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忠军:中国之治的国家制度逻辑
人们对中国之治的制度逻辑的论证基本可以区分为解释学的和建构论的两种途径。在解释学上来看,中国之治主要集中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之治。对十九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解读,一个显著的特点是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制度、国家治理体系综合视角进行,对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的内容及其关系出现了不同的认识。引发的问题讨论集中于三个方面:第一种观点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包括社会主义的总制度、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 态中的指导地位;第二种观点认为根本政治制度和基本经济制度是宏观的,重要制度是中观的,具体制度是微观的;第三种观点认为,《决定》只指出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马克思主义对意识形态指导地位两项根本制度,根本制度派生基本制度、重要制度。本文认为,解读差异的原因可能在于: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国家治理制度三者完全等同。实际上,这三者之间既相互联系又不完全等同。中国之治的制度逻辑是国家治理制度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的运行逻辑,它包含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制度。需要深化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国家治理制度三者之间关系的认识。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概念属性与国家制度
2019年9月24日,习近平主持以“新中国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为题的集体学习时,第一次提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概念。习近平指出,“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创造性地运用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为建设社会主义国家制度进行了不懈努力,逐步确立并巩固了我们国家的国体、政体、根本政 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和各方面的重要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法律体系也不断健全。”这既包括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的构成又阐明了其历史逻辑,同时,我们也可以看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并不是完全等同的概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构成体系是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基本制度自我完善实践成就的理论表达,标志着一种独具特色的“社会主义社会”制度的形成及其概念的清晰化和理论化。
确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首先是一种独特的“社会主义社会制度”,需要从社会制度的一般和特殊之间的关系来加以审视。一些从事科学社会主义及其中国化研究的学者认为,马克思的社会形态概念与社会制 度概念是等同的。但我们也认识到社会制度更加突出社会性质,社会形态概念是中性的,社会制度概念体现了一定历史条件下的生产关系结构和阶级结构。马克思在社会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的唯物史观逻辑上科学揭示社会形态的构成及其演变规律。
社会形态就是人们之间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关系的稳定态。在马克思看来,“社会”本身就是关系范畴,一定的社会形态是人们生产和再生产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结果所形成的较为稳定的关系结构,人们又必然的在这种关系结构中生产自己的生活。马克思对什么是社会的回答将社会形态结构阐释的很清楚:“社会——不管其形式如何——是什么呢?是人们交互活动的产物。人们能否自由选择某一社会形式呢?决不能。在人们 的生产力发展的一定状况下,就会有一定的交换[commerce]和消费形式。在生产、交换和消费发展的一定段上,就会有相应的社会制度形式、相应的家庭、等级或阶级组织,一句话,就会有相应的市民社会。有一定的市民社会,就会有不过是市民社会的正式表现的相应的政治国家。”可见,在社会形态的结构中,市民社会即“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与“政治国家”是相对应的范畴。这也是人们对社会形态解释包括经济社会形态与政治社会形态及其关系的理论来源。马克思对人类社会形态的演变构建了两个“世界历史”时间 的规律维度,即资本主义特殊社会 形态的世界历史和代替其的共产主义社会形态,在这两种社会形态转变期,是开辟无产阶级世界历史的共产主义第一阶段,也是“过渡”期。这是在人类社会历史规律逻辑上针对 资本主义社会形态的地理 空间和运用这一规律能动转变社会形态的科学推论。但对这一历史时间没有预 测也没有将其作为社会 形态。列宁既坚持了马克思社会形态的世界观、方法论、基本观点,又针对苏联社会主义社会与欧美资本主义生产力水平的差别,认为苏联的社会主义是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的低级阶段,由 此将这一阶段作为社会主义社会,与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形态加以区分,但并没有将这一阶段确定为一种特殊的社会主义社会形态,“过渡”是这一阶段的主要特征。
