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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树荫 韩云霄: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的纪律建设的实践与启示

发布时间:2024-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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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纪律严明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重要保证。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面对反帝反封建的历史任务和建设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完全巩固的马克思主义政党的目标,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伊始,就始终将纪律建设置于重要地位,通过立规矩、抓教育、强监督、严执纪等举措,多管齐下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使党经受住了革命战争的考验,推翻了“三座大山”,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的纪律建设的成功实践,不仅在当时发挥了重要作用,而且至今仍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1949年6月30日,在中国共产党成立28周年之际,毛泽东发表了《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总结了中国革命胜利的经验,指出我们党有三件“战胜敌人的主要武器”[1](P512),第一件就是“一个有纪律的,有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理论武装的,采取自我批评方法的,联系人民群众的党”[2](P512)。毛泽东把“有纪律”放在最前面,可见纪律建设在党的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同时将一个有纪律的党作为克敌制胜的法宝,也表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的纪律建设取得了良好成效。因此,对这一时期党的纪律建设实践进行梳理和研究,总结当时一些好的做法和成功的经验,不仅有利于我们更好认识一个纪律严明、坚强有力的党是怎样炼成的,同时也可以为新时代新征程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提供经验启示。
一、立规矩:严明党的纪律,强化纪律约束
  人不以规矩则废,党不以规矩则乱。纪律是成文的、刚性的规矩。制定科学严密的纪律,使全党有纪可依、有矩可循,是纪律建设的前提。为规范约束党组织和党员的言行,统一全党的意志和行动,步调一致夺取民主革命的胜利,中国共产党坚持纪律强党,在党章(党纲)和各种重要文件中对党的纪律作出明确规定,强化了党的纪律的刚性约束,为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提供了基本遵循。
  1. 强化政治纪律。政治纪律是马克思主义政党最重要、最根本的纪律,其核心内容和根本要求是维护党的团结和集中统一。为纠正反集中的分散主义、宗派主义、山头主义等党内各种不良倾向,确保全党步调一致向前进,形成夺取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的合力,中国共产党自诞生之日起,就注重严明党的政治纪律。1921年,党的一大纲领就要求党员在入党前“必须与企图反对本党纲领的党派和集团断绝一切联系”[3](P1-2)。1922年,党的二大党章特别强调地方党组织要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规定地方“不得自定政策”,必须执行和宣传中央所定政策;在有关全国性的重大政治问题上,“不得单独发表意见”[4](P167)。1927年,在革命生死关头,为应对危难局面,巩固党的一致及权威,党的五大通过了《组织问题议决案》,明确提出了“政治纪律”概念,并指出“党内纪律非常重要,但宜重视政治纪律”[5](P208)。1929年,针对红四军党内存在的单纯军事观点、极端民主化、小团体主义等错误思想,古田会议确立了政治建军原则,规定军队必须绝对服从党的领导。土地革命战争后期和全面抗战初期,党内相继出现了张国焘公开违背党中央指令,分裂党和红军,王明挟洋自重、无视中央,擅自发表错误的政治主张等现象。鉴于此,1938年,党的六届六中全会通过了《关于中央委员会工作规则与纪律的决定》等法规,强调党的高级干部在言行上要始终与党中央保持一致。1942年,针对党内存在的一些不协调的现象,如:各自为政、向党闹独立性、本位主义等,中央政治局通过了“九一”决定,要求“每个根据地的领导一元化”[6](P422),即横向上同级党政军民各组织都要服从当地党委的领导;纵向上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解放战争时期,为克服党内存在的某些无纪律无政府状态,中共中央制定了一系列制度,要求在全党全军建立请示报告制度,健全党委制,“将一切可能和必须集中的权力集中于中央”[7](P557)。政治纪律的强化,有力克服了党内各种不良倾向,促进了党的团结统一。
