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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为民:评价社会经济制度不能忽视价值标准——兼评对“生产力标准和价值标准内在统一论”的质疑

发布时间:2012-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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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社会经济制度得失利弊的分析和判断,从来都不仅仅是一个理论问题,更是一个社会实践问题。马克思主义从历史唯物主义出发,科学地解答了社会经济制度的决定因素和历史发展的内在规律,成为指引人类解放和建立未来社会的指南。众所周知,马克思主义关于未来社会主义制度的构想在我国已经付诸实践。然而,对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后及改革开放以来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究竟应用什么标准评价、该如何评价?当前却是见仁见智,存在较大的理论分歧,反映出对我国发展与改革方向的不同判断。

  《经济学动态》2010年第10期发表卫兴华教授的《论社会主义生产力标准和价值标准的统一》一文后,在理论界引起较大的反响。卫兴华教授提出,根据马克思主义原理,评价社会主义经济制度需要有两条标准,即要实现生产力标准与价值标准的统一。随后,汪海波研究员于2011年在《经济学动态》第6期和第10期先后发表《必须坚持生产力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对〈再论社会主义生产力标准与价值标准的统一〉一文的商榷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卫兴华教授的观点提出了质疑。笔者认为,上述争论的实质分歧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马克思主义的“生产决定论”能否归结为“唯生产力标准论”?(2)对社会主义社会经济制度的评价,在生产力标准之外是否需要辅之以价值标准?(3)如何看待评价社会经济制度的价值标准与意识形态的关系?本文拟对以上问题进行一些分析。

  一、“生产力决定论”不能等同于“唯生产力论”和“唯生产力标准论”

  对社会经济制度的研究,在马克思的经济理论中一直占据重要地位,这种研究是联系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来进行的。马克思创立的唯物史观强调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是推动历史发展的根本动力,生产关系和生产力的内在矛盾和辩证运动是历史变革的根本原因。这一基本观点,突出体现在他的如下论述中:“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社会的物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便同它们一直在其中活动的现存生产关系或财产关系(这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发生矛盾。于是这些关系便由生产力的发展形式变成生产力的桎梏。那时社会革命的时代就到来了。”①在评价生产力的历史作用时,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这种内在规律性,就是“生产力决定论”。与“生产力决定论”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生产力标准论”,其实质含义为:现实的生产关系(社会经济制度)既有和生产力发展的特定阶段相适应的一面,也有促进或阻碍生产力发展的一面。当某一社会经济制度能够促进生产力快速发展时,说明生产关系还处于和生产力相适应的状况,社会经济制度本身的矛盾还可以通过生产力本身的发展得到克服,因而,这种社会制度就还是进步的,还具有一定的生命力。相反,如果某一社会经济制度阻碍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此时即使生产力仍然发展,但社会经济制度却难以发挥积极作用了。

  马克思主义同时认为,任何社会生产都是在一定的生产关系基础上进行,生产关系作为经济基础,对于判断社会进步具有同样重要的意义。正如恩格斯指出的:“我们视之为社会历史的决定性基础的经济关系,是指一定社会的人们生产生活资料和彼此交换产品(在有分工的条件下)的方式。”②因此,只有同时研究不同社会形态下作为“社会历史的决定性基础”的经济关系,才能进一步说明社会历史发展。唯物史观的伟大之处在于:它没有满足于静态地对生产力的评价,没有止步于“生产力决定论”,而是对社会经济制度的产生、变化的规律和发展的趋势进行了科学的阐述。换言之,它着眼于社会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的自然历史过程,始终关注生产力和社会经济关系、经济关系与上层建筑之间的紧密联系,既重视生产力发展对生产关系的决定作用,又重视某种生产关系(构成经济制度)对生产力发展的促进或阻碍作用、对生产力发展的容纳程度,并重视某种经济关系对社会历史发展的“基础作用”。另外,它不忽视社会历史发展中的非经济因素的作用,从而对社会发展能够做出更科学、更客观和更有说服力的解释。唯物史观不是机械的生产力发展论,对于这一点,恩格斯早已作过说明:“根据唯物史观,历史过程中的决定性因素归根到底是现实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无论马克思或我都从来没有肯定过比这更多的东西。如果有人在这里加以歪曲,说经济因素是唯一决定性的因素,那么他就是把这个命题变成毫无内容的、抽象的、荒诞无稽的空话。”③按照恩格斯所讲的经济因素不是历史发展进程的“唯一决定性因素”的观点,可以作出判断:作为经济因素重要内容的生产力因素,再加上经济关系这一基础性经济因素,固然都是历史过程中的决定因素,但不是“唯一决定性的因素”。因而,唯生产力决定论、唯生产力标准论是不成立的。然而,汪海波研究员在《标准》一文中却斩钉截铁地断言,“社会生产力是决定社会生产关系的唯一的无可替代的根本因素”,将“生产力的决定作用”当作“唯一的决定因素”,并进一步将生产力的决定作用与评价社会制度的根本标准混为一谈。这种“唯生产力论”的观点,显然是和恩格斯的观点相悖的。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是从根本关系和社会历史发展的总趋势上作出的历史唯物主义论断,但不能绝对化地、片面地加以理解。试问:生产力高度发展的美国,实行的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而生产力远远落后于美国的中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能用生产力是唯一决定因素证明么?

