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绍东 武天森:从批判到建构:社会主义数字文化的生成路径研究
2023年6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文化传承发展座谈会上指出:“在新的起点上继续推动文化繁荣、建设文化强国、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是我们在新时代新的文化使命。”这正是从上层建筑的高度勾勒出社会主义文化的未来发展图景,其所隐含的前提便是文化与文明之间紧密的内在关联。这种关联至少有两种不同的界定方式:其一,文化与文明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阿诺德·汤因比(Arnold Toynbee)在《历史研究》中便将历史研究的基本单位锁定为文明社会这一历史实体,而文化同政治、经济等都只是文明社会在不同时空中所呈现出来的具体表现;其二,文化与文明是过程与结果的关系。奥斯瓦尔德·斯宾格勒(Oswald Spengler)在《西方的没落》中认为每种文化都有它自己的文明,而文明则是文化不可避免的归宿,而且由于内在需要不断被达到、被终结。因此,在他看来,文化是一种生成(becoming)而文明是一种既成(become)。笔者对文化与文明的理解偏向于二者的辩证,认为文化是人在实践过程中的对象化,是人本质力量的显现,而文明则是文化的积极成果和正价值形态。在辨明文化与文明之间关系的基础上,文化的人性特征愈发明显。恩斯特·卡西尔(Ernst Cassirer)在《人论:人类文化哲学导引》中注意到了这一点,并以人类文化为依据对人进行定义,认为“我们应当把人定义为符号的动物(animal symbolicum)来取代把人定义为理性的动物。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指明人的独特之处,也才能理解对人开放的新路——通向文化之路”。因此,“人是一种文化的存在。通过文化,人类在不同层面和视角中确证着自己的本质”,由此引申出一个关键问题是,既然文化是属人的积极存在,那么文化必须首先是主体性的(subjective)而非功能性的(functional),它“不仅仅是人所创造的身外之物,更核心的一点是它构成了人类的存在方式”。
具体而言,中华民族现代文明的出场以中华民族现代文化的繁荣为前提,而现代文化是从经济土壤中萌发而生的,特别是现代数字经济的飞速发展,更是向社会文化注入了“数据”“信息”“算法”等一系列新鲜元素。对此,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有多处阐述都涉及数字经济发展。这些都表明,伴随着数字生产方式的兴起,一个更加真实、立体、全面的“数字中国”已然来临,数字文化也正呈现出“积极在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十年来的变与不变体现了作为文化的数字对当代中国人的实质性影响,而且并不存在绝对的“数字文化一般”,数字文化必然是同人类社会的特定形态相联系并且寓居其中的。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数字文化可以历史地被划分为资本主义数字文化与社会主义数字文化两种形态。目前,学界研究多集中在对资本主义数字文化以及衍生出的种种意识形态幻象的批判上,对于如何建构社会主义数字文化的研究则相对较少。“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如何在“破”的基础上有效地“立”,如何在揭开资本主义数字文化荒谬面纱的前提下确立社会主义数字文化的原则和内容,从而更好地服务于中华民族现代文明建设,正是本文关注的焦点所在。
一、问题的提出及思想史线索
20世纪下半叶,新科技革命浪潮奔涌而来,作为其标志性成果的互联网(Internet)正式宣告了属于自己时代的来临。正如其字面意思在实践中所揭示的那般,一种交互式(inter-)的联络架构在人们的生产和生活中形成了具有意义的网络(net),从而实现社会资源的信息化整合,因此,“互联网+”变成了不可抗拒的时髦和风尚。正是在这个过程中,作为互联网得以伸展触手的关键节点,数字(digit)以不同往常的崭新样态出现在社会生活中。以往,数字的身影多局限于数学研究中,这也是我们通常对数字(number)的理解,但此数字(number)并非彼数字(digit),后者是在计算机与互联网快速发展的加持下,从纯粹抽象的推演领域中突围而出,与技术的革命性创新紧密相关,旨在将文字、图片、声音、影像等转化为计算机可以识别的数字语言,借助于数码的形式实现信息的发送、接收、传输和保存。因此,无论是数据、算法、流量等都是数字(digit)的对象化产物。由此可见,作为生产力的数字,是生产方式中的一种技术形式,区别于生产方式中作为生产关系的社会形式。但是,由于这种技术最早在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产生,自然一开始便同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相结合,并于上层建筑领域衍生出资本主义的数字文化或数字资本主义文化。
