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竭长光:关于什么是唯物主义的新思考

发布时间:2016-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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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哲学是一种唯物主义哲学。如何理解唯物主义对于如何理解马克思主义哲学具有基础性的和前提性的意义。本文试从恩格斯的文本出发对什么是唯物主义做出一种新的阐释,以期推动学界关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新思考。

 

一、唯物主义与“本原”问题

 

通常,国内马克思主义哲学界关于什么是唯物主义的理解是从恩格斯在《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 以下简称《终结》) 中的两段重要论述出发的。恩格斯在《终结》中指出: “思维对存在、精神对自然界的关系问题,全部哲学的最高问题,像一切宗教一样,其根源在于蒙昧时代的愚昧无知的观念。但是,这个问题,只是在欧洲人从基督教中世纪的长期冬眠中觉醒以后,才被十分清楚地提了出来,才获得了它的完全的意义。思维对存在的地位问题,这个在中世纪的经院哲学中也起过巨大作用的问题: 什么是本原的,是精神,还是自然界? ———这个问题以尖锐的形式针对着教会提了出来: 世界是神创造的呢,还是从来就有的?”“哲学家依照他们如何回答这个问题而分成了两大阵营。凡是断定精神对自然界说来是本原的,从而归根到底承认某种创世说的人( 而创世说在哲学家那里,例如在黑格尔那里,往往比在基督教那里还要繁杂和荒唐得多) ,组成唯心主义阵营。凡是认为自然界是本原的,则属于唯物主义的各种学派。”(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 卷,第278 )

基于恩格斯的这两段论述,本文得出关于唯物主义的如下认识: 首先,划分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的标准是如何回答“本原”问题。所谓“本原”问题在性质上是一个“思维对存在的地位问题”,或者说是一个“精神对自然界”的地位问题。这里“存在”是中心。因此,恩格斯这里的“本原”问题在哲学分类上属于一个如何解释、说明“存在”的存在论( 本体论) 问题。也就是说,这里的唯物主义、唯心主义的问题是在存在论( 本体论) 的意义上来谈的。其次,所谓唯心主义就是强调精神是本原; 所谓唯物主义就是强调世界( 存在、自然界) 是本原或“存在是本原”。

“什么是本原的,是精神,还是自然界?”这个问题是中世纪基督教神学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此时,所谓的本原问题就是追问“精神”与“自然界”二者谁是本原。基督教神学的“上帝创世说”表明其坚持精神本原论。对比古希腊哲学家们的本原观,中世纪基督教神学的本原观不再具有本质主义或还原论的色彩。所谓上帝是“本原”,不是说上帝是世界的本质,也不是说世界可以还原为作为始基的上帝,而是说上帝作为第一因、第一推动者创造了世界,因而上帝是世界得以存在的根据、根源。换言之,此时“本原”即世界的根据、根源; 谁是本原,谁就是世界的创造者。因此,所谓“神”是本原,就是说神是世界的创造者。正如在被称为“中世纪哲学之父”的爱留根纳那里,上帝的特点是“创造而非被创造的”( 《西方哲学原著选读》上卷,第235 ) ,即上帝不能被他物创造却可以创造万物。近代的唯物主义哲学虽然在观点上反对中世纪的“神创论”,但“两极相通”,二者关注的问题却是相同的,即均追问世界的根源、根据,亦即作为本原的创造者。此时,唯物主义的“自然界是本原”的含义是指自然界就是自然界自己的根据、根源,或者说,自然界( 世界) 自己就是自己的创作者,亦即自然界( 世界) 是自我创造的。这就是唯物主义的含义———从肯定方面理解的含义。当然,唯物主义作为“建立在对物质和精神关系的特定理解上的一般世界观” (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 卷,第281 ) ,还有一个潜在的否定方面的含义,即否定了神、上帝或任何外在的精神性力量是自然界( 世界) 的根据、根源。而与唯物主义相反,唯心主义的“精神是本原”的含义是指存在( 世界) 是被精神( 神、上帝) 创造的,亦即存在( 世界) 的根源、根据在精神( 神、上帝) 那里。本文认为,这就是恩格斯在存在论( 本体论) 的意义上所阐述的关于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的含义。恩格斯还特意强调: “除此之外,唯心主义和唯物主义这两个用语本来没有任何别的意思,它们在这里也不是在别的意义上使用的。”( 同上,第278 )

