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应有之义”,将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作为中国式现代化本质要求的一个重要内容,强调“全过程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属性,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民主”。用“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来形容全过程人民民主,是对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的特点所作出的最新诠释与科学概括,也为我们全面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优越性提供了重要视角。可以从广泛性、真实性、有效性三个维度,深刻理解把握新时代新征程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丰富内涵和实践要求。
一、在发展进程中拓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广泛性
在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过程中,广泛性这一特点不是从“全过程”字面意思出发所得出的结论,而是对我国人民民主自身性质、历史进程、发展趋势和现实要求的真实反映。
广泛性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鲜明特色与重要内涵。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实践中,人民当家作主的理念充分贯彻落实到了政治活动的各个环节以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广泛存在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不同的发展领域和层次范围。习近平强调:“涉及全国各族人民利益的事情,要在全体人民和全社会中广泛商量;涉及一个地方人民群众利益的事情,要在这个地方的人民群众中广泛商量;涉及一部分群众利益、特定群众利益的事情,要在这部分群众中广泛商量;涉及基层群众利益的事情,要在基层群众中广泛商量。”所以要理解广泛性,可以从两个方面着眼:一是政治领域中的广泛性。全过程人民民主意味着在政治实践的每一个环节中,包括从最初的政策动议阶段到最后的监督评估阶段,都要能够充分贯彻落实人民民主的基本原则和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理念。二是民主覆盖范围的广泛性。全过程人民民主在发展中覆盖到了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不同群体以及多个层次,能够通过民主的方式找到全社会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例,各级人大代表的构成和数量方面就有着显著的广泛性。从《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草案)》的相关内容来看,各级人大代表的分布范围较广,涵盖了各个阶层、各个党派、各个民族、各个行业以及各个地区。在人大代表的数量方面,全国人大代表有近 3000人,各省级人大代表人数也在 400至 1000人之间,远远超过了许多西方国家的议会议员人数。基层人大代表的数量同样可观,在 2021年的新一轮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中,由全国 10亿多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了 260多万名县乡两级人大代表。
从我国人民民主的历史进程和发展趋势来看,广泛性一直是一个鲜明特点。早在 1940年初发表的《新民主主义论》中,毛泽东在论述“我们要建立一个新中国”时就强调:“在这个新社会和新国家中,不但有新政治、新经济,而且有新文化。”此后,新中国成立前夕颁布的《共同纲领》中明确规定:“中国人民民主专政是中国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及其他爱国民主分子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政权。”1954年 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制定和颁布了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标志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确立,奠定了我国人民民主的广泛性基础。改革开放初期,邓小平围绕党和国家领导制度改革问题指出,要“从制度上保证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经济管理的民主化、整个社会生活的民主化,促进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这一时期邓小平关于党和国家领导制度改革的相关理念体现了社会主义政治建设应有的“宽度”,为我国人民民主的发展提供了正确指向。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后,我们党将保证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群众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事业和社会事务的权利作为社会主义民主的内在要求,并同步推进国家民主与法制建设,保障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党的十六大以后,我们党继续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各项制度的完善,不断扩大人民有序参与政治生活,保证人民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人民民主的发展取得了一系列新进展,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深化对民主政治发展规律的认识,提出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大理念。相比于西方民主的狭隘性与片面性,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在发展中形成了“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的民主发展新格局。习近平指出:“我国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基本政治制度,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形成了全面、广泛、有机衔接的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构建了多样、畅通、有序的民主渠道。全体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总之,我国在民主政治发展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有益的理论创新与实践探索,使得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广泛性在实践中得到了发展完善和有效巩固。
从现代政治发展的现实逻辑来看,全过程人民民主在发展进程中需要具备相当的广泛性。现代国家的政治发展虽然有一定的相对独立性,但政治领域显然并非是一个“真空”地带,而是需要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之上,并且与文化、社会等领域之间有着密切关联。在《新民主主义论》中,毛泽东结合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对政治、经济、文化三者间的关系作过简明扼要的论述:“一定的文化(当作观念形态的文化)是一定社会的政治和经济的反映,又给予伟大影响和作用于一定社会的政治和经济;而经济是基础,政治则是经济的集中的表现。”习近平结合新时代我国社会各领域发展实际指出,“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决定于这个国家的经济社会基础,同时又反作用于这个国家的经济社会基础,乃至于起到决定性作用”。由此可见,民主政治自身的发展并非只是依赖于纯粹的政治因素,而是与诸多因素都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一个国家民主政治的发展进程中,经济发展水平、文化发展状况、社会结构变迁等因素,都会对民主政治的走向产生重要影响。而从民主自身发展的现实实践来看,在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非政治领域的实践中引入民主因素,又能够对整个国家民主政治发展起到一定的积极影响。因此,在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中,不仅要重视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中加强民主政治建设,同时也要能够兼顾并不断推动民主在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领域的进步,进一步巩固和拓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广泛性。
