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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纪宏: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文化思想为指导科学构建中国特色文化法学理论体系

发布时间: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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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文化法学的研究对象、范围及特征
  文化法学,顾名思义,是以文化法现象和文化法规范为研究对象的一门法学学科。通俗地说,文化法学就是研究文化法的一门学科。但此处的“文化法”包含了文化法现象与文化法规范两个层次的含义,从广义上看,文化法规范也是一种特殊形态的文化法现象,因此,文化法学的研究对象也可以简单地归纳为“文化法现象”。与传统的法学学科不一样的是,文化法学是以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领域来划分法律部门的,“文化法”是与政治法、经济法和社会法相对应的法现象,因此,文化法学也是与政治法学、经济法学和社会法学内涵与外延等值或相近的“领域法学”,也可以视为法学学科体系中的一门新兴学科。随着近年来文化法学逐渐走进法学研究的视野,文化法学研究对象的范围也越来越广。文化法学不仅限于对文化法规范的研究,还应从历史与现实相贯通、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国际与国内相关联的视角来研究文化法作为一个独特的法现象形成、存在、发展和变迁的特征。文化法学不仅内容越来越丰富,所包含的领域范围也越来越广泛,出现了文化法学包罗万象发展的趋势。与文化法学内涵与外延等值或相近的政治法学、经济法学和社会法学也是近40年来发展起来的,但由于政治法所囊括的内容过于宽泛,至今尚无与政治法律制度相对应的政治法学学科的有效存在。传统法学中包括宪法学、行政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在内的公法学均涉及政治法学的内容。经济法学是20世纪90年代发展起来的,主要是研究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法等领域的法律问题狭义上的法学学科,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一般财产关系的传统的民商事法律制度并没有纳入经济法学范围中,经济法也不是调整所有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社会法学的研究对象主要集中在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险法和社会救助法等领域,特别是劳动法领域,基层社会治理法律制度并没有纳入其中。文化法学是近年来才逐渐引起法学界关注的新兴学科,文化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文化法现象和文化法规范,但文化法现象有物质、制度和意识形态三个层面的客观存在,可以从囊括所有文化法现象的“大文化”的宏观角度来构架广义的文化法学,也可以从物质和制度层面的文化法现象来研究狭义上的文化法学。由于文化现象与意识形态现象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因此,从法理逻辑上看,广义上的文化法学更有利于构建科学和合理的文化法学的知识体系,有利于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的建设,是目前学术界比较看好的研究路径。
  本文主张从广义上来研究文化法现象,也就是说,文化法学既要研究物质和制度层面的文化法现象,也要研究精神层面的文化法现象。文化法学的研究内容应当与文化法学研究对象文化法现象所指向的“文化”的内涵与外延相匹配。
  从广义来看待文化法学的研究对象,可以发现,文化法学在研究文化法现象的过程中,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学科研究特征。
  (一)文化法学首先是一门意识形态学
  文化法学是研究文化法现象的一门法学学科,而文化法调整的文化现象首先表现为一个社会的基本意识形态。文化法学相对于经济法学、社会法学来说,更容易体现一个社会意识形态的基本特征和要求。按照马克思主义文化观,人类文明发展是由不同文化形态构成的,剥削阶级文化往往反映了社会腐朽文化,而无产阶级的文化则代表了人类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向。从现代文化形态来看,资产阶级文化与无产阶级文化、资本主义文化与社会主义文化是两种意识形态截然对立的文化。资产阶级文化和资本主义性质的文化更热衷于为私有制和资产阶级服务,无产阶级文化和社会主义文化则是劳动群众的文化。社会主义文化的根基在于服务于基层的普通民众,群众性文化生活是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特色。因此,文化法学的研究必须首先高举意识形态的旗帜。我国的文化法学更是要坚定不移地以马克思主义文化观为指导,始终把社会主义文化扎根于人民群众中。社会主义文化的人民性是社会主义文化的基本意识形态特征,当然,人民性并不简单地意味着文化服务对象的数量,同时关注满足人民身心需求的文化发展质量。
  (二)文化法学蕴含了历史发展积淀下来的文化内涵
  文化法学作为研究文化法现象的法学学科,对于文化法所规范的社会关系必须有明确的法理立场。从文化法调整的对象来看,文化是具有历史传承性的,不论是文物还是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是从历史上延续下来的,因此,文化法规范的对象是跨时空的。与环境法为未来立法相对照的是,文化法承担着部分为历史和过去立法的责任。因此,文化法学的研究方法必须遵循“古为今用”的方针,要从历史发展中去寻找保护文化传承的法律逻辑。特别是那些承载着人类文明发展历史线索的文物、传统习俗、文化符号、文学艺术、戏曲和地方性文化等,都需要结合历史与现实两个方面的要求来确立文化法的法律原则,最大限度地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和繁荣。
  (三)文化法学涉及区域文明发展的特点
  人类文明和人类社会的进步是依靠具体的文化形态繁荣和发展起来的,一定时期的人类文明是人类社会当时的所有文化形态有机组合的产物。人类四大文明古国——古印度、古巴比伦、古埃及和中国都造就过辉煌的文明形态,其中,四大文明古国最突出的文明形态就是各自的文化。中华文明之所以绵延五千年接续发展、未曾中断,其中,儒道释“三教”合一和“天人合一”思想,以及以阴阳五行、易经文化为基础的中华优秀文化传统所具有的文化内在生命力是文明延续最核心的要素,具有极强的文化韧性和文化传承、文化识别方面的文化生存和发展能力。文化法学在研究通过法律制度和法律手段来保护和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使命重大,是“两个结合”中最重要的文化元素。
