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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权、唐莉维:青年马克思的私有财产批判和市民社会转向

发布时间:2023-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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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青年马克思与黑格尔法哲学的关系问题,学界的共识在于,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既构成青年马克思批判黑格尔法哲学的方法论支撑,又促使其完成了从国家到市民社会的唯物主义转向。然而,当私有财产问题作为阐释马克思理论体系的新线索进入大众视野时,围绕该论断的争议便不绝于耳①。且不说欠缺辩证法训练的费尔巴哈难孚众望,单就马克思青年时期的政治批判同政治经济学批判的关系问题,亦无法在唯心−唯物、国家−市民社会的二元框架中一探究竟。这就导致,青年马克思的市民社会转向被肤浅地视作研究领域的简单嬗变。鉴于此,回溯青年马克思的问题意识并梳理其批判黑格尔法哲学的实际进程,成为当务之急。
  应当说,1843年前后,马克思以私有财产和国家制度间的矛盾关系为抓手,通过检视私有财产的法权关系,不仅把握到黑格尔法哲学的实践限度,更据此达到了市民社会的批判转向这一唯物史观的前提。其中包括三个层次:第一,回溯私有财产和国家制度的近代关联,重新定位《莱茵报》时期马克思的问题意识;第二,接续这一问题意识,阐释马克思何以通过梳理黑格尔国家构想的内在矛盾,明确法哲学的实践限度,从而指认黑格尔以法哲学改造近代自然法传统的理论意图必然落空;第三,澄清青年马克思批判私有财产所实现的市民社会转向的理论意义。
一、私有财产困惑:在法和国家之间
  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以下简称《批判》)序言中曾谈道,他早年有关普鲁士政治制度的批判,始于对市民社会-物质生活关系总和的探究。但令人费解的是,马克思当初遭遇的“物质利益难题”,却被看作是对市民社会经济纷争原因的“不解”。深耕文本不难发现,该论断掩盖了马克思本人的关键提示:探问物质利益问题的动因源于对法权关系的疑虑。反观马克思青年时代的政论文章可知,有感于普鲁士政治的错乱表现,他开始关注法的利益本质,并意识到习惯法和制定法直接构成国家保障私有财产的依据。针对国家理性在私有财产归属问题上的二律背反,彼时的马克思将法的实践悖论归咎于国家制度的缺陷。在《评奥格斯堡〈总汇报〉论普鲁士等级委员会的文章》中,通过考察省议会的特殊组成,马克思发现了特殊利益之间的联合及其与国家制度的对抗。由此,指明普鲁士政治的非法表现在于“不是国家的有机理想性,而是私人利益的切身需要,才是等级制度的建筑师”[1](392)。换言之,“物质利益难题”的核心在于现实私法关系和国家制度理性之间的矛盾。如此一来,探问私有财产和国家制度的冲突缘由并评估黑格尔解决方案的效用,就成为马克思出任《莱茵报》编辑时的关切焦点。
  近代以降,私有财产与国家的关系备受政治哲学家关注。在古典城邦时期,个体实际身处伦理共同体中,城邦政治的合法性根据是公共的“善”。彼时国家和社会是市民社会−政治国家的同质结构,财产分配因循伦理身份的等级秩序。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市民社会作为“政治民主化与经济市场化的、政治公共领域与经济私人领域的载体”[2]出现,这才催生出脱离共同体而追求私人财产的现代原子个体。于是,私有财产成为人格的表征,私有财产权的保障成为政治秩序建构的核心问题。问题的关键在于,一旦个体的逐利行为泛滥,市民社会势必沦为私利纷争的战场。为兼顾私有财产与公共利益,近代政治家们通过意志规定性构建自然法方案,“意志作为政治秩序的来源,是近代政治哲学的特色”[3]。应当说,自然法学说大致呈自然权利论和社会权利论两种思路。霍布斯和洛克作为自然权利论的主要提倡者,主张国家与法的意志均源于自然法的“理性”,它们皆预设了自然状态下自我保全的诉求。