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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佳木:牢记改革开放的历史经验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改革原则

——学习《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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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共产党成立一百多年来,之所以能不断从胜利走向胜利,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重视并善于总结历史经验。革命时期是这样,建设时期也是这样,改革时期仍然是这样。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总结和运用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的宝贵经验”[1]告诉我们,要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必须贯彻以下原则,包括“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确保改革始终沿着正确政治方向前进;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人民有所呼、改革有所应,做到改革为了人民、改革依靠人民、改革成果由人民共享;坚持守正创新,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动摇”。此外,《决定》在阐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指导思想时,强调要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在阐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时,强调要聚焦提高人民生活品质、完善收入分配和就业制度、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推动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显然,这些要求也都是对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经验的总结和运用,也都是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必须贯彻的原则。笔者体会,以上论述说明,以人民为中心是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核心要义;要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就要牢记改革开放特别是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的历史经验,把以人民为中心作为改革的重要原则,进一步坚定改革的正确政治方向不动摇,进一步明确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走样,进一步聚焦改革的着重点不偏离。
一、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是改革的正确政治方向
  改革有没有方向?什么是改革的方向?关于这个问题,从改革开放伊始就存在两种不同主张的分歧和争论。党中央早在1984年作出的第一个改革决定,即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就明确指出,改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2](P563)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重申:改革要“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3](P514)这些说明,我们的改革是有方向的,这个方向就是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就是社会主义而不是别的什么主义。曾几何时,有人鼓噪,“改革就是改革,无所谓社会主义方向,资本主义方向”,说什么“强调‘四项基本原则’会妨碍改革的发展”。还有人提出,改革就要“按照西方经济学原理办”,要“以北欧的民主社会主义为目标模式”,宣扬所谓“冰棍理论”,主张“国有企业晚卖不如早卖”,并要求“国有企业退出自然垄断和竞争性行业”“把国有资产量化到个人”。所有这些主张,说穿了就是要我们的改革朝着资本主义私有化的方向改。党的十八大后,这种声音虽然小了,但明里暗里仍然存在,一有机会便会冒出来。比如,就在最近,有人抓住《决定》中只讲“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没有讲“公有制为主体”,便望文生义,欢呼雀跃,急不可耐地说什么“这种变化是历史性的”,说明“不再区分公有制、非公有制谁是主体地位”了,“两种所有制实现了真正的平等”,云云。
  关于改革究竟有没有方向,什么是改革的方向的问题,习近平早在党的十八大闭幕不久就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社会主义而不是其他什么主义。”[4](P75)“我们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社会主义,那就是不论怎么改革、怎么开放,我们都始终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的基本要求。”[4](P76)“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不能丢,丢了就不是社会主义。”[4](P75)习近平的这一系列重要论述说明,根据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虽然在某些政策上与社会主义高级阶段有所区别,但在主要原则上遵循的仍然是科学社会主义理论。而根据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原理,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乃是区分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的根本标志之一。新中国成立之初,无论当时人们对科学社会主义的理解还是大规模突击性工业化的客观需要,社会主义所有制都必须是完全的公有制,即全民集体制和集体所有制。然而,当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完成之后,人们认识到,看一个社会是不是社会主义,应当主要看公有制有没有占主体,只要占主体,即使有个体生产作补充,仍然是社会主义,所以提出了“三个主体三个补充”的设想。这一设想在当年由于种种原因未能付诸实践,但却在改革开放后成为改革的主导方针。通过改革实践,人们进一步认识到,所谓公有制占主体,指的主要是公有制经济对国民经济拥有绝对控制力。所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尽管允许和发展个体与私营经济,但由于公有制经济对国民经济始终拥有绝对控制力,因此,仍然占据主体地位。就是说,我们的改革仍然坚持的是社会主义原则,仍然以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为方向。