恩格斯除了“在这里”阐述了唯物主义在本体论意义上的含义之外,还在《终结》和《自然辩证法》等著作中阐述了唯物主义在认识论意义上的含义。例如,在《终结》中,恩格斯指出: “同黑格尔哲学的分离在这里也是由于返回到唯物主义观点而发生的。这就是说,人们决心在理解现实世界( 自然界和历史) 时按照它本身在每一个不以先入为主的唯心主义怪想来对待它的人面前所呈现的那样来理解; 他们决心毫不怜惜地抛弃一切同事实( 从事实本身的联系而不是从幻想的联系来把握的事实) 不相符合的唯心主义怪想。除此以外,唯物主义并没有别的意义。不过在这里第一次对唯物主义世界观采取了真正严肃的态度,把这个世界观彻底地( 至少在主要方面) 运用到所研究的一切知识领域里去了。”( 同上,第297 ) 在这里,恩格斯指出把世界观意义上的唯物主义运用于知识论( 认识论) 中去的要求就是直面世界( 现实世界) 本身,从世界本身出发来理解、说明世界。在《自然辩证法》中恩格斯也表达了大致相同的观点。他指出: “唯物主义自然观只是按照自然界的本来面目质朴地理解自然界,不添加任何外来的东西。”(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9 卷,第458 ) 并且,在这个意义上,恩格斯称赞斯宾诺莎和18 世纪的法国唯物主义者博得了当时哲学的最高荣誉,因为,这些唯物主义哲学家做到了“坚持从世界本身来说明世界”。( 同上,第413 ) 从根本上来说,唯物主义之所以在认识论上要求“从世界本身来说明世界”,是因为唯物主义在本体论上坚持世界的根源、根据在自身之中。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看到唯物主义的这两层含义是统一的。

 

二、唯物主义的方法论意义

 

唯物主义作为一种世界观学说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方法论意义:

首先,唯物主义在方法论上内涵着“自因”的观点。唯物主义强调世界是本原,坚持世界的根源、根据在自身之中,这表明世界是“自因”的。斯宾诺莎特别重视“自因”观点。他认为“实体”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自因”性。在斯宾诺莎那里,所谓“实体”就是“在自身内并通过自身而被认识的东西。换言之,形成实体的概念,可以无须借助于他物的概念”。( 斯宾诺莎,第3 )实体具有如下特点: 实体不是被他物创造出来的,实体的存在不依赖于其他东西; 实体的原因在自身之内,关于实体的解释不需要外求他物。按照这个标准,斯宾诺莎认为“神”是唯一的实体。当然,由于斯宾诺莎所理解的“神”作为“自因”的和产生万物的实体不在万物之外,而就在万物之中,因此,斯宾诺莎所理解的“神”实质上就是“自然”本身。斯宾诺莎的实体观之所以被认为具有唯物主义的意蕴,其原因正在于它坚持了自然是自因性的实体的观点。此外,从世界是“自因”的观点出发必然得出另外一个与唯物主义密切相关的观点,即世界是独立存在的。唯心主义和神学家们也可以承认物质世界的存在,但是他们却否认物质世界的独立存在性。例如,在神学家们看来,由于“神”作为本原是“自因”性的实体,因而“神”是独立存在的,而世界并非是独立存在的,因为“世界是神创造的”,是“他因”性的。而与之相反,唯物主义认为世界作为本原是“自因”的,是自本自根的,是“从来就有的”,因而世界的存在不需要神的力量,世界是独立自存的。可见,在存在论的意义上,唯心主义与“他因”的观点是不谋而合的,因而它必然坚持世界的派生性; 相反,唯物主义内涵“自因”的观点,因而它必然肯定世界的本原性与独立存在性。

其次,唯物主义在方法论上内涵着“内因”的观点。既然物质世界是“自因”的,那么,我们就应当从物质世界( 现实事物) 自身寻找说明世界、事物存在与变化的原因。换言之,唯物主义的“自因论”必然要求坚持“内因论”。与唯物主义的“内因论”不同,唯心主义和各种宗教神学坚持的则是一种“外因论”。有些唯心主义虽然在表面上也可以坚持“自因”的观点,但在本质上却仍是一种“外因论”的观点。黑格尔的“绝对精神”理论就是这样。“绝对精神”表面上也是一个自因的实体,但在本质上整个“绝对精神”理论不过是另一种版本的创世论。反过来说,各种宗教神学之所以本质上是唯心主义的,这与其在方法论上坚持“外因论”——把神或上帝看成是存在于世界之外,但却可以创造这个世界的神秘力量——是互为因果的。也就是说,唯心主义之所以与僧侣主义是内在相通的,共同的方法论基础( “外因论”) 是重要的原因。而唯物主义之所以具有反抗宗教神学的意义,一个重要的方面就在于用“内因论”去对抗“外因论”,亦即用“从世界本身来说明世界”的观点对抗从“神”或“上帝”出发外在地说明世界的观点。在这方面,18 世纪法国唯物主义的自然观就是唯物主义反抗宗教神学的典范。