(公众号: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据此,自然权利论者需要凭借“一部理性的公法或者说一部自然的宪法”[4]来划定意志范围、界定个人权利。在洛克看来,“必须要通过某种拨归私用的方式,然后才能对于某一个人有用处或者有好处”[5](18)。可见,私有财产恰好构成利益的边界和个体意志独立性的理性象征。为避免私利争端的无限循环,洛克诉诸国家来保障个人财产,“人们参加社会的重大目的是和平地和安全地享受他们的各种财产”[5](83)。换言之,这一看似源于自然的公共权利实则出自个人利益的诉求。不同于自然权利论者,卢梭将保全私有财产的个人诉求上升为公共性目标,并把基于公共意志的财产权确立为公民社会的基础。他以公共意志涵盖个人意志,旨在避免毫无节制的私利追逐对共同体利益的损害。这就使国家的作用体现为创设可在社会范围内保障私人财产权的契约关系,促进私人利益与公共意志的统一。质言之,通过契约关系,国家对私人利益的承认和对公共利益的捍卫乃是一体两面。
  在国家层面,黑格尔对卢梭将意志作为国家的原则持肯定态度,但拒斥卢梭的契约国家构想。在黑格尔看来,“以单个人的任性、意见和随心表达的同意为其基础”[6](290)的契约只能塑造徒具形式普遍性的共同意志。国家一旦被视为个体间契约的产物,原子化个人与公共善之间的分裂将长期持存。接过近代自然法的理论包袱,黑格尔的法哲学另辟蹊径,力图扭转个人意志和普遍意志之间的对立态势。这涵盖三个层次:第一,在指明近代自然法因囿于权利支配关系而过分强调个体意志的内在缺陷后,以客观精神构建全新的法哲学。凭借理念客观化的进程,黑格尔的目标是赋予抽象个人的意志以社会内容。他从抽象法出发,将财产关系嵌入意志规定,以期抽象法成为意志的客观化范式。之后,确立自由意志和法的联结的连接关系[6](41),从而使法的现实化进程不断扬弃意志的内在性。最终,“以人—物的法律关系为基础,即以所有权的概念为基础,重构抽象法的整个领域”[7],为自然意义上的人奠定法权人格基础。(公众号: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第二,将法律关系确立为推动客观意志普遍化的前提。法权人格的构建是法律一直成为普遍理性意志的必要条件。随着自由意志的现实化和个人主观自由获得实体性内容,人格成了个人的完全表达,私人所有权成为自由的起点。以物权关系为基础的社会关系扬弃了社会秩序的自然性,转而由内涵社会属性的法律关系所约束。这一历程要求市民社会凭借私法来对人格关系加以规定,即“随着市民社会对自然的理性统治,人通过彻底地物化自然而挣脱自然支配的解放史方告结束。”[8](136)第三,确证用国家的普遍意志规定市民社会的财产关系。国家作为市民社会利益纷争的调节角色,经由抽象法、道德法过渡到伦理阶段,最终实现了法的现实化。以特殊性为原则的市民社会一旦在政治国家的制度运作中跃升为以普遍性为原则的伦理国家,国家便再度与社会同构。如此一来,黑格尔法哲学中的国家作为自在自为的伦理实体,使特殊性与普遍性达到辩证统一。
  应当说,在为《科隆日报》撰写社论时,马克思就着重从近代哲学的谱系把握黑格尔的国家理性,肯定了黑格尔哲学的深刻性在于“根据整体观念来构想国家”[1](228),但也意识到黑格尔未能妥善处置私有财产关系对国家制度的影响,导致“私有财产没有办法使自己上升到国家的立场上来,所以国家就有义务使自己降低为私有财产的同理性和法相抵触的手段”[1](261)。这使得马克思需要迂回考察黑格尔法哲学的国家理论,探究黑格尔法哲学的结构不足。
二、私有财产运作:在伦理国家和政治国家之间
  诚如利奥波德所言,“马克思对《法哲学原理》的评论不是对黑格尔雄心的误读,而是对他在多大程度上能够实现这些目标的批判性评价”[9]。在切入国家制度的对照评述前,马克思就集中表达了对黑格尔思辨哲学抽象性的不满,并提纲挈领地指出法哲学的实践限度。换言之,《批判》中对内部国家制度的条分缕析并非是巧合性的研究摘录,而是对前一概述的回环论证。