实际上,资本主义的文化批判肇始于20世纪20年代的西方马克思主义者,他们秉持着不同于马克思与恩格斯所开创的、列宁所长期坚持的“武器的批判”的传统,而是更加强调使用“批判的武器”来反思资本主义社会,形成了一种广义的“文化的批判”传统。譬如,安东尼奥·葛兰西(Antonio Gramsci)认为有机知识分子要肩负起宣传无产阶级意识形态的重任,通过阵地战而非运动战的方式同资产阶级争夺文化领导权。如果说葛兰西是西方马克思主义者中进行文化批判的重要先驱者之一,那么接踵而来具有更大影响力的便是法兰克福学派。阿多诺(T. W. Adorno)在回忆他与麦克斯·霍克海默(Max Horkheimer)共同撰写《启蒙辩证法》的时候,用“文化工业”的概念来代替最初使用的“大众文化”的表述,意在表明当代资本主义社会所炮制出的文化不再服务于大众,而只是以工业生产的流水化作业方式不断复制粘贴着文化,其所导致的后果,正如马尔库塞(Herbert Marcuse)所指出的,人身上所具备的从事批判的否定文化的向度逐步被肯定文化所侵蚀和占据,由此人就变成片面化、单一化、标准化的工业制品。因此,这必然会进一步造成文化创作逐渐成为文化生产,文化作品日趋沦为文化商品来进行兜售,文化虚假繁荣的背后实则是一种精神的贫瘠。
不仅德国的思想家们共同关注到了这一不同寻常的现象,法国社会学家皮埃尔·布迪厄(Pierre Bourdieu)也同样洞若观火。承继了阿多诺和哈贝马斯的文化批判理论,布迪厄在此基础之上建立了极具特色的媒体批判理论,矛头率先指向了电子媒介文化阶段的电视。这实际上已经开始对资本主义的数字文化进行批判,因为电视正是依靠电子数字技术来实现图像传送的。布迪厄认为电视的出现是一种威胁其他文化生产并伴随着其他文化结构的符号暴力行为,其背后具有受到商业逻辑制约的他律性。此外,以往的学者通常从经济学的角度切入资本研究,布迪厄却另辟蹊径从非经济学的角度来研究资本问题并提出了“文化资本”的概念。在资本主义社会,文化资本在人们的社会关系中发挥着功能性的作用,包括具身化资本、客体化资本和制度化资本,这些都是与文化相关的无形资产。同经济资本一样,文化资本凝聚着社会的不平等关系,而且它还具有使这种不平等关系合法化的“隐蔽与秘密”功能,即包含一种虚假的非功利性。
资本主义逐渐数字化,在对这种社会形态的病理学诊断中,布迪厄开出了文化资本的药方,而数字资本主义进程却在持续加速。1999年,丹·希勒(Dan Schiller)在其专著《数字资本主义》(Digital Capitalism)中首次提出并使用了“数字资本主义”的概念,他认为,继工业资本主义和金融资本主义之后,信息网络以一种前所未有的方式和规模渗透到资本主义经济文化的方方面面,此时的资本主义已然进入数字化时代,“因特网正在带动政治经济向所谓的数字资本主义转变”。那么问题也随之而来,资本主义的数字化转型在上层建筑领域所酝酿的数字文化,究竟有哪些具体的表现形式?资本主义数字文化的强势扩张是否对社会主义文化主权构成威胁?面对文化领域的世界变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应采取什么样的文化制度建构对策?建构社会主义的数字文化或数字社会主义的文化是否可能?如果可能,应该从哪些方面着手,依据什么样的理论指导进行建构?以上,就构成了本文的问题域。
二、社会主义数字文化的前提批判
要确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数字文化,必须首先把握资本主义数字文化的内容和特征。数字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结盟衍生出数字技术主义、数字消费主义、数字拜物教、数字自由主义等具有不同面相的幻象,只有在驱散意识形态迷雾的基础之上,才能更好地克服与超越这些幻象。因此,建构社会主义数字文化的前提是对资本主义数字文化展开批判。
(一)技术主义与数字的合围
作为文化的表现形式之一,技术主义在与数字进行合围之前便已开启自身的孵化历程,正如马尔库塞所明确指出的那样,近代以来直至当下,“社会控制的现行形式在新的意义上是技术的形式”,并且“在工业文明的最发达地区,社会控制已被潜化到这样的地步,甚至连个人的抗议在根本上也受到影响”。在现实利益的驱动下,技术与科学的持续分离放大了工具理性的负面作用,对文化属人性的剥夺也在加剧。这种情况在技术的数字化转向之后,体现得更加明显,因为数字资本主义文化从积累酝酿到快速繁衍,首先得益于数字技术的高度发展。数字技术主义的主要病灶体现为一个长久不衰的概念——异化(Entfremdung)。
作为人类延伸的肢体,技术是通过人类劳动创制出的对象化产物,一方面解放了人类肉体,另一方面又成为资本所有者宰制和压榨工人的手段,后者的权利与尊严遭到践踏,这是工业文明时代的机器异化。数字资本的出世使得“一切皆可数字化定义”,数字化的定义方式自然延伸到人类的整个生存状态当中,各种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所营造出来的是一个数字化的世界,人们凭借着虚拟账号,在互联网平台进行充值、购物等活动,人与人之间的交流被人与机器客服之间的沟通所取代,而作为专门的数字从业者如程序员则更加受到技术的摆布,因为他们面对的正是数字技术的冰冷面孔。
