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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炜杰:数字经济时代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的创新发展

发布时间:2025-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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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是一个重大的理论和实践命题,对于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的创新研究,势必要求在重申经典基础上结合新生产方式、新经济条件、新分配方式来研究其新变化。数字经济恰恰提供了这样一种新的语境,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当今时代,数字技术、数字经济是世界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先机”。数字经济是继农业经济、工业经济之后的新经济形态,它是以数据作为关键生产要素,以信息网络为载体,以数字技术融合应用、全要素数字化转型为推动力的经济形态。“工业经济时代向数字经济时代的转变,带来了生产力、生产关系和生产方式的深刻变化。”基于学术研究的规范省思,在何种意义上讨论数字经济时代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的创新发展,首先需要厘清几个理论问题:一是理论视角问题,即究竟是结构性考察还是要素性考察,具体关涉是将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包括观点、方法、价值)作为一个有机整体,还是紧扣其关键要素(例如从生产过程的主客体角度出发重点讨论的生产资料、所有者、劳动者)来展开;二是理论原点问题,即从何种理论或原理出发加以考察,具体关涉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的世界观和方法论问题;三是理论出路问题,即今天研究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创新发展的现实意义究竟何在。对于上述三个问题特别是第一个问题的求解,实质上构成了本文探讨的问题域和参照系。如果说以往研究是对数字经济劳动过程要素变化作现象分析,那么在此基础上,有必要进一步对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在数字经济时代的“变”与“不变”作整体理论形态上的结构化分析,以此呈现其创新发展的总体轮廓。 

  一、“变”:数字经济时代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形态整体转向的三种表现 

  以往对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的狭义化理解,仅仅把它当作生产资料的归属问题,然而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实质上不仅包含着“生产资料归谁所有”和“劳动者与生产资料如何结合”两大核心命题,分配关系作为所有制关系的延伸,“产品如何分配和占有”也应当属于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的整体性部分。这从侧面反映出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是贯穿劳动全过程的,即贯穿劳动前提、劳动过程、劳动结果。近年来,学界关于马克思主义劳动过程理论以及平台经济劳动过程新变化等相关议题形成了大量研究成果。在此基础上,结合劳动全过程新变化来探究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在数字经济时代之“变”得以可能。 

  1.“生产资料归谁所有层面 

  这一层面的变化在于,数据作为一种新的生产资料引发了关于“私有”还是“公有”的讨论。“生产资料归谁所有”是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的第一大核心命题。厘清这一层次的变化特征,也就基本把握住了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内在要求时代化阐释的情境条件。马克思深刻指出:“各种经济时代的区别,不在于生产什么,而在于怎样生产,用什么劳动资料生产。”因此,生产方式和劳动资料就成了考察经济时代的主要标志。置于“经济时代-生产方式-劳动资料”的分析框架,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人类社会历史进程中区分出封建经济时代的“手推磨”和工业资本主义经济时代的“蒸汽磨”,那么,进入数字经济时代,“数字磨”是否有可能成为一种新的劳动资料呢?与此同时,“归谁所有”中的“谁”的内容也在发生变化,氏族、奴隶主、地主、资本家是经典作家笔下所描述的生产资料所有者主体,那么,今天的所有者是“谁”?基于上述分析,在“生产资料归谁所有”这一维度,两方面值得特别关注:一是生产资料内容变化,二是所有者主体的变化。 

  其一,生产资料内容变化。马克思恩格斯身处的工业经济时代的生产资料主要包括土地、厂房、机器设备、工具、原料等具体物质形态。数字经济时代的数据成为一种新的生产要素,在生产力三要素的分析框架中,基于劳动过程中不同功能情境,数据可以成为劳动对象并经过处理加工后升级成为劳动资料(劳动工具、技术手段),因而作为一种新的生产资料的数据,具体包括信息、代码、语言、文字、图像等在内的非物质形态。正是由于生产资料新形态的出现,即数字信息的生产资料化和生产资料的数字信息化,数字经济时代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的创新发展具备了初始条件。 

