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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景文: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发布时间:2016-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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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共产党人在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吸收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治国理政的智慧,借鉴人类一切先进法律文化的优秀成果,立足中国法治实践、解决中国法治问题,探索中国法治道路、法治体系的过程中形成的。习近平总书记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提出,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我国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指导地位;坚持不忘本来、吸收外来、面向未来;不断推进知识创新、理论创新、方法创新。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对于在法学领域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必须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

 

法学是在哲学社会科学领域具有支撑性的学科之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在中国法学中扮演主流意识形态和方法论角色的基础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我国法治建设的实践中逐步形成的,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和毛泽东人民民主专政理论在改革开放新的历史条件下的继承和发展。这一理论包括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邓小平同志关于制度建设重要性的思想,关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建设的方针,关于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论述;江泽民同志关于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思想,关于依法治国的理论,关于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思想;胡锦涛同志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论述,关于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思想,关于依法执政、依宪执政的思想;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思想,关于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法治中国的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理论,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一致性的思想,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法治建设新十六字方针,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战略,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关系的理论,等等。这些思想虽然产生于不同历史时期,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但又一脉相承、与时俱进,反映了中国共产党在治国理政过程中对法治认识的逐步深化,对新时期中国法学研究始终起着引领导向的作用。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是当代中国哲学社会科学区别于其他哲学社会科学的根本标志。马克思把法律现象放在整个社会结构、阶级结构中来理解。他说:“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他把法放在社会的阶级结构中,提出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而这个意志的内容归根结底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强调法律以社会为基础,强调法律的阶级性,是马克思主义法学区别于其他一切法学流派的最重要特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集中体现在我国法治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关系,法治与党的领导关系问题上。法治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制约的社会基本制度决定的。资本主义法治建立在资本主义的基本制度之上,它的全部使命都在于维护和调节这个制度。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与资本主义有本质的区别。我国实行的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立在这些基本经济和政治制度之上,反过来又服务于这些制度,维护和调节这些制度的运行。从法治政治属性的层面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与西方法治的最大不同,就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它集中体现在我国宪法关于国体的规定中,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一规定不是抽象的口号、空洞的条文,而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基础,是全部法律的灵魂。如果把国体与法律条文割裂,把党的领导和法治割裂,就等于抽去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魂,就分不清我们要建设的法治的性质是什么,甚至会本末倒置,把西方的法治模式作为我国法治的蓝本,从而侵蚀和瓦解我们已经建立的社会主义制度。因此,法治的社会基础是什么,法治的本质属性是什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首先要回答的问题,是我国法治理论是否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原则问题。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具有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底蕴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华民族有着深厚文化传统,形成了富有特色的思想体系,体现了中国人几千年来积累的知识智慧和理性思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以儒家为主导,道家、墨家、法家等各有自己的法律思想。虽然对法律的地位和作用有很不同的看法,但都充满了治国理政的智慧,在法治、礼治、德治、无为而治之间关系问题上各放异彩,完全可以取其精华,在今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古为今用。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和西方有很大不同。第一,大局观。中国历史上中央集权的大一统时期,自秦以来大约占2/3;分裂的状态,比如三国、南北朝、五代十国,时间都比较短,即使在这些时期,每一个国家、王朝内部也是高度统一的。虽然我国古代各个部门、各个地方的权力之间有一套权限划分的制度,但大前提都是要保证中央政令畅通,保持国家法制的统一。而西方法治文化由于中世纪封建制和资产阶级革命的特点,特别强调不同政治力量之间,不同国家机关之间的分权和制约。一旦不同政治力量之间的关系发生变化,建立在妥协基础上的法治就会发生危机。我们批判封建专制、皇权至上是完全必要的,但不能把渗透在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大局观一起丢掉。第二,礼治、德治、法治相结合。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强调礼的指导、道德的作用,强调礼治、德治与法治相结合。从孔子的“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到孟子的“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到荀子的“隆礼重法”“明德慎罚”,到汉唐“礼融于法”,充分显示了中国礼法文化的特点。法律的作用不限于惩罚,重在教化。我们批判人治,批判“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封建特权思想是完全必要的,但不应把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所渗透的礼治、法治、德治等治国理政的智慧扔掉。第三,和谐观念。中国传统文化主张和谐观念,天人合一、协和万邦、和而不同。孔子说:“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就是说,审理案子,孔子和别人一样,但是孔子的目的是达到“无讼”的境界。西方人的法治观念,从亚里士多德等西方先哲的思想看,都强调区分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在某种意义上西方法治文化就是诉讼文化。这和孔子的思想不在一个层次上。我们批判庸俗的关系哲学是完全必要的,但如果因此抛弃和谐观念则是丢了大智慧。习近平总书记号召理论工作者要坚定文化自信。大局观,法治、礼治与德治相结合,和谐观念等恰恰是我们文化自信的重要来源,它们不仅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优秀基因,也是世界法律文化中的瑰宝。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国外哲学社会科学的资源,包括世界所有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取得的积极成果,这可以成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有益滋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不是排外的,而是开放的、包容的,它吸收一切人类优秀法律文化的精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对待西方的理论,不是照抄照搬,而是立足本国国情。法治是一个既有普遍性又有特殊性的概念,所谓普遍性不是制度的普适性,不是一种制度或规则对所有国家都普遍适用,而是问题的普遍性,即法治所针对的问题,比如如何控制滥用权力、如何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是各国普遍存在的问题,无论是社会主义国家还是资本主义国家,东方国家还是西方国家,都有同样的问题。但是各国在控制权力滥用的方式上是不同的,没有也不可能有统一的模式。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对权力的控制除了国家的法律渠道之外,执政党的党规党纪起着重要作用。没有执政党依法执政,不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不从严治党,不把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结合起来,在中国实现法治,实现对权力的控制,特别是对作为“关键少数”的领导干部的权力控制,是不可能真正奏效的。

