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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宪奎:国有企业改革价值取向的演变分析

——兼论“两个毫不动摇”之间的关系

发布时间:2025-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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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一直是我国改革事业的核心内容之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价值取向一直倾向于利润最大化,甚至在较长时期内把建成一般性质企业作为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但是,国有企业本身具有企业性与公益性的二重特性,这种改革倾向实质上淡化了其公益性特征,并在现实中引发了一系列问题,如国有企业对执行其社会责任积极性不高、企业执行社会责任难以衡量的问题。党的十八大以后,国有企业改革的价值取向逐渐向国有企业内在的二重特性靠拢而兼具了追逐利润与履行战略使命(社会责任)的二元特性。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进一步将这一二元特性予以深化,并在考核层面予以体现,真正为国有企业在实践层面落实二元特性创造了良好的制度基础。本文将围绕国有企业改革的发展历程与趋势,对国有企业改革的价值取向演变及其在实践中的落实进行研究。
  一、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价值取向的演变分析
  国有企业兼具企业性与公益性特征,前者主要是指国有企业在本质属性为企业,具有与普通企业一样的基本特征;后者则是指国有企业与作为一般市场主体的普通企业不同,它肩负着由国家赋予的战略使命(或者说社会责任),使其行为不能局限于自身利益。国有企业内在的二重特性,决定了国有企业在目标导向上存在两种不同的潜在取向,即利润最大化取向与社会责任取向。客观上说,国有企业的二元特性决定了这两种目标取向都在不同程度上存在,区别只是两大目标的比重不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在价值取向上也经历了不同程度的演变,其主要价值取向的变化就是对这两大目标强调程度不同。
  改革开放以来,依据国有企业改革内容的不同,可以将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大致划分为5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放权让利阶段(1978—1984年)。这一阶段国有企业改革的主要目标是解决企业缺乏经营自主权的问题,通过放权让利、明确国家与企业之间利改税等改革措施,在一定限度内解决企业激励问题。在实践中,由于这一改革下放权力有限,改革取得的成效也不显著。第二个阶段是承包制阶段(1985—1992年)。这一阶段国有企业改革的主要内容是推行承包制,强调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达到激励企业管理层和员工的目的。但是这一改革并没有真正理顺政府与企业关系,因而改革效果也较为有限。第三个阶段是现代企业制度阶段(1993—2002年)。这一阶段国有企业改革的主要内容是政企分开,理顺产权关系,进行以“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为特征的现代企业制度改革。这一阶段的国有企业改革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企业经营状况较之前的阶段显著改善。第四个阶段是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阶段(2003—2012年)。这一阶段国有企业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建立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行使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在此基础上,继续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和公司治理结构,推行以股份制为主导的国有企业改革。这一阶段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取得了积极成效,企业发展质量大幅提升。第五个阶段是全面深化改革阶段(2013年至今)。这一阶段国有企业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混合所有制改革、资产管理体制由管企业向管资产转变、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世界一流企业等。2024年7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则进一步提出了推动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明晰不同类型国有企业功能定位、建立国有企业履行战略使命评价制度等一系列国有企业改革措施。
