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是在全党全国各族人民迈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关键时刻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大会。习近平代表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向大会所作的《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报告,站在新的历史起点和历史方位上,深刻回答了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什么样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怎样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什么样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什么样的长期执政的马克思主义政党、怎样建设长期执政的马克思主义政党等重大时代课题,在我们党治国理政各领域都提出了许多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党的二十大以来,通过反复研读学思二十大文件,越来越深切感悟到二十大报告既是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的政治宣言和行动纲领,又是一篇马克思主义的经典文献。报告提出的“六个必须坚持”、“中国式现代化”、“法治轨道”、“人民至上”、“自我革命”、“‘两个首先要’‘两个不动摇’”、“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全面推进法治体系更加完善”、“两个结合”等新概念新理论新范式,推进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创新发展,开辟了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新时代新境界。
一、“六个必须坚持”全方位深化了法治的真理性判断
世界观和方法论是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哲学工具,是打开科学之门的“总钥匙”,是指引实践航向的“总舵手”。世界观和方法论是比较抽象的哲学概念。哲学家们一般把世界观定义为对整个世界的总的看法和根本观点,并基于不同情境将之具体化为自然观、社会观、历史观、全球观等。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方法论则主要是指唯物辩证法,习近平将其概括为两个方面:“一方面要加强调查研究,准确把握客观实际,真正掌握规律;另一方面要坚持发展地而不是静止地、全面地而不是片面地、系统地而不是零散地、普遍联系地而不是单一孤立地观察事物,妥善处理各种重大关系。”而唯物辩证法不只是方法,而是世界观和方法论的统一,是立场观点方法的有机统一。对世界观和方法论及其关系的哲学阐释完全适用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世界观和方法论。
党的二十大报告以“六个必须坚持”,即必须坚持人民至上、必须坚持自信自立、必须坚持守正创新、必须坚持问题导向、必须坚持系统观念、必须坚持胸怀天下,科学阐明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世界观和方法论,赋予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新的中国气质和时代精神,为我们观察、认识和处理人类社会关系、人与自然关系、中国与世界的关系提供了根本立场、观点和方法,为党领导人民在新征程上团结奋斗提供了强大的思想武器。把“六个必须坚持”的世界观和方法论运用到对法治现象的观察、理解、解释上,就能从哲学高度和哲理深度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精髓要义和真理力量,就能从世界观和方法论上更好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对人类社会法治发展规律、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规律、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规律作出的真理性判断,就能从本质和原则上科学阐释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法治世界观、历史观和法学方法论。
以习近平以下几段关于法治的历史叙事和论述为例:“法治和人治问题是人类政治文明史上的一个基本问题,也是各国在实现现代化过程中必须面对和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综观世界近现代史,凡是顺利实现现代化的国家,没有一个不是较好解决了法治和人治问题的。相反,一些国家虽然也一度实现快速发展,但并没有顺利迈进现代化的门槛,而是陷入这样或那样的‘陷阱’,出现经济社会发展停滞甚至倒退的局面。后一种情况很大程度上与法治不彰有关。”“历史和现实都告诉我们,法治兴则国兴,法治强则国强。”“从我国古代看,凡属盛世都是法制相对健全的时期”;“从世界历史看,国家强盛往往同法治相伴而生”;“法治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是现代社会治理的基本手段”。“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什么时候重视法治、法治昌明,什么时候就国泰民安;什么时候忽视法治、法治松弛,什么时候就国乱民怨。”我们以往可能只是将其视为一般的描述性陈述,而一旦我们用“六个必须坚持”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来分析,就会在更深层次把这些观点归结为关于法治的规律性认识,就会看到其话语背后具有规律意义的法治历史观和法治文明观,并生成为以历史唯物主义为根基的法学世界观。
再以习近平提出的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规律的若干论断为例:“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项长期而重大的历史任务,也必然是一场深刻的社会变革和历史变迁”,“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我们常常零碎地、片段式地理解这些论断,而如果我们把“六个必须坚持”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作为研究范式,这一个个论断、一句句命题就内在相关、彼此联系、系统整合起来,我们也就随之进入了法学世界观和方法论的新视野新境界,观察法治现象时眼睛更明亮,解释法治现象时认识更深刻,推进法治改革时行动更自觉。
另以习近平提出的“法安天下,德润人心”命题为例,我们以往更多是在法律和道德、法治和德治的区别与联系的意义上来阐释的,却较少关注到“法安天下”的精深内涵。在这之前,法学界曾流传“法治天下”,我们已经觉得境界很高了。而习近平提出的“法安天下”,与“法治天下”虽只有一字之差,体现的却是世界观和方法论上的巨大差距。“法安天下”既强调要依法建立和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的法治秩序,又意味着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促进世界和平、推动共同发展、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这一方面必然要求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协调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才能达到“法安天下”的目标;另一方面,“安”本身就蕴含着价值层面更深邃的法理、实践层面更崇高的目标、政治层面更伟大的情怀,如果没有“坚持胸怀天下”“人民至上”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是不可能提出“法安天下”的理论命题的。
二、“中国式现代化”革命性变革了法治现代化理论