  社会制度的更替与社会经济制度本身的进步或落后,同样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在社会制度更替中,生产力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但仍然不是唯一的作用。恩格斯指出:“一切社会变迁和政治变革的终极原因,不应当到人们的头脑中,到人们对永恒的真理和正义的日益增进的认识中去寻找,而应当到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的变更中去寻找;不应当到有关时代的哲学中去寻找,而应当到有关时代的经济中去寻找。对现存社会制度的不合理和不公平,对‘理性化为无稽,幸福变成苦痛’的日益清醒的认识,只是一种征兆,表示在生产方法和交换形式中已经不知不觉地发生了变化,适合于早先的经济条件的社会制度已经不再和这些变化相适应了。”④在这里,生产方法的变化体现的是生产力的进步,而交换形式的变化则意味着经济关系的变革,这两者共同构成社会制度变革的基本原因。在判断社会经济制度的先进还是落后时,恩格斯并没有单纯将生产力或生产方法作为唯一的依据。

  将“生产力决定论”等同于“唯生产力论”,不仅不能有助于我们正确认识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相互作用,还会割裂两者的关系。这是因为,“唯生产力论”以及将其等同的“唯生产力标准论”,难以界定社会经济制度的内在性质或根本特点,更不能判断哪种生产关系在社会中起主导作用。对社会经济制度的评价是整体性评价,只能以占主导地位的社会经济制度为标准,这反映了生产力的性质和生产力的量的规定性之间的内在关系。只有在新的生产关系占有统治地位时,生产力才能得到根本解放和快速发展。

  按照“唯生产力论”的推论,生产关系只能被动地从属于生产力,而不能对生产起积极的反作用,那么,生产力落后的国家就不可能先行建立新的社会制度。然而,历史事实却表明,生产力发展水平落后的国家完全可以先行建立新的社会制度。如:中国在18世纪资本主义工业革命之前,生产力和生产的发展水平都高于欧洲,但后者在16世纪末就发生了资本主义革命,当时生产力发展水平远远落后于中国的荷兰的资本主义制度已经确立,英国也是在17世纪中叶建立资本主义制度的。而英国的生产力发展水平赶上和超过中国,则是在18世纪后期爆发了资本主义的工业革命以后,那已经是一百多年以后的事了,可中国仍处在封建社会中。同样,社会主义社会代替资本主义社会的革命,也是在生产力发展水平落后的国家首先获胜的。不仅如此,“唯生产力论”还无法解释社会经济制度变迁的不同步性,前苏联在建立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后生产力得到巨大发展的情况下,仍然出现了历史倒退,并造成社会生产力的急剧下降,用直线性的、机械的“唯生产力论”是不能给予解释的。

  退一步说,现实中生产力的发展总是具有多层次性和不平衡性的特征。如果只能以生产力作为评价社会经济制度的唯一标准,对社会经济制度的评价就不可能全面和客观,更无从发现其内在发展的规律。众所周知,人类社会的很多历史时期,是多种社会经济关系并存的。如:奴隶社会既存在奴隶主和奴隶,也存在着自由民;封建社会在地主和农民之外,还存在着自耕农;资本主义社会除了资本家和工人之外,还有个体劳动者和小业主;等等。即使在我国社会主义社会中,也有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存在。如果要评价这些并存着的不同的生产关系,如果不进一步地分析这些关系中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的结合方式并判断其对生产力的具体作用,完全按单一的社会生产力标准是做不到的。

