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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峻峰:列宁对“公仆原则”的理论与实践

来源:《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年2期 发布时间:2012-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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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锦涛总书记在建党9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在阐述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始终保持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时,要求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做到“立身不忘做人之本、为政不移公仆之心、用权不谋一己之私,永葆共产党人政治本色”。“为政不移公仆之心”之所以极端重要,不仅因为我们党把党的干部“是人民的公仆”和要求公仆必须为政清廉明确规定在党章中,而且因为马克思、恩格斯、列宁一贯强调为政必须坚持“公仆原则”。

  一、列宁在十月革命前对“公仆原则”的探索

  列宁在十月革命前写了一系列重要文章,特别是在十月革命前夕相继写的《国家与革命》《布尔什维克能保持国家政权吗?》(以下简称《保持国家政权》)等文章,阐述了新型国家政权及其公务人员实行“公仆原则”的重要问题。

  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中详尽地阐明了马克思恩格斯的国家学说,深刻地论述了无产阶级必须通过暴力革命打碎资产阶级国家机器,建立无产阶级专政和关于国家消亡条件等重要问题,还阐述了巴黎公社实行“社会公仆”的经验和原则,主要是:

  (一)一切旧国家,不仅在君主国,而且在资本主义民主共和国,其国家机构都是压迫机构,都是社会寄生物,都把公职人员、“社会公仆”、社会机关,变成社会的主人

  列宁根据恩格斯为马克思的《法兰西内战》一书所写的导言的思想指出:“不仅在君主国,而且在民主共和国,国家依然是国家,也就是说仍然保留着它的基本特征:把公职人员、‘社会公仆’、社会机关,变为社会的主人。”[1]180

  为了进一步证明,政府官吏的贪污腐败是资产阶级国家的根本剥削制度造成的,列宁指出,在资本主义制度下,“由于雇佣奴隶制和群众贫困的整个环境,民主制度受到束缚、限制、阉割和弄得残缺不全。因为这个缘故,而且仅仅因为这个缘故,我们(引者注:指无产阶级)政治组织和工会组织内的公职人员是受到了资本主义环境的腐蚀(确切地说,有被腐蚀的趋势),是有变为官僚的趋势,也就是说,是有变为脱离群众,站在群众之上、享有特权的人物的趋势”[1]216。列宁接着还强调说:“这就是官僚制的实质,在资本主义被剥夺以前,在资产阶级被推翻以前,甚至无产阶级的公职人员也免不了在一定程度上‘官僚化’。”[1]216这就指明,产生贪污腐败,使社会公仆变成社会主人,这是资本主义的剥削制度和资本主义民主制度的残缺不全造成的。因此,列宁认为,要消除贪污腐败,防止社会公仆变成社会主人,就要摧毁资产阶级国家机器,代之以人民当家作主、公职人员没有特权、民主制度健全的巴黎公社那样的新型国家机器。

  (二)巴黎公社式的民主制度才能把颠倒了的主仆关系重新颠倒过来,防止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

  对于如何防止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列宁非常强调以下几条原则:

  1.铲除特权原则

  列宁说,巴黎公社取消支付给官吏的一切办公费,把国家所有公职人员的薪金减到“工人工资”的水平,这是取消“一切金钱上的特权”,是要把国家职能中的“任何特权制、‘长官制’的痕迹铲除干净”。[1]148-149

  列宁在阐述巴黎公社的代表机构时指出:代表机构仍然存在,然而议会制这种特殊的制度,这种立法和行政的分工,这种议员们享有的特权地位,在这里是不存在的。[1]152

  2.人民管理原则

  人民不仅有对国家工作人员的选举权、监督权和罢免权,而且有管理国家的权力。“人民管理”是马克思提出来的,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中突出地强调了这个思想。他说:“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人民群众在文明社会史上破天荒第一次站起来了,不仅独立地参加投票和选举,而且独立地参加日常管理。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所有的人将轮流来管理”。[1]217列宁还从民主是国家形式,是一种国家形态的高度指出:“民主意味着在形式上承认公民一律平等,承认大家都有决定国家制度和管理国家的平等权利。”[1]201因为确认大家都有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那些国家工作人员就不能自视特殊并追求特权,因而对防止公仆变主人具有重要意义。列宁还进一步指出了人民管理国家的深远意义,他说:“当所有的人都学会了管理,都来实际地独立地管理社会生产,对寄生虫、老爷、骗子等等‘资本主义传统的保持者’独立地进行计算和监督的时候,逃避这种全民的计算和监督就必然会成为极难得逞的、极罕见的例外,可能还会受到极迅速严厉的惩罚……以致人们对于人类一切公共生活的简单的基本规则就会很快从必须遵守变成习惯于遵守了。”[1]203这就是从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过渡到高级阶段的大门已经打开,国家也会随之消亡。