  (四)文化法学必须侧重研究文化符号的规范意义
  文化法学以文化法现象为研究对象,而文化法调整的是表现为物质、制度和意识形态三个层面的文化现象。其中,文化符号是体现文化价值和特征的物质性文化。文学、艺术、曲艺、地方戏、图腾、风俗、民间禁忌等,都是历史传承下来的文化符号,而像三星堆等重要文物场址更是集中体现了文化在不同历史时段所具有的人类文明特征。文化法学需要重点研究文化符号的规范化、制度化问题,文化法学在某种层面更加关注符号法学的学术价值以及话语表达体系。建立科学的文化法学知识体系,文化符号法学是最基础的、最核心的内涵。
  (五)文化法学旨在构建系统和完整的文化制度
  在人类文明发展的历史场合中,作为文明的核心要素文化既有物质性,也有精神性。物质层面的文化现象可以通过文物或者是具有文物价值的实物存留下来,而精神层面的文化现象往往会体现在文化制度中。文化制度从宏观意义上看,涉及所有的文明制度形态,包括一个国家、民族在历史发展中形成的调整人们行为的行为规则体系以及人们所信奉的道德伦理准则。制度是文化的有效载体,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大量文化要素和精华存留在文化制度中。在法律文明领域,有英美法律文化和大陆法律文化之分,其是以成文或不成文的制度体系传承下来的。1215年英国颁布的《自由大宪章》作为人类社会首次规定了限制最高统治权力和保障人的权利的宪法性文件,至今其中若干重要的条文和所确立的法律规则仍然在实践中得到适用。至于“判例法”实际上就是法律文化传承法,把人类社会法治文明发展中的优秀法律文化继承和肯定下来。1787年美国联邦宪法和1814年《挪威王国宪法》是至今仍然生效的宪法文件,其中确立的宪法制度历经200多年仍然有效地调整着日渐复杂的社会关系和人们的行为。由此可见,制度承载的文化也具有很强的文化生命力,是继文物等物质形态的文化之后需要重点关注的文化形态,也是文化法学必须进行类型化、层级化研究的重要事项。
  (六)文化法学必须反映文化市场自身运动的规律
  文化法学作为研究文化法现象的法学学科,是把文化法现象作为一种动态的法律现象,而动态的法律现象必然就要反映法律所调整的文化现象存在和发展的动态特征。文化法学必须研究处于运动状态的文化产品存在和运动的价值规律,特别是要研究文化市场存在和发展的规律,要研究现时文化要素在市场上流动竞争的规律,要通过对文化法学的理论研究来发现保护文化财产权的最佳政府管理模式和市场运行机制。随着网络技术和人工智能的出现和发展,文化法学要及时研究通过英特网和人工智能技术形成的新的文化业态,对游戏软件、快闪平台和抖音平台、“元宇宙”以及网络文学艺术形成的文化市场运行规律也要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对于数字文化、数据文化等现代文化现象要结合文化法学的学科特点来提出构建现代文化法治秩序的制度发展平台。
  (七)文化法学要关注国外文化法治建设状态和国际法中的文化权利和文化法规范
  在文化法现象中,公民从事文化活动和享有文化权利是文化法治的重要内涵,因此,文化法学必须高度关注公民的文化权利法律保护,特别是要结合国外文化法治建设和国际法中的文化权利和文化法规范来加强文化法学对公民文化权利性质、种类和法律保护机制的研究。公民的文化权利在法律中的最早体现可追溯到1919年德国颁布的《魏玛宪法》。《魏玛宪法》第118条规定,德国人民在法律限制的范围内,有用语言、文字、印刷、图书或其他方法,自由发表其意见之权,并不得因劳动或雇佣关系,剥夺此种权利。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公民的文化权利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得到了联合国成员国的承认。1966年12月16日,第21届联合国大会以105票一致通过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自此,《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成为继《世界人权宣言》后国际人权宪章体系中的第二个文件。按照《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凡缔约国人人享有公约所列举的各项文化权利。文化权利的概念还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制定和发布的文件中得到了肯定,最重要的文件有三个:1966年的《国际文化合作原则宣言》、1976年的《关于扩大人民参与文化生活并为此做贡献的倡议书》以及1986年的《关于艺术家状况的倡议书》等。不过,总的来说,国际法中的文化权利还没有形成体系化的保护机制,与作为基本人权的社会权利、经济权利在权利内容上还存在一定的交叉关系。公民的文化基本权利在中国现行《宪法》中也得到了充分的体现。我国1982年现行《宪法》从两个方面规定了公民所享有的文化基本权利,一是直接规定公民享有某项文化权利,如现行《宪法》第47条的规定;二是规定了国家为保护公民文化权利的实现而必须采取的措施,如现行《宪法》第22条的规定。因此,保障公民依法享有文化权利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任务。
  我国的文化法学理论研究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文化思想为指导,必然就会涉及广义上的文化现象,因此,文化法学对公民文化基本权利的研究就不能仅仅停留在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权利等狭义上的文化权利层面,必须拓展到物质、制度和意识形态三个层面的文化权利。从物质层面的文化权利来看,公民应当有参与文化财产的占有、处分和收益的文化财产权的合法渠道,包括对未禁止公民个人持有的文物的所有权和文物设施的使用权;从制度层面来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受到国家和政府的有效保护,公民依据民间习俗取得的利益应当得到法律的尊重等;从意识形态层面来看,公民应当有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权利,以及公民的爱国主义情感应当得到社会和他人的尊重,革命烈士的荣誉应当得到全社会尊重等。总之,文化法学在研究如何通过法律途径来保障公民个人的文化权利时,应当拓展个人文化权利内涵和外延的研究视野,对于提升公民精神生活境界的宗教、教育、体育、文旅等各项文化事业都可以进行文化权利方面的制度研究和制度设计,从而形成以保护公民文化权利为核心概念和范畴的文化法学理论体系,从而推动国际人权公约中的文化权利在我国国内法上的有效实施。
  总之,对文化法学的研究,尤其是构建科学的文化法学的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必须立足于对文化法学研究对象文化法现象自身存在和运行规律的关注,而文化法现象又必须适应文化法调整的文化社会关系的特点和发展趋势,才能形成与时俱进的文化法治理念,不断丰富和发展文化法学的知识体系,增强文化法学对文化法治建设的学术指导能力和文化法现象的学术解释能力。