  值得指出的是,在评价社会经济制度时的“生产力标准”,本质上是一个历史的概念,不仅需要从现有的量的角度,即生产力发展水平来衡量,还需要从质的角度,即解放生产力的作用来衡量。生产力决定论,是证明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或经济制度的作用。而生产力标准论,是要评价某种生产关系或经济制度适应生产力和解放、发展生产力的作用,角度是相反的,不能混为一谈。马克思认为,一定量的劳动生产率“是一切社会的基础”,即每一种社会形态都建立在一定的物质基础之上。尽管一种新的社会制度的产生要有起码的、足够的生产力水平,但生产力仅仅达到这个水平,还不是区分社会经济制度的标准。19世纪初的俄国其生产力水平低于西欧,却由于第一个确立了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劳动人民占有生产资料后积极性得到极大发挥,才创造了工业化进程快于西欧国家的奇迹。旧中国长期贫穷落后,但我国确立了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后,也同样在短短几十年中取得了资本主义国家几百年才取得的成就。可见,新的社会经济制度在诞生时其对应的生产力水平,并不一定高于当时起主导作用的经济制度所代表的生产力水平,但由于其内部具有促进生产力更快发展的因素(主要是对劳动者的解放程度),因而其发展要更快于后者。

  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就要不仅承认社会生产力是不断发展的,也要看到社会经济制度是不断变化的,这就需要对处于不断变化中的社会经济关系做出客观的判断和评价。就资本主义经济制度来说,不仅要评价它在利用机器工业等技术条件方面的成就和在促进生产力方面的积极作用,还要评价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内在矛盾,评价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是非功过及其过渡性。尽管劳动力在资本主义产生与发展中起着决定作用,但马克思的《资本论》是着重评析以资本主义所有制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特点,资本剥削与奴役雇佣劳动的本质关系,评析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运动规律。然而,综观汪海波研究员的论述,其对社会经济制度的评价并没有着眼于生产资料所有制等基本经济制度的变化和不同经济关系的消长变迁。恰恰相反,在《标准》中他还刻意回避新中国建国以来所有制领域发生的变革,漠视改革以来我国所有制结构发生的巨大变化。在我国私有经济和外资经济所占比重已远超国民经济总量一半的背景下,在质疑国有经济“国进民退”的呼声不绝于耳的情况下,《标准》一文却将“私有化思潮”仅仅归于“在媒体中不占主导地位”敷衍了事,用这种评价方法怎么可能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呢?

  二、社会主义价值标准是衡量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内在尺度

  承认生产力对生产关系的决定作用,是否就意味着对社会经济制度的评价只能单纯以生产力为标准?马克思在对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的批判性分析中,已经给出了答案。众所周知,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尽管肯定了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的历史作用,但从不回避从价值标准角度来进行审视和批判。汪文说,“资本主义社会制度的产生,是由社会生产力决定的,因而评价它的唯一标准也只能是社会生产力”。如果事实真是如此,那么马克思在高度肯定资本主义社会制度的同时,就没有必要再来写作《资本论》、批判资本主义制度了。要知道,当时的资本主义制度还处于上升时期,欧洲大陆的资本主义发展还处于刚刚起步的阶段。

  从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来看,一种社会经济制度,如果较之其他的制度更有利于劳动者的解放,为生产力更快发展奠定基础,就应当承认其优越性和进步性,否则该社会经济制度只能被看作是落后的制度。这样一种客观标准,是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之所以优越于以往的旧社会经济制度,其本质就在于它确立了社会主义公有制,使劳动者几千年来第一次成为生产资料的主人,并通过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和按劳分配充分调动了劳动大众的积极性,从而为生产力的发展开辟了道路,而不是相反。对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和按劳分配等等,既是客观经济因素,也是重要的评价尺度。离开这些因素,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优越性就无从体现,更不用进行什么评价和判断了。