  3.人民民主原则

  “民主”,顾名思义就是人民当家作主,因此,巴黎公社实质上是工人阶级的政府,也就是人民的政府,因此对人民来说首先是民主的政府。列宁在《国家与革命》第三章中阐述了这个思想:

  这一章的第一节,列宁讲的是巴黎公社战士的英雄主义精神,第二节就讲“用什么东西来代替被打碎的国家机器呢?”这也是第二节的标题。列宁一开始就从马克思恩格斯《共产党宣言》中关于民主的那句话来回答:“‘以无产阶级组织成为统治阶级’来代替,以‘争得民主’来代替,这就是《共产党宣言》的回答。”[1]145列宁说,这个回答还十分抽象,只是指出了任务,而没有指出解决任务的方法。为什么?因为历史条件还不成熟,还没有巴黎公社这样的经验。接着列宁说:“无产阶级组织成为统治阶级会采取什么样的具体形式,究竟怎样才能组织得同最完全最彻底地‘争得民主’这点相适应,对于这个问题,马克思并没有陷于空想,而是期待革命运动的经验来解答。”[1]145-146列宁就根据马克思对巴黎公社的经验作出分析,巴黎公社是帝国的直接对立物,是指法国第二帝国的对立物,帝国纯粹是压迫性的统治机器,公社是消灭阶级统治本身的共和国的一定形式,列宁说,这是无产阶级社会主义共和国,这种国家形式到底怎么样呢?列宁引马克思的话,公社的第一个法令是废除常备军而用武装的人民来代替它,接着又引马克思讲的巴黎公社是普选产生的代表组成的,对选民负责,随时可撤换,代表又是工人,或公认的工人阶级代表,又引用马克思说的公社的一切公职人员,都领取相当于工人的薪金,法官也是选举产生,对选民负责,并且可以撤换。列宁引用马克思的这些话后,总结说:“由此可见,公社用来代替被打碎的国家机器的,似乎‘仅仅’是更完全的民主:废除常备军,一切公职人员完全由选举产生并完全可以撤换。但是这个‘仅仅’,事实上意味着两类根本不同的机构的大更替。在这里恰巧看到了一个‘量转化为质’的例子:民主实行到一般所能想象的最完全最彻底的程度,就由资产阶级民主转化成无产阶级民主”。[1]147这就指明,巴黎公社是无产阶级民主,这与资产阶级民主不仅有量上的区别,又有质的区别,性质完全不同了,它是最彻底最完全的民主。这是列宁根据马克思对巴黎公社经验的分析得出的结论。这个结论,就是民主,民主制度。

  列宁在引用恩格斯关于巴黎公社采取了“防止国家和国家机关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的两个正确的办法后说:“恩格斯在这里接触到了一个有趣的界限,在这个界限上,彻底的民主变成了社会主义,同时也要求实行社会主义。”[1]180“彻底发展民主,找出彻底发展的种种形式,用实践来检验这些形式等等,这一切都是为社会革命进行斗争的基本任务之一。任何单独存在的民主制度都不会产生社会主义,但在实际生活中民主制度永远不会是‘单独存在’,而总是‘共同存在’的,它也会影响经济,推动经济的改造,受经济发展的影响等等。这就是活生生的历史辩证法。”[1]181这一长串话,是说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革命的一个重要任务,这个任务也不是单独的,而是与经济的发展相互依存的,民主既会影响经济,推动经济的发展,同时也受经济发展的制约。这些都是重要的民主思想、民主理论。

