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恩富、刘 伟:社会主义共同富裕的理论解读与实践剖析
在生产力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消除与私有制相伴随的社会不平等,是科学社会主义关于未来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科学论断。共同富裕目标的提出,标志着马克思主义关于未来社会价值标准的根本确立。在邓小平理论中,共同富裕作为社会主义本质的核心内容,揭示了我国社会主义的改革发展方向。从长远看,实现共同富裕需要在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基础上全面贯彻与之相应的分配制度;从短期看,则要立足我国初级阶段的现实国情,通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调整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促进经济公平和提高劳动效率等政策,有效遏制城乡、地区和贫富差距不断扩大的趋势。
一、共同富裕思想的本质内涵和现实意义
1.作为社会主义价值标准的共同富裕
对共同富裕这一社会主义发展目标的具体内涵和历史意义的认识,涉及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
从理论层面来理解,共同富裕是从历史发展规律得出的科学结论,是科学社会主义创始人关于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规定和发展目标。回顾和重温马克思关于未来社会的思想可以看出,共同富裕首先是作为“两极分化”的对立面而出现的。在对资本主义社会的分析中,马克思将资本积累作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动因和结果,批判了资本主义条件下“两极分化”的历史性质。他科学地指出:“资产阶级运动在其中进行的那些生产关系的性质绝不是一致的单纯的,而是两重的;在产生财富的那些关系中也产生贫困;在发展生产力的那些关系中也发展出一种压迫的力量”[1]。这样的制度因财富积累和贫困积累的同时出现,最终会导致整个社会再生产过程陷入崩溃,因而未来的社会主义社会必须通过消灭社会剥削赖以存在的私人财产占有制度,从根本上消除资本主义社会少数人占有多数人的劳动成果这一历史现象。在1857-1858年的《经济学手稿》中,马克思就富有远见地提出,在新的社会制度中,“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将如此迅速,……生产将以所有的人富裕为目的”[2]。它将“把生产发展到能够满足所有人的需要的规模;结束牺牲一些人的利益来满足另一些人的需要的状况”[3]。可见,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从一开始就鲜明地将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富裕的理念写在了自己的旗帜上,成为社会主义社会实践的指南。
从实践层面来理解,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实践的具体道路,是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国民凝聚力和巩固社会主义制度的必然选择。正如历史上任何一个新社会制度产生之初都面临旧社会遗留的残迹一样,社会主义制度在确立之初,同样需要选择与其制度内涵相一致的发展道路。我国在这方面经历了长期的艰难的摸索。基于当时是一个落后的农业大国的国情,早在
从我国社会主义改革的具体实践看,对共同富裕问题的全面阐述,主要应归功于邓小平同志。他在1992年提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5]应当说,社会主义本质的五句话是一个统一体,将共同富裕放在最后,并不是说共同富裕重要性就低于发展生产力。恰恰相反,在邓小平理论的社会主义本质论中,正是由于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正是由于私有制剥削现象的消除和两极分化的遏制,才能最终实现共同富裕。1986年9月在回答美国记者迈克·华莱士提问时,邓小平同志明确提出:“社会主义财富属于人民,社会主义的致富是全民共同致富。社会主义原则,第一是发展生产,第二是共同致富。……我们的政策是不使社会导致两极分化”[6]。可见,邓小平同志在这里坚持了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同样是将“共同富裕”作为“两极分化”的对立面来阐述的。这一理论表述,阐明了改革开放条件下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的判断标准和发展要求,是社会主义发展的目的和手段的统一论。
2.作为社会主义实现路径的共同富裕及其争论
共同富裕作为社会主义的价值标准和发展目标虽然在改革之初就得以确立,但对于这一目标如何实现,在改革的实践中却产生了不同的认识。邓小平同志所说的共同富裕,并不是“同时富裕”或者“同等富裕”。针对我国生产力发展不平衡的现状,邓小平同志在1983年的一次谈话中提出:“一部分人先富裕起来,一部分地区先富裕起来,是大家都拥护的新办法,新办法比老办法好。”[7]他同时强调:“让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以带动和帮助落后的地区,先进地区帮助落后地区是一个义务。”[8]其实质就是要从实际出发,即从全国不同地区的特点和条件出发,正确处理不同群体、地区之间的发展关系。这一“先富带后富,从而达到共同富裕”的思想,在改革开放实践中,无疑起到了解放思想的作用,调动了各个层面的积极性,极大地推动了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
然而,正如许多科学理论应用于实践时一样,邓小平同志关于“先富后富”的思想,在实践中也存在着被片面理解的危险。由此衍生的问题是:当前我国围绕共同富裕的争论,并不在于要不要实现共同富裕,而是应“怎样”和“从何时开始”着手实现共同富裕?
