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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 强:评奥尔曼关于马克思辩证法的思想

来源:《哲学动态》2011年第5期 发布时间:2012-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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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伯特尔•奥尔曼( Bertell Ollman) 被国内学者誉为20 世纪70 年代以来英美“辩证法的马克思主义”的主要代表,“美国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研究的领军人物”。[1]但国内对于其辩证法思想的研究并不多,仅有的数篇文献也只是非常简单地介绍其个别观点,并没有对他关于马克思辩证法的思想进行深入的评价,这与国内的赞誉是极不相称的。国内目前有他的译著两本: 一本介绍他的市场社会主义思想;另一本是关于马克思辩证法思想。而国内目前尚没有他的《辩证法探究》一书。本文试图对奥尔曼关于马克思辩证法的基本观点进行评价,以判断其在辩证法问题研究中的成就与不足。

  

  学术界对于马克思的辩证法的态度,大致可以分为三种: 一种是基本否认; 另一种是支持,并将辩证法作为马克思的方法的核心; 第三种认为辩证法应限定于人类社会,而自然辩证法则应该被拒绝。[2]奥尔曼反对第一种和第三种看法,但与第二种又稍有不同。他认为马克思辩证法的核心既不是“总体”、“矛盾”,也不是“否定之否定”、“本质”,而是“内在关系”。[3]他将“内在关系”和“抽象”一起作为马克思辩证法的最重要部分。[4]奥尔曼高度赞扬马克思的辩证法,认为辩证法是理解、评价和应用马克思所有理论的前提; 是研究由不断发展变化而又相互依存的过程所构成世界的唯一明智的方法,也是解读这一方法的最主要研究者马克思的唯一明智的方法。[5]对于认为辩证法只适用于社会而不适用于自然界的说法,奥尔曼认为,现实不允许这种绝对的划分,因为人本身就是思想、社会和生物的综合体。[6]

  关于什么是辩证法,奥尔曼认为,辩证法把世界作为一个不断变化的相互联系的整体。辩证法用关于事物的“过程”观( 包含着事物的历史和可能的未来) 和“关系”观( 把一种事物与其它事物之间的联系当做该事物本身的一部分) 取代了关于事物的常识( 认为事物有其历史,但与其它事物之间的联系是外在的) ,并以这样的“过程”观和“关系”重构了我们关于世界的思想。[7]

  从奥尔曼对关系和变化的强调看,他关于辩证法的基本认识与恩格斯的观点基本相同。恩格斯对辩证法的认识有三个基本点: 第一,认为世界是不断发展变化的,这一点在《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中恩格斯反复强调; [8]第二,强调世界是相互联系的整体,在《反对林论》中“有机界”部分,恩格斯重点论述了事物的相互联系问题; [9]第三,强调辩证法适用于自然界、人类社会和思维。在这三个方面,奥尔曼与恩格斯是相同的。

  

  奥尔曼对马克思辩证法的研究重点和最有代表性的成就表现在两个方面: 即“内在关系哲学”和“抽象”。他强调要将两者联系在一起进行研究,因为两者是马克思辩证法的两个支柱,即马克思辩证法的核心和认识论的核心。[10]

  我们首先看奥尔曼关于“内在关系哲学”的观点。所谓“内在关系哲学”即构成整体的那些关系表现在它的部分之中,而且每个部分是什么可以通过它本身与其它部分甚至整体内的所有事物之间的关系来确定。[11]奥尔曼认为,内在关系哲学起源于巴门尼德,在斯宾诺莎的著作中首次获得显著的地位,经过莱布尼茨的发展,在黑格尔那里得到了比较系统的表述。

  奥尔曼认为,马克思不但应归于内在关系哲学,而且内在关系哲学还是马克思辩证法的核心。其根据如下: ( 1) 马克思发表过与这一学派核心思想相一致的论述。[12] ( 2) 虽然马克思没有把事物主体当做关系的明确论述,但有他把人和自然当做相互之间具有内在联系的关系的论述。[13] ( 3) 马克思认为事物与社会关系之间的关系也是内在关系。[14] ( 4) 不把马克思归结为内在关系哲学会导致马克思与滋养他的哲学传统彻底决裂。[15]奥尔曼认为,与黑格尔为代表的内在关系哲学相比,马克思接受了黑格尔关于整体与部分之间关系的基本观点,但废除了其唯心主义的内容,同时从哲学、政治学和经济学等方面给从黑格尔那里继承的概念赋予了新的含义。[16]