  在《保持国家政权》这篇文章正文前,附有列宁在十月革命后写的“再版序言”,指明这本著作要说明的中心是工农政府的生命力问题,也就是布尔什维克能否保持国家政权问题,列宁说,十月革命已经把书中提出的理论变成了实践,现在,无产阶级的任务是在实践中用行动来证明工农政府的生命力。[1]281列宁在《保持国家政权》一文中一再指出,根据马克思总结的巴黎公社的经验,无产阶级不能简单地掌握并运用资产阶级国家机器,而是要打碎这个国家机器,用新的国家机器来代替它,列宁说,这一点他在《国家与革命》中已经做了阐述,接着列宁说:“巴黎公社创造了这种新型的国家机器,俄国工兵农代表苏维埃也是这一类型的‘国家机构’”。[1]294

  往下列宁分析了为什么苏维埃是新型的国家机构,他说:“苏维埃是新型的国家机构,第一,它有工农武装力量,并且这个武装力量不是像过去的常备军那样脱离人民,而是同人民有极密切的联系……第二,这个机构同群众,同大多数人民有极其密切的、不可分离的、容易检查和更新的联系,这样的联系从前的国家机构是根本没有的。第三,这个机构的成员不是经过官僚主义的手续而是按照人民的意志选举产生的,而且可以撤换,所以它比从前的机构民主得多。第四,它同各种各样的行业有牢固的联系,所以它能够不要官僚而使各种各样的极深刻的改革容易实行。第五,它为先锋队即被压迫工农阶级中最有觉悟、最有毅力、最先进的部分提供了组织形式,所以它是被压迫阶级先锋队能够用来发动、教育、训练和领导这些阶级全体广大群众的机构,而这些群众向来都是完全处在政治生活之外,处在历史之外的。第六,它能够把议会制的长处和直接民主制的长处结合起来,就是说,把立法的职能和执法的职能在选出的人民代表身上结合起来。同资产阶级议会制比较起来,这是在民主发展过程中具有全世界历史意义的一大进步。”[1]295-296列宁分析的这六条,是回答无产阶级为什么能够保持苏维埃政权的原因和理由,这六条讲的是苏维埃是新型的国家机器新型在哪?这六条也是防止公仆变主人的重要原则,从而也是列宁对巴黎公社原则的继承和发展。第一条讲工农武装力量,第二条讲苏维埃机构,第三条讲这个苏维埃机构的人员,第四条讲各行各业,第五条讲党,第六条讲职能机构。每一条都是讲公仆与主人的关系,每一条都讲到人民群众,包括联系人民,同群众极密切的联系,国家机构的工作人员即公仆,又是按照人民的意志由人民的代表选出来,而且可由人民的代表将其撤换,立法和执法人员也是由人民代表选出的,这样就把党、苏维埃和人民群众之间的关系讲得简略而又透彻。

  二、列宁在十月革命后对“公仆原则”的实践和探索

  十月革命胜利了,列宁领导的俄共(布)党成了执政党。列宁有执政六年零两个月的经历,最后近两年在病中度过,由于时间短,在防止公仆变主人的实践中,总的来说,还是一个探索的过程,但列宁在这方面思想还是很丰富和深刻的,可以说弥足珍贵。

  (一)警惕“执政党的引诱力”,防止脱离群众的危险

  党执政地位的变化和工作任务的转移,“执政”“掌权”的引诱力是客观存在的,这会使这样那样的人员混进党内“捞好处”,也使党员队伍和干部队伍发生蜕变。列宁一再揭示并要求警惕这一现象。他指出:“必须注意到,参加执政党的引诱力在目前是很大的……小资产阶级分子和十分敌视整个无产阶级的分子涌进党里来的势头就会更猛烈。”[2]19列宁还说:“我们的党是执政党,因而自然也就是公开的党,是加入之后就有可能掌权的党,我们在这个时期不得不进行斗争,防止坏分子,防止那些旧资本主义的渣滓钻进和混入执政党里来。”[3]311这是属于混进来的。还有是我们自己的人执了政,当了官,高高在上,脱离群众,滋长了官僚主义,严重的在剥削阶级腐朽思想侵蚀下,逐渐蜕化变质。执了政,容易脱离群众,产生官僚主义,似乎是一条规律,谁也逃脱不了,列宁一开始就高度警惕脱离群众的危险,对官僚主义现象深恶痛绝。对于脱离群众,他说:对于一个执政党来说,对一个作为工人阶级先锋队来领导一个大国向社会主义过渡的共产党来说,“最严重最可怕的危险之一,就是脱离群众”,就是先锋队没有同人民群众保持牢固的联系。[4]626对于官僚主义,列宁有一系列的论述,分析了它产生的根源,它带来的危害以及反对官僚主义应采取的一些措施。他把官僚主义称作“祸害”、“毒疮”,是“我们内部最可恶的敌人”。他尖锐地指出:“共产党员成了官僚主义者。如果说有什么东西会把我们毁掉的话,那就是这个。”[5]300对于犯了官僚主义过错的人,列宁采取的措施还是相当严厉的,轻者教育、警告、党内和行政的处分,情节严重的撤职、开除党籍,甚至交法庭审判。[2]153当然,列宁也意识到根本的措施是进行机构改革,并实行了一些改革措施。他说:“如果不进行有步骤的和顽强的斗争来改善机构,那我们一定会在社会主义的基础还没有建成以前灭亡。”[6]376

