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并全面巩固,开辟了中国特色反腐败之路,书写了人类反腐败斗争历史新篇章。在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部署中,习近平高度重视反腐败国际合作,从党的十九大上强调“不管腐败分子逃到哪里,都要缉拿归案、绳之以法”,到党的二十大上要求“深化反腐败国际合作,一体构建追逃防逃追赃机制”,围绕反腐败国际合作提出了一系列重要论述,深刻阐明了反腐败国际合作的重大意义、目标要求和实现路径。新时代反腐败国际合作探索形成打赢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的国际战略,积极倡导构建公平合理的全球反腐败治理新秩序,为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并全面巩固提供了重要支撑,为全球反腐败治理贡献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一、新时代反腐败国际合作的生成逻辑
新时代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断引向深入,密切关注腐败跨国境、全球化的新趋势新动向,从有效解决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问题到“集中整治跨境腐败问题”,深入推进反腐败国际合作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和制度创新,形成了独具中国特色的反腐败国际合作之路。
(一)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的必然要求
党的十八大以来,面对严峻复杂的反腐败斗争形势,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坚如磐石的决心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并将其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在此过程中,我们以刮骨疗毒的政治勇气坚持反腐败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完善监督治理体系,发挥监督治理效能;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建设。随着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跨境腐败治理成为反腐败斗争的深水区,必须深刻认识到国内反腐败战场与国际反腐败战场是一个统一整体。持续打击跨境腐败,追逃防逃追赃一体推进,关乎巩固反腐败斗争成果。此外,面对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全局,亟待将反腐败的政治优势、制度优势、法治优势转化为现代化强国建设和民族复兴伟业的全面胜势。尤其是国际市场竞争环境的复杂性、西方国家经济政策和外资政策的多变性、政治壁垒的梗阻以及资源瓶颈的凸显等因素的存在,需要我国“走出去”企业加强廉洁合规建设,持续改善国际形象,为实现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政治保障和廉洁保障。在此背景下,我们积极推进反腐败国际合作,加大国际追逃追赃力度,保持国内外反腐败同频共振,新时代反腐败国际合作呈现出阶跃式、全方位的发展势头。
首先,将反腐败斗争从国内层面延伸至国际层面,“把惩治腐败的天罗地网撒向全球”,消除反腐败斗争的“死角”和“空白”,形成一整套反腐败国际合作的思想观念、体制机制和方式方法,极大拓展拓新了反腐败斗争的内涵和外延,有力支撑了全面从严治党取得历史性、开创性成就。其次,为了进一步扭转各国在反腐败上的“单兵作战”和“单打独斗”状态,强调达成反腐败治理的国际谅解、国际共识,深化反腐败国际合作,有效整合和运用各种国际资源和多方力量,促进国际反腐败协同治理、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最后,将全球反腐败治理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紧密衔接,明确提出“腐败是人类的共同敌人,反腐败是各国的正义事业”,从全人类经济社会发展和政治文明进步的战略高度推进反腐败治理,立足于构建清正廉洁的地球家园,塑造清廉人类命运共同体,努力推动全球反腐败形势根本好转。
(二)应对腐败跨国境、全球化趋势作出的战略部署