改革开放以来,在中国共产党的政治理论创新发展逻辑上,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话语转变,一个重要的观念就是放弃了改革开放前的“过渡”论,而强化了社会主义建设论,这是对人类社会历史规律认识的加深和社会主义认识论质的提升。“中国社会主义制度”包括了确立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再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两个历史阶段。“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与“基本确立社会主义制度”或 “社会主义制度基本确立”的表述经常混用,学术界也存在很大的争议。实际上两种表述基本近似。依据党 的文献考证,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做出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指出,“尽管我们的社会 主义制度还是处于初级的阶段,但是毫无疑问,我国已经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进入了社会主义社会,任何否 认这个基本事实的观点都是错误的”。应当说,“社会主义制度的初级阶段”与“社会主义制度基本建立起来”都表达了社会主义制度已经建立,但还不完善的意思。立足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自我完善,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探索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逐渐形成。
我们可以从改革开放以来党的文献、法律文献和主要领导人的讲话考察这些概念的形成过程和学理脉络。1990年江泽民在七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指出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 度及其构成是逐渐形成的。1989年《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的意见》,第一次将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作为“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2010年修订的《民族区域自治 法》序言中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基本政治制度。党的十七大报告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作为一项制度加以 确定。2011年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四次会议吴邦国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2011年胡锦涛在建党九十周年大会的讲话,第一次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作为基本政治制度。关于基本经济制度,党的十五大报告第一次提出基于所有制的“基本经济制度”概念,由此形成基本经济制度、分配政策、市场经济体 制三个概念并存的格局。这个演变过程为概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构成体系奠定了实践基础。2011年7月1 日,胡锦涛在建党九十周年庆祝大会讲话第一次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概念,并对其制度体系进行概 括,这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已经形成的宣言。党的十八大报告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构成做出了理论表达,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基本政治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 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以及建立在这些制度基础上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等各 项具体制度”。从根本、基本、具体三个层级的制度关系上看,具体制度是根本制度、基本制度的派生。党 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表述又有进一步的发展,主要体现在基本经济制度 有新的表述,以“重要制度”概念代替了具体制度概念,由此学界的解释也产生了争论。由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具有社会形态属性的制度体系,突出了社会关系的性质。根本制度就是人民代表大会的政治制度。基本制度由基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法律体系构成。以“重要制度”代替原来的“基本制度”更为科学。在以往的解释逻辑上,认为制度是根本,体制机制是制度的实现形式。这种制度与体制机制的关系观念来自东欧的社会主义改革动力,因受苏联模式压 制,说成制度是好的,但体制有问题要改革,所以才有体制是制度实现形式的说法。实际上制度包括三个层次:一是价值的规范原则;二是与机构设置及其职能配置相关的是“体制”概念;三是价值原则与体制动态运行的动能系统称为“机制”。这三个层次被政治理论和法律所确定都可以分别称为制度,它们的整体结构也是制度。由此,以往基于体制是制度的实现形式,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等“具体制度” 是“制度”派生的解释逻辑具有局限性。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将分配制度和市场经济体制纳入基本经济制度,显然用原来的制度与体制的关系已经解释不通了。基本经济制度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产关系总和就包含所有制结构、生产组织形式、分配和交换的体制机制。再如政治体制,在原有的观点中都是以政治体制是政治制度的实现形式来解释,但根本政治制度和基本政治制度都包含着体制内容。所以重要制度并不包含具体制度,具体制度也不是社会的微观制度,如基层民主自治制度就是微观的,但它是基本政治制度的一个部分。具体制度概念可以表述任何实体性的制度。由此可见,用重要制度代替具体制度是深思熟虑的,是对制度体系及其关系更为严密的科学表述。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社会主义社会形态的特殊”。这种判断,是依据马克思主义社会形态基本原理,深刻思考中国长期处于社会主义阶段的特殊性的客观史,与马克思基于欧美资本主义地理空间和历 史时间而提出的共产主义第一阶段认识论的差别的比较而作出的,应视其为马克思主义社会形态理论的重要 发展。我们可以形成这样的认识,在空间范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形态与资本主义社会形态并存又有本质差别;在历史时间上社会主义社会形态是通往共产主义社会形态的道路,但又有差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制度是人类历史上社会主义社会形态的特殊,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理的一般性寓于其中;它从社会主义基 本制度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定型化,再到坚持与自我完善相统一的长期历史过程,是社会主义建设论 和发展阶段论的有机统一;其制度体系的不断完善,是以满足人民对美 好生活发展需要为尺度和为国家治理提供制度基础。