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恩富 张杨:坚持社会主义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大方向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农村调研的基础上明确提出:“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这是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魂’。农村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这是农村最大的制度。”作为习近平“三农”思想的根基,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就是要求不管怎么改,都不能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改垮,并且要以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为最大的制度来制定和实施“三农”发展规划。新时代的乡村振兴,只有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才能深化农村治理结构改革,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保障广大农民在生产关系中具有主人翁地位,最终实现农民共同富裕。不过,近年来,社会上出现了主张废除或架空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逐步实行农村土地私有化的舆论。这些主张土地私有化或变相私有化的舆论,主要可以归纳为四个错误观点。在新时代,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必须对这些错误观点予以科学评析。
一、评析“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产权不清”的观点
第一种错误观点是:断言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是造成“产权不清”的根源,认为只有把农村土地进行私有化分割,才能对土地股权进行清晰界定。
笔者认为,这一断言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法律实际上对土地集体所有权进行了非常清晰的界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明确规定:“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一)属于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由于历史变迁、政策变动等原因,集体所有的土地产权主体可以是行政村或乡(镇)、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但具体到某一个时期某一块土地的所属范围和权利主体,应该都是非常清晰的。既然中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是清晰、明确的,那么,只要严格依法施政,就不会出现所谓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产权界定模糊、执行虚化的问题。至于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的“三权分置”和量化确权改革,其目的是更有效地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的合法权益,以及进一步发展现代农业,而并非因为“集体耕地的所有者一直是模糊的”。
实际上,美国、西欧、加拿大等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家庭农场制所谓“产权清晰”的实质是: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农业规模经营。例如,2014年,美国大型家庭农场的数量为42398个、中型家庭农场的数量为123009个,两者合计仅占美国农场总数的7.7%,但这些农场的土地总面积却占了37.9%、农产品总产值占了59.8%。这种资本主义家庭农场的体制机制并不适合中国的国情,因为“把18亿亩耕地通过私有化、市场化集中到种田能人手中,只需要200多万农业劳动力就可以了,2.5亿农村剩余劳动力将成为无地农民。”有专家预测,中国未来20年的城市化率将从56%提高到78%,并指出中国即使达到了高收入国家的城市化水平,“仍然无法全面推广美国的家庭大农场模式,否则将导致1.6亿农业人口的绝大部分失去土地,造成巨大的就业压力”。可见,私人家庭农场的过度发展,可能意味着更多农民将在市场竞争中失去作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土地。
恩格斯曾明确指出:“社会主义的任务并不是要把所有权和劳动分离开来,而是相反,要把任何生产的这两个要素结合在同一手中。”而土地私有化明晰产权的教条言论在实质上就是要彻底割裂土地和劳动的关系,造成土地成为极少数大农户的私有财产,最终会导致土地经营粗放、土地生产效率低下、土地抛荒现象加重等问题。中国正是由于具有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制度优势,才能从根本上避免农民在土地权利上的不平等,进而减少土地与农业劳动者有效结合的成本。在“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框架内,农业劳动者的劳动成果会以承包费等多种形式最终回归到劳动者手中并促进集体资产的积累,从而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实现土地所有者、劳动者、经营者三者利益的有机统一。
二、评析“土地私有制是农村土地改革方向”的观点
第二种错误观点是:断言仅赋予农民承包权、经营权和流转权是不彻底的农村土地产权改革,必须实行土地私有制。