“中国式现代化”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原创性科学概念,是贯穿党的二十大报告全篇的一个关键词。习近平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科学阐明了“中国式现代化”的中国特色、本质要求、重大原则等,系统构建了中国式现代化理论体系。习近平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既有各国现代化的共同特征,更有基于自己国情的中国特色。”其“中国特色”体现为,中国式现代化是“人口规模巨大的现代化”、“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走和平发展道路的现代化”。其“本质要求”是:“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高质量发展,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丰富人民精神世界,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创造人类文明新形态。”其重大原则是:“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深化改革开放”、“坚持发扬斗争精神”。在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研讨班开班式上,习近平进一步指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正确处理好顶层设计与实践探索、战略与策略、守正与创新、效率与公平、活力与秩序、自立自强与对外开放等一系列重大关系。这些对“中国式现代化”的科学概括、精辟论述、系统阐释,是我们党在现代化理论上的突破性创新和原创性贡献,为我们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铸就了思想理论基础,也为我们研究“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构建了科学范式。
在“中国式现代化”理论范式之下,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与西方式法治现代化的主要区别在于:第一,我们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我国法治与西方法治的最大区别。第二,我们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立场,是我国法治与西方法治最根本的区别。第三,我们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统筹推进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这是以系统观念推进法治现代化事业的必然要求,是我国法治与西方法治在战略布局上的差异。第四,我们实施的是中国特色“大国法治”战略。中国式现代化是人口规模巨大的现代化。我国十四亿多人口整体迈进现代化社会,规模超过现有发达国家人口的总和,艰巨性和复杂性前所未有,发展途径和推进方式也必然具有自己的特点。我们必须从这个基本国情出发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既不好高骛远,也不因循守旧,保持历史耐心,坚持稳中求进、循序渐进、持续推进。几年前,法学界提出“大国法治”概念,但内涵不够清晰、认识尚不成熟、阐释不够科学,而“中国式现代化”的提出为我们深刻理解“大国法治”提供了科学范式和正确方法。据此,在一个有14亿多人口、幅员辽阔、区域发展不平衡的社会主义大国建设良法善治的法治中国,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须遵循人类法治文明和法治现代化的客观规律,把人类社会法治发展的一般规律与中国法治发展的具体规律相结合,把法治进化论模式和建构论模式、内源性路径和外源性路径、自下而上演进和自上而下推动结合起来,彰显中国法治的大国格局、制度特色和实践特色;必须从实际出发,既不能罔顾国情、超越阶段,也不能因循守旧、墨守成规;必须坚持稳中求进,不可盲目实验,不能翻烧饼、瞎折腾,而必须在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下,积极稳妥、科学有序地推进。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既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也必然呈现世界各国法治现代化的“共同特征”,是“中国特色”和“共同特征”的统一。习近平指出:“法治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之一,法治的精髓和要旨对于各国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具有普遍意义”;“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是全人类的共同价值”;“和平与发展是我们的共同事业,公平正义是我们的共同理想,民主自由是我们的共同追求。”这些论述清楚表明,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与世界各国法治现代化必然共享一些“共同特征”。基于人类法治现代化的共识和一般规律,我们大体可以作出这样几点概括:(1)宪法法律至上,(2)尊重和保障人权,(3)监督和制约公权,(4)维系契约自由,(5)构建社会秩序,(6)促进人类和平。这些“共同特征”落入不同国家和民族的具体国情、传统文化、实践道路中,又呈现出形色各异的特殊景象,特别是制度上、实践中的明显差异。
三、“法治轨道论”原创性发展了法治基本原理
“法治轨道”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原创性科学概念。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经过深入调研和思考,围绕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时代课题,创造性地提出“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极大丰富和发展了国家治理和现代化理论。党的二十大报告进一步提出“在法治轨道上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建设”的战略思想和科学命题,标志着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法治轨道论”成熟定型,这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又一标志性创新理论。
从历史考察和文献梳理可知,“轨道”概念由“轨”和“道”两个字词构成。“轨”的本义为车两轮间的距离,在古典文献中引申为车轮碾过留下的辙迹、车辆通行的轨道、道路,进一步引申为规范人们行动的规则、法则、法度。例如,“田有轨,人有轨,用有轨,乡有轨,人事有轨,币有轨,县有轨,国有轨”,“缘法循理谓之轨”,等等。“道”,是中华思想体系的核心概念,指万物的本原和规律,如老子曰:“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韩非子认为:“道者,万物之始,是非之纪也。”“道者,万物之所然也,万理之所稽也。”“轨”与“道”合成为“轨道”,既凝聚了“轨”和“道”各自的词义,又生成了一些新的语义,其要义是缘法循理、遵循法度等。例如,“轨道,言遵道,犹车行之依轨辙也。”“轨道,言遵法制也。”从上述考察可知,“轨”“道”“轨道”概念的形成发展,体现了中国古人对天、地、人之规律的认识,彰显先贤们“书同文”“车同轨”“度同制”“人同道”的治国强国理念以及道法自然、法治天下、缘法循理的想象力和创造力。随着生产力进步和社会长期发展,赋“轨道”以“规律”“规矩”“法度”“义理”等意义,同时从“轨道”中逐渐分化出礼、法、道德、公序良俗、规章制度等不同语词形态,表意规范和约束人们的普遍规则,蕴含经国序民、治国理政的基本政理和法理。习近平在深刻把握“轨道”概念的语义和意义的基础上,对其进行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将“轨道”与“法治”联结,提出了“法治轨道”概念,创立了“法治轨道论”。“法治轨道论”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的又一典范。
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话语体系中,在不同的语境下,“法治轨道”有多种表述表达方式。