  (二)反对特权,对党员的惩处严于非党员

  为了防止某些党员利用党的执政地位和自己掌握的权力谋私利、搞特权,列宁提出要反对特殊,反对特权,他指出:我们不给执政党的党员任何特殊,我们也不向他们许愿,说入党有什么好处,我们只号召他们承担更多困难的任务。他还说:“让党员享有优先权是一种弊端,因为这样做,骗子就会混进党内来。同志们,我们无论现在和将来都要同这种现象作斗争。”[7]15

  由列宁主持,人民委员会于1917年11月18日通过了由列宁起草的《关于人民委员、高级职员和官员的薪金额的决定》强调:“必须采取最坚决的措施,毫无例外地降低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私人机构和企业中的高级职员和官员的薪金”,并具体规定:“人民委员每月最高薪金无未成年子女者为500卢布,有未成年子女者每个子女另增100卢布。家庭成员的住房每人不得超过一间。”工资相当于中等工人工资水平。[8]101列宁带头执行这一规定。

  为了制止干部利用特权搞任人唯亲、裙带关系等,人民委员会于1918年7月27日专门颁布了由列宁亲自修订的《不容许亲属在苏维埃机关共同供职的法令》规定:“三亲等以内的血亲和姻亲不能在同一中央机关或地方苏维埃机关中任职”,并要求苏维埃机关的所有领导人都应从他们负责的部门中解除那些违反这一法令的职员的职务。[10]2381920年9月,俄共(布)第九次全国代表会议重申党员不能有特权,规定:“党员负责工作人员没有权利领取个人特殊薪金、奖金以及额外的报酬”,并且要求军事机关也不能搞特权,批评了某些军事机关不顾工人极困难的居住条件和其他生活条件而过分扩大自己需求的倾向。[11]43-44不久后召开的俄共(布)第十次代表大会的决议强调:“代表大会认为1920年全俄党代表会议的决定是正确的,并责成中央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对党员滥用自己的地位和物质特权的现象进行坚决的斗争。代表大会认为使党员在物质待遇方面趋于平等的方针是完全正确的。”[11]55

  列宁明确要求对共产党员的腐败行为,应加重处罚,严厉惩办。1922年3月,根据人民群众对莫斯科市苏维埃中央房产局滥用职权和徇私舞弊行径的大量申诉,列宁亲自派在人民委员会办公厅工作的同志对该事进行调查,调查结果证实,该处一些负责人伙同莫斯科公用事业局党员局长索韦特尼柯夫滥用职权,但3月14日俄共莫斯科市委常委会召开的莫斯科市苏维埃主席团参加的会议,竟否决了上级的调查结论,并决定将此案转交新的常委会复查,想就此了结此案。列宁得知此事后,立即写信给俄共中央政治局,建议取消莫斯科市委宽纵罪犯的错误决定,认为这个错误决定“危险性极大”,要求将罪犯交法庭审判,并建议对包庇党员罪犯的莫斯科市委员会以“严重警告处分”,要求“法庭对共产党员的惩处严于非党员”,并向所有省委重申“凡试图对法庭‘施加影响’以‘减轻’共产党员罪责的人,中央都将把他们开除出党”。还提出“凡不执行此项规定的人民审判员和司法人民委员部部务委员应予撤销职务”。列宁在信的最后还非常气愤地指出:“执政党竟庇护‘自己的’坏蛋!!真是可耻和荒唐到了极点。”[2]53-54

