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党是按照一定的组织制度组织起来的,有政党就必然有组织制度。自1847年第一个马克思主义政党——共产主义者同盟诞生以来,马克思主义政党组织制度已走过176年的历程。回望来路,可以清晰地看到,它经历了三个发展时段,即从马克思和恩格斯为共产主义者同盟、第一国际建立了政党的民主制;到列宁先是在彼得堡工人阶级解放斗争协会和布尔什维克党组织内择定并实行了集中制,尔后把集中制和民主制相结合为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创建并贯彻落实了民主集中制;再到中国共产党在长期的革命、建设、改革实践中,传承、坚持并创新发展了民主集中制。马克思主义政党组织制度为何走过了三个时段的演进轨迹?民主制、集中制、民主集中制又各有什么样的含义和原理?中国共产党为民主集中制作出了哪些重要的贡献?对于这些重大问题,必须基于历史实践作出充分的研究阐释,才能弄清马克思主义政党组织制度的来龙去脉与前因后果,以利于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更好地贯彻执行和落实好民主集中制。
一、马克思和恩格斯建立政党民主制
马克思在1843年至1846年间撰写了《论犹太人问题》《〈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并和恩格斯合著《德意志意识形态》,阐明了无产阶级的伟大使命,创立了历史唯物主义。他们认为,无产阶级是人类解放的“心脏”,而哲学则是人类解放的“头脑”,哲学必须“把无产阶级当作自己的物质武器,同样,无产阶级也把哲学当作自己的精神武器”。因此,一方面,科学社会主义学说应当传播到工人阶级中去,成为工人政党的指导思想。另一方面,工人政党也迫切需要用科学社会主义学说武装起来,逐步改造和成长为马克思主义政党。
世界进入近代,最早开始组织政党的是一批空想社会主义者。空想社会主义者建立的早期无产阶级政党主要有德国闵采尔的“上帝的选民同盟”(1523年)、英国温斯坦莱的“掘地派”(1649年)以及法国巴贝夫的“先贤祠协会”(1795年)、“秘密救国督政府”(1796年)。19世纪初,随着第一次工业革命的兴起和工人阶级的形成,则有德国政治流亡者在巴黎组织的“流亡者同盟”(1834年),魏特林组建的“正义者同盟”(1836年),法国布朗基建立的“家族社”(1835年)与“四季社”(1837年),英国洛维特、赫特林顿建立的“伦敦工人协会”(1836年),以及奥康瑙尔、哈尼、琼斯建立的“大不列颠全国宪章派协会”(1840年)等工人政党。这些工人政党绝大多数是宗派组织,具有密谋性质,采取集中制(即集权制、独裁制、专制制)的组织制度,党的首领高居于一般党员之上,党员需要绝对听命服从。由于这些工人政党深受空想社会主义理论的影响,深陷于密谋、宗派主义和独裁专制的困境而不能自拔,导致其在革命斗争中屡遭失败,前景黯淡。
马克思和恩格斯对于英、法、德诸国的工人政党十分关注,他们和法国、英国的工人政党领袖有着频繁来往,与德国正义者同盟的领导人更是保持密切的联系,正义者同盟的沙佩尔、鲍威尔、莫尔等领导人,也都热诚地邀请马克思和恩格斯加入他们的组织。但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原则与立场问题上是坚定不移的,他们明确表示,正义者同盟如果不赞成科学社会主义学说、不抛弃空想社会主义、不改变专制的集中制组织制度,他们就不会加入这样的组织。马克思说:“恩格斯和我最初参加共产主义者秘密团体时的必要条件是:摒弃章程中一切助长迷信权威的东西。”这里说的“一切助长迷信权威的东西”,指的就是正义者同盟中盛行的宗派主义和专制的集中制组织制度。1847年1月,在正义者同盟领导人日益察觉到空想社会主义的荒谬,认识到马克思和恩格斯科学社会主义学说的正确性后,他们派出了全权代表莫尔,向马克思和恩格斯表示,同盟愿意彻底地摆脱陈旧的密谋传统和宗派性质,恳请马克思和恩格斯给予思想理论上的指导,并再次邀请马克思和恩格斯参加同盟。正是由于正义者同盟下定了去除专制独裁的组织制度决心后,马克思和恩格斯才答应加入同盟,并对同盟进行改组和改造。
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的精心指导下,正义者同盟密谋时代遗留下来的一切旧的神秘名称全部被取消。它被命名为“共产主义者同盟”,极具江湖习气宗派式的旧口号“人人皆兄弟”,被国际性的新的战斗口号“全世界无产者,联合起来!”所取代。共产主义者同盟由支部、区部、总区部、中央委员会和代表大会构成,彻底摒弃了原来的“帐篷”“营地”“总营地”“中心”的旧有组织形式。因此,恩格斯指出,共产主义者同盟“组织本身是完全民主的,它的各委员会由选举产生并随时可以罢免,仅这一点就已堵塞了任何要求独裁的密谋狂的道路”,同盟的“一切都按这样的民主制度进行”。马克思和恩格斯为什么一定要清除专制的集中制,为共产主义者同盟建立民主制的组织制度呢?这是因为,科学社会主义致力于无产阶级和人类解放,要实现人的全面自由的发展。集中制是专制的组织制度,不讲平等、自由、公正,历来是剥削阶级用以奴役、统治被剥削、被压迫阶级的工具,无产阶级怎么可能把奴役、统治自己的工具当作解放和发展自己的工具呢!而只有民主制是以人民为中心,实现了“人民的自我规定和人民的特定内容”,才能引导无产阶级和人类获得解放,奔向人的全面自由的发展。