腐败是世界毒瘤。在经济全球化时代,腐败问题不再局限为一国的内部,而是突破主权国家边界,日益呈现出跨国境、全球化的显著特征。其一,腐败分子外逃。在实施腐败过程中,腐败分子往往提前谋划布局,利用不同国家之间的刑事司法制度差异,把外逃作为后路以寻求“安全落地”。其二,腐败资产转移。腐败犯罪与洗钱犯罪如影随形,“境内交易和境外套现交织,有的境内办事、境外收钱,有的将赃款通过地下钱庄转存境外,妄图瞒天过海”。近年来,涉腐洗钱方式不断更新且更加隐蔽,腐败分子往往利用现代金融信息技术和交易工具实现腐败资产的转移和伪装,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其三,跨国公司行贿。在商业利益刺激和国际竞争驱动下,跨国公司利用资源优势和技术优势实施商业贿赂,具有高度的组织性、隐蔽性和危害性,诱使权力寻租,破坏公平正义,威胁全球金融安全和经济秩序。据估算,每年腐败和相关非法资产流动给发展中国家造成126万亿美元的损失。由此可见,腐败是世界经济健康发展的蛀虫,国际社会必须深化反腐败领域共识,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发展环境。
然而,传统全球反腐败治理存在诸多局限,面临重重困境。一方面,在现行国际政治经济秩序中,西方国家掌握了全球反腐败治理的主导权和话语权,通过霸权主义和单边主义来解决腐败问题,导致全球反腐败治理失序失衡,无法从根本上扭转腐败愈演愈烈的局面,部分西方国家甚至出于私利考量“藏污纳垢”,成为腐败分子的“避罪天堂”。另一方面,部分西方国家将腐败问题与政治制度“绑定”,操控腐败议题抹黑和指责发展中国家。习近平指出:“过去,美国等西方国家总想用反腐败问题来拿捏我们,不断在联合国、二十国集团、亚太经合组织等场合提出所谓反腐败问题。”实际上,腐败是人类社会共有的一种现象,古今中外都有发生,不同国家面临的腐败问题既有共性也有个性,但是腐败问题本身并不具有政治制度属性。传统全球反腐败治理由于缺乏必要的国际共识和制度安排,公平性、合理性、权威性和有效性均存在巨大提升空间。在此背景下,习近平提出一系列反腐败国际合作倡议,积极推动构建国际反腐败新秩序,中国“占据了国际道义制高点”,反腐败行动和倡议赢得了国际社会尊重。
(三)有效解决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问题的现实之需
《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指出,改革开放以后,一度出现管党不力、治党不严问题,党内消极腐败现象蔓延、政治生态恶化,“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相互交织,贪腐程度触目惊心”。尤其是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腐败分子内外勾结、携款潜逃的现象增多,跨境腐败治理形势严峻。“有的腐败分子先是做‘裸官’,一有风吹草动,就逃之夭夭;有的跑到国外买豪车豪宅,挥金如土,逍遥法外;有的跑到国外摇身一变,参与当地选举。”如果任其发展,将形成巨大的反腐败“真空地带”,甚至导致反腐败“制度失灵”,严重削弱反腐败斗争成效,还会产生恶劣的示范效应,减轻腐败分子的心理压力,致使其不收敛、不收手,心存侥幸、恣意妄为。因此,“加强追逃追赃工作是向腐败分子发出断其后路的强烈信号,能够对腐败分子形成震慑,遏制腐败现象蔓延势头”。
新时代以来,党中央把国际追逃追赃工作提升到国家政治和外交层面,纳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总体部署,开辟了反腐败斗争的新战场。习近平强调:“不能让外国成为一些腐败分子的‘避罪天堂’,腐败分子即使逃到天涯海角,也要把他们追回来绳之以法,五年、十年、二十年都要追,要切断腐败分子的后路。”一方面,习近平对国际追逃追赃工作鲜明表态,指出要揭露外逃腐败分子违纪违法、逃避惩罚的真面目,“对一些证据确凿、定性清晰的外逃腐败分子,可以考虑向全世界公布,点名道姓公开曝光,使之在世界任何一个角落都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由此,有力宣示惩治腐败的坚定决心和意志,持续加大对腐败分子和腐败行为的震慑力度。另一方面,“推进追逃防逃追赃一体化建设,以天罗地网断其后路、绝其幻想”。无论是在双边还是多边会晤场合,习近平通过主动设置议题,不断深化反腐败双边和多边合作,织密反腐败国际合作网络。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取得了辉煌战绩,自2014年以来,追回人数和追赃金额大幅增加,新增外逃人员明显减少,外逃蔓延势头得到了明显遏制。
二、新时代反腐败国际合作的中国智慧
