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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邓小平人权观,走中国特色的人权发展道路——纪念邓小平“南方谈话”20周年

来源:马克思主义研究网 发布时间:2012-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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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西方主要发达国家打着“人权高于主权”、“人权无国界”等旗号,对社会主义国家展开了强大的和平演变攻势。一时间,苏联解体,东欧剧变,中国也发生了严重的政治风波。

  面对这一异常严峻的形势,邓小平围绕人权问题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谈话,深刻批判了资产阶级的人权理论。他坚持以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观察和思考当代世界的人权问题,在批判资产阶级人权谬论的过程中,系统地阐述了社会主义人权的本质、价值取向、首要任务以及人权建设的正确道路和途径。

  邓小平的人权观,比较系统地回答了当代中国乃至世界人权理论和实践中的基本问题,极大地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人权理论,对我国的人权建设有着极其重要而深远的指导意义。本文从四个方面简略梳理邓小平的人权观,谈谈自己的理解和认识,最后作一点结论,以此纪念邓小平“南方谈话”发表20周年。

  一、邓小平是中国共产党较早地采用“人权”词汇的领导人

  早在抗日战争时期,邓小平就提出过保护“人权”,不但要保障群众的“人权”,而且要保护地主“人权”,这样的提法在当时来说,是很超前的,可以说是邓小平人权思想的首次呈现,也可以说这是未来的邓小平理论的萌芽。邓小平说:“地主阶级只要它是抗日的,不反对民主政治的,它就有参加“三三制”民主政权的权利。所以我们在政治上,不仅要保障群众的人权、政权、财权、地权,还要保障地主的人权、政权、财权、地权。在群众运动中不能提倡侮辱地主人格的行为,如打人、唾口水等。尤其在党的领导上,应防止这些现象成为风气,因为这些做法,会失掉社会同情,有碍团结地主抗日,也妨碍争取落后群众卷入斗争。削弱封建阶级的政治地位,是一个严重的斗争。”(邓小平《根据地建设与群众运动》一九四三年二月二十日)

  二、邓小平坚持个人人权与集体人权相统一

  邓小平以历史的、阶级的观点观察和思考人权问题,科学地阐明了当代人权的阶级属性,揭示了社会主义人权的本质。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权是历史的、具体的,必须在具体的社会关系中来考察和研究人权问题。因为,人总是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进行生产和生活的,人权只能是作为特定社会成员的人所应当享有和实际享有的基本权利。邓小平坚持以历史的、阶级的观点分析和研究当代世界的人权问题,反对抽象地、笼统地讨论人权,认为离开具体的社会历史条件“而谈人,这就不是谈现实的人而是谈抽象的人,就不是马克思主义的态度”。 “你们对处理这几个人有不同的意见,从人权的观点提出问题。这就要问,什么是人权?首先一条,是多少人的人权?是少数人的人权,还是多数人的人权,全国人民的人权?西方世界的所谓“人权”和我们讲的人权,本质上是两回事,观点不同。”(邓小平《搞资产阶级自由化就是走资本主义道路》一九八五年五月、六月)

  邓小平坚持个人人权与集体人权相统一的人权观,突出强调了国家主权对于保障发展中国家人权的极端重要性。在现实社会中,人权具体表现为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两种基本存在形式,人们只有通过一定的关系联结成各种不同的群体或集体,才能共同进行社会生产和生活,人权所反映的正是这种个人、集体及相互之间的权利关系。由于任何个人都不能脱离开他人、集体和社会而孤立地存在,个人人权的存在和实现也就不可能脱离开集体人权。但是,资产阶级的人权理论,否认或避而不谈集体人权,片面宣扬和夸大个人人权,甚至抛出“人权高于主权”的谬论,把他们自私自利的个人权利作为人权的最高标准,强加于广大的发展中国家。针对这种所谓的“人权高于主权”的谬论,邓小平在1989年10月31日会见美国前总统尼克松时指出:“我不说西方国家的政府,但至少西方有一些人要推翻中国的社会主义制度,这只能激起中国人民的反感,使中国人奋发图强。人们支持人权,但不要忘记还有一个国权。谈到人格,但不要忘记还有一个国格。特别是像我们这样第三世界的发展中国家,没有民族自尊心,不珍惜自己民族的独立,国家是立不起来的。”(邓小平《结束严峻的中美关系要由美国采取主动》一九八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三、邓小平认为“国权比人权重要得多”

