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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峰:数字劳动的边界论析

发布时间:2023-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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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数字信息技术的广泛使用,人类进入了数字时代,“数字劳动”随之成为这个时代的必然产物。虽然数字劳动的概念已被提出20多年,甚至已经成为一个独特的学术研究领域,但对于“什么是数字劳动”仍然莫衷一是,不同的人使用“数字劳动”概念时所指的对象常常各不相同,尤其在不少使用者那里存在着不同向度的泛化倾向,使得许多非数字化的劳动或非劳动性质的数字化活动都被纳入其中,从而导致这一概念的边界模糊不清,这无疑严重影响了相关研究的针对性、严谨性和深入性。鉴于此,基于马克思的劳动观对数字劳动进行一番概念澄清工作,找出这一概念使用的边界,避免无限制地泛化使用这一概念而导致对劳动本身共性特征的消解,尤其是避免对劳动的玩乐化、消遣化而使劳动的本质丧失,从而为数字劳动的深入研究奠定必要的学术基础。
 
一、马克思论劳动的共性特征
  从修辞结构上看,“数字劳动”是隶属于“劳动”的现象,是对劳动加以“数字(化)”限定的概念,所表征的是具有数字化特征的一类劳动,从而是劳动的一个类型。既然是劳动的一个类型,它就必须符合劳动的共性特征,否则就不能称其为“数字劳动”。所以,澄清数字劳动概念的首要任务,就是要将“劳动”的共性特征加以论析。而马克思关于劳动的思想,即马克思的劳动观,就为我们把握劳动的共性特征提供了重要的启示。
  第一,劳动具有创造价值或财富的生产性。在马克思看来,“劳动首先是人和自然之间的过程,是人以自身的活动来中介、调整和控制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的过程”,这个“物质变换”就是物质性地改变对象,造出新的物品,此即所谓“造物”。在这个意义上,劳动也是创造财富、实现价值增值的活动。当然,在信息时代来临后,人类劳动的直接对象越来越多地是信息或数据,劳动的这种生产性就表现为“造信息”,即形成“信息产品”或“数据产品”,也就是创造出精神财富。从一般的意义上说,体力劳动主要是生产物质财富,脑力劳动则主要是生产精神财富。劳动的这一特征将劳动与那些非生产性的活动如消费活动区别开来。虽然从相互依赖和转化以及再生产劳动者自身的意义上,消费也即生产,但在直接性上,消费活动本身并不是劳动,因为消费是消耗财富而非生产和创造财富。
  第二,劳动具有目的性,是人有意识地形成劳动产品的活动,是以形成头脑中构想好的劳动产品为旨归的活动。马克思指出,“最蹩脚的建筑师从一开始就比最灵巧的蜜蜂高明的地方,是他在用蜂蜡建筑蜂房以前,已经在自己的头脑中把它建成了。劳动过程结束时得到的结果,在这个过程开始时就已经在劳动者的表象中存在着,即已经观念地存在着”,所以“劳动过程的简单要素是:有目的的活动或劳动本身,劳动对象和劳动资料”。换言之,劳动过程是“人的活动借助劳动资料使劳动对象发生预定的变化”的过程,这个“预定的变化”,就是劳动目的所要达到的变化,就是劳动主体在使劳动对象发生变化的过程中“实现自己的目的”。这些论述表明,凡劳动均有想要达到的目的,劳动的过程就是用所要趋向的目的来控制和支配相应行为的过程,没有这种目的性的活动就不是劳动。劳动的目的性决定了劳动产品是在劳动者自觉的目的支配下“有意为之”的产物,这一特性将那些虽然导致了“物质产品”(如消费后形成的废弃物)或“信息产品”(如上网后留下的数字痕迹)的形成,但并非出于有意识有目的的指向,而仅仅是作为无意为之的“副产品”出现的活动排除在劳动范畴之外,如线下消费和线上消遣活动等。
  第三,劳动具有工作性。马克思认为,到共产主义“劳动已经不仅仅是谋生的手段,而且本身成了生活的第一需要”。但在这之前,在人类历史的一定阶段,劳动都还具有工作性,其主要功能是人的谋生手段,是人为获取一定的报酬(生存资料)而不得不进行的活动,即马克思所说的:“在私有制的前提下……我劳动是为了生存,为了得到生活资料……因此,它只是我的自我损失和我的无权的表现。”由于劳动是“人的脑、肌肉、神经、手等等的生产耗费”,因此劳动的过程还具有“受迫”感和“付出”感,具有与工作相关的“劳作”“劳累”“辛劳”“苦劳”“重负”感,以至于在一些具体的劳动形式中,如“在奴隶劳动、徭役劳动、雇佣劳动这样一些劳动的历史形式下,劳动始终是令人厌恶的事情,始终表现为外在的强制劳动,而与此相反,不劳动却是‘自由和幸福’”。因此在可以不劳动就能解决谋生问题时,“人们就会像逃避瘟疫那样逃避劳动”。劳动的这一特征将那些使人得以休息和享受的消遣、娱乐、游玩等活动排除在劳动之外,如散步、看电影电视、观光旅游等。
