的进一步扩大,文字也产生了。“由于有文字,方言的差异已不可能成为隔离因素(即互不了解);另一方面,移住、航海和各种与商业活动有关的人员流动——所有这些,以氏族为基础的社会都无法容纳了。”血缘关系及氏族纽带终于被彻底打破了,而且“不管地域如何:同一氏族中的财产差别使氏族成员的利益的共同性变成了他们之间的对抗性;此外,与土地和牲畜一起,货币资本也随着奴隶制的发展而具有了决定的意义”。人类社会的发展实现了一次飞跃,奴隶制阶级社会于是取代了公有制的原始社会,奴隶主专制的国家也随之出现。

摩尔根对社会政治管理机关形成的历史考察和马克思以前关于国家起源的逻辑探讨是完全一致的,由此使马克思更加确信了阶级冲突、私有制和国家起源的必然联系。摩尔根认为,在盛行氏族制度的地方,“国家是不存在的”,因为氏族这种组织单位本质上是民主的,氏族不仅有选举酋长和酋帅的权利,而且也有罢免酋长和酋帅的权利。所有氏族成员,在特有权利和个人权利方面一律平等,“不论酋长或酋帅郁不能要求任何优越权,他们是由.血亲纽带结合起来的同胞。自由平等、博爱,虽然从来没有明确表达出来,都是氏族的根本原则,而氏族又是社会制度和管理制度的单位……”。但是,随着财产关系的发展,氏族内部开始出现等级差别,酋长和酋帅通过掌握到的既得权利来为自己谋取私利。在这种情况下,氏族组织的管理机关逐步开始演化为纯粹的政治权力机关,“氏族社会”开始向“政治社会”过渡。

马克思在研究国家起源的同时,对民族的起源以及古代社会民族的产生进行了研究,阐明了古代社会民族形成的物质和社会基础。他指出,在氏族制度下只有联合在同一机关之下的各部落融合为统一的人民时,民族方才产生

 

三、亨利·萨姆纳·梅恩《古代法制史讲演录》(1875年伦敦版)一书摘要

马克思的第三篇古代社会史笔记是他对英国资产阶级法学家亨·梅恩《古代法制史讲演录》所作的摘要。梅恩是根据古代法律阐述古代历史权威但同其他英国资产阶级学者一样,他根本不了解氏族的地位和作用,认为社会的原始形式不是氏族,而是他所知道的印度的父权制大家庭。马克思尖锐地批判了梅恩的这种错误观点,指出他片面强调家长在国家与法律起源中的重要作用,既忽视了氏族到国家的转变,也忽视了这一转变的物质技术基础。他还揭穿了梅恩从法律观点对英国殖民主义罪恶的辩护,揭露了英国在爱尔兰的殖民主义罪行。具有重要理论意义的是,马克思还深刻批判了英国资产阶级法学家的抽象的、超阶级的国家观,论述了国家的起源、它的阶级性质以及必然消亡等问题;他针对资产阶级抽象的人性观点,从世界历史的广阔角度深刻地概括了人的历史发展和人性的具体社会内容。

马克思还有力地批判了卢梭关于人原来自由自在而后来受到束缚的学说。按照马克思的观点,人类在原始状态下也和在文明条件下一样受到束缚、只是原始人受的束缚和文明人所受的束缚有着性质和形式的不同,它是非“专制”的束缚,是“群体即原始共同体的给人带来满足和乐趣”的束缚。。

梅恩《古代法制史讲演录》一书对原始社会的习惯法怎样发展到文明社会的成文法作了较详细的考察,是对古代社会制度中的法制理论的补充,为文明社会起源过程中的法律和国家起源,补充了大量新材料和新观点。马克思注意到了梅恩所讲的法制起源,实质上就是国家起源问题。