  2. 严格组织纪律。党的力量来自组织,列宁指出:“无产阶级在争取政权的斗争中,除了组织,没有别的武器。”[8](P415)为建立一个强固精密的组织,以团结带领全党全国人民打败穷凶极恶的国内外敌人,战胜帝国主义和封建势力,夺取民主革命的胜利,中国共产党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以“四个服从”为着力点,不断严明党的组织纪律。1922年,党的第一部党章初步确立了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作出党员须绝对服从全国大会及中央执行委员会之议决、少数绝对服从多数的规定[9](P167),即“两个服从”。1927年,针对党内出现的家长制、“一言堂”、个人专断等问题,党的五大通过的党章明确提出“党部的指导原则为民主集中制”[10](P268),规定“党部机关之决议,应当敏捷的与正确的执行之,但对于党内一切争论问题,在未决定以前,得完全自由讨论之”[11](P275)。抗日战争时期,鉴于张国焘“否认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组织原则,漠视党的一切纪律”[12](P309)的错误行为,毛泽东在党的六届六中全会上首次提出了“四个服从”,指出:“(一)个人服从组织;(二)少数服从多数;(三)下级服从上级;(四)全党服从中央。这些就是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具体实施,谁破坏了它们,谁就破坏了党的民主集中制,谁就给了党的统一团结与党的革命斗争以极大损害”[13](P645-646)。1945年,党的七大将“四个服从”作为民主集中制的基本条件之一写入党章。解放战争时期,为改善多年来党内民主生活不足的状况,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召开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和代表会议的决议》,要求党的各级委员会“定期召开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及代表会议,讨论中央的指示和各种工作,并选举和补选党的各级委员会”[14](P516),并强调“必须严格地实行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的规定,以保持党内的统一和纪律”[15](P517)。组织纪律的加强,使全党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团结一致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
  3. 严肃党的其他各项纪律。人民群众是党的力量源泉和胜利之本。党要开辟革命根据地、赢得革命胜利,就必须紧紧团结群众、依靠群众。对此,党不断严明廉洁、群众、生活纪律,以端正党风,密切党与群众的联系。第一,扎紧制度篱笆,厉行廉洁纪律。廉洁的对立面是腐败。腐败是危害党的生命力和战斗力的最大毒瘤。为有效预防和坚决惩治腐败,中国共产党颁布了一系列惩腐肃贪的规章制度,如《坚决清洗贪污腐化分子》(1926)、《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1933)、《陕甘宁边区惩治贪污暂行条例》(1938)等,对贪污的量刑标准与具体的惩治办法作出详细规定,要求坚决清除这些腐败分子,以“坚固我们的营垒”,“树立党在群众中的威望”[16](P348)。第二,制定“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加强群众纪律。群众利益无小事。土地革命战争时期,针对部队中出现的侵犯群众利益的问题,如敲诈勒索、抢劫财物等,毛泽东在创建井冈山革命根据地的斗争中,总结了群众工作的经验,提出“三大纪律八项注意”,要求红军“不拿群众一针一线”“说话和气”“买卖公平”等。1947年,中国人民解放军总部发布了毛泽东起草的《关于重行颁布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的训令》,要求各地各军“以此为准,深入教育,严格执行”[17](P426)。第三,倡导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作风,紧抓生活纪律。面对国内外反动势力“围剿”的残酷斗争环境和革命根据地地瘠民贫、物资匮乏的艰难生活条件,以毛泽东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大力倡导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多次强调“节省每一个铜板为着战争和革命事业”[18](P134)。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毛泽东在七届二中全会上又提出了“两个务必”和“六条规定”,要求全党务必“继续地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19](P1439),不做寿,不送礼,少敬酒,少拍掌。廉洁、群众、生活纪律的规定,维护了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树立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光辉形象,从而获得了他们的拥护和支持,最终实现了中国革命的伟大胜利。
