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之一字在中国历史上具有丰富而深厚的意蕴。“民为贵”“民为邦本”以及“得民心者得天下”这样的治国理政精神,随着国家与社会的发展,不断被赋予新的时代内涵。从中国共产党成立,到党的七大确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再到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中国人民实现了民族独立与解放,不断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党的二十大报告进一步指出:“治国有常,利民为本。为民造福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至此,百余年以来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最终在新时代凝练为“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政理念和话语表达。围绕“以人民为中心”理念的核心议题,学界已从不同的角度给予研究和阐释,包括其思想渊源、主要内容、时代价值等,从而形成了“以人民为中心”理念的基本研究格调。但在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中,我们不能囿于对“以人民为中心”理念的思想和价值分析,而更应当从规范秩序的生成、建构和发展角度来对其进行考察,并以此凸显“以人民为中心”理念对于构建中国特色的话语体系和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重大理论与实践意义。
一、理念渊源:人民何以中心?
在人类历史的发展过程中,“人民中心”这一重要的政治理念,无时无刻不在塑造着政治文明的走向。回顾政治的历史,我们需要思考的是,人民中心论何以能够成为现代国家的规范与价值共识?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就要明晰什么是人民,以及人民在国家中的角色地位。
(一)何谓人民?
从较为普遍的意义上来讲,人民主要是指国家统治区域范围内的人口。孟子曾言:“诸侯之宝三:土地、人民、政事。”(《孟子·尽心下》)人民被视为国家存在的要素之一。以此为基础,古代中国对于人民重要地位的强调,大致可以从三个角度来予以理解。一是以《尚书·洪范》中的“民为邦本,本固邦宁”话语为代表,可以称之为人民工具论。在此种理念体系中,统治者之所以重视人民,主要是出于维护国家秩序的需要。二是以孟子的“民贵君轻”话语为代表,可以称之为人民目的论,即在整个政治国家之中,人民的地位要超越于君主和社稷,君主的神圣性在此被无限削弱。《通典·州郡·序》有言:“天生蒸人,树君司牧”,“是以一人治天下,非以天下奉一人”。由此,以“生民论”为核心的政治理念得以确立,并成为与人民工具论相抗衡的话语体系。三是人民主体论,即在“生民论”的基础之上,更加强调人民的主体而非客体地位。如黄宗羲所倡“天下为主,君为客”(《明夷待访录·原君》)。
以上三种关于人民的概念阐释之中,人民目的论和人民主体论实际上长期未能真正得以发扬,占据主流地位的乃是人民工具论。而且,即便在目的论者的眼中,人民也不过是被“牧养”的对象,并无政治自觉与主体意识。虽是如此,人民的存在意义却也不断得到加强,甚至成为“中国古代政治正义的基石”。古代中国的王朝革命,一再向我们证明,人民已然成为国家的中心要素和一种重要的政治旗帜。无论统治者是否承认,国家政权的长治久安与否,都从根本上取决于人民的意愿。
人民作为西方现代政治中重要概念范畴的确立,源自资本主义的兴起。启蒙思想家以“主权”与“人权”的概念来充实人民的内涵,为资产阶级革命和资本主义世界的发展提供理论支撑,从而奠定了其在现代政治中的基本角色地位。洛克指出,“立法机关或它的任何部分是由人民选出的代表组成”,指明人民在国家治理中的绝对主体地位。卢梭则在此基础上,强调人民的集体意义,即在“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每个订约者的个人被“道德的与集体的共同体”所取代。于是,人民作为一种整体成为“国家意志和行动的唯一的初始来源”。其后,《独立宣言》和《美国宪法》将这一理念落实为制度和规范实践,阐发国家和政府存在的目的,即在于保障人民的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倘若政府侵犯了人民的这些权利,那么,“人民便有权改变或废除这个政府,建立新的政府”。至此,人民的理念从古典走向现代,人民的政治内涵也从臣民发展为公民,从而成为国家的主权者。
(二)马克思的人民主体论
由启蒙思想家提出并发展的人民主权理论,虽然对人类政治文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进步意义,但是仍难掩其局限性,尤其与实践生活产生了严重的错位。基于对资本主义初期人民主权理念的批判,马克思发展出了新的人民主体论,将人民中心理念引入了更加科学的发展方向。
马克思的人民主体论以共同体理论为基础展开。马克思坚信,“只有在共同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在马克思的理论视域中,共同体是个人实现自由和发展的前提所在。由此,马克思分析了三种不同类型的共同体,即本源共同体、虚幻共同体以及真正共同体。本源共同体和虚幻共同体虽然在初期阶段均有其进步意义,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两者的弊端逐渐显现出来。在这两者之中,人的自由和发展有了一定的保障,却也催生了人的“依附状态”或“新的桎梏”。于是,建立在本源共同体和虚幻共同体之上的宗教史观和英雄史观,便成为人民实现其主体地位的重大思想阻碍。