其一,在“法治轨道”上“运行”“推进”“推动”“统筹”“深化”“开展”“行使”等。例如,“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在法治轨道上行使可以造福人民,在法律之外行使则必然祸害国家和人民”;“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对相关立法工作的协调,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实践告诉我们,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要坚持依法治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让互联网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等。
其二,“纳入法治轨道”。例如,“把国家各项事业和各项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把依法治国、依宪治国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加快建设法治经济和法治社会,把经济社会发展纳入法治轨道”;“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把国家各项事业和各项工作全面纳入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轨道,把实施宪法提高到新的水平”等。
其三,“沿着法治轨道”,“不偏离法治轨道”。例如,“要努力打造勤政、廉洁、高效、公正的法治政府,做到依法决策、依法施政,使特别行政区发展始终沿着法治轨道展开”;“法律是行使权力的依据,只有把这个依据掌握住了,才能正确开展工作。如果一味跟着感觉走,难免偏离法治轨道”等。
其四,“法治化轨道”。例如,“要通过法律援助将涉及困难群体的矛盾纠纷纳入法治化轨道解决”;“法治是乡村治理的前提和保障,要把政府各项涉农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我们必须把依法治国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把党和国家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等。
从上述论语可知,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理论体系中,“法治轨道论”的核心要义包括:第一,把法治基因、法治要素、法治原则、法治要求、法治精神嵌入治国理政、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改革开放等事项之中,推动其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增强其合规律性、合法性、合理性。第二,坚定不移走宪法、党章、法律、法规确定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正确轨道,坚持道不变、志不改,决不走改旗易帜的邪路、封闭僵化的老路、南辕北辙的回头路。第三,充分发挥法治的规范、引导、保障作用,把“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在法治轨道上有力推进、有序展开,切实发挥法治轨道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确保整个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安定有序。第四,坚持法治优先、推动法治先行,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铸就良法善治之依托,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构筑高质量法治轨道,修路、奠基、铺轨、通道,“筑法治之基、行法治之力、积法治之势,促进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长期性的制度保障。”“法治轨道论”的丰富内涵和核心要义充分表明,这一科学概念和理论是对法治原理的新阐释新发展,是新时代中国法治思想的伟大创造和原创性理论。“法治轨道论”与“全面依法治国论”“法治体系论”“法治文明论”共同构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最深邃的学理支撑、最稳固的体系结构。
四、“人民至上论”本原性建构了法治价值论
任何经得起历史检验的法治理论都必须回答“为了什么人、依靠什么人”这一根本问题。习近平法治思想本质上是人民的理论,人民性是其最鲜明的特征,人民立场是其根本立场,人民至上是其价值根基。在党的十八大、十九大、二十大报告中,“人民至上”的理念均蕴藏其中。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决议》对“人民至上”理念进行了清晰阐释,即“党的根基在人民、血脉在人民、力量在人民,人民是党执政兴国的最大底气。民心是最大的政治”,“坚持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坚持为人民执政、靠人民执政,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坚定不移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道路。”党的二十大报告与之一脉相承,首次站在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高度上正式提出“必须坚持人民至上”,并指出“人民性是马克思主义的本质属性”,“我们要站稳人民立场、把握人民愿望、尊重人民创造、集中人民智慧,形成为人民所喜爱、所认同、所拥有的理论,使之成为指导人民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强大思想武器。”
在政治法治领域,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到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提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再到党的二十大提出“必须坚持人民至上”,“人民至上”已经逐渐转化和沉淀为一种法治精神深入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之中,并成为法治核心价值体系的“根”和“魂”。
首先,坚持人民至上,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人民作为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习近平反复强调,要始终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法治建设的核心价值,使法治全过程都充分体现人民意志、充分保障人民权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推动社会全面进步。
其次,坚持人民至上,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把人民作为法治建设的实践主体和价值主体。一方面,把人民作为法治建设的主体,创造性地实践马克思主义关于人民民主的思想,在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前提下,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促进全过程人民民主,不断加强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保障,加快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充分调动人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更加切实、更有成效地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另一方面,要大力弘扬法律权威靠人民维护的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做到法律为人民所掌握、所遵守、所运用,增强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护法的自觉意识,让法治走入寻常百姓家、走进每个人的内心深处。