就前一个问题而言,核心的争论是所有制问题。关于邓小平“先富和后富”思想的一个典型误读,是将共同富裕与所有制问题相割裂,单纯从终极目标的意义上来理解,在实践中将“先富”和“后富”当作空间上相互独立的两个不同发展模式。如有人认为邓小平的社会主义本质论没有提到公有制,因而公有制为主体不再重要。但是,一旦离开公有制为主体,按劳分配为主体便不复存在,共同富裕这个目标就更无可能。同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各类生产要素同时进入市场,先富者和后富者也共同面对同一个市场,必然相互联系并产生利益差别,如沿海地区和内陆地区在资源利用上就处于不同的地位,单纯通过市场行为并不能自发地使后富者共同致富。实际上,邓小平提出的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主要是针对当时解放生产力的要求而言的,即在经济普遍落后的情况下,让有一部分符合条件的地区和个人先富起来。而当下的情况已经是著名经济学家刘国光学部委员所指出的,30多年来我国贫富差距的扩大和两极分化趋势的形成,究其原因,所有制结构上和财产关系中的“公”降“私”升和化公为私、财富积累迅速集中于少数私人,才是最根本的[9]。
就后一个问题而言,关于邓小平同志“先富和后富”思想的另一个典型误读,是将“先富”和后富当作时间上相分离的两个不同发展阶段,盲目照搬西方的所谓现代经济学理论,为财富和收入差距的拉大寻找借口。有些论著盲从所谓的“倒U曲线”理论,认为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就会产生有利于公平分配的拐点。换言之,分配不公是经济发展较低阶段不可避免的现象,从而在制度设计和经济政策上,教条地认为“做大蛋糕”永远重于“分好蛋糕”,不承认分配对生产的巨大反作用和互动关系。这显然无益于落实关于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科学发展观,并在实践中成为“唯GDP论”的理论根源之一。其实,“倒U曲线”只是一种假说,并于20世纪90年代后受到西方学者大量实证分析的质疑,陷于破产的边缘。各国大量的理论研究和经济发展的历史实践均已证明,蛋糕做大固然为分好蛋糕提供了有利因素,但好事有时也会变坏事,即如果不断做大蛋糕而在分蛋糕时又不断地扩大贫富差距,那么,有利因素便相反地被运用了。只有公平合理地分配蛋糕,才能最大限度地调动一切人的积极性,也有益于做大蛋糕。
客观地说,“富裕”这个词本身具有历史性,因而“共同富裕”在邓小平理论中同样具有现实的针对性。从当时的情况看,邓小平同志显然认为,我国经济发展到人均收入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时,共同富裕应当是能够实现的。但现在社会上有一种观点,认为只有到那时,我国才摆脱“先富”的阶段而进入“共富”的阶段,这显然违背了邓小平同志的本意。这里有一条佐证,邓小平同志曾明确提出过突出解决共同富裕的时间表:“可以设想,在本世纪末(20世纪末)达到小康水平的时候,就要突出地提出和解决这个问题。”[10]事实说明,小平同志的担心是不无道理的。在财富和收入差距不断拉大的国情下,更需要重视和防范出现两极分化的危险。我们固然要看到实现共同富裕的长期性和艰巨性,更要看到其必然性和紧迫性。刘国光学部委员说得好,当前不是什么“国富优先”转变为“民富优先”,而是应明确宣布“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政策已经完成任务,今后要把这一政策转变为“实现共同富裕”的政策,完成“先富”向“共富”的过渡[11]。
二、共同富裕或贫富差距程度的衡量
谈到社会主义共同富裕的目标及其实现,不能回避围绕其衡量标准的讨论。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发展目标,必然要求要用科学社会主义的标准来看待和衡量。在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看来,在未来的社会中,共同富裕指的是让“所有人共同享受大家创造出来的福利”[12]。由于马克思对未来社会的设想是全社会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同时由于商品经济的消解而没有货币居间,从而共同富裕的体现形式是“福利”。显然,这里的“福利”应当理解为社会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
共同富裕总是作为贫富分化的对立面出现的,对贫富分化的判断可以作为我们判断共同富裕的一个参照标准。社会贫富两极越分化,共同富裕的实现程度就越低,反之,则共同富裕的实现程度越高。目前,主要的衡量指标是财富分配指标和收入分配指标。两者的区别在于:财富指标不仅和收入相联系,还与对生产资料的占有程度密切联系。收入分配的恶化会加剧两极分化,不利于共同富裕的实现。但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历史和现实看,其两极分化主要不体现为一般收入分配的差距上,而主要体现在财富占有的差距上,并且财富差距通常还会直接拉大收入分配的差距。