一方面,马克思批判了宗教史观的荒谬性。在马克思看来,“对宗教的批判是其他一切批判的前提”。作为一种根源于实践但被异化了的社会幻象,宗教将人的思想束缚起来,尤其当世俗的政治权力与宗教神学相结合,“人”就成为了“宗教的人”,完全丧失了自我的主体意识,历史于是也被包装成为“神”的启示。针对宗教史观,马克思指出,“人创造了宗教,而不是宗教创造人”。在此基础上,恩格斯强调,“把历史的内容还给历史”,“历史不是‘神’的启示,而是人的启示,并且只能是人的启示”。这就从根源上否定了宗教史观及其理论基础,从而将历史还原为人的历史。另一方面,马克思批判了英雄史观的片面性。相比于宗教史观鲜明的唯心主义立场,英雄史观则更具隐蔽性。在历史上,甚至某些主张“重民”“爱民”“利民”理论的思想者,也将少数杰出人物视为人类历史发展的动力所在。例如,梁启超一度声称,“凡一国家一时代社会之污隆盛衰,惟以其有英雄与否为断”。我们应当承认,少数杰出人物对社会历史的发展有着巨大的影响力。但是,倘若将少数杰出人物视为历史的创造者,则又是陷入了唯心主义的窠臼。李达认为,“世之主观论者恒重视个人在历史上之活动,以为历史纯由个人创造而成,遂轻视社会发达之历史的法则”,此乃“一偏之论也”。而英雄史观的论调,不过是阶级社会推行压迫和剥削的理论支撑。
在对唯心主义的宗教史观和英雄史观展开批判之后,马克思回归“真正的人民”和真正的共同体,从而形成并发展了群众史观和人民主体论,阐明人民才是历史的创造者。“人类全部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而“整个所谓世界历史不外是人通过人的劳动而诞生的过程,是自然界对人来说的生成过程”。马克思从历史唯物主义出发,认为“现实的人”是人民主体论的前提所在,而“劳动实践”成为人民创造历史的关键性要素。然而,在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中,随着私有制和阶级的出现,尤其进入虚幻共同体阶段,劳动以及“现实的人”走向异化,人的主体性也被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所剥夺。因此,为了回归人民的主体地位,就要从根本上消灭私有制及其所附带的阶级关系,实现从虚幻共同体向真实共同体的转变。唯有在真实共同体中,人才能够成为自由而全面发展的人。正如马克思恩格斯所指出的:“历史活动是群众的活动,随着历史活动的深入,必将是群众队伍的扩大。”人民的主体地位,必然随着生产关系的不断发展越加牢固,而无产阶级政党也将在这一伟大的历史进程中发挥至关重要的引领作用。
二、革命政治:党的宗旨的宣示承诺
虽然人民中心论已经在历史长河中存在了悠久的岁月,但是在中国以往的时代和政权中,却从未有过真正长期稳定的政治实践。直到近代社会,山河破碎的时局之下,中国共产党在十月革命炮声的余响中诞生,团结带领中国人民救亡图存,“人民翻身做主人”,才有了“人民中心”从理念到实践的现实转变。
(一)为人民服务
长久以来,于“启蒙与救亡的双重变奏”中,学者多以“救亡压到启蒙”之说,来谈论“启蒙”任务被更为紧迫的“救亡”任务所压制,从而导致近代中国的启蒙任务并未完成。但从当时的情况来看,由新文化运动所引领的思想启蒙,至少从五四运动开始,便已然分裂为两条路线:一条以西方启蒙运动所倡导的“自由”“人权”“理性”等为代表,象征着所谓的“自由主义启蒙”或“资本主义启蒙”;另一条则以马克思主义的传播为代表,象征着“科学社会主义”的启蒙。在特殊的时代环境下,以陈独秀、李大钊等人为代表的一派,在新文化运动的后期历史走向中,毫不犹豫地倒向了马克思主义。虽然五四运动时有被批评“激情有余理性不足”,但是当此之际,面对中国的时局,一条“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的历史发展方向已然清晰明了。因此,人民要建立一个真正可以代表最广大中国人民利益的政党,从而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来争取中华民族的独立和中国革命的胜利。
1921年中国共产党的成立,标志着人民群众主体意识的觉醒和发展。忽视甚至漠视人民群众力量的革命方式,被证明无法拯救中国,而唯有彻底解放民众,让民众成为自己的主人,才是革命成功的可能选择。1921年党的一大通过《中国共产党第一个纲领》,明确“把工农劳动者和士兵组织起来”;1923年《中国共产党党纲草案》声明,“中国无产阶级之争斗及其最终目的”,乃是“创造世界的苏维埃共和国,以进于无阶级的共产社会”,并规定了18条具体的任务和要求;陈独秀在给章行严的信中也旗帜鲜明地写道,中国共产党的“根本职任是拥护工人贫农的利益……建设真正独立的民主的国家”。因此,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日起的初心与使命,便在历史的任务中逐步得以呈现。这就是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的理念和话语体系。
早在1939年,毛泽东给张闻天的信中就提出了“为人民服务”这一概念。其后,在1939年党中央《大量吸收知识分子的决定》、1942年延安文艺座谈会上的讲话、1943年《论合作社》等多个文件或场合中,“为人民服务”这一词汇被多次重提,其理论意涵和政治含义越来越丰富。1944年,在张思德的追悼会上,毛泽东发表著名演讲《为人民服务》,明确指出:“我们是为人民服务的”,“我们这个队伍是完全为着解放人民的,是彻底地为人民的利益工作的”。在理论与实践的准备之下,在1945年,党的七大报告中,毛泽东正式提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也正是在此次会议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被写入《中国共产党章程》,成为党的宗旨,表征着中国共产党对全体中国人民庄严的政治承诺。
(二)政权:从人民中来