二、抓教育:开展纪律教育,增强纪律意识
  开展经常性纪律教育,把党的纪律刻印在全体党员干部心上,是纪律建设的基础。为促使党员干部学习、知晓、敬畏、维护党的纪律,中国共产党在全党开展了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主要包括理论学习、普及知识、警示教育等,增强了全党的纪律意识和规矩意识,提高了全党遵规守纪的自觉性。
  1. 强化理论学习。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建立铁的纪律的基础是思想的统一”[20](P415)。1945年,刘少奇在《论党》中指出,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造成了党员在思想上的一致,而如果没有这种思想上的一致,“党的纪律,就不能建立在自觉的基础上”[21](P417)。但由于党成立后就立即投入实际革命斗争,忙于应付各方面的复杂工作,因此党在思想上的准备、理论上的修养不够,比较幼稚,针对这一极大的弱点,中国共产党采取多种方式推动全党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增强全党遵守纪律的主动性、自觉性。一是创办学校。学校是马克思主义教育和传播的重要阵地。为“增进党员相互间对于主义的深切认识”[22](P257),中国共产党先后创办了湖南自修大学、安源党校、湖南区委党校、中央训练班、马克思共产主义学校、中央党校、马列学院等,安排讲授布哈林的《共产主义ABC》“马克斯列宁主义的基本原理”“毛泽东思想”等课程来进行专门系统的马克思主义教育。二是开列书目。经典著作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本源,精心研读经典文本,深入领会其精髓和本质,掌握其立场、观点、方法是中国共产党始终强调的。延安整风时期,毛泽东亲自指定了22个文件,要求全党“逐件精读,逐件写笔记”[23](P194)。1945年,在党的七大上,毛泽东倡导全党读5本马列著作。1949年,在党的七届二中全会上,毛泽东又进一步列出了一份“干部必读”书单,共计12本,要求在三年之内看一遍到两遍。通过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学习,广大党员的觉悟提高了、思想领先了,能自觉服从组织、严守党纪。如,有许多同志自从马列主义学习运动开始后,“本来要求调动工作的,现在不愿意调动了”[24](P182)。
  2. 普及党章党规党纪知识。中国共产党在创建、发展革命根据地的实践中,从农民和其他小资产阶级中吸收了大量先进分子入党,他们普遍缺乏组织性和纪律性,“不惯于集体的严格的组织生活,不惯于遵守党的原则与纪律,甚至个别干部中误解党的民主集中制,强调民主来适合其个人主义、自由主义、平均主义的倾向”[25](P55)。为克服上述缺点,中国共产党在全党广泛开展了党章党规党纪教育。一是开展党章教育。党章是党的纪律、规矩的总源头。学习党章是每位党员的“必修课”。中国共产党反复强调要加强党章学习教育,强化全党党章意识。1941年,中宣部在《关于党的宣传鼓动工作提纲》“党内教育工作”一节中规定党支部要经常有计划地对党员进行教育,使其了解党纲党章。[26](P427)1945年,党的七大通过了新的党章,为使全党的思想与行动统一到新党章上来,中国共产党多次下发文件要求全党学习贯彻党章。如,华东局发出《关于学习与执行新党章的通知》,要求党的各级组织与党的每一成员系统学习新党章和刘少奇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27](P48)二是加强民主集中制教育。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和领导制度。1938年,毛泽东在《论新阶段》中指出:“必须在党内施行有关民主生活的教育,使党员懂得什么是民主生活,什么是民主制和集中制的关系,并如何实行民主集中制。”[28](P529)1942年,新四军发出《关于执行党的纪律的决定》,要求“每个党员特别是党的负责同志有高度的原则性、组织性、纪律性,加强在这方面的修养,熟悉党的组织原则。”[29](P755)三是灌输党纪基本知识。知纪明纪,才能遵纪守纪。中国共产党采取多种方式向党员普及党纪知识。如,通过各种会议对党员进行教育。土地革命战争时期,豫东南和鄂东北等地方党组织编辑《纪律问题》小册子,发至党支部,定期组织党员学习。[30](P310)开办党校和训练班为党员讲授党纪知识。1925年,上海区委党校开设了“党的组织及纪律”课程。通过开展党章党规党纪教育活动,广大党员学到了党章党规党纪知识,增强了纪律观念,能够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