马克思和恩格斯把民主制作为共产党的组织制度,这在他们起草、制定并获得大会通过的《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中,有着明确、严格的条文规定。综观全文,民主制含有10项民主权利:(1)平等权。“所有盟员都一律平等”,民主的对立面——专制、专权,就是从不平等开始的。(2)知情权。党的活动和党务都应该是公开、透明的,“每三个月作一次关于全盟状况的报告”,使全体盟员了解党内情况。(3)选举权。同盟分为支部、区部、总区部、中央委员会和代表大会五级组织,均由盟员选举产生。(4)任期制。“区部委员会和中央委员会的委员任期为一年”,所有职务都不可能是终身的。(5)撤换制。对于不称职者,“选举者可以随时撤换之”。(6)会议制。民主活动采取会议形式,“支部、区部委员会以及中央委员会至少每两周开会一次”。代表大会每年要召开一次。(7)议事制。同盟内民主讨论问题,实行集体议事、多数决定、公开结果,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在“每次会议后除发指示信件外,还可以代表全党发表宣言”。(8)报告制。“总区部向最高权力机关——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在代表大会闭幕期间则向中央委员会报告工作”;“中央委员会是全盟的权力执行机关,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9)制约制。民主需要对权力进行制约,同盟把权力分为:代表大会作为立法机关,拥有立法权;中央委员会、区部委员会和各支部作为执行机关,拥有执行权;规定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由此,形成对权力相互制约的关系。(10)监督制。民主也需要监督,同盟赋予各组织之间和盟员之间的相互监督权利。例如,要对“可疑者加以监视,使他们不能为害。有关这些人的阴谋活动必须立即通知有关支部”。以上民主制规定的10项民主权利,赋予了同盟各组织和全体盟员广泛的党内民主。由此可知,《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开创了马克思主义政党民主制的组织制度。
马克思和恩格斯为共产主义者同盟建立的政党民主制,不是仅有“民主的权利”一个方面,而且还有“民主的集中”另一方面。所谓“民主的集中”,是指在民主权利的基础上,实行一定的条件限制和纪律约束,并且实行统一的领导和指挥,以达到全党的集中一致、增强力量,避免组织涣散、软弱无力。在马克思和恩格斯制定的《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中,“民主的集中”主要有6个方面的规定:(1)加入组织必须具备严格的条件。如“生活方式和活动必须符合同盟的目的”“具有革命毅力并努力进行宣传工作”“承认共产主义”等。(2)加入组织必须履行严密的程序。“接收新盟员须经支部事先同意,由支部主席和充当介绍人的盟员办理”,盟员入盟“必须获得一致通过,才能被接收入某一支部”,并要参加这个支部的组织活动。(3)个人必须服从集体。“服从同盟的一切决议”“保守同盟的一切机密”。(4)个人不能脱离组织。“任何一个盟员迁居时均须事先报告本支部的主席”,并要求“盟员至少每三个月同所属区部委员会联系一次,支部每月联系一次”。(5)下级要向上级报告。“每个区部至少每两个月向总区部报告一次本地区的工作进展情况,每个总区部至少每三个月向中央委员会报告一次本地区的工作进展情况。”“总区部向最高权力机关——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在代表大会闭幕期间则向中央委员会报告工作。”(6)违规盟员必受惩戒。“凡不遵守盟员条件者,视情节轻重或暂令离盟或开除出盟。凡开除出盟者不得再接收入盟。”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为共产主义者同盟制定章程后,随着时局和形势的发展,于1851年又作出了新的规定。新的《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主要强调了民主的集中问题。一是规定“同盟分为支部、区部、中央委员会和代表大会”。1847年的《章程》规定的同盟组织系统分为五级,新的《章程》裁减了“总区部”的层级。之所以减去一个层级,是为了更好地加强集中。二是进一步明确了盟员与同盟组织以及同盟上下级组织之间的关系,“被接收入盟的人必须宣誓无条件地服从同盟的决议”。三是规定“同一支部内的个别盟员之间的争执由支部最后解决;同一区部内的个别盟员之间的争执由区部总支部最后解决;不同区部的个别盟员之间的争执由中央委员会最后解决;对中央委员会成员的个人性质的控诉应转交代表大会。”这就是说,党内允许有不同的意见,相互间发生争执冲突,也都是经常的、正常的事情,但要由上级作出裁决。以上新《章程》所出现的三个重大变化,归结起来就是,马克思和恩格斯更加强调了组织的集中性问题。
到了19世纪60年代,随着欧洲资本主义的飞速发展,工人运动开始高涨,促使无产阶级在国际范围内的联合成为必要。1864年9月28日,“国际工人协会”(简称第一国际)宣告成立。马克思为其起草了《国际工人协会成立宣言》和《协会临时章程》,并在1866年9月为它补充了一个“条例”。1871年9月底至10月,马克思恩格斯对章程和条例又作了新的修订,成为正式的《国际工人协会的共同章程和组织条例》。在第一国际的组织活动中,马克思和恩格斯在贯彻执行民主制的同时,进一步强调了民主的集中的重要性,加强了国际总委员会的权力,赋予总委员会有权“收集各国联合会委员会寄给它的一切材料”;“有权接受或不接受新的支部和小组”;“有权将任何支部暂时开除出国际”;“有权解决属于一个全国性组织的团体或支部之间、或各全国性组织之间可能发生的纠纷”;“由总委员会任命执行特殊任务的一切代表,均有权出席联合会委员会、区域和地方的委员会以及地方支部的一切会议并发表意见”。只有这样,才确保了协会纲领的完整统一。
