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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爱玲:道德三重样态的内在张力及其调适

发布时间:2021-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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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样态是相对于实体的概念范畴,是“实体的状况或实体的变化或存在于另一事物之内,以另一事物为凭依而为人所认知的”①。基于主客体关系的建构,道德可以划分为个体人的个体道德、行政主体的政治道德和公众的社会公德三重样态。唯物史观视域下,道德的三重样态具有相对独立性、流动性和内在规定性,在交互作用中呈现出矛盾和冲突的博弈关系。道德三重样态内在张力的调适,是消解三者间矛盾,构建交互重组、相互作用、彼此促进的道德动态图景的有效路径。

一、 社会的三种主体与道德的三重样态

  唯物史观强调,社会活动的主体是现实的人,“整个所谓世界历史不外是人通过人的劳动而诞生的过程”②,社会主体处于一定的社会关系中,且通过生产劳动满足其现实生活的需要。基于主客体关系建构,个体人、社会人和政治人是社会的三种主要主体,相应地形成了道德的三重样态,即人的个体道德、行政主体的政治道德和社会群体的社会公德。

  唯物史观视域下,“人们的观念、观点、概念,简短些说,人们的意识,是随着人们的生活条件、人们的社会关系和人们的社会存在的改变而改变的”③,道德的基础是人们的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因此道德的三重样态具有必然性和无限性、短暂性和有限性的特征。短暂性和有限性表现为场域变化和认知差异引发的道德具体样态的变化和调整,无限性、恒久性是由道德的阶级属性决定的。政治制度的相对稳定性,决定了这一制度体系下的核心价值体系的恒久性。道德的三重样态遵循了道德发展的阶级性、物质基础性和阶段性特征,也表征出不同主客体关系、不同场域下道德的特殊样态。

(一)个体道德样态:自重、意志、理性

  唯物史观反对脱离社会实践的道德乌托邦,一切道德都是社会关系和历史条件的产物。主体通过自我心灵的对话,确立自觉遵守的道德定律,这种定律“是直接与人们的物质生活,与人们的物质交往,与现实生活的语言交织在一起的”④,定律的确定来源于生活的需要。基于社会生活需要的个体道德是尊重、意志和良知的统一体。马克思概括爱尔维修关于道德的论述指出“感性的特性和自尊、享乐和正确理解的个人利益,是全部道德的基础”⑤。自尊自重是人对自己内心法则的敬重,也是人对话自己心灵后,对自己的行为结果快乐和幸福接受的情感状态。自尊自重强调把自己的义务置于对他人的义务之前,其逻辑是人需要先有对内心法则的敬重,才能懂得爱人、爱邻、爱他人的义务。善良的意志“是单为自己值得高度地被尊崇,而且其为善并不因顾及任何别的东西而为善”⑥,意志在估量我们行为的价值中居于首要地位,是人幸福的条件,也是构成其他一切价值的先决条件。个体道德中,善良意志不是别的,就是实践理性,理性决定意志。理性思考不可避免地对所有已树立的尺度、价值和善恶标准,简单地说,即对我们在道德和伦理中处理的习俗和行为准则,有一种破坏性的效果⑦,因为理性思考可以把人们从凝固的思想中唤醒,保持思想的清醒和思考的活力。良知也是实践理性,它掌管着判断人是清白还是罪责的职责,它是道德主体为其自身所设置的法官,由于内部法官的注视而让他对自己心灵的法则充满敬畏和惧怕,以此规制自己的行为。“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⑧人类精神的自律性要求人思想的普遍独立性,也就是要求人按照事物本质的要求去对待事物,评价行为。

(二)政治道德样态:正义、合法、利他

  政治道德是道德范畴在行政领域的存在形态,“行政事务带有客观的性质,它们本身是已经决定了的”⑨。一方面,政治道德具有阶级属性,行政是为统治阶级的统治而服务的,基于行政实践的道德也具有阶级性,“道德始终是阶级的道德;它或者为统治阶级的统治和利益辩护”⑩。二是政治道德依借法规制度的构建和实施发生作用,“正义的政治制度本身也是一套伦理原则”{11},具有强制性和权威性。

