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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格斯对马克思意识形态概念的解读:虚假意识论和相互作用论

来源:《江西社会科学》2012年第9期 发布时间:2013-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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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知道,虽然马克思的1859年《〈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以下简称“1859年序言”)中那段著名的关于新历史观的公式性界定实际上为其身后的意识形态概念解读奠定了历史唯物主义的框架,并因此赋予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概念以“上层建筑论”的内涵(即认为意识形态是作为一种观念或思想上层建筑的社会关系领域),但由于后人对(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之间以及上层建筑内部诸构成之间关系的不同解读,却使得不同时代和国家(及诸学派或思潮)的人们对马克思的意识形态概念的理解有所不同,甚至截然相反。而在这些纷繁复杂的理解史中,恩格斯对马克思意识形态概念的解读,无疑占据着不可忽视的地位和作用。实际上,恩格斯的相关思想贡献,除了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以下简称《形态》))(1845—1846年)中与马克思一起以“照相机比喻”的方式来描述意识形态概念之外,其最大的特色莫过于实际上赋予意识形态概念内涵(继“1859年序言”所提出的“上层建筑论”之后)以两种新的阐释模式,这就是“虚假意识论”和“相互作用论”。本文拟对恩格斯的这两29个阐释模式进行文本研究,并力图澄清其思想渊源和影响。

  一、虚假意识论的提出及其思想影响

  如果说恩格斯对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观的理论贡献最初是在与马克思合写的《形态》(如下文所示)中得到主要呈现的话,那么,19世纪末恩格斯关于历史唯物主义的系列通信,则可视为他对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论的个人贡献(虽然他自己谦虚地认为这是在马克思的影响下或是对马克思意识形态论的解读)。

  在1893年7月14日给梅林的信中,恩格斯给出了这样的意识形态定义:“意识形态是由所谓的思想家通过意识、但是以虚假的意识完成的过程。推动他的真正动力始终是他所不知道的,否则这就不是意识形态的过程了。”[1](P657-658)恩格斯的这一经典表述,在多数学者看来,所表达的就是一种“意识形态即虚假意识”论(简称“虚假意识论”),即认为,意识形态就是一种虚假的、虚幻的或想象的、表象的思维和意识形式。

  恩格斯在这里所提出的“虚假意识论”的直接后果,就是导致很多后人将马克思的意识形态概念在内涵上理解为一种否定性和具有贬义性质的错误意识。如此,意识形态概念在马克思本人早期表述中显然具有的否定性的含义,似乎就因恩格斯这一经典表述而得到了彰显。当然,这种否定性内涵在马克思和恩格斯合作的《形态》中则更是因照相机比喻而得到了明显体现。在《形态》中,马克思和恩格斯指出:

  意识在任何时候都只能是被意识到了的存在,而人们的存在就是他们的现实生活过程。如果在全部意识形态中,人们和他们的关系就像在照相机中一样是倒立呈像的,那么这种现象也是从人们生活的历史过程中产生的,正如物体在视网膜上的倒影是直接从人们生活的生理过程中产生的一样……因此,道德、宗教、形而上学和其他意识形态,以及与它们相适应的意识形式便不再保留独立性的外观。它们没有历史,没有发展,而发展着自己的物质生产和物质交往的人们,在改变自己的这个现实的同时也改变着自己的思维和思维的产物。不是意识决定生活,而是生活决定意识。[2](P73)

  在这样的互文性应照中,将马克思意识形态概念的内涵视为一种否定性范畴,似乎就是顺理成章的事了,再加上马克思多将之与批判相链接,同时,马克思意识形态观形成过程中书写方式的比喻性修辞手法,以及其“附属性”说明方式(即没有像恩格斯这样明确界定自己所使用的意识形态概念,而只是在论述历史唯物主义原理时顺带论及意识形态范畴,此外,这种附带现象也表现在,意识形态一词,在马克思那里,似乎也很少单独出现,而总是和其他术语一起出现———即便是在“1859年序言”中,也是作为形容词而出现的),都会给后人造成理解上的困难,如果理解者不理解马克思所创立的唯物史观以及他探讨意识形态问题时的时代背景及其自身的特殊叙事方式的话。然而,有两点需要顺便指出。