  其二,所有者主体的变化。马克思恩格斯以生产资料所有制作为理论原点,深刻揭示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条件下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同社会化大生产之间的固有矛盾。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的批判对象指向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者即“资本的人格化表达”资本家。进入数字经济时代,数据生产来源的多元性和数据使用的非排他性,使得经典意义上的“资本家”似乎不再是数据生产资料的唯一所有者,数据平台所有、数据公众所有等不同类型的数据权属结构相应出现。同时,平台载体正在成为生产组织的中间环节,似乎正在取代或隐匿经典意义上的资本家角色,但是仔细考察便会发现,平台企业的股权结构反映了所有者主体的主要类型。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深刻批判的“资产阶级私有制”这一“产品生产和占有的最后而又最完备的表现”,正在数字经济时代以新的形式展开,这些问题有待下文分析进一步展开。 

  2.“劳动者与生产资料如何结合层面 

  这一层面的变化在于,从工业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异化状态”到数字经济时代的“半结合状态”的转变,拓宽了生产资料所有者的具体内涵。“劳动者与生产资料如何结合”是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的第二大核心命题。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不仅关注生产资料归属问题,而且重视生产问题,因为只有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结合才能进行生产,才具备社会历史意义。从工业经济时代到数字经济时代,劳动过程呈现出新特点,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结合方式也发生了明显变化,并在一定程度上拓宽了生产资料所有者的范围。 

  在工业经济时代,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条件下,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结合过程面临着时空双重约束,劳动控制和管理效率是工业经济时代企业劳动过程的关键词,这背后反映了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异化状态”。马克思通过分析工场手工业中的简单协作劳动向机器大工业劳动的转变,揭示了工业资本主义初期的资本主义劳动过程的基本特点。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侧重从资本对劳动的剥削、生产与分配的关系来解释资本主义条件下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结合的“异化状态”:在剩余价值生产过程中,生产资料归资本家所有,劳动者通过提供自己的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结合从而进行生产和扩大再生产。在标准泰罗制中,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结合的理想场所是工厂流水线,因为这里便于计算工时并研究出最经济而且生产效率最高的标准操作方法。 

  在数字经济时代,伴随着弹性雇佣工的兴起,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结合呈现出新特点,从单一的工厂流水线到结构化的平台系统,这背后反映的是在数字条件下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半结合状态”,这种“半结合状态”主要是指部分生产资料归劳动者所有,而非全部归资本家所有。今天,数据要素与劳动者、劳动对象、劳动资料相结合提高生产效率,劳动者分散在不同的空间而不是固定在同一场所,这是基于数字技术带来的劳动控制新手段,即不再要求人工监督而代之以算法控制,尽管数字劳动者获得了所谓“自由时间”,但实际上同时受到顾客和平台的双重劳动过程监督。在数字劳动过程中,数字经济平台众包在一定程度上深化了分工,发包与承包的方式使得劳动者有可能成为一种新的所有者。以网约车司机为例,普通车主利用平台注册成为服务供应商,提供私家车作为一部分生产资料,另一部分生产资料则由平台提供,车主既是劳动者又是一定意义上的所有者,这种“半结合状态”是一种值得研究的新现象。 

  3.“产品如何分配和占有层面 

  这一层面的变化在于,从“产品是资本家的所有物”到“数据产品收益分配的重新计算”。“产品如何分配和占有”是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的第三大核心命题。分配关系是所有制关系的延伸,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对“生产-分配”的决定关系进行了深刻阐释:“分配本身是生产的产物,不仅就对象说是如此,而且就形式说也是如此。就对象说,能分配的只是生产的成果,就形式说,参与生产的一定方式决定分配的特殊形式,决定参与分配的形式”。今天,人们之所以如此关注数字经济时代的所有制问题,一个主要原因就在于人们关心自己的产品分配问题。作为数字时代所有制关系的一种延伸,数字经济时代产品分配同样呈现出新的变化特征。 

  在工业经济时代,“产品是资本家的所有物,而不是直接生产者工人的所有物”。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对资本主义私有财产背后反映的异化关系进行了深刻批判:如果劳动产品不是属于工人,而是作为一种异己的力量同工人相对立,那么这只能是由于产品属于工人之外的他人。这里的他人就是经典语境中的资本家产品是资本家的所有物在社会现象层面直接导致了两极分化的出现。马克思进一步深刻揭示了资本主义私有制条件下资本积累与贫困积累的内在根源,指出剩余价值资本化即资本积累过程趋向资本积聚和资本集中,资本的积聚和集中提高了资本的有机构成,使得生产对劳动力的需求下降,导致了人口相对剩余,由此带来的失业问题造成无产阶级的贫困日益增加。这恰恰是财富积累与贫困积累在资本主义私有制条件下并存的内在逻辑。 