  邓小平指出:“真正说起来,国权比人权重要得多。”在邓小平“国权比人权重要得多”这一科学论断中,“国权”即国家主权,属于集体人权的范畴,这里的“人权”则特指个人人权。如前所述,个人人权与集体人权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个人人权是集体人权存在的基础和归宿,任何形式的集体人权最终都要落脚于个人、用来保障个人人权;而个人人权又必须以集体人权为依托,依靠集体人权来保障。

  在阶级、国家依然存在的条件下,“国权”是一个国家最高层次的集体人权,是人们的个人人权和其他各种层次的集体人权得以存在和实现的重要保障。从一国内部来说,人们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等权利,都必须经过主权国家的法律加以确认和国家执法来保障,实现个人人权所需的物质条件也必须依靠主权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来提供。从国际领域的人权保护与合作来说,无论是国际人权条约的确立、签署和在各国的具体实施,还是各国在人权问题上纠纷的处理,也都必须以确认国家主权和主权平等为前提,通过主权国家的作用来实现。

  中国和其他广大发展中国家长期遭受西方列强侵略的屈辱历史,更是一再地证明,一个国家如果丧失了主权,也就失去了对本国人权的保障能力,人民也就根本无人权可言。“国家的主权、国家的安全要始终放在第一位,对这一点我们比过去更清楚了。西方的一些国家拿什么人权、什么社会主义制度不合理不合法等做幌子,实际上是要损害我们的国权。搞强权政治的国家根本就没有资格讲人权,他们伤害了世界上多少人的人权!从鸦片战争侵略中国开始,他们伤害了中国多少人的人权!”(邓小平 《国家的主权和安全要始终放在第一位》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一日)

  在人权领域中,人权与主权孰高孰低一直是争议的焦点。在全球浪潮中,各种国家理论应运而生:与人权问题直接相关的是新帝国主义论。传统帝国主义是宗主国对附属国、殖民者对被殖民者的统治和剥削。新帝国主则是指西方发达国家无视国家主权的存在,在全球进行经济和金融垄断的同时,在全球以“主权过时”、“反恐”、“国家失效”,为名寻求霸权,推行其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新帝国由主义的理论基础是:人类利益高于国家利益,因此人权高于主权。从新帝国主义的理论中,我们可以依稀看到希特勒的“生存空间说”以及日本军政府的“大东亚共荣圈”政策的影子。在国际舞台上,美国和西方社会奉行的是,本国的安全和利益(实际上也就是主权)第一,人权、民主等普世原则第二,他国主权第三或者消失。

  人权应该是主权的载体,并不存在什么空洞的主权和绝对的人权。公民的基本人权,如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是主权所不能剥夺的,相反,主权的独立和完整是保障和实施人权的基本条件。国际人权保护制度的出现和发展表明,人权的保护如果没有国家主权的独立是不可能实现的,同时,人权仅仅依靠个别国家也是不够的,还需要有各个国家在国际层次上的合作。当这些人权尤其是人们的生存权和发展权遭到外来的侵犯或威胁时,还需要国家团聚全国人民的力量去加以保卫。

  恩格斯曾明确地阐述过人权的普遍性原则。“从人的这种共同特性中,从人就他们是人而言的这种平等中,引申出这样的要求:一切人,或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142、143页。)我们强调人权具有普遍性。但同时也强调人权具有特殊性。从哲学的角度来说,普遍性与特殊性(相对性)是相互依存、密不可分的,普遍性要通过特殊性来表现。人权的含义取决于特定的文化背景。确如马克思所指出的:“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2页。)即人权的实践与人权的实现不应该也不可能超过特定的历史条件的限制。人权普遍性原则必须与各国具体情况相结合。只有把人权普遍性与特殊性结合起来,才真正有利于保护和促进人权普遍性原则的实现。