  政治道德的主体是行政人员,实践场域是政治活动中存在的客观关系网络,评价主体是个体和社会。政治道德主体的特殊性、场域的规定性和评价标准的外向性特征廓清了政治道德三方面的内在规定性:“正义”是政治道德的首要原则。正义保证了政治目标是为善,它要求行政人员摒弃自我的兴趣和特殊利益,转而关注政治共同体中所有成员的合理权益。“道德性、合法性”是政治道德的存在前提。行政道德主体具有国家属性,代表国家行政,因此政治道德首要的是按照法律的原则和政治的原则行动。在政治实践中,政治道德通过权利制约保障政治制度的正当性和他人的幸福、快乐。“利他、外向”是政治道德的评价标准。政治道德要求“为别人做善事,而其唯一的尺度实际上是他者”{12},对政治道德评价是否为善的标准,不是对行政主体自身是否有利,而是考量其对社会共同体、对政府、对公民等外在主体是否有利。综合而言,个体道德的评价标准是个体向内的为我,政治道德的评价标准是向外的为他,社会道德的评价标准是超我的、个体与社会的交互为集体。

(三)社会公德样态:公共、责任、公理

  社会公德是介于个体道德和政治道德之间的范畴体系,它不同于个体的内向感知,也有别于政治道德的外向感知,是个体道德同社会习俗的有效统一。社会公德是历史生成的产物,具备变化性,是一定社会生活条件下人们在公共伦理上的道德修养,即人们认同、践履公共伦理要求所体现出来的优秀品质,主要包括个人以社会成员身份在与他人交往中体现的德性、个人在公共场域(包括实体的和虚拟的)行为中体现的德性、个人在主观为公共利益而努力的行为中体现的德性。{13}

  社会公德具有公共性和公开性,“道德戒律一定是共同的:切勿偷盗”{14}。马克思强调道德的公共性和共有性。“人永远是这一切社会组织的本质,但是这些组织也表现为人的现实普遍性,因而也就是—切人所共有的。”{15}社会公德能够被最广大的人群所感知,因此具有超越个体心灵和精神感官的、去私人化的、适宜于公共显现的公共领域性。“作为确定的人,现实的人,你就有规定,就有使命,就有任务,至于你是否意识到这一点,那就是无所谓的”{16},使命和任务即为责任。社会公德是自明的,具有公理性,不是以个体的道德判断为准则对事物做出判断,而是以公众所普遍认同的价值标准来考量事物。社会成员都自明社会公德的规范性要求,并在其规制范围内行动。社会公德同时也是利他和利我的有机结合。所有人类活动都依赖于社会生活,在共同活动中人形成适宜性的社会习俗。这种习俗对社会成员的行为具有普遍的规范性,同时也具备利他和利我的交互作用。社会公德的危机的致命性在于社会中的个体,包括我们自己都会处于危机中,因此公共道德要求我们“像爱你自己那样爱您的邻人”。

二、道德三重样态的内在张力与冲突

  道德三重样态构成了多维场域中道德主体应当遵循的道德规定性。从道德的功能出发,道德三重样态是个体幸福、政治清正、社会和谐的内在要求。但是,在道德实践的真实场景中,由于场域的差异性和道德三重样态的相对独立性,三重样态间时而呈现出矛盾和冲突的博弈关系。

(一)个体道德的“个体之利”与社会公德的“社群之善”的矛盾

  道德个体具有单一的特殊性和普遍的社会性,“即具有自为的认识、自为的希求的单一性和认识实体、希求实体的普遍性”{17}。个体的特殊性使其成为现实的、单个的社会存在物,而社会性是诸多个体的总和,是被思考和被感知的社会性存在。个体道德是自我和他我的结合体。个体的特殊性表现为自我,普遍性表现为他我。自我是生命个体的本能,具有利己性。“人们为之奋斗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18}个体道德具有利己性特性。“他我”强调我与他人的关系,既人的公共性存在,是将对他人的义务置于对自己的义务之前,是绝对的利他。

  在社会突发事件中,个体的利我本能和利他的社会需求间容易产生冲突和矛盾。“所有伦理道德的发展都建立在一个前提之上:个体人是成员相互依赖的社群一分子。”{19}“社群是一个拥有某种共同的价值、信念和目标的社会实体,其中每个成员都把共同的目标作为自己的目标。这种共同目标、共同利益、共同价值规范就是‘共同的善’。”{20}例如,在重大传染病疫情应对中,社群共同的目标是防控疫情扩散,实现群体的健康有序生活;社群健康是重大传染病疫情管控的价值要求和共同利益。隔离是应对疫情感染和传播的最有效措施,当个体自由和国家管控病毒传播的社群之利出现了冲突和矛盾,“个体之利”让渡于“社群之善”,是实现自身自由的最好方式,自我利益让渡既是个体道德的理智抉择也是承担社会责任的利他行为。