  目前,我国个体私营企业虽然已占到全部税收的50%以上,国内生产总值的60%以上,技术创新的70%以上,城镇就业的80%以上,企业总数的90%以上,但无论是我国的宪法还是所有制结构的实际状况都表明,公有制对国民经济仍然拥有绝对的控制力。改革开放后,我国对现行宪法进行了多次修订,但第六、七、九、十条始终没有变。其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国营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营经济的巩固和发展。”“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宪法是这样规定的,实际上也是这样做的。就是说,自从1956年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农业、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之后,我国的所有土地、矿藏、河流、森林等凡是构成生产要素的自然资源,都已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了,任何个人对它们都只拥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改革开放后,民营经济虽然得到了大力发展,在国家税收、科技创新、吸收就业人口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凡是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行业,如金融、运输、电信、能源、铁路、航空、港口、冶金、矿产等,仍然由国有企业独资或控股经营;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如铁路、公路、发电站、长途输变电、输油管线的建设,也都由国家作为投资主体。而且,在全社会资产总额中,国有企业也仍然占据着绝对的优势。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条规定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5](P10-11)中的“公有制为主体”,指的是而且必然是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经济对国民经济拥有绝对的控制力。
  至于“公有制占主体”这句话是否在某个文件中出现,要根据那个文件的具体情况决定,不出现并不等于取消了宪法的上述规定。比如,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就没有写这句话,而是表述为:“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4](P24)这里说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当然指“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制度。习近平在2021年中央财经委员会会议上讲到坚持基本经济制度时,既讲“两个毫不动摇”,又讲“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6](P392)所以,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在讲到“两个毫不动摇”时,虽然没讲“公有制占主体”,但显然也是讲要坚持包括“公有制占主体”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这一基本经济制度早已写入宪法,怎么可能因为某个文件没出现就变了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我国国体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句话也不是在每个文件甚至重要文件中都出现,但不出现并不意味我们的宪法和国体就变了。
  在任何一种社会的经济体制中,所有制都具有决定性的意义。进入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针对少数人搞官商勾结、中饱私囊,一些领域的资本在扩张中偏离国家政策目标和基本价值标准,肆意提升竞争门槛、操纵市场、牟取暴利等问题,斩钉截铁地提出要防止资本野蛮生长和无序扩张,要有效控制资本逐利性的消极作用,“既不让资本大鳄恣意妄为,又要发挥资本作为生产要素的功能”;[7]同时,旗帜鲜明地支持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增强国有经济的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力。习近平强调,国有企业是“保障人民共同利益的重要力量”。[8](P54)“我国各族人民共享发展成果的制度保证”,[8](P63)要不断加大对国有资产的监管力度,提高国有资本上缴公共财政的比例,依法堵塞国有资产流失的各种漏洞。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最近制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也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是“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促进共同富裕的重要主体”,“是巩固党在农村执政根基的重要保障”。[9]这次《决定》中又特别写上了“促进农民合作经营”,“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1]这些都说明,我们不仅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而且要使这个主体地位变得越来越强。
  强调坚定改革的正确政治方向,巩固公有制为主体,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并不意味着要压缩民营企业。相反,《决定》在强调加快建立民营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健全民营中小企业增信制度、加强企业合规建设和廉洁风险防控的同时,也提出要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完善民营企业参与国家重大项目建设长效机制,支持有能力的民营企业牵头承担国家重大技术攻关任务,向民营企业进一步开放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等。总之,国家对于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同样是真心实意、毫不动摇的。只要是守法合规的民营企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框架内必定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不是此消彼长的关系,而是会优势互补,共同发展。这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必然要求,是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也是坚持改革正确政治方向的必然要求,是不会改变的。