再次,坚持人民至上,必须把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和发展人民权利、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中国共产党人的崇高理念和不懈追求,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国共产党章程》确定的基本原则。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把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治国理政的一项重要工作,把人权法治保障作为人权事业发展的重要主题,强调把人权保障贯彻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环节,不断提高生存权、发展权水平,切实有效保护人身权、人格权、财产权、环境权利、数字权利等,努力促进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和公民、政治权利全面协调发展,着力增强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尊严感,人权法治保障取得历史性成就。
最后,坚持人民至上,必须紧紧围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把维护和发展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法治建设的核心价值。“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这一法理命题,贯穿于全面依法治国实践之始终,涵养于习近平法治思想之深处。2015年2月2日,习近平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指出:“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来进行。公平正义是我们党追求的一个非常崇高的价值,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决定了我们必须追求公平正义,保护人民权益、伸张正义。”2018年8月24日,习近平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指出:“必须牢牢把握社会公平正义这一法治价值追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2022年,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习近平进一步提出:“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二十大报告还把公平正义作为全人类共同价值推及国际关系和全球治理,指出:“中国坚定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始终根据事情本身的是非曲直决定自己的立场和政策,维护国际关系基本准则,维护国际公平正义。”这些重要论述,不仅不断深化着我们对公平正义价值的学理认识,而且不断升华着以公平正义价值引领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生命线意义,更不断诠释着新时代全体人民对社会公平正义的美好追求。
“坚持人民至上”,是社会主义法治价值体系与前社会主义国家法治价值体系的分水岭,也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区别于资产阶级法治理论的根本标志。这一坚定的政治立场和崇高的价值追求为建构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价值体系提供了“硬核”,一个以人民至上为核心、公平正义为基石、安定有序为底线,涵盖民主、自由、人权、文明、爱国、诚信、安全、秩序、效率等在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价值体系必将在新时代新征程上绽放新的生命之光,照亮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文明前程。
五、“自我革命论”集成式发展了依规治党理论
七十八年前,在抗日战争全面胜利前夕,民主人士黄炎培在延安与毛泽东的谈话中,向中国共产党人提出了“如何跳出历史周期率”的历史之问,史称“窑洞之问”“窑洞对”。黄炎培说,据他所见所闻而概括,中国历史上各个王朝和各种政治力量“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几乎都没有能跳出这周期率的支配力,中共能否找出一条新路,来跳出这周期率的支配。听闻黄炎培所问,毛泽东答曰:“我们已经找到新路,我们能跳出这周期率。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实行民主、依靠人民监督,中国共产党人赢得了人民的信任和拥护,人民群众中蕴藏的战斗力和创造力得以释放,党带领人民夺取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革命的胜利,开启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征程,以人民民主实践和为人民服务的实际行动对“窑洞之问”做出了响亮的回答,形成了跳出“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的历史周期率的第一个答案。
进入新时代以来,中国共产党面临着新的“历史之问”:一个拥有9500多万名党员、在14亿多人口规模国家长期执政的世界最大政党,如何跳出治乱兴衰的历史周期率?党能否保持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能否经受“四大考验”“四种危险”的挑战、经得住风高浪急甚至惊涛骇浪的重大考验,能否英明领导、长期执政、不落入治乱兴衰历史周期率的“陷阱”?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带领全党,经过不懈努力,形成了跳出历史周期率的新的规律性认识,找到了“自我革命”这一跳出治乱兴衰历史周期率的第二个答案。早在2015年5月,习近平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二次会议上的讲话中就明确提出了“自我革命”这一概念,其后的一系列论述使这个概念内涵更加清晰和丰富。2016年7月,习近平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的讲话中提出要“以自我革命的气魄、坚忍不拔的毅力推进改革”。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报告将“自我革命”纳入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党的十九大闭幕后,在与中外记者见面会上,习近平提出中国共产党能够带领人民进行伟大的社会革命,也能进行伟大的自我革命。2018年1月,习近平进一步提出:“在新时代,我们党必须以党的自我革命来推动党领导人民进行的伟大社会革命,把党建设成为始终走在时代前列、人民衷心拥护、勇于自我革命、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朝气蓬勃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2019年,习近平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首次系统论述了我们党“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深刻内涵,既深化拓展了自我革命的理论内涵,也为探索自我革命的实践路径提供了基本遵循。2021年11月,习近平在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深刻论述自我革命与跳出历史周期率的关系,指出:“我们党历史这么长、规模这么大、执政这么久,如何跳出治乱兴衰的历史周期率?毛泽东同志在延安的窑洞里给出了第一个答案,这就是‘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经过百年奋斗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新的实践,我们党又给出了第二个答案,这就是自我革命。”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将“坚持自我革命”凝练为党百年奋斗的十条历史经验之一。2022年10月,习近平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总结性地指出:“经过不懈努力,党找到了自我革命这一跳出治乱兴衰历史周期率的第二个答案。”值此,以“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这“四个自我”为核心要义的自我革命理论更加成熟定型,这也是二十大报告最重大的创新理论之一。“窑洞之问”的这两个答案是有机统一、相辅相成的。正如习近平所指出的:“一百年来,党外靠发展人民民主、接受人民监督,内靠全面从严治党、推进自我革命,勇于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勇于刀刃向内、刮骨疗毒,保证了党长盛不衰、不断发展壮大。”这一“内”一“外”,相生相合、琴瑟和鸣,共同演绎出中国共产党管党治党的历史奏鸣曲。