新时代反腐败国际合作提出了中国的政治倡议和政治主张,形成了一整套制度机制、行动方略,产生了突出的实践效果,折射出中国共产党对经济全球化时代反腐败斗争规律的深刻洞察和准确把握。
(一)提出了反腐败国际合作的政治主张和价值遵循
2021年,在联合国大会反腐败问题特别会议上,中方发表了题为《秉持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共建清正廉洁的地球家园》的讲话,提出坚持公平正义、惩恶扬善,坚持尊重差异、平等互鉴,坚持合作共赢、共商共建,坚持信守承诺、行动优先的政治主张。其中,“坚持公平正义、惩恶扬善”主张将腐败作为全人类的共同敌人,表明对腐败问题“零容忍”态度,倡导广泛凝聚反腐败国际合作的政治共识,大力推进反腐败的正义事业。“坚持尊重差异、平等互鉴”主张各国一律平等,尊重政治制度的差异性、多样性,不搞“制度划线”和阵营对立,反对以反腐败为由滥用“长臂管辖”和干涉他国内政。“坚持合作共赢、共商共建”主张将协商作为“现代国际治理的重要方法”,在反腐败国际合作中践行真正的多边主义,尊重联合国权威,尊重彼此利益关切,调动各国参与反腐败国际合作的积极性、主动性,持续优化全球反腐败治理体系。“坚持信守承诺、行动优先”针对部分国家对《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国际条约的功利主义态度,倡导各国尤其是大国积极履行国际责任,以实际行动承担反腐败国际合作义务。
“四项主张”思想内涵科学,逻辑关系严密,蕴含着内在关联、相互支撑、有机统一的价值诉求。从理念到实践的双重把握上看,既强调国际社会治理腐败应当秉持的决心和态度,也指出实现反腐败国际合作的方向和路径;从普遍性与特殊性的辩证关系上看,既提出了国际社会治理腐败的普遍性要求,也充分考虑到各国政治制度差异的特殊性;从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的统筹协调上看,既有力阐述中国立场和中国态度,也积极号召大国履行反腐败国际合作的责任和担当;从“破”与“立”的有机统一上看,既深刻揭露某些西方国家主导反腐败治理国际秩序的虚伪性、狭隘性、功利性,又突出倡导国际反腐败合作的新价值、新理念、新思想。概言之,“四项主张”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在反腐败国际合作领域的生动呈现,是我国立足于发展中国家的立场定位,针对当前全球反腐败治理领域的形势特点提出的系统性倡议和整体性主张,也是近年来我国反腐败国际合作理念和倡议的全面总结和深化发展,将成为未来一段时期凝聚国际共识、深化反腐败国际合作的重要遵循。
(二)积极参与构建反腐败国际治理体系
跨境腐败在全球蔓延既源于腐败的隐蔽性、顽固性和全球化的迅猛发展,也归因于传统全球反腐败治理秩序的“失灵”。因此,要构建更加公平合理、科学有效的反腐败国际治理体系,形成强大的全球反腐败共识、制度机制和行动合力,必须切实改变跨境腐败治理的“无政府状态”,弥补制度缺漏、弥合矛盾纠纷、追求公平正义。新时代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国际治理体系层面着手进行战略规划和实施推进,不断丰富优化反腐败国际合作要素,搭建反腐败国际合作平台和载体,形成反腐败国际治理的制度性成果,通过“连点、成线、织面”的持续努力,积极推动构建反腐败国际治理体系。
首先,通过深化反腐败领域高层交往,强化对反腐败国际合作的政治引领,在与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开展元首外交的重要场合,反复宣示中方坚定不移治理跨境腐败的政治立场,要求“加强司法执法、追逃追赃合作,共同打击腐败犯罪”。其次,加强在联合国、二十国集团、亚太经合组织、金砖国家等多边机制下的反腐败交流合作,通过第一个由中国主导起草的国际性反腐败宣言《反腐败北京宣言》以及《反腐败追逃追赃高级原则》等文件,提出“建设反腐败合作网络,返还腐败资产,拒绝为腐败官员提供避罪港”等重要倡议和主张。最后,充分发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主渠道作用,积极参与全球反腐败执法合作网络建设,与周边和发展中国家、追逃追赃重点国家、“一带一路”合作伙伴反腐败机构深化合作,推动与更多国家签署引渡条约、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和反腐败合作协议。目前,已缔结双边引渡条约60项,其中40%是党的十八大以后缔结的,构建起覆盖各大洲的条约网络体系,并在与一些追逃追赃重点国家的缔约工作上取得重要突破。还有,面向广大亚非拉国家举办反腐败研修班,帮助发展中国家加强反腐败能力建设,加快双边交流机制化建设,构建全球反腐败伙伴关系网络。