  二、文化法学必须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文化思想为指导
  党的十九大明确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各项事业的指导思想地位。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国化的当代最新理论成果,它反映了中国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人类文明发展规律,是凝聚了全党和全国人民共同智慧的时代最强音。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来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是从实际出发,以问题为导向,通过总结实践经验系统归纳提炼出来的理论学说,对于深化改革开放和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引领作用。与此同时,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具有与时俱进的时代特征,是一个具有开放性的思想理论体系。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不断系统化和走向成熟的过程中,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根据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需要,及时地提出了深化和丰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理论体系的习近平强军思想、习近平经济思想、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外交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文化思想六个子思想体系。这六个子思想体系一方面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理论内涵的深化和理论领域的拓展,另一方面从不同的实践领域提出了应当重点加以关注和坚持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
  在当下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践中,一方面,要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总的理论指导,把握时代发展大局和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基本规律和要求,坚持正确的实践方向;另一方面,需要在不同的领域根据各自领域所独有的问题,在强军建设、经济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大国外交、法治建设和文化建设方面,更加具体有效地贯彻落实习近平强军思想、习近平经济思想、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外交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文化思想,进一步提升各个具体领域的理论指导水平。作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理论体系的六个重要组成部分,习近平强军思想、习近平经济思想、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外交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文化思想相互之间也是有机联系在一起的,在很多领域都需要将不同思想交叉结合在一起,共同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对于文化法治建设领域,不能只坚持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导,或者仅仅遵循习近平文化思想的指引,必须把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文化思想有机结合起来,共同指导社会主义文化法治建设。
  作为研究文化法现象的文化法学也理所当然地必须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文化思想作为法学研究的指导思想和出发点,必须把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文化思想的精髓要义贯彻到文化法学的理论体系建设的各个方面。具体来说,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文化思想。
  (一)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加强对文化法思想史和制度史的研究,注重将文化现实与文化历史相贯通
  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公报在阐述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理论特征时,明确指出了历史与现实相贯通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分析法律现象特征、解决法律问题的重要理论方法。文化问题是一个历史现象,任何一个国家和民族的现代文化都有历史的根源,因此,研究文化法学,在研究文化法规范特征时,必然就要关注文化法所调整的文化现象本身所具有的历史性,为此,必须加强对文化法思想史和制度史的研究工作。在考虑文化法现象的特征时,必须对文化法所调整的文化现象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历史考察,甚至对伴随着文化的历史渊源一起发展的调整文化关系的国家法律制度以及法律文化传统都需要放在文化法现象的历史发生过程中进行考察。从历史与现实相贯通的角度来考察文化法现象,既可以从宏观战略来考察,也可以从微观层面来研究。从宏观角度来看,目前正在形成和日趋铸牢的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一种国家和民族认同层面的意识形态现象,与中华文明存在和延续的五千年文明历史息息相关,同时与中华法系独特的法律构造和文化底蕴紧密相连。因此,中华民族共同体和中华文化的形成与发展与中华法系的存续和历史作用是分不开的,必须从中华优秀法律文化传统中去挖掘铸就中华民族现代文明的文化法元素和文化法治的养分。从微观角度来考察文化现象的历史渊源,在这一方面,民间习惯法通过民间法的形式保留了很多民间文化遗产,是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必须加以研究的法律现象。在古罗马时期,查士丁尼在《法学总论——法学阶梯》一书中指出,“古老的习惯经人们加以沿用的同意而获得效力,就等于法律”。民间习俗文化在我国的存在和发展也受到了民间规范的肯定。例如,民国十七年上字号判例明确阐释“习惯法之成立,须以多年惯行之事实及普通一般人之确信为基础”。在我国少数民族地区保留的一些带有少数民族特色的文化,都有相应的民间规范来加以传承,对于这些有一定历史渊源的规范文化社会关系的民间法现象的研究,有助于拓展文化法学的视野,丰富和提升文化法现象的内涵。