如果用财富占有指标来衡量,资本主义国家的两极分化是惊人的。如:在各类金融资产财富上,美国最富有的10%家庭所占有的财富每一项都是余下90%美国家庭拥有同类资产的3倍至60倍。在商业资产上,1%最富有家庭拥有的资产额占全部商业资产额的62.4%,接下来的9%富有家庭拥有的资产额占全部商业资产额的30.9%,而余下90%家庭拥有的资产额仅占全部商业资产额的6.7%[13]。这个差距远远高于一般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中国。当代凯恩斯主义经济学家斯蒂格利茨2011年在分析当前席卷资本主义世界的危机时指出:“美国上层1%的人现在每年拿走将近1/4的国民收入。以财富而不是收入来看,这塔尖的1%控制了40%的财富。他们人生的财运节节走高,25年前,这两个数字分别是12%和33%”。他认为,在不触动财产占有制度的情况下,先富带动后富的“滴漏型经济”可能是一个妄想![14]
需要指出的是,即使单纯从收入分配的角度看,目前西方理论界普遍采用的指标是收入的基尼系数和家庭收入五等份分组指标(通常用20%最富的家庭收入和最穷20%的家庭的收入作比较),部分地掩盖了真实的贫富分化情况,并不具备完全的科学性。譬如,采用了五等份的收入分组方法,将处于金字塔尖的1%极少数巨富人群划入收入较高的所谓20%群体中,实质上掩盖了垄断资本主导下的两极分化现实。如果联系到当前“占领华尔街”运动中“我们都是99%”的口号,我们就更可以看出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和社会学家所提出的“五等份收入分组方法”,确实是囿于阶级局限性的。
目前,我国在共同富裕或贫富差距上的现状大体如下。
(1)财富差距拉大较快。据统计,近几年我国财富分配失衡的程度要远远大于收入分配的失衡。财富向高收入人群的集中度正在以年均12.3%的速度增长,是全球平均增速的2倍[15]。2009年,我国百万美元以上的富豪人数已达67万户,居世界第三;资产超过十亿美元的富豪人数仅次于美国,名列全球第二[16]。据波士顿咨询公司报告称,2011年,中国百万美元的富翁家庭数量比前一年增加了16%,达到143万个(美国减少了12.9万个,总数为513万个)[17]。另据有关资料,世界银行报告显示,美国是5%的人口掌握了60%的财富,而中国则是1%的家庭掌握了全国41.4%的财富,财富集中度甚至远远超过了美国[18]。
(2)收入差距已超过警戒点。尽管对我国的基尼系数有不同测算,但学术界一般认为我国已经达到了0.45-0.49,世界银行测算的数值为0.47,均超过国际公认的0.4警戒线。而按收入五等份分组法比值来衡量,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2010年,我国农村居民高低收入组的人均纯收入比值,尽管由2009年的8.0∶1降为7.5∶1,但仍处于高位,而城镇居民也维持在5.4∶1的高值。
应当说,这两个衡量标准都是采用西方国家的衡量标准,在实践中不能完全反映真实的贫富分化情况,但反映出的情况已是严峻的。另一个反映贫富差距的一个指标是,我国劳动者报酬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持续下降。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1990-2009年,我国劳动者报酬占比由53.42%下降到46.62%,同期,不同行业间的差距也日益扩大。这种个人努力与社会成果占有失衡、价值创造与社会贡献失衡的现象,成为我国实现共同富裕、建立和谐社会的一个重大挑战。
(3)城乡收入差距过大。有论著分析,20世纪80年代中期至今,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一直在扩大,由1985年的1.88∶1(以农村为1)演变为1990年的2.21∶1,2005年扩大到3.48∶1,2009年更进一步扩大到3.66∶1[19]。从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看,2010年,我国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919元,城镇居民全年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城乡收入比也达到了3.23∶1,尽管低于前者的估计,但收入差距的拉大也是明显的。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比较的仅仅是每个年度的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而不是从存量角度分析的财产差距。如果考虑到城乡居民财产占有量的差距,则城乡差距会更大:一则因为市场经济条件下收入可以转化为投资的资产,但对于农村居民来说,由于其收入水平低,大量收入只能用于生活、子女教育和医疗[20]等,导致其财富积累能力降低;二则因为目前大量统计的农村居民收入中,实际上包含了其在城市中打工的收入,在此收入水平基础上进行对比所得出的结果,也就不可能完全反映城乡经济发展的真实差距。