  有学者认为,奥尔曼将马克思归属于内在关系哲学是错误的,因为“内在关系”的观念将使认识成为不可能。该学者认为,既然整体中各部分都是相互联系的,如何从相互联系的整体中将个体分离出来是认识的关键,因为认识只能从个体开始。[17]而且即使做到了对整体中部分的个体化,这一个体化的认识是否正确也是未知的。[18]另外,为了认识一个体而认识与之相关的所有关系也是不必要的。[19]笔者认为,这些质疑并不能驳倒内在关系哲学。认识只能从个体开始并不否认整体中各部分之间的相互联系; 个体化过程中的正误问题是一个经验问题,是可以验证和检验的; 而为了认识个体是否需要认识所有与之相关的关系也是个具体的实用性问题,是否需要这样做与人们的现实需要有关。

  笔者认为,即使我们认可奥尔曼将马克思归属于内在关系哲学的看法,但将内在关系哲学关于整体与部分之间关系的观念作为马克思辩证法的核心,还是存在着以下问题:

  首先,将内在关系哲学关于整体与部分之间关系的观念作为马克思辩证法的核心与马克思本人对辩证法的解释和运用并不一致。我们先从马克思关于辩证法的直接论述开始。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二版跋》中对辩证法的论述有三处: 马克思在转引他人对《资本论》方法的评价时,强调的是如何发现资本主义变化的规律,即“在他看来,除此而外,最重要的是这些现象变化的规律,这些现象发展的规律,即它们由一种形式过渡到另一种形式,由一种联系秩序过渡到另一种联系秩序的规律。”[20]在对比与黑格尔辩证法的不同时,马克思强调的是唯物主义反映论,即“我的辩证方法,从根本上来说,不仅和黑格尔的辩证方法不同,而且和它截然相反。在黑格尔看来,思维过程,即他称为观念而甚至把它变成独立主体的思维过程,是现实事物的创造,而现实事物只是思维过程的外部表现。我的看法则相反,观念的东西不外是移入人的头脑并在人的头脑中改造过的物质的东西而已。”[21]在说明辩证法的本质时,马克思强调的同样也是变化,即“辩证法在对现存事物的肯定的理解中同时包含对现存事物的否定的理解,即对现存事物的必然灭亡的理解; 辩证法对每一种既成的形式都是从不断的运动中,因而也是从它的暂时性方面去理解; 辩证法不崇拜任何东西,按其本质来说,它是批判的和革命的。”[22]《1844 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对《精神现象学》中思辨逻辑的批判和《神圣家族》中对思辨逻辑的批评都集中在黑格尔如何颠倒了思维中的主、客体关系。从马克思这些关于辩证法的明确论述看,他并没有将整体与个体关系作为辩证法的核心加以突出。

  从马克思对辩证法的实际运用看,《资本论》中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分析固然把资本主义作为一个有机的整体看待,但其重点仍是在强调资本主义的暂时性。《资本论》的主题就是从逻辑上论证使资本再生和增殖的条件如何走向自己的反面,从而证明资本主义社会也是一种暂时性的社会形式。

  因此,即使认可整体与部分之间相互联系是马克思辩证法的一个基本方面,但马克思所突出强调的却是辩证法关于发展变化的观念。

  其次,“内在关系哲学”的定性并没有突出马克思在这个问题上的特色。笔者认为,在整体与部分关系问题上,马克思突出的并不是整体与部分之间的相互体现,而在于强调各个要素、部分或环节在具体整体中地位的不一致。例如,资本概念是《资本论》中诸概念的核心,其他概念都受资本概念的影响和制约; 在生产、消费、分配、交换四环节中,虽然各个环节之间相互影响,但生产在所有环节中占主导地位。

  最后,将内在关系哲学的关系观作为辩证法的核心观念并不比其他观点优越。如果将“内在关系”作为辩证法的核心观念,那么“内在关系”与发展变化又是什么关系呢? 在解释这一关系时,奥尔曼认为,内在关系的实质就是相互联系,而相互联系的实质是相互作用。这虽然能解释内在关系与发展变化的关系,但对内在关系的这种理解显然比“矛盾”概念还初级。因为“矛盾”概念对事物间或事物内部之间的相互作用进行了进一步的划分,即对立统一关系。而毛泽东关于主要矛盾与次要矛盾、矛盾的主要方面与次要方面的界定,则将这种关系进一步深化。“内在关系”虽然能解释事物的发展变化,但这种用法的“内在关系”与“矛盾”的含义是近似的。如果认为“内在关系”是辩证法的核心,那就没有必要否认“矛盾”在辩证法中的核心地位了,因为“矛盾”概念比“内在关系”的解释更具体和全面。