  第四,劳动还具有人学意义上的神圣性。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看来,有目的的生产和创造财富以满足人的需要的劳动,既创造了人,也发展了人,“一当人开始生产自己的生活资料……人本身就开始把自己和动物区别开来”,这就是“劳动创造了人本身”。不仅如此,劳动还是“整个人类生活的第一个基本条件”。“整个所谓世界历史不外是人通过人的劳动而诞生的过程”,我们正是“在劳动发展史中找到了理解全部社会史的锁钥”。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视野看,劳动是人健康和全面发展、走向自由和解放的积极手段,是人实现自身价值的途径与舞台,从而也是人的存在方式,是人的本质力量的充分发挥和人的自我实现,这样的劳动无疑具有崇高的神圣性。劳动中人在体能上和智能上的付出既是对人身体和心灵的锻炼,也是对人勤劳美德的塑造,这就使劳动具有了育身、育心和育德的价值,从而有了弘扬劳动精神、颂扬劳动人民、倡导劳动光荣的正向评价。
  马克思所揭示的劳动的上述共性特征,无疑也可以用来判别在数字世界中哪些活动是劳动从而可称之为“数字劳动”,哪些活动不是劳动从而需要排除于数字劳动的范畴之外,从而为我们提供明晰的边界。作为一种新型的劳动,数字劳动虽然与传统的劳动有区别,但不等于它可以脱离劳动的共性特征。从逻辑上看,劳动是数字劳动和非数字劳动的总和,数字劳动是包含于、隶属于“劳动”这个上位概念的一个下位概念;排除于劳动边界之外、不具有劳动共性特征的现象,无疑也不应该属于或冠之以“数字劳动”。正如一种不属于生命的现象,不可能属于动物一样。
二、边界不清的“数字劳动”
  最早提出和研究“数字劳动”的重要人物有受自治主义马克思主义影响的意大利学者蒂齐亚纳·泰拉诺瓦和英国传播政治经济学派代表人物克里斯蒂安·福克斯,他们关于数字劳动的界说被称为目前学术界研究和定义数字劳动的两种典型路径,而这两种路径都存在概念的边界不清的问题。
  泰拉诺瓦在发表于2000年的一篇文章中通过“免费劳动”来界定数字劳动,在她看来,所谓数字劳动就是网络用户作为“网奴”在互联网上从事的被资本无偿剥削的免费劳动或无酬劳动,包括互联网用户在网上创建网站、调试软件、阅读和发送邮件以及构建网络虚拟空间等互联网无酬劳动。该文尤其将那些通常被视为网络休闲活动的浏览网页、线上聊天、玩网络游戏等也看作数字劳动,因为在泰拉诺瓦看来,这类线上的知识或文化方面的消费(亦即信息消费)活动,由于可以产生上网的数据,即可以转化为能够创造价值的数字原料,为互联网公司带来利润,因此这类活动也就被转化为额外的生产性活动,网络用户因此也在这些活动中受到剥削(虽然是被欣然接纳的剥削),从而具有了劳动的性质,或者也可以将其理解为“非物质劳动”。类似地,布莱斯·尼克松将这种劳动称为“受众劳动”,即受众参与的各种文化消费活动。阿威德·伦德称其为“玩劳动”。朱利安·库克里奇将从事这种“劳动”的人称为“玩工”,他认为电子游戏的玩家在边玩边修改游戏的过程中,实际上成为受到游戏公司剥削的免费劳动力。凡此种种,都将线上的或面对数字化屏幕的那些信息消费或数字化消遣活动,视为具有劳动属性的“数字劳动”。
  福克斯在接受和使用数字劳动这一概念时,将其外延在泰拉诺瓦界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展至数字信息和通信技术价值链上的全部领域和所有阶段与环节,包括硬件、外围设备、软件、操作系统的制造,用户软件的销售,以及各种支持服务。不仅如此,他还将设备制造所需要的矿物原料的采掘也视为数字劳动。由此一来,不仅像脸书这类社交媒体的用户、软件工程师和呼叫中心的服务人员是数字劳动者,而且在矿山中采掘矿物、在车间中进行硬件生产组装的工作也是数字劳动。在福克斯看来,数字劳动已嵌入全球价值创造链,其中涉及各种形式的劳动:奴隶采矿劳动、高度剥削的硬件装配劳动、高度压力下的软件编程、泰勒主义和家庭主妇化的服务劳动以及无报酬的生产劳动。简言之,凡是参与信息和通信技术价值链的各种形式的工作,或涉及数字媒体技术的制造和内容生产的所有活动,都是数字劳动。