  首先,恩格斯所提出的虚假意识论,被理解为意识形态即错误的意识这样的解读,或与马克思在概念使用上的风格有关,关于比喻修辞前文中已有所交代,而关于附带性说明中的“和其他术语一起出现”,则表现为:马克思在明确使用意识形态术语时,也很少单独使用这个词本身,而是与一些限定词或词组一起出现,如“共和国的”、“德意志的”、“黑格尔式的”、“政治的”、“资产阶级的”或“政治经济学的”意识形态等。除了这种被用作名词的情况,有时意识形态这个词也被用作形容词,来形容意识形态的“表达”、“形式”、“短语”或“概念”等,还有“意识形态的企图”、“意识形态的理论”、“意识形态的立场”、“意识形态的反映和回声”、“意识形态的空话”、“意识形态的歪曲”、“意识形态的方法”等。有时还有“意识形态家”或“意识形态的代言人”的称谓[3](P34)。总之,“意识形态”在马克思这里,不仅作为意义独立的名词单元出现,也作为被修饰的宾词出现,或者是作为形容词来修饰其他短语。而所有这些短语和范畴所表达出来的不仅有积极的内涵,也有明显否定的内涵。或许,在他早期的(自我意识的)“异化”和晚期的(生产的)“拜物教”等“意识形态”概念的替代性范畴讨论中,这种同一范畴内部所包含的历史的、社会的具体性更加明显地凸现出来,从而使得马克思对意识形态范畴很难用单纯的肯定性范畴抑或否定性范畴来加以全面概括了。

  其次,在恩格斯1892年的《论历史唯物主义》(即发表在《新时代》上的恩格斯的《〈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英文版导言》之德译本)中,恩格斯有这样一段论述,他说:“如果说,我们的法律的、哲学的和宗教的观念,都是一定社会内占统治地位的经济关系的近枝或远蔓,那么,这些观念终究不能抵抗这种经济关系的完全改变所产生的影响。”[4](P717)对比MEGA2中收录的德文原文对应段落①,就会发现,这里的“观念”的德文原文就是“Vorstellungen”,即中译文“虚构”。而中文中最初对这一德语词的“虚构”之译法②及其背后所投射出的中文语境中的“虚假”之意,似乎与我们将恩格斯上述通信中所言“虚假③意识”论的理解之间,有着某种关联性。

  实际上,这种将恩格斯的“虚假意识”论完全理解成一个否定性概念,或者说借“虚假意识”的界定将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观理解成一种全然是一个贬义词的解读方式,是有问题的。因为除了上述客观因素(创始人本人的叙事方式以及最初文献各种译文本的翻译问题)所造成的理解上的困难以致歧义之外,我们只要关注恩格斯关于历史唯物主义的通信,便可得其全貌。在1890年10月27日致施密特的信中,恩格斯就指出:“经济关系反映为法的原则,同样必然是一种头足倒置的反映……这种颠倒——在它没有被认识以前构成我们称之为意识形态观点的那种东西——又对经济基础发生反作用,并且能在某种程度上改变经济基础,我认为,这是不言而喻的。”[5](P702)而“那些更高地悬浮于空中的意识形态的领域,即宗教、哲学等等,那么它们都有一种被历史时期所发现和接受的史前的东西,这种东西我们今天不免要称之为愚昧……要给这一切原始状态的愚昧寻找经济上的原因,那就太迂腐了”[5](P703)。显然,无论是《形态》中的“颠倒”、“没有历史”等短语都无法导致将马克思的意识形态概念直接等同于“错误”意义上的“虚假意识”。

  二、相互作用论的提出及其理论效应

  就在1893年7月14日给梅林的信中提出了那段著名的虚假意识论的同时,在评价梅林的新作《论历史唯物主义》时,恩格斯指出,思想家们有一个愚蠢的观念认为:“因为我们否认在历史中起作用的各种意识形态领域有独立的历史发展,所以我们也否认它们对历史有任何影响。这是由于通常把原因和结果非辩证地看作僵硬对立的两极,完全忘记了相互作用。”[5](P728)在1894年1月25日给博尔吉乌斯的信中,恩格斯进一步指出:“政治、法、哲学、宗教、文学、艺术等等的发展是以经济发展为基础的。但是,它们又都相互作用并对经济基础发挥反作用……所以,并不像人们有时不假思索地想象的那样是经济状况自动发生作用,而是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他们是在既定的、制约着他们的环境中,在现有的现实关系的基础上进行创造的,在这些现实关系中,经济关系不管受到其他关系——政治的和意识形态的——多大的影响,归根到底还是具有决定意义的,它构成了一条贯穿始终的、唯一有助于理解的红线。”[5](P732)这就是恩格斯在其晚年关于历史唯物主义的通信中所提出的“相互作用论”。