  就这一论证而言,不可忽视的前提是马克思肯定了黑格尔对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划分。如何理解马克思的这一态度?日本马克思主义市民社会派深入剖析了《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中的市民社会概念,以及古典经济学中的市民社会理论,并据此评价了马克思批判黑格尔法哲学时,对市民社会的理解程度。该派代表人物山之内靖认为马克思在撰写《批判》时“未能对黑格尔关于市民社会的主体能动性的契机,以及以那种需求体系为轴心的市民社会系统自律性的认识进行评价”[10],只从黑格尔那里继承了将市民社会视为伦理分裂体的视角。这一看法难免矮化了马克思经由黑格尔所达至的对市民社会历史性变迁的认知。马克思之所以选择承接市民社会—政治国家处于对峙状态的判断,不仅是因为他认识到市民社会的经济利益关系会干预政治制度,还在于他是从近代自然法的背景来理解黑格尔对近代市民社会的改造意图。
  首先,针对国家和立法权的矛盾,马克思考察了等级要素的历史地位。这包含两重结果:其一,是由此领会黑格尔以政治架构修补近代自然法传统的理论意图;其二,是基于黑格尔对市民社会和国家关系的划分把握近代市民社会的历史性变化。实际上,黑格尔对等级要素的概念界定具有鲜明的理论旨趣:从中引申出土地贵族等级的政治使命,让等级要素承担中介角色并发挥政治国家对市民社会“自上而下”的干预作用。黑格尔此举显示,他是将市民社会的近代形态视作法哲学面对的现实困境,由此开出寻求普遍意志生成的方案。马克思正是从黑格尔对市民社会和国家关系的描述中理解了现代社会内在的抵牾,并在接续等级要素这一实则以私人要素为基础的折衷方案中,把握到黑格尔的理论局限,即仅仅呈现而非进一步挖掘这一分离的现实根源。
  马克思对黑格尔以等级要素作为普遍事务承担者的复旧计划不甚满意。在他看来,黑格尔尽管正确地把握到国家制度的内在矛盾,却进行了错误的解释和处理。按马克思的说法,“等级要素是市民社会的政治幻想”[11](79),不可能成为国家和市民社会之间的合题,更无力在官僚政治结构中发挥公共机关对特殊集团或单个人利益的调节作用。通过梳理等级身份的历史变迁,马克思发现黑格尔的等级要素设置掩盖了市民社会内部构成的真实状态,即“黑格尔注重的是等级要素的现代意义,即成为市民要素的化身、成为bourgois 的化身”[11](113)。真正的问题是等级要素在现实生活中具有双重性,其历史渊源可追溯至法国大革命。事实上,这场革命完成了政治等级向社会等级的转变。它摈弃了政治生活中私人属性的区分,并将等级差异完全置于社会领域,从而使之固化为市民社会的内部差异。可见,法国大革命开辟的现代社会不只造成了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分离,更催生出市民等级和政治等级并驾齐驱的局面。如此一来,通过对照等级要素的实际作用及其在黑格尔法哲学中的构想表现,马克思厘清了私人等级的内部差别,进而认识到市民社会在近代的变迁才是政治国家现实中退场的真正缘由。
  其次,通过考察长子继承权,马克思在地产这一不可让渡的私有财产中,指认了政治国家在市民社会中的自我否定性,进而揭示出黑格尔法哲学重塑自然法之意志方案的实践局限。在《法哲学原理》中,黑格尔曾简要说明以所有权为基础的契约状态是普遍意志的生成环节。社会自由的实现有赖于个人意志在共同意志范围内获得承认,而后者又以私人财产权的社会承认为前提,所以在黑格尔看来,财产转让行为无异是个人意志的证成。换言之,意志自由通过财产权得以表现。这同时意味着,唯有政治国家维护彰显意志关系的私有财产权,市民社会中的普遍意志才得以形塑。
  此外,黑格尔还进一步肯定了自然伦理等级(或被称为农民等级、土地贵族等级)从事政治活动的独立性。在他看来,既然该等级凭借地产获得了政治权利,那么它就能在行政强制与普遍竞争之外,自觉服务于普遍利益。然而,马克思对此却持反对意见。对马克思来说,世袭地产的不可转让性使农民等级的权利获得绕过了社会承认这一环节。不仅如此,黑格尔设想的独立政治等级还使私有财产对政治国家的决定作用在人格的独立性中被掩盖。正如马克思所言,“无依赖性的私有财产即抽象的私有财产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私人,是政治国家的最高构成”[11](130),一旦等级因素摇摆于私人要素和政治等级的双重身份间,市民社会便只能重演自然法的前政治状态。通过考察长子继承权和地产的关系,马克思着重领会了私有财产意志关系的内在矛盾和社会后果。