因此,从工业文明时代的机器到数字文明时代的互联网,技术主义从未退却,而只是以更加智能的姿态再现。人的异化已经不只局限于工人阶级所面临的“四大异化”,而是以一种本体的位格扩张到整个人类社会。越来越多的人通过数字技术所创造的平台或者借助于数字技术来创造平台进行活动,前者是一般群众的生活方式,后者则是一般信息技术产业从业者的生产方式,二者同样受到数字的支配并难以自拔。
(二)消费主义与数字的相融
在数字资本主义时代,消费已经不仅仅是再生产领域的一个环节,同时也成为资本增殖的必要手段,其中数字资本借助即时性的数字消费而实现增殖。因此,催生人们的消费需求,无论是真实的还是虚假的,不管是必要的还是多余的,都是数字资本主义文化所试图达到的目标。需要指出的是,数字消费所满足的是需求(demand)而非需要(need)。满足需要与使用价值生产联系在一起,而满足需求则与价值生产联系在一起。消费主义所意图激发的消费欲望实际上是一种能够得到货币支付能力支持的需求,而非完全意义上的“需要”。
正是在这个过程中,一方面,数字消费主义是消费主义中符号价值的幽灵在数字中的再现。消费主义文化所鼓吹的并非去追求商品或者服务的使用价值,而是委身于人为建构出来的、虚幻的、只具有象征意义的符号价值。这种符号在数字化时代得到放大,因为数字技术的塑形方式本身就是符号式的。这既体现在消费平台的界面,人们能够接触到、观察到的是以数据形式存在的文字、图片和视频形象;也表现为人们在消费中的用户体验是以符号的形式完成,各种琳琅满目的商品都不过是一个符号,当人们付款的时候,价格也仅仅沦为一个数字,这反而会造成“理性的非理性后果”。另一方面,数字资本主义使得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边界逐渐模糊,塑造出了数字产消主义(digital prosumerism),其秘密在于:数字资本借助于数据和技术营造出的平台颠倒了真正的劳动关系,真正创造价值的是作为活劳动的数字劳动者,但在数字消费主义的裹挟下一切生产都是为了自身的消费,生产者的自主性被进一步削弱,而与消费的关联度在急剧上升,由此消费反而取代生产成为真正的主体。无论数字生产者有多么真实的消费需求,经过各种算法和大数据加持下个体化的、有针对性的推荐,在此都会被数字消费主义所蛊惑,从而产生了更大的,同时也是虚假的消费需求,由此营造出更大的数字消费景观。
(三)拜物教与数字的共谋
最早发端于商品世界并充斥着神秘性和幽灵般的对象性的拜物教,在经历货币和资本的进阶之后不可能自行退场,而是在数字化时代也谋得了一片立足之地,资本主义数字文化炮制了数字拜物教的幻影。数字资本拜物教并非一种横空出世的拜物教,而是一种特殊形式的资本拜物教,其与一般的资本拜物教共享着某些最本质的规定性,譬如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同样都是被物与物之间的关系所掩盖,人们顶礼膜拜的对象是物,只不过现在的“物”经由数字技术的加工和渲染而变成了抽象的“数”,人们转而对“数”进行顶礼膜拜。
针对数字拜物教的异象,克里斯蒂安·福克斯(Christian Fuchs)提出了“倒置商品拜物教”(inverse commodity fetishism)的批判理论。以社交媒体为例,当用户在体验数字平台的时候,他们无法直接感受到商品本身的存在,更多的只是体会到了社会性(sociality),因为他们并没有为浏览网站页面或者与好友聊天而付费。但并不意味着这是一顿免费的午餐,数字劳动正在背后悄然起着作用,作为商品的个人数据已经在不知不觉的过程中被出卖了,而用户对此一无所知。对此,福克斯的结论正是“在倒置商品拜物教中,社会隐藏着商品形式。异化表现为社会性的和非异化的乐趣和消遣”。
因此,相较于之前的拜物教,数字拜物教表征为物质外壳逐步被数据流量所取代,商品的形式逐渐变得虚拟,因而数字商品愈发不像传统的物质商品,其本质也变得更加隐蔽和难以直观。恰恰是在这个过程中,数字劳动者相较于以前的非数字劳动者陷入了更大的幻觉,因为他们在数字平台上的活动没有受到任何“明码标价”的限制,他们就以为自己在享用免费的午餐,但实际上却在付出数字劳动而不自知,丝毫不会觉察到数字资本正以技术进步的巧妙形式对自身所产生的剩余价值进行收割,反而更加义无反顾地投入数字商品的怀抱。
(四)自由主义与数字的叠加
数字化的自由更成为文化领域新的意识形态名片。因为从前提上讲,如果缺乏自由流动的数据和自由通行的资本,那么数字资本主义根本不可能出现。与此同时,与数字资本主义一道兴起的还有肇始于20世纪下半叶的新自由主义(neo-liberalism)思潮,不同于19世纪末诞生的新自由主义(new liberalism),前者戴上了一顶仿古的新帽子,实际上正是18世纪崛起的古典自由主义(classical liberalism)的现代化翻版。新自由主义思潮同资本主义的数字化转型同步发展,以至于二者的同频共振衍生出一种新型的数字资本主义文化的表现形式——数字自由主义。
一方面,新自由主义为数字资本的扩张提供了意识形态依据。数字资本构筑起数字劳动治理体系的首要条件就是自由化。数字垄断巨头打着自由化的幌子制造出一个倒置的幻象世界,其中的数字劳动者不知道自己早已遁入文化陷阱,而在不知不觉中“自由地”生产了以数据形式呈现出来的巨量剩余价值。这种剩余价值借助于更大规模的自由化市场体制在全球范围内进行量产,以供数字资本的收割和榨取,从而转化成源源不断的财富以供剥削体系的再生产得以可能。因此, “数字资本成为一种自发性的市场逻辑和自觉性的技术逻辑相结合的权力范式,数字资本以这种复合型权力范式来重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
