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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新有神论的发展与相关法律和政策

来源:马克思主义研究网 发布时间:2012-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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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神论,在西方话语中,一般用来指称一神论。在中国文化语境中,我们通常比较宽泛地使用这一词语,凡涉及到对任何鬼神的信仰都是有神论。本文主要所讨论的是改革开放以来在中国大陆兴起、组织化并进行活动的有神论信仰,主要包括:气功、特异功能、法轮功等邪教。我国现存并为国家所承认的五大宗教自然也是有神论,其发展情况本文不作重点考察。

  已有学者对当代兴起的气功和特异功能的发展历史进行了梳理,并对其产生原因进行了分析,也有人从科学史和科学哲学的角度对特异功能的发展进行过系统的分析。还有学者从有神论和新宗教运动角度,对气功和特异功能泛滥现象进行过调查分析。法轮功现象出现后,很多学者将注意力集中在此,对其进行过较多的分析。这些分析多是从治理邪教的角度来进行。也有不少学者对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进行研究。还有学者对马克思主义无神论中国化的历程进行了梳理和总结。总的来说,从科学无神论的角度,将气功、特异功能和法轮功等现象作为新有神论的表现形式来进行考察,并对我国的政策和法律应对进行思考的系统研究尚不多见。

  一 新有神论的发展简况

  自1980年代开始,不以宗教名义,在宗教场所以外进行有神论宣传的活动,日益增多,并在1990年代达到高峰,对中国社会造成了广泛的影响。这些有神论宣传活动主要包括:

  1.气功。气功原本是传统中医里用来强身健体的一种锻炼方法,主要以调整呼吸、身体活动和意识 (即调息,调形,调心)为手段。在宗教如道教、佛教的宗教实践中,也包含一些气功。然而,从1980年代后半期开始,气功练习席卷中国大地,到1990年代初,气功团体的数量,注册和未注册都算在内,达到了2000个,出现了明显的“气功热”现象。练习者数以千万计,逐渐形成一些带有宗教性质的组织。这些气功团体具有一个共同的特征,那就是,具有明显的宗教或精神信仰因素,大多数与西方社会的膜拜团体相似。其中,比较典型的包括张香玉的“自然中心功”、高XX的“信息功”和张宏堡的“中华养生益智功”。这些所谓的“功”,都不是传统气功中的名称,均为自创。他们往往通过杂凑和融汇各种宗教的某些内容,创造出一套神异的“教义”。在“自然中心功”的授功、收徒等过程中,充满了有神论的色彩,具有的布道和传教特征。1990年,该组织和张香玉被公安机关查处。这些“功”通过转换名称,不仅在宣传的内容中都包含了鬼神的内容,在组织形式上也具有宗教组织的特征,还往往通过授课、收徒或开办公司等途径,非法获得不少的钱财。这些“功”多数都未能长期存在,通常火热几年之后便因其非法活动难以为继,但是类似的组织此起彼伏,却是1990年代中国社会的一大实景。

  2. 特异功能。“特异功能”有时也和气功联系在一起,即某些“大气功师”会具有某些特异功能。但是,就其发现和表演的历史来看,具有“特异功能”之人并非一定是“气功师”。最早报道“特异功能”现象的是1979年3月11日的《四川日报》,报道称“大足县最近发现一个能用耳朵辨认字、鉴别颜色的儿童”。尽管后来有医院等组织通过测试,发现这一现象是假的,但是后来全国各地有“特异功能”孩子的事情却如雨后春笋般,不断地被报道出来。后来有学术单位就此开展学术讨论,从理论上否定“特异功能”的存在。然而,却有人对此研究持肯定态度。于是,关于“特异功能”的研究尽管存在很大争议,却吸引了很多人参与,在全国各地,成立了许多研究小组或研究会。可见,当时“特异功能”是被当做一种科学现象来进行研究的。我们知道,那些超常的智能,其实就是宗教神学中鬼神所具有的能力。所以,就是在这些所谓的“科学研究”中,有的就假设了有鬼神的存在,认为这样功能的实现是通过和鬼神进行沟通的结果。这样的研究自然是不会获得科学上的任何进展。

