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特聘研究员

郑杭生:降低处理我国社会矛盾成本的根本途径

来源:2006年08月30日《中国党政干部论坛》 发布时间:2013-08-29
字体: 打印
分享:
  在社会转型加速、社会分化趋势加剧、利益多元化格局鲜明的大背景下,现在的社会矛盾,几乎没有不涉及不同的利益关系和利益诉求的。除了这个总的特点,这些社会矛盾还表现出以往不曾有或很少有的新特点,如:矛盾的主体越来越以利益群体的面目出现,具有利益群体冲突博弈的性质;矛盾的焦点往往直接、间接集中到政府,地方党和政府往往首当其冲,不得不站在第一线;矛盾的表达往往采取多渠道、多样化的维权形式,而维权的目标和手段常常脱节;矛盾的互动往往采取激化、甚至尖锐和恶性冲突的方式,具有倾向激化诉诸冲突的趋势。在这种情况下,化解社会矛盾的成本无疑会增大。

  如何有效降低化解社会矛盾的成本呢?构建和谐社会与正确处理新形势下的社会矛盾、化解新生社会矛盾是密不可分的。无论是构建和谐社会,还是正确处理新形势下的社会矛盾,都不是一个就事论事的简单问题,它事实上是一个系统工程,至少涉及这样四个方面:深层理念的更新,社会结构的调整,社会功能的转换,社会信任的重建。这些,事实上也就是降低处理社会矛盾成本的根本途径。

  深层理念的更新,包括树立以人为本、共赢互利、“增促社会进步,减缩社会代价”、治理和善治等理念。在当前要落实这些理念,必须把重点放在弱势群体的身上。这些理念无论对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还是对正确处理社会矛盾,都具有理念性前提的意义。

  社会结构的调整,包括各方面结构,特别是社会三大部门即政府组织、市场组织、民间组织之间关系的调整。社会三大部门的构成状况及其相互关系,无论对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还是对正确处理社会矛盾,都具有结构性前提的意义。因为上述构成状况及其相互关系,既为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又为正确处理社会矛盾提供了一个结构性的总体框架。在这个总体框架下,社会三大部门才能各自有序地加以建设和管理,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才能有序地加以规范和理顺,也是在这个总体框架下,社会矛盾主体的博弈才能有序和规范,社会矛盾的焦点才能适当分散,社会矛盾的互动才能趋向缓和,社会矛盾的表达才能趋向手段与目标的一致。

  社会功能的转换,主要是在制定正确的社会政策上下功夫,建设各种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方面群众利益,特别是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利益的长效机制。社会政策是执政党调节社会利益关系,落实共赢互利理念,贯彻社会公平、公正的主要手段。而为了制定正确的社会政策,加强对社会利益关系变化的调查研究极为重要。

  社会信任的重建,主要是指老百姓对党和政府的信任。老百姓的信任,是一种非常可贵的社会资源。老百姓信任,即使社会政策考虑不周全,也能弥补,有矛盾也好解决,可以化解;反之,如果老百姓不信任,再好的社会政策也难以贯彻,不大的矛盾也难化解,甚至被激化为大矛盾。这就是说,鱼水关系好办事,油水关系难办事,水火关系要坏事。胡锦涛总书记多次强调的“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指出了重建社会信任的根本原则。这里权为民所用中的“权”,应该是公平正义的象征和化身。做到这点的关键是要从利益关系中跳出来,不能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既是经营者又是立法者、管理者。另一个关键是要实实在在为老百姓做实事,让我们的人民群众,特别是社会弱势群体共享社会发展的成果。只要坚持下去,持之以恒,随着时间的推移,是能够重建可贵的社会信任的。情为民所系中的“情”,主要指情感、立场,更多关注弱势群体,不能嫌贫爱富,更不能与强势利益集团一起打弱势群体的主意。利为民所谋中的“利”,无疑指各阶层的利益和权益都要考虑,但重点要明确,重点要放在利益容易受损的弱势群体那边,这就是保障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维护他们的基本权益,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

  2006年08月30日《中国党政干部论坛》

  (责任编辑:丁杰静(实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