  按汪海波研究员的观点,对社会经济制度的评价标准只能坚持“一元论”,即从其决定因素即生产力角度来评价,如其在《标准》和《意见》中一再强调的:“二重标准是以二重决定因素为前提的,三重标准是以三重决定因素为前提的”。依然是把决定因素与评价标准这两个不同的问题混淆在一起。他主观地认为,生产力发展水平将直接决定社会经济制度的先进与否。这也就意味着,建立在较高生产力发展水平上的社会经济制度,将比建立在生产力水平较低水平上的社会经济制度更加先进。然而,这一结论并不能经受实践的检验。因为世界历史的发展表明,生产力发展水平较低的国家,同样可以跨越“卡夫丁峡谷”,建立起先进的社会经济制度。前苏联和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并不是因为其生产力发展水平比资本主义国家更高。需要指出的是,先进的社会经济制度的建立,能够促进社会生产力更快地发展:正是由于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建立,中国这样的落后国家才在较短的历史时期内,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历史成就,成为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堵截的对象。按照汪海波研究员的理论逻辑,中国建立在较低生产力水平上的社会主义制度与建立在较高生产力水平上的美英日等国的资本主义制度相比,中国的社会主义制度是落后的制度,美英日等的资本主义制度是先进的制度,能这样评价么?如果其原意是这样,当然要否定社会主义的价值标准了。在马克思主义的经典论述中,尽管一直强调“生产力决定论”,但在分析社会经济制度时,却着眼于人的全面发展和自由解放,着眼于对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消灭剥削、实现共同富裕的追求,并没有用“生产力标准”来排斥“价值标准”,而是主张实现两者的内在统一。马克思不仅批判了资本主义制度的历史局限性,还主张在未来的新社会制度中“生产将以所有人的富裕为目的”。⑤这与在资本主义制度下,生产以少数人的富裕为导向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尽管资本主义制度促进了生产力的巨大发展)。

  1907年底,列宁在《社会民主党在俄国第一次革命中的土地纲领》中指出:“我们为了生产力的发展(这是社会进步的最高标准),不应该支持地主式的资本阶级演进,而应该支持农民式的资产阶级演进,前一种演进意味着最大限度的保存盘剥制和农奴制(换成资产阶级式的农奴制),使生产力发展缓慢不堪,使广大农民群众,也使广大无产阶级群众遭受无比深重的灾难、痛苦、剥削和压迫。后一种演进则使生产力尽快发展,使农民群众能获得最好的(在商品生产条件许可范围内)生活条件。”⑥在这里,尽管列宁把生产力的发展看作是社会进步的最高标准,但并没有看作是唯一的标准。当时的背景是,俄国资本主义农业发展存在着两种形式:一种是普鲁士式的道路,使农奴制的地主经济慢慢地转化为容克式的资产阶级经济,同时分化出少数“大农”,使农民在几十年内受着最痛苦的剥夺和盘剥;另一种是美国式的道路,即在地主阶级不再存在的情况下,农民在农业生产中占有优势并逐渐转化为资本主义的农场主。列宁认为,虽然这两条道路都能适应农业的资本主义发展和生产力的提高,但后一种道路由于使劳动者获得较好的生活条件,从而能更快地推动生产力的发展。列宁在社会道路或经济制度的选择中,显然存在着明确的价值标准,即将劳动者的解放、获得较好的生活条件作为重要前提。在社会主义本质论中,邓小平同志将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作为社会主义的发展要求,将实现共同富裕作为社会主义的根本目的,同样体现了社会主义社会制度的价值标准。

  从社会主义的实践来看,坚持生产力标准和价值标准也是相互统一的。判断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先进与否,不仅要看它是否解放了生产力,也要看它是否能促进生产力更快发展。这里包括着几个不同层次的问题:第一个层次是要看生产资料和劳动者结合的情况,包括所有制因素、劳动者地位、劳动条件等,这涉及生产方式问题;第二个层次是要看劳动者生活状况及自身发展情况、社会公平和正义状况(有无剥削及剥削程度)等,这涉及到分配、消费等问题;第三个层次是要社会生产和自然之间的平衡关系,主要看自然资源节约使用的状况、人口问题等。这些都是评价社会经济制度的不可或缺的尺度。在上述内容中,劳动者地位、劳动条件、社会公正、剥削程度等因素,就是评价社会经济制度的价值标准。可见,将人的实践作为出发点的历史唯物主义,从来都不会也没有脱离价值标准来判断社会经济制度。