另一方面,数字资本的发展也兼顾了新自由主义的实践要求。数字资本的渗透使得新自由主义的理念具有了更强的可操作性,因为数字企业可以利用更加灵敏和智能的手段向政府提出要求以配合数字资本的需要,从而更加高效地对剩余价值进行收割和占有,政府在这个意义上就沦为市场的手下和资本的帮凶。“数字资本变身为新的利维坦,数字资本凭借数字技术优势在全球建构起帝国主义统治体系”,作为数字资本主义的扩张表达式的数字帝国主义也就由此而来,因此,“数字资本主义就是以数字资本逻辑打造的新自由主义体系”。
三、文化制度变迁的唯物史观分析框架
对资本主义形态下的数字文化所作的批判属于一种前提批判,至于数字文化如何才能进入社会主义形态,仍然需要借助一整套唯物史观的分析框架。数字文化在不同社会形态之间的演进实质上是一种非正式的制度变迁,对此有两种异质性的路径选择,需要结合唯物史观进行甄别。本文首先从主体性姿态切入数字文化,并进一步将其放置在“生产力—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上层建筑”的整体视域中进行考察。
(一)作为“非正式制度”的文化变迁
拉坦(V.W. Rutton)指出,“一种制度通常被定义为一套行为规则,它们被用于支配特定的行为模式与相互关系”,而“马克思比他的同时代学者更深刻地洞见了技术与制度变迁之间的历史关系……尽管马克思强调了生产方式的变化(技术变迁)与生产关系的变化(制度变迁)之间的辩证关系,但他相信前者提供了社会组织变迁的更为动态的力量”。相较于技术决定论和制度决定论,拉坦提出了一套新的制度变迁模型:诱致性制度变迁(induced institutional change)与强制性制度变迁(forced institutional change),前者侧重于自下而上循序渐进的变化,后者侧重于自上而下强力推动的变化,两种制度变迁的主体和所采用的策略是不同的。前者更多的是从基层的自发行动开始逐渐成为全社会的共识行为;而后者则更多的是从顶层设计出发,政策逐步下沉成为全社会行动。
实际上,数字文化的衍生和建构也可以在这两种制度变迁进程中得到解释。就文化本身而言,文化是由人所产生、反过来又塑造人的行为规则,因此,“一个民族的文化素质,与它的价值观和习惯一样,都是非正式制度安排”。相较于成文的正式制度而言,文化是一种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带有不成文的、柔性的典型特征。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文化在不同社会形态之间的切换与转轨,实际上是一个从均衡状态到不均衡状态,再重新回到均衡状态的制度变迁过程。具体到社会主义数字文化的建构,资本主义数字文化毫无疑问是一面具有参照意义的镜子,其中所暴露出来的问题理应是前者需要克服的。但问题在于,如何从资本主义数字文化的不均衡状态切换到社会主义数字文化的均衡状态,在打破资本主义数字文化幻象的基础上建设扬弃这些内在缺陷的社会主义数字文化,在“破”的基础上实现“立”。
相对于社会存在而言,作为社会意识重要内容之一的文化具有一定的独立性,数字文化在实践中演化成为一种渐趋固定的意识形态,而“个人的意识形态是相对稳定的,收入分配、劳动分工或其它制度安排的变迁,并不立即引起个人意识形态的变迁”。这就意味着,如果贸然采用自上而下命令式的强制性制度变迁方式,效果可能会适得其反,因为撬动意识形态根基的成本会过于高昂且不符合人们在心理上接受新观念的预期,文化的变迁是需要时间作为保证的。这就提出了让社会主义数字文化从社会主义经济实践的土壤中生长出来的诱致性制度变迁要求,同时也就意味着在唯物史观的社会形态变迁理论中理解社会主义数字文化建构问题的必要性。
(二)数字文化演变的唯物史观分析框架
与强制性制度变迁不同,诱致性制度变迁是一种自下而上的制度演变路径。当然,在拉坦的语境中,这里的“上”和“下”分别是指社会决策层和社会基层。不过这并不妨碍我们借用诱致性制度变迁的概念来分析社会主义数字文化的建构问题,因为它与唯物史观的理论框架具有形式上的可参照性。在唯物史观的视域中,“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因此,本文所指的文化的诱致性制度变迁,是指社会主义数字文化从社会主义的数字经济实践土壤中生长出来。这里的“上”即指作为观念上层建筑的文化,而“下”则是指作为生产关系总和的经济基础。