关于近代中国的革命,毛泽东有言:“中国过去一切革命斗争成效甚少,其基本原因就是因为不能团结真正的朋友,以攻击真正的敌人”。因此,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新民主主义革命,若要避免重蹈覆辙,则须正确界定人民的范畴,保持革命队伍的人民性。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对人民概念的阐发和人民中革命力量的认定,随着革命形势的变化而不断调整。
建党之初,毛泽东在《中国社会各阶级的分析》一文中对当时中国社会各阶级的革命性进行了分析论断,指明了未来道路的革命力量和革命对象,批判了中国共产党成立初期,党内以陈独秀为代表的“只注意同国民党合作”的右倾机会主义错误,和以张国焘为代表的“只注意工人运动”的“左”倾机会主义错误。中国共产党在早期活动中,要么只重视工人阶级的力量,要么认为“国民党比较是革命的民主派”。而这样一种对于“团结的对象”的认知,虽是立足于救亡图存的大局,但对革命的形势缺乏切合实际的评判。至五四运动前夕,中国产业工人的数量也不过190余万人。囿于群体数量的不足,工人阶级固然是最为革命的力量,但仍不能满足革命的需要,自然也就难以复制苏俄式的革命经验。而对国民党革命性的认知误判,最终也成为导致大革命失败的重要因素。基于毛泽东等人对革命形势的准确研判,中国共产党把工作重心由城市转入农村,终于探索出一条“农村包围城市、武装夺取政权”的革命道路,工农联盟发展成为人民概念的第一位阶。
在抗日战争期间,随着日本帝国主义不断扩大其侵略活动,从而使革命的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即“扩大了民族革命营垒的势力,减弱了民族反革命营垒的势力”。毛泽东同志明确反对“关门主义”,所谓本本式地、教条式地保持革命力量的“纯粹又纯粹”,不过是犯了革命队伍中的幼稚病。因此,当革命形势发生改变的时候,革命的策略也要随之改变。面对帝国主义的侵略,我们党需要做的就是“把红军的活动和全国的工人、农民、学生、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的一切活动汇合起来,成为一个统一的民族革命战线”。以在抗日根据地实行的“三三制”原则为代表,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更好地提升了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这不仅有效遏制了国民党在抗战后期的“消极抗日,积极反共”方针,而且为解放战争乃至新政协的召开,都提供了理论上和政治上的准备。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即将取得胜利之际,毛泽东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中根据新时期革命形势指出:“人民是什么?在中国,在现阶段,是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这一人民概念的新的定义,是在“民主统一,和平建国”的呼声中诞生的。此时,革命的胜利已经指日可待,那么革命的成果由谁享有就成为亟需解决的问题。人民概念的重新厘定,一方面是对于新民主主义革命历史的总结性回顾,另一方面也是对于未来国家建设的开拓性安排。此后,党所需要做的,便是“依靠人民民主专政这个武器,团结全国除了反动派以外的一切人,稳步地走到目的地”。
纵观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革命策略,我们不难发现,人民史观在此又一次得到历史的证成。“淮海战役胜利是靠老百姓用小车推出来的,渡江战役胜利是靠老百姓用小船划出来的。”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才是政权的真正来源。因此,如果说中国共产党所提出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一宗旨,在初期阶段仅仅是党的单方面承诺,那么当红色革命的火种已成燎原之势,人民选择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之下去实现中华民族的独立自主,人民中心,或者说人民的主体地位,就成为了党和人民之间的神圣契约。
三、日常政治:以人民的名义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即将取得胜利之时,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人民需要将目光从武装斗争转移到国家的组织建构上来,实现“从非常政治到日常政治的转变”,而这一历史过程的关键性节点,即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以下简称“新政协”)的召开,以及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下简称《共同纲领》)为核心的三大文件的颁布。
(一)人民性和合法性
1949年新政协的召开,开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现代国家建设的新篇章。但是围绕新政协的合法性问题,却在学界之中历来不乏争论之处,即非经普选的新政协是否具有“建国立宪”的合法性?从一般的法理上来讲,无论是宪法还是“临时宪法”,其制定与颁布均依赖于经全国性的普选而产生的人民代表。但是,我们在理解合法性问题之时,不能局限于教条式的理论,而应当结合具体的实际情形来予以考察和分析。