  那种割裂生产力标准同价值标准之间的历史联系,把价值标准同生产力标准绝对对立起来的观点,是不可取的。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促进人的平等,使人与人之间在公有制基础上的新型关系不断发展,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使全体公民的素质不断提升,这些均不仅仅是发展生产力的客观要求,也是实现全社会每个人自由全面发展的价值取向。又如:国家禁止使用童工,要求企业加强劳动保护,立法保障劳动者休养和受教育的权利,保护生态环境,等等,也都体现了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价值标准,符合社会发展和历史进步的客观要求。相反,离开了上述价值标准,就可能会出现重大失误,挫伤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利于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巩固和发展,也不利于生产力的发展。

  只强调社会经济制度的生产力标准而忽视价值标准,会导致我们忽视经济制度本身存在的不足,从而影响到我国对形势的判断和深化改革的方向。如果按照汪海波研究员从“一元论”延伸出的“唯一标准”,只要生产力在发展,对现有社会经济制度的评价就没有必要采用其他标准。然而,他在《坚持》一文中一方面承认,我国在某种程度上沿袭了“盲目追求经济的高速增长”,另一方面却又认为,如果用生产力标准来衡量,经济高速增长过程中的“这些问题都是在不同程度上阻碍社会生产力发展的”,这就让人莫名其妙了。经济高速增长本身怎么会“阻碍社会生产力发展”呢?

  需要明确,马克思主义评价社会经济制度的价值标准,就其内容来说并不属于与经济关系不同的、单纯的上层建筑的范畴,而是对现实经济关系的考察和判断。比如,考察与评析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状况、两极分化状况、分配体制状况、劳动者权益状况,等等,都是属于经济关系问题。这些价值标准方面的评价是致力于经济基础,而不是致力于上层建筑。汪海波研究员将其归于上层建筑或意识形态方面,是没有根据的。对社会生产资料占有情况和分配状况的评析,不同的人们会带有倾向性。不过有一点是明确的:在导致分配两极分化的社会经济制度下,无论社会生产力怎么发展,它也不可能是一种先进的、公平的制度。这一点,即使在当今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学家也看得一清二楚。如约瑟夫•斯蒂格利茨就指出:“那些为社会贡献了伟大而积极的创新的劳动者,从遗传研究的开拓者到信息时代的先锋,他们的所得与那些几乎毁灭全球经济的金融创新的发明家相比,不过是一点残羹冷炙而已”。⑦

  稍带指出,在《标准》一文中,汪海波研究员反对用价值标准来评价社会经济制度和执政党的理论、方针和政策措施时,提出的一个理由也是牵强的。他认为“用统一的标准来评价这样两个在内涵和外延上都有原则差别的对象,且不说在理论上和事实上是否站得住,即使仅就形式逻辑上来说,也是不严格的”。然而,既然用生产力作为唯一的标准(也就是统一的标准)判断包括上述两者在内的一切事物的依据,并没有所谓的形式逻辑问题,对社会制度用价值标准评价自然也不会有什么形式逻辑问题。汪海波研究员用前后不一的立论方法来反对用价值标准进行评价,其本身是难以站住脚的。

  三、“去意识形态化”不是完善社会主义社会经济制度的方向

  只要是进行社会经济制度的评价,就不可避免地涉及到评价的立场和出发点。从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出发,有什么样的社会经济制度,就必然要求有与其相适应的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超越社会经济制度的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是根本不存在的。封建社会解放了对奴隶的奴役,资本主义社会解放了对小农的压迫,社会主义解放了对工人阶级的剥削,都是解放生产力。诚然,在这一解放的历史进程中,新的生产关系会提出一些带有意识形态色彩的口号,那也是生产力需要得到解放的必然反映。用这些观点来评价历史上出现的社会经济制度,才能更科学、更准确地反映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而不能像汪海波研究员那样,极力回避社会经济制度的阶级属性,并祭起“从来就是历史唯心主义”的大帽子,脱离生产关系的性质和发展要求,来孤立地阐述生产力的发展。否则,只能导致生产力发展的成果不能惠及全体人民,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不仅不可能得到巩固和发展,还面临倾覆的危险。在这方面,前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失败,可谓殷鉴不远。笔者认为,评价社会经济制度,不仅要从马克思主义的立场和观点出发,注重将社会经济制度中内涵的本质上升到与意识形态相联系的高度(例如,主张公有制并反对私有化,就是与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密切联系的意识形态),也要从社会经济制度的具体实现形式出发,即要联系执政党的方针、路线和政策来判断社会经济制度的得失。