  在数字经济时代,“数据产品收益分配的重新计算”正在被提上议程。数字化信息和知识“广泛渗入价值生产和价值实现过程,其归属和占有关系影响着最终的价值分配环节”。数字经济是否产生了更加有利于劳动者的分配方式,数据产品带来的收益是否有可能为“产消合一型”的劳动者所部分共享,这些都是目前热议的话题。总的来说,新的生产要素参与生产和产品分配,势必利用自身既有的资源条件,对其相关权利进行确认和保护,尽可能多地在分配环节作出有利于自身的分配。值得注意的现象是,从“大数据杀熟”到“数字鸿沟”及其背后的“信息贫困者”,正因为生产条件的分配差异引起产品分配的分化差异,数字经济时代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及其结构和形式成为新的重要议题。因此,探究平台组织所有权结构及其带来的数据产品的收益分配问题成为必要。 

  二、“不变”:数字经济时代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的历史唯物主义审视 

  基于对劳动过程新变化的分析,数字经济时代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的整体之“变”逐渐明晰,在此基础上,运用唯物史观对“不变”的方面进行深入剖析和挖掘,有可能进一步呈现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在数字经济时代的适用性。应当明确,数字经济时代既有资本主义语境又有社会主义语境。就资本主义语境而言,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具有彻底的批判性,这一点在数字经济时代资本主义语境下同样没有变化。经典作家以所有制理论作为重要支点,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及其内嵌的生产资料私人占有同社会化大生产之间的固有矛盾作出深刻揭示,并基于资本主义积累的历史趋势分析作出“资本主义私有制的丧钟就要响了”“剥夺者就要被剥夺了”的深刻研判,这对今天的数字资本主义批判仍然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1.生产力与生产关系层面 

  数字生产力的归属问题是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在数字经济时代关切的核心议题。历史唯物主义揭示了物质资料的生产是人类社会生活的前提和基础,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关心生产问题,从根本上揭示了数字生产力同与之相适应的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规律。尽管数字资本主义的生产过程发生了诸多形式变化,但是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层面加以分析发现其实质没有变,即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的资本雇佣劳动的本质没有变化。 

  其一,在数字经济时代,数字劳动者与数字生产资料相结合形成数字生产力,“数字生产力归谁所有”成为一个现实问题。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深刻揭示了数字生产力是“数字经济时代的社会劳动生产力”而非“数字资本生产力”。在总体意义上,“数据、算法、算力”构成了数字经济时代数字生产力的具体内容,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的一个重要贡献在于,揭示“资产阶级在它的不到一百年的阶级统治中所创造的生产力”实际上是“社会劳动生产力”而非“资本生产力”。马克思指出:“作为‘资本’同工人相对立,而且劳动的社会形式表现为资本的发展形式,因此,这样发展起来的社会劳动生产力表现为资本的生产力。”从这个意义上说,数字生产力归数字劳动者所有,而非资本主义平台企业所独有。 

  其二,数据要素通过影响生产资料的演进使得相关劳动过程发生变化进而对生产方式产生作用,而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则透过生产方式的形式更新把握住了数字时代生产关系的本质问题。生产逻辑是历史唯物主义阐释的核心概念,马克思透过生产逻辑呈现了历史唯物主义的一组关键范畴即“生产力/生产关系:一方面,生产力指涉人与自然的关系,与劳动的技术形式紧密关联;另一方面,生产关系指涉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与劳动的社会组织形式紧密关联。应当关注到,劳动资料是连接劳动的技术形式和劳动的社会组织形式的中介,劳动资料的更新推动了劳动的技术形式革新,推动并生成了新的社会分工,新的社会分工又进一步影响经济活动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上述便是数据要素对于生产方式发生作用的内在机理。更进一步地,置于资本主义条件下,数字资本主义的生成及其生产方式的运行通过数字资本增殖过程、数字资本循环过程得以维系,当数据转化为数字资本时必然离不开雇佣数字劳动这一关键条件。在此基础上,数字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与数字劳动雇佣关系并行存在时,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便切中了数字时代生产关系的本质。 