  可以说,以上两类界定是当前理解数字劳动的两种典型视角。如果说泰拉诺瓦主要是从新型的“非物质劳动”的向度上来理解数字劳动,那么福克斯则认为凡是与数字产业价值链相关的物质劳动也属于数字劳动。这样的理解都抓住了数字劳动的部分特征,局部地契合了这一新型劳动中所发生的劳动方式的变化。但同时,他们关于数字劳动的界定都对这一概念的边界加以扩大,从而导致了概念的泛化。其中,以泰拉诺瓦为代表的第一种路径将凡是在线上进行的活动都视为数字劳动,将一些并非属于劳动的数字活动也归结为数字劳动,而这些数字活动其实并不具有劳动的共性特征,因此突破了劳动的边界,此即“数字劳动的非劳动化”,使数字劳动成为“一个模糊了劳动和生活、工作和玩乐界限的范畴”。而以福克斯为代表的第二种路径将一些典型的非数字劳动(如矿工的采掘劳动),因为可以与数字信息通信技术的价值链相关联,就将其归结为数字劳动,从而将数字劳动延展到了非数字化劳动的范围,进而与传统的物质性劳动无法区别,由此突破了数字化的边界,此即“数字劳动的非数字化”。换言之,前者在将数字劳动与物质劳动区别开来的同时,将数字性的消费玩乐活动也纳入进来,从而形成了“非劳动”向度的泛化,所导致的是“上网即劳动”,于是网上不再存在不是劳动的活动;后者在将数字劳动与物质劳动联系起来的同时,则将非数字化的物质劳动也纳入进来,从而形成了“非数字化”向度的泛化,所导致的是“一切劳动皆数字劳动”,使得网下不再存在不是数字劳动的劳动。两种泛化的结果导致数字劳动的边界不清,两者的合取则会使数字劳动这一概念成为没有边界的能指,难以成为一个有严格指称范围的严谨的学术范畴,也难以借此理解数字劳动的核心特征,从而无法达成进一步研究的共识性基础。
三、数字劳动的两条边界
  从构词上分析,“数字劳动”作为一个复合概念,必须既是劳动从而具有劳动的共性特征,也是数字化的劳动从而具有不同于其他劳动的个性特征。也就是说,“劳动性”和“数字化”是数字劳动必须具有的双重属性,也是界定这一概念时必要的两条边界。一种活动如果超出了其中任何一条边界,都不是数字劳动。 
  1.数字劳动中的“劳动边界”
  如前所述,马克思的劳动观表明,劳动是人类的一种活动,但不是人类的所有活动都是劳动,只有满足了一定条件、符合一定标准——具有生产性、目的性、工作性和神圣性这些共性特征——的人类活动,才可被称为劳动。数字劳动也不例外。数字劳动只要归为“劳动”,就需要具有劳动的共性特征,就不能超出劳动的范围去随意加以泛化。劳动的含义和方式可以更新,但只要称其为“劳动”,无论是何种形式,都必须有劳动的共性,这是一类活动被归类为劳动的根据。我们知道,在线下的现实世界中,与劳动相区别的现象是休闲、消遣、玩乐,两者之间有着明晰的边界。而以泰拉诺瓦为代表的第一种路径,则消解了劳动与非劳动的这种边界,使得在线下被明显区别于劳动的娱乐、消遣、休闲等,一旦移到线上,就成了劳动。当劳动的含义一旦扩展到浏览新闻、刷微信刷抖音或进行网购之类的消遣玩乐或消费活动时,就很难区分什么是网上的劳动、什么不是网上的劳动,使得数字世界中的任何活动都可以被称为“劳动”,即“一切数字活动皆劳动”,劳动的本质就此而消解,劳动的概念变得无从把握,劳动与非劳动之间无从划界。
  将网上的消遣玩乐活动视为劳动的一个重要理由就是认为这种活动产生了可以转化为商品的数据,由此被吸纳到商品化的过程中。简言之,只要一种活动在网上产生了数据,就是进行生产数据的数字劳动。这样的理解其实经不起推敲。举一个简单的事例:一个人只要戴上智能手表,可以测心率、呼吸、运动与睡眠的状况,功能更多的还能测血氧、血压、血糖的数值,形成多方面的监测数据,这些数据还可联网汇集为健康大数据,供相关机构的研究和管理服务。那么,是否只要人一戴上智能手表就进入了数字劳动状态?因为这显然符合“产生数据”进而在后续还可转化为价值的标准。但事实上很难令人相信,一个每天24小时都戴着智能手表的人,是在无休止地进行着数字劳动,包括睡眠时也是在进行“数字睡眠劳动”。或者很难接受这样一种划界的标准:一旦我戴上智能手表,就进入了数字劳动状态,一旦取下智能手表,就停止了数字劳动。
  数字劳动还通过“玩劳动”之类的提法来消解劳动和玩乐的边界。尤里安·库克里奇最初提出这一概念时,用来指游戏玩家边玩游戏边对游戏的内容进行修改。后续被泛化理解后,玩劳动就成为互联网用户为了获得乐趣而在数字平台上展开的一系列娱乐性活动,如在线网游、观看影视、社交聊天等。因为这些活动在用户自身感受到娱乐的同时,也为数字媒介平台创造出了数字资源和数据产品。于是我们看到,同样是玩,甚至同样是玩一种游戏(如下棋),在线上玩就是劳动,在线下玩就不是劳动。但从劳动的共性特征上去加以考察就会发现,网络中的玩乐并不是玩乐者有目的创造数据产品的劳动,只能说是在无意识中形成了数字痕迹,这种数字痕迹是游离于他们主要目的之外的“副产品”。马克思的劳动观认为,劳动是有目的地生产劳动产品的活动。互联网用户在平台上作为副产品而留下的浏览数据痕迹,并非他们有目的为之的产物,从而也不是他们的“合目的劳动”,即不是网络用户想要数字世界发生的“预定的变化”,不是他们意志、目的的凝聚,而是目的之外的“行为剩余”,所以这类活动绝非有意识有目的地去“造成数据产品”的劳动,不具备“有目的”趋向劳动成果形成的劳动特征,只是“另有所图”的别的数字活动。