  从理论层面来说,马克思主义的生产力决定论是社会发展的动力论,而其“人的自由解放”和建立“自由人的联合体”则是社会发展的目的论。马克思设想的共产主义社会固然要建立在高度发达的生产力基础上,但更是建立在自由人联合体的价值导向上。不仅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一直将“所有人的自由发展”、“劳动者的解放”、“所有人的共同富裕”等作为未来社会的目标,我国也一直将走共同富裕道路作为发展的方向。可以说,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价值标准与生产力标准之间,在本质上是手段和目的的关系。而与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价值标准相适应的意识形态,在增强社会凝聚力、促进生产力发展方面,同样具有重要的意义。即使在诺斯这样的西方新制度经济学学者中,也同样重视通过意识形态的变化来研究和反映社会经济制度的变革。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经济制度经历了急剧的历史变革,如果不重视意识形态建设,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共同思想基础就可能丧失。

  在实践层面,一个国家执政党关于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和具体措施,是评价与其相关的社会经济制度时的重要参照。资产阶级国家由于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承担调节资产阶级利益的“总的资本家”的职能,其政策就只会保护资产阶级利益,而不可能偏重于广大劳动者的权益。正如2011年5月斯蒂格利茨分析美国社会弊端时指出的那样,美国社会经济制度是“1%的民有、民治、民享”。在这样的制度下,日前发生的“占领华尔街”运动遭受政府打压,自然就不足为怪了。而在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下,作为无产阶级代表的执政党自然要代表广大劳动人民的利益,将消除剥削、消除两极分化作为方针政策的重要出发点,将实现共同富裕作为奋斗的目标。然而,汪海波研究员在《意见》一文中却提出,“把共同富裕这一类价值标准与生产力标准相提并论,是主次不分的”。我们都知道,在邓小平同志的社会主义本质论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是手段,共同富裕才是社会主义的发展目的,岂有目标为次、而手段为主的呢?

  《标准》的矛盾之处在于:它一方面摆出一种超然于意识形态层面争论的姿态声明,只讨论卫兴华教授文章中对“社会经济制度”的评价,而不讨论对“政党或执政者的理论、方针与政策措施”的评价,认为“用意识形态来评价社会经济制度,从来都是历史唯心主义,从来都是违反历史唯物主义的”。然而,另一方面,却在《标准》一文总结我国60多年历史时,将改革开放前我国经济工作的失误全部归之于政党或执政者的理论错误和政策失误。既然汪海波研究员反对从意识形态的角度评价社会经济制度,在这里为什么又要祭起意识形态的大旗呢?实际上,每一个评价标准都是客观事物的规律性在主观思维中的反映。生产力标准与价值标准,都是对客观经济制度的判断与评价标准。如果说这种评价就是用意识形态评价的历史唯心主义,那么,用生产力标准也应是意识形态的评价和历史唯心主义了,为什么《标准》一文中又坚持生产力标准呢?按照《标准》的逻辑,人们对任何事物都不能进行判断和评价,评价就是历史唯心主义。