在第一国际内部,马克思和恩格斯与巴枯宁的无政府主义、分裂主义进行了坚决的斗争,不断强调党要加强集中领导的问题。马克思曾深刻地指出:“加强总委员会的权力并且为了当前的斗争而把活动集中起来是适当的和必要的,因为分散会使这种活动没有成果。”恩格斯也指出:“胜利的首要条件是严格遵守法律,而一切革命的高调和喧嚷都不可避免地会导致失败。这种纪律是一个有成效的和坚强的组织的首要条件,是资产阶级最害怕的。”马克思和恩格斯都认为,如果没有组织纪律和集中,党就会成为一盘散沙,陷入四分五裂的状态;如果没有统一集中的领导和权威,党就根本没有力量,那就什么事情也干不成了。
二、列宁从择定集中制到创建民主集中制
1895年,列宁在俄国的彼得堡组织了全市的社会民主党,取名为“工人阶级解放斗争协会”。它主要由20个左右的大工厂建立的社会民主党工人小组组成。协会深入工人群众,宣传科学社会主义学说,实现了马克思主义与工人运动的结合,成为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的萌芽和马克思主义政党的雏形。在俄国沙皇专制统治下,协会从事地下工作有着严密的纪律规定,形成一个严整的组织。列宁为它择定了集中制的原则,将协会设立为三级机构:第一级为中心小组,由3~5人组成领导核心;第二级为分设的3个区小组,每周需定期向领导中心汇报一次工作;第三级为各大厂成立的工人小组和为各小厂指定的组织联络员,工人小组和组织联络员在70多家的工厂中开展秘密活动。当然,在地下工作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协会也实行了民主制原则,如经常性地召开工人小组的代表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两次,讨论准备印刷的传单和进行罢工的各种措施等。协会主要依靠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发动了1895—1896年彼得堡的工人罢工运动并取得成功,产生了重大影响。
1898年,俄国社会民主工党举行第一次代表大会,宣告了党的成立。但党的一大没有制定党纲、党章和党的组织制度,只是履行了建党手续,起到革命的宣传鼓舞作用而已,加之党成立不久,中央机构旋即遭到沙皇政府的破坏,大部分中央委员被逮捕,根本无法开展领导工作。因此,在一大之后,列宁着手党的重建工作,其中重要的是,在组织建设方面为党设定组织原则和制度。列宁根据俄国国情和工人阶级解放斗争协会的经验,提出要在党内实行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和领导制度。在写于1899年的《我们的当前任务》《迫切的问题》中,列宁分析道:“俄国是一个专制君主制即无限君主制的国家。沙皇独自颁布法律,任命官吏,监督官吏”,为了应对残酷的专制统治,“必须成立统一的因而也是集中制的党”。列宁强调,在集中制原则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组织严密的革命政党,将成为现代俄国的一支最强大的政治力量!”在写于1901年秋至1902年1月的《怎么办?》一书中,列宁进一步从理论上作出论证。他说:“在专制制度的国家里”,“坚强的革命组织按其形式来说也可以称为‘密谋’组织”,“秘密性是这种组织所绝对必需的。对这种组织来说,秘密性是最必要的条件,其余一切条件(如成员人数、成员的挑选、职能等等),都应当和这一条件相适应。因此,害怕别人责备我们社会民主党人要建立密谋组织,那就未免太幼稚了”。列宁从俄国实际出发,坚决主张建立具有某种意义上的密谋性质的集中制政党,建立一个由职业革命家组成的组织,“把所有秘密的职能集中在数量尽量少的职业革命家手里”,实行集中统一的领导。在1904年2月至5月写的《进一步,退两步》中,列宁更明确地把“建党基础的基本思想”表述为“集中制思想”,他说:“集中制思想,它从原则上确定了解决所有局部的和细节的组织问题的方法”,这“是唯一的原则性思想,应该贯穿在整个党章中”。
列宁提出的集中制原则和制度包含了哪些具体规定呢?主要有4项内容:(1)建立党的“职业革命家组织”中心,由职业革命家组成的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各级委员会无须经过选举产生。(2)在党的中央和下级以及和党员的关系中,“集中制要求中央和党的最遥远、最偏僻的部分之间没有任何壁障……中央将得到直接了解每一个党员的绝对权利”。党的外围各种各样的群众组织,应接受职业革命家组织的直接领导并服从职业革命家组织的监督。(3)坚决保证党的工作集中化。(4)以实行集中制反对自治制。自治制是属于民主制范畴的,反对自治制就是排斥了民主制。从这些具体规定可知,列宁提出的集中制与马克思和恩格斯首创的民主制截然不同,它完全排除了民主制中的任何一个民主因素和民主程序。列宁本人也坦率地承认,是建立了“按其形式来说也可以称为‘密谋’组织”的空想社会主义政党。列宁作为马克思主义者,当然知道民主制与集中制是截然对立的组织原则和制度,那么,他为什么要在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实行密谋组织的集中制原则和制度呢?这是因为,在专制制度的俄国根本无法实行民主制。事实表明,并不是列宁不想实行民主制的组织原则和制度,而是受俄国客观的环境条件所迫,只能无奈地择定集中制。