最后,唯物主义在方法论上包含着“自我决定”的观点。而为了体现物质世界是自我决定的,就需要做到用物质世界自身的原因解释物质世界的存在与变化。纵观唯物主义的发展史,不论是哪一种类型的唯物主义,都表现出用物质世界解释物质世界的努力。古代朴素唯物主义从一种或几种具体的物质形态出发解释物质世界的方式,不可避免地会遇到“一”与“多”的矛盾,即如何用一种物质形态( 或几种物质形态) 解释丰富多彩的物质世界。近代形而上学唯物主义虽然将物质世界( 自然) 理解为一个自因性的实体,强调“从世界本身来说明世界”,但却“不能把世界理解为一种过程,理解为一种处在不断的历史发展中的物质。”(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 卷,第282 )

马克思主义的唯物主义学说不但坚持用变化、发展的眼光看待物质世界,而且坚持把物质世界的变化、发展看作一个基于内因的自我决定过程。具体来说,马克思主义的唯物主义把客观的物质世界分为自然和历史两个领域。在自然领域,马克思主义坚持从自然界中的各种事物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和相互转化来解释和说明自然界中的一切存在和变化的自然决定论,反对自然观上的“神创论”和“目的论”。在历史领域,马克思主义在归根结底的意义上将社会理解为一个要求不断为自己开辟道路的经济实体,认为“历史过程中的决定性因素归根到底是现实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 (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0 卷,第591 ) ,社会历史的变化、发展归根结底要用经济因素( 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来解释。这样,马克思主义就做到了用社会历史自身的原因解释社会历史自身的存在与变化,从而把唯物主义的“自我决定”观点贯彻到历史领域,创立了“唯物史观”。

 

三、与唯物主义相关的诸问题及其统一

 

关于唯物主义内涵的重新阐释对于重新理解唯物主义与诸多相关问题的统一也有一定意义。这些问题包括“唯物主义”与“辩证法”的统一、“实践”观点与“唯物主义”的统一,等等。

( ) 关于“唯物主义”与“辩证法”的统一。本文认为,唯物主义与辩证法之所以能够统一,是因为二者在观点上原本就有相容相通之处。首先,辩证法与唯物主义均强调“内因”的观点。在辩证法看来,矛盾是事物发展的动力。矛盾不同于单纯的“对立”。单纯的对立表达的是这样一种关系: 对立双方每一方都为另一方所规定,但每一方又有各自的独立性。而所谓的“矛盾”表达的是一种特殊的对立关系: 对立的双方每一方都包含着另一方,因此,对立的每一方都没有各自的独立性。换言之,对立还不一定是矛盾,只有那种自身之内的对立( 自己和自己的对立) 才是矛盾。也就是说,真正的矛盾作为“自我矛盾”必然是“内部矛盾”。由此,坚持从矛盾观点出发解释事物的运动、变化,也就意味着坚持从事物内部出发寻找事物运动、变化的根源。不难看出,与唯物主义一样,辩证法的“矛盾”观点也包含着一种对“内因”观点的强调。这种一致性是二者所以能够统一的一个重要原因。其次,辩证法强调事物的运动是由内在矛盾所引起的“自己运动”,这一点与唯物主义坚持的“自我决定”的观点也是内在相通的。辩证法从矛盾出发理解运动,将运动的原因归结于事物自身包含的内部矛盾,从而也将事物的运动理解为基于内因而引起的“自己运动”。换言之,“矛盾”观点与“自己运动”观点是统一的。黑格尔最先阐述了二者的统一。他指出,矛盾“是一切自己运动的根本,而自己运动不过就是矛盾的表现”。( 黑格尔,第66 ) 列宁高度赞同黑格尔关于“矛盾”与“自己运动”的论述,并且指出这是“黑格尔主义的实质”,马克思和恩格斯做到了“揭示、理解、拯救、解脱、澄清这种实质”。( 列宁,第117 118 ) 不难看出,辩证法从“矛盾”观点引申出来的“自己运动”观点与唯物主义从“自因”观点引申出来的“自我决定”观点,尽管在侧重点上有所不同( 一个侧重描绘运动的泉源,一个侧重探求运动的根据) ,但二者都将关注点指向事物自身,而非事物外部。这种相通性是二者所以能够统一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总之,正是由于唯物主义与辩证法有着深刻的一致性,才使得唯物主义与辩证法的统一成为可能。

