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共产党自诞生之初就强调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权,并不断探索和完善越共领导下的国家治理模式。“三权分工”作为越共推进国家治理的实践模式,也是越南国家权力组织和运行模式,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国家权力观与越南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产物。越共的“三权分工”不同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三权分立,国家权力之间不是分立、制衡,而是在坚持越共的领导下,确保国家权力统一且属于人民,各国家机关在行使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时分工、配合、监督。“三权分工”的国家治理模式与越南社会主义国家性质相适应,对越南坚持社会主义发展方向,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和建设廉洁强大的政治体系具有重要意义,确保了以越共为核心的国家治理体系。
一、越南共产党推进国家治理模式的逻辑理路
“三权分工”作为越共推进国家治理的实践模式,体现了越共对马克思列宁主义国家权力观的继承和发展,凝聚了越共领导越南革命、建设和革新时期国家权力组织运行的实践经验,是越共为应对“和平演变”的现实困境进行创造性运用的结果。
(一)理论基础:马克思列宁主义国家权力观
首先,人民是国家权力的主体。马克思、恩格斯从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这一唯物史观出发,阐明了人民是国家权力的主体,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马克思强调人民在国家活动中的决定作用,指出人民是国家制度的实际体现者,“正如同不是宗教创造人而是人创造宗教一样,不是国家制度创造人民,而是人民创造国家制度。”巴黎公社使人民掌握国家权力成为了现实,马克思、恩格斯在总结其经验时指出,公社代表和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由人民直接行使权力,“它是由人民自己当自己的家”,并指出公社“这是人民群众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他们组成自己的力量去代替压迫他们的有组织的力量”,去建立一种为全体人民所有的国家权力形态。越共继承和发展马克思列宁主义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的观点,指出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源于人民,这成为“三权分工”国家治理模式的价值旨归。
其次,国家权力统一与职能分工的辩证统一。马克思列宁主义认为,三权分立只是资产阶级内部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分权形式,始终维护资产阶级的利益,正如列宁所指出的:“在一切资本主义国家里都有这样的事情发生。政府就是资本家阶级的管事人。管事人领取优厚的薪金,这些管事人本身就是股东。”马克思虽然反对三权分立,但赞同对国家权力作必要的分工,这种分工是在坚持国家权力统一的基础上,对其进行“有生命的和合乎理性的划分”,不是对权力本身的肢解,而是对职能的划分。“议行合一”原则的发展方向就是权力集中,职能分工。越共继承和发展“议行合一”的政权组织形式,指出越南在国家权力统一且属于人民的基础上,各国家机关分工、配合,这成为“三权分工”国家治理模式的基本规律。
最后,防范国家权力异化。马克思、恩格斯在考察国家权力时指出,国家权力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需要中产生,但随着其自身发展,国家权力存在异化的倾向,逐渐演变成背离维护人民群众而凌驾于人民之上,成为少数人牟利的工具。恩格斯指出:“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机关—为首的是国家政权—为了追求自己的特殊利益,从社会的公仆变成了社会的主人。”为了防范国家权力异化,主张将国家权力“交给社会的负责的公仆”,并“还应当保证本身能够防范自己的代表和官吏,即宣布他们毫无例外地可以随时撤换”。越共在吸收马克思列宁主义防范国家权力异化观点基础之上,提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的监督,各国家机关之间也应相互监督,这成为了“三权分工”国家治理模式的逻辑内核。
(二)历史进路:领导国家权力组织运行的经验总结
