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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里:中共地下党对组织破坏信息的传递与分析(1927—1935)

发布时间:2024-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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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27年大革命失败后,中共地下党在日常运作中需要经常面对来自国民党方面的组织破坏威胁。既有研究主要是针对具体破坏事件进行史实考证,或从政策路线演化框架探究组织破坏的政策背景。相较而言,关于破坏事件中的中共组织应对机制尚未引起学界重视。党组织受到破坏固然损害了革命运动,但这种组织危机也是理解中共组织应急能力及其运作特征的重要切入点。尤其对于中共而言,在组织破坏的严峻形势下,如何获取、分析破坏信息并将其迅速、准确、安全地在党内进行传递,是关系到组织存亡的重要考验,值得学界深入探析。本文通过梳理1927年至1935年中共地下党传递与分析组织破坏信息的过程,探究中共在组织被破坏状态下的信息处理机制,从信息传播的角度丰富学界对中共组织运作的认识。
一、破坏信息的获取
  1927年大革命失败后,中共大批党员转入地下。根据秘密工作要求,中共党员需要时刻保持警惕,通过分析组织及周围环境中的异常迹象及时察觉破坏威胁。这种警惕性与判断能力需要经过长期的秘密工作经历逐渐积累形成。然而,大多数地下党员是在大革命时期参加的革命,习惯公开的群众工作,缺乏秘密工作经验。正如周恩来在中共六大中承认道:“我们过去没有秘密工作的经验,也没有建立一个好的秘密机关。”
  而此时中共需要面对的组织破坏威胁复杂多样,主要来自警备司令部、宪兵司令部、公安局、清乡督办署、租界巡捕房等机关以及流氓、叛徒等群体。各方破坏方法除了户籍调查、邮件审查、关卡检查等常规手段,还包括跟踪、监控、渗透、拉拢等隐蔽方式。在破坏活动中,各方关系错综复杂,破坏动机也各不相同。1932年2月,北平市委指出:“一般说来,对于办共党案件,北平之宪兵司令部与公安局是有冲突的,所以并没有统一的组织。可是这些共党的叛徒,好像因为自己之共同历史的来源,所以他们是非常亲密的,互通消息,互相帮助着设计破坏共党。”据张国焘回忆:“租界和国民党的特务,多将逮捕共产党的工作当作生财之道。”这就意味着中共面对的多重组织破坏威胁,既可能出自政府的“防共”计划,也可能源于街头的偶发勒索。
  公开的破坏方式较易被中共察觉。例如加强住户调查与关卡检查即往往被中共视为国民党加紧破坏活动的前兆。如1928年12月,福建省委指出:“厦门早即按月调查户口,福州近也举行很详密的户口调查。鼓浪屿也正在准备,此亦可见白色恐怖日益加剧之一斑。”相较之下,隐蔽的破坏方式则不易被察觉,需要中共根据细微、模糊、有限的异常迹象进行分析推断。其中,出现偏离组织活动规律的异常现象往往意味着组织破坏风险提高。如1930年11月,长江局向中央报告长江局秘书长沈绍藩的情况:“绍藩于十月十九日晚七时自家外出(他住张美之巷,即现在之民生路),他说九时可归,惟俟翌日下午二时蔡桢去他家时他仍未归,因断定他发生问题无疑。”此外,党员被跟踪、信件被拆阅、机关周边出现陌生人员等现象也常常被视为组织危险的征兆。
  尽管如此,对异常迹象的判断并没有标准依据,主要仍依赖党员的个人感知。由于党员的个人感知存在差异,因此对异常迹象判断容易陷入两种极端。一方面,党员容易心存侥幸,忽视异常迹象透露的破坏风险。例如1934年,共青团中央上海局组织干部培训班,宣传部部长黄药眠察觉有受训干部私自外出,虽认为有告密嫌疑,但“因为自己没有坐过牢吃过苦,想事情总是从好的方面去想,没有从坏的方面去想,作些可能发生坏的情况的准备”,因而没有上报,最终导致培训机关遭到破坏。另一方面,党员也可能因恐慌心理而夸大破坏信息。例如1930年6月满洲省委被破坏后,在省委秘书处负责油印工作的李一雨“被查户口的吓跑的,查户口的刚出门,他就跑了”,结果机关废弃,“使省委经过许多困难,花了许多钱,才把文件取出”。显然,李一雨认为户口检查与省委将遭到破坏之间存在联系,因而迅速转移。而在满洲省委看来,李一雨对户口检查的迹象判断显然夸大了组织破坏风险。这种因环境氛围恶化导致党员对异常迹象过于敏感的情况并不罕见。
  从组织成本来看,低估异常迹象中的破坏信息容易导致党组织破坏,从而产生一系列损失。但夸大异常迹象的破坏信息,引发人员疏散、文件销毁、改变通讯与机关废弃等一系列组织转移措施,也会浪费组织资源。可见,党员个体的迹象判断关系到组织成本,这就要求党员要准确地分析判断异常迹象,既避免组织遭到破坏,也防止组织资源浪费,从而增加了党员的分析压力。而对于工作在党组织各部分的党员个体而言,所接触到的异常迹象往往是局部、细微与模糊的,存在较大的判断难度。