  最后,基于政治国家和私有财产的微妙张力,马克思还原了黑格尔法哲学的私法基础,并意识到现实法权关系在黑格尔法哲学中的异化表达。在抽象法部分,黑格尔指出,因罗马法分立了人格权和物权,故其无法确立有效界定权利归属的法律关系。为弥补上述不足,黑格尔基于所有权建立的人格概念,使物役于人,确立起以财产为中介的人格自由。对此,艾伦·伍德曾质疑道,“当黑格尔一方面主张私有财产在其有关抽象法权的观念中的核心地位,另一方面又忽视(或在任何程度上脱离)私有财产制度的现实效果时,是否做到了前后一贯”[12]。巧合的是,马克思的思路恰好解释了这一疑问,其之所以从《法哲学原理》的第261 节切入,意在探究私法在市民社会中的现实效用。先是在对王权的评述中,马克思回溯了该书导论第12 节的意志设定问题,归纳了从意志、人格、权利到所有权再到市民社会的演进过程;再是在揭示私有财产之于抽象法和政治国家中的双重面目后,马克思对照第257 节和第268 节,呈现政治国家作为伦理现实的畸形表现;最后在对长子继承权与立法的关系考察中,在迂回比较罗马和日耳曼的私有财产和私法关系后,马克思指明了市民社会私法落后性产生的原因在于将私利因素杂糅于公法之中。由此可见,政治国家依循的法权关系在根本上与黑格尔法哲学的法理基础——罗马法相矛盾:凭借长子继承权确立的抽象人格只能让市民社会的法理内涵倒退至日耳曼的私法层面。通过对等级要素、长子继承权以及地产问题的考察,马克思清晰地意识到:由于未能正确地处理私有财产关系,黑格尔凭借政治国家这一伦理现实化的方案来克服近代市民社会内部分裂的意图必然落空。
  “想要唯心主义来一个根本转变,‘翻转过来’,而且是在唯物主义从未存在过的领域(社会史观方面)内,就非有重大的,哲学以外的根据不可。”[13]正是对私有财产的批判性考察为马克思提供了这一根据。通过对黑格尔政治国家的理论形象的刻画和对普鲁士国家的政治图景的描绘,马克思确证了私有财产之于黑格尔法哲学的“要冲”地位,揭示出私有财产和私法关系在市民社会中的交互作用。同时,在对政治国家的批判中,马克思还指认了近代社会以私有财产为轴心的意志形而上学的最高表现是黑格尔哲学,而黑格尔的法哲学实为近代市民社会变迁后果的理论方案,马克思正是在将这一构想同其实际效用的比对中侦破了“时代错乱”,并洞悉到黑格尔哲学“从这些前提的基本观念来分析这些前提”的“全部非批判性”[11](48)。正如阿尔都塞所言,马克思对近代政治思想的阅读,目的是还原黑格尔所研究的对象的真实面目,并赋予这些对象以自己的说明[14]。黑格尔法哲学作为马克思的批判对象,也促成了马克思对近代政治哲学的反思。随后,以私有财产批判作为历史性线索,马克思扩大了问题的考察框架,并在分析黑格尔政治国家之理论矛盾的基础上,勘破市民社会内在张力的历史性来由。
三、私有财产批判:转向社会历史中的市民社会
  《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下文简称《手稿》)通常被视为继《批判》后,马克思进一步反思思辨哲学及其辩证法的里程碑文献。但该论断却对黑格尔的法哲学与辩证法的关系进行了僵硬划分。这一划分使人们无法连贯理解马克思从改造黑格尔哲学到建构自身社会政治理论的有机联系。区别于将《批判》作为讨论法和政治问题的过渡性文本,德拉·沃尔佩认为《批判》最先体现了马克思哲学方法论的变革,“它包含着以批判黑格尔逻辑学(通过批判伦理−法的黑格尔哲学)的形式体现出来的一种哲学方法的最一般的前提”[15]。且马克思在《手稿》中对黑格尔辩证法的批判深意也需结合《批判》方可明晰,这一思路为深入理解市民社会的批判转向并破解黑格尔和马克思辩证法形态差异的难题提供了有效启发。
  结合黑格尔的辩证法来理解其法哲学,有助于我们领会马克思的批判意图。首先,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导论中指出,其在逻辑学中阐明的辩证法构成了法哲学分析的前提,此一辩证法“不是主观思维的外部活动,而是内容固有的灵魂,它有机地长出它的枝叶和果实来”[6](44),可见其势必融于黑格尔法哲学的理论架构之中。其次,黑格尔介绍了辩证法的展开方式,即“概念是从它本身发展起来的,这种发展纯粹是概念规定内在的前进运动和产物”[6](43)。值得注意的是,概念运动的展开并不与真实的历史同向运行,“一系列定在形态的实际的出现在时间上的次序,一部分跟概念逻辑的次序是互有出入的”[6](45)。根据这一方法,与其说抽象法跃升至伦理的过程是概念运动的表现形态,毋宁说该过程反向呈现了政治国家的构设原则和理想图景。自由意志在抽象法中表现为抽象的人格概念和财产占有,而达到伦理阶段时,其落实为政治国家凭借法律来保障的政治权利,原初的财产关系已嵌入市民社会的法律人格关系中。国家在这种规定中有了逻辑学的意义,正如马克思所言,“各种不同的权力的命运是由‘概念的本性’预先规定好并封存在圣宫(逻辑学)的神圣记录中”[11](19)。