对当前城乡收入差距的问题,既不能夸大,也不能缩小。有一种片面观点将城乡差别作为产生收入分配差距的主要根源,其理由是不充分的。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是,城乡差距在改革开放前就存在,而且那时差距也很大,但收入分配差距并没有过分扩大,更没有导致严重的贫富分化。对城乡差别的另一种解释,是将之归因于快速的工业化和城市化,但国内外不同时期的统计资料无法充分证明这一结论。深层次的原因,还是需要从所有制结构变动和经济发展主导因素来说明。可以说,民营化或中外私有化的快速发展、“重城市、轻农村”的非均衡发展等,是城乡收入差距的主因。
(4)地区收入差距值得重视。据统计资料,我国东、中、西部的人均收入比由1978年的1.37∶1.18∶1,扩大为2000年的2.42∶1.2∶1[21]。2008年,我国东、中、西部地区城镇居民人均年收入比达到1.51∶1.01∶1,农民居民全年纯收入比1.88∶1.27∶1[22]。另有学者指出,2000 年,东部地区人均GDP 值是中部地区人均GDP 的1.98倍,西部地区是中部地区人均GDP 的77%。到2010 年,东部地区人均GDP 是中部地区人均GDP 的1.74倍,西部地区是中部地区的80%,差距虽有所缩小,但仍然较大。地区差距的产生既有历史的原因,也有地理因素、产业政策、资源状况等原因。地区之间收入差距的扩大,是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需要面对的新问题。
(5)行业收入差距过大。20世纪80年代,我国行业间工资收入差距一般保持在1.6-1.8倍左右。而到了2010年,平均工资最高的行业为金融业,其从业人员平均工资达70146元,而最低的农林牧渔业仅16717元,最高与最低之比为4.2∶1。如果按细分行业,最高和最低之比可达十几倍[23]。另有资料表明,在2011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中,占全部就业人员40.5%的制造业和建筑业年平均工资分别只有36494元、32657元,仅相当于金融业平均年工资91364元的1/3左右[24]。从行业差距的国际对比看,2011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资研究所发布的最新数据显示,我国收入最高和最低行业的差距已扩大到15倍。而此前一年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这一数据还仅为11倍。资料还表明,从其他市场经济国家2006-2007年最高和最低行业的工资差距情况看,日本、英国、法国约为1.6-2倍,德国、加拿大、美国、韩国在2.3-3倍之间。相比之下,中国行业收入差距已跃居世界之首[25]。
三、提升社会主义共同富裕的两条重要路径
当前的紧迫任务,就是要真正顺从民意而不作秀,真心落实邓小平同志强调的“突出地提出和解决两极分化问题”,以缩小财富和收入的过大差距为重点,使经济改革发展转入加快实现共同富裕的科学轨道。
(1)坚持“国民共进”,做强做优做大公有制经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础在于确立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本制度。只有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巩固和发展,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广大人民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消除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制度障碍。改革之初,小平同志就指出:“在改革中,我们始终坚持两条根本原则,一是以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为主体,一是共同富裕。”