1948年,随着中国共产党在军事战略上的转折,革命的曙光初现,关于未来国家的组织建构模式便提到日程上来。同年4月,党中央发布了“五一”口号,号召“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社会贤达迅速召开政治协商会议,讨论并实现召集人民代表大会,成立民主联合政府”。此时,距离旧政协结束不过两载有余,然而一切都已经发生变化。一方面,根据时局和擘画未来中国的需要,召开具有“代表”和“制宪”性质的会议成为要紧之事;另一方面,因革命尚未取得完全的胜利,且尚有未解放地区的存在,全国性的普选在此时也就不具有现实性。那么应该如何解释这一矛盾呢?陈端洪教授认为,由于新民主主义和人民民主专政乃是党领导中国革命的一种当然结果,是革命进程中人民的选择和历史的选择,而其“真理代表性和历史代表性”就成为了“至少是和选举并列的一种正当化论证”。因此,新政协的人民性,就是其合法性的最好背书。
第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新政协人民性的首要体现。纵观世界历史,在革命胜利之后,由革命中的领导力量来主持未来的国家建构是不言自明的。虽然《共同纲领》在第一次起草中并未提及党派的领导地位问题,但在新政协的组织上,在《共同纲领》的起草过程中,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领导职位安排上,中国共产党都处于一种实际上的领导地位。同时,《共同纲领》序言中更是直接规定了“以工农联盟为基础,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国家组织方案。那么作为无产阶级的政党和先锋队,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在宪制逻辑上是清晰明了的,因此,处于领导地位的中国共产党,其人民性也就决定了新政协的人民性。
第二,新政协最广泛的代表性是其人民性的重要体现。协商式代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提供了一种可行的选择。为保证新政协的人民性,从筹备会议到正式会议,其参加单位和代表名额都经中国共产党、民主党派以及无党派人士多次磋商。周恩来同志指出:“为了扩大政协的代表性,首先要扩大参加政协的成分、单位和名额,使它能够代表全国各民主阶级、各民族人民的愿望和要求。”最终在各方协商之下,确定46个单位、662名代表来召开新政协。因此,无论是从党派、团体、区域、民族等方面,还是从年龄、阶级、信仰等方面,新政协都以最广泛的代表形式,表征着其坚实的人民性特征。“这些各类不同的人物,来自各种不同的地区,处着各种不同的环境,可是他们都抱着扬弃旧中国,建立新中国的同一心情”,紧紧团结在中国共产党的周围,为着中华民族的美好未来而贡献自己的力量。
(二)三大文件:走向日常政治
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以下简称《政协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政府组织法》),9月29日,通过了《共同纲领》。以《共同纲领》为代表的三大文件,虽然不被视为正式的宪法,但却常被称呼为“临时宪法”,或者“新中国的建设蓝图”,是新政协人民性和合法性的结晶与规范秩序表达。作为一次“建国会议”,三大文件从国家建构的制度模式中,将其人民性体现得淋漓尽致。而新政协国家建构的中心要义,即人民民主专政。
新政协的召开,表征着国家政权对于“革命退场,战争消弭”的努力,即韦伯所言从魅力型治理向法理型治理的转变。《政协组织法》第1条即载明要“肃清公开的及暗藏的反革命残余力量,医治战争创伤”;《共同纲领》第2条也规定必须“将人民解放战争进行到底,解放中国全部领土”。我们在近代以来的革命,需要建设一个不再需要革命的稳定政治环境,即革命政治只是手段,日常政治才是目标。正如毛泽东同志所言:“我们是革命转变论者,不是托洛茨基主义的‘不断革命’论者。我们主张经过民主共和国的一切必要的阶段,到达社会主义。”《共同纲领》宣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的国家,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鉴于三大文件在现代中国宪制建构中的开创性和特殊性,这一时期的国家制度模式又被称为“四九宪制”,即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尚未建构完成的过程中,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对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内领导国家政权”。这就使得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在性质上不同于当今狭义的政府概念,而是一个“军政合一”“议行合一”的大政府。当然,由于这一时期新政协代为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因此从制度逻辑上来讲,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仍要对新政协这一具有真理代表性和历史代表性的机构负责。
在“四九宪制”之中,新政协承担着光荣的“建国使命”;与此同时,新政协通过的《共同纲领》明确规定“国家最高政权机关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且将其代为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期间,严格限定在“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和“五四宪法”的诞生,标志着新政协“建国使命”的完成。因此,在回归日常政治的制度构建之中,新政协在国家顶层设计中的退出机制,为其人民性和合法性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四、宪制国家:人民主权的法治框架