  3. 法轮功。被定为“邪教”并进行处置的宗教组织或活动,影响最大的当属中国本土发展起来的法轮功。此外,还有一些基督教性质的组织或运动。如爱的家庭(原名“上帝之子”),呼喊派,华南教会,等等。法轮功的出现也与前面两种有神论不无联系。李洪志也是众多气功练习者中的一员。1988年,李洪志开始练习气功。1992年5月,他创建了“法轮大法研究会”,隶属于中国气功科学研究会,开始推广法轮功。他组织研讨会,发表演讲,进行超自然能力的表演,出版书籍,并分发学习辅助及其他材料。到1994年,法轮功声称拥有数十万信徒。到1998年,声称有上亿的信徒。法轮功的信仰体系和精神实践是包含佛教、道教和气功等诸多传统的折中混杂。无论出版的《转法轮》一书,还是演讲或表演,宣称他本人具有超自然力量,信仰的内容是有神论。1999年7月22日,中国政府勒令取缔“法轮大法学会及其下属的法轮功组织”。此前,无论是气功,还是特异功能的组织和研究,都受到查处和批评质疑,但都没有销声匿迹,只有在法轮功取缔后,这些才迅速地在中国大地上消散。

  以上三种有神论的形式,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封建迷信,也不完全是西方的膜拜团体或教派,与传统的宗教也存在很大差别。但是,这些组织、活动或运动,无一不具有有神论的实质。

  二 相关政策和法律应对

  自法轮功事件以来,人们都会问,为何这些新有神论在整个1980-1990年代都如此兴盛?这自然有我国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各方面的原因。政策和法律既是对未来社会发展的一种预期和规范,同时也体现为对当时社会现实的反映和应对。所以,我们可以从我国有关的政策和法律来看我国政府对上述有神论的应对。

  关于宗教信仰问题,我国实行政教分离和宗教信仰自由原则。对此我国的宪法和法律都有相关规定。如1982年《宪法》第36条条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1995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8条规定“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并在第9条规定,公民不分宗教信仰,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同时,1995年1月1日期实施的《劳动法》第12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同样,1997年修订的《刑法》第251条禁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

  除了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以外,中共中央还发布了一系列的有关宗教的文件。其中,1982年发布的《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即19号文件),详细地表明了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这一基本政策。如,对宗教信仰自由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并提出该政策的实质在于使宗教信仰成为公民的私事。同时,强调共产党员不得信教,并且认为共产党人是无神论者,应当坚持不懈地宣传无神论。另外,将民间宗教、迷信和邪教等与五大宗教,即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基督教进行了区分,强调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但对披着宗教外衣的危害社会的活动予以打击。

  199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即6号文件)则十分强调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并且认为,“实行宗教事务的管理是以把宗教活动带入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为目的的,而不是干扰正常的宗教活动或者宗教组织的内部事务。”其中提出,“要坚决制止自封传道人的传教布道活动以及其他各种非法传教活动”,以及“对非法宗教组织要坚决取缔”。

  1997年,国务院新闻办发布的《中国的宗教信仰自由状况》白皮书中提出,中国政府倡导宗教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相适应。同时也强调,20世纪80年代以来,出现了一些邪教组织,打着宗教旗号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司法机关对其进行了打击和惩处。

  1999年10月30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即99决议),认定法轮功和其他邪教组织(包括灵灵教、门徒会、重生派、东方闪电、以利亚教、国功、慈悲功、中功和香功等)为非法,并对其活动加以严惩。这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以特别法的形式宣布禁止邪教组织,并采取措施防范惩罚邪教活动。“99决议”给出了今后立法及实施的四个原则:(1)“坚决依法取缔邪教组织,严厉惩治邪教组织的各种犯罪活动”;(2)“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团结、教育绝大多数被蒙骗的群众,依法严惩极少数犯罪分子”;(3)“在全体公民中深入持久地开展宪法和法律的宣传教育,普及科学文化知识”;(4)“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要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进行综合治理”。

  2004 年5 月28 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宣传部、中央文明办和中央党校、教育部、中国社会科学院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马克思主义无神论研究和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通知首先肯定了加强马克思主义无神论研究和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意义;其次,提出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要以普及唯物论的基本观点和自然科学基本常识为重点,以破除愚昧迷信为着眼点,围绕宣传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方法的主题来进行;再次,认为各级各类学校是进行马克思主义无神论宣传教育的重要阵地,坚持教育与宗教分离的原则,把马克思主义无神论宣传教育列入政治理论课、思想品德课和有关专业课程的教学大纲,切实保证教学内容和教学要求落到实处;再次,将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看作是开展马克思主义无神论宣传教育的重要载体;再次,提出把马克思主义无神论宣传教育作为大众传媒的经常性工作。再次,提出要加强马克思主义无神论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办好无神论研究机构和高校有关专业,建立和培养一支用马克思主义武装起来的无神论研究工作队伍。最后,强调各级党委要把无神论作为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内容。广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要不断加强党性修养,牢固确立唯物主义的世界观,自觉做学习宣传马克思主义无神论的表率。