  进入新时代,习近平提出了一个十分重要的方针,即“推动全党把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贯彻到谋划重大战略、制定重大政策、部署重大任务、推进重大工作的实践中去,经常对标对表,及时校准偏差”。[10]按照这一方针,党中央校正了过去在处理效率与公平、政府与市场、改革与民生、富裕地区与贫困地区等重大关系上出现的偏差。例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作用的提法改为“起决定性作用”后,有人借此鼓吹“小政府、大市场”的论调。针对这种舆论,习近平指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并不是起全部作用。”[11](P57)“我们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大前提下发展市场经济,什么时候都不能忘了‘社会主义’这个定语。之所以说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要坚持我们的制度优越性,有效防范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弊端。我们要坚持辩证法、两点论,继续在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与市场经济的结合上下功夫,把两方面优势都发挥好,既要‘有效的市场’,也要‘有为的政府’,努力在实践中破解这道经济学上的世界性难题”。[12](P64)《决定》指出,要构建高水平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既“放得活”又“管得住”,“弥补市场失灵”,就是在朝着破解这道经济学难题的方向上迈出的又一步。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反复强调改革要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他指出:“改革开放是一场深刻革命,必须坚持正确方向,沿着正确道路推进。方向决定道路,道路决定命运。……改革开放也是有方向、有立场、有原则的。有的人把改革开放定义为往西方‘普世价值’、西方政治制度的方向改,否则就是不改革开放。这是曲解我们的改革开放。不能笼统地说中国改革在某个方面滞后。在某些方面、某个时期,快一点、慢一点是有的,但总体上不存在中国改革哪些方面改了,哪些方面没有改。问题的实质是改什么、不改什么,有些不能改的,再过多长时间也是不改。我们不能邯郸学步。世界在发展,社会在进步,不实行改革开放死路一条,搞否定社会主义方向的‘改革开放’也是死路一条。在方向问题上,我们头脑必须十分清醒。我们的方向就是不断推动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而不是对社会主义制度改弦易张。”[13]显而易见,习近平的这些重要论述,就是总结改革经验得出的结论。我们要坚持和维护好全面深化改革的原则,就要记住这个结论,牢牢把握改革的社会主义方向。
  毛泽东在为195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作说明时指出,实行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这是宪法中的社会主义原则性,“要达到这个原则就要结合灵活性,灵活性是国家资本主义”。[14](P327)这一重要讲话启示我们,建设社会主义要有原则性,也要有灵活性。所谓灵活性,就是在不违反原则的情况下,把原则性与具体情况相结合。新中国成立75年来,正是按照这一指导思想,把社会主义的原则与国内实际情况和国际形势变化相结合,不断调整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和经济体制,使它最大限度地适应生产力发展的水平和需要,从而走出了一条坚持社会主义原则的中国式现代化道路。
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是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改革的目的究竟是什么?用什么来检验改革的成功与否?对这些问题,改革开放以来同样存在分歧和争论。有人提出,要用西方经济学的“经济人假设”作为依据,调动人的私心私欲来推动改革;还有人认为,“公有制效率低,改革要提高效率,就不能顾及公平,只要效率提高了,财富增加了,蛋糕做大了,公平自然就好办了”,等等。正是在这些思想的影响下,改革开放后一度提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口号,使群众无形中产生了一种心理,似乎改革与公平和自身利益没什么关系,甚至只要改革一次群众利益就会损失一次。
  针对上述情况,习近平早在党的十八大之后不久就明确提出:“全面深化改革必须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这是坚持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必然要求……如果不能给老百姓带来实实在在的利益,如果不能创造更加公平的社会环境,甚至导致更多不公平,改革就失去意义,也不可能持续。”[3](P552-553)他强调,要“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体现在经济社会发展各个环节,做到老百姓关心什么、期盼什么,改革就要抓住什么、推进什么,通过改革给人民群众带来更多获得感”。[15](P103)“要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作为一面镜子,审视我们各方面体制机制和政策规定,哪里有不符合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问题,哪里就需要改革;哪个领域哪个环节问题突出,哪个领域哪个环节就是改革的重点。”[11](P98)后来,改革要“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这句话,被写入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从此,这一提法不仅没有变过,而且还被不断强调,直到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再次重申了这个提法,更加鲜明地提出:要坚持“人民有所呼、改革有所应,做到改革为了人民、改革依靠人民、改革成果由人民共享”。“加强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不断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1]总之,按照习近平的重要论述,改革的目标以及对改革成功与否的检验标准,都应当是解决人民群众所关心、所期盼、所呼唤的问题,都应当看人民群众有没有在改革中取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凡是符合这一标准的就是应该改的,就要坚决改;凡是不符合这一标准的就是不应该改的,就坚决不改。这无疑是对改革目的的一次创新定义,是对社会主义改革初衷的准确表达。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生产力水平所限,只能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分配制度,即通过按劳动、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的贡献大小决定报酬,以此促进效率的提高,而绝不能搞平均主义。但只要走社会主义道路,就必须把促进公平正义作为包括改革措施在内的一切政策的目的和初衷,不能为了提高效率而伤害公平正义。正因为如此,党的十八大之后,效率与公平这对矛盾被置于了“以人民为中心”“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这一总的指导思想之下,不再讲“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也不再讲“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了。