首先,应回归数字文化的实践主体来讨论问题。数字文化的诞生绝不是无源之水,而是根植于主体的对象化产物,这里的主体包括三类:一是宏观层面的国家或政府,二是中观层面的数字企业,三是微观层面的数字劳动者和消费者。在数字社会中,国家一方面作为统治阶级的代表,根据数字化浪潮的动态发展而相应地建构起一种主导性的数字文化存在,以满足自身意识形态和政权统治的需要;另一方面,国家或政府也承担着数字管理的职责。这种意识形态统治和数字管理的双重角色,也是数字时代的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所重点强调的。而数字企业则需要依托于自身的数字文化为企业的发展背书,因为这是企业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可以对内协同整合人力资源,也可以对外在市场上营造企业的形象。数字化时代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将占绝对多数的人民群众吸纳其中,使得数字劳动者和数字消费者的数量和规模同比扩大,而他们在劳动和消费的过程中发生数字交往,这自然会产生相应的数字文化。当然,这里数字劳动者和数字消费者的行为更多的是一种“数字活动”,而从狭义的角度出发,微观层面的数字劳动者是指在数字企业中从事数字劳动的工人。国际劳动组织将数字劳动分为两种类型——基于在线网络平台和基于指定位置平台。前者是指工作任务由工人线上远程完成,主要包括提供翻译、法律、金融和专利咨询服务、软件设计与开发、编程等内容;后者是指任务由个人在指定位置完成,例如网约车司机、快递员或上门服务、家政和护理服务等。根据华南理工大学零工经济研究中心的调查,新业态劳动者的职业涵盖了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自由摄影师、网络主播等21种。
其次,三类主体之间及其内部所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构成了数字文化产生的土壤。在唯物史观看来,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是理解特定社会形态的一对关键概念,换言之,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是推动社会形态演进的根本动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了社会经济基础,文化属于社会上层建筑的范畴,而上层建筑是在社会经济基础上衍生而成的。对于文化而言,其中既包括风俗习惯、精神气质、知识传承等“观念上层建筑”的内容,同时也含有那些与国家机器、政治法律等相联系的文化思想和设施,而这一部分又属于“政治上层建筑”的内容。
最后,数字文化从生产关系和经济基础的土壤中衍生出来。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认为,经济基础是各种社会生产关系的总和,而生产关系则包括“(一)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二)由此产生的各种不同社会集团在生产中的地位以及他们的相互关系,或如马克思所说的,‘互相交换其活动’;(三)完全以它们为转移的产品分配形式”。简而言之,这三个方面的生产关系可以分别被概括为生产资料所有制、经济主体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产品分配关系。对数字社会而言,政府、企业、数字劳动者和消费者等主体之间的生产关系,自然就构成了产生数字文化的土壤。在破除资本主义数字文化的数字技术主义、数字消费主义、数字拜物教、数字自由主义等幻象的基础上,必须基于生产关系的三个方面建构社会主义数字文化。换言之,让社会主义数字文化在经济实践的基础上生长出来。这种社会主义数字文化具备了三个方面的特点,即基于社会主义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的共有文化、基于社会主义产品分配关系的共享文化以及基于社会主义经济主体利益关系的共治文化。(图略)
四、社会主义数字文化的建构路径
以数字资本为内核驱动力的数字资本主义凭借着信息技术推动了生产力的快速发展和生产关系的巨大变革,催生了具有迷惑性的数字资本主义文化。这片意识形态迷雾由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向全球扩散,对社会主义国家的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造成了深远影响。从客观实践的角度出发,社会主义数字文化酝酿于资本主义数字文化的全球扩张中,但作为一种更为先进的观念上层建筑,社会主义数字文化理应实现对资本主义数字文化的扬弃。
(一)在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建构共有的数字文化
作为社会主义数字文化的批判前提,资本主义数字文化及其衍生物的核心症结在于数字资本的无限繁殖与权力扩张,为此需要炮制一整套意识形态网络服务于它无远弗届的延伸触角。然而“资本不是物,而是一定的、社会的、属于一定历史社会形态的生产关系,后者体现在一个物上,并赋予这个物以独特的社会性质”,数字资本不过是披上了数字技术外衣的资本,而数字技术主义不过是为数字资本作伥,依然无法撼动以私有制和雇佣劳动为特征的生产关系的内核,资本主义数字文化在整体上自然也会体现出私人性、排他性。因此,作为对资本主义数字文化的超越,社会主义数字文化在其本质规定性上首先应该是一种“共有文化”,强调集体性、公共性。从生产关系所有制的角度出发,社会主义数字文化植根于生产资料公有制,是在国有经济、集体经济、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的支持之下逐渐形成的,并且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数字经济的有意识的、自觉的反映。因此,构建具有“共有特征”的社会主义数字文化,在生产资料所有制上提出了两个方面的要求。