(三)持续加大跨境腐败治理力度
近年来,跨境企业和投资移民给跨境腐败和腐败资产外流提供了契机,境内腐败获得的赃款赃物又会刺激离岸公司、投资移民公司、地下钱庄从事腐败资产转移、境内外资产置换等涉腐业务,从而进一步加剧跨境腐败。因此,随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亟待拓展反腐败斗争领域,完善反腐败斗争链条,丰富反腐败斗争功能,克服境外政治环境、制度机制、社会文化差异等各种不利因素,从“境内反腐”向“境外治腐”延伸,跨境腐败治理遂成为反腐败斗争的深水区和重点领域。
进入新时代以来,在充满挑战性和不确定性的境外环境中,常态化开展境外党建和推进全面从严治党,需紧密结合境外经济合作实际情况和市场主体性质特点,保持反腐败斗争力度效度,创新腐败治理方式方法,体现出原则性、灵活性和创造性的有机统一。首先,加强对“走出去”国有企业尤其是境外“关键少数”的监督,紧盯关键岗位、重点领域和重大工程,压紧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和主管部门管理责任,构建上下联动、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其次,健全境外廉洁风险防控体系,推动“走出去”企业加强廉洁合规建设,对违纪违法问题,发现一起就严肃处理一起,决不允许损害国家声誉和形象。同时,作为一项举世瞩目的全球公共产品和国际互惠合作项目,深化“一带一路”廉洁建设,“加强国际反腐合作,让‘一带一路’成为廉洁之路”。推广中老铁路廉洁建设等经验,打造更多海外廉洁建设示范工程,邀请更多国家和国际组织参与《廉洁丝绸之路北京倡议》,不断壮大共建廉洁丝绸之路朋友圈。此外,加快形成系统完备的反腐败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加强“一带一路”国别廉洁风险研究,深入了解沿线国家法律制度、营商环境和廉洁风险,为共建廉洁丝绸之路提供有力保障。总之,跨境腐败治理既遵循经济全球化时代反腐败斗争的一般规律,也体现出中国共产党领导反腐败斗争的与时俱进、攻坚克难和创新创造能力。
(四)一体构建追逃防逃追赃机制
开展追逃追赃是反腐败国际合作的直接动因,也是人民群众极为关注的反腐败创新举措,深刻反映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抓反腐败斗争突出问题的敏锐性和坚韧性。外逃腐败分子是党员干部队伍中的“蛀虫”,必须“让腐败分子在党内没有藏身之地”,在境外没有栖身之所;而腐败资产转移的本质是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利益的“流失”,两者共同构成了新时代反腐败国际合作的主要针对对象。然而,外逃腐败分子的狡猾性、欺骗性和突出的反侦察能力,腐败资产的各种新形态和隐蔽性、流动性,给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带来极大的挑战,必须以更大的智慧和勇气一体构建追逃防逃追赃机制。
习近平强调,不仅要“摸清外逃腐败分子底数,建立和完善外逃人员数据库”,做到数字准、情况明,还要“对掌握的情况深入分析,从个案中发现规律,寻找一些途径和方法”。2014年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办公室成立之后,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全面提升多部门合成作战能力,精准制定追逃防逃追赃策略,督促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主办责任和协办责任落地落实。尤其是2018年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有力推动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取得新进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六章“反腐败国际合作”明确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加强对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和防逃工作的组织协调”。我们持续开展“猎狐行动”“天网行动”,发布“红色通缉令”,加大对国企、金融、能源、基建工程等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领域腐败分子的追逃追赃力度,坚决追回群众身边的“蝇贪”。在此期间,坚持减存量、遏增量双向发力,积极构建以人、证、钱为重点的全方位防逃体系,完善防逃预警和应急联动机制,强化重点对象防逃措施,做到盯住源头,管住日常。同时,坚持追赃与追逃并重,稳妥积极推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依法适用,加大对涉腐洗钱行为打击力度,斩断非法资金外流渠道,推动与更多国家和国际组织建立腐败资产查找、冻结、返还合作机制,精准破解境内交易与境外套现交织问题,让赃款在境内“藏不住、转不出”、在境外“找得到、追得回”,绝不让腐败分子享受赃款“红利”。