[26]从宏观上来说,一方面要肯定私有制经济在一定范围内的存在对于发展社会生产力的积极意义,但另一方面也要看到,坚持公有制为主体,既是防止财富差距过大的必要条件,也是贯彻落实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制度、遏制劳动收入占比下降的重要前提。这是因为,相对于私有企业,公有经济中的职工工资水平一般相对较高,职工福利也更完善,这不仅能遏制财富占有方面的分化,而且也有助于普遍提高一般劳动者的收入水平,缩小收入差距。只有在公有制经济中,企业利润才能转化为全社会或集体所有的共同财富,使积累成为走向共同富裕的桥梁。现有的研究也表明,我国劳动收入增长和资本收益的增加之间存在着此消彼长的不一致性,并激化资产阶级和劳动阶级之间的矛盾[27]。并且,公有制和私有制经济间的竞争领域和形式正日益深化,包括:经济资源和市场占有、专业技术人才的竞争、假公济私的空间和便利,股份合资企业中私人资本排斥公有资本等各方面[28]。可见,公有制经济和非公经济间的矛盾是一种客观存在,做强做优做大公有企业不能无视这种矛盾。那种籍“创造公平竞争环境”借口而主张所谓的“国退民进”、“全民分股”等做法,只能束缚并搞垮国有资产,在根本上与共同富裕道路是背道而驰的。
从微观上来说,按照公有制企业的内在要求进行科学管理,在保护劳动者权益基础上规范私营企业的发展,是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保证。企业理论的发展与现代企业的实践也表明,现代社会中劳动生产率的提高需要建立在强化职工、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地位的基础上,促进企业中利益主体的根本平等。因此,在经济改革与发展过程中,不能单纯地强调民营经济中的先富效应,更要重视公有经济中的共富机制。不仅要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也要特别鼓励、发展和做大城乡各类集体经济和合作经济。实践证明,在联产承包基础上搞双层经营要特别重视集体层面的经营,积极发展农村真正的集体经济,是增强农村凝聚力和党组织号召力的关键,这不仅有利于解决农村经济走规模化、集约化和现代化之路,更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共同富裕。因此,要特别注重发挥农村集体经济在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缩小城乡差距上的作用。
改革开放过程中,由于部分地区和部门过度的民营化政策,使私有经济大量发展,在市场化的名义下大量国有资产通过改制流向私有经济,矿产、土地资源等也大量为私营经济所占有,使我国成为世界上近数十年来贫富分化最快的国家之一。因此,要在进一步发展中外非公经济的同时,大力加强对其引导和管理,抑制其负效应,扩大其正效应。
(2)确立以民生建设为导向的发展模式,使政府的投入和政策向普惠型转变。民生事业进步本身就是社会富裕的直接体现,它可以使民众更多地在社会生产力发展中享受到发展的成果。同时,民生事业的建设可以通过社会福利覆盖面的广大,通过提供基本的社会保障,有效缓解经济发展过程中不同社会群体、地区和部门行业等之间收入分配差距的负面影响。实践证明,在生产力仍不发达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现共同富裕必须发挥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力量干预和调控经济生活的优势,释放后富者的能量和创造力。因此,不仅需要重视初次分配领域存在的根源性问题,也要重视发挥政府在国民收入再分配中应有的调节作用。
确立民生导向的发展模式,在具体内容上主要应包括:大幅提高对民生建设的投入,完善就业政策,通过社会保障、住房保障、专项消费补贴、节假日补助、特殊费用减免等措施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加强对教育的投资、完善对不同行业收入水平的调控政策,以及加强对生态环境、畅通城市等方面的投入,不断满足城市居民的生存需要和发展需求,促进农村居民向城镇的有序流动等等。民生导向发展模式的侧重点,主要应立足扩大社会保障,提高中低收入者收入水平,缩小群体、地区和行业等不同层面的财富和收入差距等方面。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北京:人民出版社,1980年。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
[3]《邓小平文选》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
[4] 简新华:《和谐社会与劳资关系和阶级斗争》,《海派经济学》第23辑,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8年。