笔者认为,这种主张的实质是通过永久性地固化原有的家庭土地承包关系来搞农村土地私有化,无视和否定了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应注重“统分结合”双层经营的思想。习近平总书记曾明确指出,要“建立健全集体资产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农村集体产权权能,发展壮大新型集体经济,赋予双层经营体制新的内涵”,“要把好乡村振兴战略的政治方向,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性质,发展新型集体经济,走共同富裕道路。”
同时,这种农村土地私有化的论断也无视历史教训。中外几千年土地私有化的结果往往是土地的高度集中,产生土地食利者阶层,使很多农民丧失生活保障,变成无土地、无就业的闲置劳动力或被私人资本雇佣的劳动力,无法保障农民“耕者有其田”和共同富裕。这在中国农村劳动力长期大量相对过剩且只能被非农产业逐步吸纳的情况下更是如此。温铁军曾旗帜鲜明地告诫,中国绝不能实行农村土地私有化,如果按照西方学界主流思想即“土地私有化+流转市场化”来进行农业规模经营改革,不仅农业生产可能受到利益集团的控制,而且这种改革本身就缺乏实践的逻辑与依据。因为印度等国家“按照西方理论逻辑实行‘土地私有化+流转市场化’的结果,无一不是贫富两极分化,农村贫困地区游击战,城市贫民窟黑帮泛滥,甚至走向恐怖主义。”可见,那些无视历史教训和基本逻辑而主张农村土地私有化的观点,往往是出于对西方意识形态的崇拜,是对私人资本利益的袒护。
此外,还有舆论宣称,改革开放后的农业发展表面上似乎是经营方式上“单干”相对于“集体”的成功,但从本质上看,是相对自由的选择权对没有自由的选择权的成功。笔者认为,这是一种“重分轻统”的片面观点。先不论“单干”击败“集体”(即“分”击败“统”)是否符合农村改革的历史与逻辑,仅就以为选择“分”是自由的而选择“统”则是不自由的这一逻辑本身来说,也是不符合客观事实的。所谓农民“自由的选择”,至少应当是宜分则分、宜统则统,合理的状态应是“统分结合”。如果只认为选择“分”是自愿的,而选择“统”就是非自愿的,那就陷入了教条、僵化的思维方式。殊不知,恩格斯早在《法德农民问题》中就已经把“自愿原则”写在了马克思主义的旗帜上,认为从小农的农业经营方式向合作社经营方式的转变要以自愿与示范为基本原则,而不能用强制的手段加速这种转变。恩格斯指出:“我们对于小农的任务,首先是把他们的私人生产和私人占有变为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但不是用强制的办法,而是通过示范和为此提供社会帮助。当然,到那时候,我们将有够多的办法,使小农懂得他们本来现在就应该明了的好处。”
习近平总书记有针对性地指出:“改革开放从农村破题,大包干是改革开放的先声。当时中央文件提出要建立统分结合的家庭承包责任制,但实践的结果是,‘分’的积极性充分体现了,但‘统’怎么适应市场经济、规模经济,始终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统”,不是要重新采取人民公社时期的“统一生产、统一分配、统一管理”的传统集体经营模式,而是在重视家庭经营的基础上,激发农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强调建立多层次、多形式具有“统”的特征的经济体系和服务体系。这表明,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及其主要实现形式——新型集体经济的壮大,并把新型集体经济与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模经济相联系。由此可见,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要壮大集体经济,不应重走传统集体经营模式的老路,而是要把共同富裕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走更高质量、更有效益、更加公平、更可持续,且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农村新型集体化、合作化、集约化的发展道路。2018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要求:“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必须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走共同富裕之路。要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坚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壮大集体经济,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集体经济运行机制,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确保农民受益。”
新型集体经济在本质上要求实现市场化与组织化的结合,但是,在组织程度低的现有农村治理结构中,小规模农户所拥有的生产要素少而弱,这极大地阻碍着农村高质量生产体系和市场体系的发展。推进农村市场化与组织化相结合的新型集体经济发展需要具备高效的实施主体,而有集体资本参与或由集体资本主导的生产合作社、供销合作社、金融合作社等,可以成为农村市场化和组织化相结合的重要方式之一。因此,壮大新型集体经济是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重要保障与实现途径,壮大的新型集体经济也是防止农村土地私有化的经济实体与经济基础。
三、评析“农村土地私有化会使农民更为富裕”的观点
第三种错误观点是:断言农村土地私有化会使现在相对贫穷的农民变得更加富裕。笔者认为,私有土地的自由买卖并不能使农民实现权利与结果的公平,绝大多数农民也不可能通过农村土地私有化来实现全面小康和共富共享。因为农村土地私有化之后,土地受私人资本的控制程度会更深,其定价权、买卖权都将被迫依赖于资本,作为弱势群体的个体农民不可能从中获得应有的权益和财富。在印度和俄罗斯等众多资本主义国家,土地私有化和土地自由买卖并没有很好地解决农业现代化问题,也没有解决农民的相对贫穷和共同富裕问题。相比之下,以色列“基布兹”的土地公有制集体农庄则是世界公认的实现农业高度现代化和共同富裕的典范。截至2018年年底,以色列“基布兹”有270个,人口达到14.3万,在以色列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对这种属于实体经济范畴的“基布兹”公有制经济的影响微乎其微,不仅没有使“基布兹”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放缓,反而加重了其在以色列经济中的分量。2010年数据显示,“基布兹”的工业年总产值达80亿美元,占以色列全国工业总产值的9%;其农业年总产值达17亿美元,占以色列全国农业总产值的40%。