首先,“三权分工”国家治理模式的萌芽时期。1945年越南建立了民主共和国,在胡志明的直接领导下,越南首部宪法于1946年通过,该宪法规定了国家权力的组织运行。其一,国家的一切权力归全体越南人民所有,不分种族、性别、贫富、阶级或宗教。越南人民在保留对事关国家命运事项的表决权和宪法修正案经国会修改后须征求民意的权力外,将国家权力授权给国会。其二,对国家权力进行分工,国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政府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法院是国家司法机关。其三,建立国家机关之间的检查和监督机制。如:国会常务委员会有权监督和批评政府;国家主席作为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除叛国罪外,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国会可以设立特别法庭以叛国罪起诉国家主席、副主席或内阁官员。由此可见,虽然越南民主共和国建立的时间很短,但国家权力组织模式已初步建立,为巩固新生政权和抗击法国殖民侵略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其次,“三权分工”国家治理模式的曲折发展时期。1954年越南北方获得解放,越南开始南北分治的21年。为了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越南颁布了1959和1980年宪法。两部宪法都诞生于以美苏为首的冷战对抗格局时期。以苏联为首的社会主义国家实行高度集中的政治体制,越共“以苏为师”借鉴苏联的经验做法,因此1959和1980年宪法虽然都提及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国家权力有一定的分工,但实际是按照高度集权的原则组织国家权力。在此原则下,一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国会和各级人民议会行使权力,国家权力集中在国会和各级人民议会。这种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对越南北方建设社会主义和争取国家统一具有重大意义,但也暴露出一些弊端。例如:作为国家权力主体的人民,无法对国家重大问题提出意见,无法对国家权力进行监督;国家权力存在滥用和腐败的潜在风险。
最后,“三权分工”国家治理模式正式形成时期。2001年宪法修正案指出,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以工农知识份子联盟为基础的人民。国家权力统一,各国家机关在行使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时分工、配合,首次将立法、行政和司法权的分工、配合原则写入越南宪法。《越南社会主义过渡时期国家建设纲领》(2011年修订版)首次增加了国家权力监督机制,进一步完善了越南国家权力组织和运行。2013年宪法在建设和完善越南社会主义法权国家的基础上,形成和完善了“三权分工”国家治理模式,即:“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由人民当家作主;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以工农知识份子联盟为基础的人民。国家权力统一,各国家机关在行使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时分工、配合、监督。”
(三)现实生成:应对“和平演变”的现实思考
自越共七届中期会议将“和平演变”确定为“四大危机”以来,越共历次代表大会和中央决议都强调,要坚决反对一切“和平演变”的活动,认为“和平演变”是敌对势力对越南社会主义政权发动进攻的主要手段。随着越南全方位、多样化外交战略的实施,越南国际影响力得到显著提升,但也面临着政治和思想领域的强烈冲击,“和平演变”的局势愈演愈烈。
近年来,越南的政治革新步伐迈的很大,政治民主化取得重大进展。随之而来的是各种鱼龙混杂的主张,导致越南出现了各种不同的社会思潮。例如:反对和否定马克思列宁主义、胡志明思想和越共的领导,要求实行多元化、多党制;反对和否定社会主义民主、社会主义法权国家,要求实行三权分立,企图颠覆越南社会主义制度。三权分立是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政治体制。越南部分极端份子认为三权分立是现代政治文明的体现,是防止权力异化、防范贪污腐败行为以及国家机关工作效率低下等状况的万能良药7,否定国家权力属于人民,否认人民通过越共领导下的国家机关行使国家权力,提出越南也应实行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试图瓦解人民对越南社会主义制度的信心。
越南党和国家强调,实行多党制和三权分立等西式民主是错误的、极端的、政治投机主义的论调,三权分立的权力制衡原则将严重损害越南的国家权力组织模式和民主集中制原则,不符合越南国情。阮富仲多次强调越南不实行三权分立,指出国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其它国家机关由国会产生、向国会报告、受国会监督。2016年,越共中央第十二届四中全会决议指出,反对和否定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权国家,要求实行“三权分立”“公民社会”是“自我演变”“自我转化”的表现。2017年颁布的《党内违纪行为纪律处分条例》规定越共党员要求实行“三权分立”“公民社会”“多元多党”等制度将被开除党籍。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同资产阶级多党制等一整套制度紧密联系,如果照搬三权分立制度,就是在政治制度上实行“全盘西化”,这无疑是否定越南社会主义制度和越共领导,违背了越南宪法的根本原则和越南人民的共同意愿。为应对敌对份子提出在越南实行三权分立的主张,越共继承和发展马克思列宁主义和胡志明思想,立足越南具体实际,提出了具有越南特色的“三权分工”国家治理模式。
二、越南共产党推进国家治理模式的基本原则