  (三)坚持体制改革,健全权力制约和权力监督机制

  权力得不到制约和监督,势必产生腐败,这是一条规律。列宁在这方面保持十分清醒的政治头脑,不仅有理论自觉,而且有实践自觉。列宁确立的党中央的体制是:党代表大会是党的最高权力机关,中央委员会是党代会的执行机构,政治局、组织局和书记处是党中央的常设机构,总书记是书记处的头,党代会每年开一次;党的中央监察委员会与中央委员会平行,监督中央委员会及其常设机构的工作。在人事安排和担任职务上,列宁也反对权力过分集中,以便于互相制约并发挥集体领导的作用,列宁是政治局委员,主持中央委员会和政治局的工作,并担任苏俄的人民委员会主席,而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军事委员会主席和1922年后设置的总书记等重要领导职务均由其他领导人担任。列宁主张,要健全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就首先必须有党内监督、国家监督,这是党和国家专门机构的监督,此外还有社会监督体系,包括工会的监督、群众性的监督、舆论的监督。还有一个是法律监督,还实行一条原则,即必须坚持公开性。

  1.党内监督,建立各级监察委员会

  根据列宁的意见,1920~1921年俄共(布)建立了中央和地方监察委员会。党的第十次和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作出《关于监察委员会》、《关于监察委员会的任务与目的》、《监察委员会条例》等决议(以下简称《决议》),对监察委员会的任务、组织原则、职权及其与中央委员会的关系,作出了如下明确规定:

  关于任务,《决议》规定:“同侵入党内的官僚主义和升官发财思想,同党员滥用自己在党内和苏维埃中的职权的行为,同破坏党内的同志关系、散布毫无根据的侮辱党或个别党员的谣言以及其他诸如此类的破坏党的统一和威信的流言蜚语的现象作斗争。”[11]70

  关于组织原则,《决议》规定:监察委员会由各级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本级党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关于职权,《决议》规定:监察委员会同党的委员会是平等的,监委的决议党委必须执行;监委委员享有同级党委委员的同等权利,有权出席本级党委和苏维埃的一切会议。

  关于中央监委与中央委员会的关系,《决议》规定:为确保中央监委的独立性,没有全国党的代表大会的批准,中央委员不得参加中央监委;参加中央监委的中央委员,在监委会专门讨论他主管的部门或工作范围相关的问题时,不能参加表决。

  2.国家监督,建立国家监察部(后改为工农检查院)

  1918年苏维埃建立了国家监察部,第二年5月决定在国家监察部下设立中央控告检查局,接受审理群众对国家机关工作在滥用职权、渎职和违法行为方面的控告和检举。1920年2月,在原国家监察部的基础上成立了工农检查院。列宁晚年又提出改组工农检查院,要求扩大工农检查院中工农群众的人数。最后又建议党的中央监察委员会与工农检查院合并(因为当时工农检查院机构臃肿、人浮于事、效率不高、缺乏权威性等)。

  3.工会监督

  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性组织,便于组织并代表工人群众参与国家社会事务的管理。列宁十分重视工会组织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作用。他指出:“我们现在的国家是这样的:组织起来的全体无产阶级应当保护自己,而我们则应当利用这些工人组织来保护工人免受自己国家的侵犯,同时也利用这些工人组织来组织工人保护我们的国家。”[4]373

  在十月革命胜利不久,列宁就起草了《工人监督条例》,把工会作为工人阶级监督厂主的主要组织者和主要执行者。还成立全俄工人监督委员会,作为最高工人监督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是平行的,独立行使罢免权和监督权。列宁认为“罢免权,即真正的监督权”。[8]106

  4.群众性监督

  列宁重视群众监督,建立和健全以下制度:非党工农代表会议制度,广泛吸收非党工农群众参与国家管理和监督;信访制度,列宁在1918年12月起草的《关于苏维埃机关管理工作的规定草案》中规定,实行定时公开接待,实行来访登记制度,设立星期日也能保证接待的问事处,对于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揭发、控告的案件必须认真调查研究并迅速加以处理;公职人员报告制度,即党和国家机关的所有负责的公职人员都要定期向工农群众作切实的工作报告。列宁自己的国务活动极其繁忙,还抽出时间亲自接待群众来访,批示处理来信,要求人民委员会办公厅主任必须在24小时内向他报告一切书面控告,在48小时内向他报告口头控告。