( ) 关于“实践”观点与“唯物主义”的统一。“实践”的观点是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的一个重要观点。随着20 世纪80 年代中后期的“实践唯物主义”的兴起,国内学界关于唯物主义学说的反思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对于“实践唯物主义”而言,一个前提性的问题就是如何理解“实践”观点与“唯物主义”的统一。关于实践观点的一个重要文本依据是《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 以下简称《提纲》) 。在《提纲》中马克思指出: “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 卷,第501 ) 因此,不仅要从客体方面理解社会生活中的感性事物,而且还要从主体方面出发把它们看作人的实践活动。表面上看来,从主体出发的理解方式好像与唯物主义相背离,因为,从主体出发似乎意味着从事物外部出发,这与唯物主义强调的“自因” “内因”的观点不符,却与“他因”“外因”的观点相通。实际上,费尔巴哈对“实践”的看法就有这种倾向。费尔巴哈也谈“实践”,然而,实践在他那里具有“否定”的意义。在费尔巴哈看来,如果人立足于实践的立场观察自然,人就会“跟自然不睦”,就会破坏自然原本之和谐的状态,“使自然成为他的自私自利,他的实践利己主义最顺从的仆人。”( 费尔巴哈,1984 b,第145 ) 正是基于这种理解,费尔巴哈虽然强调“存在的根据在它自身之中”( 费尔巴哈,1984 a,第115 ) 的唯物主义观点,但他的唯物主义却不能容纳“从主体出发”的“实践”观点。对于费尔巴哈的这种唯物主义的缺点马克思看得很清楚: 这种将实践的观点排除在外的唯物主义只适用于解释自然,却不能通达社会历史领域。正如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的: “当费尔巴哈是一个唯物主义者的时候,历史在他的视野之外; 当他去探讨历史的时候,他不是一个唯物主义者。在他那里,唯物主义和历史是彼此完全脱离的。”(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 卷,第530 ) 与费尔巴哈关于实践的理解不同,马克思一方面批评费尔巴哈由于只是从卑污的犹太人的经商谋利行为去理解实践,因而影响了他对于实践与世界的关系的判断,另一方面同时指出只有从“实践”、“感性的人的活动”出发才能在对关于社会生活中的事物的理解中真正坚持唯物主义。

在马克思看来,相比自然界中的感性事物的单一的客体性存在,社会生活中的感性事物的存在性质较为复杂: 一方面,它们是感性的、客观的; 另一方面,它们又是人的活动的产物。基于此,如果说对于自然界中的感性事物,人们只是从客体的形式去理解就足够了的话,那么,这种理解方式对于社会生活中的感性事物来说则是不够的( 尽管也是必要的) ,而是还必须从主体方面去理解,即还必须看到它们作为实践的产物的一面。换言之,对于社会生活中的感性事物而言,只有从“客体”+ “主体”的双重维度出发,才能真正做到回到事物本身之中,亦即做到从事物自身出发解释事物存在、变化的根源、根据。由此,我们看到,在社会生活领域,实践并不外在于事物,而是本质地内在于事物之中; 从“实践”的观点出发看事物,并不意味着一种“外因”“他因”的观点,相反却是坚持从“内因” “自因”观点看事物的内在要求。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能否坚持从实践出发理解事物,既是能否在社会生活领域真正坚持唯物主义的试金石,也是马克思的“新唯物主义”与“旧唯物主义”的分水岭。当然,需要着重指出的是,肯定实践观点与唯物主义的统一,绝不意味着同时承认这样一种观点,即认为只要坚持实践的观点,就一定能做到坚持唯物主义。实际上,我们已经看到从实践观点出发也有背离“内因”“自因”观点的可能。如何才能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呢? 本文认为,这就需要在坚持“实践”观点的同时坚持客体决定主体( 实践) 的原则,亦即将主体( 实践) 沉浸在客体之中,或者说将主体( 实践) 看作是从客体自身中内在地生发出来的东西。例如,任何主体的实践活动都有“目的”,但要做到坚持客体决定主体的原则,就不能将实践活动的这种目的看作是单纯主观自生的东西,而是应看作从客观( 客体) 中引申出来的东西。总之,只有这样才能做到在坚持“实践”观点的同时坚持“内因”“自因”的观点,也才能做到真正、彻底地将“实践”观点与唯物主义统一起来。

 

来源:《哲学研究》2016年第7

网络编辑:保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