  此外,尽管笔者不赞同将生产力发展与单纯的经济增长速度直接联系的做法(这是导致唯GDP论的思想根源之一),但按《标准》一文提供的数据,也不能得出改革开放前我国生产不发展的结论。实际上,任何一个理性的、不带偏见的人都清楚,尽管我国改革开放前产生过一些失误,但由于我国生产资料公有制经济制度的基本确立,我国社会主义建设还是取得了史无前例的巨大成就,这是不可否认的历史事实。统计资料表明,到1978年,全国工业企业数已达到35万个,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固定资产达3200亿元,相当于旧中国近百年积累起来的固定资产的25倍。按经过调整的国民收入统计口径计算,从1949年到1978年,我国的社会总产值从557亿元增加到6,846亿元,29年间增长11.29倍,年均增长9%。⑧这样的经济增长速度远远超出了战后世界GDP每年平均增长的速度。据世界银行提供的资料表明,世界年均增长速度在20世纪50~60年代为4.8%,70年代为3.4%,80年代为2.9%,其中属于发达国家的经合组织(OECD)成员国的平均增长率60年代为4.9%,70年代为3.2%,80年代为2.6%,都比我国改革前30年的增长速度低的多。⑨这些铁一般的事实充分说明,新中国前30年的生产建设的巨大成就及其折射出来的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是再明显不过的了。需要提及的是,即使在1966~1978年期间,我国GDP的年均增长速度也达到了6.62%,仍远远高于同期的美国(3.4%)、西德(3.4%)、加拿大(4.6%)等世界各发达国家的发展速度。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坚持社会主义价值标准,就是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而坚持生产力标准与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的内在统一,是要通过发展生产力最终达到全社会的共同富裕。之所以要强调在发展生产力中坚持社会主义方向,是由于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仍相对薄弱,经济落后的状况还难以从根本上改变,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发挥需要经过一个较长的历史过程。相对地说,当代资本主义国家在生产关系方面经过某些调整之后,有时会出现发展的转机。在此情势下,一些人被表面现象所迷惑,会错误地认为“社会主义没有优越性,搞资本主义可以使生产力得到更快的发展。”特别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存在着多种所有制经济,它们之间还存在着利益上的冲突,跨国公司、私营企业主和普通劳动者之间的利益也不可能实现共享,已经严重影响到劳动者的素质的提升和劳动者收入的提高,成为收入分配差距拉大、国际竞争力不高和社会分化的根源。因此,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制度还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回避这些问题,不利于查找我国经济发展中存在问题的深层次原因,也不利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

  诚然,汪海波研究员也承认,“当前我国社会经济中存在的众多严重问题,诸如贫富差别和两极分化加剧,部分政府官员腐败,就业形势严峻,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严重滞后,资源消耗过大,环境污染严重等”,但他却又认为,这些问题从总体上和根本上可以归结为“封建主义余毒和资本主义弊病以及计划经济体制余毒和市场经济消极作用的叠加”,就让人很难理解了。按照汪研究员的彻底的“一元论”观点,这些问题都应当而且只能从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和唯生产力标准论来给予解释。看来,陷入“二元”、“三元”甚至“四元论”的,倒是主张用“封建主义余毒和资本主义弊病”等等分析当前社会问题的观点。不过,这也从反面提醒我们,上层建筑、意识形态对评价社会经济制度有重要的判别意义,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巩固和完善,不可能建立在“去意识形态化”的基础之上。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方针与政策措施需要马克思主义科学理论的指导,但其本身并不是意识形态决定论。如果将其归之为意识形态决定论的历史唯心主义,那么,一切理论指导都要否定了。《标准》一文以历史唯物主义者的名义宣称,政党或执政者的理论、方针与政策措施“是人们主观意志的产物,是属于意识形态的范畴”,按此观点,马克思主义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论和政策都是意识形态决定论,都应当否定了。我国党和政府的理论指导与方针政策,不能说都是人们主观意志的产物。中国的社会主义事业和发展与改革大业,如果离开马克思主义科学社会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指导,只去自发地发展生产力,是不可能成功的。只要坚持唯物史观和社会主义价值标准,社会主义发展道路上出现的理论和政策错误,就可以通过理论和实践的统一来改正认识并得到克服。

  注:

  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82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731页。

  ③《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77页。

  ④《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17~618页。

  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22页。

  ⑥《列宁全集》第13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223页。

  ⑦约瑟夫•斯蒂格利茨:《1%的民有、民治、民享》(宋丽丹译),载《世界社会主义研究动态》,2011年第57期。

  ⑧《中国统计年鉴》,中国统计出版社1998年版,第13页。

  ⑨见张风波主编:《中国宏观经济结构与政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8年版,第29页。

  网络编辑:嘉扉

  《经济学动态》2011年第1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