  3. 加强警示教育。以人为镜,可以知得失。利用重大典型案件开展警示教育,是对广大党员干部进行纪律教育的一种非常有效的形式。针对党内发生的案情重、影响大或身边的违纪行为,党的领导人反复强调要适时利用这些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并指出“党不仅在课堂上要教育党员遵守纪律,而且要在每个具体违犯纪律的问题上给以纪律的教育”[31](P126)。对此,中国共产党在全党开展了形式多样的警示教育活动,引导广大党员揽镜自照、见鉴自省。一是通报典型案例,以儆效尤。1940年,针对八路军某团政委刘振球多次破坏党纪、军纪被开除党籍一事,时任军委总政治部组织部副部长的胡耀邦专门撰写了《拥护开除刘振球的党籍 为党的事业奋斗到底》一文,刊载在《共产党人》杂志上。文章列举了刘振球的罪恶行为、分析了其堕落的原因,指出刘振球“是我们全党一个活的教育例子”[32](P268),告诫全党必须坚持“党的利益高于一切”,“坚持为党奋斗”[33](P269)。二是发表讲话,要求全党吸取教训,引以为戒。1938年,就张国焘叛党及被开除党籍问题,毛泽东先后到抗大、陕公等学校发表讲话,指出“张国焘叛党在全党可引为教训,我们每个同志都应当坚定革命的旗帜,不怕困难,坚决奋斗”[34](P69)。三是组织讨论,对照反面典型,自我剖析。1939年,针对刘力功在抗大毕业后再三拒绝组织安排被开除党籍一事,陈云组织延安各机关、学校围绕“为什么要开除刘力功的党籍”开展了一场讨论。经过大讨论,“干部学生纷纷从刘力功事件中检查自己的小资产阶级自由主义思想。一些要求重新安排工作的干部学生,主动撤回请求。延安出现了三多三少的现象”[35](P293-294)。
三、强监督:加强内外监督,筑牢纪律防线
  徒法不足以自行,严明的纪律离不开严格的监督。加强内外监督,确保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得到全面有效执行,是纪律建设的保障。为维护党的纪律,检查党的各项政策、决议的执行情况,“克服党员中间各种脱离党的理论、政策、党规、党法等错误倾向”[36](P151),中国共产党坚持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专门设立了党内监督机构,充分发挥行政监督、群众监督等外部监督力量。
  1. 创设纪律检查机构。纪检机关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承担着维护党纪的重要职责。1927年,党的五大根据党自身发展需要,借鉴总结联共(布)和中共广东区委成立监察委员会的经验做法,选举产生了党的历史上第一个中央纪律检查监督机构——中央监察委员会。该委员会由7名正式委员、3名候补委员共10人组成,王荷波任主席。但由于革命的需要,监委委员、候补委员同时还承担其他工作,五大后很快被派到各地领导地方党的工作,分散后无法集中办公。再加上当时严峻的斗争形势,包括王荷波在内的6名成员在斗争中先后牺牲,党的五大成立的中央监察委员会难以有效开展工作。鉴于上述情况,1928年,在莫斯科召开的党的六大撤销了中央监察委员会,选举产生了由3名委员和2名候补委员组成的中央审查委员会,职责是“监督各级党部之财政,会计及各机关之工作”[37](P480)。党的六大后,革命根据地相继创建,各级苏维埃政权也陆续建立起来。新的环境、新的形势,使中国共产党开始重新考虑纪检机构设置的问题。1933年8月8日,中共中央作出《关于成立中央党务委员会及中央苏区省县监察委员会的决议》,规定“在党的中央监察委员会未正式成立以前,特设立中央党务委员会”和“成立各省县监察委员会”,以“监视党章和党决议的实行,检查违反党的总路线的各种不正确的倾向、官僚主义及腐化现象等”[38](P439)。根据上述《决议》,1934年1月,党的六届五中全会选举产生了以李维汉为书记的中央党务委员会。1937年,进入全面抗战阶段后,鉴于张国焘分裂党以至最终叛党,王明违反党的纪律、公然与中央分庭抗礼等情况,中国共产党对党内监督进行了反思,并多次酝酿恢复建立党的监察机关。1938年,党的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各级党委暂行组织机构的决定》指出:“在区党委之下,得设监察委员会”,以“监督各种党的机关、党的干部及党员的工作与对于党的章程决议之正确执行”,“监察党员关于破坏革命道德的行为”[39](P775),等等。1945年,党的七大通过的党章总结了多年来纪检机构建设的经验教训,将纪检机构的名称恢复为监察委员会,并专列“党的监察机关”一章,对其产生方式、任务职权、领导体制等作出具体规定。纪检机构的设立,在加强党内监督、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新中国成立后党的纪检机构的建立健全积累了实践经验。