  5.舆论监督

  列宁主张利用报刊来宣传法律法令,报道党和国家的有关活动,揭露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中的官僚主义、违法犯罪等行为,也主张对某些公开审判的违法犯罪案件,作公开报道。经列宁审定的俄共(布)八大“关于党和苏维埃的报刊”的决议指出:“党的和苏维埃的报刊的最重要任务之一,是揭发各种负责人员和机关的犯法行为,指出苏维埃组织和党组织的错误和缺点。”[12]5801921年3月,俄共(布)十大的决议指出:为了活跃党的生活,必须“使党的舆论对领导机关的工作进行经常的监督”。[11]56-571923年4月,俄共(布)十二大召开,列宁因病未出席,但大会贯彻了列宁的上述思想,决议指出:“工农检查院和中央监察委员会应当有系统有计划地利用苏维埃的和党的报刊来揭发各种犯罪行为(懈怠、受贿等等)”。[11]296

  6.法律监督

  上边所说的各项监督,都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并按照一定的法定程序来实施,这就是法律监督。要健全法律监督,在列宁领导下,新生的人民政权做了以下工作。第一,设立国家专门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不仅是公诉机关而且是法律监督机关。在苏维埃政权建立之初,就组建了司法人民委员部,负责法律的编纂、宣传和监督法律的实施。第二,监督的程序合法化,以维持司法程序的正当性,防止监督权力自身的滥用。列宁认为,各种调查委员会的活动,应当在司法人民委员会的直接参加下进行,它有权检查各种调查委员会的工作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十月革命后不久,反革命活动猖獗,为了打击反革命势力的各种破坏活动,苏维埃政权成立了全俄肃反委员会这一新型的国家安全机关。肃反委员会的工作很重要、很必要,它直接行使人民政权对敌实行专政的职能。正因为这样,就得十分谨慎,不能滥用这种权力。为了防止这个特殊机构滥用权力,列宁亲自修改定稿的有关决议中规定:肃反委员会的工作,应在司法人民委员部、内务人民委员部和彼得格勒苏维埃主席团的监督下进行。同时又规定,革命法庭的调查委员会受司法人民委员部和彼得格勒苏维埃主席团的监督。第三,法律监督机关与法院、检查院既分工合作,又相互制约。列宁的这一思想首先得到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的确认,而后体现在1922年制定并通过的《检察条例》中,从而使监督活动纳入法制化轨道,确保了监督活动的合法有效性。这个《检察条例》是由司法人民委员部提交第九届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三次常委会审议并通过的,并经颁布法令后施行的。

  7.公开性原则

  列宁强调,作为人民自己的国家政权,国家事务管理必须实行公开性原则,这是为了保障人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列宁在十月革命前早就说过:“没有公开性而谈民主制是很可笑的”。[13]417还说,新政权作为人民的政权,“它完全是靠广大群众的信任,完全是靠不加任何限制、最广泛、最有力地吸引全体群众参加政权来维持的。丝毫没有什么隐私和秘密”。[14]287十月革命胜利后,列宁坚持了国家公务公开的原则,因为他坚信,只有让人民群众知道国家的重大事情,才能发挥人民群众建设新国家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此,列宁提出了一系列主张:实行公职人员工作报告制;公开举行党和苏维埃机关的会议,吸引并吸收群众参加或旁听;将国家重大问题交人民公开讨论。他还主张,要公开揭露和处理官僚主义和各种腐败现象,甚至可以公开审判腐败分子,只有这样才能“使每次审判都成为有政治影响的事件”,[5]1才能对广大干部群众产生巨大的教育作用。他还认为,这样公开审判腐败分子“具有特殊意义”,与不公之于众而由党中央少数人私下了结可恶案件的愚蠢做法相比,这种公开审判的“社会影响”,“要大一千倍”。[5]149