  对照马克思“1859年序言”中的那段著名论述,即: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必须时刻把下面两者区别开来:一种是生产的经济条件方面所发生的物质的、可以用自然科学的精确性指明的变革,一种是人们借以意识到这个冲突并力求把它克服的那些法律的、政治的、宗教的、艺术的或哲学的,简言之,意识形态的形式。④我们不难发现,“1959年序言”中所提供的对意识形态概念内涵的上层建筑论阐释模式,即认为:(1)意识形态首先是一种“社会意识形式”;(2)意识形态是人们“借以意识到”社会经济冲突“并力求把它克服”的社会意识形式;(3)一定社会中的意识形态表现为“法律的、政治的、宗教的、艺术的或哲学的”诸具体“形式”;(4)因此,意识形态是社会的上层建筑,当然是一种观念的或思想的上层建筑(以区别于政治的和法律的设置等国家机器式上层建筑),在恩格斯的“相互作用论”中得到了程度不同的彰显和解读。对(1)的强调,使得恩格斯十分看重马克思一是概念阐释的唯物主义基础,这无论在“1859年序言”中的“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的论断,还是在《形态》中的“不是意识决定生活,而是生活决定意识”的论断中都可以得到很好的印证。如果说(1)是对“意识形态一般”的(唯物主义)界说,那么(3)则是对“意识形态具体”的分类,关于这一点,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论述并无多大差异,只是在不同时期,他们会对上述不同形式进行针对性的重点批判分析(这构成了他们意识形态批判的主要内容)。而(2)和(4)则是对意识形态功能的一种界定,即认为它是映射在思想中的社会关系形态,它在最终的意义上是受物质生产的社会关系制约的。

  不过,仅仅如此解说,似乎还是停留在“不是意识决定生活,而是生活决定意识”的凸显唯物主义的论断之中,而无法解释如在“虚假意识论”中所提出的现实社会关系(包括思想关系本身及其内部)的复杂性来,因此,恩格斯在晚年通信所提出的“相互作用论”,即旨在对意识形态与上层建筑以及意识形态诸构成要素和表现形式之间的相互作用网络之复杂性的强调。实际上,正是这一强调,让我们无法简单地将他在这一时期所提出的“虚假意识论”解释为“错误意识论”。或者更确切地说,一定社会中的意识形式之所以成为意识形态,似与该意识本身是否真假的认识论问题无关,因为错误的、甚至是荒谬的意识,也未必就是意识形态的意识,反过来,意识形态的意识则未必就是认识论意义上的错误意识。而其虚假性,从其阶级属性的社会学意义上来加以探讨,似更为妥帖。换言之,“相互作用论”和“虚假意识论”之间的逻辑关系,也使得我们对于恩格斯的意识形态观有了更深刻的理解。而只有在这样的理解基础之上,我们才有可能真正有力地反驳学术史上的所谓马克思-恩格斯对立论。

  三、正确评价恩格斯对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观的理论贡献

  为更好地评价和理解恩格斯的意识形态观,必须在概念的层面区别对待“意识形态一般”和“意识形态具体”。即在概念上区分马克思和恩格斯什么时候讨论的是“意识形态一般”,什么时候探讨的又是“意识形态具体”,这对于我们准确把握和理解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意识形态观来说,至关重要。因为长期以来,我们对于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观理解上的歧义,大多与这一概念使用层次区分不清有关。