应当认识到,中国多数农村的土地并没有城市近郊土地的价格增值优势,农村大部分土地的价格上升空间不大。只有在工业化、城镇化加速推进和国民经济实现整体大发展的过程中,农村土地价格才可能得到较快提升;也只有不断完善征地补偿制度和土地流转制度等,才能实现国家、被征地农民以及投资方三者合理利益的动态统一。目前,中国已经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力图充分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等合法权益。中国政府、金融机构还正在积极推行各类小额贷款,特别是在集体经济组织中通过发展内部合作金融,使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能安全、可靠地获得抵押贷款。至于有舆论把土地抛荒和农民贷款困难的原因归咎于没有实现土地私有化,则是不符合事实的观点。显而易见,中国的土地抛荒现象主要是由相关政策执行不力和治理不严造成的(政策规定不允许抛荒,但有些地方干部在不严格执行相关政策时并没有受到应有的问责和惩处),而与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性质没有必然联系。况且,在实行土地私有化的巴西等国家,反而存在着更为严重的土地抛荒等问题。应当认识到,西方农业现代化所实行的以资本主义私有制为主体的模式,从历史与逻辑的统一性来看,并不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方向。因此,从经验看,中国社会主义农村的改革和发展必须对西方农业现代化模式有所扬弃,通过农村集体与家庭共同协调经营的途径,落实以马克思主义及其中国化有关农业现代化思想为指导的乡村振兴战略。
2017年6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座谈会上指出:“全国12.8万个建档立卡贫困村居住着60%的贫困人口,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严重滞后,村两委班子能力普遍不强,四分之三的村无合作经济组织,三分之二的村无集体经济,无人管事、无人干事、无钱办事现象突出。……深度贫困县村均集体收入只有8800多元,同所有贫困县平均5万元相比,差距较大。”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贫困村集体经济较弱的这一论述十分重要,也就是说,没有脱贫的村,集体经济都较弱,凝聚力也不强,因而,农村土地私有化又怎么可能使各地区农村和全体农民实现共富共享呢?2016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到黑龙江省抚远市考察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时明确提出,东北地区有条件发展规模化经营,农业合作社是发展方向,有助于农业现代化路子走得稳、步子迈得开。这一发展方针极具普遍意义,因为农业合作社是新时代适应土地流转的重要农业经营方式,是推动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化、集约化、专业化和现代化的重要载体。因此,全国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状况较好,发展速度较快。在创新农业经营体系方面,已逐步探索出农民合作社(主要是专业合作社、股份合作社)、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多种经营主体的实践形式,其中,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是主要的农业经营主体。不过,无论是在理论研究还是在实践探索中,都出现了只注重家庭农场的发展而忽视农民合作社的偏向,这与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发展多种形式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突出抓好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两类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并不一致。尤其是,倘若农村土地在确权后主要流转给私人家庭农场经营(容易逐渐发展成为西方资本主义式大农场),而不是由各种股份合作社或由集体统一经营,那么,个体农民将仅获得土地流转的微薄收益,无法公平分享改革发展的红利,广大农民共同富裕的大目标便难以实现。而在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成为社会主要矛盾的新时代,“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被赋予了实现共同富裕的时代使命”,这对坚持社会主义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大方向提出了更高要求。
由此可见,那种认为中国只应将大规模培育私人家庭农场主作为农村改革突破口和中心工作的观点,实质上是主张走“只谈私人家庭农场、避谈集体合作经营”的片面道路。事实上,即使是在农业经营以私人家庭农场为主的美国,也普遍采取了行之有效的合作社或农协等组织形式。也就是说,在美国式的大农场模式下,组织化的合作经济依然起着重要作用。在家庭经营基础上建立起专业合作社,能为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组织化服务。根据美国2012年的调查,全美共有2238家农业合作社,比2011年减少了61家,其合作社分为营销型合作社、供给型合作社、服务型合作社;2003~2012年,由于市场竞争的加剧,许多传统的农业合作社走上了破产或被兼并之路,美国农业合作社在总数上呈持续下降趋势,但其平均单体规模还在不断扩大,尤其是新一代合作社即增值合作社有所发展,并采用纵向一体化方式来提升农业生产者的市场地位, 让农业生产者分享到合作社产品的增值收益 。此外,日本、韩国等国家以及中国台湾地区所发展的小规模家庭农场,也有不少农业协会或合作社为其提供社区服务。例如,具有经济职能、信用职能的农业协同组织——日本综合农协努力提升农户间的相互扶助水平,以开展针对农户的教育活动和生活文化活动为纽带,来致力于提升农协会员的幸福感)。