  2. 建立行政监察机关。行政监察是指“国家行政机构内专门行使监督职权的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行使行政权力的行为进行的监视和督察”[40](P2)。为督促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勤政廉政,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根据地政权先后建立起工农检察机关、参议会和华北人民监察院等监察机构。1931年11月7日,中国共产党在江西瑞金成立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尝试局部执政。由于历史的、现实的因素,贪污浪费、官僚腐化等现象在苏区时有发生,危害了苏维埃政权的生存、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针对上述情况,临时中央政府借鉴苏联监察制度,在革命根据地内设立工农检察部,后改为工农检察委员会,旨在监督国家企业和机关等正确执行苏维埃各种政策,检举其“行贿浪费公款贪污”[41](P59)等犯罪行为。随着检察工作的深入,临时中央政府又进一步充实和完善了工农检察机关,内设控告局、检举委员会等机构。1935年后,随着中日矛盾不断激化,为争取国共第二次合作、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中国共产党将陕甘宁革命根据地的苏维埃政府改为陕甘宁边区政府。边区并没有设立专门的监察机关专责行使行政监察职权,而由参议会及行政督察专员公署等代为行使这项职责。抗战胜利后,随着解放区政权建设的需要,1948年8月16日,华北临时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华北人民政府组织大纲》,决定成立华北人民监察院,设人民监察委员会,由5至9人组成,职责是“检查、检举并决议处分各级行政人员、司法人员、公营企业人员之违法失职、贪污浪费及其他违反政策、损害人民利益之行为,并接受人民对上述人员之控诉”[42](P87)。行政监察机关的建立,保证了局部执政时期党和革命政权的清正廉洁,对巩固革命政权、夺取革命胜利起到了重要作用。
  3. 发动群众参与监督。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党员、干部身上的问题,群众看得最清楚、最有发言权。从成立之日起,我们党就高度重视人民群众的监督。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机关报《红色中华》在其发刊词中明确指出:“要引导工农群众对于自己的政权,尽了批评,监督,拥护的责任”[43](P1)。1934年,毛泽东在“二苏大会”上的报告中强调:“为了巩固工农民主专政,苏维埃必须吸引广大民众对于自己工作的监督与批评,每个革命的民众都有揭发苏维埃工作人员的错误、缺点之权。”[44](P106)1943年,任弼时在西北局召开的高干会上的讲演中要求“在党内发动所有的党员群众,在政府系统中发动广大的劳动群众,大家来进行批评和监督”,以“肃清官僚主义与军阀主义倾向,肃清贪污腐化和反对其他各种不正确的思想倾向”[45](P294)。1945年抗战胜利前夕,在延安窑洞里,面对民主人士黄炎培提出的“历史周期率”之问,毛泽东给出了“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46](P612)的答案。除从思想上反复强调要发动人民群众来监督之外,中国共产党还在实践中探索建立了相关组织和制度,如突击队、轻骑队、工农通讯员等,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群众监督的有效发挥,使党员干部的作风得到改善,自身的一些缺点和问题得以克服。如,彭真在谈到晋察冀边区的廉政问题时说道:“至于贪污,政府依靠着广大群众之监督和协助,已相当的肃清,或正在肃清”[47]。
四、严执纪:强化纪律执行,维护党纪权威
  纪律的生命在于执行。强化纪律执行,让铁纪发力、规矩生威,是纪律建设的关键。为正确执行党的纪律,最大限度地保护和挽救广大党员干部,中国共产党明确提出执纪方针,通过制定修改党章等规范党纪处分,并在此基础上以零容忍的态度严肃查处了各种违纪行为和违纪分子,维护了党的纪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保证了党的肌体健康。
  1. 确立“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执纪方针。如何对待犯错误的同志是在执纪中面对的首要问题。中国共产党反复强调要正确对待犯错误的同志,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但由于受“左”倾错误思想的影响,在大革命失败之后,为迅速遏制党内违纪现象的蔓延,中国共产党在执纪过程中逐渐出现了惩办主义的倾向,表现为机械地或过分地施行纪律,即不分错误大小、轻重,一律给以严重处罚,或以枪毙同志的手段来执行纪律,削弱了党员干部的积极性,在党内造成了恐怖气氛。在惩办主义盛行的同时,中国共产党也逐渐认识到上述做法的错误,并采取措施进行纠偏,强调对待犯错误的同志必须以教育为主。1930年10月,中共中央在给《长江局并赣西南特委的信》中指出:“铁的纪律的执行绝不是惩办制度,更不是武装恐怖,而是应充分的带有教育意义,使每个党员在自觉的对革命对党负责。”[48](P1224)但是,王明“左”倾教条主义统治全党后,又实行了更为严重的惩办主义,他们对不执行其错误路线的同志给以“残酷斗争,无情打击”,削弱了革命力量,破坏了党的团结统一。鉴于此,毛泽东在领导延安整风的过程中,明确提出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强调“对待思想上的毛病和政治上的毛病,决不能采用鲁莽的态度,必须采用‘治病救人’的态度”[49](P828)。1945年,党的七大将这一方针写入党章,作为党内监督执纪的工作原则。