  所谓“意识形态一般”,即一般和抽象层面的意识形态总体概况;而所谓“意识形态具体”,即具体的意识形态形式。关于前者,如前所述,马克思在“1859年序言”中的建筑比喻、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形态》中的照相机比喻、恩格斯在给梅林的信中所做的关于虚假意识的基本定义等,就是典型的对“意识形态一般”或一般意识形态状况的描述。当然,这一描述从总体来看具有如下特征:第一,在论述上较为概括和抽象;第二,特别是在书写方式上多使用比喻等虽形象、但却容易造成歧义的修辞手法(特别是在马克思那里);第三,而且是一种“附带性”的说明方式⑤,即是在总结创始人的新历史观也即唯物史观时附带而非专门说明的意识形态问题,所以,以后的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观解读,总是在历史唯物主义的框架下、实际上是被视为历史唯物主义的一个重要范畴⑥,也就不足为奇了。所有这些书写方式和特点,都在不同程度上,或因其本身的原因,或因其所论述的主要对象的含混性,而给后人对马克思、恩格斯意识形态概念的理解造成了实际的困惑和难题。

  在创始人那里,同时也归纳和论述了“意识形态具体”,即意识形态的一些具体社会思想体系形式(或学说),亦称意识形式。首先,关于意识形态具体形式都包括哪些,“1859年序言”指出,这些具体形式包括法律的、政治的、宗教的、艺术的和哲学的共五种意识形态形式。其实这样的归纳并非第一次出现,如在马克思的“1844年手稿”中,就曾出现类似的归纳,即包括:宗教、家庭、国家、法、道德、科学、艺术共七种形式。只不过“1844年手稿”是在“生产”,而非“1859年序言”中的“上层建筑”的形式下所进行的七种形式归纳。比较而言,“1844年手稿”中的归纳多出了“家庭”、“道德”、“科学”,少了“1859年序言”中的“哲学”,如果可以用“国家”来替代“1859年序言”中的“政治”的话。《形态》中的归纳则包括:形而上学的、政治的、法律的、道德、宗教和神学的等六种形式。恩格斯的分类则包括法律的、哲学的和宗教的形式(1892年《论历史唯物主义》),或分为国家制度、法、艺术、宗教、政治和科学等形式(1883年《卡尔•马克思的葬礼》⑦)。总体而言,不出马克思的最大分类法(即七分法)⑧。只不过,两位创始人在不同时期所具体论述的具体意识形态形式的对象有所不同罢了。

  其次,关于这些“意识形态具体”的专门论述,则主要是通过批判的方式来进行的。如全文所述,马克思意识形态观的形成,就是通过对宗教和法(哲)学特别是以黑格尔、费尔巴哈乃至整个青年黑格尔派(包括鲍威尔、施蒂纳等人)为代表的宗教和法哲学批判来逐渐完成的。这既体现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及其“导言”中,也体现在《哲学的贫困》和《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更以《形态》为学术地标。从《形态》手稿的标题草稿中可见,马克思、恩格斯当初在这个唯一一部专门以“意识形态”为题名(也是意识形态概念出现最多的经典文献)的论述中,打算是要一方面系统探讨一般意识形态,一方面探讨具体意识形态(如德意志意识形态)问题的。可惜,就像马克思其他所有著述一样,从未完成的、甚至有遗失的相关手稿中整理并于1932年正式全文出版的《德意志意识形态》文本来看,其主要探讨的依然是后一个问题,即以德意志哲学为典型的“意识形态具体”(虽然这并不妨碍马克思和恩格斯同时开展对其他意识形态具体形式的批判性探讨,如除了“黑格尔和费尔巴哈的意识形态”、青年黑格尔派的意识形态等之外的“真正的社会主义者”的意识形态)。

  恩格斯对哲学和宗教意识形态形式的批判⑨,则不仅同样体现在《形态》和《神圣家族》中,也体现在他自己独立撰写和发表的系列著述中,如《反杜林论》、《自然辩证法》、《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以及《论历史唯物主义》等晚年著述和通信中。恩格斯认为,黑格尔的历史哲学就是“从哲学的意识形态把……动力输入历史”[5](P248-249)。恩格斯还专门论述了国家这种意识形态形式,他说,“国家作为第一个支配人的意识形态力量出现在我们面前”,而且,“国家一旦成了对社会来说是独立的力量,马上就产生了另外的意识形态”,这就是政治和法律形式的意识形态,而“更高的即更远离物质经济基础的意识形态,采取了哲学和宗教的形式”。[5](P253)这里对意识形态具体形式的层次划分,可视为恩格斯对马克思所创立的意识形态理论的一个贡献。此外,恩格斯的贡献还表现在,他看到了意识形态本身在形成过程中表现出来的复杂性,也即“裹挟性”或“渗透性”,即“任何意识形态一经产生,就同现有的观念材料相结合而发展起来,并对这些材料作进一步的加工;不然,它就不是意识形态了,就是说,它就不是把思想当作独立地发展的、仅仅服从自身规律的独立存在的东西对待了。人们头脑中发生的这一思想过程,归根到底是由人们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这一事实,对这些人来说必然是没有意识到的,否则,全部意识形态就完结了”[5](P254)。也即是说,真正的意识形态往往具有无意识的特征。

