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解决20世纪五六十年代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出现的严重分歧和矛盾,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提出了“协商一致”的重要原则,这是中国共产党对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团结与合作的一个重要贡献。
一、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在20世纪的国际共运中最早倡导“协商一致”原则
1956年的苏共二十大和波匈事件后,有些国家的共产党向苏共建议召开一次各国共产党和工人党的国际会议,以便对当前的国际形势和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发生的重大事件和问题进行商讨。苏共中央把这些党的意见转达给了中共中央。此后中苏两党就如何召开这一国际会议进行了沟通。1957年6月,赫鲁晓夫再次向中共中央提出召开国际会议的事宜。中共中央正式回复苏共中央表示同意召开这一重要国际会议,同时对会议如何召开提出了具体的建议。中共中央指出:“要开就一定要开好,事前要多进行协商,先搞出一个文件草稿,发给各兄弟党征求意见,一致的写上去,不一致的就不写,搞出一个大家都能够同意的文件。这样,会议之前就要在共产党之间充分交换意见,文件草案要经过讨论修改,取得一致以后才能开会,时间当然会长一些,做起来会要麻烦一些,但是这只有好处。”(《胡乔木传》(上),北京:人民出版社,2015年,第294页。《阎明复回忆录》(一),北京:人民出版社,2015年,第383页中也有类似的记载。)当时,苏联与东欧社会主义国家关系比较紧张,赫鲁晓夫在国内的地位也不十分巩固,极其需要中共中央和毛泽东的支持,所以就接受了中共中央关于“协商一致”的意见。
1957年10月25日,中共中央收到苏共中央起草的《莫斯科宣言》的草案,经过研究后,中共中央对草案内容提出了多处修改意见,这些修改意见为后来正式发表的《莫斯科宣言》所采纳。与此同时,苏共中央还将宣言草案在会前向与会各国共产党和工人党征求了修改意见。
1957年11月14日-16日,在莫斯科召开社会主义国家共产党和工人党代表会议,阿尔巴尼亚﹑保加利亚﹑匈牙利﹑波兰﹑民主德国﹑罗马尼亚﹑捷克斯洛伐克﹑苏联﹑越南﹑蒙古﹑朝鲜和中国等12个执政的共产党和工人党代表团参加了会议。与会的社会主义国家共产党和工人党的代表对宣言草案进行了反复的讨论并提出修改意见。11月16日下午,社会主义国家共产党和工人党召开全体大会,毛泽东在大会上发表了重要的讲话。毛泽东指出:“我们用了一个很好的方法达到目的,这就是协商的方法。坚持了原则性,又有灵活性,是原则性、灵活性的统一。这样一种进行协商的气氛现在形成了。我们没有强加于人。我们现在用说服的方法代替了压服的方法。在一种意义上,也可以说又有集中,又有民主。我们这一次会议有充分的民主。”毛泽东还特别肯定“这个宣言是正确的”(《胡乔木传》(上),北京:人民出版社,2015年,第299页。)。《莫斯科宣言》最后获得了会议的一致通过。
不难看出,为解决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存在的分歧和矛盾,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提出了一个新的解决问题的方法和原则,这就是“协商一致”的方法和原则,并对“协商一致”的内容作了具体的阐释。
第一,关于“协商一致”的性质。中共中央认为,协商一致是民主的方法、说服的方法;而不是压服的方法,不是强加于人。所以这是一个解决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的分歧和矛盾的很好的方法。既然“协商一致”是民主的、说服的好方法,是必须采用的方法,所以协商一致就不仅具有方法的意义,而且还具有必须遵循的原则的意义。
第二,关于“协商一致”的程序。中共中央认为,协商一致首先需要将大会通过的文件在会前拟定一个草稿,送发给各个兄弟党征求意见,对文件草案进行讨论修改,这就是会前的协商。目的是在会前形成一个大家基本上都能够接受的文件草案,取得基本的一致之后再开正式的会议,这有利于逐步消除分歧,达成基本共识。其次,在会议进行中,要继续对会议文件草案进行讨论,进一步形成共识。
第三,关于“协商一致”的条件。中共中央认为,在“协商一致”的过程中,造成协商的气氛非常重要,这是实施“协商一致”的基本条件。所谓协商的气氛,就是民主的气氛,就是要讲民主。既要让人讲话,又要听人讲话;就是要讲平等,即平等地交换意见,谁也没有发号施令的特权;就是要用说服的方法,而不是用压服的方法,不是要强加于人。
第四,关于“协商一致”的结果及处理。中共中央认为,协商一致的结果可能取得完全一致,也可能只取得部分的一致。应当将取得一致的内容写上会议的文件,存在分歧的内容则不写。这样的文件公诸于世后,就能维护、加强和表现出社会主义国家之间的团结,而不会给敌对势力破坏社会主义国家之间的团结与合作以可乘之机。
由于1957年社会主义国家共产党和工人党国际会议采纳了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共中央关于“协商一致”原则的建议,会议经过充分的协商取得了圆满的成功,矛盾和分歧得以缓解,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团结与合作取得了新的进展。