一方面,要求数字劳动所依附的生产资料由公共所有而非私人占有。数字文化的生成与传播目前寓居在数字经济之上,而作为数字经济所赖以表现的形式之一的平台则成了一个巨大的“利维坦”,数字资本的无序扩张与数字技术的飞速发展使得数字文化能够肆无忌惮地深入社会的方方面面。具体来看,数字领域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和企业产权归属需要进行如下调整:一是积极实施数字领域反垄断。近年来,党和国家多次提出要遏制资本无序扩张,特别是在数字平台和数字经济领域要驾驭资本力量。为此,要通过法律手段和行政管理措施为数字资本的发展设置好“红绿灯”,完善数据的产权制度,明确数据所属的边界,加强对于数据收集和使用的监督。根据数据、信息和算法的不同所有权属性,在企业、个人和组织之间界定其产权归属,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事项。二是采用多种方式积极促进公有制经济对私有数字平台的有效介入。通过股权合作、新设混合所有制企业、投资并购重组、设立股权基金、产业链协同、行业联合会等多种方式促成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数字资本的合作,特别是推动信息技术领域的国有企业加大数字平台建设力度,通过基础设施控制加大对数字资本经营行为的干预力度,有效防范资本野蛮生长。三是加大公共数据库和信息池的建设。由相关管理部门牵头,以国有企业为龙头,吸引相关各类经济主体,在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总体安全的关键领域加快公共数字平台和信息池建设。这些举措,对于防止数字拜物教和数字自由主义的产生,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文化意义。
另一方面,增强文化生产活动的公共性。以往所诞生出的数字文化,通常是由资本主义国家机器借助于技术的力量,为了固化自身合法性与合理性需要所制造出来的,正是阿尔都塞意义上的意识形态国家机器(ideological state apparatuses)在数字化时代的行为。数字文化的生产随着数字经济的崛起逐渐转移到平台上来,无论是网络购物平台,还是搜索引擎平台,抑或是社交媒体平台,都能够生产出庞大的数字文化信息,而这种信息起初并不是多向度的,而是受到平台的引导。在由数字技术所支撑的算法控制下,用户所能够浏览到的信息实际上是有限的,而在用户规则的引导下,所能够发表的言论是受到一定管制的,否则会面临禁言乃至封号的处罚。因此,作为共有文化的社会主义数字文化的建构,首先需要强调一种去中心化的主体间性而非中心化的主体性,数字文化的生产理应属于所有人而不仅仅是国家机器或者数字平台,因为文化本身就是人的对象化产物,而人绝不能沦为数字技术主义的傀儡;其次,需要明确数字文化的生产规则,可以借助于法律、平台规则等方式建立起一种数字文化的生产秩序,在允许作为“大我”的声音出现时,也要允许作为“小我”的人口占绝大多数的平台用户发声,因为二者都是“我”;最后,数字文化生产的公共性不意味着永远正确,因此需要确立有效且及时的纠错机制,这需要国家、企业以及个人的共同监督。国家相关职能部门、数字企业的监事会、工会和消费者协会应当协商并制定一套行为规范,明确数字文化生产的公共性前提并为其划定界限。
(二)通过三次分配的统筹协调建构共享的数字文化
诚如前述,肇始于私人所有制的资本主义数字文化并不具备共同占有的特征,在分配制上衍生出来的文化自然不可能是共同享有的文化。在资本主义数字文化中,“数字拜物教”就是“拜数字教”,它实际上将数字从生产要素的序列当中剥离出来,赋予其神的位格并加以顶礼膜拜,这在逻辑上蕴含着数字对人的压迫,因为谁拥有了数字,谁就掌握了数字资本权力,真正创造价值的数字劳动者反而成了受奴役和受压迫的对象,其通过数字劳动所创造出来的剩余价值,只能被数字所有者吸吮和占据,这就意味着数字文化被割裂为一种赢者通吃的“独占文化”。社会主义数字文化所应实现的目标恰恰是反对这种独占主义的共享文化,数字劳动者所创造的价值不能依据所谓的资本逻辑就简单地划归到数字所有者的手中,而应该坚持活劳动创造价值、生产的各种参与者共同创造使用价值并享有价值分配权利的原则,将非共享的数字文化扭转为共享的数字文化,彻底驱散数字拜物教的迷雾,从而体现数字文化的社会主义特征并彰显数字正义。
因此,作为共享文化的社会主义数字文化,首先需要在初次分配领域将数字从拜物教的神龛上驱逐下来,归置到本应属于它的生产要素的行列当中,如此才能从根本上取消数字拜物教的神秘性,并进而削弱数字资本对数字劳动者的控制和剥削。在这个过程中,应该始终遵循作为活劳动的数字劳动者创造价值这一原则,并由此作为决定如何分配数字劳动成果的首要准则,因为“分配关系和分配方式只是表现为生产要素的背面”,换言之,“参与生产的一定方式决定分配的特殊形式,决定参与分配的形式”。一方面,在数字企业的分配结构中,通过集体工资协商、企业和行业工会、员工持股和期权工资等方式,加大收入分配向数字劳动者的倾斜;另一方面,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可以尝试将现代公司治理制度引入社会主义数字文化的培育当中,建立数字资本的个人股权制度,保障个人占有数字资本的基本权利,让那些通过数字活动“生产”出数据的消费者在大数据公共资本中拥有基本股权。