  在现代化社会转型中,社会成员被铸造成为了个体,相应的社会化责任转变为个体责任,诱发了社会责任与个体责任的矛盾关系。现代社会对个体道德的强调超越了对社会公德的关注,社会公德的整体性被碎片式、割裂式、多元化的个体道德所分化,个体自重、自主的思想政治品格被无限拓展。相应地,原属于社会的普遍的、公共的责任也转嫁为个体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个体对社会的情感依赖和价值归属,造成了人与社会的疏离。社会责任转嫁为个体责任,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个体的公共责任心和公民义务感,消解了社会公众对底层个体和边缘化人群的负疚感,民众助人为乐、帮贫济穷的同情心和责任心也会消减。脱贫攻坚战略的实施和弱势群体帮扶政策的颁布从国家层面进一步强化了对个别群体利益的关注和保护。此外,社会利益的隐性形态和个体利益的外在彰显之间容易混淆个体的价值判断,形成价值冲突。

(二)行政主体的“自我认知”与社会公德的“外在评价”的矛盾

  “自我认知”和“社会评价”标准的分离诱发了行政道德主体“自我认知”和社会评价的矛盾。政治道德视域中我国政治行为主体“具体指国家、以政府为典型的国家机关、政治官员、以政党为代表的政治团体、公民。”{21} 政治道德行为主体评价由个体的“自我认知”和社会“外在评价”两个部分构成。“自我认知”的评价标准是行政主体自身所秉持的价值标准,而“外在评价”的标准是政治道德的应然状态。不同评价主体的评价标准具有一致性,但也存在差异。行政主体对自我的评价包含着个体道德评价中利我的要素,而社会公众对政治道德个体的评价更偏向应然状态,评价标准高于自我评价。社会公德以完全理想化的道德应然标准对行政道德主体进行评价,为行政道德主体打上了“道德理想主义”的标识,因此要求绝对的奉献、无我、无私、牺牲,一旦被认知为有利己倾向就会受到来自于社会的批评和指摘。行政主体“自我认知”与“社会评价”的矛盾,一方面是由于身份认知的差异性,另一方面也同行政者的行政能能力密切相关,即行政行为是否被民众所接受和认可。例如,行政主体对自己的行政意图、行政行为和行政效果做出了积极评价,但外在社会评价却并不认同。行政主体的行政意图由信念、意向、态度、主观规范和行为控制知觉构成。信念反映了行政主体政治取向和坚定不移的态度;意向反映了主体行政行为的动机。信念、意向、态度是政治道德否无私、合法和利他的前提,是单一的思想范畴。主观规范则是个体道德和行政能力共同作用的范畴,它是行政主体对行政目标的自我评价,反映了主体对完成某项行政任务所感知到的、来自于外界的压力程度,反映了完成行政任务的自信水平和控制能力。自信的水平和控制力是意志和能力共同作用的结果。行政意图通过公共政策的设计和执行转化为行政实践;行政的执行是将意图、规划变为行为实践的动态过程。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也属于行政能力的范畴。在“主观规范—信念意向—实践执行”的政治道德建构中,行政主体政治道德的失范,表征是政治道德人格的缺失,一定层面上也反映了其执行能力的不足。例如,“政治情绪即爱国心”{22}的政治道德认知是不言自明的,但将其转化为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人民的政治道德行为则需要能力发挥介质作用。

  特殊场景中,行政道德主体的预设评价同社会现实评价存在差异。对任何一套操作指南的娴熟解读和书写本身就先存着参与者参照指南的特定时刻的“场景”细节{23}。经验主义的先验认知和特定场景的细节规定,行政规范的程序性和行政事件的突发性构成了行政执行中的两组冲突。行政道德的先验认知是在长期的行政行为中形成的对自身行政目的、行政动机、行政方式、行政效果等的评价体系,具有执行的常规性和制度的规定性。“‘国家活动领域’的各种差别,并且形成‘巩固的规定’,即国家的‘各种权力’。”{24}突发事件中政治道德的“常规规定性”被“异常的能动性”打破,行政评价呈现出了异于日常的“场景”性。例如,湖北省潜江市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冒了一点不合规矩的风险”,决断早、力度大、第一时间封城。这种打破常规性的做法,在抗击疫情的特殊时期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与行政的规范性和程序性形成冲突和矛盾。社会对此行政行为做出了利他性评价,这同行政主体的“冒险性”道德预设不同。行政主体在特殊时期的利他性选择既反映了政治道德的无私,同时也反映了政治能力的成熟。