然而,自此以后事情逐步发生了变化。以赫鲁晓夫为首的苏共中央自认为其地位日益巩固,原本就固有的大党主义和大国主义也随之恶性膨胀起来。他们在党际交往和处理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的分歧和矛盾的过程中,日益显现出“老子党”的恶劣作风和气派,把苏共一个党的理论和纲领,当作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理论和纲领向世界各国共产党推销,强迫兄弟党接受,拒绝遵循“协商一致”的原则来处理分歧和矛盾,从而使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裂痕不断加深。
二、邓小平捍卫和阐发了中国共产党的“协商一致”原则
1960年,邓小平三次飞赴莫斯科参加有关共产党和工人党的国际会议,与赫鲁晓夫为首的苏共中央的“老子党”作风进行了针锋相对的斗争,进一步捍卫和阐发了中国共产党所倡导的“协商一致”原则。
1960年9月17日下午至22日下午,中苏两党代表团在莫斯科进行了五次会谈。在第三次会议上,邓小平尖锐地批评了赫鲁晓夫和苏共中央的大党主义和大国主义。邓小平指出:“坦率地说,中国共产党永远不会接受父子党关系。”他特别强调:“在兄弟党之间,是不存在少数服从多数的组织原则的。在思想问题上更是如此。少数服从多数,多数决定一切,在兄弟党关系中没有任何法律作过这样的规定。”“要想利用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把自己的意见强加于人,并且使父子党的关系合法化,这是徒劳的。”(《邓小平传(1904-1974)》,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年,第1143-1144页。)
1960年9月30日上午,邓小平率中共代表团再次飞赴莫斯科,参加81国共产党和工人党代表大会的文件起草委员会会议。10月5日,邓小平在会上发言,他阐明了中国共产党关于时代、帝国主义、民族解放、和平共处、和平过渡等一系列重要问题的原则立场,批评了苏共中央将本党的纲领当作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纲领,强迫国家共产党接受的恶劣行径。他强调指出,无论大国小国、无论大党小党,只有善于把马克思列宁主义普遍原理与各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才能创造性地发展马克思列宁主义。他说:“不能认为,只有某一个党,才能对发展马克思列宁主义有所贡献,好像马克思列宁主义是属于这一个党的,这个党的任何一次代表大会或者中央全会提出的口号,都可以当作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纲领。”(《邓小平传(1904-1974)》,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年,第1145页。)
1960年11月,刘少奇、邓小平率中国党政代表团赴莫斯科参加十月革命节和81国共产党和工人党代表大会。11月14日,邓小平在大会上作第一次发言,全面阐明了中国共产党的理论和观点,驳斥了赫鲁晓夫及个别国家共产党代表团对中国共产党的攻击,再次强调必须用“协商一致”的原则来解决问题。邓小平指出:中国共产党“反对在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实行非同志式的攻击”,也反对在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而应当“在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础上,用经过协商一致的办法来解决问题”,“任何一个党都不能把自己的意见强加于人”(《邓小平传(1904-1974)》,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年,第1148页。)。11月24日上午,邓小平代表中共代表团作第二次发言,重申了中共代表团的原则意见,就苏共向大会提供的声明草案,表明“中国共产党愿意尽一切努力在这个会议上制定一个一致同意的文件”,同时指出:“现在这个草案中关于派别活动、集团活动和民族共产主义的话都是为反对中国共产党的运动制造合法根据的。草案中一字不提兄弟党之间的平等协商的关系,并且全面肯定苏共‘二十大’、‘二十一大’对于兄弟党的意义,事实上是把一个党的决议强加于其他兄弟党,肯定了兄弟党的不平等关系。所以这些都是不利于我们的共同斗争的。”(《邓小平传(1904-1974)》,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年,第1149页。)
邓小平1960年三赴莫斯科参加有关共产党和工人党国际会议的发言,进一步捍卫和阐发了中国共产党倡导的“协商一致”原则。
第一,鉴于当时苏共和不少国家共产党错误地认为,少数服从多数的党内原则同样适用于国际共产主义运动,邓小平首次明确提出中国共产党反对在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并认为在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不能使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在政治思想分歧中也不能使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兄弟党之间是平等协商的关系。
第二,邓小平尖锐地指出,苏共坚持在共产党和工人党国际会议中使用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的实质,就是想把自己的意见强加于人,把苏共一个党的决议强加给各个兄弟党,将其作为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理论和纲领;就是想使党际之间的不平等关系合法化,使“父子党”关系合法化。