  (四)加强法制,从严执法

  依靠法制防止和惩治腐败是反腐理论的核心思想,也是列宁防止和惩治腐败、防止社会公仆变社会主人、惩治公仆变成主人的人这一思想的核心内容。

  1.首先要制订反腐法律,做到有法可依

  在苏维埃政权建立不久,针对俄共(布)党内和苏维埃政府内出现的腐败现象,列宁就明确要求:“必须雷厉风行地立即提出一项法令草案,规定对行贿受贿者(受贿、行贿、为行贿受贿拉线搭桥或有诸如此类行为者)应判处不少于10年的徒刑,外加强迫劳动10年。”[9]138列宁还明确要求:要把各种防止和治理腐败的措施,“详细地记载下来,加以研究,使之系统化,用更广泛的经验来检验它,并且定为法规”。[1]505根据列宁的提议,人民委员会通过了《关于惩办受贿的法令》,规定:“在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担任国家职务或社会职务的人员……利用进行其职权范围内的活动或协助进行其他部门公职人员职权内的活动而犯有受贿罪者,应判处不少于5年的徒刑,服刑期间强迫劳动并没收其全部财产。”[10]227在列宁领导下,人民委员会相继制订并通过了《关于惩办受贿》、《关于贿赂行为》、《关于肃清贿赂行为》等一系列反腐治腐的法律和法令,仅在《俄罗斯联邦法令汇编》中,就收入了相关法令16个。1922年通过的《苏俄刑法典》,其中专门有一章是“职务上的犯罪”,规定:凡公职人员滥用职权,逾越职权,玩忽职守,贻误工作,损害政权机关威信,侵犯公民权益,贪污受贿,伪造文件,泄露机密等,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免职处分或判处一定徒刑。

  2.从严执法,无情惩治腐败

  列宁要求对腐败分子从严惩处,执法要从严,坚决禁止对罪犯特别是对党员、干部重罪轻罚、袒护包庇的行为。

  1918年5月,莫斯科革命法庭审理关于莫斯科侦查委员会4名干部贪污受贿案件,最后仅判6个月徒刑,列宁得知后非常气愤,他立即致函俄共(布)中央说:“不枪毙这样的受贿者,而判以轻得令人发笑的刑罚,这对共产党员和革命者来说是可耻的行为。”[15]263在列宁的坚持和催促下,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重新审理了这个案子,结果加重了处罚,其中3名被告各判处10年徒刑。

  3.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党组织不得干预

  列宁提出并非常强调司法独立的思想,他主张法院应依法独立地对腐败分子进行审判,党组织不应干涉。1921年6月16日,俄共(布)中央未经列宁同意公布了一个《关于党的机关与司法机关相互关系的通告》,其中规定,不经地方党委的同意不能对共产党员进行审判。这实际上否定了司法机关的独立审判权,使共产党员有了一种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列宁看到了这个《通告》后明确指出,共产党员没有超越国家法律的任何特权,要清除任何利用执政党地位从轻判罪的可能性。于是,1922年1月,俄共(布)中央废除了上述《关于党的机关与司法机关相互关系的通告》,重申了在工作上和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对犯罪党员有独立审判权。

  4.加强法制教育

  列宁发现,防范和打击各种腐败分子的法律和法令,已公布不少,但执行和遵守很糟糕,许多人不会用法律武器同腐败现象作斗争,“不仅农民不会利用,就连相当多的共产党员也不会利用”,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广大工农群众的法制观念十分薄弱,一些党员、干部的特权思想十分严重。[4]587因此,列宁认为,必须加强法制教育,把防范和打击腐败分子的法律武器交给广大干部群众,使他们勇于和善于利用法律武器同腐败现象作斗争。

  5.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构建防腐拒变的思想防线

  加强法制教育是加强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但要防腐拒变,不能只讲法制教育,而要加强整个思想教育工作。思想教育不是万能的,但也是不可缺少的。列宁对此非常重视。十月革命后,党的队伍迅速扩大,党员数量大量增加,列宁指出:“我们党员现在达到的巨大数字,使人有些担心,而且这里存在着很现实的危险:我们党在迅速发展,而我们教育这些党员去完成党的当前任务这项工作却不能随时跟上。”[3]311在列宁领导下,1920年底成立了政治教育总委员会,领导党的教育,指导全国的政治教育和宣传鼓动工作,以及群众性的教育工作。

  第一,在认识上,着眼于提高党员质量和觉悟。

  列宁有一句名言:“徒有其名的党员,就是白给,我们也不要。世界上只有我们这样的执政党,即革命工人阶级的党,才不追求党员数量的增加,而注重党员质量的提高”。[4]51而要提高党员的质量,很重要的是要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党的“八大”通过了《关于党的建设问题的决议》,规定:党内总的任务不是在数量上扩充党的队伍,而是改善它的质量,提高全体党员的觉悟,对他们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列宁还认为:“政治上有教养的人是不会贪污受贿的”。[4]588一些党员、干部的腐败行为,跟他们的政治素质有关。为了提高其政治素质,就要对其进行思想政治教育。