  奥尔曼将马克思辩证法的方法描述为四步: 第一步是分析,寻找资本主义现实中的各种联系; 第二步是历史化,寻找这些联系在过去最主要的前提条件; 第三步是展望,将主要的社会矛盾从过去开始,经由现在向未来进行思考,一直达到或超越它们在未来得以解决的状态; 第四步是组织,在现在中寻找未来的前提条件,并利用它们来发展你们的政治策略。[23]这四步中, “分析”在于寻找重要的关系,“历史化”和“展望”是对这种关系的来源和发展趋势的考察,而政治策略则是对所发现关系的应用,因而,这四步的核心在于发现社会中重要部分之间的关系。奥尔曼一再强调马克思从内在关系分析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但由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内在关系是多种多样的,马克思的分析必然要对各种各样的

  关系进行抽象,其结果必然是对资本主义社会中个别要素之间关系的分析。由于否定了“矛盾”说,奥尔曼在阐述这些关系时,没有明确说明马克思是从哪些关系分析资本主义产生和发展趋势的。事实上,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现状、历史和未来趋势的分析是从生产方式与所有制之间的关系切入的。在《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中,恩格斯对资本主义产生和发展趋势的分析也是从生产方式与所有制之间的关系展开的。如果承认了这一分析思路,其实就是承认了“矛盾”理论,即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对立统一。这也表明奥尔曼所说的内在关系理论的进一步延伸就是矛盾理论。

  三

  关于什么是抽象,奥尔曼认为,看了什么和看到了什么不是一个问题,抽象就是确定这种界限的精神活动,也就是把世界分解为我们用来思考的精神活动[24]; 其实质就是从特定的角度对认识对象进行简化,是认识活动的第一步[25]。抽象之所以必不可少,因为事物是相互联系的整体,对整体的认识只能从个体或局部开始,这就必须对整体进行某种简化处理。[26]奥尔曼关于抽象的认识与列宁关于认识的看法基本相同。列宁曾经说过: “如果不把不间断的东西割裂,不使活生生的东西简单化、粗糙化,不加以割碎,不使之僵化,那我们就不能想象、表达、测量、描述运动。思维对运动的描述,总是粗糙化、僵化。不仅思维是这样,而且感觉也是这样; 不仅对运动是这样,而且对任何概念也都是这样。”[27]只不过列宁说的是思维或人的认识,而奥尔曼说的是抽象。

  奥尔曼认为,在马克思的用法中,抽象的含义有四种: 第一,指把世界分解为我们用来思考它的精神结构的精神活动; 第二,指这个过程的结果,即现实被分成的实际部分; 第三,指不恰当的精神建构; 第四,指为意识形态的抽象提供客观基础的现实世界中与资本主义的职能有关因素的一种独特组织。在这四种用法中,第一种用法是马克思的主要用法。[28]在抽象问题上,奥尔曼的独到之处在于对马克思抽象方式的揭示。他认为,马克思的抽象主要有三种方式: 一是范围的抽象,即将被抽象的部分限定在一定的范围,这一范围既有空间也有时间上的含义。例如,马克思的研究集中在资本主义时代,而不是以前或未来的社会。二是概括层次,即在特定的范围内,抽象出一个特定的层次。对于马克思来说,主要是针对人类社会,而不是自然界。三是角度。在确立范围和概括层次的同时,抽象还在一种关系内部确立了一个角度,从这里考察、思考和整合关系中的其它成分,同时,这些关系的总和也变成了一个理解其所属的更大系统的角度,既提供了研究和分析的起点,又提供了研究和分析得以在其中进行的视域。[29]如马克思从经济角度对资本主义进行研究。

  奥尔曼对马克思抽象方法的上述划分对他解决以下问题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笔者认为,这也是他在马克思抽象方法问题研究上的成功之处:

  第一,成功解释了马克思如何用抽象方法表现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发展变化和整体性问题。以往虽然都承认马克思将资本主义看做不断发展变化的有机体,但对马克思如何从思维上再现这一特点则缺乏深入的分析。以往的文献更多侧重的是马克思如何再现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整体性,而对马克思如何表现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发展变化的研究并不多。奥尔曼的研究不但兼顾了这两个方面,而且还将两者联系在一起。奥尔曼认为,马克思用抽象方法从两个方面表现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发展变化和整体性。从整体的角度,马克思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看成一个过程,将其产生、发展趋势都看成是现状的构成部分,从而将过去、现在和未来联系了起来,通过这一联系表现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发展、变化和要素之间的联系。从微观层面,马克思将部分或个体看成整体的从属部分,将这些个体或部分抽象为整体的一个环节、一种形式或要素,从而既突出了部分之间的内在联系,也解释了整体运动变化的微观基础。[30]