第三,邓小平再次强调,中国共产党“反对在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实行非同志式的攻击”,主张“在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础上,用经过协商一致的办法来解决问题”。
由于以赫鲁晓夫为代表的苏共中央拒绝遵循“协商一致”的原则来解决矛盾和分歧,将莫斯科会议变为推销其一党的理论和纲领、攻击中国共产党和其他兄弟党的工具,所以1960年81国共产党和工人党国际会议虽然勉强通过了双方妥协的产物——《莫斯科声明》,但这次会议没有能够缓解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矛盾和分岐,没有起到加强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团结与合作的作用。
“协商一致”原则是中国共产党倡导的解决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及党际关系中的分歧与矛盾的重要方法和原则,它是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经验的总结,其中也蕴含着中国共产党政治协商的成功经验。1957年和1960年的两次共产党和工人党国际会议,对“协商一致”原则采取了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从而产生了两种完全不同的结果。前者加强了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团结与合作,后者则加深了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裂痕,这一历史事实,给当代世界社会主义运动的发展以深刻的启示。
三、“协商一致”原则的主要内容
民主集中制是马克思主义工人政党的组织原则,它的基本内容是,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这一原则在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也是推行过的(如在共产国际中),但其效果并不理想。这是因为,社会主义是人民群众自己的事业,社会主义革命的成功,主要靠各国共产党及其领导的广大人民群众的努力和客观条件的成熟。胡耀邦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指出:“一个国家革命成功,要靠这个国家本身条件的成熟,要靠这个国家共产党路线和政策受到本国广大人民的拥护。各国党之间当然也要互相帮助,但决不允许任何外来的强制和包办代替。把自己的观点强加于人,干涉别国党的内部事务,都只能使别国的革命事业受到挫折和失败。至于强迫别国党的政策为本党本国的政策服务,甚至对别国进行武装干涉,那就只能是对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根本破坏。”(胡耀邦:《全面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局面——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44页。)
在当代,各国共产党和工人党都是独立自主的,都享有完全的主权和平等的权利,因此,在他们的关系中,既不存在任何意义的上级与下级的关系,也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因而也就不存在运用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的条件,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在这里是完全行不通的。在此情况下,各国共产党和工人党在党际交往中要形成共识,并进一步作出共同的决定,或采取某些共同的行动,除了采取“协商一致”的原则以外,没有其他可行的途径和办法。
所谓“协商一致”,就是双边的、多边的或全体与会共产党和工人党之间交换意见,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形成基本共识和表达基本共识。
“协商一致”原则的实质,就是为了解决当代世界社会主义运动中多样性发展所引起的差异、矛盾和对立,最终形成各方都能接受的、并具有集体约束力的理论与策略。协商一致的优势在于,它能够形成具有高度民主性与合法性的共识与承诺,达到“多元一致”的结果。
“协商一致”的过程,既包括会议召开前的协商,也包括会议进行中的协商,还包括会议闭幕以后的协商。协商一致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是一个持续发展的过程,是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
“协商一致”的内容,主要是就国际局势的重大变化、资本主义的新发展、工人阶级和人民群众争取和平民主进步和社会主义的斗争、国际进步力量的联合等关系人类社会解放的重大问题进行意见表达和磋商,在民主协商达成基本共识后,表达共同关切,发出一致的声音。但民主协商不涉及各国共产党有关国内问题的理论与策略,不能干涉各国党的内部事务。