  四、邓小平坚持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等相统一的人权观

  邓小平坚持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等相统一的人权观,突出强调了发展中国家的生存权、发展权。西方发达国家为了维护其霸权主义利益,把人权概念仅仅限定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将生存权和发展权排除在人权范畴之外,极力阻挠和遏制发展中国家实现其民族自决权和发展权,使得南北贫富差距日益扩大,已经严重地制约了人权在国际范围内的普遍实现。邓小平始终高度关注广大发展中国家的生存和发展问题,他站在时代发展和全人类利益的高度,特别是立足于包括中国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实际,把生存权和发展权看作是发展中国家基本的和首要的人权。 生存权和发展权是现代人权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也是最基本的人权。人们只有首先能够生存才能享受其他诸多权利,如果人的生存权利都得不到保障,其他一切人权也就无从谈起。对于处在不同发展程度的国家来说,它们各自所面临的具体的人权状况是不同的,从而需要特别关注和重点解决的人权问题也就不同。

  生存权和发展权是人权的核心,是人权最重要的内容。生存权是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传统意义上的生存权就是生命权,主要指保护个人生命不受非法剥夺和侵害。生存权的自然前提是生命权,此外还包括生活保障权。个人和民族都有生存问题。发展权是指国家、民族、个人在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全面、公正发展的权利。发展权的核心是经济发展。发展权是生存权的自然延伸,是发展中国家基于历史和现实提出来的合理要求。1986年12月,第41届联合国大会以压倒多数通过了《发展权利宣言》。宣言称:“发展权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基于这种权利,每个人和所有各国人民都有权参与、促使并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在这种发展中,所有的人权和基本自由都能获得充分的实现……”“人的发展权利又意味着充分实现民族自决权,包括在关于人权的两项国际公约有关规定的限制下,对所拥有的自然资源和财富行使不可剥夺的完全主权。”发展权的提出使生存权具有了新的含义,即生存权不仅包括生命权也包括生活权。国家有责任和义务通过发展经济,改善人民的生活。把发展权确定为人权的基本内容是发展中国家数十年奋斗的结果。发展权既是集体人权也是个人人权,这是人权概念的一大变化。集体人权的主体是国家、民族和地区,集体人权必须通过国际社会的合作来实现。今天,集体人权已经成为国家共识。生存权和发展权都既是个人权利也是集体权利。

  结论:

  人权作为人类对自由、平等的普遍追求和共同理想具有一定的普遍性,《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和国际人权公约等所确认的人权基本原则,就是人权普遍性的体现和反映。同时,人权又是具体的、历史的,总是与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相联系,因而具有特殊性的一面。但是,资产阶级人权观无视或否定人权的特殊性,片面夸大人权的普遍性,把他们的人权观作为全人类普遍适用的“统一标准”强加于别人。

  邓小平关于“人权在本质上主要是一国主权范围内的问题”这一重要思想,为我国人权建设的发展道路和解决国际领域的人权问题指明了正确方向。

  首先,各国的人权建设必须而且只能从各主权国家的实际出发,走有自己特色的人权发展道路。承认和强调人权的国家主权属性,并不是要否认人权的普遍性,中国政府也历来承认国际公认的人权基本原则,积极加入了一系列国际人权公约。但是,人权的普遍性与特殊性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人权的普遍性寓于特殊性之中,并通过人权的特殊性得以表现,离开特殊性谈论人权只能是空谈。由于世界各国的民族文化传统、社会制度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各国人权的性质、内容以及所面临的主要人权问题必然各不相同,世界上不可能存在绝对的、普遍适用的人权标准和人权模式,“世界上的问题不可能都用一个模式解决。中国有中国自己的模式”。

  其次,实施国际公认的人权普遍原则,也必须与各国的具体国情相结合,由各主权国家根据自己的实际,独立自主地制定和实施人权保障的政策法律措施。



  责任编辑:王佳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