列宁领导的布尔什维克择定和实行了集中制,遭到党内孟什维克的反对、抨击。他们主张实行“广泛民主原则”的民主制,公然声称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在党内不是需要集中制,而是需要无政府主义的‘自治制’,使各个人和各个党组织都有权不执行党的决议”。在党的二大制定党章时,围绕着党章的第一条条文,双方发生了激烈的争论。列宁提出的条文是:“凡承认党纲、在物质上支持党并亲自参加党的一个组织的人,可以作为党员。” 而马尔托夫提出的条文是:“凡承认党纲、并在党的机关监督和领导下为实现党的任务而积极工作的人,可以作为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党员。”两个条文分歧的焦点在于,党员究竟要不要加入一个党组织,使党成为一个集中统一的党,还是成为一个松散软弱的党。围绕着是实行集中制还是民主制的根本问题,党深陷于分裂之中,出现了布尔什维克和孟什维克两个并立的中央。虽然布尔什维克提议召开两派统一的党的三大,却遭到孟什维克的拒绝,三大成了布尔什维克单独召开和参加的代表大会。
为了打破僵局、结束分裂、实现党的团结统一,列宁转而寻求布尔什维克和孟什维克在组织原则和制度上的共识点。同时,随着1905年俄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发生,沙皇被迫在宪政方面作出一些让步,允许人民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和组织政党的自由。这使俄国社会民主工党获得了摆脱地下工作秘密状态的难得时机。为适应形势变化,列宁提出,必须采取一切办法,建立党的广泛的外围群众组织,在凡是地方党的领导机关可以实行选举的,就应当由选举产生,采取成立支部作为主要的、公开的基层组织代替过去的地下组织。这说明,1905年爆发的俄国资产阶级革命,促使列宁因势利导作出新的思考,同意采纳民主制。不仅如此,对于孟什维克提出的选举制、自治制等民主制的内涵,布尔什维克也都认为有可取性和合理性。布尔什维克的这些表态,当然受到孟什维克的欢迎和赞成。但是,列宁也认为,只要沙皇统治不推翻,专制制度就不可能结束,就必须保持高度的警觉性,党仍然需要保持集中制,而且,在把党建设成为集中统一坚强的组织问题上,也需要党坚持集中制。因此,列宁主张把民主制和集中制结合起来,以党的“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制度为布尔什维克和孟什维克的两派联合,提供一个双方认同的方案。此举,显然是孟什维克所能接受的。经过布尔什维克的努力,孟什维克在1905年11月召开的全俄孟什维克委员会代表会议上,在讨论关于党员资格的问题时,“通过了列宁的党章第一条条文”,也接受了布尔什维克关于集中制的主张。
由于布尔什维克和孟什维克两派均同意民主集中制原则,因而列宁在1906年3月指出:“党内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是现在一致公认的原则。”随后在1906年4月,俄国社会民主工党举行第四次代表大会,实现了党的统一。党的四大通过的党章,第一次载入了关于组织原则和制度的条文:“党的一切组织是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起来的。”至此,民主集中制正式成为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的组织原则和制度。
列宁创建的民主集中制,其具体内容体现在《提交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统一代表大会的策略纲领》中提出的关于“党的组织原则”的条文。首先,列宁指出:“在目前的政治条件下实行民主集中制固然有困难,但是在一定范围内还是可以实行的”;“把党组织的秘密机关和公开机关混同起来,对于党是非常危险的,将会使党容易受到政府的破坏”。其次,列宁具体提出关于民主集中制的五点建议:“(1)党组织的选举原则应该自下而上地贯彻执行;(2)只有在无法克服的警察阻挠和极特殊的情况下才可以放弃这一原则,实行二级选举或者对选出的机构进行增补等等;(3)迫切需要保持和加强党组织的秘密核心;(4)为了举行各种公开的活动(出版、集会、结社,特别是工会等),应该成立专门行动组,但是这些部门在任何情况下也不能危害秘密支部的完整性;(5)党的中央机关应该是统一的,也就是说,党的全体代表大会应该选出统一的中央委员会,由中央委员会指定党中央机关报的编辑部等等。”列宁的这些关于“党的组织原则”的建议条文说明,虽然发生了资产阶级革命,但沙皇专制依然存在,民主集中制只能在一定范围实行民主制,而在其他相当大的范围则要实行集中制;特别注意要把党的组织分为秘密机关和公开机关两类,公开机关实行民主制,秘密机关实行集中制。因此,民主集中制就是在党的公开机关的基层组织内实行民主制和在党的秘密机关的中上层组织内实行集中制这两者的结合。所实行的民主制的内涵,包括进行选举、召开会议、作工作报告等;所实行的集中制的内涵,包括职业革命家可以不经过广泛的讨论、商议,就能够作出专断宰制的决策,以及具有指定和任命党的干部的权限等。