“协商一致”要取得成功,与会各国共产党和工人党都应该对自身有一定的约束,使之形成民主协商的基本条件:(1)参与民主协商的各国政党都必须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理和原则,而不能背离这些基本原理和原则,这是协商一致的基础。(2)参与民主协商的各国政党应具有责任意识(对世界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尊重意识(对其他国家兄弟党),包容意识(对不同的意见和要求),妥协意识(对非原则问题)。这是保证民主协商得以顺利进行的前提。(3)民主协商要充分发扬民主,要给予每个参与民主协商的政党自由表达意志的权利;同时也要求每个与会政党有倾听其他政党自由意志表达的义务,并考虑与自己意见相反的观点。(4)参与民主协商的政党要从战略高度关注共产主义政党之间的团结与合作,这就要求各方从团结的愿望出发,求同存异,求同尊异,聚同化异,通过民主协商取得基本的共识,最终形成一种合力,不断促进世界各国共产党和工人党之间的团结与合作。
“协商一致”的理想状态,是各国共产党和工人党通过协商而化解各种分歧和矛盾,最终能够形成基本共识。协商是使共识或共同行动具有合法性的唯一来源。协商一致也会出现非理想状态,这就是通过民主协商后,一部分分歧和矛盾仍然没有化解,甚至在一些重要问题上无法形成基本的共识。此时,就应该根据求同存异的精神,将取得一致的内容肯定下来、记录下来,并以一定的形式予以公开发表;而将存在分歧的问题留待以后条件成熟时再来解决,有些问题或许相当长的时间也不可能得到解决,则要由社会实践、由历史作出最后的结论。虽然后一种状况并不能令各方都满意,但参与协商一致的各国共产党和工人党也不会因某些分歧和矛盾的存在而严重损害彼此之间的关系,毕竟共同利益的分量要远远大于某些分歧的分量。这样,就能够在整体上保持世界社会主义运动的团结与合作,从而显示出“协商一致”原则在解决矛盾和分歧中的巨大优越性。
四、“协商一致”原则提出的重要意义
“协商一致”原则的提出,对当代世界社会主义运动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协商一致”原则的提出,是对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协商和协商一致传统的恢复和继承
协商一致并不是当今才使用的方法,而是一个解决问题的古老方法。在原始社会,部落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在武力和其他方法均不能解决的情况下,人们往往会采取协商一致的办法来解决问题。
在现代社会,协商或协商一致原则也是不可或缺的。协商一致原则(principleof consultationandconsensus)是《1947年关贸总协定》和世贸组织及其法律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关贸总协定第22条和第23条是总协定争端解决程序的核心条款,其中规定的协商,包括争端当事方之间的双边协商和缔约方全体主持下的多边协商,亦称“集体协商”,是关贸总协定各项争端解决程序的首要方法。虽然总协定第25条对于缔约方全体在特定事项上的联合行动规定了投票规则,但总协定半个多世纪的实践表明,它的绝大多数决议的通过,遵循的仍然是协商一致原则。
在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历史中,也不乏协商一致的情况。
在第一国际时期,特别是在第一国际的初期活动中,英国的工联主义者、法国的蒲鲁东主义者和布朗基主义者、德国的拉萨尔主义者、西班牙的巴枯宁主义者等在其中占据多数,而马克思恩格斯及其追随者是少数。在此情况下,第一国际要通过马克思主义的《成立宣言》和《章程》,既不可能简单地使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也不可能使用任何强制的办法,因为第一国际不过是一个联络和合作的中心而已,没有任何强制的权力。唯一可行的办法,就是在会前、会中和会后进行多次耐心的协商和沟通,其中包括相互之间必要的妥协和包容,最后才可能在《成立宣言》和《章程》上达成一致,并获得通过。这一点从第一国际的《成立宣言》和《章程》本身就可以看得出来。第一国际《成立宣言》和《章程》所使用的文字是非常口语化的,是参加会议的代表和所有工人都能看明白和可以接受的,但其内涵又是符合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理的。这就是说,马克思为了《成立宣言》和《章程》获得大会一致通过,是听取了各方的意见和进行了多次协商、修改的。
第二国际也不是各国党的上级组织,参加第二国际的各国党都是独立自主的。第二国际并没有发表成立宣言和其他纲领性文件,而只是通过历次代表大会的决议给各国党指出行动的方向。这就是说,第二国际也没有强制性地使各国党接受决议的权力,它的许多决议也是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取得一致,并最后获得通过的。当然,这些决议只是指出了行动的方向,因此对各国党也没有强制性的约束力。
第三国际则不同,《共产国际行动纲领》第五条规定,共产国际及其各国分部的建设,都必须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1)党的一切指导机关由选举产生;(2)党的机关对自己的选举人报告工作;(3)高级党部机关的决定,低级机关必须遵照执行。这三条规定,就确立了共产国际与各国共产党之间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上级与下级的关系。在这种情况下,是否记得或采用协商一致的原则,就要看共产国际党部机关的能力和水平了。
由此可见,经过民主协商然后取得一致,这在第一国际和第二国际时期是经常使用的方法,而在第三国际时期的特殊历史条件下,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各国)支部服从共产国际总部机关的原则占了上风,行政指令就基本上取代了协商和协商一致。