  相较于党员个体,党组织能够通过党组织各部分上报的异常迹象进行综合分析,从而推断破坏活动的全貌。例如1931年4月,河北临时常委向中央报告省委被破坏经过:“七日前即发现各租界特别戒严,刘静生、叶立三等同志被便衣追踪竞日而始脱险,刘同志到大亚洋行取钱而人财两失(是否被捕有许多可疑之处)。于是七号晚,常委乃接着讨论此问题,初步决定省委暂移北平,负责人尽可能的职业化并彻底改变工作方法,拟于八号上午八时开常委全体会议具体解决此问题。”该案例显示,在省委破坏前,河北省委已经从不同方面注意到租界戒严、便衣跟踪与党员失踪等异常迹象,并在4月7日晚上的常委会上判断出组织动摇,从而决定省委迁移。可见,多方异常迹象汇集的确使党组织更容易注意到破坏威胁。然而,4月8日河北省委即遭到破坏,说明省委的迹象判断虽然准确,但收集与分析信息的过程损耗了时间,错失了转移时机。由此可见,当异常迹象中的破坏信息比较模糊时,党员的判断受到秘密工作经验与组织成本的影响,难以迅速决断。而当异常迹象中的破坏信息较为明显时,也意味着破坏已经迫近,党员能用于应对的时间已经非常有限。
  显然,仅凭迹象判断难以及时准确地获取破坏信息。因此,中共也往往借助外部信息渠道来获取破坏信息。其中,中共尤为强调打入国民党内部、获取内线情报的重要性。1929年2月,江苏省委在秘密工作要求中提出:“设法投军,调查反动派里行动及消息,时常迅速的报告省委。”1929年4月,湖北省来沪干部在介绍武汉地下工作经验时也指出:“至于消息的灵通,是重要问题,顶好设法派人打进敌人的机关中去。如清乡督办署、稽查队、卫戍司令部、公安局这些地方,关于我们的问题是非常之重大,就是当勤务兵、伙夫都要设法使人掺杂进去。”此外,中共也通过内线渠道购买破坏信息。据张国焘回忆,中央特科的顾顺章即负责此类工作,“凭他的精干,建立了各种情报线索。捕房方面每逢有逮捕中共党员的行动,他用贿赂的方法,往往在行动的半小时或一小时之前就购得消息”。
  内线渠道不仅能预先获取破坏信息,而且信息内容较为明确,有利于中共及时察觉破坏对象与破坏方式。1929年1月,广西省委委员朱锡昂指出:“在机关第二次破获之前一日——二十八日,我们得到报告说,国民党市党部某日开会,曾决议要总动员去侦缉拔奇,因为他们已知道拔奇再回梧了。”该内线渠道已经透露出当地国民党密切关注的是广西省临委委员邓拔奇,并已经初步掌握其动向。与此类似,1932年8月,河南省委书记陈资平报告中央:“破坏是七月二十三日,在前两、三日在省公安局当职员的一个同志向党市委书记报告:‘闻郑州有大批共党,省公安局已派大批包探前去捕捉。’”该内线渠道也已经提前透露出河南省公安局开展的搜捕行动。
  然而,内线渠道也存在一些缺陷。一方面,出于保密需要,内线渠道一般采取专线联系,并不稳固。例如1931年4月,河北临时常委报告省委被破坏经过:“本来六号即有公安局关系人通知一位交通朱槐同志,要我们于‘四一二’一周内停止出入,可惜朱同志于关系不密切,无法事前通知。”可见,即使提前获取破坏信息,中共也可能无法及时接收。1932年8月,河南省委书记陈资平报告中央,因市委书记被捕而失去了内线渠道:“在公安局的同志有很大作用,可惜市书被捕而失掉关系了。”这也说明内线渠道的交接替代比较困难。另一方面,内线渠道也需要经费、人员的投入和维持,具有相应的经费压力与组织风险。1927年中共转入地下后,组织经费颇为紧张。即使是经费相对宽裕的中共中央,也被认为用于购买情报的开支过大,“中共有限的经费,既大部分花在这方面,自然要减弱其他方面的工作”。这说明并非所有的党组织都具备开辟内线渠道的经费条件。同时,国民党也会采取内部防范措施,使内线渠道失去作用。1935年7月,上海临时中央局被破坏时,“因警报线索不灵,破坏时,有的先被敌人调开,有的被敌人监视,完全失掉作用”。
  除了内线渠道,新闻报道也是中共获取破坏信息的重要外部渠道。报刊是公开发行物,传播稳定,覆盖面广,从中获取破坏信息不仅不用承受风险,而且成本很低。通过阅读中共组织被破坏的新闻,各处党员不必党内通知就可以同时获悉破坏发生。当党员个人处于流动状态且暂时无法与组织联络时,也往往可以通过报刊及时获取破坏信息。例如1929年2月,湖北济难会党员培林向济难总会报告从上海返回武汉经过:“在途中见报载武汉又捕去大批同志,破获机关多处,我因身带文件及大宗款项,不得不预防在汉口登岸时发生问题。”
  此外,新闻报道的破坏信息内容虽不能保证完全准确,但大多取自官方文件,能够披露出国民党破坏行动的较多内部细节,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例如,1929年3月7日的《大公报》就摘录了武汉卫戍司令部呈报国民党中央的文件,披露了中共武汉机关被破坏的详细经过。而报刊也会对中共组织内部进行详细报道,显示中共已经暴露的情况,进而引起中共的警觉。1933年12月,中央驻北方代表孔原报告中央:“近来北方报纸,特别是法西机关报,如老实话之类中登载许多关于我们的消息,其中很有些可以值得吾人注意的。他们知道组织上领导机关的变动情形,甚至关于我的一些为同志们都很少知道的事情……这类事情被敌人知道的可能,可以解释为叛徒们推测料想所致。但也不能不使我们警惕是有可能被存在党内的奸细传出(知道这样事情的人定是较重要分子),或是我们出入的行踪被敌人发现过。”
  通过新闻报道获取破坏信息的主要缺陷是信息的滞后性。毕竟报刊只能对已经发生的破坏行动进行报道,不可能提前预知。但新闻的时效性也往往使得报道的时间与破坏行动发生的时间相隔不久,甚至有时新闻报道要比党内信息传播还快。有时中共从新闻报道中了解组织破坏信息时,尚未接到下级组织的报告。例如1928年11月3日,松浦特委报告:“前又被捕十四人,结果重要三人押讯,余均保释。此节仅由报纸看来,未得报告,不知重要三人姓名。”1930年12月26日,中央军委长江办事处报告中央:“今天报载武汉前后被捕五十余人,查明后再详报。”