  当然,用户留下的数字痕迹也具有潜在的价值,但如果没有后续的收集和加工,这些数字痕迹只能是“数字废弃物”(“数字垃圾”)或“数字尾气”。在现实世界中,消费活动的产物能否成为新的原料,取决于它是否被纳入新的生产劳动过程,是否能在新的劳动过程中实现价值转移。如果不进入新的劳动过程,它们就只能作为废弃物,且形成这种废弃物的消费过程并不属于劳动。进一步看,虽然利用废弃物可以形成再生资源从而具有新的价值,这个过程中存在着劳动,但这个劳动并不是发生在产生废弃物的消费行为中,而是存在于对废弃物进行回收和处理的过程之中。所以,如同我们不能将线下形成废弃物的消费行为称为“劳动”一样,在数字世界中类似的过程也同样不能被称为数字劳动。即使数字活动的痕迹经过转化后具有“数字财富”的意义,数字劳动也不是发生于形成数字痕迹的网络浏览之类的信息消费活动中,而是发生于对这些数据的采集和加工过程中。换言之,网络用户留下的只是具有使用价值但还不具有价值的类似于“自然资源”一样的东西,其价值的生成来自后续的加工所附加上去的劳动,没有这样的加工劳动,所谓的浏览痕迹就不具有数据的意义。无论是线下的实体废弃物还是线上的数字废弃物,虽然对利用和加工它们的后续环节有“贡献”,但这个贡献绝不是“劳动性贡献”。
  就是说,真正“生成内容”的数字劳动,必须包含“产生”出某种数字信息产品(如软件、文稿、控制命令等)的劳动目的,而且在一开始,产生出这些数字信息产品就是其直接目的而非“副产品”。而在网络浏览或玩乐中,上网的痕迹不仅不是上网者有目的生产的,反而是他们不愿留下的“不合目的”的数字垃圾。由于其中隐含着他们的隐私,所以常常还是其力求清除的对象,这也从反面说明了在网络空间中留下数字痕迹并非网络用户有目的的劳动。鉴于副产品不是行为的目的,所以根据副产品经过转换后具有数字信息产品的属性不能决定某种行为属于劳动,对于数字活动的定性也是如此。
  总之,无论如何,一种线上的活动必须具有劳动的共性,才能称其为数字劳动。如果将网上的一切数字活动都界定为数字劳动,就必然导致对劳动的泛化,使得数字世界中除了劳动之外就不再有任何其他活动了,最后走向“上网即劳动”的极化结论,这显然不符合劳动只是人类的一种活动而非所有活动(即使在网络世界中也是如此)的事实。
  2.数字劳动的“数字化边界”
  明确了数字劳动必须具有“劳动”的共性特征,还不足以为数字劳动确立完整的边界,还需要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纳入“数字化”的特征,才能全面解决数字劳动的边界不清问题。所谓数字劳动的数字化特征,就是指数字劳动必须具有数字性,它应该是直接使用数字技术并形成数字产品的劳动,而且是数字技术实质性介入的劳动,那些只是与数字技术“沾边”的劳动,或只与数字产业及其价值链“相关”的劳动,例如福克斯所列举的采矿、数字化硬件设备的制造等“数字相关”劳动,并不能简单地纳入数字劳动的范畴。因为一旦进行这样的“相关性”扩散,数字劳动就可能被泛化到没有边界的地方。在数字时代,一切劳动都可能与数字产业及其价值链相关,即使不直接相关也会间接相关。一方面,数字产业的价值链本身就是无限延伸、没有尽头的,并不是福克斯所列举的采矿业就可以终结这个价值链的尽头。例如,为了采矿能够维持的运输业、建筑业、矿山机械的制造业,以及为数字产业链上的工人们提供食物的农业等都可以被延揽进来,从而按福克斯的思路,这些行业的劳动也应该属于数字劳动。另一方面,从劳动的社会性关联上看,任何看似不属于数字劳动的工作,都可能与数字行业关联起来。如一个婴儿的父母若是数字产业价值链上的从业人员,那么保姆照料婴儿也是数字劳动,因为正是保姆的劳动才使得父母腾出了时间去从事数字产业链上的劳动,由此保姆也成为数字产业的一个环节。由此一来,必然演绎出“一切劳动皆数字劳动”。
  为了不使数字劳动发生上面的泛化,不仅必须设置数字化的边界,而且还要将一种劳动或职业与数字化的相关性界定为直接相关,或直接具有数字化的特征,而不是在无限延伸意义上的间接相关,唯此才能将数字劳动与种种非数字劳动区别开来。这种数字化的特征应该包括:直接使用数字工具,形成数字信息产品,劳动的“场所”也是数字化的虚拟空间,如此等等。经过这样的限定,那些传统的物质生产劳动就不属于数字劳动,或者虽然纳入数字产业的价值链,但仅是这个链条上的物质生产部分(如采矿、在机器一旁制造硬件设备等),也不是数字劳动。因为这些部分并不是直接使用数字工具在虚拟的数字空间中有目的地形成数字产品,而是直接使用机械装置在现实的物理空间中生产物质性的产品(虽然这种物质产品有可能是电子数字领域的硬件设备),从而在直接性上不具有数字化的特征。这样的劳动与传统的体力劳动或机器劳动没有本质的区别,没有在真正的意义上发生劳动方式的变化。
  在“数字化”作为边界的限定下,数字劳动是“劳动”这个大家族中具有特定个性的一个子类。鉴于此,我们还可以从劳动分类中进一步找准数字劳动在“劳动家族”中的地位即个性。