四、评析“‘一田两主’制度是农村土地改革有效途径”的观点
第四种错误观点是:断言倒退地实行明清时期的“一田两主”这一特殊土地制度(即所有权与永久使用权永恒、绝对分离的产权制度),能彻底解决农村土地制度效率不高问题。
笔者认为,这一论断是通过实际架空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来变相主张农村土地私有化。在中国封建社会,“一田两主”这一特殊土地制度的雏形是宋朝开始出现的“永佃制”。随着“永佃制”的发展,永佃权从早期具有数十年的使用权,逐渐发展成为一种无期限限制且可自由处置的私有产权(即“田面权”),而土地的单纯所有权被称为“田底权”。如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倒退地实行明清时期的这一特殊土地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仅限于拥有一次性分配承包地的权利,而将永久地失去土地再分配权;拥有土地使用权的承包者也无需向拥有所有权的集体上交一定的承包费。这将架空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集体经济组织甚至会丧失“田底权”。可见,倒退地实行“一田两主”这一封建社会的特殊土地制度的主张,显然是在宣传农村土地私有化,与中国所实施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相对立。“一田两主”这一特色土地制度在封建社会并没有得到有效实施,在当代资本主义国家也没有得到实行,又怎么能够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的优越土地制度呢?
相比之下,近年贵州省塘约村和山东省代村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在“三权分置”后成功探索出了新型集体经济的实践形式,已成为新时代农村改革和农业发展的榜样,受到中央领导的大力表扬。2017年3月,时任全国政协主席的俞正声在全国政治协商会议上赞扬贵州省塘约村。该村通过引导村民通过把土地入股成为村合作社社员的形式,按照自愿原则进行“七权同确”,成功完成了股份合作制改造。由此,分散的家庭承包地被全部集中起来,由村集体和村股份合作社统一经营,即实行“村社一体,合股联营”。“七权同确”的目的,绝不是使私人的家庭农场承包多数农民的土地,而是为了摸清村集体的家底,进一步明确村集体及其成员的权利,以便更好地统一经营和管理村股份合作社,并实行按劳分配和按股分配相结合的分配方式。这种家庭经营和村社统一经营相结合、村民自治与合作互助相结合的方式,适应了现阶段中国农村的资源禀赋状况与农业高质量发展的要求。
2018年3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山东代表团审议时,提到 《人民日报》在2018年1月22日和1月23日连续两天报道山东省代村的党支部书记王传喜,高度评价代村模式是新时代农村发展集体经济的好典型。作为“村干部队伍的‘主心骨’、乡村振兴最基层的组织者和执行者”,代村的党支部书记王传喜带领村民向河南省南街村学习,以“南街村的今天,就是代村的明天”为目标,走集体经济道路,使家园变成了乐园。目前,代村实行集体所有制、集体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股份经营方式。其中,村集体所占股份不低于一半;即使在混合所有制中,村集体也占了大部分股份。代村统一集中转入本村及附近5 个村庄的7000亩土地,大力发展现代农业,以此来壮大集体经济。2017年,代村的集体总资产已达12 亿元,村集体年收入上亿元,村民人均纯收入达6万多元。
除了贵州省塘约村和山东省代村外,众所周知的江苏省华西村、河北省周家庄、河南省南街村、河南省刘庄、北京市窦店等名村,都在改革开放后积极响应中央“宜分则分、宜统则统”“不搞‘一刀切’”的号召,没有盲目分田到户,而是根据村民意愿,坚持走集体化、集约化的发展道路,彰显出集体经济和合作经济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基础上的高效率,体现了共富共享的社会主义原则。
不仅以上名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收入增加较多,而且全国村集体经济组织总收入和总收益也不断增加。2017年全国村集体经济组织总收入为46275984万元,较2014年 (40058344.2万元)增长15.52%;2017年全国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收入为14946886万元,较2014年(14053806万元)增长6.35%。2017年全国村集体经济组织总收益为15868651万元,较2014年(13193678.8万元)增加了20.27%;2017年有经营收益的集体经济村为301478个,比2014年(261303个)增加了15.37%;无经营收益的集体经济村为261747 个,比2014年(323069 个)减少18.98%;像代村这类经营收益达100万元以上的村在2017年为21098个,比2014年(16704个)增加了26.31%。