  国民党也注意到新闻报道存在泄密的可能,因此有时在采取破坏行动时会封锁相关报道,以期延迟中共对破坏信息的获取,扩大破坏效果。但停刊本身也会使中共从中察觉出破坏威胁依然存在。如1929年4月,杭州党组织在被破坏后报告:“此事发生后,杭州报纸均已排入新闻中,但均为浙当局所扣留,各报均停出二天,可见浙当局对此事之重视。”1931年3月27日,福建省委向中央报告省委被破坏后情况:“此事经过二天,各报都禁止登载,敌人还在继续对付我们。”此外,外文报刊往往不受此限,使中共得以继续从中掌握破坏信息。例如,1931年1月17日东方旅社被破获后,中文报刊没有即刻报道此事,但英文报《泰晤士报》已有所报道,为中共所获悉。
  综上所述,迹象判断、内线渠道与新闻报道是中共获取破坏信息的三种主要来源。三者在时间性、安全性与准确性等方面各有利弊,往往被中共综合使用。
二、破坏信息的本地传递
  获取破坏信息后,中共需要迅速将其在党内传递,使机关与党员能及时戒备与疏散。破坏事件发生初期,破坏范围往往限于本地党组织,破坏信息传递对象主要是本地机关与党员,传递的信息内容也主要是关于破坏人员与地址。在这种情况下,中共更注重在本地机关与党员之间传递信息的速度,因此不过多考虑组织层级,也无须复杂的传递技术,主要采用通知与警号作为传递方式。
  1927年大革命失败后,中共纵向设置省委、特委、县市委、区乡委与支部等各级组织,横向联结共青团、工会、互济会等外围组织,形成了纵横交错的庞大组织体系。在日常工作中,党组织各层级各部门之间进行周期性联络。在正常运作的情况下,党组织能够从全局了解被破坏的组织部分所处的组织位置,通过常规组织渠道通知相关机关与党员戒备。1929年11月,江西省委的机关高文龙鞋店被破坏,“省委自得到高店破获消息,即马上通知和高店有关系的同志注意”。1930年4月,四川省委向中央报告:“当时讨论‘三·三一’工作后,木清同志于午后三时被捕,六时得消息,秘书处即通知各机关戒严,并侦查被捕原因。”
  当常规组织渠道受到破坏影响时,通知的任务往往由破坏中存留下来的党员承担。在秘密工作规章中,中共强调了党员传递破坏信息的义务,以及以被破坏的党组织部分为中心,向与其有关的机关和党员扩展的传递路径。如1929年2月,江苏省委要求各区讨论秘密工作的各条注意事项,其中就包括“遇机关发生问题,须马上通知有关系的,同时要在机关附近派人等候”。1929年4月24日,湖北省来沪干部在上海介绍的地下工作方法也指出:“无论某个机关破获和某个同志被捕,环境怎样的险恶,尽可能的通知所晓得的同志,很技术的很敏捷的迁避,不要几个人知道跑了就算完事,丢下多数的同志遭受敌人的屠杀酿成整个的破坏。”1932年3月,河北党组织总结的秘密工作经验也提出:“某一机关或同志被捕后,凡是他知道的机关及同志住处须立即通知搬家,及他知道的通讯处及其关系须马上改换。”
  同时,即使党员自身因破坏威胁而撤离,也需要尽力通知相关党员与机关。1929年11月,江西省委机关大破坏后,江西省委秘书长吴道一报告中央:“C·Y省书记欧阳△,知道我的住址,他常去。发生问题时我即告宋△△,叫他转知欧阳勿去(因我不知C·Y地址),不知转告否?”没有尽到通知义务的党员往往会受到组织惩处。如黄平回忆,在上海遭遇机关破坏时,中央曾派人来通知其转移,但因其转移后没有通知一名与该机关有来往的党员而受到临时中央负责人博古的批评。这说明,中共在日常的秘密工作训练中,期望通过增强党员的秘密工作纪律意识而充分发挥每个党员传递破坏信息的能动性。即使组织体系受到破坏,党员依然能自动形成破坏信息传递网。
  然而,在组织破坏后,实际的通知路径往往取决于存留党员所掌握的组织联络信息。相同组织部门的党员因具有共同的工作轨迹,往往容易在发现破坏时迅速就近通知。例如1932年5月,厦门中心市委发行机关被破坏时,“董同志要送东西到该处,远远听到人声嘈杂而有福州人的声音(厦门警察多福州人),情知事机不妙,终至回头逃跑。董知道早上许同志一定送东西来印(‘五卅’宣言),他不得不到要道暗地等待,准备通知许同志”。“董同志”即厦门中心市委常委董云阁,“许同志”即厦门中心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许依华。两人同为厦门中心市委常委,熟悉彼此的工作轨迹,因此可以在机关破坏后准确地到达相应路线进行通知。
  相较而言,不同组织部门的党员之间工作联系较少,紧急联络就比较困难。出于安全考虑,中共要求组织间的信息联络要严格保密,仅由少数人掌握。1930年5月,中央指示各省委:“每一机关来往的人,必是工作上之必要的,且应决定不得超过的一定数目。如在工作上不必要,就是负责同志亦可不必使其知道。”这也意味着,一旦负责联络的党员被捕、失联、叛变,其他党员因不知相关的联络地址即无法及时进行通知。1933年10月,河北省委组织部部长胡大海向中央报告省委破坏情况:“秘书长小陈(女)在十八号又被捕,她被捕后第三天即叛变(因为等三天破坏了几个地方都是她供出的),供出许多地点。被捕的有宣传部×,另外有石家庄特委两人及天津来的五个反战代表。这些地方只有她一人知道,无从通知,想已发生问题了。”1930年12月,北满特委被破坏,“七号特委破坏,当破坏是[时]我秘书处与油印科的同志简直不晓得,因为这两处工作的同志不知道其他任何地址,全靠特委同志与他们发生关系,至十号同志们觉得特委三四天不去,必有问题发生,但尚不知特委已经破坏”。