  其三,尽管数字生产力的边界拓展已经成为不争事实,但是新生产方式在多大程度上促进马克思所指的“每个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仍有待进一步求解,而在原初意义上,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回答了数字资本主义条件下劳动解放的有限性。在数字资本主义语境下,当数字化的平台系统网络日渐替代生产流水线时,进一步的追问便在于:新的生产方式是否克服了生产流水线分工所造成的“异化”?换言之,数字经济或人工智能促进了人的解放还是加剧了人的孤立状态?如果以可支配的自由时间作为衡量尺度的话,新技术条件一定程度上将劳动者从繁重的体力劳动中解放出来。然而,透过现象层面深入生产方式层面进行考察,如果说曾经的劳资关系是通过生产流水线上的技术经验管理来实现的话,那么当前情境则进一步将“流水线”拓展成为“平台网络”。平台组织监督和控制劳动时间,并通过算法对劳动效率作出具体要求,这种形式上的“自由时间”与实质上的“劳动时间”形成鲜明反差。在垄断条件下“数字劳动生产力”被包装成“平台资本生产力”,进一步扩大了平台资本的收益,加大了劳资收入差距,由此有力确证了数字资本主义条件下劳动解放的有限性。 

  2.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层面 

  数字资本主义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是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在数字经济时代批判的应用对象。马克思曾把社会比喻成一座大厦,并把社会关系区分为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两部分。在数字资本主义条件下,有必要就其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作进一步剖析。那么,什么是数字资本主义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呢?简言之,前者是指数字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总和,后者是指建立在数字资本主义经济基础之上的意识形态及其与之相适应的制度、组织和设施。按照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辩证统一的关系原理,数字资本主义建构了一套符合自身运行规范的政治经济文化秩序。数字资本主义的经济基础内在要求其上层建筑为其经济基础提供政治、思想条件,数字资本主义的政治上层建筑积极适应经济基础状况。那么,更进一步的追问在于:数字资本主义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何以形成? 

  一方面,数字资本主义赖以支撑的经济基础基于以下事实。第一,数字平台通过“数字圈地”攫取海量原始数据,用以提供数字基础设施与数字服务等,并以“用户许可协议”这一不对称的权力形态取得了看似合法的“原始数据所有权”。第二,数字平台利用算法技术与雇佣劳动等收集、整理、清洗数据,对海量原始数据进行初步加工,获得了“衍生数据所有权”。第三,数字平台推动数据资源价值化与数据产品商品化,构建了巨大的数据流与数据生态,并不断加强数据垄断,凭借所有权参与价值分配,获得租金收入。基于上述运行系统,从“原始数据所有权”到“衍生数据所有权”再到“数据生态”“数据垄断”,数字资本主义的经济基础被建构起来了,数字平台的高额收入主要源于价值分配,而获取这种分配的关键在于其对数据的实际占有。 

  如果从事实结果角度来考察的话,那么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清晰揭示了生产方式决定分配方式,特别是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结构和形式决定了分配方式的结构和形式,这种结果叙事一如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所指出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是:生产的物质条件以资本和地产的形式掌握在非劳动者手中,而人民大众所有的只是生产的人身条件,即劳动力。既然生产的要素是这样分配的,那么自然就产生现在这样的消费资料的分配”。数字资本主义的生产过程与分配过程,是这一生产方式的典型复写。在这个过程中,垄断资本的力量推动着数字基础设施的建设和数据要素的开放获取,基于数字资本主义而生成的“数字平台资本家”呼之欲出,与之伴随的是数据生产资料和数字产品收益的非公平占有,这便是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在数字经济时代的应用场景。 

  另一方面,数字资本主义的上层建筑依据经济结构中平台经济、零工经济等数字经济新类型的占比而发生相应变化。在这里,我们重点关注数字资本主义的政治上层建筑。这一方面的追问在于:数字平台资本家有没有基于自身利益提出平台垄断合法化的诉求呢?列宁在《帝国主义是资本主义的最高阶段》中揭示了垄断得以出场的前提条件即生产和资本的集中,放置于数字平台垄断的语境中,这种“生产和资本的集中”表现为“数据商品的生产在平台条件下得以集中”和“大型平台资本实现同类小型平台资本的集中”。在现实中,平台通过游说政府放松反垄断监管,影响立法监管决策。比如,2020年,美国众议院司法委员会发布的反垄断报告显示,谷歌和脸书等公司多年来一直在游说政府,试图改变反垄断法的解释标准,其主张将消费者福利标准作为唯一标准,因为在免费服务模式下,这一标准很难证明消费者受到了伤害。在此基础上,随着资本主义大型平台企业垄断规模的进一步扩大,在组织设计上,数字平台资本家在追求数字资本增殖的过程中,势必提出平台垄断合法化的诉求。这在技术操作层面有着具体表现,比如,除了基于市场支配地位要求用户的二选一行为外,平台方利用技术手段要求商户二选一的行为也比较常见。因而在政治上层建筑层面特别是制度设计层面,平台借助所谓“市场机制”之名行“市场垄断”之实,“二选一”“大数据杀熟”“掐尖并购”“抱团取暖”等违反公平竞争的问题愈发凸显。 