三、新时代反腐败国际合作的现实启示
反腐败国际合作是新时代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并全面巩固的重要支撑,凝炼了全球反腐败治理的中国经验和中国智慧。掌握贯穿其中的立场观点方法,有助于不断取得跨境腐败治理新成效,“不断拓展反腐败斗争深度广度”,开辟中国特色反腐败新境界。
(一)坚持人民至上和党的领导,明确反腐败国际合作的价值立场和政治方向
人民立场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政治立场,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显著标志。“人民群众最痛恨腐败现象,我们就必须坚定不移反对腐败。”反腐败斗争是一场关乎人心向背的战斗,对腐败分子的纵容和姑息就是对人民的犯罪,必须以“得罪千百人、不负十四亿”的决心和气概开展反腐败斗争。从现实来看,外逃腐败分子不仅对人民群众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而且冲击反腐败斗争心理基础和舆论环境,破坏党的执政形象、削弱党的执政基础,政治影响十分恶劣。因此,要站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高度和巩固党的长期执政地位的政治高度,坚持“有贪必肃、有腐必反”。反腐败国际合作成为新时代伟大变革的一个生动缩影,其真谛在于:坚持人民至上,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坚决追回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外逃腐败分子,坚决追回给人民群众造成的利益损失,增强广大人民群众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不断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政治保证。
打赢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必须坚持党中央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反腐败国际合作既符合治理腐败的一般特征,又具有国际博弈的特殊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更加考验政治智慧、战略定力和历史耐心。必须始终确保党中央牢牢掌握反腐败国际合作的领导权、主动权,实现对反腐败国际合作的全覆盖、全方位、全过程领导,充分发挥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制度优势,中央与地方同部署、同推进,持续彰显反腐败国际合作中新型举国体制的治理效能。同时,必须深刻认识到,“领导人的政治决心和政治勇气,对于推进反腐败工作尤为重要”。反腐败国际合作之所以能够在风云激荡的国际环境中砥砺前行,根本原因在于习近平总书记掌舵领航、运筹帷幄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科学指引。“两个确立”成为应对反腐败斗争国际博弈不确定性的最大确定性、最大底气、最大保证,成为打击腐败最有力的政治保障。
(二)树立辩证思维和系统观念,统筹反腐败斗争国际国内两个战场
从经济全球化的视阈来看,跨国腐败问题的滋生既归咎于权力的失控,也归因于资源的频繁跨境流动;既根源于权力寻租空间,也有赖于“避罪庇护空间”,且呈现出日益复杂的时空交互性。因此,既要重视对权力的监督制约,也要加强对外部环境的治理,尤其要关注内部外部因素之间的相互勾连、彼此影响和作用路径,防止腐败治理中国内国外矛盾问题的叠加、刺激和转化。新时代以来,我们正是从战略层面上统筹反腐败斗争国内国际两个战场,发挥反腐败斗争“溢出效应”,持续优化全球反腐败治理秩序,才能通过营造良好反腐败国际环境有力支撑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因此,必须始终将反腐败国际合作纳入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总体部署,提升至政治和外交层面,坚持国内国外一盘棋,“打虎”“拍蝇”“猎狐”多管齐下,形成惩治腐败的“有效闭环”,彻底扭转腐败分子“贪了就跑、跑了就了”的状况。