  由国有企业改革的不同阶段可以看出,改革开放开始直到党的十八大,贯穿国有企业改革的主导思路是提升企业的经营效率,或者说是利润最大化。其实,从国有企业改革的第一个阶段到第四个阶段中期,我国国有企业改革无形中沿着要求国有企业向一般企业转变的角度推动变革,即将国有企业看作是一个需要改变的“病人”,而具有自负盈亏、经营效率较高特征的一般企业则是国有企业的“标杆”。当然,在具体的次序上,改革沿着循序渐进的过程,从最初的逐步放松管理,到探索两权分离,再到在企业制度方面使国有企业向一般企业特征回归。直到第四阶段中期,随着管理层持股(MBO)改革在实践中涌现的诸多负面作用如涉嫌侵吞国有资产等,加之国有企业从竞争性领域退出使得国有企业的保值增值能力大幅提升,产权层面进行彻底改革实现国有企业向一般企业转变的思路才完全停止。综上所述,改革开放开始到第四阶段,国有企业改革的主导价值倾向是利润最大化,不断提升运营效率就是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企业的社会责任即便在实践中无法完全漠视,但是在改革的主导思路中,却很少考虑这一维度。
  党的十八大以后,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价值取向开始发生转变。这主要体现在国有企业改革开始正视国有企业的二重特性,承认国有企业不同于一般企业的特性,并逐步在体制机制方面予以体现。例如,在2015年10月十八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小组通过的《关于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指导意见》中,把国有企业分为商业类和公益类,明确将部分国有企业与一般企业区分开来。在2016年10月的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国有企业“六个力量”的定位,此定位实质上是强调了国有企业战略使命,进一步将国有企业与一般企业予以区分。当然,国有企业改革也并没有完全否认利润导向,如2015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对国有企业改革“三个有利于”(即要有利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有利于提高国有经济竞争力,有利于放大国有资本功能)的论述,则反映了国有企业改革对效率提升、资本规模、竞争力的强调,这也暗含着对利润导向的肯定,只是未必追求利润最大化,至少不是单纯地追求利润最大化。整体来看,党的十八大以后,国有企业改革的基础重新回归到国有企业二元特性,在强调国有企业要向现代企业发展的基本方向不变的情况下,强调其公益性特征,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的许多提法更直接反映了这一点。例如,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国有企业的要求是“推动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增强核心功能,提升核心竞争力”,并提出“进一步明晰不同类型国有企业功能定位,完善主责主业管理”。这对不同类型的国有企业提出了不同要求。国有企业可以划分为公益类、商业一类、商业二类,不同类型的企业在其盈利性、战略使命性(社会责任性)等方面有不同规定,并非所有企业都要强调其盈利性特征。
  在实践中,从国有企业改革第三阶段开始,国有企业经营业绩变好,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国有企业所处行业的垄断性特征,并不代表企业经营效率的提升。事实上,部分国有企业运营效率较为低下。例如,前几年网络速度与收费比值的不合理就是这一问题的体现。提升国有企业运营效率,需要平衡好两个问题:一是作为企业,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不断提升企业竞争力;二是作为特殊企业,要实现自身肩负的特殊战略使命和各种社会责任,特别是在落实国家重大发展战略中要发挥中坚力量的作用。党的十八大以后的国有企业改革的思路,是在保证战略使命和社会责任发挥的同时,努力追求核心竞争力提升。在这里,通过理顺几个概念的关系,就能更加明确这些表述所透露的国有企业改革价值取向。我们这里所说的运营效率,是指企业运用各种资源投入产出比,它与利润最大化内涵一致;而依据一些学者的解释,竞争力是指“一个企业所具有的能够持续地比其他企业更有效地向市场提供产品或服务,并获得赢利和自身发展的综合素质”。竞争力的概念既囊括了利润最大化倾向,又能够将非营利性包括进来。换句话说,相对于运营效率概念与利润最大化紧密相关且在内涵上对社会责任有所排斥,竞争力概念虽然与利润最大化具有很强的联系,但却并没有排斥社会责任,如按照金碚的解释,“自身发展的综合素质”就可以将社会责任容纳进来。当然,这一定义主要是着眼于一般企业,如果强调国有企业的特殊性,则可以进一步将其内涵中的盈利性弱化,这样不仅商业性企业,而且公益性企业也能够追求竞争力提升(核心竞争力无非是竞争力的一种形式,它强调的是以技术创新为核心、其他企业难以模仿的竞争力)。