  劳动的分类可以有多种视角,基于主体能力的“付出方式”可以将劳动分为体力劳动与脑力劳动;基于劳动者所使用的工具可以将劳动分为手工劳动、机器劳动、信息化劳动。信息化劳动中如果是在数字化平台上进行(即使用数字信息技术)的就是数字劳动。在这种分类的意义上,数字劳动的对应概念就应该是机器劳动(使用机器工具进行的劳动,是工业时代的主导劳动方式,故可称为“工业劳动”)和手工劳动(使用手工工具的劳动,是农业时代的主导劳动方式,故可称为“农业劳动”)。由此,数字劳动本应类似“机器劳动”那样是用来刻画数字信息技术对劳动方式和内容的影响;或者说,数字劳动的“数字”前缀,无非是作为劳动手段(技术)的限定,即“使用数字技术(现代信息技术)的劳动”,如同“机器劳动”是使用机器技术的劳动、“手工劳动”是使用手工工具的劳动一样。它是用来与“非数字劳动”(机器劳动和手工劳动等)区别开来的范畴,由此形成数字时代的劳动新分类。如果像福克斯所进行的扩散那样,虽然他所列举的那些物质性劳动没有失去“劳动”的特征,但却失去了“数字化”的特征,使得数字劳动在劳动手段、劳动对象和劳动结果上都不在“数字化”所划定的边界之内,从而在劳动大家族中就失去自己“数字化”的个性。所以,有了数字化这一边界,至少可以将福克斯所列举的数字产业价值链中的那些上游产业(如采矿业、硬件制造业)等排除于数字劳动之外。或者说,要以劳动的性质是否具有数字化的特征来判断一种劳动是否为数字劳动,而不能以这种劳动是否发生在数字产业价值链上来判断,不能将这个价值链上一切劳动都归结为数字劳动,正如不能将医疗价值链上的一切劳动都视为医治病患的劳动一样。
  对于数字劳动中使用数字化工具,也必须从实质上而非关联的意义上去理解。例如“数字平台劳动”通常被当作数字劳动的代名词,它往往将凡是与数字平台相关(例如由数字平台管理)的劳动都视为数字劳动,像网约车司机、快递员和外卖小哥的工作任务就是由数字化平台分派的(似乎与数字工具建立了相关性),他们似乎都属于“数字劳动者”。但实际上,上述人员劳动时所直接使用的仍是现实世界中的交通工具,所面对的仍是实在的“乘客”“货物”或“实物”一类的物质性劳动对象(并非数字品),其劳动的任务或结果是将人或货从一地运送到另一地,这些任务完成于速度有限的车轮的实际转动之中,而非数字空间中的瞬时达及(所谓用时间消灭空间)。所以没有网约车司机、快递员和外卖小哥以及零工平台上的家政人员会说“我是一个数字劳动者”,这无疑表明他们的劳动并不属于数字劳动的范畴。
  总之,“劳动性”和“数字性”是界定和辨识数字劳动的必要边界,没有这两条边界,就会导致数字劳动的泛化。在两种边界的限定下,数字劳动既不能去除“劳动性”而泛化为数字化的休闲娱乐活动,从而进入“上网即劳动”的误区;也不能去除“数字化”而将数字劳动泛化为一般劳动,导致“一切劳动皆数字劳动”的误区。两种边界不清都会使数字劳动失去明晰的所指,导致“数字劳动是个筐,什么都能往里装”的后果,不利于该领域学术研究的建设性拓展。
四、回归劳动共性后的数字劳动
  可以说,目前第一种路径(将数字劳动娱乐化、休闲化)的泛化是妨碍准确界定数字劳动的主要原因,对此尤其需要在回归劳动共性特征的基础上来理解数字劳动。
  1.回归生产性
  和一般的劳动具有生产性一样,数字劳动也必须具有生产性,这种生产性有多方面的体现,如是否形成了有价值的产品,或是否创造了财富,无论这种产品是物质产品(物质性生产劳动的结果)还是信息产品(数字产品就是一种信息产品,如形成数字化文稿、编程软件),是创造了物质财富还是精神财富。从生产性的这一维度看,产生废弃物的过程就不是创造财富的劳动过程,只是消耗财富的消费过程;只有收集和利用废弃物使其再生为资源的过程,才是劳动过程。因此,上网时形成数字痕迹即数字废弃物的过程绝非创造数字财富的数字劳动过程,所以“不能把浏览网站页面以及在社交网站上发布个人信息简单地划归为生产性劳动”。
  还有,如果将泛化的数字劳动对等地用于考察线下活动,就会将许多明显不属于劳动的现象归于劳动。例如,如果基于能够形成数据就认为网络浏览是数字劳动,那么线下浏览纸质书刊等也应该是“线下劳动”,因为它们也形成了“线下数据”,如图书馆的借阅数据;如果在线上观看视频是数字劳动,那么线下看电影也应该是线下劳动,并且也形成了线下数据,即电影院的“票房”和上座率等数据;如果玩网络游戏是数字劳动,那么我和朋友玩一局乒乓球也是线下劳动了,而且也形成了输赢和比分方面的数据……如此推论下去,线下的一切活动只要能被记录成数据,就都会成为“劳动”,如饭后散步只要被路边的监控器拍摄记录形成数据,就是“散步劳动”,如此等等。此时还有什么不是“劳动”?显然,我们不会将线下的这些活动视为劳动,因为这些活动并不具有生产性。同理,线上的那些休闲娱乐活动也不应该视为数字劳动,因为它们也不具有生产性。
