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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琳 李云鹏:数字资本的运行规律与中国特色作用机制分析

发布时间:2024-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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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世纪以来,我国数字技术得到了空前发展并逐步渗透到经济社会的方方面面,与此同时以数字技术为基础的数字资本也获得快速扩张,这在有效提升资源配置效率、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同时,也引致了数字平台垄断、数字劳动异化等新现象、新问题。如若不对数字资本的运行规律和作用特征进行深入考察,并在此基础上积极通过外部制度予以规范和调整,则很可能会使得社会财富进一步向数字资本集中,继而阻碍我国向共同富裕目标的稳步推进。为此,本文旨在遵循从抽象到具体的基本线索,先从“资本一般”到“数字资本特殊”,解析数字资本运行的一般性逻辑和特殊性逻辑,厘清数字资本的特殊增殖方式及其对经济发展的正反两方面作用;再从“数字资本一般”到“中国数字资本特殊”,阐明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数字资本的运行还会受到宏观、中观、微观等不同层次外部制度的约束作用,以及公有资本的引导、统筹和联通作用,继而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数字资本作用机制和正向作用收敛趋势;最后落脚到我国数字资本运行中的现实问题,提出更好促进我国数字资本良性有序运行的对策思路。

一、数字资本的增殖方式与双重效应:从“资本一般”到“数字资本特殊”

  (一)数字资本的一般性特征及其双重效应

  所谓数字资本,是伴随数字技术发展而逐渐出现的,以数据、软件、平台等数字产品为物质载体来进行价值增殖的特殊资本形态,其实质仍是追逐价值增殖的经济关系。根据对数字技术的运用程度的不同,数字资本可以分为大致三个层次:(1)以数字技术本身为产品的资本,如数字技术研发和提供数字技术服务的企业;(2)以数字技术为核心生产技术并生产数字产品的资本,包括生产有形的电子产品和无形的软件或平台的企业;(3)将数字技术较大程度引入传统经济活动的资本,如进行数字化转型的实体企业。然而,不论是哪一层次的数字资本,其作为资本的一种形式,均遵循着资本一般所具有的性质和规律,尤其是资本所具有的增殖性、运动性、垫支性等基本特征。

  数字资本遵循资本一般所具有的基本特征和属性,为此其持续积累的基本效应也与资本一般相同,即具有正反两方面双重作用。马克思对资本作用的揭示是深刻且辩证的,其一方面阐述了剩余价值规律下个别资本通过追逐超额剩余价值而事实上推动全社会技术进步的正向机制;另一方面则揭示了这种动力机制背后不可调和的内在矛盾,即伴随效率提升而产生的日益严重的贫富差距、两极分化问题,以及由此引致的社会供需失衡和经济危机。马克思对资本所具有的这种双重性作用的揭示,延续了其关于商品二因素、劳动二重性理论的一贯逻辑,即分别从物质的生产力维度和本质的生产关系维度来理解经济范畴。遵循这一基本逻辑,则数字资本也同样具有双重性作用,即从物质的生产力维度而言,数字资本的运行和积累能够“把巨大的自然力和自然科学并入生产过程”甚至全面渗透到分配、交换、消费等各个环节,继而有利于资源配置效率和生产力水平的提升;但从本质的生产关系维度而言,在私有制条件下,由于数字资本具有增殖性和垫支性,为此也同样遵循剩余价值规律和资本积累一般规律,继而具有引致贫富差距、两极分化的负面效应。

  (二)数字资本的特殊增殖方式与双重作用效应强化

  数字资本这一资本特殊范畴的存在,一是依托新部门的出现,即伴随数字技术的不断发展,开始出现以数字技术研发或提供数字技术服务等为核心经济活动的行业和部门,与产业部门、商业部门、银行业部门等类似,数字经济部门的资本运行也具有一定的特性;二是依托新增殖方式的出现,即数字技术不仅形成了相关的部门,同时其跨时空性和虚拟性又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这种部门间的界限,使得数字资本的增殖渠道和借以增殖的生产要素类型进一步拓宽,继而形成了相比以往资本类型而言具有特殊性的增殖方式。具体而言:

  其一,数字资本增殖依赖于新的技术条件即数字技术,其能够强化资本对劳动的控制,从而拓展数字资本获取剩余价值的直接来源。足够的数字技术条件是进行数字劳动过程的基础和前提,从而也成为数字资本价值增殖的必要物质载体。且数字技术以及在其基础上形成的新的监督形态——数字监督,还拓展了数字资本价值增殖的空间,这一点在绝对剩余价值生产和相对剩余价值生产两个层面均有所体现。且数字技术的作用是动态强化的,其可伴随数据输入量的增加而进行控制优化,继而持续加强绝对和相对剩余价值生产。

  其二,数字技术衍生了新的要素类型即数据要素,其在被数字资本所独占的条件下,成为数字资本获取剩余价值的新条件和新手段。在数字经济时代,数字资本所能够独占的生产资料被进一步拓展了,增加了“数据要素”这一新的重要内容。这是因为,数字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使得各项经济活动除本身意义以外获得了数据化的“副现象”存在形式,即活动数据。且这些活动数据一旦生产完成,便产生了相对独立的存在方式和特有的运动过程。其结果是,对数据这种新型资源或要素的提取、独占和使用成为数字资本的新的增殖条件和手段。