在发展进程中确保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广泛性,同样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现实要求。习近平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作为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两大重要成果,“民主”与“治理”在理论和实践层面都有着天然的相关性:民主的发展能够奠定治理的基础以及促进治理水平的提高;良好的治理既是民主发展成果的重要体现,同时也为民主的发展提供了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发展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现,有着更加重要的促进作用。从发展进程来看,我国人民民主在实践中已经远远超出了政治领域,并在一定程度上逐步发展成为了一种生活方式,因而能够从多个方面、多种维度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现。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内部构成来看,不同层次和领域的民主治理都有存在的必要性,而且相互之间紧密联系并共同作用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现进程。
二、在价值站位上彰显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真实性
在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发展中,既要有科学完善的具体民主制度和民主实践,同时更要在价值站位上彰显人民民主的真实性。“全过程人民民主实现了过程民主和成果民主、程序民主和实质民主、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人民民主和国家意志相统一”,其真实性主要表现为能够在制度构建以及实践运行的全过程中,真正贯彻落实人民当家作主的理念和原则,使民主在制度、实践和价值三个层面上实现有机统一。
民主的发展和实践不应该仅仅停留在民主制度的设计上,否则就只能空有民主形式而无民主实质。习近平对此鲜明指出:“一个国家民主不民主,关键在于是不是真正做到了人民当家作主,要看人民有没有投票权,更要看人民有没有广泛参与权;要看人民在选举过程中得到了什么口头许诺,更要看选举后这些承诺实现了多少;要看制度和法律规定了什么样的政治程序和政治规则,更要看这些制度和法律是不是真正得到了执行;要看权力运行规则和程序是否民主,更要看权力是否真正受到人民监督和制约。”以此为标准进行衡量,可以发现西方国家的民主具有明显的虚伪性与表面性:虽然围绕民主选举制定了一系列看似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用来确保选举活动能够在所谓的民主规则下顺利开展,但“如果人民只有在投票时被唤醒、投票后就进入休眠期,只有竞选时聆听天花乱坠的口号、竞选后就毫无发言权,只有拉票时受宠、选举后就被冷落,这样的民主不是真正的民主”。这一现象出现的根本原因就在于,这种西式民主远远未能触及到民主的实质,因此也就不能发挥出民主的真正价值和应有作用。
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一文中对“真正民主制”进行论述时就曾指出:“必须使国家制度的实际承担者——人民成为国家制度的原则”,并进一步将是否执行人民意志作为衡量民主制真实与否的重要标准,“人民是否有权为自己制定新的国家制度?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应该是绝对肯定的,因为国家制度一旦不再是人民意志的现实表现,它就变成了事实上的幻想”。在马克思看来,贯彻真正民主制的国家制度必须由人民制定,全面真实地反映和执行人民意志,以维护人民利益为原则,否则就不具备实际意义,谈不上是民主制度。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一文中也对资产阶级国家中的虚假民主实践进行过批判:“每隔几年决定一次由统治阶级中什么人在议会里镇压人民、压迫人民,——这就是资产阶级议会制的真正本质,不仅在议会制的立宪君主国内是这样,而且在最民主的共和国内也是这样。”
习近平强调:“人民民主,就是保证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从形成和发展的过程来看,作为人民民主的具体表现,全过程人民民主“不仅有完整的制度程序,而且有完整的参与实践”,反映出鲜明的人民性。与西方徒有其名的民主相比,我国的全过程人民民主在运行中不仅关注具体的制度建构和民主实践,使得人民当家作主具有充分的现实依托,同时还将人民民主的理念和原则,将人民意志落实到民主的全部过程中,在各个环节、各个层面都确保国家权力掌握在人民手中。其先进性和优势就在于不仅具有民主的制度,还有民主的实践,更有民主的实质,也即能够在价值站位上始终贯彻人民立场。习近平强调:“民主不是装饰品,不是用来做摆设的,而是要用来解决人民需要解决的问题的。”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以解决人民在社会生活中的实际问题为基本立足点,着眼于解决现阶段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中不利于更好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一系列体制性、程序性问题,将人民当家作主中的一系列价值性原则真正运用到具体的民主制度构建和民主实践中,不仅推动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向纵深发展,而且为整个人类社会政治文明的发展进步贡献了中国智慧。这也充分证明了“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具有强大生命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是符合中国国情、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正确道路”。
在价值站位中彰显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真实性是一个长期发展的过程,需要有具体的民主制度与民主实践作为基础保障与前提条件。从目前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现状可以看到,全过程人民民主在民主制度和民主实践的构建与运行方面,已经取得了一系列重要进展。在民主制度的构建方面,主要体现为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确立和不断完善,形成了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在内的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作为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体现社会主义国家性质、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保障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好制度和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日益发展完善,并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习近平对此明确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载体。”同时,他强调:“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是中国共产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要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这一制度符合我国国情,在维护祖国统一、领土完整,在加强民族平等团结、促进民族地区发展、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等方面都起到了重要作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也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基层民主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体现。”要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完善基层直接民主制度体系和工作体系。在民主实践的发展方面,则主要体现为日益丰富的民主实践内容和方式。在民主的实践过程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民主实践方式:投票、选举、座谈、协商、问询、信访、监督等,每一种民主方式的应用和开展都对应着一个甚至一系列不同场景中的民主实践。这些民主制度和民主实践的不断丰富与日益完善,对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有着显著推动作用,使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原则真正落实到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全部实践中,为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真实性提供了重要支撑。