  文化法学在坚持习近平文化思想指导过程中,关键要解决作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构成要素的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如何形成、发展和在当下如何辩证加以扬弃与继承的问题,其中,对待中华法系的历史地位及在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中价值的科学评价是文化法学必须关注的重要原则立场。要解决中华优秀法律文化在当代文化法制度体系中的继承性问题,必须加强对文化法思想史和文化法制度史的理论研究,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汲取具有现代文化法价值的理念、思想和能够纳入文化法规范中有用的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制度规范或者文化习俗。习近平总书记对中华法系的历史地位和重要文化意义曾做了非常深刻的论述,可以作为指导文化法学对文化法思想史和文化法制度史理论研究的重要指导思想。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只有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从我国革命、建设、改革的实践中探索适合自己的法治道路,同时借鉴国外法治有益成果,才能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夯实法治基础。”由此可见,文化法学的基础理论要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汲取养分,特别是要认真研究中华法系的文化特征以及中华法系在规范和传承中华传统文化中所起到的重要作用,要通过强化法律的继承性来拓展文化法学的研究范围和领域,丰富文化法学的理论内涵,增强文化法学自身的学术底蕴,提升文化法学在法学学科体系中的学科话语权。
  (二)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加强对文化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等法治要素的研究,不断夯实文化法治的理论基础
  2020年11月1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就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全面依法治国应当重点抓好的工作提出了“十一个坚持”的要求,其中一个重要“坚持事项”就是“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继续推进法治领域改革,解决好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领域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认真贯彻落实上述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精神,要求在构建文化法学的理论体系时必须面向文化法治建设的实际,将文化立法、文化执法、文化司法和文化守法等文化法治建设的重要环节作为文化法学的重要范畴进行专章专节和专题研究。文化法现象与文化现象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文化现象作为一种人类社会精神活动现象,范围和涉及面都比较广泛,而通过法律规范来调整人们之间的文化关系形成的文化法治秩序在特定国家和特定历史时段总是存在一定的法律界限和法律效力的区间,因此,文化法学作为专门研究文化法现象的法学学科,在关注到文化现象复杂性的同时,更应当聚焦在文化法治运行的环节和要素的科学和合理配置上。因此,文化立法、文化执法、文化司法和文化守法等与文化法相关的具体文化法问题在文化法学的基础概念产生和重要范畴形成等方面,应当得到具体和深入的研究。文化法学不仅有理论法学的特征,更是面向文化法治实践的需要,通过研究文化法律制度的设计、运行规律来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健康和有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理支撑。
  加强对文化法律制度和文化法治建设特征的研究,首先要立足于文化立法的科学性和有效性。由于文化法的调整对象比较分散和宽泛,目前制定统一的文化法的可行性不大,但在一些重要的文化事业领域则必须制定和出台一些文化基本法律,如新闻法、出版法、著作权法、广播电视法、电影法、演出法、图书馆法、博物馆法、文物保护法、档案法、体育法、语言文字法、宗教法等。在我国,迄今为止,上述重要的文化基本法律中还有近一半尚未提到文化立法的议程。这种立法滞后现象影响了文化法律体系的整体构造,无法形成有效的文化法治发展格局,需要国家立法机关在加强文化立法以及提升文化立法工作的科学性和主动性方面下功夫、出实招。
  文化执法和文化司法是文化法治建设的重要环节,由于文化问题与意识形态工作紧密相连,因此,文化执法和文化司法相对于一般执法和司法工作来说,在保证法治原则的贯彻落实上要求更高。文化法执行的主要问题就是文化执法权的法律化问题。因为按照现行的行政管理体制,凡是文化法所涉及的管理领域都有相应的行政执法部门的存在,但是,仅仅依靠这些执法部门来执法,很容易形成多头执法、缺乏效率的弊端,而且在意识形态上也很难形成统一有效的执法标准,因此,统一的文化执法权有必要在制度上加以建立。加强文化执法和文化司法工作,重在强化对物质形态的文化遗产和文化财产的法律保护。习近平总书记曾谆谆告诫道:“城市规划和建设要高度重视历史文化保护,不急功近利,不大拆大建。”“切实加大文物保护力度,推进文物合理适度利用,使文物保护成果更多惠及人民群众。”文化司法要注重对公民文化基本权利的保护,对于宪法所规定的公民享有的言论、出版和通信自由,通信秘密,宗教信仰自由,从事科学研究和文学艺术创作权利和群众性文化活动权利等应当在司法裁判中作为法定权利加以保护,提升文化权利的法律救济水平。在文化守法方面,不仅各级领导要重视对文化法的遵守和对不同形态的文化产品、公民文化权利的保护,每一个公民在履行文化事业发展义务方面也应当承担应尽的社会责任。总之,文化法学必须对文化法治存续和运行的不同要素和不同环节进行分类系统化研究,以实践为研究目标、以问题为导向,通过研究文化活动和文化事业发展应当具备的法律条件,为繁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事业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三)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文化思想为指导,加强对中国红色法治文化特点的研究,提升文化自信