  劳动的生产性还体现在工具上,劳动需要使用工具,使用不同的工具形成不同形态的劳动。如前所述,手工劳动、机器劳动以及当今的数字劳动,是基于劳动工具的不同而区分开来的不同形态的劳动。因此,直接使用什么样的劳动工具,对于所进行的劳动是不是数字劳动具有实质的意义,是区分数字劳动和非数字劳动的重要判据。数字劳动是使用数字技术进行的劳动。我们用电脑(数字技术)进行写作(电子书写)是数字劳动(形成电子文档即数字化文档);而用纸笔写作就不是数字劳动,因其工具不是数字技术、产品也不是数字文档;教师上网课是数字劳动,而线下的现场教学则不属于数字劳动;用数字媒介传播信息、分享知识和经验是数字劳动,而在电线杆上贴小广告就不是数字劳动……在这个意义上,数字劳动就是将劳动过程数字(技术)化,去掉了数字化,劳动就成为一般的劳动。所以数字劳动并不神秘,它和一般劳动并无天壤之别,将一般劳动加以数字化,从而具有了数字化的生产性,就成为数字劳动。从中也可以看到,一般劳动和数字劳动是可以转换的,条件就是劳动是否纳入数字化过程。
  从数字劳动所直接形成的是信息产品这一生产性特征,还可以将数字劳动理解为“信息劳动”,因为数字劳动中人的行为方式主要是信息行为——向信息器具如计算机输送信息指令的行为,而非直接改变最终物质对象的体能行为。从劳动对象来说,数字劳动的直接对象是虚化之物,即物的信息形态,多是电子荧屏上的符号或影像,而非直接面对物质实体。总之,作为信息劳动的数字劳动所直接面对的是信息器具上的各种信息显现,而非实物本身;那种在物质生产现场从事数字设备的制造和为此提供原料而进行的采矿等活动,是直接面对物质对象的物质劳动而非信息劳动,当然亦非数字劳动。
  综上所述,从生产性上看,数字劳动是使用数字技术与数字化信息打交道并形成数字产品、创造精神财富的劳动。
  2.回归目的性
  根据马克思的劳动观以及前述的分析可以看到,劳动是人用来实现自己目的的行为,如果一种行为的产物并不是出于这种行为的目的,而是行为的副产品,那么这种行为的目的就不是劳动的目的,从而这种行为就不是劳动。鉴于此,劳动的目的性是判别一种数字活动是不是数字劳动的重要标准。福克斯认为用户一旦上网,就是在互联网上从事把自身生活经验数据化的数字劳动。而用马克思劳动观中劳动的目的性来衡量,在那些虽然产生了数据(甚至还生成了具有个人特征的上网信息)但并非有意为之的网络活动中,上网者的目的不是要去形成什么数字痕迹,不是有目的地要去使其在后续充当什么“劳动资料”,他们也不是将数字设备当劳动工具来使用,更不是事先在头脑中就有了要留下某种数字痕迹的观念。因此,他们的活动并不是为了专门生产这些“数据”而进行的“劳动”。只有那些有意识、合目的地将“生活经验数据化”的活动才是数字劳动。基于劳动的目的性,数字劳动也应该是有目的的劳动,那些不自觉地形成数字痕迹的网上行为只能被称为不具有劳动属性的“数字活动”或“网络信息的消费活动”。如前所述,这些痕迹尽管有一定的使用价值,但是并不具有价值。回归到劳动的目的性后,就需要将数字劳动界定为线上有目的地制造数字产品的活动。此时,基于目的之不同,数据或信息的生产(数字劳动)与消费(数字玩乐)是有界限的。
  鉴于劳动的目的性,那些职业性的有报酬的软件和网络内容生产者,属于典型的数字劳动者,因为他们所从事的活动就是有目的地制造出预期的数字产品,如软件、文档、网页、数字化视频等,而且这些作为劳动结果的劳动产品在劳动一开始就存在于劳动者的头脑中,而无意中留下的数据痕迹并非事先就存在于上网者的头脑中。鉴于此,那些不合目的的上网痕迹,不是意图所指向的数据副产品,即造成它们的网上信息消费活动,需要排除在数字劳动的范畴之外。
  3.回归工作性
  和一般劳动具有工作性一样,数字劳动也应该是工作而非消遣或娱乐。目前(即使数字时代)任何形式的劳动,都还不是共产主义条件下的劳动,无论是在资本主义还是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劳动都还没有成为马克思所说的“人的第一需要”和不计报酬就乐意投入的活动,劳动还具有谋生的性质,即通过劳动获取生活资料。在这种情况下,劳动无疑还具有“被迫”或“负担”的意味,数字劳动也一样。像软件开发、视频制作、网页设计、平台维护等无疑都具有这样的工作性质,在线上的学术劳动也具有这样的性质,而网络的消遣玩乐或称“数字娱乐”不具有这样的工作性质,也没有工作或劳动的效果。换句话说,在能够保证“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共产主义到来之前,在劳动从总体上还是作为谋生手段去获取报酬的现阶段,那些主要用来愉悦身心、消解劳累、调剂情绪的数字化消遣玩乐活动,还不具有“工作”所包含的社会与经济含义,从而也不能视为具有现实意义的劳动。与其将数字化玩乐视为“无酬劳动”,不如称之为“无酬娱乐”或“付费娱乐”(如电费、网费、软件使用费等)更合适。也就是说,需要从劳动而非消遣玩乐的意义上理解数字劳动;数字劳动是使用数字化工具进行的工作,而不是使用数字化工具进行的玩乐或消遣活动,在此,劳动(工作)与娱乐消遣等是有界限的。否则,在网上看视频(消遣)与在计算机上编程序(劳动)就没有本质的区别了。我们知道在线下看电影和拍电影是有本质区别的,后者显然是劳动,而前者是消遣。如果线上观视频是数字劳动,那么线下到影院看电影也应该是劳动,但这显然不符合我们对“劳动”的共识性理解。由此反推,网上的消遣活动与网下的消遣活动从本质上一样,是不具有工作性或劳作性的活动。