“自我革命论”的提出和形成,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依规治党理论的创新意义集中体现为:坚持把依规治党摆在事关党长期执政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位置,坚持完善“两个维护”制度保障,坚持把党章作为管党治党总依据,坚持贯彻民主集中制,坚持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推进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坚持高质量构建党内法规体系,坚持执规必严、违规必究,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同向发力,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坚持抓好“关键少数”尊规学规守规用规。这“十个坚持”体现了我们党对依规治党的规律性认识,把依规治党的意义上升为彻底解决治乱兴衰周期率问题的高度,把自我革命的理念和依规治党的具体实践统合起来。
第一,自我革命理论进一步明确了依规治党的正确政治方向,即以“两个维护”作为依规治党必须坚持的最高政治原则和根本政治规矩,并加快健全完善“两个维护”制度,确保全党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保证全党政治纪律严明、团结统一、行动一致,为党的全面领导、长期执政夯实政治基础、筑牢制度堡垒。
第二,自我革命理论进一步明确了依规治党的总体目标和总体要求,即构建党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制度规范体系,为在制度化、法规化轨道上推进党的伟大自我革命提供根本遵循。历史和实践证明,制度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不断健全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既是党自我革命的重要内容,也是持之以恒推进自我革命的重要保障。从制度建设和实施上,确保马克思主义执政党的政治本色,确保党永远不变质、不变色、不变味,确保党全面领导、长期执政的宪法地位不动摇。
第三,自我革命理论进一步加强了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在更深层次上互相衔接、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在更高水平上有机统一。在全面依法治国新时代,依规治党,既要求党依据党章、党内法规管党治党,也要求党依宪执政、依法执政,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从习近平关于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的重要论述看,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是一个系统工程,其中既包括完善以党章为核心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也包括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国家法律制度体系,它们都是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法治规范渊源,是我们党治国理政、治党管党的根本依据。以反腐败制度体系建设为例。二十大报告指出:“腐败是危害党的生命力和战斗力的最大毒瘤,反腐败是最彻底的自我革命。”持续开展反腐败斗争,既要完善党风廉政建设的党内法规制度,又要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及其有效实施,形成反腐败斗争制度合力。
第四,自我革命理论进一步增强了依规治党的法理自觉。正像“法治是人类驾驭自身的伟大发明”一样,依规治党同样是党学会驾驭自身的伟大发明。实践证明,自我革命是我们党在唯一执政、长期执政体制下跳出历史周期率的成功路径,但实现自我革命却不能只靠命令、道德、惯例,依靠党内法规管党治党才是必然选择、长远之策、根本之策,依规治党才是推进党伟大自我革命的制度保障和治理优势。可以说,自我革命是中国共产党跳出治乱兴衰历史周期率的成功秘诀,而依规治党则是百年大党开辟自我革命新境界的“密码”,是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自我革命的伟大创举。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推进自我革命、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高度,全方位、立体式推进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相继出台《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第二个五年规划(2018—2022年)》《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规划纲要(2023—2027年)》,经过十年努力,形成了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把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提升到了一个新的水平。
六、“两个首先要”“两个不动摇”重构性标注了中国宪法理论的逻辑原点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根据新时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落实依法执政的实践要求,明确提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以“两个首先要”深刻揭示了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法理逻辑;明确提出“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就包括坚持宪法确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不动摇,坚持宪法确定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不动摇”,以“两个不动摇”精辟阐述了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政理内涵;明确提出“我们讲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同西方所谓‘宪政’有着本质区别,不能把二者混为一谈”,以“中西之别”清晰表明了中国共产党依据社会主义宪法治国理政和西方资产阶级政党依据资本主义宪法治国理政的根本不同。
党的二十大报告将“两个首先要”“两个不动摇”统合起来,明确指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坚持宪法确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不动摇,坚持宪法确定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不动摇。”这一综合性判断蕴意深刻,集成了我们党在宪法理论上的创新成果,体现了“两个首先要”和“两个不动摇”之间严密的政理法理逻辑,凸显了宪法制度和宪法实施在“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主题中不可撼动的重要地位。