  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文化思想作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文化事业发展提出了全面和系统的理论指引和行动规划,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法学学术体系构建的理论依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法学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文化思想为指导,突出我国文化法产生、发展和充分发挥自身在推进社会主义文化事业不断繁荣和进步方面作用的特点。其中,对中国红色法治文化的关注和研究,尤其是制定出台保护红色资源文化方面的法律法规,是将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文化思想运用于文化法学研究、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法学学术体系的重要事项。
  近年来,在党和国家的重视及推动下,已经出台了一些涉及革命英烈、革命文物等具体性、针对性法律、法规。红色资源文化的专门立法尚付阙如,相关规定仅散见于《文物保护法》《英雄烈士保护法》等。其中,《文物保护法》对文物的保护、管理以及相关法律责任作出详细规定,这自然适用于革命文物。《英雄烈士保护法》对建立和保护英雄烈士纪念设施,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研究、宣传和教育作出明确的规定。但上述规定未能涵盖所有红色资源文化的保护和管理,而且对如何运用红色资源文化鲜有涉及。基于此,制定专门的《红色资源文化保护法》十分必要。文化是一个民族的精神家园,红色文化是中华民族的根与魂。作为革命老区和红色热土,山东省临沂市是沂蒙精神的重要发源地,红色文化资源十分丰富。为保护红色文化资源、传承弘扬沂蒙精神,山东省临沂市人大常委会于2020年4月通过了《临沂市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条例》,同年7月1日起施行。这部条例也成为国内首部全面规范红色文化物质资源和红色文化精神资源的地方性法规。2023年3月16日,在四川省红色法治文化遗存目录编制管理交流研讨现场会上,四川省司法厅发布了《四川省红色法治文化遗存目录编制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系全国第一部省级红色法治文化遗存目录编制管理工作规范。《四川省红色法治文化遗存目录编制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包含总则、组织申报、审查复核、调查评审、公开公布、管理保护、宣传传承和附则八个方面共32条。上述红色法治文化的立法实践经验值得文化法学加以重视。
  总的来说,将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文化思想结合起来作为文化法学的指导思想,就是要着重关注和研究中国特有的文化法现象,加强对红色资源文化立法工作必要性和可行性的深入研究,尤其是对于红色法治文化的形成和发展规律也要投入必要的学术关注。将马克思主义与中国优秀法律文化传统有机结合在一起的红色法治文化现象,是文化法学立足于中国实际、揭示文化法现象存在和发展规律、展现文化法学的中国特色、传播中国声音的最具典型和代表意义的研究对象,是提升文化法学学术解释能力、学术水准和文化自信的最有效的学术关注点,应当成为文化法学理论体系构建的重要范畴。
  三、文化法学“三大体系”建设的任务和特点
  2023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首次提出:适应法治建设新要求,加强立法学、文化法学、教育法学、国家安全法学、区际法学等学科建设,加快发展社会治理法学、科技法学、数字法学、气候法学、海洋法学等新兴学科。自此,“文化法学”作为一门新兴法学学科被提到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日程上,文化法学成为高等法律院校必须开设的法学课程。作为以文化法现象为研究对象的法学新兴学科,必须承担起“三大体系”建设的重要任务,“要认真总结我国法治体系建设和法治实践经验,阐发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讲好中国法治故事,提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法治理论的国际影响力和话语权”。
  文化法学必须承担的“三大体系”建设任务,具体来说,就是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文化思想为指导,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体系中与坚持和发展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相关的各种观点、理念和思想加以系统归纳和总结,并提升到文化理论的高度,作为研究文化法学的研究出发点。文化法学在学科体系建设、学术体系建设和话语体系建设方面承担着不同的建构任务,主要应当涵盖以下事项。
  (一)当前文化法学的学科体系建设呈现的若干特点
  目前,我国法学界对文化法学的理论研究工作刚刚开始,体系化的成果还不多,文化法学方面的专著更少。20世纪90年代,山东人民出版社出版了于洪杰、张明剑合著的《文化法学》,该著作阐述了与文化方面有关的法律知识,分为法学基础理论、宪法、民法、科学技术法等15章。2008年,文化部还编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法规全书》,在全面清理文化法规的基础上,收录了最新现行有效的、与文化建设密切相关的国际公约10件、法律11件、行政法规和法规性文件63件、司法解释18件、部门规章44件、规范性文件154件、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23件,共计323件,比较全面地反映了文化法制建设的现状。不论是于洪杰、张明剑的《文化法学》,还是文化部编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法规全书》,都只是根据“文化”一词相对于政治、经济和社会等具有的词义特征对现行法律法规中有关文化内容的法律规定的汇集,本身并没有提出完整的文化法学的学科体系框架和形成有说服力的学术思想,基本上可以视为文化法律法规中法律文本现象特征的学术综述,研究对象基本上属于文化法规范意义上的文化法学,文化法现象意义上的文化法学的学科体系没有得到整体性的构建。不过上述学术努力仍具有较高学术研究上的参考价值,至少对于涉及文化问题和文化现象相关法律规定作了较为系统的归类。除了对文化法学进行一般性研究之外,也有学者对法律与文化之间的关系进行了专项研究,这方面的成果不少,例如,赵旭东编著的《法律与文化:法律人类学研究与中国经验》围绕法律与文化这一主题展开论述,对西方既有的法律人类学的研究进行了一些初步的梳理,并结合这些梳理的结论对一些中国文化下的法律观念与实践进行了社会学与人类学的分析。