梅恩说:“霍布斯想探讨国家(管理和统治的形式)的起源;对法学家奥斯丁说来不存在这个问题;对他说来这一事实在一定程度上是 a priori(先验的)存在。”“霍布斯的目的是政治的,而奥斯丁的目的是‘严格科学的’”。马克思批判梅恩所赞成的抽象的法学家的理论是愚蠢的,“不幸的梅恩本人也根本不知道:在存在国家(在原始公社等之后)——即政治上组织起来的社会——的地方,国家决不是君主;它不过看来如此。”

“根据梅恩这家伙的看法”,“被称为国家的政治社会的起源是:它们是由一些集团的溶合而形成的,这种原来的集团决不小于父权制的家庭。”“家长或家庭之父对家庭的权力”“是永恒的人统治人的权力从中逐渐发展出来的因素或萌芽”。事实上,国家与法律是在氏族制度基础上产生的,梅恩所认为的“道德的影响”始终是派生的,第二性的,经济才是第一性的。

结合对梅恩法律和国家起源理论的批判,马克思提出了关于法律的本质、国家产生的途径、国家的本质等具有重要意义的思想:财产的起源具有暴力的象征,法律是为维护财产利益而产生的,本质上是一种“国家权力”。最初的“古代法的极其琐细的诉讼手续表明法学与罗马卜师的宗教仪式或蒙昧人的巫医的魔术不过是一丘之貉!”这表明,“国家权力——即法庭——还没有牢固到使人一开始就服从其法律权威的程度。”“国家的看来是至高无上的独立的存在本身,不过是表面的,所有各种形式的国家都是社会身上的赘瘤;正如它只是在社会发展的一定阶段上才出现一样,一当社会达到迄今尚未达到的阶段,它也会消失……这些利益又是一定的社会集团共同特有的利益,即阶级利益等等,所以这种个性本身就是阶级的个性等等,而它们最终全都以经济条件为基础。这种条件是国家赖以建立的基础,是它的前提。”

 

四、约·拉伯克《文明的起源和人的原始状态》1870年伦敦版摘要

·拉伯克《文明的起源和人的原始状态》1870年伦敦版摘要,是马克思在1882年做的。马克思在这份摘要中所做的批注,主要是有关原始社会的婚姻、家庭以及宗教等方面的问题。拉伯克是民族学进化论学派的重要代表人物之一。拉伯克不了解氏族的本质,并且在原始的家庭形式和婚姻关系的演变以及宗教的起源等问题上表现了许多资产阶级偏见。马克思以尖锐讽刺的形式对拉伯克的错误观点作了批判。马克思对《文明的起源和人的原始状态》的批语和批判,也反映出马克思在研究了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之后所得出的一些结论。

马克思批评了拉伯克将群婚和淫乱等同起来,不了解作为社会基础的氏族的错误观点。“而拉伯克……相信这种胡言乱语,也就是说把群婚和淫婚等同起来;实际上清楚得很,淫婚是一种以卖淫为前提的形式(卖淫只是作为婚姻——不论是群婚之类的婚姻还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之对立物而存在的)。因此这是逆序法。”

马克思依据拉伯克的说法,总结了宗教起源的几个主要历史阶段:“按照拉伯克先生的说法,宗教(可区分为)下列诸阶段:(1)无神论(2)拜物教(3)自然崇拜或图腾崇拜、(4)萨满教、(5)偶像崇拜或拟人观、(6)神成了造物主,他不单单是自然的一部分了,他第一次成为超自然的存在。(7)道德和宗教联系了起来”。马克思认为,神的产生有其历史根源,“是人类的虚荣使他们出现在世上”,神的普遍承认是“由于传统习惯和萨满的利益而渐渐地被人们任意地加以解释和吹嘘,”“他们不是从一开始就存在,他们也不会永远存在。”“人的崇拜仍不盛行于完全去开化的社会,……但是随着文明的进步,……人的崇拜成了宗教的一个重要因素……在萨满教还没有完全取代图腾崇拜的地方,君主政治的建立连同它那一套经常性的排场和礼仪,导致远为更加有组织的对旧有诸神的礼拜。”

 

(执行编辑:朱燕,审校:余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