无论是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首部正式宪法“五四宪法”以及现行宪法“八二宪法”,均体现出一种结束革命状态而走向常态化国家治理的努力。回顾世界史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早期的历史,我们发现,“任何国家在其宪法政治的初期,政治家的美德和节制都是十分重要的”,但是“仅靠领导者的自制当然是不够的”,而“最根本、最重要的还是要靠制度”。在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中,宪法法律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成为实现人民主权、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最为重要的两种规范秩序依托。
(一)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法律秩序构建
现代中国宪法以实现“人民幸福”为核心价值理念。为保证这一至高目标的实现,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秩序构建起人民民主的国家框架。一般而言,人民民主至少应当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权力归属意义上的民主,即人民享有国家主权,国家的权力最终来源于人民;二是权利实现上的民主,即个体权利与自由的全面发展。
近代以来,在国家治理实践中,民主制以其“多数人的统治”,日益获得天然合法性,最终取代君主制、贵族制而成为当今时代的主流政治制度。由此观之,人类政治文明的进步,正是民主权利群体的不断扩大。我国《宪法》第2条和第34条的规定,冲破了以往民主制度的局限,尤其是性别和财产方面的限制,从而在最广泛的意义上实现了人民当家作主。为推动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实现,围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人民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根本途径,中国构建起了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和自治民主相结合的民主政治模式;在具体的制度设计层面,则通过建立人大代表选举中的名额分配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等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主要制度载体,以及规定公民对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批评和建议的权利,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等等,从各方面保障了人民对于国家主权的充分享有。
同时,围绕权利问题,中国宪法法律构建了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相结合的权利实现形式。积极自由,是指“去做某事的自由”,即“有权力和资源贯彻自己的意志”。在这一情境之下,国家有义务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以保障公民各项权利的实现。例如,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为保障人民从事商业经济的自由,党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因此,人民民主的实现,离不开国家对于公民生活的积极介入,从而为公民在选择“去做某事”的时候提供基本支撑。而所谓消极自由,是指“不被管理的自由”。在现代社会中,消极自由作为一种私权,在推动公民的个性和特色发展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在特定的情境之下,消极自由也可能会受到一定的限制。例如,我国《宪法》第13条第1款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而与此同时,该条第3款也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为了实现公共利益,我们的自由会受到合理的限制;但此种选择,是为了全体人民在更大的程度上来实现权利,因此,两者在根本上具有一致性。
“宪法是执政党的承诺,也是执政党做出的历史性抉择,理应保持高度清醒,严格尊重其根本精神。”至此,围绕宪法法律所构建的规范体系,对于执政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而言,就已经不是订约的问题,而是服从的问题,即履行国家所规定的职责义务,而没有权利以任何方式争论条件。这就从国家制度的层面上,切实保障了“以人民为中心”理念的实现。
(二)党内法规:自我革命的制度基石
自我革命是我们党在团结带领中国人民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过程中,探索总结出的跳出历史周期率的第二个答案。党的自我革命,关键要回答“为谁执政、为谁用权、为谁谋利这个根本问题”。答案毫无疑问就是“人民”。党的二十大报告特别强调,“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而“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主要构成、核心构成”则为党内法规。以此为基础,构建、发展和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推动党的自我革命朝着规范化、常态化发展,确保党不变质、不变色、不变味,是中国共产党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理念的题中应有之义。