该著作所探讨的问题实际上构建了文化法现象意义上的文化法学的研究对象,例如,该著作探讨了中国村落与乡土社会、无讼与礼治、调解优先原则、乡规民约与自发秩序、村落纠纷调解的优先性、习俗的力量、法律作为知识、公共过犯与私事过犯、亲属制度、乱伦禁忌及其解释、部落社会与财产观念等,这些都属于文化法思想史和文化法制度史的内容,属于文化法学学科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期在文化法学研究领域出版的较有影响的学术专著有熊文钊教授编著的《文化法治体系的建构(上、下卷)》。该书在体系结构及内容上,力图突出“文化法治体系建设”这一主题。从法理上看,虽然熊文钊教授编著的《文化法治体系的建构(上、下卷)》一书并没有直接以“文化法学”来命名,但是,该书研究文化法问题的指导思想、原则,研究方法,研究对象及范围,研究体例,概念体系和范畴体系,学科知识涉及面,知识的实践性和实用性,对文化法现象的历史与现实相贯通的解释等方面,已经具备了以文化法现象作为研究对象意义上的文化法学的学科体系的雏形。该书也是立足于“大文化”的理念来描述文化法现象的特征,因此,应当说该书是文化法学研究领域迄今为止法学界的代表性作品。
  总之,文化法学的学科体系构建必须建立在对文化法治核心要素和核心运行环节制度建设的关注上,只有面向文化法治建设的实际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案,才能真正体现出文化法学自身独特的学术价值,为文化法学在整个法学学科体系中赢得应有的话语权和学科地位。以文化法现象为文化法学的研究对象,建构起来的文化法学学科体系至少应当包括文化法学的一般原理、文化法的思想史和制度发展史、文化法的法律特征和文化法治原则、文化法的法律渊源和法律体系、文化法调整对象文化的领域范围、文化立法、文化执法、文化司法、文化守法、文化法律服务、文化法治人才队伍建设、文化法运行的领导与管理体制、涉外文化法治、外国文化法治的特征及经验、国际法中的文化权利与文化法规范等。上述拟构建的文化法学学科体系很好地体现了文化法学研究的方法论特征,即历史与现实相贯通、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国内与国外相关联。作为法学领域的一门新兴学科,文化法学还必须明确自身的学科指导思想,将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文化思想作为构建文化法学基础性概念和学科重要命题的理论依据,使得文化法学符合新时代法学理论研究的基本要求,体现时代特征。
  (二)文化法学的学术体系建设重点应当放在阐述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文化思想如何有机结合起来构建中国特色的文化法学的基本范畴上
  文化问题具有高度的意识形态特征,因此,要对文化现象作出宏观上的整体性把握,特别是对调整文化现象的文化法自身存在的规律作出科学的阐述,没有正确的指导思想是很难体现出文化法治自身的法制统一性的。目前,法学界关于文化法学的研究成果层出不穷,但是文化法学作为一个新兴法学学科其建设刚刚起步,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就是文化法学研究的指导思想还没有完全确立到位。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文化思想作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研究文化法问题必须坚持和遵守的指导思想。没有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导,文化法学在研究文化法治思想时就缺少法律制度建设上的明确目标、基本标准和努力方向,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其中很多重要理论命题是文化法学展开自身学术研究思路的逻辑前提和出发点。
  2023年10月7日至8日,全国宣传思想文化工作会议首次提出了“习近平文化思想”的重要概念。习近平总书记在对宣传思想文化工作作出的指示中提出了“七个着力”,这个“七个着力”构成了习近平文化思想的重要内涵。“七个着力”立足于推动文化繁荣、建设文化强国和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为此,必须着力加强党对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的领导,着力建设具有强大凝聚力和引领力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着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着力提升新闻舆论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公信力,着力赓续中华文脉、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着力推动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繁荣发展,着力加强国际传播能力建设、促进文明交流互鉴,充分激发全民族文化创新创造活力。在上述加强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的“七个着力”中,其中一个重要“着力”就是“着力赓续中华文脉、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上述“着力”论述是对“两个结合”思想的重申和发展。2023年6月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文化传承发展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明确指出:“在五千多年中华文明深厚基础上开辟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是必由之路。”
  以“两个结合”思想为指导,在研究文化法学的过程中,必须重视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华传统优秀法律文化传统相结合。习近平文化思想的一个重要理论原则就是“两个结合”,其中,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事业必须继承和发展中华传统优秀文化。中华法系是传承中华传统优秀法律文化的人类法律文明遗产,虽然其中有很多封建糟粕的因素,但是,作为调整人们的行为规则体系,其中蕴含了很多对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中的制度功能的规律性认识。很多法律制度对于推进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凝聚着制度形态的法律文化,因此,必须对中华传统优秀法律文化在坚持习近平文化思想正确理论指导的前提下,通过去粗取精、去伪存真,达到古为今用的目的。