(三)个体道德的“自由意志”与政治道德的“强制规范”的矛盾

  道德包括了法律规范和道德修养两个方面的规定性,法律层面的强制规范性是道德的最低要求;道德修养是个体在社会交往中秉持的价值观。个人的自由意志,需要理性化制度的保障才能实现。政治道德通过理性化的法律和制度为个体道德限定了“可为”和“不可为”的界域。个体的价值选择伴随着甄选、否定和摒弃。法律和制度强制某些个人摒弃出于“个人之利”而追求的价值观念,努力建立起一整套国家所主张的、被社会所公允的价值观和生活方式。这引发了政治道德的扬弃是否剥夺了个体自由的争论,对这一问题的回答要回归人的本质即现实的人。

  法律是成文的道德,是道德的最低形态。当政治道德的强制规定同个体道德的内心定律形成冲突,个体是按照既定的法律或社会契约行事,还是应该遵从内心的公正、尊严、平等的权利原则和普遍的伦理行事,构成了政治道德的规范性和个体道德情感的两难。法律和制度以制式方式告诉个体“你应当、你可以”的行事范畴,这种规定性是普遍的、统一的,不具有个体差异性。道德个体以自我心中的天平和自我内心的对话形成“我应该、我需要”的价值判断,这一判断是因时、因人、因事而异的,道德判断的具体性和法制规定的普遍性之间存在矛盾和冲突。政治道德和个体道德的两难博弈,考究的不仅仅是个体的道德抉择,同时也是行政主体在制定和执行法律和规定的过程如何实现法律和道德的有机融合。此外,法律强制性也是政治道德合法的内在规定。行政道德主体首先是道德个体,个体认知能力、生活经历、性格差异等对道德的解读具有独特性。如果行政主体超越公共利益和利他性,转向关注自身的独特需要和个体利益,在政策制定和执行中将自觉或不自觉地融入自身的价值诉求,个体之利将覆盖公共利益,影响政治道德的公正、清明。

三、道德三重样态的互构调适

  个体道德、政治道德和社会公德不是静态的、割裂的、彼此间绝对的二元对立,而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不断变化、生成的动态系统。构建道德三重样态交互重组、相互作用、彼此促进的道德动态图景是调适道德三重样态内在张力的有效路径。

(一)道德主客体互构:实现道德三重样态的叠合共识

  道德个体具有多元身份,主客体互构可以消解道德三重样态因身份差异而产生的彼此间的冲突和矛盾,实现道德主体微观层面价值认同的理性抉择和宏观层面不同利益的取舍,达到主体间性的叠合共识。

  一是主客体互构,形成个体的人、行政主体、社会群体“至善”的循环体系。道德的本质是善,个体之善强调把个体的善良意志融入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承担起做合格公民的社会责任和政治责任。政治道德之善为正义良善,行政者具有正义感,并在道德实践中公正对待每一个公民;社会公德之善乃为良序之善,是被大多数人所认同、接受的普遍的社会善念,是用共同的至善来协调社会关系、维持社会秩序。个体之善是社会至善和政治正义之善的原初形态,在交互作用中形成至善的社会习俗。个体以“良善”为向度参与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个体的道德素养和伦理精神通过社会交往和政治活动被植入公共场域和政治场域,成为社会至善和政治正义的基本要件。个体对政府的理性认知和有限信任,集合成为社会群体对政府“正义之善”的普遍认同,这是政府行政的前提,也政治道德存续的基础。政府的“正义之善”和“社会至善”是个体生活的善治环境,在环境熏陶中个体的道德素养得以不断地发展和完善,养成善的习惯,将善归于理性。个体的善是政治之善和社会之善的基础,政治之善是个体之善和社会之善的外在保障,社会之善是个体之善和政治之善的内生动力,周而复始,在交互作用中完善、发展,形成社会和谐、政府清廉、个体善良的道德循环体系。