  其三,数字技术和数据要素催生出新的组织形式即数字平台,从而为数字资本向全社会索取剩余价值提供了新路径和新机制。数字平台是在数字空间内通过数字技术搭建的数字化交易或活动场所,也即数字化市场,其出现使得快速占有海量数据成为可能。平台用户数据不仅可以通过算法转化为数据产品,继而为数字资本带来交换价值;还可以用于优化产品和服务,继而吸引更多用户,实现平台数据的持续累积,产生类似于级差地租甚至垄断地租的租金收入;最终形成数字资本对全社会剩余价值的索取机制。

  数字资本的以上特殊增殖方式使得其对经济发展的正反两方面效应被进一步放大。即一方面,数字技术的底座性、数据要素的共享性以及数字平台的资源配置有效性,使得数字资本具有更强且更具社会性的优化资源配置和提升劳动生产率的正面效应;但另一方面,数字资本积累也加快了其与劳动者、消费者甚至其他资本之间的利益分化,从而具有更加快速但却更加隐秘的扩大社会财富分化的负面效应。这种二重性逻辑构筑了解析数字资本运行作用的辩证框架,同时也为分析不同社会基本制度下的数字资本提供了可拓展的窗口。

二、我国数字资本的特殊作用机制:从“数字资本一般”到“中国数字资本特殊”

  (一)我国数字资本运行负面效应的多元约束机制

  数字资本的价值增殖立足于新的技术条件、要素条件和组织条件,为此其积累和运行具有更加显著和强化的负面效应。但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这种负面效应还会受到宏观、中观、微观等多个层面的约束机制作用,继而使其控制在一定范围和界限之内。

  在宏观层面,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能够对数字资本运行的负面效应发挥根本性约束作用。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将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完善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这是我国数字资本运行的根本制度基础,同时也是从顶层设计角度约束数字资本积累负面效应的制度保障。其中,“公有制为主体”约束了数字资本运行负面效应的作用界限,“按劳分配为主体”约束了其负面效应的作用程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则为我国数字资本的运行提供了市场与政府的双重调节手段。

  在中观层面,我国适时推进的反垄断、反算法操纵等数字监管,能够对数字资本运行的负面效应发挥直接性约束作用。伴随数字经济发展过程中平台垄断、信息安全等负面问题逐渐凸显,我国开始不断强化对数字资本的监管和治理,发挥了适时、有力的直接约束作用。在适时性方面,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以及党的领导,决定了我国能够更加自觉地发挥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的反作用,继而使得对数字资本负面效应的监管和调控更加适时、及时,甚至具有一定战略前瞻性。在能动性方面,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党对经济工作的全面领导以及我国独特的“中央-地方”政府层级结构,保障了我国政府既会适时加强数字监管,同时又能够达到较强的监管力度和较快的监管效果。

  在微观层面,我国公有数字资本与非公数字资本之间的多元互动关系,还能够发挥对数字资本运行负面效应的微观约束作用。如公有资本在数字技术创新方面发挥着重要的引领者和组织者的作用,这种以国家宏观战略和人民利益为导向的数字技术创新将会调节非公数字资本纯粹以价值增殖为导向的技术创新方向,弱化数字资本运行的负面效应;公有资本的现代企业制度改革使其能够与非公数字资本之间形成更多的市场合作与市场竞争,这有利于约束数字经济领域在获取、占有、使用数据等方面的不规范行为;公有资本还可以通过持股参股等形式参与到非公数字资本的具体运行过程之中,发挥对数字资本企业的微观监督作用。

  (二)我国数字资本运行正面效应的统筹放大机制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与数字资本的结合,还能够推动其原本已放大的正面效应得到进一步的统筹和强化,并更好地应用于符合国家发展需要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这种统筹放大作用主要通过如下具体机制得以实现:

  其一,我国公有资本的技术创新策源功能,有助于拓展数字资本所具有的产业升级效应。公有资本不一定是数字技术创新的具体实施者,但却能通过“提出创新需求-影响创新利益驱动-引导创新核心方向-推动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融合”这一作用路径,成为数字技术创新需求的提出者、引导者和支持者。这一方面保证了私有数字资本具有足够的市场发展空间和自主创新动力,另一方面也确保了那些关系到国家战略的关键数字技术创新能够得到足够的攻关力量,并推动数字技术更多应用于实体经济的产业升级和现代化发展,激发和拓展数字资本在产业升级方面发挥的正向作用。