  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文化思想为指导,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文化法学的学术体系,必须解决文化法存在的意识形态问题。立场正确了、方向明确了,学术观点才能鲜明,学术体系也才能真正地应运而生。作为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文化思想的核心要义,坚持党的领导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就是文化法学理论研究不可或缺的指导思想。离开了对党的领导地位的认识和对以人民为中心理念的关注,文化法在规范文化社会关系时就无法确立自身的法律原则,文化为什么人、依靠什么人的问题就弄不清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事业健康发展的法治保障就会落于空话。习近平文化思想通过“七个着力”指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事业发展的目标和方向,可以为“大文化”提供一个内涵丰富、外延清晰的理论抓手。与此同时,研究文化法学也必须坚持习近平文化思想的指引,特别是“两个结合”原则对于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事业内涵的决定性意义。因此,在文化法学理论研究中,坚持习近平文化思想的指导,可以使得文化法学对文化法现象研究范围的界定和把握始终置于科学思想的有效指引之下。正因为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文化思想对于文化法学的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建设具有基础性的构建和决定性作用,因此,文化法学必须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文化思想作为基本立场、研究方法和出发点,在科学意义上构建以学术体系为核心的文化法学的“三大体系”,保证文化法学作为法学新兴学科的学科独立性和完整性。
  (三)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和文化“走出去”是文化法学争得国际话语权的重要举措
  1956年4月,毛泽东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正式提出在科学文化工作中,实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即艺术问题上“百花齐放”,学术问题上“百家争鸣”。他还强调“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是一个基本性的也是长期性的方针,不是一个暂时性的方针。1956年5月,毛泽东又在最高国务会议上正式提出实行“双百”方针。毛泽东在1957年的《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指出:“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是促进艺术发展和科学进步的方针,是促进我国的社会主义文化繁荣的方针。”
  “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双百”方针对于指导哲学社会科学“三大体系”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哲学社会科学的学科体系相对来说有一定的确定性,能否成为一门学科需要很长时间的学术积累和实践检验。而学术体系则是哲学社会科学各学科的生命力所在,没有学术思想的学科就无法取得话语权,也就无法向社会公众提供有用的科学知识。要加强哲学社会科学“三大体系”建设,学术体系建设居于核心的位置。在一门既定的学科体系框架内,必须有“百家争鸣”的学术态势,才能有概念靠得住、命题挺得住、观点立得住的学术思想。“双百”方针是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行动指导,同时,作为调整文化现象的文化法也要与调整对象的各种社会属性相适应,通过构建完善的文化法律制度来有效地保证“双百”方针在文化事业发展中得到很好的遵守和执行。
  在文化法学的学术体系建设中,从不同的研究立场、方法和出发点来审视文化现象所形成的文化法观念和思想是不一样的。如果只是把文化法视为群众文化性活动保护法,文化法学必然只会关注文化娱乐行业、文旅行业以及影视行业等狭义上的文化法治建设问题。如果从“大文化”的视野来构建文化法学的学术体系,文化法学的学术体系就可以从不同层次来构建,例如,从文化事业参与主体来看,文化法学既要研究文化工作者、文艺工作者等从事文化工作所必须加以保护的专门性权利,又要研究如何面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来推动公民的文化基本权利的法律保护;从文化形态的三要素来看,文化法学学术体系的内容可以涉及文物、文化财产等物质文化法律保护的法律制度,语言文字、传统制度礼节、风俗习惯、民间规范等制度性文化形态的法律保护,以及褒奖英雄烈士、弘扬民族精神、宣扬爱国主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筑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等文化意识形态方面的法治保障。文化法学的学术视野可大可小,但遵循“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双百”方针,对从事科学研究和文学艺术创作自由、著作权保护、表达自由、艺术自由、文化活动等的各种公民文化权利深入细致的研究,可以最大限度地拓展文化法学的研究范围,不断丰富文化法现象的内涵、扩大文化法现象的外延,使得我国文化法学的学术表达真正能够让中国的文化产品“走出去”,能够在与世界各国进行平等互利的文化合作和交流中体现中国特色、中国智慧和中国气派。文化走出国门必须伴随着相关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一同“走出去”,因此,“涉外文化法学”应当成为文化法学学术体系中一个重要的分支领域,没有涉外文化法学学科的构建,就很难形成中国特色文化法学在国际学术舞台上的话语权。
  四、文化法学的学科体系构建需处理好与文化学、法学相关学科的关系
  文化法学知识体系的构建是一项复杂的哲学社会系统工程。文化法学在自身的学科体系和知识体系构建中,不可能完全排除“大文化”现象的存在现状和相关的文化理念的影响。针对文化现象,必须构建起文化学、法学等诸多学科共同加以研究的学科群,其中文化法学的研究范围必须适中,才能把握文化法治建设的基本规律,为在实践中指导和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法治建设健康和有序的发展提供可靠的法理指导和实践方案。具体来说,文化法学要体现自身学科的自主性和独立性,在学科建设上,必须处理好与相邻或相近学科之间的法理关系,从而使得文化法学作为一门新兴法学学科获得自身健康发展的内外部学术环境。
  (一)文化法学与文化学的关系