越南共产党在推进国家治理进程中,将党的领导、国家管理、人民当家作主有机统一,坚持越共对国家权力“总的领导”,遵循国家权力统一于人民的基本原则,按照各国家机关在行使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时分工、配合、监督的机制运作。
(一)根本保障:坚持越南共产党“总的领导”
在越共的领导下,越南人民争取了民族解放、国家统一,革新开放事业取得巨大成就。实践证明,越共的领导是越南革命取得一切胜利的决定性因素。越共作为越南唯一的执政党,是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力量,对国家权力拥有全面的领导权。坚持越共对国家权力“总的领导”,是确保越共始终保持对国家治理的领导权,始终朝着社会主义发展方向和实行“三权分工”国家治理模式的根本保障。
越南作为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其国家权力不能由越共以外的力量领导。越共是政党组织不是国家政权组织,不能直接行使国家权力,而是对国家权力机关进行“总的领导”。列宁强调,“党的任务是对所有国家机关的工作进行总的领导”,而不是对具体事务进行琐碎、频繁的干预。党的领导是按照正确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国家权力,是对国家政权和社会事务的核心领导,而不是细枝末节、面面俱到的领导;“国家正是这种从人类社会中分化出来的管理机构”,专门从事管理工作,国家机关按照党的方针路线行使国家权力,组织国家和社会管理。越共通过制定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并通过法定程序使之变成国家意志,国家机关按照宪法和法律开展工作,实现党对国家权力的政治领导;通过选拔和推荐优秀党员到国家机关任职,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实现党对国家权力的组织领导;通过严格把握意识形态倾向,用马克思列宁主义、胡志明思想教育和培养国家机关公职人员,锻造忠于党、国家和人民德才兼备的干部队伍,实现党对国家权力的思想领导。
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一般采取两党制或多党制来实现资产阶级内部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分权,维护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和资产阶级专政的利益。“三权分工”国家治理模式在坚持越共统一领导下,致力于建立“一个权力真正属于人民、来自人民、为了人民利益服务的政治制度”,实现“真正为了人的发展,而不是为了谋取利益而剥削和践踏人的尊严的社会;经济发展与社会公平正义齐头并进,而不是增加贫富差距和社会不平等的社会;充满仁爱、团结、互助、朝着进步及人文价值方向前进,而不是仅服务于少数人和派系私利的不公平和弱肉强食的社会”。
(二)价值旨归:国家权力统一且属于人民
阮富仲指出:“建设社会主义民主,确保权力真正属于人民,是越南革命重要而长久的任务。”越共在领导革命、建设和革新进程中始终坚持以民为本,不断扩大民主以确保国家权力统一且属于人民,确保人民是国家权力最崇高的主体,也是唯一的主体。“三权分工”国家治理模式是在国家权力统一且属于人民的基础上进行的合理分工、紧密配合和权力监督,充分体现了越南的民本思想。
胡志明一直强调,人民是国家权力的主体,必须确保权力属于人民,“我们的国家是民主国家,多少利益都是为了人民,改革和建设工作是人民的责任,从公社到中央政府都由人民选举产生,从中央到公社的团体都由人民组织,总之,权力和力量都在人民手中”。从1946年到2013年,历次宪法都肯定了越南国家权力的真正主体和最高主体是人民。越南国家权力统一,首先表明国家权力来源统一,无论是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都是统一来源于人民,都是行使人民赋予和授权的权力。其次,国家权力统一表明国家权力需要实现的政治目标的统一,虽然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具有不同的职能和权力,但“确保和不断促进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实现民富、国强、民主、公平、文明”的政治目标是统一的。
越南在建设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权国家进程中,颁布了许多方针、政策和法律文件以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切实保障人民行使国家权力。根据2013年宪法规定,为确保国家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直接民主,通过国会、各级人民议会和其它国家机关代议制民主的方式行使国家权力。直接民主和代议制民主是越南人民行使国家权力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形式。直接民主,指人民作为国家权力的主体,由自己行使国家权力。2013年宪法规定,越南公民行使直接民主的形式,包括:年满十八岁的公民在国家组织民意测评时有表决权;宪法起草委员会起草宪法时需征集民意;选民可罢免丧失人民信任的国会或各级人民议会代表;公民有权参与国家和社会管理并提出建议。代议制民主,指人民将自己的国家权力授权给国家机关或个人。越南代议制民主体现在通过人民选举出国会和各级人民议会代表,由国会和各级人民议会代表选民履行国家和社会管理职能,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三)实践形式:各国家机关分工、配合、监督