  在这种情况下,党员不得不花费时间寻找组织关系,尝试重新恢复组织间的联络。要在紧急状态下联络到相关组织显然并非易事。例如1929年2月,据汉阳县委秘书陈介陶报告,湖北省委破坏后,汉阳交通耗费一天的时间也联系不到省委:“十一时汉阳县委与省委接洽之交通来,介询其来何迟?伊答,很惊异的答:‘省委的交通被捕,我找了一天的省委,总无着落,故来迟,我看情形有大的变动了’。”况且国民党在发动破坏时,往往会在街区要道缉捕中共党员,增加了党员流动的风险压力。随着时间推移,党组织破坏蔓延的风险也在提高。
  中共河北省委“四八”破坏事件即完整地展现出这种通知的路径特点。1931年4月8日上午,省委常委会会议在招待处召开。河北省委农运书记阮啸仙“迟到五分钟,即见有两武装巡捕队从招待处出来,知有事,即跑至原、兰两同志家,他俩已早出走,旋经过英巡捕房去找廖胖子,即见原、兰、胡、周四同志铁锁锒铛进捕房去,惨变已经证明”。“原”为河北省委组织部部长陈原道,“兰”即河北省委书记徐兰芝,“廖胖子”为河北省委军委书记廖划平。在获悉破坏后,阮啸仙与廖划平商议应对办法,结果“廖除军委机关外,一概不知”,而阮啸仙“因新从直南巡视回去,除原、兰两家及招待处外,一概也不知”。经过商议,阮啸仙当晚将省委迁往北平,廖划平则留在天津尝试联系天津市委,结果“廖在津九号找到津市负责人张同志及省委组部秘书于九日晚来平。旋□党和团秘书处及铁总自动在街找着关系,并同时通知各地及中央”。在该案例中,阮啸仙、陈原道、徐兰芝与廖划平均为河北省委领导成员,需要定期接头办公,形成了紧密的工作联系。因此,阮啸仙在察觉破坏后能迅速在该范围内进行通知。但接下来,由于阮啸仙、廖划平都不是省委与天津市委的联系人,不知市委地址而无法及时通知市委进行防范,只能进一步寻找市委关系。值得注意的是,此时党团的秘书处与铁总同样也在自发寻找关系、相互通知。可见,破坏事件发生后,组织间的联络容易因联络人员问题而导致中断,需要重新建立联络渠道组织。但即使在这种情况下,各部门内部的党员间仍然能够进行紧急通知,形成若干个信息交流群。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正式的组织工作关系,党员间的人际网络往往也会在组织破坏时影响信息传递路径。据张国焘回忆:“项英是我的密友,常到我家里来。我们之间有一种‘互助公约’,即是遇到有被捕危险之时,尽先互相通知互相援救。”与正式组织间的单线保密联络不同,党员人际网络可以接收多方信息,不容易被切断。如下图所示,1931年1月17日东方旅社破坏事件发生后数日,夏衍先后与蔡叔厚、钱杏邨、杜国庠、尾崎秀实等人互通破坏信息。夏衍与蔡叔厚曾经同属闸北区街道党支部,此后蔡叔厚则调入特科,而夏衍、钱杏邨、杜国庠同属于文委领导下的左联成员。《朝日新闻》驻上海特派员尾崎秀实、美国记者史沫特莱既与左联有联系,与宋庆龄主持的互济会也关系密切。可见,夏衍通过自己的人际网络,既可以在左联内接收信息,还可以从特科、互济会等多方了解破坏情况。其中,南强书局、内山书店还是夏衍的人际网络的交汇点,便于其网络人员寻找与交流。这说明,破坏信息除了容易在同事之间传递外,也会沿着党员人际网络进行扩散。

夏衍的信息网络图
  中共在进行紧急通知时,也注意到党员人际网络在信息传递中的重要作用。如1932年12月上海共青团发生严重破坏时,上海党组织需要紧急通知主管群众工作的陈云戒备,但因不知道陈云的住址而无法通知,不得不派曾与陈云有过共同工作经历的杨尚昆前去设法联络。显然,人际网络在一定范围内提供了更详细的党员联系信息,可以弥补正式组织联络的不足。
  除了通知以外,机关警号也是中共传递破坏信息的常用方法。机关是党组织处理各种日常事务的场所,文件、人员与经费往来频繁,聚集多重组织关系。一旦机关遭到破坏,将会波及多处组织。国民党也深悉机关的重要性,因而往往会在破坏机关后继续留守,等待拘捕来往机关的人员。对此,中共要求留守机关党员要设置警号,向来往党员传递破坏信息。警号是党员在机关内根据安全状况设置的特殊物件摆设,发生破坏时通过变动物件摆设可以向机关外党员传递出机关破坏信息,避免来往机关的党员被捕。警号将破坏信息内容转化为暗号,避免传递信息的党员之间直接接触,从而降低了传递破坏信息的风险。同时,警号固定于机关,在破坏发生时不用花费时间四处联系党员,只需等待来往机关的党员自行察觉即可,较为省时省力。
  在各地党组织的秘密工作规章中,常有设置机关警号的要求。1929年6月,顺直省委规定:“某一机关破坏或发生问题时,必须设法在附近做一暗记,以免后来的同志被捕。至于记号,可由往来同一机关中的同志自定。”1929年10月,广东省委指示:“各机关须定出安全、破坏的符号,告诉出入该机关的人。”1930年7月,江苏省委要求各县委、区委:“每一机关应设警号,机关内应有相互报警的办法。”可见,中共试图将警号设置贯彻至各地各级机关中。