  三、数字经济时代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研究的总体动向与进一步展望 

  基于前述两方面研究,至少能得出一条基本结论:伴随着数字经济带来的生产方式更新,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内嵌的劳动前提、劳动过程、劳动结果等层面内容发生明显变化,在对数字资本主义的批判性分析中,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又极具理论彻底性,呈现出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的适用性。回到理论研究本身,加强新的时代条件下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阐释已成为研究创新点的突破方向,对于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研究而言同样如此。 

  从既有文献来看,当前学界分别对“数字经济”和“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这两大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但尚未对“数字经济+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形成系统研究,具体而言:一是关于数字经济的政治经济学研究。国内相关研究主要从数字经济劳动过程分析”“数字资本主义批判”“数据生产要素分析三方面展开,相关研究议题包括数字资本主义”“平台经济全球化”“平台经济垄断”“新帝国主义”“数字殖民等。二是关于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的整体研究。当前学界围绕其关键性议题已经基本形成了一体三翼的研究格局,即主要关注所有制的基础理”“性质结构”“实现形式”“生产效率”四个方面,具体议题涉及“消灭私有制”“重建个人所有制”“社会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非公有制经济”“股份制”“混合所有制”等。在此基础上,数字经济时代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的创新发展研究是一个值得探索的新命题。近年来,无论是持续引发热议的“困在系统里的骑手”等平台用工问题,还是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明确的“加快发展数字经济”的政策导向,都将“数字经济+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研究推到了前沿位置。结合学界既有研究和前文关于不变的分析基础,数字经济时代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的创新发展还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拓展。 

  第一,进一步认识和把握数字经济对于传统所有制关系的冲击和影响。数字经济已经成为新的经济特征,对传统劳动过程和经济关系产生深刻影响。数字信息生产资料化的同时出现了“困在系统里的骑手”,由此如何理解劳动过程重构对生产关系的冲击和影响至关重要。沿着马克思的研究路径不难发现,他既对人类社会历史进程不同社会形态的一般劳动过程进行了总体考察,又特别针对资本主义劳动过程所涉及的劳动、资本、所有制等特定内容进行深入分析,基于唯物史观得出一条结论:每一种新的生产方式的出现必然会对传统生产关系特别是传统所有制关系产生重大影响。由此,探讨数字经济对传统所有制关系影响的问题表现与应对策略,就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当前学界实际上已就“数字经济劳动过程分析”进行了大量的深入研究,特别就劳动过程新特点达成了一些基本共识,比如:数字经济条件下劳动过程的一大特点就是“标准雇佣关系逐渐走向解体”,平台载体具有竞争性高、监视性高、分散性高、稳定性低的“三高一低”特征,也有学者直言数字技术的资本主义应用或资本化直接导致了劳动新异化,数字技术“并没有终结资本对劳动的控制和剥削”。 

  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聚焦到所有制议题上,理解和把握数字经济对于传统所有制关系的冲击和影响,至少有两方面关键问题值得深化研究。一方面,从所有者角度出发,平台资本所有者成为新的所有者类型。今天所处的数字经济时代,在资本主义语境中,既可以指称为具有主导特征的数字资本主义,又没有跳脱列宁当年所揭示的金融垄断资本主义时代,反而在数字、资本、金融等一系列特征名词及要素的关联中复杂耦合,进而生成数字资本、金融资本与技术资本的集合体,内在驱动数字技术创新突破和平台经济垄断以谋求私人资本的利润最大化。因此,在数字经济时代,研究平台组织的所有制结构与资本垄断问题就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另一方面,从劳动者角度出发,新劳动形式下的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结合方式成为焦点。这种结合方式的变化在前文的分析中已有所涉及,而对于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研究的关注点而言,则应更关注新劳动形式背后劳动者的主体性重构。这种基于所有制理论分析而形成的劳动者主体性重构包含两个问题:一是数字生产力归属问题,二是数字劳动者权益保护问题。应当明确,重申劳动者的主体性是历史唯物主义揭示的一条基本原理,技术进步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的题中之义。 