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是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的根本体现。一方面,“两个首先要”紧密相关、不可分割,因为我们党是执政党,坚持依宪执政必然要求我们党依宪治国,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发挥宪法作用,领导人民以宪法精神为指引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另一方面,“两个首先要”又是“两个不动摇”的根本保证,“两个不动摇”是确保国家政权安全、制度安全、政治安全、意识形态安全、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压舱石”,既明确体现在我国宪法规定中,又具体表达着我国宪法制度的要求。由是,“两个首先要”和“两个不动摇”就确定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宪法理论的逻辑原点,一切法治理论和法治实践均从这一起点驶向未来和远方。
七、“法治体系更加完善”深层次充实了法治体系论
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治军,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法治经济、法治文化,推进国家法治、地方法治、社会法治、行业法治、基层自治协调发展,在实际工作中必须有一个总揽全局、牵引各方的总目标、总抓手。新时代以来,习近平在深入调研、充分论证、科学谋划、汇聚全党智慧的基础上,创造性地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并把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把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抓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但是,也要实事求是地正视问题和直面短板。从法治体系内部看,法律规范体系不够完备,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相关法律制度存在薄弱点和空白区;法治实施体系不够高效,执法司法职权运行机制不够科学;法治监督体系不够严密,各方面监督没有真正形成合力;法治保障体系不够有力,法治专门队伍建设有待加强;涉外法治短板比较明显,对外法律斗争的工具箱还不充实等。从法治体系外部看,法治体系与国家和社会治理体系的联结不够紧密,法治体系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依托作用和治理效能弱于预期,法治体系中还有许多盲点、堵点、漏点。这些问题,必须抓紧研究解决。
在新征程上,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这一战略部署为未来五年“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确立了总抓手。法治体系建设仍然在路上,其已经取得的历史性成就是全面推进法治体系更加完善的良好基础,而存在的短板和不足则是全面推进法治体系更加完善的重点任务所在。
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不仅对全面依法治国实践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也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法治体系论注入了新内涵。一方面,要坚持正确方向、遵循科学规律、强化系统思维,在更高起点、更高水平上统筹推进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党内法规体系建设,使这五个已经设定的子体系在内涵上更全面、更科学、更丰富。另一方面,要加快建设和完善国家和社会治理各分领域法治体系,包括国家安全法治体系、军事法治体系、涉外法治体系、生态法治体系、社会规范体系等。例如,就覆盖范围最广泛的社会规范体系建设来说,一是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基准,把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社会主义时代精神相结合,丰富、提升、发展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社团章程、居民公约、学生守则等,形成更具时代性的公序良俗。二是要加强科技伦理规范体系建设,以科技向善、算法透明为价值导向,构建以人为本、增进福祉、和平利用、保护隐私、公正透明、安全可控、敏捷治理、共担责任的科技伦理规范体系,把人工智能、互联网、云计算、区块链、基因编辑等的研发和运用纳入规范化、制度化、伦理化、法治化的轨道。如果把“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看作一阕词,那么,推进五个子体系更加完善就构成了“上阕”,而推进国家和社会治理分领域法治体系更加完善就构成了“下阕”,上下两阕结合在一起,使“法治体系论”在理论上更加完整了。
八、“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系统性拓展了法治中国理论新视野
进入新世纪以来,党领导人民持续推进国家工作法制化、法治化,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目前国家工作的许多方面尚未达到法制化,而距离法治化就更遥远。实践中有许多工作法治化程度不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习惯还未养成,无论是在实体上还是在程序上都还面临不少问题,存在许多短板、弱项和不适应之处。党的二十大发出“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的前进号令,恰是“有的放矢”地回应实践需求。这既是未来五年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目标任务的应有之义,也是“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工作部署的预期成效和检验标准。
“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一要把国家各项建设工作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国防军队建设等纳入法治化轨道,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二要把国家各项治理工作如政党治理、政府治理、军队治理、社会治理、经济治理、互联网治理、新兴科技治理、公共卫生治理、生态治理、港澳治理等纳入法治轨道,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三要把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治监督、法律服务等法治工作纳入法治轨道,在法治轨道上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精准普法、全民守法。四要统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两个大局,综合考虑和运用国际国内两类规则,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协调推进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践行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积极参与全球安全治理机制、应对气候变化治理机制、联合国维和行动等,秉持全人类共同价值,维护世界和平与发展,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国际关系和全球治理民主化、公正化、共赢化,推进世界人权事业健康发展。当国家各方面工作都实现了法治化目标,“良法善治的法治中国”新形态就将成型,中华法治文明伟大复兴也就为期不远了。
九、“法治新概念新论断新观点”多维度创造了法治理论新要素