  2007年11月20日,中共中央统战部、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宗教事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教育引导大学生正确认识和对待宗教问题的意见》( [ 2007 ]16号文件),提出,要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坚决抵御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培养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民族观、宗教观。2011年5月1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中央统战部和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抵御疆外利用宗教对搞笑进行渗透和防范校园传教工作的意见》(即18号文件)中明确提出,将马克思主义无神论教育作为抵御渗透和防范校园传教的基础性工作。文件对阻断境外利用宗教对高校进行渗透和校园传教的渠道,提出诸多具体措施,并强调要依法处理有关渗透和传教问题。

  从上述有关法律条文和文件内容可以看出,除了《宪法》中的限制条款或否定性条款对宗教或利用宗教的活动进行限制之外,其他法律(除了99号决议)的规定,尽管是限制条款,但多是为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实现。《教育法》中明确提出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也可以看做是对当时社会宗教活动状况的一种反映。99号的决议的通过更是主要为了打击和处理法轮功等邪教组织及其活动,明显是对当时有神论发展状况的一种应对。各个时期的文件既反映中国共产党仍坚持马克思主义无神论的立场,同时也反映出党和政府对我国当时有神论(包括宗教)发展情况的思考和应对。

  三 几点思考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发现,党中央和国务院非常重视宗教问题,也高度重视无神论的研究和宣传工作,对改革开放以来新有神论的发展也作出了相应的应对。然而,从这些有神论的发展历史及我们的应对情况来看,结合目前我们宗教等有神论的发展情况,我们还可以作如下思考。

  首先,对宗教等有神论的本质,其组织和活动需要有更明确的界定和法律规定。无论是法律还是中央文件,虽然对宗教有描述,但对宗教本质和内涵没有进行明确界定。即什么是宗教,什么不是宗教;什么是宗教信仰、什么是宗教活动,什么是宗教组织等等,没有明确的说法。而对那些不以“宗教”的名义实际上宣传“有神论”,从而从事本质上是宗教或类似宗教活动的组织和个人,更是没有相应的政策和法律规定。另外,对于以合法宗教的名义,没有按照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来进行宗教活动的,如何进行处置,需要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应当根据我国目前宗教发展的状况,立足解决新情况、新问题,进行相应的法律法规方面的修订,而不应长期处于滞后状态。1997年的《中国的宗教信仰自由状况》白皮书提出,“对基督教教徒按照宗教习惯,在自己家里举行以亲友为主参加的祷告、读经等宗教活动(中国基督教习惯称之为家庭聚会),不要求登记”。然而目前基督教家庭教会的发展早已超出了以亲友为主参加的祷告读经活动的范围,成为传播基督教的重要渠道,而不同家庭教会的具体情形又是十分复杂,如何对其进行规范管理,则是我国有关部门不能不面对的问题。

  其次,需要认真开展科学无神论的研究和宣传教育工作。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无神论的宣传教育在我国的公共领域中缺失。文革后的拨乱反正,比较多地强调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却鲜有人全面理解我国宪法规定的“宗教信仰自由”,而多是仅仅从字面上来理解,以为只要是谈到宗教就要强调完全的自由。在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的中国,我们强调宗教信仰自由,提倡和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发挥宗教中的积极因素,这是针对宗教领域而言,并非针对公共领域。而无神论的宣传教育正是针对公共领域来说的,无神论在观念上和鬼神对立,谈无神论并非就是针对宗教组织和宗教活动。科学无神论从科学层面而非政治层面来提倡无神论,服务于科教兴国战略。目前我国关于宗教神学的研究不少,且影响颇大;而科学无神论的研究却明显不足,尚缺乏相应的话语权。虽然有相关文件,但是政策的贯彻落实还存在较大差距。各部门和地方对该问题的认识还存在不足。

  1980年代兴起的新有神论运动与海外新宗教运动有关,是这场波及全世界的运动在中国的反映。然而,由于缺乏科学无神论领域的学者对此进行关注和系统研究,以至于我国对这场新有神论运动的兴起认识不足。如今,中国宗教热的兴起与国际上尤其是美国的宗教发展战略不无相关,如果仍缺乏相应的研究,我们的应对策略将会缺乏基础。

  最后,要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建设工作。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建设取得巨大成就,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却存在不少问题。经济改革所带来的制度上的变革,使人们的生活处境发生了很大改变。不少中外学者在分析法轮功兴起的缘由时,都关注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政治和社会环境,尤其关注社会制度变革给人们的生活和思想观念带来的变化。我们要建设和谐社会,不能依靠发展宗教,而是要依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建设。宗教中有促进和谐的因素,但我们不可忽视的是,无论是历史上还是现实中,宗教是产生冲突的重要因素之一。而无神论提倡维护人的尊严和价值,正视现实问题,强调现实关怀。这理应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内容。



  责任编辑:王佳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