需要指出的是,列宁创建的民主集中制在发展的进程中呈现出两种形态,在白色恐怖和革命时期为第一种形态,在布尔什维克夺取政权进入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为第二种形态。十月革命胜利后,俄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布尔什维克成为执政党,不再处于秘密工作状态,因而民主集中制由第一种形态进入第二种形态,此时的集中制已无须保存第一种形态的专制式的“拥有至高无上的、不受监督的、不对其他人负责的、不经过选举的权力”,而转变为与民主制相适应、相衔接,实行“民主的集中”的形式和制度。同时,列宁还把党的民主集中制组织原则和制度运用到国家政权领域,建立了“民主集中制的共和国”的苏维埃管理制度,并在工厂企业中推行“一长制”,在“经济方面实行民主集中制”,使民主集中制成为国家政权和经济社会领域普遍适用的组织原则和制度。
三、民主集中制在中国的建立和创新发展
中国共产党于1921年成立时制定的《中国共产党第一个纲领》(以下简称《纲领》),既是党的政治纲领,也具有党章特点,虽然《纲领》中没有明确使用“民主集中制”的概念,但规定了“党承认苏维埃管理制度”。如前所述,由于苏维埃管理制度是列宁制定的民主集中制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因此中国共产党明确承认苏维埃管理制度,就表明采纳了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和制度。此外,《纲领》还规定地方委员会的财政、活动和政策受中央执行委员会监督,纲领的修改须经全国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的同意等,包含了民主集中制要求的少数服从多数、党的地方组织和每个党员都要服从中央的基本原则。《纲领》要求全党必须从下至上,即从支部直到中央都要成立委员会,规定了党的组织纪律,如慎重发展党员、严格履行入党手续等。这些都说明,中国共产党自诞生之日起,就是一个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
中国共产党建立的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和制度,是对列宁创建的民主集中制的学习、传承与运用。1923 年5 月,存统(即施存统)将布尔什维克的组织原则和制度翻译为“民主的集中制”,并作出了理论表述:“民主的集中制,有两种重要精神:一是执行期间的绝对服从,一是任何主张及行动均以多数意见为基础并得由多数意见加以最后的判决。简单说,就是一种由下而上的集权制,不是由上而下的专制制。”1924年1月,仁静(即刘仁静)发表《悼列宁》一文,把布尔什维克的组织原则和制度首次定名为“民主集中制”,文章指出:“列宁是为人民奋斗的共产党的创始者。……每个党员必须加入一个秘密的组织。他的党员都是绝对相信民主集中制的……俄国共产党的组织现在已为全世界的共产党和其他的革命团体所采用了。”
1927年6月,党的第五届中央政治局会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作出规定:“党部的指导原则为民主集中制”,“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一定区域内建立这一区域内党的最高机关,管理这一区域内党的部分组织”。“党部之执行机关概以党员大会或其代表大会选举,上级机关批准为原则;但特殊情形之下,上级机关得指定之”。同时明确规定:“党部机关之决议,应当敏捷的与正确的执行之,但对于党内一切争论问题,在未解决以前,完全自由讨论之。”“党的一切决议取决于多数,少数绝对服从多数。党员及下级机关对于上级机关决议不同意时,得各该党部过半数党员的同意,得对于上级机关提出抗议,但在抗议时期内,未解决以前仍须执行上级机关之命令。”这是中国共产党在党章中第一次正式地将党的组织原则和制度确定为“民主集中制”,并对民主集中制中的民主制和集中制两个方面给予了清晰的论述。
中国共产党不但认真学习、传承和运用了列宁创建的民主集中制,而且注重在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实践中不断创新发展民主集中制。中国共产党对民主集中制作出了重大贡献,取得了七大丰硕成果。
第一,用唯物辩证法的思想,科学地阐释了民主和集中的内在关系。本来,民主制和集中制是尖锐对立的两种制度,列宁虽然把它们结合起来,但没有说明何以能够结合。毛泽东根据唯物辩证法的原理指出:“民主集中制,它是民主的,又是集中的,将民主和集中两个似乎相冲突的东西,在一定形式上统一起来。”当有人问毛泽东,“民主集中”在名词上不是矛盾的东西吗?毛泽东指出:“应当不但看名词,而且看实际。民主和集中之间,并没有不可越过的深沟。”毛泽东认为,任何对立的事物在一定条件下都是可以统一的,民主需要集中,集中也离不开民主。由此可以说明,由于列宁精通唯物辩证法,所以他能够这样做到。毛泽东还联系中国的实际指出:“在反动和内战时期,集中制表现得多一些。在新时期,集中制应该密切联系于民主制。用民主制的实行,发挥全党的积极性。”这说明,民主集中制在推翻国民党反动统治的革命时期和在全面抗战具备了社会民主条件、建立了国共统一战线的新时期有所不同。革命时期的民主集中制,需要集中制多一些;而在建立统一战线新时期,民主制则表现得多一些,并且要把集中制与民主制紧密联系起来。毛泽东也分析了两种根本不同的集中制,一种是与民主制相联系、以民主制为基础的集中制,一种是“只要集中不要民主的绝对集中主义”。毛泽东的这些论述,预示了在革命胜利后,作为革命时期的集中制将要发生明显变化,必然要求它成为联系民主制的集中制,从民主集中制的第一形态向第二形态转变、发展。