除了上述重大理论创新外,二十大报告还进一步提出了涵盖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各方面的一系列法治新概念新命题新观点。例如,“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优化营商环境”;“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坚持党的领导、统一战线、协商民主有机结合”;“严格公正司法”;“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融入社会发展、融入日常生活”;“分配制度是促进共同富裕的基础性制度”;“社会保障体系是人民生活的安全网和社会运行的稳定器”;“国家安全是民族复兴的根基,社会稳定是国家强盛的前提”;“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一国两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创举,是香港、澳门回归后保持长期繁荣稳定的最佳制度安排”;“全面加强军事治理”;“加强依法治军机制建设和战略规划,完善中国特色军事法治体系”;“中国始终坚持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的外交政策宗旨,致力于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积极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全球治理”;“积极参与全球人权治理”;“完善参与全球安全治理机制”;“以党的自我革命引领社会革命”;“反腐败是最彻底的自我革命”;党的建设要“不断取得更多制度性成果和更大治理效能”,等等。这些新概念新论断新观点,以其实践的生命力和理论的创造力,让习近平法治思想体系更加充实和饱满。
十、“两个结合”必将历史性开创习近平法治思想发展新境界
党的二十大报告设立专章论述和部署“开辟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新境界”。马克思主义理论不是教条,而是行动指南,只有中国化才能落地生根、深入人心,只有时代化才能永不落幕、永葆青春。这正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的理论逻辑所在,体现了我们党对待真理的科学态度。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这个命题包括过去、现在、未来三重境界,呈现过去进行时、现在进行时、未来进行时三个时态。本文用“进行时”这个概念,意在表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是一个紧跟实践、永无止境的发展过程,是一个前后接力、持续创新的进步过程,是一个与时俱进、守正创新的开拓过程。“过去进行时”,表示已经发生的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已经取得的中国化时代化理论成果,也表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没有终点,而是永远在路上,是延续至今的进行时。“正在进行时”,表示当下正在发生的中国化时代化,正在开展的理论创造活动,正在生成的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新成果。“未来进行时”,表示未来可期的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未来可能创造的理论成果,也表明实践没有止境、理论创新也没有止境,要与时俱进、不断谱写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新篇章,永葆马克思主义的生机活力。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经历了三次历史性飞跃。第一次,创立了毛泽东思想;第二次,创立了邓小平理论,形成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形成了科学发展观,建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第三次,创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内外形势新变化和实践新要求迫切需要我们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深入回答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党治国理政、党自我革命的一系列重大时代课题,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勇于进行理论探索和创新,以全新的视野深化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取得重大理论创新成果,集中体现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六中全会提出的“十个明确”“十四个坚持”“十三个方面成就”概括了这一思想的主要内容。
党的二十大报告用相当长篇幅系统阐述了新时代新征程上开辟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新境界的重大意义、科学方法、实现路径,特别是对“两个结合”的基本内涵和重大意义进行了科学阐释,指出:“只有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坚持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才能正确回答时代和实践提出的重大问题,才能始终保持马克思主义的蓬勃生机和旺盛活力。”事实上,“两个结合”既是习近平法治思想本身的鲜明特征,又是推动这一思想体系不断向前发展的方法和动力。
第一个“结合”是,坚持把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同中国法治建设的具体实际相结合。习近平法治思想既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土壤中孕育、萌发、成长、壮大,又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中应用、检验、淬炼、升华。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的科学典范,法治的本土实践是其源头活水,实践性是其本质属性,实践逻辑如汩汩清泉流淌于绵延长久的理论发展脉络之中。数十年来,习近平一步一个脚印地步入依法治县、依法治市、依法治省、依法治国、全面依法治国的实践深处,在充分调查研究和丰富实践的基础上形成了许多关于法治建设的规律性认识,提出了许多立时代之潮头、发时代之先声的法治新理念新思想新论断。例如,他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实施40周年的署名文章中指出,在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进程中,我们党总结运用历史经验,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勇于推进宪法理论和宪法实践创新,积累了许多新鲜经验,深化了对我国宪法制度建设的规律性认识,其精髓包括:一是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二是必须坚持人民当家作主,三是必须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四是必须坚持宪法的国家根本法地位,五是必须坚持宪法实施与监督制度化法规化,六是必须坚持维护宪法权威和尊严,七是必须坚持与时俱进完善和发展宪法。这些认识之所以科学可信,就在于40年的宪法制度建设无数次证明了它;这些认识之所以打动人心,就在于每个生活在中国宪法制度和实践中的人无数次感受到它,这正是“时代是思想之母、实践是理论之源”的实践逻辑使然。