越共十三大指出:“各国家机关在行使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时权力分工、配合、监督机制越来越明晰,取得了积极进展。”肯定了“三权分工”国家治理模式的成效。国家权力的分工、配合和监督是越共推进国家治理的实践形式,旨在通过越共的领导,对国家权力进行横向配置,提高国家管理效率,最大限度防止国家权力异化。
各国家机关在行使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时合理分工,以明确各国家机关的职责和任务,从而更加有效的履行国家管理职能。国家权力分工是在坚持越共对国家权力领导权的基础上,对国家机关的职能进行合理划分,分工的目的不是为了造成各国家机关相互分立,而是为了确保各国家机关独立履行职责,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充分发挥各国家机关在行使法定权力的责任。2013年宪法将国家权力划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大类型。国会作为最高国家代表机关,行使立法权,代表和确保人民的共同意志在法律中得以体现;政府作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行使执法权,是国家政策实施和管理的组织者;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行使司法权,通过审判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保护国家的共同意志。
各国家机关在行使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时相互配合,以确保国家机关之间的相互协作。各国家机关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既各司其职,又形成相互配合、相互协作运行的统一体。为保证国家权力的统一性,国家机关在行使权力时增进协调和配合,形成治国理政的强大合力,避免造成孤立、分裂和对立的状态。各国家机关之间相互配合将进一步促进国家权力机关更加充分有效的履行各自的职责。如:在立法领域,法律由国会通过,但通常由政府起草法律文件,由国会常务委员会提前收集人民的意见并提交到国会批准,最后由国家主席颁布法律;国家主席经常与国会和国务委员会密切配合,在决定国家重大问题时,国会或国会常务委员会的重要决定由国家主席公布。
各国家机关在行使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时进行监督,以确保经人民授权的国家机关或个人正确行使国家权力,更加有效的为国家和人民服务。国家权力自诞生之日起,就总是朝着自我否定的方向运动,这种现象称为“国家权力的异化”。权力的异化表现为多种不同的形式,如滥用权力、官僚主义、贪污腐败等,为克服权力的异化须对国家机关进行有效监督。越共十三大强调,要“更加明确国家机关在法权的基础上行使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作用、地位、职能、任务和权限,确保国家权力统一,分工明确、密切配合和加强对国家权力的监督”。对国家机关进行监督是防范国家权力异化的重要方式。国会对国家的活动行使最高监督权;国会代表有权向由国会选举或批准产生的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提出质询、进行信任测评和信任投票等。政府有权在国家行政管理方面对国家机关的一切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预防和惩治国家机关的贪污腐败现象。人民法院有权根据独立审判和只遵守法律的原则,对包括国会代表和政府成员在内的任何违法者进行审判。
三、越南共产党推进国家治理模式的现实价值
越共领导下的“三权分工”国家治理模式是越南建设社会主义法权国家、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产物,对坚定越南社会主义发展方向,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建设廉洁强大的政治体系具有重要作用。
(一)坚定越南社会主义发展方向的重要举措
阮富仲指出:“越南共产党自诞生之初和整个革命斗争过程中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是越南共产党和越南人民的目标和理想,走向社会主义是越南革命的客观要求和必然路径。”再次重申了越南将继续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坚定不移的走向社会主义。越共领导下的“三权分工”国家治理模式,是越南党和国家坚定社会主义发展方向的重要举措。
随着越南革新开放和融入世界的程度加深,西方民主政治模式对越南的影响从经济领域走向了政治领域,越南部分激进分子提出要放弃社会主义道路、摆脱越共的领导,企图借鉴西方的多党制和三权分立等民主政治形式动摇越南社会主义方向和共产党的领导。在此背景下,越南党和国家以马克思列宁主义和胡志明思想为理论指导和行动指南,把握越南国家建设的客观实际,总结历史经验,汲取和借鉴世界各国政治文明的精华,提出了符合越南国情的“三权分工”国家治理模式,再次强调了只有坚持越共对国家权力的领导,坚持越南社会主义方向才能真正保证国家权力属于人民。“三权分工”国家治理模式与越南社会主义国家政党制度相联系,是在坚持越共领导之下的国家治理实践模式,体现了越南是属于人民、来自人民、为了人民的社会主义法权国家的国家性质。“三权分工”国家治理模式强调各国家机关在行使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时分工、配合、监督,有利于促进国家权力高效运行,防范国家权力异化,维护越共领导下的国家权力机关的组织和运行,为坚持越共的领导,坚定社会主义发展方向奠定了政治基础。