第二,阐明民主集中制既是根本的组织原则和制度,也是科学的领导方法和制度。把民主集中制作为领导方法和制度,是对列宁创建的民主集中制的重大突破。民主集中制作为领导方法,是和群众路线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1943年,毛泽东在《关于领导方法的若干问题》中阐述道:“凡属正确的领导,必须是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这就是说,将群众的意见(分散的无系统的意见)集中起来(经过研究,化为集中的系统的意见),又到群众中去作宣传解释,化为群众的意见,使群众坚持下去,见之于行动,并在群众行动中考验这些意见是否正确。然后再从群众中集中起来,再到群众中坚持下去。”这指明了民主集中制的领导方法就是群众路线的领导方法,从群众中来和到群众中去的过程,是既实行民主又实行集中的过程,民主集中制实际上是群众路线的生动运用。因此,刘少奇说:“党内民主的集中制,即是党的领导骨干与广大党员群众相结合的制度,即是从党员群众中集中起来,又到党员群众中坚持下去的制度,即是反映党内的群众路线。”1962年,毛泽东更明确指出:“民主集中制的方法,是一个群众路线的方法。先民主,后集中,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领导同群众相结合。”
第三,为民主集中制作出了科学严谨的定义表述,形成了民主集中制在执行实施中经历的两个完整的过程。无疑,列宁和俄国布尔什维克党是民主集中制的创建者,但在布尔什维克历来制定的党章中,都没有对民主集中制作出定义式的阐释,只是列出具体的条文规定。1945年,党的七大制定的党章给民主集中制下了一个科学定义:民主集中制“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领导下的民主”。1956年,党的八大制定的党章将民主集中制表述为:“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八大党章的这个表述,把七大党章中“集中领导下的民主”改为“集中指导下的民主”,使集中与民主的关系由过去的“领导”变为“指导”,这更有利于在社会主义时期党内民主的发展。后来,邓小平又作出新的表述,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增加了“相结合”三个字,更加强调了民主和集中是一体的、统一的。根据邓小平的这一新提法,1994年9月,《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对民主集中制作出阐述:“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该《决定》将民主集中制自诞生以来就是由民主制和集中制两个制度构成的,修改为有机地联系着的一个制度,即融为民主与集中紧密相结合的一个完整制度。
第四,阐明民主集中制不仅是党和国家、企业经济部门的组织原则和制度,而且可以更广泛地应用到其他领域的组织中去。毛泽东把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和制度创造性地运用到军队建设的新领域。毛泽东在1927年领导秋收起义创立了人民军队时,察觉到军队中存在严重的极端民主化倾向。正如1929年党的六届二中全会通过的《组织问题决议案》指出的:“有些同志不顾党的主观条件如何,不顾党的秘密存在与严厉的白色恐怖,要求无条件的实行党内民主化。”为此,“决议案”要求:“在各地必须实行列宁的民主集中制。最高机关的决议,下级机关应当无疑地执行。……一方面民主集中,一方面逐渐实行党内民主。”为了克服极端民主化思想,毛泽东在《中国共产党红军第四军第九次代表大会决议案》(即《古田会议决议》)里制定了“厉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生活”的五条具体办法,首次提出了民主集中制中的民主活动也需要在集中原则指导下开展的观点。在新中国成立后,除了在军队和国家机关中实行民主集中制外,中国的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等组织都要遵循民主集中制的基本规定,这是在更大的范围拓展了列宁关于将党的民主集中制运用到国家政权和经济管理中去的思想。
第五,阐明民主集中制是党和国家的根本制度、构成党的制度建设的核心。刘少奇指出:“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和国家的根本制度”,它决定着党和国家的基本政局和发展趋势,因此邓小平说:“民主集中制执行得不好,党是可以变质的,国家也是可以变质的,社会主义也是可以变质的。干部可以变质,个人也可以变质。”民主集中制执行的效果好坏,是“关系我们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事情”。在刘少奇、邓小平论述的基础上,江泽民、胡锦涛进一步指出,“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这是我们的一项根本制度”,“推进党的制度建设”,要“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绝不能把民主集中制当成一项单纯的组织制度、领导制度和一般的工作方法和领导方法,然而,民主集中制在俄国以及东欧其他社会主义国家,仅仅作为党和国家一项普通的组织原则和制度规定,从来没有获得像在中国这么高的政治地位,也从来没有像中国这样强调,民主集中制执行的好坏关键在于领导干部、高级干部,领导干部、高级干部必须以身作则,带好头、做表率。