  从习近平的一系列重要论述中可以看出,人民群众对改革最关心最期盼的问题,主要集中在收入分配不公,一些基本需求没能得到满足上。他说:“相对于增长速度高一点还是低一点,这些问题更受人民群众关注。如果只实现了增长目标,而解决好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突出问题没有进展,即使到时候我们宣布全面建成了小康社会,人民群众也不会认同。”[12](P19)“我们要在不断发展的基础上尽量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事情做好,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努力使全体人民在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上持续取得新进展。”[11](P97)
  为了落实习近平关于改革目的的新定位,体现改革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的原则,《决定》在“健全保障和改善民生制度体系”的部分,对就业、社保、住房、医疗、生育、育儿、养老等人民群众所思所盼所忧所急的问题,从力所能及的实际出发,作出了一系列尽力而为的规定。例如,《决定》指出,在就业方面,要完善高校毕业生、农民工、退役军人等重点群体就业支持体系,推进户籍、用人、档案等服务改革,全面取消在就业地参保户籍限制,完善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在住房方面,要加快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供给,满足工薪群体刚性住房需求;在医疗方面,要深化以公益性为导向的公立医院改革,建立以医疗服务为主导的收费机制;在生育和育儿方面,要建立生育补贴制度,支持用人单位办托、社区嵌入式托育、家庭托育点等多种模式发展;在养老方面,要培育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健全公办养老机构运营机制,改善对孤寡、残障失能等特殊困难老年人的服务,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等等。显而易见,这些都是同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也都是对群众期盼的呼应。只要群众看到了这些改革的成效,必将增强改革的获得感,从而增强对改革的亲近感,更加关心改革、支持改革,相应地促进效率的提高,使改革得以持续不断地向前发展。
三、推动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是改革的聚焦点
  改革的着重点是什么?要不要提出共同富裕的目标?在这些问题上,改革开放以来也一直存在分歧和争论。旧中国处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劳动人民深受三座大山的压迫,与剥削阶级的收入自然是天壤之别;同时,无论城乡之间还是不同区域之间,也都存在巨大的差别。新中国初期,通过社会主义改造,消灭了剥削制度,实行了生产资料的公有化和按劳分配,人们的贫富差别大为缩小,同时,城乡和区域之间的差别也有所缩小。但从总体上说,这种差别的缩小都还处于低水平的状态;而且,在分配中还出现了平均主义的倾向。改革开放初期,为促进经济发展,实行了一部分地区和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政策,产生了明显的积极效果。但与此同时,人群、城乡和区域之间的收入差距也有了扩大趋势,甚至在基尼系数和城乡差距上一度超过了国际公认的警戒线和发达国家的状况。有人认为,“要改革就要拉大贫富差距,改革后的收入差距拉得还不够大”。还有人认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能提共同富裕的目标”,否则就是“祸国殃民”。然而,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邓小平就提出了共同富裕的问题。
  邓小平说:“中国搞资本主义行不通,只有搞社会主义,实现共同富裕,社会才能稳定,才能发展。社会主义的一个含义就是共同富裕。”[16](P1312)“中国发展到一定的程度后,一定要考虑分配问题。也就是说,要考虑落后地区和发达地区的差距问题。不同地区总会有一定的差距。这种差距太小不行,太大也不行。如果仅仅是少数人富有,那就会落到资本主义去了。”[16](P1356-1357)“如果导致两极分化,改革就算失败了。”[17](P139)他还说:“十二亿人口怎样实现富裕,富裕起来以后财富怎样分配,这都是大问题。题目已经出来了,解决这个问题比解决发展起来的问题还困难。分配的问题大得很。我们讲要防止两极分化,实际上两极分化自然出现。要利用各种手段、各种方法、各种方案来解决这些问题。”“少部分人获得那么多财富,大多数人没有,这样发展下去总有一天会出问题。分配不公,会导致两极分化,到一定时候问题就会出来。这个问题要解决。过去我们讲先发展起来。现在看,发展起来以后的问题不比不发展时少。”[16](P1364)他的这些话说明,贫富差距扩大的现象早在改革进行到20年左右的时候就已经出现,并且已经引起了中央的注意。但正如他所说,解决富裕后的分配问题,比解决发展的问题更难。所以,问题虽然提出来了,解决起来却并不顺利。
  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在讲到工作中存在的种种不足时,提到的一个不足就是“城乡区域发展差距和居民收入分配差距依然较大”。[3](P4)党的十八大之后,习近平针对收入分配差距较大的问题,更加鲜明地指出:“经济发展、物质生活改善并不是全部,人心向背也不仅仅决定于这一点。发展了,还有共同富裕问题。物质丰富了,但发展极不平衡,贫富悬殊很大,社会不公平,两极分化了,能得人心吗?”[18](P35)“我们必须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作出更有效的制度安排,使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方向稳步前进,绝不能出现‘富者累巨万,而贫者食糟糠’的现象。”[19](P827)他指出,我国社会历来有“不患寡而患不均”的观念。“‘蛋糕’不断做大了,同时还要把‘蛋糕’分好”,[11](P97)“实现共同富裕不仅是经济问题,而且是关系党的执政基础的重大政治问题。我们决不能允许贫富差距越来越大、穷者愈穷富者愈富,决不能在富的人和穷的人之间出现一道不可逾越的鸿沟”。[6](P88)他强调,“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6](P392)“要自觉主动解决地区差距、城乡差距、收入差距等问题,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是一项长期任务,也是一项现实任务,急不得,也等不得,必须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脚踏实地,久久为功,向着这个目标作出更加积极有为的努力。”[6](P129)“现在,已经到了扎实推进共同富裕的历史阶段。”[6](P391)他的这些重要论述清楚地表明,共同富裕已经成为新发展阶段全面深化改革的着重点和聚焦点。