  总体而言,对宗教(在各个历史时期有不同的具体的教派和运动表现)、哲学(特别是黑格尔和黑格尔主义哲学——以及恩格斯那里的杜林哲学)、政治经济学(尤以古典政治经济学派为代表)和政治法律(如以“真正的社会主义者”为代表的形形色色的“社会主义思潮”以及对国家)意识形态形式的具体批判,构成了创始人的意识形态观的主要内容和研究对象。而这种着力于“意识形态具体”的具体的批判⑩,很容易使人误认为马克思的意识形态理论就是意识形态批判理论。这再次凸显了区分“意识形态一般”和“意识形态具体”的必要性,即不能用马克思、恩格斯针对具体意识形态形式的态度,来全然替换他们对待意识形态一般的总体态度。反之亦然。否则我们就没有办法直面和正确回应来自当代后现代主义思潮关于“马克思的意识形态概念如何针对其自身”的质疑了。

  注释:

  ①这段德文是:“Sind unsre juristischen,philosophis-chen und religisen Vorstellungen die nhern oder entfern-tern Sprβlinge der in einer gegebnen Gesellschaftherrschendenkonomischen Verhltnisse,so knnen dieseVerhltnisse sich gründlich gendert.”(MEGA2I/32,Aka-demic Verlag GmbH,Berlin,2010,S.147.)

  ②即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里所使用的一个比喻:“撕碎锁链上那些虚构的花朵”。“虚构”即“Vorstellung”,英译本翻译成了“imagine”,马克思后来在许多文本中都提到了这个词,那时它又被中译本《全集》大多被翻译成“想象”,而非这里的“虚构”。学界普遍认为,在马克思意识形态理论中,它是一个与“现实”(reality)相对应的观念(ideal)的存在,因此,它更应该是“观念”(conception)、“思想”(idea)或“表征”(representa-tion)(相关研究请参见:Paul Ricoeur,Lectures on Ideologyand Utopia,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86,p.75)。

  ③即“False”。

  ④这里的“意识形式”对应的德文词是“Bewuβtseinformen”,“意识形态的形式”对应的德文词则是“ideologischen Formen”(参见Karl Marx Friedrich EngelsGesamtausGabe,II/2.,Dietz Verlag Berlin,1980,S.100.)。

  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2版,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32-33页。

  ⑤而且这种附带性说明的做法,不仅体现在将意识形态纳入唯物史观总体框架之下的阐释路径,也把包括创始人在使用意识形态概念时,也总是(无论是在《形态》中,还是在其他文献中)将它更多地用作形容词,而不是名词本身(如上文所述)。

  ⑥当然,自觉地将历史唯物主义(以及马克思主义)视为无产阶级的意识形态,则是另外一个层面的问题了(详见下文相关论述)。

  ⑦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2版第25卷,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594-597页。

  ⑧在现行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版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科书中,一般(在作为上层建筑的思想体系的名义下)被归纳为:政治法律思想、道德、艺术、宗教和哲学五种形式(参见《马克思主义哲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和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75页)。

  ⑨有观点认为,马克思走的是一条从哲学和宗教批判走向政治经济学批判的意识形态批判道路,而恩格斯则正好相反,即从早期的政治经济学批判转向了中后期的哲学和宗教意识形态批判。

  ⑩这也是马克思的一贯书写风格,即他很少泛泛地探讨一般性情况,而只针对性地讨论“此时、此地”也即“这一个”的具体情况。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0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3]Joseph McCarney,The Real World of Ideology,TheHarvester Press Limited,1980.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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