同时,要善于运用系统观念和系统方法,科学化、体系化推进反腐败国际合作。一方面,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发展安全两件大事,从维护国家利益和安全高度,准确把握反腐败国际合作的政治本质和发展方向。另一方面,打破“分散化”“碎片化”窠臼,通过系统化思维、整体性方法和集成性实践,构筑以人、证、钱为重点的全方位防逃体系,健全境外廉洁风险防控体系,积极参与反腐败国际治理体系建设,形成反腐败国际合作的系统战略和举措体系,不仅突出各个方面和各种手段之间的“有机衔接、联动集成、协同协调”,而且“实现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相统一”。同时,坚持标本兼治、追防并重,把反腐败国际合作与国内深化改革、完善制度、促进治理贯通起来,“要通过改革和制度创新切断利益输送链条”,“推动防范和治理腐败问题常态化、长效化”,坚决铲除腐败问题产生的土壤和条件,最终实现反腐败斗争内外统筹、系统施治的整体效应。
(三)建立国际联合和统一战线,以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指导反腐败国际合作
由于历史文化、发展水平和政治制度等因素,各个国家对待反腐败国际合作的态度不尽相同。大多数国家持续经受境内腐败和境外腐败交织问题的困扰,具有打击跨境腐败的强烈愿望和现实诉求;相当一部分国家因为政治行动能力有限,难以切实有效开展跨境腐败治理;还有极少数国家成为外逃腐败分子的“收容所”“避罪港”,从中获得不正当的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对待反腐败国际合作的态度暧昧甚至抵触阻挠。历史和现实昭示我们,各方应当从全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角度出发,在反腐败国际合作问题上摒弃自私自利和狭隘偏见,携手打击腐败,共同建设清正廉洁的地球家园。
因此,亟待以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为指导,建立反腐败国际合作统一战线,最大限度凝聚反腐败国际合作各方力量。首先,中国以成功的追逃追赃实践引领反腐败国际合作潮流,成为国际社会反腐败的一面旗帜,在多个国际场合促进双边多边反腐败声明和合作协议,帮助发展中国家开展反腐败能力建设,不遗余力为全球反腐败事业提供公共产品。其次,提高联合国在全球反腐败治理中的权威和作用,强调“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需要一个强有力的联合国,需要改革和建设全球治理体系”,以联合国为核心构建反腐败国际合作的整体框架和制度机制。要发挥真正的多边主义作用,维护反腐败国际合作的公平性、正义性、合理性。最后,积极倡导新型国际关系和全球普惠发展,主张跨境腐败治理中各国无论大小强弱一律平等、合作共赢,反对某些西方国家操弄发展中国家外逃腐败分子议题并借此牟利,防止将发展中国家的腐败问题“标签化”“污名化”,切实帮助发展中国家实现经济振兴和政治进步,通过逐步完善预防腐败制度机制和建设廉洁政治,从根本上应对全球腐败问题。
(四)提升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主动识变应变求变战胜各类风险挑战
在“两个大局”加速演进并深度互动的时代背景下,世界之变、时代之变、历史之变正以前所未有的方式展开,人类社会面临许多亟待解决的共同问题,“国际国内面临的矛盾风险挑战都不少,决不能掉以轻心”。经过不懈努力,我们将反腐败国际合作作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内容,持续扩大各国携手打击腐败的共同利益。同时,必须清醒地看到,在外部环境发生深刻变化情况下,反腐败斗争和反腐败国际合作面临严峻挑战。其一,“腐败手段隐形变异、翻新升级”,反腐败斗争的涉外因素日益增多,境内腐败和境外腐败交织加剧,涉外调查取证等更加艰巨复杂。其二,某些西方发达国家贪图“黑钱”,奉行双重标准,提供政治庇护,甚至阻挠司法执法合作,阻碍外逃腐败分子回国投案。其三,全球反腐败治理规则博弈日益激烈,构建国际反腐败治理新秩序的任务十分繁重,而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将腐败问题政治化、工具化,搞反腐败国际执法合作的冷战思维、“小院高墙”和阵营对抗。