习近平法治思想不仅体现了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同中国法治建设具体实际相结合,以彻底而新颖的认识成果创新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而且指引我们运用理论思维把法治建设的实践经验特别是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鲜活经验凝练为科学真理。例如,2020年5月29日,在中央政治局以民法典实施为主题的集体学习会上,习近平指出:“要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立足我国国情和实际,加强对民事法律制度的理论研究,尽快构建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民法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为有效实施民法典、发展我国民事法律制度提供理论支撑。”2021年12月6日,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五次集体学习会上,习近平提出:“要加强对我国法治的原创性概念、判断、范畴、理论的研究,加强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建设。”“要总结我国法治体系建设和法治实践的经验,阐发我国优秀传统法治文化,讲好中国法治故事,提升我国法治体系和法治理论的国际影响力和话语权。”2022年12月19日,习近平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四十周年的重要文章中指出:“要结合当代中国宪法制度和宪法实践,加强中国宪法理论研究,提炼标志性概念、原创性观点。”习近平这些重要指示思想性、针对性、指导性都很强,为在法治建设具体实践中发现真理、笃行真理、发展真理指明了方向和方法。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是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源头活水,只有认真地总结我国法治建设的丰富实践和经验,从中提炼出原创性的概念、范畴、判断、规律,才能不断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站在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时代潮头,我们比任何时候都更需要立足实践、深入实践、感悟和把握实践,形成有规律性的新认识、概括出有时代感的新命题、提炼出有原创性的新理论。
第二个“结合”是,坚持把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习近平指出:“在五千多年中华文明深厚基础上开辟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是必由之路。这是我们在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得出的规律性的认识,是我们取得成功的最大法宝”。这第二个“结合”,在新的时空维度创造了一个新的文化生命体,让马克思主义成为中国的、让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成为现代的。这是我们党对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历史经验的深刻总结,是对中华文明发展演进规律的深刻把握,表明我们党对中国道路、理论、制度、文化的认识达到了新高度,表明我们党的历史自信、文化自信达到了新高度,表明我们党在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推进文化创新的自觉性达到了新高度。
具体到法治和法学领域,习近平强调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法治文化)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特殊历史地位和永恒文化价值,要大力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传承、创新和发展。习近平指出:“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只有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从我国革命、建设、改革的实践中探索适合自己的法治道路,同时借鉴国外法治有益成果,才能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夯实法治基础。”“我国古代法制蕴含着十分丰富的智慧和资源,中华法系在世界几大法系中独树一帜。要注意研究我国古代法制传统和成败得失,挖掘和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汲取营养、择善而用。”党的二十大报告也明确提出“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习近平关于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论述和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指示,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拨乱反正、正本清源,彻底破除了近代以来由于西方法治文化冲击而出现的对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历史虚无主义”态度和“妄自菲薄”“数典忘祖”的怪现象,让我们面对数千年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有了充足的历史自信,让我们面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有了创新发展的科学姿态。
在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同时,我们还应胸怀天下、博采众长、注重借鉴其他国家和民族的法治文明成果,这同样是“两个结合”的题中应有之义。习近平指出,我们既要“用鲜活丰富的当代中国实践来推动马克思主义发展”,也需要“用宽广视野吸收人类创造的一切优秀文明成果,坚持在改革中守正出新、不断超越自己,在开放中博采众长、不断完善自己”,“不断开辟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21世纪马克思主义新境界。”“我们要拓宽理论视野,以海纳百川的开放胸襟学习和借鉴人类社会一切优秀文明成果,在‘人类知识的总和’中汲取优秀思想文化资源来创新和发展党的理论,形成兼容并蓄、博采众长的理论大格局大气象。”“法治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之一,法治的精髓和要旨对于各国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具有普遍意义,我们要学习借鉴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当然,学习借鉴不等于是简单的拿来主义,必须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认真鉴别、合理吸收,不能照搬照抄。可以说,第二个“结合”是又一次思想解放,是思想领域又一场深刻革命,它让思维延伸到历史的最深处、让理论张开广阔的胸襟、让真理穿越时空的轨迹、让文明绽放恒久的光芒。
结语
党的二十大报告集成式展示了新时代党的理论创新成果,前瞻性提出开辟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新境界的历史任务,是一部划时代的马克思主义经典文献。它所提出的中国化时代化马克思主义新概念新命题新理论,它所指明的创新发展马克思主义的新范式新方法新路径,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丰富和发展启发了灵感和思维、指明了方向和道路、预示着前景和希望。本文所述及的这十个命题,把二十大报告的精髓要义转化为习近平法治思想创新发展的理论动能,展示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从抽象方法论到具体法理论、从法的一般原理到法的各领域学理、从宏观的理论体系到微观的概念命题的全景式理论创新。当然,这十个命题并非十全十美的概括,不过是采撷几个原创性、标志性、共识性的思想片段作出的例举,党的二十大报告中仍然有无限广阔的理论空间值得开拓、依然有无比动人的思想风景值得驻足,而这些都留待未来进行持续研究。在新时代新征程上,我们将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导,不断深化对党的理论创新的规律性认识,取得更为丰硕的理论创新成果,续写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时代化新篇章。
(作者:张文显,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资深教授,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法学学部召集人,博士生导师,哲学博士)
网络编辑:同心
来源:《当代法学》2023年第5期(第3-1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