  第二,进一步从唯物史观角度挖掘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在数字经济时代的适用性。特别是紧扣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基本原理,进一步挖掘和阐释其对数字经济时代的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建构性。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对于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对于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和探索公有制实现形式具有重要的原理性意义,这对于数字经济时代的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建构和规定同样具有适用性。 

  就这一议题的研究展望而言,大体上包含以下命题:首先,重申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是政治经济学分析的基础。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提供了分析不同社会形态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的基本框架,勾勒了人类社会形态更新演进的客观趋势。因此,重申和阐明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的核心要义和价值意蕴仍然十分必要。其次,运用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基本原理更好指导我国数字经济健康发展。当前,针对平台经济发展的“利”与“弊”的讨论已有很多,数字鸿沟、算法乱象、平台垄断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议题,因此,在社会主义语境下强化反垄断和防范资本无序扩张成为基本共识。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确提出:“促进平台经济创新发展,健全平台经济常态化监管制度。”从理论考察的角度来看,平台垄断和资本无序扩张问题的原因机制,可以诉诸所有制理论加以深刻揭示,特别是从平台组织的所有制结构的角度加以切入,并进一步探讨社会主义语境下公有资本与数字技术相结合所产生的协同效应。最后,考察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经典论断在数字经济时代的实现问题。数字经济在生产方式层面进而在生产关系层面引发连锁反应,那么,“社会所有制”等基本设想是否有可能在数字经济时代得以实现呢?对于这一命题,还有待进一步的理论探索和实践检验。 

  第三,进一步挖掘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在数字经济时代的新议题即“数据所有权”。数据所有权作为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时代化的一个全新概念,已有部分研究有所涉及,但是就其更深入的数据生产资料所有制问题还有待进一步分类分层加以讨论和研究。 

  当前学界相关研究主要围绕“数据要素确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与“数据所有权结构设计”两个方面展开。一方面,就数据要素确权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而言,主要存在两类观点:既有认为基于现实应用场景与数据的自身属性等原因而导致“数据权利化难以实现”的观点,又有认为明确数据所有权问题有利于“重塑数据要素收益不合理的分配格局”。另一方面,就数据所有权结构设计而言,法学界认为应当构建“数据所有权与用益权的二元结构”,区分出“数据个人所有、数据平台所有、数据个人与平台共有、数据公众所有”等不同数据权属结构,也有研究者提出“原始数据分类保护、数据基础设施作为生产资料实行公有、数据产品作为劳动产品归属全体劳动者”的结构设计。当前,随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数据二十条”)等文件的出台,加快数据确权步伐,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建设已成为基本共识,进一步凸显了数据所有权研究的重要性。 

  如前文所言,从生产资料角度出发,数据生产资料本身因其占有和使用的特殊性而在权属方面存在弹性空间。数据并非天然就是生产资料,数据只有成为生产要素并进入流通环节才具有现实意义,由此数据生产资料的所有制性质才有现实意义。值得关注的是,“数据二十条”进一步明晰了按照公共、企业、个人进行分级分类的确权授权思路,数据确权问题逐步清晰。在现实社会中,既有平台数据企业所有,又有公共数据政府所有。当前,我国正在积极推动数据管理局和大数据集团建设,其目的在于推动公共数据的更好使用。从更宏观的角度来看,数据所有权研究特别是数据确权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如何推动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实现数据要素治理和保障数据要素安全等,诸多议题值得进一步挖掘。 

  此外,研究数据所有权问题,既要研究原始数据的归属问题以明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又要研究中间数据和最终数据创造出来的带有经济附加值的产品的归属问题。今天,从大数据到人工智能,与之伴随的一个开放式命题,即人工智能创造的产品到底归谁所有?在上述问题的讨论中,内嵌一个根本命题,即在数字经济时代的社会主义语境中,在坚持公有制“普照的光”的基础上,研究阐释数据所有权命题,不仅仅在理论层面有助于推动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在数字经济时代的新发展,更有利于在现实层面探索数字财富积累和分享机制,从而真正做到让全体人民共享数字经济发展红利。 

  来源:《马克思主义研究》202411 

  网络编辑:保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