习近平强调:“我们共产党人的斗争,从来都是奔着矛盾问题、风险挑战去的。”针对反腐败国际合作的复杂矛盾和焦点问题,要敢于斗争、善于斗争,发扬斗争精神、坚定斗争意志、提高斗争本领,不信邪、不怕鬼、不怕压,依靠顽强斗争打开反腐败国际合作事业发展新天地。首先,要积极主动与广大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经济体达成反腐败共识,揭露某些西方发达国家扮演“腐败避罪港”的角色和以反腐败为口实推行单边主义、霸权主义的本质。其次,要充分利用各种双边和多边平台传递中国反腐败主张、凝聚国际反腐败共识、构建国际反腐败新机制,不断提升在全球反腐败领域的主动权和规则制定权,不断提高推进国际司法合作、处理涉外腐败案件的攻坚克难能力。最后,充分发挥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等反腐败制度优越性,把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治理效能,使治理效能更好“外溢”为国际影响。针对国际社会的政治疑虑和舆论风险,要持续讲好中国反腐败故事、传播好中国反腐败声音,塑造清正廉洁大党大国形象,将反腐败成功经验和生动实践不断转化为国际反腐败治理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五)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着力提升反腐败国际合作的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水平
反腐败国际合作涉及多类型国际行为主体的利益关切,包含比治理境内腐败更为复杂的国际司法执法活动,既具有突出的政治性、斗争性、策略性,也具有极强的法治性、程序性、规范性。由于历史和现实原因,不同国家腐败治理司法体系之间存在较大差异,需要进行科学有效的司法执法合作协调,提高协同治理跨境腐败的效果,防范政治风险、外交风险、法律风险。以美国《反海外腐败法》为例,其条文中诸多内容涉及跨境腐败治理问题。然而,部分西方国家在实践中将这些法律作为政治工具滥用,进而导致全球跨境腐败治理出现很多不合理因素。因此,必须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牢固树立底线思维和底线意识,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为反腐败国际合作打下坚实的法治基础和法治保障。
要积极参与反腐败国际规则制定,促使国际反腐败新秩序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习近平指出:“国际规则只能由联合国193个会员国共同制定,不能由个别国家和国家集团来决定。国际规则应该由联合国193个会员国共同遵守,没有也不应该有例外。”亟待充分发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在全球反腐败治理中的主渠道和基础性作用,构建并执行全球反腐败执法合作网络,以更加完善有效的国际法律制度体系保障全球反腐败事业。还要“完善党内法规体系、国家法律体系,加快完善反腐败涉外法律法规”,充分发挥法治在预防腐败分子外逃和反腐败斗争中的震慑效应和支撑力度,并进一步加强国内法与国际法之间的衔接和协调,切实维护反腐败国际合作中的国家利益、国家主权和国际形象。在开展追逃追赃、跨境腐败治理等具体执法执纪行为中,也必须严格遵守对象国国内法、国际法和国际司法惯例,充分尊重其他国家法律制度和司法主权,不断提升规范化、法治化、专业化水平。经过不懈探索,“我们成功走出一条依靠制度优势、法治优势反腐败之路”。在反腐败国际合作领域,要始终重视和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促使全球反腐败治理沿着更加科学有效、可持续的方向前进。
(作者简介:阚道远,复旦大学纪检监察研究院副院长、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员)
(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大党独有难题对马克思主义建党学说的贡献研究”(23BKS051)、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专项项目“习近平关于党的建设的重要思想与中共党史党建学知识体系建构研究”(2024JZDZ029)的阶段性成果)
网络编辑:同心
来源:《世界社会主义研究》2024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