三、在具体实践中确保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有效性
在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发展进程中,确保其在具体实践环节中的有效性,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内在要求和发展需要。马克思指出:“在民主制中,任何一个环节都不具有与它本身的意义不同的意义。每一个环节实际上都只是整体人民的环节。”因此,在具体的民主实践中,确保全过程人民民主中各个环节的有效性,具有十分关键的意义。
有效性是评判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基本维度与重要标准。随着现代国家的发展和运转越来越成为一个有机整体,政治与国家其他各个系统和环节的联系和相互影响越来越强。因此,对一个国家民主有效性的评判也就不能再仅仅局限于选举以及政治领域。在评判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是否民主、有效时,习近平给出了“八个能否”的具体评价标准:“国家领导层能否依法有序更替,全体人民能否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人民群众能否畅通表达利益要求,社会各方面能否有效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国家决策能否实现科学化、民主化,各方面人才能否通过公平竞争进入国家领导和管理体系,执政党能否依照宪法法律规定实现对国家事务的领导,权力运用能否得到有效制约和监督”。经过长期努力,我们在解决这些重点问题上都取得了决定性进展。比如,不断扩大人民有序政治参与,人民实现了内容广泛、层次丰富的当家作主;建设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珍惜民力的决策机制,保证了决策符合人民利益和愿望,等等。因此,对照“八个能否”,我国的全过程人民民主无疑是极为有效的,具有鲜明特点和独特优势,必须毫不动摇坚持、与时俱进发展。
相比较于当前一些西方国家在实践中沦落为形式化、表演化的“无效民主”和一些发展中国家盲目移植西式民主后的“民主失败”,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已经充分展现出其真实有效性和旺盛生机活力。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在实践发展中能够有效地“把人民当家作主具体地、现实地体现到党治国理政的政策措施上来,具体地、现实地体现到党和国家机关各个方面各个层级工作上来,具体地、现实地体现到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工作上来”,不仅充分彰显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制度自身的优势和先进性,同时也代表了现代民主政治的正确发展方向。
新征程上,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进一步确保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有效性,巩固和发展生动活泼、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要在民主环境、民主内容以及民主环节等方面落实一系列关键措施。为此,要注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发力:
一是要进一步培育良好的民主条件和政治环境,为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有效实践提供更坚实的前提和基础。在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实践运行中,无论是选举民主的有效开展,亦或是协商民主等环节的顺利推进,都需要一定的社会条件作为支撑。因此,在全社会培育良好的民主文化和民主风气,无疑是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保障。为此,要不断完善与民主运行相关的法律法规,健全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体系,不断扩大人民有序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进一步强化宣传的力度和广度,使得相关举措能够在人民民主各个环节的实践中起到激励促进和保驾护航作用。
二是要不断丰富和落实各个环节中民主实践的内容。全过程人民民主在实践中的有效性并非决定于单一指标,而是由一系列具体的民主实践环节所共同构成,各个环节中民主运行的内容和实际效果都直接关系到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发展成效。因此,只有在实践的各个环节中都做到“饱满”和“充实”,才能真正确保全过程人民民主在实践中的有效性不打折扣。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扩大人民有序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这“五大环节”既是对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实践提出的现实要求,同时也奠定了全过程人民民主在具体实践环节中的有效性基础。以民主监督为例,在实践中要充分落实党内监督、政府监督、人大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等相结合的全过程的民主监督体系,不断丰富和拓展民主监督的形式、内容和领域。
三是要确保多环节的连续性以及各个民主环节之间的有机结合。在全过程人民民主各个环节的实践中,虽然每一环节都有各自的特色和内容,但相互之间不是独立和分离的,而是有一定的连续性和关联性。这就是说,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五大环节”既独立存在、又相互链接,共同构成了一个前后相继、有机统一的整体,缺少其中哪一个环节都会使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受到影响。同时,每一个实践环节自身也都包含有相应的“全过程”要素,各个环节之间的有机结合与融会贯通共同构成了人民民主的“全过程”特质。因此,要更加注重实现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有效结合,扎实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真正确保“中国式民主在中国行得通、很管用”。
总的来看,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广泛性、真实性、有效性三者之间相互关联、互为支撑,充分彰显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优势和特点。在前进道路上,要深刻理解把握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广泛性、真实性、有效性,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
(作者:王珂,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科学社会主义教研部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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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党的文献》2023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