第六,阐明了民主集中制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要以民主为中心,因为它归根到底属于民主制的制度范畴。民主集中制既包含着民主,也包含着集中,怎样才能把握和处理好二者的关系?这是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一个难点。在民主集中制实践中,过去经常发生“集中太多”的情况,而且是“离开民主讲集中,民主太少”。为此,邓小平在改革开放新时期提出“民主集中制的中心是民主”的论断。这一论断从根本上解决了长期以来民主集中制饱受究竟以民主为重还是以集中为重的困扰。在以往实践中,往往出现不重视民主而偏重于集中的严重倾向,以至于“民主集中制没有真正实行”。邓小平提出的“民主集中制必须以民主为中心”,包含着三层含义:一是从民主集中制的两个部分——“民主的权利”和“民主的集中”来看,它们讲的都要民主,所以必须以民主为中心。二是民主集中制里的“民主的集中”——正如邓小平指出的,“没有民主,就没有集中;而这个集中,总是要在民主的基础上,才能真正地正确地实现”,绝不能把“民主的集中”搞成“离开民主讲集中”,因此关键在于要以民主为基础,这也说明民主集中制必须以民主为中心。三是“以民主为中心”的这个“民主”,是广义概念的民主,是包含了“民主的权利”和“民主的集中”的整个民主制。因此,民主集中制在制度属性上归属于民主制类型。邓小平关于“民主集中制必须以民主为中心”的论断,揭示了民主集中制与马克思主义政党民主制是一脉相承的关系,是对马克思主义政党民主制的运用和创新发展。
第七,阐明了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最大的制度优势,是科学的、合理的、有效率的制度。邓小平指出:“民主集中制也是我们的优越性。这种制度更利于团结人民,比西方的民主好得多。”民主集中制是“最便利的制度,最合理的制度”。习近平更进一步地强调:“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它正确规范了党内政治生活、处理党内关系的基本准则,是反映、体现全党同志和全国人民利益与愿望,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正确制定和执行的科学的合理的有效率的制度。因此,这是我们党最大的制度优势”,“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鲜明特点”。习近平还具体概括了民主集中制的“四大优势”,他说:“我们要把民主和集中有机统一起来,真正把民主集中制的优势变成我们党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制度优势、工作优势。”相比于中国,民主集中制在原创国的俄国,则有着截然不同的命运,后来的苏共将它彻底抛弃了,导致了亡党亡国。正如习近平指出的:“苏共放弃了民主集中制原则,允许党员公开发表与组织决议不同的意见,实行所谓各级党组织自治原则,一些苏共党员甚至领导层成员成了否定苏共历史、否定社会主义的急先锋,成了传播西方意识形态的大喇叭,苏共党内从思想混乱演变到组织混乱。最后,这样一个有着九十多年历史、连续执政七十多年的大党老党就哗啦啦轰然倒塌了。”
四、结语
以上,本文对马克思主义政党组织制度的建立以及将近200年来演进的历程作了梳理考辨,从中可以得出若干重要的认识。
马克思和恩格斯为共产主义者同盟、第一国际建立的民主制组织制度,包含着两大部分,一是“民主的权利”(简称“民主”),二是“民主的集中”(简称“集中”),因此,民主制是由“民主”和“集中”两方面构成的。
对此,需要作出三方面的说明:一是作为民主制所标明的“民主”,是一个广义概念的民主,包含着“民主”和“集中”两大部分;而作为“民主”和“集中”两大部分中第一部分的“民主”,则是一个狭义概念的民主,仅指“民主的权利”。二是在“民主”和“集中”两大部分里的“集中”,不能把它和专制的集中制里的“集中”等同、混淆起来,这是两种性质不同的集中。前者是作为民主制的集中,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后者则是作为专制集中制的集中,没有任何民主权利,不经过任何民主程序,是“独断专行的集中”,是专制的集中。三是“民主”和“集中”二者都同样重要,既要有民主的权利,也要有民主的集中。尤其是不能忽视民主的集中的重要性,马克思主义政党要有执行力,就必须加强集中的领导和集中的权威。
马克思和恩格斯建立的政党民主制,起源于古希腊时期的城邦民主制,是雅典实行的国家政治制度,它在柏拉图《理想国》和亚里士多德《政治学》中是与僭主、暴君的专制统治相对立的“人民的统治”。马克思和恩格斯高度评价和肯定了这样的民主制,认为“在民主制中,国家制度本身只表现为一种规定,即人民的自我规定。……民主制独有的特点是:国家制度在这里毕竟只是人民的一个定在环节”。他们坚决地谴责和否定了专制制度,指出:“专制制度具有兽性是必然的,而具有人性是不可能的。”