  2. 明确党的纪律处分的基本内容。解决了如何对待犯错误的同志的问题后,第二大问题就是对这些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何处理。自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就通过党章对党的纪律处分的内容进行规范。首先是对党员的处分。1922年,党的第一部党章首次明确了对党员的处分,规定党员如果违背党的章程、决议,无故不到会,不按时缴纳党费,不为党服务,泄漏党的秘密等[50](P168),一律给予开除处分,彰显了纪律处分的严肃性,为我们党能够在当时非常严酷的环境下生存并不断发展壮大,提供了纪律保障。1927年,党的五大通过的党章改变了以往对违纪党员只有“开除”一种处分方式的情况,规定对党员个人有警告、公开警告、临时取消工作、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5种不同程度的处分类型。[51](P275)此后,党的六大、七大通过的党章在此基础上对党员个人的处分又做了一些调整和修订。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七大通过的党章对党内“关键少数”明确提出纪律约束,规定“党的中央委员或候补中央委员,如有严重地破坏党纪的行为,中央委员会有权开除其中央委员或候补中央委员直至开除其党籍”[52](P548)。再一个是对党组织的处分。1927年,党的五大通过的党章首次规定了对党组织实行“警告,改组或举行总的重新登记(解散组织)”[53](P275)等三种处分方式。1928年,党的六大通过的党章将其修改为“指责,指定临时委员会,解散组织和党员重新登记”[54](P480)。在这里,六大通过的党章用“指责”代替了“警告”,用“指定临时委员会”代替了“改组”。实际上,这只是语言表述方式的不同,其内涵并没有多大的变化。1945年,党的七大通过的党章在六大的基础上增加了“部分改组其领导机关”[55](P548)一项,丰富了纪律处分的种类。上述规定的各类处分,为我们党在这一时期从严治党、从严执纪提供了法规依据,也为新中国成立后纪律处分条例的制定奠定了重要基础。
  3. 坚持以“零容忍”态度严查各类违纪行为。强化纪律执行,不仅要在理论上明确执纪方针、规范党纪处分,更重要的是要在实践中做到有纪必执、有违必查。由于部分党员干部纪律意识淡薄,加之教育缺失、监管不力等,党内发生了一些违纪行为,如:陈独秀、罗章龙、张国焘等人反对中央,并另立中央进行分裂党的活动;刘力功等党员向组织讨价还价,拒不服从组织分配;谢步升、左祥云、肖玉璧等人贪污受贿、侵吞公款;黄克功逼婚未遂枪杀16岁女学生;等等。这些违纪人员和行为破坏了党的集中统一,损害了党的形象,败坏了党风。针对这一时期党内出现的各类违纪违法问题,中国共产党秉持“零容忍”态度,反复强调要从严执纪,指出:“对于违背组织上政治上的纪律的分子,必定要严厉的处分”[56](P640),将陈独秀、罗章龙、张国焘、刘力功等人开除出党,要求坚决清除一切腐败分子,强调“共产党与红军,对于自己的党员与红军成员不能不执行比较一般平民更加严格的纪律”[57](P39),将谢步升、左祥云、肖玉璧、黄克功等人处以死刑,执行枪决。对这些违纪违法行为的严厉查处,获得了广大群众的一致好评,促进了良好党风和政风的形成,保证了革命政权的巩固和革命事业的顺利进行。如对于黄克功的判决,当时担任延安抗大政治部主任的莫文骅事后讲道:“依法判决黄克功死刑,这一判决在‘抗大’边区以至全国震动很大,群众称赞共产党秉公办案,纪明法严。”[58](P260)
  历史总是能给人们以汲取智慧、继续前行的力量。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对党的纪律建设的有益探索,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新征程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提供了重要启示。第一,纪律建设在党的建设中至关重要,要始终把纪律建设摆在突出位置,一以贯之、常抓不懈,发挥纪律建设的治本作用。第二,党的纪律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包括制度层面的约束、思想层面的教育、实践层面的监督和执行,其中,纪律制定是前提,纪律教育是基础,纪律监督和执行是关键,四者紧密联系、彼此配合,要把握好纪律建设的各个环节,处理好四者的关系,提升纪律建设的整体效能。第三,党的纪律分六大类,其中政治纪律是打头、管总的,要把政治纪律摆在首位重点强化,确保纪律建设的方向效果。第四,纪律教育是纪律建设的基础,要强化经常性纪律教育,让遵规守纪成为党员、干部的高度自觉,夯实纪律建设的思想基础。第五,纪检监察机关是党的“纪律部队”,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监督调查处置职责,要牢牢把握其职责定位,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强化监督、铁面执纪,推动纪律建设落地生根。
  (作者简介:王树荫,北京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韩云霄,通讯作者,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硕士生导师
  网络编辑:同心
  来源:《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