  应该指出的是,从过程的角度和从整体与部分或要素之间的关系分析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的研究并不是奥尔曼的首创,但将马克思的抽象方法、过程观和整体观联系在一起,这还是很有新意的。

  第二,对马克思概念含义的多样性进行了有力的辩护。一般认为,马克思著作中的概念缺乏明确的界定,一个概念往往有多种含义。关于这一特点有截然不同的评价,有人认为是马克思的优点,有人认为是马克思的缺陷。对于马克思这一特点的辩护,以往只从事物是相互联系的角度进行解释,而忽视了从认识论角度进行论证。奥尔曼的特点在于将本体层次的内在关系理论与认识论层次的抽象相结合。从内在关系理论的角度看,既然资本主义社会是一个不断变化的整体,并且这一整体中各要素以及要素与整体之间又存在着多样的内在关系,那么,无论是对这一整体还是其中要素的认识都必须从多种联系中进行才能达到全面的理解。如果以概念或范畴来表示这些内在联系的内容,由于联系的多样性和复杂性,概念或范畴的内涵也必然是多重的,其表现就是同一概念或范畴在不同的语境中有不同的含义。需要指出的是,奥尔曼是在解释马克思的关系观时对马克思概念含义的多样性进行了辩护,并没有提及抽象问题。笔者认为这是他的一个失误。因为奥尔曼一直强调要将内在关系理论与抽象理论联系在一起进行研究,但在解释马克思的概念含义问题时却只运用了内在关系哲学的观点。

  从抽象的角度讲,既然人的认识只能从特定的范围、角度和层次开始,那么由于范围、角度和层次的不同,所获得概念或范畴的内涵也必然有所不同。我们以奥尔曼关于马克思概括层次的分析为例。奥尔曼把马克思的概括层次分为七层,他认为马克思的抽象虽然主要集中在其中的个别层次,但有时也涉及其他几个层次。由于在不同的层次涉及的属性不同,而同一事物又同时处于不同的层次,那么从不同的层次出发对同一事物进行的描述也必然不同,但这些不同的描述所表达的却同时都是同一事物的属性。奥尔曼举例说: 人可以同时处在个人、资本主义社会、阶级社会、人类社会、动物界、自然界等几个层次中,那么从这几个层次对人进行的描述必然是不一致的,但这种不一致并不是逻辑混乱的标志,而是由事物本身内在关系的复杂性和人的认识过程共同决定的。[31]因此,一个概念具有多重含义是整体中的内在关系与认识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抽象所产生的必然结果。

  第三,对意识形态的产生机制和性质进行了很好的解释。奥尔曼从抽象的几种方式出发对产生意识形态的认识论基础进行了很好的说明。他认为,马克思并没有将意识形态作为纯粹的谎言予以批判,或断言它是完全错误的,而是把意识形态当做过于狭窄的、局部的、模糊的或片面的认识。之所以会有这样的认识,原因在于错误的或者不适当的范围、概括层次和角度的抽象,这些抽象及其含义没有被如其所是地加以理解。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错误不仅在于将分析限制在一个单一的角度,而且在于被选择的一个或少数几个角度,要么掩饰要么歪曲了资本主义的本质特征。[32]以往对意识形态的解释过分倚重于利益冲突理论,这一解释虽然有说服力,但并不完善。与从利益角度对意识形态的解释相对比,奥尔曼从抽象的方式上进行的解释显然更有说服力。因为利益解释只是说明了产生意识形态的动机,而从抽象方式进行的解释则从认识论的角度揭示了意识形态的形成机制。

  奥尔曼关于马克思抽象方法的观点也存在着明显的不足。他关于抽象方法的观点有两个要点: 第一,强调抽象是思维或思考过程不可或缺的第一步; 第二,强调抽象在马克思的认识论中处于核心地位。我们就从这两点出发对奥尔曼在抽象问题上的不足进行评析。

  其一,说抽象是思考过程的不可或缺的第一步并不是完全恰当的。按照奥尔曼的说法,马克思选择资本主义时代作为研究对象是范围的抽象,对研究资本主义社会的选择是一种层次抽象。那么,马克思为什么选择研究资本主义社会中的现实问题,即马克思本人的学术兴趣为什么在此而不在于其他问题呢? 这显然与马克思的理想有关,即马克思从中学时期就树立了为全人类的幸福而工作的理想。所以,说抽象是认识活动的第一步显然忽略了价值观念对于认识活动的影响。