虽然马克思和恩格斯建立的政党民主制源于雅典城邦的民主制,但由共产主义者同盟率先实行政党民主制却是一个首创,因为在此之前,没有任何一个政党在党内实行民主制的组织制度。空想社会主义政党实行的是集中制,而资产阶级建立的政党从一开始也并不实行民主制。以世界上首先建立资产阶级政党的英国为例,1679年,在议会围绕废立约克公爵詹姆士王位继承问题上,出现意见相左的对立的两派,随后形成了辉格党和托利党。这两党号称“精英党”“干部党”,发展党员采取党的骨干分子“谈话交心”的动员方式,党内形成了以少数干部为核心的集权式领导,其根本的组织制度是集中制、集权制。只是在“二战”后形成的民主化浪潮冲击下,西方国家政党才纷纷推行改革,实施了政党民主制。现在西方国家政党实行的民主制,对普通党员基本没有什么纪律和集中的要求,党员可以随便登记加入,不一定参加组织活动,也可以任意地游离于党、退出党,这种松垮、散漫型的资产阶级政党民主制,只是为了获得选票,和马克思主义政党具有严谨、集中性的民主制不可同日而语。
列宁是伟大的马克思主义者和善于运用辩证法的大师,他在俄国沙皇实行专制统治的恐怖时期,在没有条件建立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民主制的情况下,不避忌讳地择定了集中制,对集中制作出了全新的探索。无论是在工人阶级解放斗争协会还是在1902—1905年间布尔什维克党内,列宁择定和实行的集中制都具有鲜明的特质。正如列宁说的,他所主张的集中制“按其形式”是“密谋专权”的,而在内容和实质上与空想社会主义政党的集中制以及一切专制政体的集中制都是根本不同的。一是与列宁主张实行集中制的是一批布尔什维克党的职业革命家,并不是几个空想家,他们是用马克思主义武装的、立场坚定、意志坚韧、无所畏惧、受过教育和训练、久经考验的职业革命家。二是列宁主张实行的集中制,是为了代表人民利益和无产阶级解放事业进行秘密工作而实行的高度集权,而不是反动统治阶级为了少数人利益而搞的专制的集中制,它具有适应斗争环境需要的积极作用,所以没有什么可“害怕别人责备”的,因为这样的集中制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无产阶级集中制。三是列宁主张实行的集中制,并不排斥民主制。列宁也不会抱残守缺、固化这样的集中制,而是一旦在社会条件具备和许可的情况下,随时准备接纳民主制、实行民主制。
列宁创建的民主集中制,把民主制和集中制结合起来,是对马克思主义政党组织制度的回归和重大发展。虽然在革命胜利前出现的民主集中制第一种形态,有别于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政党民主制,但在革命胜利后出现的第二种形态,已经回到了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民主制。因为此时民主集中制中的“民主制”,针对的是专制或官僚集中制,民主集中制中的“集中制”针对的是无政府主义和分散主义。对此,列宁说得非常明确:“我们主张民主集中制。因此必须弄明白,民主集中制一方面同官僚主义集中制,另一方面同无政府主义有多么大的区别。”他特别告诫人们不要“把集中制同专横和官僚主义混为一谈”,应该用“自觉的、民主的、无产阶级的集中制来同资产阶级的、军阀的、官吏的集中制相对立”。可见,列宁创建的民主集中制的最终形态,也是包含了“民主的权利”和“民主的集中”两大部分。因此,它与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民主制并不矛盾、更不对立,而且有着紧密的内在联系。正是马克思和恩格斯建立的政党民主制,为列宁创建的民主集中制奠定了理论基石,马克思和恩格斯是民主集中制的奠基人。同时要看到,民主集中制的第二种形态不是简单地回归于马克思主义政党民主制,而是极大地增添和丰富了“民主的权利”和“民主的集中”两大部分内涵,实现了对马克思和恩格斯政党民主制的升华。
在马克思主义政党组织制度的历史演进中,中国共产党始终最坚定、最持久、最彻底地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在中国也得到了最广泛、最深入、最全面的发展。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习近平等领导人,都对民主集中制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并作出大量论述。同时,高度重视民主集中制的问题,要求全党都要认真学习和掌握民主集中制。例如,毛泽东曾批评地指出:“我们有些同志,对于马克思、列宁所说的民主集中制,还不理解。有些同志已经是老革命了,‘三八式’的,或者别的什么式的,总之已经做了几十年的共产党员,但是他们还不懂得这个问题。”因此他强调:“不论党内党外,都要有充分的民主生活,就是说,都要认真实行民主集中制。”
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后,中国共产党更加注重民主集中制的具体和有效实施,习近平指出:“抓紧建立健全民主集中制的具体制度,着力构建党内民主制度体系,切实推动民主集中制具体化、程序化,真正把民主集中制重大原则落到实处。加强党的纪律建设,进一步严明党的纪律规定,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在全球范围内,现在还找不到像中国共产党这么重视民主集中制的马克思主义政党。正是在长期不懈的坚持和努力下,中国共产党成为世界马克思主义政党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的典范,使民主集中制在实践中不断创新发展,呈现出蓬勃的生机和旺盛的活力。
文章来源:《学习与探索》2024年3月26日
网络编辑:静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