  二是主客体互构,构建道德意识、道德行为、道德效果统合一致的内生动力。在“意识—行为—效果”的道德建构体系中,道德意识是思想和信念,是道德行为的基础;道德行为是将道德信念转化为道德实践的过程,其中蕴含着道德践行的能力;道德效果是社会评价。三者可否有效统合表征了道德主体认知、实践和能力是否统一,同时也折射出道德主体和道德客体对同一事件的道德认知和评价是否一致。道德三重样态意识、行为和效果的统合中,前两者主要依托个体之力完成,是个体道德和实践能力的集中反映,而道德效果是社会评价的结果,客观的社会评价要依托主客体关系互构才能得以实现。例如,现实的个体置换为政治道德主体时,它将在原初构建的“理想道德”中,寻求个体道德和政治道德的同构互生,主体道德对政治道德主体的认同性评价也会因为微观层面虚拟身份的转化而由“理想”转向“理性”。行政主体置换为现实的个体时,依照“共情理论”的逻辑判断,行政主体由于身份的转化,其认知会兼顾“个体”和“行政”的二重性,因此更能体察个体和公众的政治诉求和对政府的希冀。主客体互构强调道德实践要充分考虑客体的接受度和认可度,对道德效果的评价在遵守法律守则的同时要兼具多重身份的情感关照。此外,社会三种主体要不断提升道德素质和实践能力才能达到“德能配位”“思行一致”,以克服道德相对主义,实现道德意识、道德行为和道德效果的统合。

(二)道德场域互构:突破道德三重样态的彼此限定,构建道德共同体

  个体道德、政治道德和社会公德间是包含和被包含的时空格局关系。个体道德场域流动于社会公德场域中,同一主体的政治场域融合于个体道德场域中,政治道德场域重叠、交错于社会公德和个体道德的交互场域中。突破三者的内在张力、消减彼此限定的边界,需要突破场域界定,构建道德共同体。

  一是要创建个体责任、社会责任和行政责任交互共生的运行体系。责任既是政治概念,也是道德范畴、法律原则,道德场域的重叠交错引发了共生主体的责任互构。一方面,在共生的场域中,个体作为社会人和国家人,有责任对自己的行为做出合乎道德的判断,并在实践中践行自身责任,明晰“可为、不可为”的界定,践行个体责任的同时也是在履行社会人和政治人的责任。个体认知责任的理性发展也会匡正其社会责任和政治责任的发生。个体认知关涉个体对社会和政治的评价,国家和社会对个体的尊重和利益的满足影响个体对其做出客观、公正和科学的评价。“满足”是一种心理状态,由个体自我认知决定,理性认知责任的发展将突破臆想、猜测和质疑的认知误区,促进个体对社会、国家做出合法、合情、合理的期待,对社会发展和行政效能做出客观的、基于事实的公允评价。

  另一方面,政治道德的规范性和强制性保障个体道德责任和义务的对等。在生活场域和生产活动中,政治道德的善与公正已格式化为制度或者法律。行政主体基于社会公德的公正性和普遍性原则制定国家政策,并按照国家法律和社会契约的协同一致从事行政事务,为至善的社会提供政治制度的保证和秩序的维护。行政权力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运行要具备调控性,不是本本主义、经验主义而是依据事物的特殊性和具体性采取动态调控。社会组织团体公共责任的执行要符合政治的合法性,更要基于个体权利的保护。正义的社会需要有正义感的公民,公民的正义感只有在公平、正义的社会生活中才能获得。政治道德和社会公德的同构同化保证了个体道德的基本价值取向。政治道德和社会公德在确定法律规定和社会规范时兼顾民众合法、合情、合理的期待,是对个体尊严、权利和义务的尊重,将引导个体形成与国家和社会需求相一致的价值观。个体良善的责任和义务在政治场域中得到维护同时也是对政治道德公正、清明的勘察。

  二是要建立个体价值、社会公德和政治制度相互促进的环境体系。个体道德场域与社会公德场域、政治道德场域的互构,是要将个体放置于社会大环境下和政治生活的规范性体制下审视自身行为的价值诉求。场域的互置将引起微观层面个体认知结构的调整和变化,个体道德自我认知中“利我”的要素将被政治道德的“利他”要素和社会公德中的“公理”要素所消减或取代,个体道德的价值选择同社会公德的价值需求无限趋向归一。政治道德的强制性规范对个体价值和社会公德具有修正、完善和保障的作用。政治道德通过法律规范、系统教育、政策激励等方法,整合多元的个体道德,形成建设现代化国家的共同愿景,以愿景为目标凝聚公众,激发个体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从而形成强大的精神力量。