  警号要发挥作用,需要保持设置警号的习惯,以及确保警号的隐含含义不泄露。而从各地机关情况来看,警号设置并未能完全落实。如1933年10月,共青团河北省委书记朱文轩承认:“警号制度一般的都是没有的。”1933年共青团四川省委机关被破坏时,“当即捕去了组部秘书、宣传秘长,因为机关一贯对警号设置的忽视”。从报告中“一般”“一贯”等用词来看,这是普遍、长期的现象。甚至中央所在的上海,警号设置也未能全部实施。1932年9月,江苏省委批评上海法南区委:“区委机关布置不精密,警号没有,警报不看,不去研究破坏的教训等等。”而其他地区的情况也可想而知。
  无法通过通知的方式传递破坏信息,可能仅导致党组织察觉破坏迟缓,但如果警号没有及时变化,其释放的信息恰好是相反的,容易导致更大的破坏。例如1931年7月,河北省委组织部部长阮啸仙向中央报告省委破坏经过:“适是日中时为常委办公时间廖胖子已赴会去,旋到办公室处。虽警号未除,但胡同左右及门口有可疑的人站着,当断定破坏无疑。下午又到胖子家里,便又发现街谈巷议及视见破坏的探警出来。次日军委秘书老薄被捕。二十八日,少共小冯到办公处见警号仍在,进去又被捕(事前已通知他了)。”在该案例中,警号在办公处破坏发生后一直没有变化,呈现的是“警号未除”与“警号仍在”的状态,传递的是机关安全的含义。阮啸仙观察到办公处附近有警探,因此知道警号的信息是虚假的。而共青团河北省委组织部部长冯振中则没有怀疑警号的设置,进入办公处即被逮捕。此时,警号已经反过来成为国民党拘捕党员的诱饵。
  随着机关破坏增多,警号的含义也逐渐为国民党所掌握。尤其是1931年顾顺章叛变后,国民党不仅会识别警号,而且会利用警号扩大破坏。对此,党员有时不得不临时采取特殊方式制造机关异状,作为机关新警号。例如1934年,当共青团中央上海局宣传部部长黄药眠所在的机关被破坏时,上海法租界巡捕已经知道该机关警号。黄药眠见状采取打碎机关玻璃,作为机关新警号。
三、破坏信息的异地传递
  破坏发生后,中共还需要及时将破坏信息传递到异地党组织,防止破坏蔓延。1929年4月,湖北省来沪干部介绍地下工作方法时强调:“不仅通知武汉三镇的同志,就是外县各特委也要很迅速的通知。外县的同志被捕或机关破获也要迅速的报告省委。”中共在将破坏信息向更广的区域空间与组织结构扩散时,其传递的路径与方法均与本地破坏信息传递有所不同。
  就传递路径而言,本地破坏信息的传递主要以当地机关、住址位置为点,以党员日常活动轨迹为线,形成的传递网络因地而异。而异地破坏信息的传递路径主要以各地党组织为点,以组织间的交通轨迹为线,均为党内全国交通网的一部分,受到明显的组织等级结构影响。在金字塔型的组织结构中,中共的常规组织联络以纵向联络为主。在破坏事件中,党组织的通信、接头机关受到波及,那么首先就会影响到其与上下级之间的联系。因此,被破坏党组织在向外传递破坏信息时,首先考虑的也是上下级党组织。1928年12月,河南机关发生破坏后,省委“以为与各地关系又断绝了,同时破坏的情形又须赶快通知各地防备”,所以“决定光明仍回河北,作短期巡视,景曾巡视豫南及东南,期限是一月,光霁赴沪报告最近情形及向中央接洽几项事情(另详),育南、锟容留省”。当党员到达外地党组织后,还可以继续通过该组织的通信渠道扩散破坏信息。1929年11月江西省委被破坏后,省委秘书冯任前往九江巡视,“在九江时,除指导九江工作外,并派了个交通到东北特委去”,使东北特委“知道省委再破的情形”。1933年7月陕西省委被破坏后,西安留存干部陈靖波被派往蓝田,“由蓝田弟兄党部发告关中各地一通函,说明省委小章等叛变状况,经我检阅同意他们后,才派高□夫同志到渭南等县去”。
  相较而言,党组织之间的横向联络较少,因此被破坏党组织往往只是选择性地对可能受到破坏波及的平级党组织传递破坏信息。如1932年9月,皖西中心县临时县委致信皖北中心县委:“合肥中心县党团全体负责同志被捕,机关亦完全破坏,此次事变的原因系合肥团负责人小张叛变,并勾结芜湖中心县叛变的陈仁共同行为。因小张于五月间红四军东征时来巡视过寿县凤台工作,知道你〈们〉的机关组织,故特通知你们,望你们加紧秘密工作,组织上对小张戒严。”
  当被破坏党组织需要跨省传递破坏信息时,则须经过中央转达。如1929年6月,南京市委代表王培槐向中央报告,在南京工作的湖南籍党员王振荣叛变,“据密息,他有回湘之举”,因此请求中央“即日通知湖南省委——他系湖南的老同志,可以找人证明发生关系,如湖南省委不知其叛逆情形,则湖南党的损失,将又不知到什么地步”,“并通知湖北省委——鄂地湘籍同志多,他相识或曾同过事者亦很不少,他如用狡诈的手段关系,也是可能的”。可见,在中共组织渠道中,南京市委与湖南、湖北省委之间没有常规的横向联络渠道。
  与本地破坏信息传递相似,在金字塔型的组织结构中,中共的异地信息传递容易因组织破坏而导致中断。但由于全国组织体系相互联通,被破坏党组织往往可以通过改变组织间的传递路径来继续传递破坏信息。一方面,被破坏党组织会借助其他组织渠道来传递破坏信息。1931年4月,河北省委被破坏后,常委阮啸仙将省委从天津迁至北平,“在平利用平委技术机关通知各地方党部及中央建立新的通讯处”。可见,当在天津的机关遭到破坏后,河北省委可以通过迁移北平,运用北平市委机关将破坏信息对外传递。同样,1928年6月,梅县县委报告广东省委:“梅委自从汕头机关破后,二月余无从知道汕头情况,知道通讯处和接洽处,就香港的通讯处,也曾一处派人去过,但终成白走,故此无从知道。所以那时起,简直没有报告送给你处。现在碰着兴宁县委交通员出那处,途中仓促作此函,概括的报告二月来梅委状况和梅县政治情形。”可见,梅县县委也是在汕头机关破坏后即失去与广东省委联系,最后通过相邻的兴宁县委交通恢复了与省委之间的联系。