(二)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有效途径
阮富仲指出:“社会主义法权国家与资本主义法权国家本质上的不同是:资本主义的法权实质上是保护和服务资产阶级利益的工具,而社会主义制度的法权则代表和行使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保障和维护大多数人民利益的工具。”相较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三权分立所体现出的虚假性和欺骗性,“三权分工”则具有人民性和真实性,始终坚持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从根本上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有助于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
越共始终认为人民是越南革命、革新和建设事业的中心和主体,党和国家的一切主张和政策要真正从人民的合法正当要求、愿望和权益出发。“党的一切路线,国家的所有政策、法律和活动,都是为人民谋福祉,以人民的幸福为奋斗目标。”这意味着人民是党的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的受益者,党和国家的一切政策法规都要为人民服务。根据越南宪法规定,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集中在人民,而不是在国会,各国家机关所行使的权力都来自于人民的授权,因此各国家机关的组织和运行必须服务于人民,确保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国家机关及其干部公职人员必须尊重人民,对人民负责,为人民服务,受人民监督。越共十三大强调,越南党和国家的全部工作必须认真贯彻落实以民为本的思想,真正尊重并发挥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坚持“民知、民议、民为、民检、民监、民享”的方针,有效落实直接民主、代议制民主,尤其是基层民主。胡志明指出:“对老百姓有利的事情要尽力而为,对老百姓有害的事情要尽力避免。”强调越南党和国家始终坚持人民立场,维护和实现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是其根本追求。
(三)建设廉洁强大政治体系的必然要求
越共十三大报告指出,越南要“建设廉洁、强大的党和政治体系,巩固人民对党、国家、社会主义制度的信心……维护和平稳定的环境,力争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到21世纪中叶将我国建设成为发达国家”。“三权分工”国家治理模式作为建设和完善越南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权国家的重要举措,将助力越南建设廉洁强大的政治体系。
越南在政治革新的进程中存在国家机关组织和运作效率不高、贪污腐败、浪费、消极现象和内部“自我演变”“自我转化”现象严重等问题,这与越南建设廉洁强大的党和政治习题不相符。越南建设廉洁强大的政治系统,要求在越共的领导下,建立精简、高效、为人民服务的国家机关,健全国家权力监督机制,坚决预防和惩治贪污腐败现象和内部“自我演变”“自我转化”。“三权分工”国家治理模式强调,在坚持越共对国家治理领导权和在国家权力统一且属于人民的基础之上,对各国家机关的职能任务进行明确分工,保证各国家机关在运行时能密切配合和相互监督,充分发挥各国家机关的国家管理职能,遏制国家权力异化和“自我演变”“自我转化”,使国家机关运行更加明确高效。“三权分工”国家治理模式,一方面保证了人民意志和国家权力的统一,保证了党和国家决策的有效性,有利于集聚人民意愿办成全局性、前瞻性的大事。近年来,越南在抗击新冠疫情中取得成果,充分显示了越南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充分显示了“三权分工”的优越性。另一方面,国家机关在越共的领导下,立法、行政、司法既有各自运作和相互配合机制,又有监督机制,提高了国家机关运行的效率,有效防范了国家权力的异化,从而最大限度维持越南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统一性、稳定性。
(基金:《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越共十三大后的越南共产党新动向及应对研究》(项目编号:21CGJ001);广西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越共十三大以来越南社会主义法权国家建设新动向》(项目编号:YCBZ2023040)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徐秦法、张睿,广西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网络编辑:同心
来源:《理论视野》2023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