  文化法学是研究文化法现象的法学学科,文化学是研究文化现象的人文社会科学学科。文化法学与文化学虽然在学科名称上只有一字之差,但却体现了这两个学科之间知识体系的本质差异。文化法学是法学学科,研究对象是文化法现象,文化法学在研究文化法现象时,由于文化法现象与文化现象存在一一对应的行为规范调整关系,因此,文化的内涵和辐射范围也决定了文化法的内涵和调整范围。文化法学的基础性概念不能脱离文化学对文化现象研究所归纳和总结出来的基础性概念和范畴。按照依法治国的基本价值要求,凡是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所涉及的领域都应当法治化,因此,坚持依法治国原则必须保证文化领域法治价值的全覆盖,法治必须作用于文化现象存在、运行和发展的所有领域。文化法学的“三大体系”建设必须与文化学的“三大体系”建设相协调和相配套,否则就很容易在文化法学研究层面出现研究对象不能有效地反映现实中客观存在的文化现象的学术能力不足的问题。
  (二)文化法学与文化财产学的关系
  文化财产学是以文化财产的存在、保护和运行、变更规律为研究对象的一门交叉型的人文社会科学。由于文化财产相对于普通财产而言具有意识形态方面的特征,所以,文化财产学不能简单地归入经济学学科的范畴,属于文化学与经济学之间的交叉学科。文化法学要研究法律如何来确定文化财产的合法性以及文化财产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程度、文化财产权的交易规则、国际责任和法律上的救济措施。由于文化财产学把文化三个层面的形态都通过制度上的所有权关系加以确定化,所以,文化财产学可以较为精确地界定文化法学的研究范围,使得文化法学中的许多基础性概念具有较好的确定性和解释力。文化法学通过对文化财产权的合法性论证以及对文化财产权有效的法律制度保护,为文化财产学提供较为清晰的财产形态的文化存在和运行规律的分析方法,没有文化法学学科知识体系的建立,文化财产学也很难在科学意义上构建自身的基础性概念体系和展开自身的学术研究思路。
  (三)文化法学与文化市场学的关系
  文化产品进入市场,通过市场规律来调节自身的生产、流动、交换和分配活动,从而使得社会主义文化事业各方面的要素都能“物畅其流”,进而增强文化产品使用的效率和效益。文化市场学是专门研究文化产品进入市场的公平与效率关系和市场秩序的学科。文化法学通过对文化产品的确权和赋予文化商品一定的市场经营权,构建受到法律保护的文化市场秩序,从而推动文化要素的生产和传播,不断繁荣社会主义文化市场和文化事业。文化法学可以在研究文化市场法时引入文化权利制度,对于可以进入市场进行交换和体现文化产品价值的文化商品设定流动基本规则和秩序,从而将文化商品纳入整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中加以有序运行。文化法学可以弥补纯粹商法学对文化产品市场化运行法理研究能力的不足,突出文化商品的文化性和意识形态特征,从而构建有利于文化商品市场有序运行的法治秩序。
  (四)文化法学与新闻传媒学的关系
  在高等教育学科分类体系中,新闻传播学作为一级学科,下设新闻学、传播学、传媒学和出版学等具体的二级学科。新闻学主要是在学科研究的内容上与文化学有着密切的联系,是文化内涵的主要载体。作为新闻学研究对象的新闻有些可能不具有典型的文化内涵,但总体上看,新闻是思想表达的产物,是意识形态得以传播的平台,在缺少新闻学知识体系的支撑下,文化学以及因此产生的文化法学也不可能获得最大限度的文化内涵,因此,新闻学是文化法学的学科基础。文化法学如果缺少对新闻权利方面的研究,就很难支撑起文化法治的大厦。从广义上看,新闻法应当是文化法体系中的基础性法律,对于新闻法现象的研究也是文化法学作为法学学科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研究任务。缺少新闻法的文化法体系是不健全的,没有新闻法治也很难形成有效的文化法治,研究文化法学必须将新闻法作为自身的研究内容。在新闻传播学科体系下,涉及传媒学的有传播学、网络与新媒体、广告学、时尚传播等。文化法学以文化法现象为研究对象,而通过传媒来传播文化产品信息是文化现象的一个重要特征。在文化法学的学科知识体系中,传媒法的内容占据了相当大的份额,广播电视电影、新媒体、自媒体等都是文化产品的信息载体,与文化现象是内容和形式的关系,也就是说,传媒特别是大众传媒是文化产品最重要的表现形式和传播载体。特别是在现代网络社会中,网络传播成为文化传播的重要平台,是文化现象突出发生的领域。如果从文化法学学科体系建设的角度来看,传媒法的知识体系应当构成文化法学的重要内涵,在实践层面,传媒法学甚至被视为狭义上的文化法学。在构建文化法学“三大体系”中,要紧紧抓住传媒法学的学科建设,通过传媒法学所提供的知识和理论来掌握文化法学学科发展的话语权。
  (五)文化法学与政治学的关系
  政治学属于高等院校十四大类学科体系法学类下的一级学科。政治学与法学之间的关系在逻辑上应当有一门“政治法学”,但在法学学科建设中,无论是传统法学体系,还是新时代法学教育体系,都没有政治法学这门法学学科。而文化法学作为新兴的法学学科,虽然没有文化学作出基础性的人文学科相对应,但至少与目前已经存在的经济法学、社会法学一样,具有了领域法学的特征。政治学因为研究对象——政治现象的复杂性,在广义上因为一切人文社会科学都具有意识形态的特征可以涵盖所有意识形态作用较大的人文社会科学。其中,文化学的内容可以在政治学中得到有效体现;除此之外,泛指意义上的文化现象也包括了政治现象中的文化因素,或者是政治文化现象,因此,政治学对文化现象的研究也可以视为文化学的内容。正因如此,虽然没有“政治法学”这门领域法学学科,但是,政治学研究的政治文化现象却可以成为文化法学的研究内容,甚至是重要的内容。由于意识形态问题被纳入了政治学的研究范围,因此,政治意识形态作为一种政治文化现象,理所当然地成为文化法学在研究文化法现象时必须认真加以研究的重要事项。
  (六)文化法学与艺术法学的关系
  艺术法学也是近年来出现的一门法学新兴学科,虽然在“两办意见”中并没有将艺术法学与文化法学并列为应当重点发展的新兴法学学科,但是与艺术法学相对应的艺术学却是高等院校十四大类学科之一。在艺术学科门类下,包括了音乐与舞蹈学、戏剧与影视学、美术学与设计学一级学科。在传统文化研究中,文学与艺术都被归入泛文化现象,都是与人们的精神性生产和消费活动相关的人类创造性行为。艺术的文化价值在于艺术作品中被人们接受的审美价值,而审美标准和习惯的养成,以及由此形成的物质产品和精神性产品都会以文化形态表现出来。很多物质形态的文化产品,例如,年代久远的文物不仅因为其年代特征而具有高度的文化属性,还因为具有很高的艺术价值能够更加体现人类文明的特征和人类创造性生产实践活动的意义。所以,艺术法学可以视为文化法学中的一大门类,与调整文学类、文物类的文化产品所形成的专门法学学科具有同等重要的学科价值。艺术法学因为有艺术学的学科支撑,往往可以作为文化法学体系中相对独立的学科来加以发展,但总体上,艺术法学必须服从文化法学的一般原则,文化法学的指导思想对于艺术法学也是完全适用的。艺术法学的一些重要概念和命题也可以成为文化法学中带有普遍意义的基础性范畴。
  总之,文化法学“三大体系”建设离不开科学地界定与其他相邻和相关学科之间的知识体系的关系,文化法学理论体系的科学构建必须充分吸收法学与文化学的各项研究成果,在准确界定自身研究对象及研究范围的基础上展现自身的学术体系,并以此来赢得学术话语权。
  文章来源:《法学杂志》2024年第3期
  网络编辑:静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