  4.回归劳动的神圣性
  基于马克思所揭示的劳动的神圣性,劳动是值得倡导的行为。如果数字劳动代表了智能时代劳动方式演变的方向,那么这种劳动的意义还应该是积极向上的,从而是值得倡导和追求的。但是,如果将网络上的消遣玩乐一概视为数字劳动,就会有违劳动的神圣性。例如,当这样的活动被称为“玩劳动”时,显然既不能创造人的生存所需要的生活资料,也不能成为人的全面发展的手段,而是极可能成为有碍人的健康生活的陷阱。尤其是,这样的玩劳动很难造就人的优良品质(如勤劳),而有可能使人成瘾。当一些人成瘾和沉溺于这样的玩劳动时,究竟是“玩成瘾”还是“劳动成瘾”?这是需要克服的消极现象还是需要鼓励的积极现象?作为弘扬劳动精神的“劳动光荣”此时就演绎为“玩劳动光荣”,其中就必然包含“玩光荣”进而“网游沉溺光荣”,由此一来,一些为消除无聊或为寻求玩乐刺激的网游者或网络沉迷者也能被冠以“数字劳动者”的光荣称号,这显然有违我们对劳动的价值判断和道德评价,无疑会导向价值取向的混乱。
  可以说,回归劳动的神圣性,将数字劳动与数字化的消遣玩乐加以适当的区分,数字劳动才具有一般劳动的本质,才具有一般劳动的社会意义和人文价值,才能使数字劳动者和线下劳动者一样,是一个“光荣的称号”,而非“玩家”“网游沉溺者”等所隐含的负面意向,由此也避免劳动的所指因玩乐化而虚无化。这无论对于学术研究,还是价值观传播,都是必要的回归。
  5.回归“活动”与“劳动”的区别
  要回归劳动的共性特征,还需要将“活动”与“劳动”区别开来。活动在外延上是比劳动更大的概念。劳动是人的一种活动,但不是人的一切活动都是劳动,只有满足了一定的规定性(符合劳动的标准)后,人的某种或某类活动才能被称为劳动。所以,不仅在线下世界并非人的一切活动皆劳动,同样在数字世界也并非人的一切线上活动都是数字劳动。浏览网页、刷微信刷视频等数字化消遣玩乐等,无论从经济属性还是人文特征,都不同于数字劳动。从另一个角度看,互联网等数字化空间,本身就兼具“游乐场”和“工作场”的双重属性,所以在这个平台上既可以消遣玩乐也可以从事劳动,福克斯所认为的“产消合一”也只能从这个意义上去理解,而不能像他那样认为互联网上的生产(劳动)和消费(玩乐)不再需要区分(虽然有时候两者的界限有些模糊)、不再是具有不同性质的活动。与此相反,我们要将在互联网上创造价值的活动归于数字劳动,而将享用网上信息的消费活动归于休闲活动。
  人类的活动也可区分为“实践”与“认识”活动,鉴于此也需要从“实践”而非“认识”的意义上理解数字劳动。在马克思和恩格斯那里,劳动与实践是等位的和相互阐释的概念,如生产劳动就是生产实践,又如“在劳动发展史中找到了理解全部社会史的锁钥”和“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也表明了这种关系。劳动是对环境和人自身的改造,劳动使得环境的改变和人自我的改变与人的活动相一致,而这“只能被看做是并合理地理解为革命的实践”。劳动在与实践关联时,也与认识形成了区别:劳动是动手去做的实践活动,而非坐而论道的认识活动。基于这种对应,数字劳动也应该是线上的具有实践性质的活动,而不是那些在线上进行的认识活动。在这个意义上,网页浏览之类的活动仅仅是接受信息的认识活动,而非创制数字信息产品的“信息型实践”活动,因此这类活动从这个意义上也不属于数字劳动。由于只有具备实践特性(改变对象、形成目的指向的外在产品)的数字活动才可能是数字劳动,而只具有认识特性(只改变自己的精神世界,并不形成目的指向的外在产品)的数字活动则不属于数字劳动,所以“受众劳动”作为“数字劳动”的代名词也经不起这一特征的分析。传播政治经济学奠基人达拉斯·斯迈思认为在闲暇时间收看电视、阅读报纸的“受众”实际是在进行为广告商工作的数字劳动,他称之为“受众劳动”。“受众”显然表征的是“接受信息”的认识者,而非能动地去造就某种信息品的实践者,不具有“积极创造”的实践活动的特征,从而不具有能产生实践效果的劳动属性。或者说“受众劳动”这个复合词本身就包含了悖论,将一种被动的信息接受(认识活动)与主动的信息创造(实践活动)杂合起来,通过用认识活动取代实践活动来改变劳动的应有共性特征,从而在又一个向度上消解了数字劳动的边界,使数字劳动成为一种不具有实践性的活动。