  借助渠道不仅发生在党组织之间,而且发生在党与团、工会、互济会等外围组织之间。这些外围组织也有各自的信息传递系统,并与党的相关系统相互交织。1931年3月,福建省委向中央报告:“事变后当日即通知各机关戒严应付,现没波及。并由团省委代为通知各地,省互济会打电济总党团急转中央。”可见,在福建省委被破坏后,省委是通过共青团的信息传递系统通知各地破坏信息,通过互济会的信息传递系统通知中央。
  另一方面,被破坏党组织还会采取跨级传递的方式应对组织之间的信息中断。1929年6月,中共萧山县委报告杭州市委:“萧山党于本月十三日被反动派破坏了。本拟即日来前报告,奈在杭交通处未明了,只得到上海找路线。兹将此次破坏经过情形的报告及今后恢复党的组织意见书,由江苏省委代达中央转录给你们如下。”1929年4月,浙江省委撤销后,杭州中心市委直属中央领导,萧山县委则隶属于杭州中心市委。在该案例中,因联络不畅,萧山县委直接到上海向江苏省委及中央报告,再通过中央转告杭州市委。与此类似,1929年12月,赣东北特委干部赵丕良报告中央:“整个的东北特委,相继破获,于是决定我赴南昌向省委报告特委情形,请示善后办法。及到南昌后,省委旧的地方,均找不着,新的地方又无从探知,于是没法子想,只得冒昧来沪呈报中央转示省委,图谋善后。”可见,赣东北特委被破坏后,赵丕良到南昌无法联络上级江西省委,于是前往上海报告中央,再由中央转达江西省委破坏信息。
  除了传递路径,破坏信息的异地传递要求不同于本地传递,因此传递的方法也有所不同。本地破坏信息的传递对象以本地党员为主,而异地破坏信息的传递对象是不同组织层级的异地党组织,这就要求传递形式更为正式、规范。在传递信息内容上,本地破坏信息传递只需提供破坏的简要信息,使党员有所戒备,而异地破坏信息传递除了说明破坏事件外,还涉及破坏后的组织应对、通讯变更、机关重建与经费调拨等诸多问题,不仅信息量大,而且需要更详细准确的表述。因此,党组织往往兼采文书报告与口头报告两种传递形式,相互补充。1931年5月,河北临时省委报告中央:“省委自‘四八’之变后,除委托毅宇向中央口头报告外,曾向者寿同志处转信三次,最后一封是密写的。现接小野函,才知者寿离沪,信必失落了。”1932年11月,奉天特委报告中央:“这次破坏更详细的经过和教训,因时间关系不多写,中央可向德平同志(广生)询问,要他做口头的详细报告。但据他在奉时所知道的有不正确处,兹据最近出来的被捕同志的报告,告诉你们。”
  传递要求的提高无疑增加了中共异地传递的难度。中共要迅速将破坏信息从简要的口头通知、警号设置转化为详细准确的文字报告显然并不容易。在组织破坏状态中,留存的党员干部往往只能仓促成文。1932年1月,共青团江巴县委报告:“这天的报告是在江巴县一年来空前未有的大破坏的第二天写的……在这种情形之下客观环境不允许我们写得十分详细,关于一切工作更详细情形以后补报。”1933年3月,直中特委在被破坏后报告:“因种种困难写得非常简单,详细情形可由×同志口头报告。”因此,这种信息传递往往是持续的,不断根据新获取的信息进行补充与修改。
  将破坏信息传递至异地,增加了传递的风险压力。当时,异地党组织之间的长距离信息传递主要依靠交通与邮寄。与本地传递中的口头通知不同,交通携带的文件往往被国民党作为定罪证据。因此,在国民党的沿途检查中,交通需要严密收藏文件,以防暴露身份。同样,国民党也通过邮件检查制度搜索中共往来信件,作为破坏中共通讯机关的突破口。1929年12月,中央巡视员郑馨在巡视浙东北时指出:“这一个月浙东北四个重要地方破坏,被捕同志达三十余人,其中有九个是负责同志,损失很大。破坏的原因大都是信被检查出来。杭州陆监同志信写出来,在狱同志十分之七八是通信处破坏而被捕的。他们说以后千万不要通信,可多花几块钱由交通送。”由于异地党组织之间的联络频率显然少于本地党组织,因此也很难确定异地党组织的通讯地点与接头地点是否仍旧安全。如1934年5月,满洲省委吉东局报告:“巡视员到饶河接头,省委通知的接头处……已成了走狗机关,险些被捕。”
  相较于交通与邮寄,电报能将破坏信息转化为电讯形式进行迅速传递,减少了组织层级与空间距离的阻碍,且安全稳定。1930年,中共已经开始在白区使用电报互通破坏信息。然而,中共的电台仅设置于少数城市,供中央与中央局、部分省委使用。1931年5月,共产国际远东局成员盖利斯指出:“在中央委员会里李立三同志有收发报机。他把这些机器分发给天津、香港、汉口各地,却一台也不给苏区。”由于党组织构建的电讯网络覆盖面不广,电报在整个破坏信息传递体系中只能发挥有限的作用。1931年后,白区电台多次被破坏,这种有限的作用也在逐渐减退。
  相较而言,同时期国民党内部已经在异地破坏中频频使用电报互通信息。如1927年11月27日《大公报》记载:“苏州市公安局奉到中央党部组织部长谢持秘电,略谓据驻苏中央军事政治学校入伍生骑兵大队学员报告,苏乡光福玄墓山太湖庙内,有共党首领二名,在内设立机关,着即一并拏捕解京云云。”1933年2月,福州公安局向厦门一处有中共嫌疑的通信地址拍了一封假电报,“福州公安局拍了这个电报之后,又拍电给厦门公安局,如有收电的人,立即把他捕去”。可见,位于南京的国民党中央组织部与苏州公安局、福州与厦门公安局之间均已采用电台互通信息,协调破坏活动,省却了人员异地调动的时间与资源,提高了破坏的速度。