  社会公德通过典范的示范效应引导、教育和调节个体道德和行政主体的政治道德。全社会通过学习、宣传、传承道德典范的事迹和故事,消释个体道德的错误认识,促进个体道德的完善。同时,社会公德发挥社会评价的引导性作用,对行政道德主体的行政意图、行政程序、行政效果进行监督,引导行政主体在行政实践中既要遵守公共道德的习俗性,又要兼顾个体道德的差异性,还要遵守行政行为的法制性和行政程序的规范性。这从一定层面上推动了个体意图同社会秩序、社会习俗同国家法理、理性权利与价值选择的归一,降低了行政事务中的机械成分,有效避免了行政主体因自我认知的局限性和个体之利的追逐而造成的“无限政府”,保障了政治道德的合法性和公众对政府执政的满意度。

(三)道德机制构建:保障道德三重样态互构调适的实施

  社会化的道德协同机制是实现道德三重样态对话、协商、反思和接纳的有效路径。机制构建打通了道德三重样态在政治立场、价值观念和情景定义下的共同性,使其整合于制度化的互动模式,促进个体道德、政治道德和社会公德的交互发展。

  一是构建道德互动调节机制,保障个体价值、政治认同和社会认同的整合统一。个体道德、政治道德和社会公德的互动调节就是个体价值、政治认同、社会认同的整合与互构。从国家层面而言,应加强政治道德立法和政治道德评价标准体系建设,以发挥其对个体道德和社会公德的引导和调节作用。政治道德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建设,将有效提升行政组织效率,维护其作为国家代理人的权威性。个体利益和公共利益通过行政主体的合乎道德的强制性规范和有效性维护来实现,个体利益的有效保障也增强了道德个体的民族认同感和国家归属感,个人主义和功利主义情愫将有效调节。就社会层面而言,道德建设要持续加强社会公德示范效应的引导作用,树立社会道德价值取向,调节个体道德和政治道德导向。社会对道德示范的褒奖、对道德失范的批判形成社会公德的价值指向。新时代应持续加强先进模范的道德示范作用,让社会公德的价值指向通过个体道德的内化,转化为影响个体道德认知的内生动力;让社会价值需求代替个体价值诉求成为个体道德和政治道德的价值取向标准。

  二是构建道德实践反思机制,保障在实践中对道德意识、道德行为合理调适。道德三重样态的发展是一个由片面到全面,由割裂到整体的过程,过程的构建是基于对道德实践本身的反思性重构。政治道德精神寓于国家、社会建设的共同愿景之中,同某一阶段内政府、国家的发展目标、任务、使命相一致。人们对政治道德实践的接受和认同基于公共政策制度的利民性。社会公德以社会评价的优劣为导向对行政主体政治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调节。民众对行政主体的行政意愿是否至善、行政效果是否利他、执政行为是否合乎正义、政治制度是否得到社会认同等做出评价,科学的评价为行政主体的实践反思提供依凭和方向。具体而言,行政主体的政策设计和行政行为要关照个体和社会的现实需求,坚守“人民性”的价值诉求,在政治道德实践中根据“人民满意不满意、同意不同意”的事实判断进行调整,实现政治愿景、公共政策与道德实践的有机统一。

  人的实践活动具有权宜性,即行动并不是按照现实规定进行,而是行动者根据局部情况、场域条件、并依赖自身的意志去完成。规范只是行动者理解与说明实践行动的参照。道德三重样态的实践要超越经验先验的、形而上学的理念,关注社会组织、社区、弱势群体的现实需求,特别是特殊时期现实需要,在社会政策和实施手段上实现组织融合、强弱共赢,保证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个体的合法权益和公众的社会责任可否得到有效保障,是校验政治意识和政治行为是否统一的重要标准;政治道德和社会公德是否有效统合,影响个体道德发展,道德三重样态在实践中相互校验、不断勘正以保证道德意图和道德行为的一致性。

  (作者: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副研究员)

  网络编辑:彩虹

  来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20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