  黑格尔法哲学研究专家科维纲将《逻辑学》与绝对精神学说结合起来理解黑格尔的政治建构,在其看来,作为客观精神的法的概念的现实化结果,就是依循实定法运作的市民社会。这一解读进路与马克思提出的批判前提不谋而合。循此思路,马克思对内部国家制度的批判,看似指向国家的组织架构,实则是基于错位的市民社会关系,探问黑格尔以逻辑学方法架构法哲学的理论局限。当马克思评价“整个法哲学只不过是逻辑学的补充”[11](22)之时,其已然抓住了法哲学“抽象现实性”的基础。接下来要做的,便是将黑格尔法哲学遮蔽的现实经验,还原为“出发点的事实”,并重构人的现实存在。
  一方面,马克思在对长子继承权及等级要素的考察中意识到,黑格尔试图以财产的人格化实现普遍意志在国家中的持存,这一做法掩盖了人格关系矛盾状态的现实前提,即私有财产法权关系。黑格尔政治理论架构出的政治现实以社会领域的流动性为基础,市民社会的流动又基于议员的政治参与来实现。然而,私有财产对市民社会内部关系的决定性塑造作用使得等级中介无法在现实中发挥作用,市民社会的僵化成为定局。(公众号: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这决定了黑格尔通过法哲学扬弃自然法和搭建通达伦理国家的政治架构的努力终究是徒劳。就现实而言,近代市民社会的延续性矛盾无法在这一政治方案中得到根除。就理论来说,囿于客观精神的整体性框架,黑格尔法哲学方案一旦落实至现实中,便高度依赖国家制度对社会关系的调节,但此时国家制度本身已受私法关系左右。可见,黑格尔法哲学方案的实践限度在于政治国家的组织方式无法实现理想中的社会自由。
  要想走出理论僵局,就需要崭新的破题方式。在对罗马法和日耳曼法的对照评论中,马克思将财产和社会意志的设定关联起来,经由对代议制议员的身份考察,确认了公民的双重身份,并在社会运作的现实关系中反思这一身份,“人的社会不是一种给定的材料,而是人的效用的一种结果”[16]。社会是一种主词,‘特殊的人格’的本质是它的社会特质。在批判了私法人格的神秘抽象性后,马克思指出,对人格的现实观念的正确考察需要还原现实的人的经验存在。基于以上分析可知,马克思之所以将民主制作为君主制的真理提出,并非是主张某种特定的政治制度,而是因为民主制中“作为特殊国家制度的社会化的人”[11](40)能够取代抽象人格的神秘性,表征人的现实存在。质言之,在否定了法哲学的理论起点后,马克思不再像黑格尔一般拘囿于意志关系和政治存在的抽象言说,而是从私有财产和政治国家的关系来考察人的社会性存在,这也构成了《论犹太人问题》乃至《手稿》等文本的一贯线索。
  另一方面,马克思是通过将黑格尔对伦理国家的政治性建构置于历史过程中,来反观作为社会历史特定阶段的市民社会的政治表现。在揭露出作为意志关系的私有财产实质时,马克思“精确地分析了涵盖社会劳动秩序的每个阶段中每项财产的功能模式”[18],使私有财产的发展样态反射出人的现实生存状况,之所以要在此后围绕私有财产和市民社会的结构展开历史性批判,意在将法哲学的理念主体置换为市民社会这一现实主体,以还原被德国政治意识和法意识所遮蔽的市民社会原像。质言之,私有财产法权关系和政治制度之间的矛盾被马克思把握为市民社会历史变迁的投射,借此分析“经验的事实在其经验的存在中具有一种与它自身不同的意义”[11](12)的原因。当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把德国的问题归结为“国民经济学或私有财产对国民的统治”[11](204)时,其目标已经转向对社会历史特定阶段的财产关系和不同权利形式的市民社会物质基础的追问,而《手稿》中对政治经济学问题的处理焦点,就必然是私有财产的表现形式和市民社会历史变迁间的关联。其中,马克思在对地产的社会史梳理过程中,通过将地产概括为私有财产的第一个形式,并进一步划分动产和不动产,扩大了私有财产的考察类别。当马克思意识到“在现实中,私法、道德、家庭、市民社会、国家等等依然存在着,它们只是变成环节,变成人的存在和存在方式”[17](108)之时,其便要透过私有财产法权关系的变动表现来审度人类社会不同历史阶段的存在样态。