  可见,灵活调整组织间的传递路径保证了中共的异地信息传递,但国共之间长距离信息传递技术的差距日趋明显,使中共异地破坏信息传递面临更大压力。
四、破坏信息的分析
  如前文所述,转入地下后,中共大部分党员缺乏秘密工作经验。因此,对于中共而言,破坏信息既是一种即时资讯,也是党组织积累秘密工作经验的素材。破坏发生后,中共对破坏信息的分析会逐步加深。破坏初起时,中共通过对破坏信息的分析,判断破坏点及扩大走向,以进行相应防备。而随着破坏事件的推移,中共对破坏信息的分析要求也在不断提高。根据党内的报告制度,各级党组织均须报告破坏事件的起因、发展、影响以及应对举措,总结经验教训。1929年8月,江苏省委规定:“为搜集经验起见,各级党过去及最近凡曾经有机关破获事实时,须将破获原因,经过及解决情形详细报告省委。以后如有此项不幸之事件发生,亦须详细报告,以便汇集各地经验改进秘密工作。”1928年6月,共青团湖南省委要求:“在各地组织关系有相当恢复后,省委须将过去工作方式错误,白色恐怖下可痛牺牲之主观原因及教训,详告各地。”
  对破坏信息的分析并非由被破坏党组织独自进行,而是各级党组织共同参与讨论。上下级之间能够对破坏事件进行讨论。1929年1月,针对龙岩县委向福建省委提出“省委秘密工作做得不好,致损失同志”的批评,福建省委进行了答复,并承认“你们这个批评,省委很诚意的接受”。1931年9月、10月,直南特委就河北省委破坏问题给省委写了三封信,向省委提出了建议。河北省委认为“有的问题,需要中央来解决”,所以将这些信转交中央进行商讨。被捕入狱的党员也会在狱中组织分析讨论,并与外界党组织进行沟通。1932年9月,天津党组织招待机关负责人秋潮向河北省委提出:“在一九三一年四月七日天津招待处(集贤里)机关破坏的原因问题,以前狱中同志曾发生过争论,有的认为(如启敦同志)主要是技术不良引起破坏,然后敌人方收买叛徒来告密指正。这完全与事实不符,而且是十分错误的见解。当时我是这机关的负责人,现在出狱了,应当将客观事实与因果完全报告省委,请求党对此问题加以讨论,并恳切承认我在此次事件技术疏忽的错误,请求党给我相当的处分。”可见,在破坏事件发生一年多后,天津党组织对破坏事件的分析仍在进行。当事党员不仅在狱中参与了分析讨论,而且在出狱后仍继续向省委提出相关意见。
  此外,中共还通过巡视制度对下级破坏事件进行调查。1929年4月,湖南省委秘书处报告中央:“派往岳州调查人昨已回汉,得悉岳州机关亦于同时‘破获’。”同时,当地党组织也能通过组织渠道向上级反映巡视的调查情况。例如1932年11月,奉天特委在给中央的报告中,即批评巡视员北羊对破坏中被捕干部审查不严:“过去书记陈德森曾经一度被捕,主要原因,由各方调查,完全是为了他个人的问题,与党毫无关系。后经打保开放后,北羊去解决他的问题,结果完全受了德森的欺骗,并许他妻子到上海去,给他路费(现洋十元、哈洋十元),还给他写介绍信。”这样,党组织就可以建立多重信息来源,既防止当事党组织诿过,也不片面采纳巡视结论。
  破坏信息的总结分析涉及事件责任与党内评价,关系重大。这就要求分析的依据全面可靠,论证严密合理,在还原事件的基础上形成组织结论。然而,破坏事件中容易产生组织受损,当事人被捕、失踪或叛变,难以留存文字信息等一系列特殊情况,使得破坏信息存在碎片化、遗漏与虚假等问题。此外,国民党也会有意制造假信息,误导中共的判断。1932年3月,香港侦探通过叛变党员逮捕广东省委成员后,“用尽他们的‘技术工作’,要使我们误认为这次的被破坏是由于陆同志被跟到(其实他从来不出门一步)或国芳(住从前常委机关的女同志)的告密”。因此,中共需要从多种渠道收集破坏信息,展开综合分析。
  在各种渠道中,内线渠道与狱中党员信息能够透露国民党破坏行动的内部情况,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内线渠道往往能够提供破坏行动具体过程与叛徒名录等重要内部信息。1929年12月,宁波特支执委叶陵向中央报告破坏调查:“在事发生的次日,我就请同志韦到宁波特刑庭去探问,回答是‘当局派探密跟凤鸣同志已有一月多了,况且昨夜在发反战传单’。同之刑庭要捉拿的人亦告诉我们。我们相信被获的原因或许如此。”1928年4月,湖北省临委秘书长余泽鸿向中央报告:“查此次破坏,完全是女同志张玉衡、梁赤威告密,张系转信人,梁系内部交通,此事以许多事实证明非诬,且得自稽查队女稽查口中,十分真确。”1930年4月,四川省委报告中央:“从公安局所侦察得的密告单内有省委各部重要负责人。”
  来自狱中党员的信息也能透露破坏过程、党员表现以及国民党掌握的证据,便于狱外党组织进行分析。例如1931年4月,安徽省委组织部秘书谢节三向中央报告,由于省委代理秘书长厉冰心叛变,导致安徽省委破坏:“厉冰心这次承认自首,把党一切秘密都告供出来了,并供了芜湖四十多人,在堂上和何昆荣同志对口供。王、何两同志先后有条子出来通知我们。两张条子都保存在刘正、吴英两同志手里,说冰心自首叛变数次,随后可拿出作证。”“何昆荣”即安徽省委组织部部长霍锟镛,“王”应为安徽省委书记王步文,均在1931年4月6日破坏中被捕。通过他们从狱中传递出的条子,透露出省委代理秘书长厉冰心的叛变情节。对于这方面获取的信息,中共同样需要复查。1931年10月,河北省委在了解狱中党员情况时指出:“这是与监狱通讯的一个同志并与反动的叛徒通往来,很不可靠的一个同志的报告。我们拿他作参考材料,现已指定一位忠实同志作调查。”