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首先是社会主义社会形态和独特的“社会主义社会制度” 的概 念,同时也包括独特的政治制度概 念。我们应当认识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国家制度”但不等于它是国家制度内容的全部。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关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是否等同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有的学者已经认识到,以西方的政治制度等同国家制度不能解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否是国家制度没有明确。还有的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简称中国国家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包含“国体、政体、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和各方面的重要制度”。这样的国家制度构成体系有其自身的特殊的历史 逻辑,是实践途径发展出来的,以西方的国家制度理论不能解释,也不能完全在原有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理论 上得到说明,必须在马克思主义国家制度学说中国化创新的理论与实践逻辑上才能得到更好的理解。
在唯物史观的逻辑上厘清国家制度与社会制度的一般关系,对深刻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关系具有重要价值。在社会形态上,政治国家是社会生产关系总和的表现形式,但政治制度不等同于国家制度的全部。国家制度既是历史的范畴也是处于一定社会形态条件下对社会性质的集中反映。国家是由疆域或领土、人口、权力等主要因素构成的整体,这是国家概念的一般。这就是说,一般的国家概念是中性的,它只是表明一定地理空间范围的人群及其关系,以及历史时间的形成逻辑,这是近代西方创建国家概念之时作为地理名词后来增加权力属性的基本解释。但是,一经打破抽象的人口概念而使其“经济—阶级”结构呈现出来,人口和权力也不再是抽象的观念。这就需要在国家制度上来区分国家性质。但是, 近代以来西方国家学说仅仅在政体范围来理解国家性质,政治制度等同于政体,政体(state system)就是国家制度。在理论的论证逻辑上,黑格尔以绝对精神作为政治制度的源泉,以此形成近现代德国国家制度 理论的典范,而英、法、美的自由主义以反思哲学的方法论得出政治制度与经济社会相分离的结论。
马克思以“物质生活关系总和”决定国家的论断,“政治制度本身并不构成国家”,国家制度是物质 内容与政治权力形式的统一。这是马克思关于国家制度的第一个结论。被人们称之为马克思唯物史观公式 的表述包含了国家制度的整体结构:“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 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这一论断是唯物史观的经典表述,但同时也是对国家制度结 构及其运行方式的表述。这里的经济结构等同经济基础,也等同“物质生活关系总和”,这就构成了“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国家制度分析框架。但问题在于,将经济基础理解为物理结构,经济基础就成为“无人身”的“死物”,这是违背马克思原意的。经济基础或经济结构就是生产关系总和,而“总和”所表达的不是简单加法,而是各种生产关系的矛盾体,实际上就是人占有、所有物质财富的生产、生活运动形式,也是社会结构的基础运行态。马克思反对抽象的国家概念,凡国家总是具有一定社会性质的国家,它总是以国家制度集中反映社会性质,或者上层建筑制度与经济制度相互适应。这也是社会历史规律的国家制度。但是否可以得出社会制度就是国家制度的结论?
在唯物史观上,社会 制度与国家制度两个概念都是历史范畴,二者的性质一致,但制度构成有一定差别。社会制度在空间、时间历史上都大于和长于个别的具体国家制度,在一定地理空间范围内的具体国家 制度总是处于一定的社会形态和体现社会性质。由此,这样的辩证关系就显现出来:任何国家制度都从属于一定的社会形态而反映一定的社会性质,国家制度的内容必然包含社会性质的内容。国家制度反映社会制度 是以生产资料所有制和政权为根本的,但是,国家制度与社会制度不完全等同,社会制度的内容大于国家制度。因为社会制度概念既具有典章化的,也有社会历史文化的习俗习惯等,而真正体现社会性质的社会制度是以政治制度为中介而典章化的制度,其核心是以所有制为基础的经济制度。因此,国家制度高于社会制度、反映社会性质,它们之间是相互渗透的。
从马克思恩格斯到列宁的国家学说并没有国体和政体的划分。国体术语在中国传统政治思想中表达国家类似人体结构或官员承担国家管理职责的意思。日本引入了中国的国体概念的早期,将其解释为先验的精神 或神意;明治维新后,日本学界引入了西方的政体概念,出现了国体与政体的关系。这对范畴被移植回中国引入民国的国家制度创建中。以毛泽东为主要领导的中国共产党人以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为指导,以“人民” 立国体现了中国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本质属性。唯物史观的“人民”概念反映的是历史的具体的现实的“劳动人民”。毛泽东突出“人民”概念,但不是简单的替代国民,而是阶级结构的国民。毛泽东指出,国体从前清末年到民国都没有搞清楚,实质上国体就是“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而“政体”就是政权的构成形式,“指的一定的社会阶级取何种形式去组织那反对敌人保护自己的政权机关”。社会主义国家制度是以1954 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成立和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为标志,国体和政体及其关系主要体现宪法的第一条和第二条,教科书也一直延续国体和政体及其关系来阐释国家制度。显然,这种对国家制度的理解主要 体现在政治制度就是国家制度的认识层面。这种认识虽然强调了上层建筑的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但仅以国体和政体的政治制度作为国家制度已经难以解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的发展逻辑。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是国家制度的一种特殊。这里要弄清楚国体、政体、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重要制度关系的理论逻辑问题。新中国成立后,党的政治理论对国家制度讨论不多,改革开放以来主要集中于党和国家领导制度和政治体制改革。在学界的政治理论中基本以政治体制的广义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行政制度等,而狭义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但广义的政治体制又简称为“政体”,这也存在矛盾。