  分配问题涉及每个人的切身利益,要调整势必触动既得利益集团的利益,导致他们从中作梗。例如,习近平在论述共同富裕时,既讲要量力而行,也讲要尽力而为;既讲急不得,也讲等不得;既讲这是一个长远目标、长期过程,也讲要把它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然而,有人却作文章,把重点放在前一句,而有意忽略或淡化后一句,实际上是作反面文章。再如,在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公报发表而《决定》尚未公布时,有人看到公报中没有写共同富裕,便在网上发文欢呼:“三中全会提法出现了重大变化,不讲共同富裕了”。很显然,这些人就是阻挠全面深改革的既得利益集团的代言人。它充分说明,在共同富裕的道路上不可能一帆风顺,阻碍共同富裕的力量不仅存在,而且力量还不小。正因为如此,《决定》才会在一开篇就强调,要以伟大的历史主动、巨大的政治勇气、强烈的责任担当,“冲破思想观念束缚,突破利益固化藩篱,敢于突进深水区,敢于啃硬骨头,敢于涉险滩,坚决破除各方面体制机制弊端”;并把推动“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作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七个聚焦点之一。
  党的十八大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为了缩小城乡差别,以确保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契机,在全国开展了一场人类历史上最大规模的脱贫攻坚战,使近一亿农村贫困人口(按当年标准)全部脱贫,832个贫困县和12.8万个贫困村全部摘帽出列;紧接着实施了乡村振兴战略,进行农村集体土地“三权分置”改革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运动,鼓励和支持农民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以进一步增加农民收入。为了缩小地区差别,除了继续推动西部大开发、东北振兴、中部崛起、东部率先实现现代化等战略外,又实施了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战略,加强了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发展的支持力度。为了缩小各类群体之间收入差别过大的问题,党的十八大之后不再提“鼓励资本参与分配”,而是强调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中努力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与劳动生产率增长同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完善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等再分配调节机制;增加低收入群体收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合理调节过高收入,等等。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告诉人们,分配方式既取决于生产方式,又反作用于生产方式。如果贫富差距悬殊,多数人消费能力不足,不仅是不公平的,也是对生产发展不利的。因此,推动共同富裕,不仅因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必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而且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促进经济的进一步繁荣,是相辅相成的事。只要认真学习《决定》人们便会看到,其中通篇贯彻着习近平关于推动共同富裕既要量力而行又要尽力而为、把共同富裕摆在更加重要位置的思想。例如,为了在农村推进共同富裕,《决定》明确提出“缩小城乡差别,促进城乡共同繁荣发展”的任务,并要求“促进农民合作经营”,“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完善覆盖农村人口的常态化防止返贫致贫机制,建立农村低收入人口和欠发达地区分层分类帮扶制度”,“允许农户合法拥有的住房通过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1]为了促进地区间的共同富裕,《决定》除了强调推动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东北全面振兴取得新突破、中部地区加快崛起、东部地区加快推进现代化的制度和政策体系外,又提出“推动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地区更好发挥高质量发展动力源作用,优化长江经济带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机制”,还提出“构建跨行政区合作发展新机制,深化东中西部产业协作”。[1]为了促进各类群体的共同富裕,《决定》除重申要运用税收调节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和转移支付等再分配调节机制外,还明确提出要“研究同新业态相适应的税收制度”,“完善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规范经营所得、资本所得、财产所得税收政策,实行劳动性所得统一征税”;要“形成有效增加低收入群体收入、稳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合理调节过高收入的制度体系”;“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国有企业各级负责人薪酬、津贴补贴等”。[1]可以相信,只要《决定》中的上述要求得到落实,人民群众就会真真切切感受到共同富裕不仅仅是一个口号,而且是看得见、摸得着、真实可感的事实;同时,也一定会使消费得到极大促进,从而带动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繁荣。
  改革开放至今已有46年,占到新中国史75年的60%多;新时代也已有12年,占到改革开放史的四分之一强。作为新中国史的研究者、宣传者、教育者,我们要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对改革开放史,特别是新时代史的研究、宣传和教育,深入总结其中的宝贵经验,不断端正改革的正确方向、校准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聚焦改革的着重点,从而为推进以人民为中心的改革和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贡献自己的智慧和力量。
  (作者简介:朱佳木,中国社会科学院原副院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史学会会长)
  网络编辑:同心
  来源:《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