  其二,将抽象作为马克思认识论的核心显然过高估计了抽象的地位。按照奥尔曼的观点,抽象就是思维从特定方式对于研究对象的简化,抽象是所有人思考活动的第一步。那么,为什么这第一步能在马克思的认识论中处于核心地位呢? 如果说没有抽象就没有思维活动,那只能说明抽象是思维活动的必要组成部分,并不能说明它就是思维活动的核心。而如果认为思维活动本身就是对研究对象的抽象,这其实是将抽象方法泛化为研究活动或方法的总称了,这也就没有必要说抽象是马克思认识论的核心了,而直接说马克思的认识论就是抽象就可以了。如果“核心”指的是关键性的步骤或方法,我们不妨对照奥尔曼关于抽象作用的解释。奥尔曼认为,马克思抽象的三种方式分别确定了研究的范围、层次和角度。范围、层次和角度显然在于确定具体的研究对象或目标,但对于解决具体问题来说,确定了具体研究对象只是问题的真正开始。以马克思为例,当马克思确定了从经济角度对当代资本主义社会进行研究的范围和层次之后,不但资本主义社会的内在矛盾和发展趋势等问题没有解决,就连价值、剩余价值的概念也没有解决。如果说由于抽象限定了研究的范围、层次和角度而成为马克思的认识论的核心,那么,促使马克思做出上述限定的方法岂不更重要? 岂不更有资格成为马克思认识论的核心?

  在对于抽象的理解上,奥尔曼的失误在于: 一方面将抽象理解为思维对研究对象的简化,另一方面又将马克思的抽象概括为三种方式,即范围、层次和角度。前者其实是将抽象等同于认识活动,而后者则将抽象界定为如何确定具体的研究对象和目标。后者可以归结为前者的一部分,而前者则无法为后者所涵盖。因此,如果从前者去理解抽象在马克思认识论中的作用,由于抽象就是认识活动本身从而造成实无所指。而如果从后者理解抽象在马克思认识论中的作用,抽象只是起着确定研究对象和目标的作用。因此,无论奥尔曼将抽象界定为两者之中的哪一个,将抽象作为马克思认识论的核心都是不成立的。

  基于上述原因,说马克思的抽象是非常有特色是恰当,而将抽象作为马克思方法的核心是不合适的。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马克思的辩证法问题上,奥尔曼对于内在关系哲学与抽象的研究,是有一定深度和特色的,称得上是他的代表性成就。但他将内在关系哲学和抽象作为马克思辩证法的核心,显然只认识到了马克思辩证法的次要方面,而忽略了其主要方面,因而并没有发现马克思辩证法的主要特色。

  注释

  [1]段忠桥: 《20 世纪70 年代以来英美的马克思主义研究》,《中国社会科学》2005 年第5 期。

  [2]Sean Sayers, Dialectic in Western Marxism, http: / /www.kent.ac.uk /secl /philosophy /articles /sayers/westernmarxism.pdf。

  [3][4][5][6][7][10][11][12][13][14][15][16][24][25][26][28][29][30][31][32]奥尔曼: 《辩证法的舞步——马克思方法的步骤》,田世锭、何霜梅译,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第76 页; 前言第Ⅶ -Ⅷ页; 第203 -204 页; 第87 页; 第6 - 7 页; 前言第VII -Ⅷ页; 第87 页; 第40 页; 第41 页; 第42 - 43 页; 第43 页; 第49页; 第73 页; 第243 页; 第73 页; 第75 页; 第92 - 93 页; 第77、84 页; 第111 - 112 页; 第130 页。

  [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 卷,人民出版社,1995,第732 - 740 页。

  [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 卷,人民出版社,1995,第406 - 424 页;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 卷,人民出版社,1995,第245 - 247 页。

  [17][18][19]J. E. Pike,From Aristotle to Marx-Aristotelianism in Marxist Social Ontology,Ashgate Publishing Ltd,1999,p. 173,p. 174,p. 176 页脚注释中假面人推论( The masked man fallacy) 。

  [20][21][2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 卷,人民出版社,1972,第20 页; 第24 页; 第24 页。

  [23]关于这四步的图示及说明,参见奥尔曼的个人网站,http: / /www. nyu.edu /projects /ollman /docs /why_ dialectics.php。

  [27]列宁: 《哲学笔记》,人民出版社,1974,第285 页。

  ( 作者单位:河南大学马克思主义研究院)

  

  网络编辑:张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