一方面,党内法规确保党的自我革命方向的正确性。“我们党没有任何自己特殊的利益,这是我们党敢于自我革命的勇气之源、底气所在。”坚持自我革命,实现党的长期执政,关键在于不断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而党的执政能力,归根到底是党服务于人民的能力。以党章为核心的党内法规体系,载明了党的性质和宗旨,规定了中国共产党的前进方向。在自我革命的主题中,“反腐败是最彻底的自我革命”。质言之,腐败问题,为人民群众所深恶痛绝,损害了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从而给党的长期执政造成巨大危险。因此,作为区别于其他政党的显著标志,自我革命是中国共产党直面问题、纠正错误,以巨大的勇气实现自我净化和自我革新的重要手段。而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也将在这一历史进程中不断得到加强,从而保障并增强中国共产党密切联系群众的最大政治优势。
另一方面,党内法规推动党的自我革命在法治的框架内展开。“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党章是最根本的党规党法。”如果说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是党领导人民在实现革命的成功之后,由人民所实施的对政治权力的规训,那么,作为一种独具中国特色的“政法话语”,以党章为核心的党内法规体系则是政党权力的一种自我羁束。从基本性质来看,党内法规虽不属于法律体系,但仍是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重要制度依托,为更好地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提供了制度保障。新时代以来,中国共产党积极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健全国家公职人员的监督体系,不断使党的自我革命制度化、规范化,推动全面依法治国进入新的发展阶段。例如,《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的制定和修改,更是为深入推进制度反腐提供了更为精准的指导和保障。
“党性和人民性从来都是一致的、统一的。”党的性质和宗旨深深地嵌入党内法规之中,而宪法法律则是全体中国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作为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中国共产党始终与中国人民一道,共同为着更好地实现人民当家作主而努力,这也是党内法规与宪法法律最深层次的联结。两者构成了“以人民为中心”理念最为具体的规范秩序表达,指引着宪制中国的建构和发展。
五、结语
当“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在实践中转化为一种规范秩序,其实施的效果究竟如何,最终仍要接受人民的评价。“时代是出卷人,我们是答卷人,人民是阅卷人。”百多年来,中国共产党始终遵循“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不断开创革命、建设与改革的新局面。这样一种历史的真实,既是中国共产党对中国人民政治承诺的履约实践,也是国家构建和发展中的宪法诉求,此一体两面在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征程中相互交融,规范着未来中国的历史走向。
当下,面对“两个大局”的历史交汇,“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与秩序有了更为丰富的意涵:在国内层面,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既不走封闭僵化的老路,也不走改旗易帜的邪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和根本利益。唯有如此,我们方能在这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之中行稳致远。在国际层面,则要坚持胸怀天下,弘扬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等全人类共同价值。当今世界,已不再是列强肆意对外扩张、殖民和压迫的时代,世界各国人民,都有权选择适合自己的发展道路。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指出,中国式现代化道路的成功开创,“给世界上那些既希望加快发展又希望保持自身独立性的国家和民族提供了全新选择”。“以人民为中心”作为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色,在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全球实践中显示出了更为深远的国际意义,是现代中国致力于全人类文明的和谐与发展,从而为世界作出中国贡献的真实写照。
文章来源:《社会主义研究》2024年第1期
网络编辑:静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