  当然,强调国有企业公益性的价值取向,并没有完全否认企业追求利润,公益性与企业性并非截然对立、无法共存。事实上,当前在非公有制企业领域,已经出现了强调社会利益关切,不仅追逐利润最大化还具有利他主义倾向的社会企业。从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将社会企业理解为兼顾企业营利性目标与非营利性社会公益目标的企业,其价值取向与当前的国有企业具有高度相似性。许多社会企业运营良好且具有较高的运营效率与竞争力,也证明这两个价值取向之间并不一定会相互否定,对国有企业而言也是如此。对于公益类国有企业,不强调盈利性并不代表就不强调运营效率,只是这种效率更多体现为在提供一定产品或者服务时实现成本最小化,或者在一定成本基础上实现产品或者服务数量及质量最大化,而不体现为追求利润最大化。对于商业类国有企业,强化以创新为支撑的核心竞争力,符合条件的企业向世界一流企业发展,是其主要发展任务。建设世界一流企业建设是党的十九大以来国有企业特别是商业类国有企业发展的重要目标。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将建设世界一流企业作为国有企业的任务,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则取消了对所有制限定,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加快建设更多世界一流企业”。不管具体表述如何变化,国有企业尤其是大型的中央企业将是建设世界一流企业的主导力量之一。但是,国有企业要成为世界一流企业,就不能仅仅停留在规模大等指标层面,而应该真正提升以技术创新为支撑的核心竞争力),利润将是衡量其竞争力结果的重要指标。在这种情况下,商业类国有企业即便不以单纯利润最大化为目标,但是至少在各种条件制约、实现不同目标均衡的条件下追求利润可行性最大化。综合而言,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定位,强调其核心功能发挥及核心竞争力提升,限制条件下和利润最大化(或者成本最小化)依然是隐含目标。
  二、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中国有企业改革的价值取向分析:基于评价制度的变化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沿袭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国有企业改革价值取向由单纯地强调利润最大化目标向强调企业的经营效率(利润最大化)与社会责任二元目标转变的历程,同时,它更加明确了这一价值取向的变化,在制度层面建立了与其价值取向变化相兼容的体制机制。其中,最突出的变化体现于评价制度的变化。只有在评价制度方面,体现国有企业改革价值取向的变化,才能真正使这一取向在实践中真正落地,而非仅仅依托企业自觉性来实现的价值观引导。具体来说,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国有企业评价制度提出的要求是“建立国有企业履行战略使命评价制度,完善国有企业分类考核评价体系,开展国有经济增加值核算”,使国有企业核算体系改革与企业公益性真正契合。
  战略使命评价制度体系与分类考核评价都是与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直接相关的考核制度。战略使命评价制度是基于国有企业的公益性质以及与之直接相关的社会责任而制定的,它在一定程度上是要把国有企业从单纯利润最大化的定位上予以转型。提出这一机制,具有两方面的目的:一方面,在考核机制上对其所担负的社会责任的履行水平进行直接考核,激励企业在社会责任方面增加投入。国有企业在本质上依然属于企业,因而履行社会责任,特别是与国家政策相关的使命,往往要占用一定的企业资源而无法得到市场经济条件下相应水平的回报,从而降低企业的盈利。在这种情况下,并非所有的国有企业都心甘情愿从事社会责任,不同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的积极性与投入水平也会存在差异。在这种情况下,对其履行使命责任的水平进行考核并施加与其考核绩效相关的奖惩,将增加企业在履行战略使命方面的积极性。另一方面,直接提出战略使命考核,则在制度上更加明确国有企业的公益性特征,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否定了纯粹利润最大化的价值取向,有助于国有企业摆脱社会责任与企业利润(保值增值)之间游离不定的状况。分类考核制度则是对不同性质的国有企业采取不同考核机制,依据不同企业商业化定位的不同,对其利润与社会责任之间的目标结构采用不同的政策。这种区别对待式的考核制度,可以让考核机制更加精准、更加“因企制宜”,使公益性企业公益性特征更突出,而商业性越突出的企业利润最大化取向就越突出。