  其二,我国公有资本的数据获取与整合功能,有助于放大数字资本所具有的信息共享效应。公有资本往往在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领域存在,承担着一定的国家战略目标,从而其通常具有更广泛的用户覆盖度,这使得公有资本具有更强的数据获取以及数据整合基础,同时也具有更强的数据和信息共享的基础动机。为此,在公有资本与非公数字资本的合作和竞争过程中,将促进各领域数据的进一步对接和整合,从而一方面增强数据共享,使得私有企业将竞争焦点回归于产品和服务提升,而非着力于数据垄断;另一方面则在合理范围内提升数据的公共性和开放性,延伸数字资本在社会信息共享、劳动者素质提升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其三,我国公有资本的平台搭建与联通功能,有助于增强数字资本所具有的社会资源配置效应。公有制和数字平台本身便有着极强的内在契合性,即两者都具有较强的社会性和公共性,由公有资本主导搭建的数字平台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摆脱增殖驱动下的平台垄断趋势,从而在规模扩大的同时不断凸显平台的公共产品属性、持续提升其资源配置作用。公有资本还能够发挥平台联通功能,即通过公有资本与非公数字平台之间的多维合作,在合理范围内推动引领不同平台之间的互联互通、资源共享以及优势整合,从而突破私有数字平台趋向封闭生态的局限性,延伸数字平台所具有的社会资源配置效应。

  (三)我国数字资本双重作用的正向收敛趋势

  数字资本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结合,使其具有了负面效应的多元约束机制、正面效应的统筹放大机制等特殊机制,而这又会使得数字资本运行的双重效应呈现出与资本主义制度下不同的发展趋势。

  在资本主义制度下,数字资本运行的双重作用最终会向负面效应收敛,继而进一步激化资本主义制度的内在矛盾。究其原因,数字资本赖以存在的基础即数字技术,具有鲜明的开放性和创新性特征,为此其持续发展高度依赖于开源共享和良性竞争的经济关系。然而,在以私有制为主导的资本主义社会,资本增殖动机主导下的数字资本积累必然引致跨行业、跨国家的数字寡头垄断,这不仅破坏了数字技术发展的直接动力——竞争,也削弱了数字技术的根本支撑——共享性,继而使其持续靠近资本主义制度所能容纳的数字生产力边界。

  相比而言,当数字资本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相结合时,其不仅遵循数字资本运行的一般性逻辑,而且还受到宏观、中观、微观等多个层次外部制度的约束和监督作用,以及公有资本的引导、统筹和联通作用,从而能够将数字资本运行的“双刃剑”逐步调整为向正面作用收敛的发展趋势。

三、促进我国数字资本良性运行的路径与对策探讨

  (一)进一步完善数字资本负面效应的多元约束机制

  我国数字资本负面效应的多元约束机制,对于限制、降低、规范数字资本运行过程中出现的劳资之间、资本之间以及社会主体之间的利益分化趋势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从目前来看,这种约束机制仍面临着诸多现实问题和外部挑战,如当前日益复杂动荡的国际经济关系的冲击和影响,我国数字监管存在的问题识别不足、惩罚手段单一等问题。

  为此,须在充分认识数字资本的一般运行规律以及中国特色作用机制的基础上,强化问题导向,进一步完善和提升对数字资本负面效应的约束机制。其一,应从技术、制度、话语等多重维度着手,制定应对数字霸权的系统化举措,营造有利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发挥约束作用的国内外环境。其二,应探索数字监管的精准化、长效化机制,充分发挥我国数字监管的适时性和能动性优势,包括提升数字监管的问题识别和分类管理水平、探索从起点到结果的全过程监管路径等。其三,应创新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合作模式,拓展公有数字资本对负面效应的微观约束和微观引导空间,如构建更加市场化、灵活化的相互参股机制,合力搭建具有监督力和引导力的行业组织机构等。

  (二)进一步创新数字资本正面效应的统筹和放大机制

  对数字资本正面效应的统筹和放大,并非市场的自发结果,而是离不开公有资本在技术创新、数据共享、平台经济等方面发挥的有效作用。新时代以来,伴随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持续推进,这种作用逐步增强,对于促进我国数字经济发展发挥了愈发重要的推动力。但不容忽视的是,目前这种统筹和放大机制仍面临诸多现实困境和较大提升空间,如我国公有资本的创新策源功能仍不充分,经济活动数据仍更多被私有数字平台所分割、独占以及借此获益,公有数字平台搭建尚在初期,难以融入现有平台经济格局等。

  为此,有必要进一步创新对我国数字资本正面效应的统筹和放大机制,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提供新质生产力支撑。第一,应强化公有资本的数字技术创新策源功能,加快推动产业数字化转型。包括要进一步强化公有资本的数字技术创新战略目标,增强公有资本在数字技术创新需求研判和创新方向引领方面的能动性,鼓励公有资本与非公数字企业之间形成聚焦产业数字化转型升级的经济合作等。第二,应提升公有资本的数据获取和整合能力,协同推进数据共享和数据安全。包括应加快构建系统完善的国家公共大数据体系,加强非公数字资本与公有资本之间的数据和技术共享,不断完善数据使用方面的制度规范等。第三,应加快公有数字平台搭建,重点探索数字平台之间的多元联通和合作方式。包括加快构建服务于数据共享和产业数字化转型的公有数字平台,鼓励公有资本之间、公有资本与非公数字平台企业之间开展聚焦平台搭建的合作,推进和创新平台之间空间联通和合作共赢的方式等。

  (作者简介:王琳,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李云鹏,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研究生)

  网络编辑:同心

  来源:《教学与研究》2024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