从马克思主义国家制度理论创新的逻辑上看,可以将国家制度区分为国体、政体与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重要制度两对大的关系,前者是国家制度的根本,后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构成,作为整体的国家制度必然包含后四者;同时,必然要求前者反映后者。在党的文献中,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作为政体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包括了人民代表大会自身的组织体和国家主权地位,以及由它派生的行政治权、法院、检察院、监察构成的整体,既 体现在国体与政体的关系中,又体现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中。问题在于两个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否 存在同义反复?实际上,后四者中根本政治制度是相对于基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重要制度而言的这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逐渐完善、理论逐渐成熟、概念逐渐清晰的认识论结果。在中国的政治话语中,政体与政治体制不能用广义与狭义的方法来区分,不能简单的对“政治体制”狭义化为政体。但我们看到这样的现实问题,仅以国体和政体及其关系不能全部反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整体结构,它包含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形态和反映社会性质的社会制度才具有完整性。在社会形态的逻辑上来说,经济社会制度与上层建筑政治制度,也是民族国家制度。从民族国家制度来说,国家制度包含社会制度,显然,二者具有一体两面性。但国家制度总体上体现和规定社会性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所体现的社会形态、 社会性质,是国家制度的体现,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并不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国家制度的全部。制度无论怎样形成、也无论怎样划分,凡称为制度的都具有规范性,但并不是所有的制度都是在国家层面来确立的,从国家层面所确立的社会制度都与国家性质不可分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内涵小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外延大于并包含之。因此,人民代表大会的根本政治制度是联接国体、政体与基本制度、重要制度的纽带,在国家制度结构中发挥功能性的作用。国体与政体的关系是静态的稳定的国家制度规范,根本 政治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既是规范的社会制度,同时又是国家制度的运行逻辑。
三、国家治理制度与中国之治的辩证关系
国家治理制度是国家治理制度化的过程和运用国家制度治理各方面事务的制度。国家治理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新概念,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治理是治理国家的原则和各主体之间行为规范的理论逻辑和实践逻辑的有机统一。作为理论形态的国家治理,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是一对范畴;作为实践形式的国家治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活化。但国家治理制度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不完全等同。在揭示国家治理概念形成的逻辑上,我们可以看出,国家治理概念是围绕国家制度与国家治理的关系来阐发的。我们可以在文本分析的解释途径中认识国家治理理论的本质、国家治理与国家制度的辩证关系。
作为理论形态的国家治理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重要创新,而且这一创新是在国家制度与国家治理关系的认识论途径实现的。在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上提炼出国家治理概念的基本逻辑是以实践为基础的。国家治理的“治理”观念更多体现了中国优秀传统治理思想创新与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时代创新相结合。在中国思想史上,治理和玉、水密切相关,起初是按玉石的纹理而剖制,后来演化为针对物、人、事、时等为对 象的治理,也就是应规律而治的意思。在中国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政治话语上不缺乏治理的表述。国家治理概念主要源于改革的历史进程。1980年邓小平《关于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和1992年关于国家各方面制度相互协调和定型化的时间表和路 线图的提出;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党和国家制度建设的目标;党的十五大所确立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等,都为国家治理概 念的生成奠定了基础。党的十七大报告出现了 “治理国家”概念,党的十八大报告出现了“治理国家”和“国家治理” 两个概念。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了以“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为方向,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总体角 度的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这个过程说明,国家治理概念是“国家的治理”,包含治理国家的原则、内容和 各主体治理国家的关系、行为规范。国家是疆域范围生产生活关系的各要素以及历史文化和各方面成就的总和。将国家治理仅理解为治权或国家权力的治理是有局限性的。这种理解受制于国家制度就是政治制度或 政体(state system)的局限,这也是有些将国家治理翻译为英文“state governance”的体现,外文出版社将国家治理体系翻译为“national governance system”,国家主流媒体将其翻译为“country's governance system”。后两种翻译都体现了民族国家范围内的以事务为对象的治理制度体系。因此,国家治理形式是以国家制度为一级对象的,而国家范畴所包含的内容是二级对象。这样设置对象的逻辑在于:国家制度实质上就是国家内容所包含的各个领域及其关系的合理化、规范化,因此,从国家制度层面着眼于国家制度的自我 完善并运用制度治理各方面事物就成为国家治理的一般概念。“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个国家制度和 制度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因为“国家制度和制度的执行”包含了对“具体事物”对象的治理,而且在国家 制度中各种具体事物形成有序化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关系。这一认识,无疑是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 物主义世界观、方法论的思维境界上,将国家治理概念置于国家制度的历史逻辑,形成了以新概念、新认识反思历史经验的国家治理与国家制度的关系,同时以国家治理的规范概念确立新时代国家制度与国家治理的理论逻辑和实践途径。