可见,由于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没有采取“一田两主”等架空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政策,近年无论是全国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收入、发包和上交收入、投资收益和总收入,还是有经营收益的村集体经济的数量,都呈现出较快增长趋势。这说明,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基础上,得益于政府的积极引导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积极经营,集体经济的效益正逐渐显现。而“一田两主”等架空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观点,不仅不会推动这一趋势的发展,反而会极大地阻碍社会主义集体经济优越性的充分发挥。这也充分表明,不能用“一田两主”等变相实行土地私有化和非组织化的唯市场化的土地制度来代替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而应通过充分发挥“组织起来就有力量”“组织振兴”的制度优势来壮大集体经济,切实组织实施好以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为制度基石的乡村振兴战略。
五、余 论
综合上述分析,在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征途上,“三农”问题仍然是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前提下的双层经营体制,依然是党在农村的政策基石。新时代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必须处理好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坚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这“三个坚持”之间的关系。而要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和坚持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就必须以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作为根基与前提。离开了这个根基与前提,便必然导致土地私有化的产生。探索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有效实现形式的实践表明,只有在土地确权和土地流转后进一步壮大集体经济和合作经济,才能更好地保证农民家庭的土地承包地位不动摇、农民承包权益不受到侵害;也只有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不搞显性或隐性的私有化,充分发挥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优越性,才能在尊重农民主体地位、实现农民共同富裕的总体目标下,提高农村土地制度的效率,推进农村土地资源优化配置。要言之,在新时代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坚持社会主义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大方向,是关乎亿万农民切身利益的根本所在,是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和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体现。
当然,在坚持和完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改革实践中,还有一些理论问题需要继续解放思想和深入探讨。例如,要不要进一步提高对农村共同富裕的认识并采取积极措施?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说:“要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权益,防止土地过度集中到少数人手里,防止土地用途发生根本性变化,造成农村贫富差距过大。”他也曾明确指出:“集体经济是农民共同富裕的根基,是农民走共同富裕道路的物质保障。”为了落实这一重要思想,似乎应在土地‘三权分置’和土地流转中,把土地所有权真正归集体所有作为基础、把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村共同体、把承包权和经营权作为放活经济形式的手段,才可以防范土地流转后出现的普遍私有化风险。
再如,要不要进一步提高对邓小平多次强调的“两次飞跃论”的认识并采取有效措施?邓小平数次论述中国社会主义农业的改革与发展需要“两个飞跃”的思想,并具体、明确地指出:“中国社会主义农业的改革与发展,从长远的观点看,要有两个飞跃。第一个飞跃,是废除人民公社,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这是一个很大的前进,要长期坚持不变。第二个飞跃,是适应科学种田和生产社会化的需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集体经济。这是又一个很大的前进”“只要生产发展了,农村的社会分工和商品经济发展了,低水平的集体化就会发展到高水平的集体化,集体经济不巩固的也会巩固起来。关键是发展生产力,要在这方面为集体化的进一步发展创造条件。具体说来,要实现以下四个条件:第一,机械化水平提高了,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适合当地自然条件和经济情况的、受到人们欢迎的机械化。第二,管理水平提高了,积累了经验,有了一批具备相当管理能力的干部。第三,多种经营发展了,并随之而来成立了各种专业组或专业队,从而使农村的商品经济大大发展起来。第四,集体收入增加而且在整个收入中的比重提高了。具备了这四个条件,目前搞包产到户的地方,形式就会有发展变化。这种转变不是自上而下的,不是行政命令的,而是生产发展本身必然提出的要求”。为了贯彻这一战略思想,似乎应在具备上述条件的部分农村地区逐步实施“第二次飞跃”,以便不断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业的发展和农村的改革,推进农村治理现代化。
网络编辑:静穆
文章来源:《中国农村经济》2020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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