其次,需要由国家对数字生产的再分配领域进行干预和调节。仅仅凭借在初次分配阶段将数字拉回生产要素的正轨,尚无法在社会主义国家建立起共享的数字文化,这就需要政府在再分配领域进行调节。这种调节是从财政收入和支出两方面着手的。一方面,政府获得数字企业缴纳的税收,对数字平台进行有针对性的税收调节,对位于数字生产各个领域的“头部”从业者按超额累进税率收取个人所得税。在数字领域做强做大国有企业并向国家上缴部分利润。另一方面,通过财政支出、转移支付等方式补贴数字劳动者,提高数字企业从业者、平台劳动者的社保覆盖率,更好地保障数字劳动者的劳动权益;建设数字基础设施特别是大数据公共平台,通过国有资本持股、控股和参股非公有制的数据平台。通过落实这些收入政策,数字劳动者在相当程度上突破数字资本的桎梏和数字平台的束缚,享受本来就属于自己创造的价值,社会主义数字文化才得以扬弃不劳而获的独占文化,成为共享文化。
最后,需要在第三次分配领域,即在市场和政府之外的广大社会领域充分践行共享要求,以更好地助力数字经济主体共同富裕的实现。相较于初次分配与再分配,第三次分配是较晚出现的概念。但实际上,在市场和政府出现之前,社会内部的互助行为便已经出现并发挥作用了。随着数字化时代的到来,第三次分配作为前两次分配的重要补充,共同构成了“三位一体”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分配制度,而这种“分配制度是促进共同富裕的基础性制度”。第三次分配所传达的是一种公平正义的导向,这也是数字分配正义的应有之义。活跃于数字平台的数字劳动者所创造出的价值如果被数字资产者强行攫取和无偿占有,那本身就是一种不正义的行径,而对数字正义的疾呼又同第三次分配的内涵深度联系在一起,后者格外倚重道德、文化、习惯、爱心等因素的影响。需要强调的是,追求数字正义的共享文化绝不意味着放弃经济层面的斗争和政治层面的限制,也绝不意味着忽视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基础上所作出的种种努力,而是在它们之外再加上一层锁链,捆绑住难以驯服但又不得不驯服的数字资本及其释放出来的数字拜物教。
(三)在合理运用大数据技术基础上建构共治的数字文化
在生产关系的三要素中,较难把握的是“经济主体在生产关系中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在数字文化中,这种关系不仅包括企业内部的劳资关系,还涉及数字劳动者与数字消费者之间的关系,甚至还囊括了宏观层面的市场与政府的关系。社会主义数字文化是要在调整产消关系和劳资关系的基础上,建构一种以“共治”为特征的新文化。数字资本主义将数字视为资本权力,在这样的社会结构中,数字治理权不属于广大数字劳动者,而是由数字资本所有者掌握。尽管标榜为“数字自由主义”,但这里产生的数字文化实则是一种专制文化,人与人在生产关系中的地位是严重不平等的,在经济治理中的关系也必然是紧张的。社会主义数字文化得益于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同时也强调遏制资本无序扩张、防范资本的野蛮生长,维护数字劳动者和数字消费者的根本权益,从而在根本上取消了数字文化的专制根基,而将其扭转为一种真正自由的共治文化。
在塑造社会主义共治文化的过程中,新一代信息技术和大数据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它并不只是一句“用数字技术拯救资本主义”的口号,而是可以充分转化为一种数字社会主义的尝试。相较于资本主义而言,社会主义可以更好地借助于数字的反馈机制(feedback infrastructure)找到市场之外的协调手段并且使其社会化,从而帮助完成经济核算以加强管理。这背后折射出的不仅是社会主义数字文化对规律的把握,同时也彰显了人在探索未知世界过程中的主观能动性。特别需要指出的是,社会主义对信息技术和大数据技术的运用,并不是要回到计划经济时期的中央经济核算模式,而是要在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过程中决定性作用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信息技术和大数据技术优势促进市场供求平衡的作用,从而把市场的自发秩序转变为社会主体联合起来自觉开展经济治理的社会主义数字文化。