赫鲁晓夫上台后,特别是在他认为自己在国内外的地位已经巩固后,其根深蒂固的“大国主义”和“大党主义”便恶性膨胀起来,把自己看成马克思主义真理的化身,摆出一付“老子党”的架势,将自己党的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和纲领,当作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理论与纲领来推销,强迫其他兄弟党接受,对不接受其指令的共产党和工人党,就组织会议进行围攻和谩骂,拒绝进行任何民主协商,完全抛弃了国际共产主义运动进行民主协商和协商一致的优良传统,从而破坏了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团结与合作的大好局面。
在此情况下,毛泽东和中国共产党提出协商一致的方法和原则,来解决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存在的分歧和矛盾,这就是对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历史中的民主协商和协商一致传统的肯定、恢复和继承,是对赫鲁晓夫“老子党”霸道作风的有力反制。
2.毛泽东和中国共产党将“协商一致”从解决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的矛盾和分歧的一种方法,提升到解决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的矛盾和分歧必须遵循的原则的高度,具有首倡的意义
毛泽东和中国共产党提出“协商一致”的原则,不仅具有恢复和继承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民主协商和协商一致传统的意义,而且具有首倡的意义。因为在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史上,通常是把民主协商和协商一致作为解决分歧和矛盾的一种方法来运用的,还没有从原则的高度来认识协商一致的重要性。也可以说,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史上对民主协商和协商一致方法的采用,是具有一定自发性质的。毛泽东和中国共产党吸取了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经验和教训,特别是考虑到赫鲁晓夫为首的苏共中央将“少数服从多数”的党内原则强行在党际关系中推行的错误做法及其所造成的严重危害,针锋相对地将“协商一致”从解决分歧和矛盾的一种方法,提升到解决矛盾和分歧时必须遵循的原则的高度。这就大大提高了“协商一致”在解决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分歧和矛盾中的重要地位。此后,“协商一致”就不是可用或可不用的一种方法,而是必须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从而提高了各国共产党和工人党遵循“协商一致”原则来解决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的分歧和矛盾的自觉性。
3.“协商一致”原则对发展当代世界社会主义运动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协商一致”原则是适应世界社会主义运动多样性发展而产生的。它是对“大国主义”和“大党主义”及其“老子党”霸道作风的否定,而这种反民主的作风是与世界社会主义运动的多样性发展背道而驰的。
“协商一致”原则与独立自主、完全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部事务的党际关系基本原则在内涵上是一脉相承的,它是对上述诸原则的综合性的运用和必要的补充。遵循“协商一致”原则,就能为世界社会主义运动的发展建立健康的运行机制,使世界社会主义运动内部的矛盾和分歧的解决获得比较宽松的环境和必要时间,从而比较好地管控内部的矛盾和分歧,避免陷入不必要的纷争和分裂状态,最终为加强世界社会主义运动的团结与合作,为世界社会主义运动的持续、健康发展和最后走向复兴创造条件。
当代的“共产党和工人党国际会议”吸取了历史的经验和教训,较好地运用了“协商一致”的原则。该会议从第三次代表大会开始就逐步形成了发表协商一致通过的《共同声明》的传统。然而从第十五次代表大会到第十七次代表大会,由于参会国家共产党在理论与策略上出现了一些分歧,经过协商后仍然未能取得一致。这时共产党和工人党国际会议就没有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来强行通过《共同声明》,而是由会议主席国的共产党代表共产党和工人党国际会议,发表会议的最后一个《新闻公告》,取代过去发表一致通过的《共同声明》的做法,从而比较好地管控了共产党和工人党国际会议内部的矛盾和分歧,并维护了世界社会主义运动团结与合作的大局。
参考文献:
[1]孙其明:《中苏关系始末》,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
[2]李慎明主编、陈之骅副主编:《居安思危:苏共亡党二十年的思考》,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
[3]崔奇:《我所亲历的中苏论战》,北京:人民日报出版社,2009年。
[4]《邓小平1960年三赴莫斯科舌战赫鲁晓夫》,《每日新报》2014年8月22日。
[5]余维海:《共产党和工人党党际交往需要协商民主原则——从第15次共产党和工人党国际会议谈起》,《党政研究》2014年第6期。
(作者简介:聂运麟,华中师范大学国外马克思主义政党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编辑:张晓敏)
网络编辑:张剑
来源:《马克思主义研究》2016年第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