[5] 程恩富、何干强:《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海派经济学》第24辑,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8年。
(编辑:黄华德)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院)
[1]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708页。
[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北京:人民出版社,1980年,第222页。
[3]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243页。
[4] 《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4册, 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 第661-662页。
[5] 《邓小平文选》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373页。
[6] 《邓小平文选》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172页。
[7] 《邓小平文选》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23页。
[8] 《邓小平文选》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155页。
[9] 刘国光:《是“国富优先”转向“民富优先”,还是“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转向“共同富裕”》,载《探索》2011年第4期。
[10] 《邓小平文选》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374页。
[11] 刘国光:《是“国富优先”转向“民富优先”,还是“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转向“共同富裕”》,载《探索》2011年第4期。
[1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43页。
[13] 乔磊:《美国10%家庭掌控财富命脉 穷二代延续性不强》,载《理财周刊》
[14] 约瑟夫·斯蒂格利茨:《1%的民有、民享、民治》,《环球时报》
[15] 张茉楠:《须对分配改革动真格》,《羊城晚报》
[16] 刘国光:《谈谈国富与民富\先富与共富的一些问题》,载《新华月报》2011年第12期。
[17] 彭博新闻社报道:《亚太地区富豪人数增长“一枝独秀”》,《参考消息》
[18] 丛亚平、李长久:《中国基尼系数实已超0.5,财富两极分化》,《经济参考报》
[19] 何玉长:《国民收入分享的结构性失衡及其对策》,载《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11年第4期。
[20] 农村居民由于较低的医疗保障水平,其医疗支出占收入的比例要大于城市居民,以至于在部分人群中产生了因病致贫的情况,迟滞了其富裕起来的步伐。在教育、养老等领域的情况具有同样的特征,至于人们热议的“财产性收入”差距,则更是如此了。
[21] 杨宜勇:《着力扭转地区居民收入分配差距扩大趋势》,《中国经济时报》
[22] 何玉长:《国民收入分享的结构性失衡及其对策》,载《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11年第4期。
[23] 白天亮:《就业取向集中折射行业收入差距拉大》,《人民日报》
[24] 肖明、袁荃荃:《2011年行业收入差距缩小 能否持续待观察》,《二十一世纪经济报道》
[25] 宋晓梧:《中国行业收入差距扩大至15倍 跃居世界之首》,《经济参考报》
[26] 《邓小平文选》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142页。
[27] 简新华:《和谐社会与劳资关系和阶级斗争》,《海派经济学》第23辑,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8年。
[28] 程恩富、何干强:《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海派经济学》第24辑,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8年。
网络编辑:谭扬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