因此,一方面,以共治作为显著特点的社会主义数字文化,需要重塑数字产消主义。马克思曾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深入探讨生产与消费之间的关系。在他看来,二者之间具有“同一性”,包括直接的同一性、每一方表现为对方的手段或以对方为中介、每一方都为对方提供对象这三个方面。然而,这并不能等同于数字社会的产消主义,因为马克思对生产与消费的同一性作出了一个基本的规定,即生产是决定消费的,而消费是生产的必备要素。这恰好戳到了数字消费主义中产消一体的痛点,它并不承认生产的决定性作用,而只因为占有数据就对数字劳动者发号施令。可见,数字时代的产消关系从本质上被颠倒了,生产者被剥削的同时又作为消费者被榨取。因此,在共治文化的建设过程中,需要重新恢复生产以及生产者的应有地位,使其能够一同参与到数字文化治理中来。与此同时,他们作为消费者的第二重身份也有同样的治理需求,因为消费本身就是生产的关键环节,社会主义数字文化的形成需要消费者的共同参与。因此,可以建立行业性和区域性的数字“生产—消费”协会,在数字生产阶段积极吸纳数字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统筹协调数字劳动者和数字消费者的权益保护。
另一方面,需要优化数字时代的劳资关系。从理论与实践上来讲,数字劳动者和数字资产者之间的关系是数字化时代的劳资关系,与以往时代的劳资关系并无本质上的不同,因此对于市场中可能重新上演并且冠以数字自由主义之名的不平衡、不对等的劳资关系乱象,相关部门需要加快立法,限制数字资本所有者利用市场经济漏洞对数字劳动者所创造价值的吮吸和压榨,推进数字时代的劳资关系进入合理的轨道,避免数字劳动对数字资本的形式从属和实际从属。在现实中,这种劳资之间的从属关系已经不可避免地建立起来了。以网约车平台为例,作为数字劳动者的网约车司机陷入了劳动对资本形式从属和实际从属的结构性撕裂状态中,个体所感知到的自由同集体所觉察到的禁锢融合在一起,构成其生存现状。而为了打破这个局面,需要将非私家车运营的网约车劳资关系界定为劳动关系、建立劳资双向监督机制等。进言之,数字平台不应沦为数字平台所有者和数字资本占有者的“独立王国”,塑造社会主义的平台数字文化,一是要由政府牵头建立公有平台,积极推动数字劳动者建立集体所有平台,并通过现代企业制度的引入加大对数字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二是实施制衡数字资本的一系列举措,包括向数字劳动者让渡一部分数字平台的股份、建立健全数字劳动者工会制度、实施数字平台重大事项集体协商制度等。譬如,通过各种措施抵制数字企业“996”“007”“大小周”等加班文化,倡导健康的劳动观、价值观;三是在数字劳动者中倡导互助理念和共治文化,在扬弃数字自由主义的过程中塑造数字集体主义。
五、结 语
社会主义数字文化的建构并非无批判的建构,它本身就是历史的产物,因此对资本主义数字文化进行批判不仅在理论上是必需的,在实践上更是必要的。如果从深层次进行追问,对资本主义数字文化所作的批判正是源于生产关系的矛盾,而且,这种矛盾不会随着文化制度的变迁而自动销声匿迹。因此,必须采用诱致性制度变迁的思路建构社会主义数字文化,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建构社会主义数字文化的过程也就是一个“文化生成”的过程。确立文化的主体性构成原则,从横向上区分出数字文化的结构,这包括三个部分:以宏观层面现身的国家或政府,以中观层面现身的数字企业,以微观层面现身的数字劳动者和数字消费者。与此同时,也要从纵向上阐释数字文化的发生,即作为生产关系总和的经济基础如何分别经由所有制、分配制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三个方面作用于数字文化的建设。
总的来说,在唯物史观的分析框架下,社会主义数字文化的建构路径得到了完整而科学的描摹。首先,不再是局限于私有制,而是奠基于公有制的主体之上,建构起一种共同占有的数字文化;其次,要通过初次分配、再分配以及第三次分配的协调配套建构起一种共同享有的数字文化;最后,需要在合理运用大数据技术的基础上,不断调整产消关系和劳动关系,建构起共同治理的数字文化。总体来看,社会主义数字文化就是集共同占有、共同享有和共同治理为一体的崭新样态的数字文化,已经自觉接种了针对数字技术主义、数字消费主义、数字拜物教和数字自由主义的疫苗并产生了诱致性的抗体,与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及其总和构成的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保持一致。建构社会主义数字文化,是中国式现代化道路在文化领域的深刻体现,同时也是中华民族现代文明建设在数字时代的必然要求。
(作者简介:周绍东,武汉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武天森,清华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
(基金项目: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发展阶段我国发展环境研究”(项目号:21ZDA004)、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中国共产党经济理论创新的百年道路与经验总结研究”(项目号:21JZD008)的阶段性成果)
网络编辑:同心
来源:《马克思主义理论教学与研究》2024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