  第二,在组织保障上,办好党校等培训机构。

  列宁和俄共(布)中央十分重视办好党的各级党校、苏维埃和党务干部学校,进行思想政治教育。俄共(布)八大列出了党校和干部学校对党员干部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课题,例如:“我们的党”“什么是共产主义”“走向共产主义的道路”“为什么我们生活困难”等等这样一些既有宏观理论层次的题,又有微观实际层面的问题。“十大”和“十一大”都把对党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作为主要课程,并制定了相关决议。

  对于党校,列宁不仅具体规定各级党校的规格和数量,而且注意总结和交流党校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经验。列宁还亲自为党校推荐思想政治教育的教员,充实这方面的师资队伍。

  第三,在手段上,充分利用报刊进行广泛教育。

  列宁在十月革命前早就强调,党的报刊是政治组织的中心和基础,是党的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为党做思想上的领导工作。在十月革命后列宁非常重视党的报刊思想政治教育的作用。

  在十月革命胜利后的头几年里,一方面要清除一些旧的反动的报刊,同时在恢复《真理报》的基础上,出版了许多新的报刊。据统计,1919年全国出版了100种报纸,1925年全国出版了1749种刊物。

  第四,在原则和方法上,力求做到理论与实际相结合。

  在思想政治教育中,列宁非常注重理论与实际的结合,要求少唱些空洞的政治高调,而要多注意实际生活中出现的生动的事例,特别是闪耀着共产主义思想光辉的新生事物。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共产主义星期六义务劳动”。当时苏维埃政权处在国外敌人武装干涉,国内反革命武装叛乱,政治上非常严峻,经济上十分困难的情势下,1919年4月俄共(布)中央发布了列宁起草的《俄共(布)中央关于东线局势的提纲》,号召人民“用革命精神从事工作”的号召,用一切措施和行动支持国家克服一切困难,支援红军消灭敌人。这一号召得到广大党员和工人群众热烈响应。许多党员、团员奔赴战场,许多工人积极从事生产和工作,全力支援前线。1919年5月7日,莫斯科—喀山铁路分局的共产党员和工人通过一项决议:在全铁路分局实行共产主义星期六义务劳动,就是从自己休息时间里每天抽出一个小时,集中起来在星期六进行一次不要报酬的劳动。他们主动发起和组织第一次义务劳动,得到全国工人阶级的积极响应。它对克服经济困难,战胜国内外敌人的侵略和反抗,作出了重要的贡献。列宁及时发现和高度评价了这一行动,为此撰写了《伟大的创举》这一光辉著作。此文一开始详细摘录了《真理报》上关于这一行动的开始与发展的连续报道,正是列宁看到了这些生动的报道,看到了工人阶级的伟大举动,才写了这篇《伟大的创举》。这篇文章在6月底写成,在7月就出版了单行本。就在这篇文章中,列宁要求我们的报刊应支持普通的、质朴的、平凡的但是生气勃勃的真正共产主义幼芽。[4]18列宁还要求,不仅要宣传“星期六义务劳动”,还要去宣传办得好的公共食堂、托儿所和幼儿园等这些实际事例,这些幼芽的标本,才能使共产主义的思想更好地教育党员和工人阶级,并且把它推广到全社会,推广到全体劳动群众中。

  参考文献:

  [1]列宁:《列宁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2]列宁:《列宁全集》第4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

  [3]列宁:《列宁全集》第38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

  [4]列宁:《列宁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5]列宁:《列宁全集》第5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

  [6]列宁:《列宁全集》第4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

  [7]列宁:《列宁全集》第36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

  [8]列宁:《列宁全集》第3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

  [9]列宁:《列宁全集》第48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

  [10]列宁:《列宁全集》第6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

  [11]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苏联共产党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和中央全会决议汇编》第二分册,北京: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

  [12]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苏联共产党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和中央全会决议汇编》第一分册,北京: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

  [13]列宁:《列宁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14]列宁:《列宁全集》第1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

  [15]列宁:《列宁全集》第3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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