  国有经济增加值核算是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国有企业改革中的最重要的创新性内容之一,它与建立履行战略使命评价制度与分类考核紧密相关,更加明确地反映了国有企业考核的转向。它实质上是要摆脱过去的唯利润核算机制,将国有经济所创造的就业、投资以及税收等贡献全面体现于核算中,从而将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和追求利润的目标予以兼顾。正如上文所述,国有企业本身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属性,在履行社会责任过程中往往会以利润降低或者损失为代价,因此单纯的利润考核难以完全体现国有经济的贡献。增加值核算则较为全面地体现了国有经济的全面贡献,对于国有经济核算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一,在内部,有利于考核国有企业管理层的绩效,使得国有经济的社会责任、企业运营的综合效果得以展现,从而有利于对国有企业的运营做出更客观、更综合、更准确的评价。除了环境保护、员工利益保护、参与公共事业等传统社会责任外,在新发展阶段国有企业还承担了更多的社会责任。例如,随着我国高质量发展持续推进,新质生产力成为支撑我国创新发展的关键因素,关键核心技术、前沿技术成为需要尽快完成突破的领域,新兴产业及未来产业发展需要大量耐心资本的进入。但是,非公有制资本受到逐利性的约束,对于投入周期长、投资风险大的项目一般采取回避态度,这严重影响了我国新质生产力培育与发展。在这种情况下,国有企业作为具有特殊社会责任的经济单位,在这方面需要发挥自身作用,按照“三个集中”(国有资本要向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向关系国计民生的公共服务、应急能力、公益性领域,向前瞻性战略性新兴产业等三个领域集中)原则进行投资,特别是技术创新活动以及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前期投资领域。然而,在传统考核机制下,这些投资风险大、回收期长、短期内收益波动大,会影响到企业保值增值指标的完成,因而企业并没有动力去从事这些投资。特别是考虑到如果相关投资失败,即便管理层没有工作失误,可能也要承担因自身无法控制的因素所带来的责任。在增加值考核机制下,这一情况则大为缓解,资本投入本身就是企业业绩的重要体现,企业管理层更有动力从事相关投资,从而有助于实现国有企业的战略使命。换句话说,增加值核算使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属性及战略使命属性得到更加精准、明确地衡量,降低了企业管理层因考核不准确而可能对社会责任的排斥心理,使他们更有动力从事社会责任所要求的各项活动。
  第二,在外部,有利于社会各界了解国有经济对经济发展的全面作用。当前时期,了解国有企业对经济发展的全部贡献,不仅对于国有经济管理部门具有突出价值,对于社会各界也有重要意义。尽管国有企业在我国经济体系中居于主导性地位是难以否认的,但是社会各界对国有企业对经济发展的作用存在诸多误解。例如,西方的主流经济学一直否认国有经济对经济发展的作用,认为国有企业效率低下,它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成本高而数量低,严重的委托—代理问题使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对企业的管理层难以实行有效地管理和监督,因而它的存在对一国经济发展整体是负面的。这一观点在我国依然有一定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增加值核算改革,可以使社会各界对国有企业对经济发展的综合效应特别是其社会责任发挥在经济发展中的效果有更加明晰的认识,从而有利于增进社会各界对国有经济主体性定位的认同。同时,外界对国有企业运营的关注,在无形中产生一种监督效果,鞭策和激励国有企业管理层更加努力提升企业增加值,从而为宏观经济发展做出更大贡献。当然,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增加值核算并没有否定企业追求利润的行为,国有企业首要的定位便是企业,在可行条件下追求利润最大化依然是企业的核心目标。而利润的提升,也会直接提升企业增加值,二者之间并不矛盾。
  当然,如何在实践中真正平衡国有企业的企业性与公益性之间的关系,依然是一个需要处理好的难题。明确国有企业的公益性并在考核机制上予以明晰,是解决长久以来国有企业因为不同于一般企业而造成的在市场竞争中的不利局面以及扭转由此衍生的来自社会各界的不公平评价的重要途径,但是两大目标取向的存在,可能会产生不兼容的问题。固然,利润最大化不宜作为国有企业唯一的评价机制,但是作为企业,不管是商业化程度多大的企业,追求利润始终是其必然特性。过度弱化利润评价机制,可能会在国有企业管理层、监管机构以及其他主管机关,形成利润不重要的观念,即便利润持续下滑,也可以用企业公益性指标予以对冲。这样,久而久之,很可能会造成国有企业运营效率的实质性下降,进一步降低其市场竞争力,这就只能依靠行政手段保持甚至增强其垄断性才能维持企业运营。因此,在考核机制上明确国有企业公益性特征,只是直面已经存在的事实(即国有企业确实存在着许多战略使命)以及由于相关考核制度对此考虑不足而引发的负面问题(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无法在考核评价体系上得到相应的承认,导致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动力不足)而在体制机制方面予以完善,并非要否定利润对国有企业的重要性。在实践中,如何处理利润最大化取向与社会责任取向的关系,因企业性质不同而有所差异,在具体指标衡量上还需要在实践中逐步摸索。