  在破坏信息分析中,中共往往从当事党员与被破坏组织的关联来推论破坏轨迹。如前文所述,组织联络信息往往限于党内少数人知晓。因此,在破坏事件中,与被破坏机关、被捕党员有所关联的党员往往存在破坏嫌疑;反之,党员被捕后,如果相关的机关与党员未受明显影响的话,那么其嫌疑则相应降低。1930年2月,山东党团机关被破坏后,山东临时省委候补常委牟洪礼等人对被捕党员王立顺是否叛变有所怀疑:“我们对于立顺自首的估量:据报纸及反动派消息,立顺已自首,并允将他所知之同志尽量破获,已得到反动派的允许而恢复其自由,由公安局及侦探队,秘密随从出外捕共。如果他真自首,我们山东负责同志就成了问题,因为他过去作过交通工作,负责人他都认识,所以值得我们注意。不过从他的自首事实有以下的调查:(1)省秘书处是他布置的,未破坏;(2)负责的同志姓名未供出;(3)青市秘密机关亦未供出;(4)他的供完全不实际。根据这些条件是不成问题的,但反动派所说他供出C.Y.机关,据我们的估量一定有其他的原因,我们还未得确实消息。”可见,虽然新闻报道等渠道透露王立顺已叛变,但与王立顺关联的机关与党员尚未遭遇危险,且其供词内容也不准确。因此,牟洪礼认为王立顺是否真的叛变,共青团机关破坏是否与其有关,仍需进一步收集信息加以分析。
  党组织在两地同时发生破坏,往往会牵涉更多复杂关系,增加了信息分析的难度。如1929年三四月间,湖南岳州机关与湖北汉口的湖南省委通讯机关均遭到破坏,武昌潘姓党员等人被捕。湖南省委在4月14日的报告中认为,即将从岳州机关调离的朱敢义存在破坏两地机关的嫌疑,“因为武昌之潘同志只有朱敢义知道,他如不告密是无人知道的”。而湖南省委在4月24日的报告中补充了新获取的信息,发现岳州机关破坏是该机关干部胡立生私自回家被捕导致,而武汉机关破坏则可能是由于侦探跟踪导致,承认“前此以为是朱敢义、王少云(即陈[成]正清)叛变者,实是一时猜测与误会也”。5月28日,湖南省委再次补充:“省委已有二函详报中央,现此案已水落石出。老袁(即足三)在武汉卫戍司令部判徒刑一年又四月,潘同志宣布无罪开释。昨省委与他谈话,得悉前次通讯机关破获的原因,并不是因岳州之关系,而是王少云、黄龙的被捕自首。”两地机关同时被国民党发现、破坏的可能性较低。因此在该案例中,湖南省委最初通过排查两地被破坏机关之间的关联推断朱敢义叛变。但得到两地新的破坏信息后,湖南省委解除了朱敢义的破坏嫌疑。最后通过在汉口被捕的当事人潘同志的报告,湖南省委弄清了破坏事件的原委,排除了两地破坏存在联系的最初设想。
  综合内外信息分析后,中共才能确定破坏事件的整体情况。1929年10月,共青团河南省委书记徐兰芝向中央报告河南党团组织破坏经过:“此次河南的破获,据外面及在狱内所得的消息,确系我们内部的告密。送来的报告,是正确的。”在此基础上,中共会提炼若干秘密工作经验教训,将其整合为中共组织经验的一部分,在党内进行传播。1929年8月,江西省委机关遭到破坏后,决定“将这次事实的经验,编作教育同志的材料,促起全部同志对于秘密工作和技术工作经常的特别加紧注意,并纠正部分同志不正确的倾向”。
五、结 语
  综上所述,风险信息的传递与分析是对组织应急能力的巨大挑战,不同的组织具有不同的风险信息处理方式。1927年大革命失败后,中共地下党时常受到组织破坏威胁。在秘密工作实践中,中共逐渐形成了具有自身特色的破坏信息处理方式。
  中共在传递与分析破坏信息的各阶段中,会根据组织要求对其进行不同的处理。在获取破坏信息阶段,中共通过迹象判断、内线渠道与新闻报道等不同渠道从外界获取零碎的破坏信息。在破坏信息的本地传递阶段,中共采用通知与警号等简便方式在党员之间互通信息。而随着破坏信息向更广的区域空间与组织结构扩散,破坏信息会被整理为正式规范的组织文书形式,通过交通、邮寄与电报等方式在各级党组织之间进行长距离传递。最后,零散多样的破坏信息被分析整理为秘密工作的经验教训,成为组织建设经验的一部分在党内扩散。整个过程体现了中共对破坏信息由浅至深的吸收过程。由此可见,在中共的组织理念中,组织破坏事件不是简单的消极案例,而是与组织整体发展密切相关的研究对象。
  从组织运作方面来看,中共对破坏信息的传递与分析存在两个显著特点。一个特点是全党参与的组织理念。中共强调的是每名党员均应遵守秘密工作要求,积极应对组织破坏。因此,组织破坏信息的传递与分析并不限于秘书处、交通科、特科等专门机构,而是全党参与。每名党员均有责任获取、分析破坏信息,并在组织受到破坏后自发联络组织,传递破坏信息。另一个特点是传递路径中的组织权变。在组织破坏时,中共庞大的金字塔型组织结构容易因一级党组织被破坏而导致信息传递中断。在这种情况下,党员采取了借助其他组织通信系统与跨级传递等方式,改变信息传递路径实现传递。可见,尽管庞大的组织体系在破坏信息传递中存在诸多问题,但全党参与及组织权变的运作特点使得中共在组织破坏的情况下仍能继续传递与分析破坏信息。
  由此可见,1927年至1935年中共地下党传递与分析破坏信息的过程,既展现出党内信息处理技术与破坏风险、组织结构之间的相互影响,也折射出中共应对组织危机时积极的组织理念与灵活的运作方式。
  (作者简介:李里,华东师范大学社会主义历史与文献研究院副教授)
  网络编辑:同心
  来源:《中共党史研究》2024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