反思与建构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的双重逻辑是国家治理制度的理论基础。在反思的逻辑来看,虽说历史总是当代人的历史,但又不能仅以当代人的眼光将过去的国家治理都视为一无是处。在同样的社会形态和社会制度下有的国家治理的好,有的国家治理的不好。大凡治理好的国家,都具有国家制度设计良好并运用国家 制度治理各方面事物的特点;相反,也存在国家制度优良而治理方式、治理能力低下的问题;第三种情况就是国家制度不好就不可能治理能力强。社会主义国家的治理是人类社会历史的新事物,在实践探索中有成功的经验和理论的创新逻辑,也有治理失误以致失败的深刻教训。在历史唯物主义视界,社会主义国家制度最终的成功是自我消亡和共产主义诞生,但这要经过社会主义国家制度长期的坚持和不断地自我完善,以其优越性战胜资本主义国家制度才可能实现。从“过渡”论转向建设论和发展阶段论,必然要求将反思的逻辑转换成理论 规范的逻辑。“国家治理体系是在党领导下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 的建设等各领域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安排,也就是一整套紧密相连、相互协调的国家制度;国家治理能力则是运用国家制度管理社会各方面事务的能力,包括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等各个方面。”显而易见,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都是国家制度的逻辑,但国家治理制度与国家制度不完全等同。
国家治理作为主体行为逻辑的实践路径,包括了治理国家制度与运用国家制度治理各方面事务两个方面的辩证关系。十九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文用《决定》)深化了这一认识逻辑。习近平发表的《坚持、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与《决定》紧密相连,可以将前者视为后者的理论准备,而后者集中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与国家治理体系的关系。从实践的国家治理体系的优化路径来看,《决定》中关于13项制度优势的概括,是以“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具有多方面的显著优势”的语句表达的。《决定》对根本制度的表述有两个,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和“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 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根本制度”。在习近平关于《决定》的说明中指出,“决定稿准确把握我国国家制度和 国家治理体系的演进方向和规律,突出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制度,抓住了国家治理的关键和根本。”这就是说,党的领导作为“根本制度”是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同样,前两项根本制度也是在国家治理体系上说的。因为《决定》文本的特点体现了国家治理制度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相互联系,而着重阐释坚持13项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优越性、优势,对需要完善的55项重要制度做 出部署。学界关于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解读的论争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解读逻辑上发生的关于“根本制度”的分歧。前述讨论已经确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在内,根本制度包括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的政体、党的领导、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中的 指导地位。国家治理制度的根本制度不仅包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的根本制度,而且制度体系的容大于其、排列顺序也有所不同。国家治理制度是国家制度的实践逻辑,其根本制度包括党的全面统一领导,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中的指导地位,国体和政体、民主集中制、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法治。这样的根本制度构成,反映了习近平对我国国家制度优势包括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全面依法治国、民主集中制的阐释。国家制度优势必然是国家治理制度的根本遵循。
国家治理的根本制度将党的领导和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中的指导地位排列首位有着特殊的历史价值。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就指出,“在实践方面,共产党人是各国工人政党中最坚决的、始终起推动作用的部分;在理论方面,他们胜过其余无产阶级群众的地方在于他们了解无产阶级运动的条件、进程和一般结果。”因此,党的领导地位和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中的指导地位的根本制度既是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根本制度的历史任务的应然要求,也是使国家制度转变为治理效能的根本保证。
(作者系中国矿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网络来源:同心
来源:《社会主义研究》2021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