 

    三、坚持党的领导和坚持社会主义法治是根本一致的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那种把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对立起来,认为搞法治就不能要党的领导,或者认为要党的领导就不能搞法治的主张是站不住脚的。

 

把法治和党的领导对立起来,是按照西方法治理论的逻辑观察中国法治的问题。按照这种逻辑,只有走多党制、三权分立的道路才能为实现法治奠定基础。但这是西方的法治模式,而不是社会主义的法治模式。这种逻辑对中国法治有百害而无一利。的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形成走过艰难曲折的道路。法治能否和社会主义相结合,和党的领导相结合,法治能否成为共产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历史上并没有成熟的经验。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体制下能否实现法治,能否使权力滥用的现象得到有效控制,权大还是法大,是摆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面前的重大课题。中国共产党执政60多年、改革开放30多年的正反两方面历史经验表明,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不能走其他道路,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体制下,任何权力包括任何一级党和政府的权力,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各级、各类领导干部的权力,都是有界受控的,都不得滥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把党的领导与法治统一起来,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党也要在宪法、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这是中国法治理论的核心,也是中国法治理论在世界法治理论之林中彰显中国特色的主要之点。

 

当代中国的伟大社会变革,不是简单延续我国历史文化的母版,不是简单套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设想的模板,不是其他国家社会主义实践的再版,也不是国外现代化发展的翻版。作为中国的法学工作者,要像习近平总书记所要求的,深入到我国法治建设的实践当中去,不断推进理论创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的,也是世界的。它在解决中国问题的基础上产生,立足中国的实践。但它具有世界意义,中国人在一个与西方的社会制度和文化传统很不相同的环境里,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体制之下解决法治问题,回答如何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这一世界性的问题,无疑是对世界法治实践和理论的重大贡献。

 

 

网络编辑:张福军

 

来源:《求是》2016年第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