  《德意志意识形态》的写作,使得出自黑格尔法哲学中的市民社会概念获得了崭新定义,这一定义的根据是生产力发展阶段的物质交往关系,其中包括两个层次的意涵:一是“真正的市民社会”这一随资产阶级发展起来的历史性社会形态;二是标志着直接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这种社会组织在一切时代都是构成国家的基础以及任何其他观念上层建筑的基础,并为市民社会作为政治经济学批判的普遍对象奠定基础。随后,同样始于私法领域,马克思将批判指向作为私有财产最高表现的资本,并将议题由政治、法律和哲学传统中的“人的条件”转变为价值、货币以及地产和雇佣劳动[8](229)等各经济要素的宏观考察、结构化剖析。概而言之,基于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青年马克思才得以在私有财产批判语境中,透视作为社会历史特定阶段的市民社会的现实表征与内在局限。
四、结论
  按惯常理解,《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是马克思“未完成”的“不成熟”文本,处于仅以抽象方式探讨人本质的阶段,抑或仍局限于纯粹政治学分析与抽象人本学演绎。然而,若以私有财产批判为线索理解市民社会的转向意义,该文本真正的理论价值将体现为以下两方面内容。
  第一,确证经由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所实现的市民社会转向并非是研究对象的转换而只是问题的纵深。马克思从未单独关注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也无须专门展开研究。自1843年以来,马克思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性分析并非是对黑格尔哲学的全然拒斥,而是赋予其革命性的转向。这之所以对唯物史观的形成而言是构成“本质重要的思想事件”[19],是因为其推动了马克思哲学特质的形成,即在意识形态批判中回溯真实的历史。黑格尔的国家理论只能与现代国家的现实相和解,既然其无法“使各种历史形式的国家成为适宜批判对象”[8](164),那么这一仅仅“为历史的运动找到抽象的、逻辑的、思辨的表达”[17](94)的法哲学,在根本上就是缺乏开放性的。通过把握人的政治存在之于黑格尔国家制度架构中的悖论性,马克思从根本上否定了局部性的政治改造,并通过深入市民社会变迁的历史图景,挖掘出推动市民社会实现形态跃迁的物质力量。如果说唯物史观“意味着同一般意识形态(及其哲学后盾)的批判性脱离,它意味着全面而彻底地解除思想、意识、观念等等对于现实世界的支配”[19],那么这一革命作用的发挥实则依赖于马克思私有财产批判的逐步深入。
  第二,以私有财产批判为线索理解青年马克思的市民社会转向,而非以此为界将马克思主义切分为政治批判、政治经济学研究等不同阶段,便于我们厘清马克思主义和黑格尔理论之间的不同点,并突显政治经济学批判之于唯物史观的内在性。马克思既不是在《手稿》中才对黑格尔哲学及其辩证法展开批判,也不是由此彻底实现了自身辩证法的建构。究其根本,辩证法不是一种外在于社会内容的形式框架,(公众号: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而是将现实本然从抽象哲学范畴的遮蔽中还原出来的动态历程。马克思在私有财产批判语境中,对作为社会历史特定阶段的市民社会的现实表征与内在局限的透视,构成他日后以政治经济学批判方法解剖市民社会,并探究人类社会历史变迁规律的理论前奏。重新确证马克思市民社会转向的深层动因和真实意涵,我们或可对费尔巴哈的“主谓颠倒”方法论之于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理论意义,以及费尔巴哈唯物主义与马克思哲学的关联和差异等问题再行判别。与此同时,我们对马克思后续著作的解读,尚需关注黑格尔哲学究竟是如何在政治经济学批判的过程中既作为理论资源,又作为批判对象,促使马克思重构人类社会历史的描述方式。
  作者简介:温权,南京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唐莉维,南京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网络编辑:同心
  来源:《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