  上述的回归表明,数字劳动无论实现了何种程度的概念创新,都不能脱离劳动的基本共性,都不能无限度地泛化,都需要使人联想到这是一种新型的“劳动”而不是劳动以外的其他活动,从而需要在劳动的共识性中找出边界。这样来理解,就需要综合工具、对象、产品、目的和价值评价等要素来把握数字劳动,而互联网上的“无酬劳动”“受众劳动”“玩劳动”等,基本不属于真正的劳动,不具有劳动的共性,所以严格地说不能称其为“数字劳动”,只能称其为“数字活动”。
五、结语
  可以说,数字劳动概念的提出,一方面展示了劳动方式、劳动对象和劳动内容在数字时代的新变化,是数字时代人类进入数字化生存的一个重要方面,因此是一个呼之欲出的新概念。但是另一方面,如果将其作为一个严谨的学术范畴来对待,数字劳动则必须有清晰的边界,而不能无限制地扩散,不能是一个包容万象、指称随意的时髦通俗流行语,否则不利于将其作为一个研究对象和领域加以推进,反而会因为边界的不清导致关于劳动的“认识论危机”,使得我们因为无法辨别什么是数字劳动而导致无法判断什么是劳动、什么不是劳动。根据马克思所揭示的劳动共性特征,我们可以找到使用这一概念的边界,以此来避免因使用中的泛化而导致数字劳动中劳动本质的丧失和劳动意义的消解,也避免将其非数字化从而失去其作为一种特殊形态劳动的个性。
  基于以上的分析,可以对数字劳动的类型加以如下的归结。
  第一类是使用数字化设备控制智能生产系统的数字劳动,这也属于生产领域中的数字化控制型劳动,它不是指诸如直接的采矿活动或在机器一旁生产数字设备的制造活动(这样的活动仍是传统意义上的劳动,而非数字劳动)。只有在智能控制系统的终端进行数字化控制的过程才是此类数字劳动。这种数字劳动所使用的是数字技术,形成的是数字化指令,而且是作为工作或职业而存在。结合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到,物质生产领域中的人类劳动经历了三种主导形态的变迁:农耕时代的手工劳动,工业时代的机器劳动,信息和智能时代的数字劳动。在这个意义上,数字劳动并不等于或可以全部归结为非物质劳动,而是可以关联于物质劳动,但这种关联又不是像福克斯那样将数字劳动直接等同于某些物质劳动,而是作为物质劳动的“控制部分”而存在和发挥作用。所以,作为物质劳动的数字劳动,是指用数字手段来控制物质生产过程的劳动,是数字劳动者直接用数字化工具所间接进行的物质生产。于是,福克斯所说的采矿或制造业,如果实现了数字化的智能控制,劳动者转而从事数字化的控制工作,才能谓之数字劳动,否则就仍然是传统的物质劳动。
  第二类是信息通信产业中专业化的数字劳动,主要指建构和维护作为软件的数字化工具之类的劳动,如算法设计、软件编程、网游开发、网页设计,从业者主要为数字产业中的软件工程师、网页设计人员及系统维护人员,他们的工作通常是被普遍认可的数字劳动。
  第三类是使用数字技术的科研、学术和文创活动。数字技术也称“数字电子技术”,在这个意义上数字劳动也可称为“电子劳动”,如同利用电子数字技术为手段的科学研究被称为“电子科研”一样,目前这类电子劳动已经从电子科研扩展为“电子社科研究”“电子人文研究”乃至“电子学术研究”等。这些电子劳动的存在无疑是各个领域的学术研究在电子数字时代劳动方式发生数字化转型的写照,也表明数字劳动并不一定只存在于数字产业的价值链中,而是普遍存在于社会的各个行业之中,唯此才能更好地理解数字劳动在数字时代正在成为一种普遍的新型劳动方式。此外,这类数字劳动还包括以数字技术为手段所进行的信息传播活动,如在互联网上发表观点、制作和上传资料(包括数字化视频)、编撰网络百科词条,以及进行网络教学等,这些行为相当于传统信息劳动的数字媒介化,是形成和传播信息数字产品的信息型实践活动,是用数字化工具去进行精神文化创造或带来网络信息增量的活动,属于“数字文化产业”中的劳动,也相当于马克思所说的“精神生产”或“精神劳动”的数字化加持。
  归结起来,上述三种类型的数字劳动中,第一种是用数字化工具去进行物质生产,亦可称之为“硬件生产”类数字劳动;第二种是建构和维护作为软件的数字化工具,亦可称为“软件生产”类数字劳动;第三种是用数字化工具去进行精神文化活动,亦可称为“内容生产”类数字劳动。三者的共性是:直接使用数字工具,生成数字信息产品,其中软件生产和内容生产的终端产品直接是数字产品,而硬件生产类数字劳动的最终产品为物品,但直接产品是作为控制命令的数字产品。更简洁地说,数字劳动就是使用数字设备、在数字平台或数字化空间中形成的合目的的数字产品的工作。这样的界定,克服了“劳动”和“数字化”两个向度上的边界不清,使数字劳动能够清晰地体现出两条边界汇聚而构建的概念内涵。
  (作者简介:肖峰,上海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江西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
  网络编辑:同心
  来源:《马克思主义研究》2023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