  三、当前的国有企业改革必须兼顾好与民营经济发展的关系
  国有企业改革的价值取向变化,与国有经济、与以民营企业为主体的非公有制经济的关系具有深层关联。正是非公有制企业在改革开放初期在运营效率方面的优势以及其对国有企业竞争压力,造成了国有企业改革效率优先(利润最大化)的价值取向,在较长时期内选择了不断减轻其非企业职能,其中既包括一些国有企业不能担任的职能如“企业办社会”等各项职能,也包括国有企业内在的、无法剥离的职能。党的十八大以后,国有企业改革的价值取向开始体现国有企业的二元特性。在具体落实与其二元特性相关的各项体制机制改革时,必须兼顾好与民营经济发展的关系。“两个毫不动摇”是处理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的指导原则,也是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核心准则,我们必须全面坚持这两个方面的要求,不能偏废一方。在实践中,国有企业改革与民营经济发展是既相互独立,又密切相关的。一方面,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是相互独立的主体,二者在所有制性质、目标导向以及社会责任方面都有一定差异,各自发展也遵循并不完全等同的逻辑;另一方面,在实践中,国有企业改革和民营企业发展存在较多的相互交织的因素,彼此发展存在着相互影响与制约的交集。只有注意二者之间的关联,协调好二者之间的关系,国有经济改革与民营企业发展才能更好协同,有效避免“国进民退”或者“民进国退”的问题(也可以将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之间发展称为“两个毫不动摇”之间的关系)。
  具体来说,要处理好二者的关系,应着重注意如下两个方面:
  一是以公平竞争原则为指导,处理好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竞争关系。具体来说,这就是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之间“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其实,在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之间在公平竞争领域存在的最核心问题是部分领域的行业准入问题。尽管党和国家的相关政策多次强调要在部分行业放宽对非公有制企业的准入条件,营造良好的竞争秩序,但是实践中存在各种“玻璃门”“旋转门”(即有关部门设置的各种限制其他所有制经济进入的隐性门槛),使这些政策要求无法得到真正落实,非公有制经济并不能真正进入这些行业。这就导致了这些受保护的行业由于缺乏有效的竞争,在位企业经营效率低下,提供的产品与服务成本极高且数量不足的问题。同时,由于无法进入新的行业,而其所在的竞争性领域的竞争不断加剧,民营经济面临发展空间受限的局面,从而导致其整体发展速度下滑、利润下降等问题。可以说,这是一个“双输”的局面,唯一的受益者是垄断行业内的在位企业(它可以免受竞争的压力)。从不同行业的特点看,适宜于垄断的行业主要包括自然垄断行业、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行业以及关系国计民生的公共服务及公益性行业。所谓的自然垄断行业,是指诸如自来水、电网等在一定区域内只能存在一家企业的行业,如果超过一家企业的存在,会因丧失规模效应导致单位产品或服务成本大幅提升,最终必然产生亏损。而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关系国计民生的公共服务及公益性行业,往往是直接关系到国家经济安全、人民基本生活或者逐利性的民营经济不愿意进入的行业,这些行业适宜于由公有制经济垄断经营。然而,随着经济与技术持续发展,一些原来被认为不适于放开引入竞争自由的垄断性行业,也已经逐渐适宜于竞争。例如,航空航天是传统上公认的适于国家经营的特殊行业,但是美国SpaceX公司经营的成功且其显示出的在成本控制、运输能力以及技术集成等方面的优势,表明这一行业现在已经适宜于民营经济进入,并且并不排斥市场竞争。适宜垄断尤其是国有经济垄断范围的动态变化,客观上要求我们在政策领域必须予以反映,党和国家的相关政策对部分行业准入限制的放宽,很大程度上便是这一原因所致。
  整体而言,这些需要开放的领域主要以服务业为主,而相对于工业领域我国具有较强的国际竞争力,服务业的国际竞争力偏弱,这可以从我国贸易结构中窥见一斑:尽管我国在货物贸易中存在较大的贸易顺差,但是在服务贸易中存在较大逆差,如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24》的相关数据,2023年我国货物贸易顺差为8221亿美元,而服务贸易逆差为1708.7亿美元。国际贸易的顺差和逆差可以在较大程度上反映一个国家产业国际竞争力水平的高低,服务业逆差水平较高,表明我国服务业国际竞争力较低,与工业(货物贸易主体是各类工业品)国际竞争力较高形成鲜明对比。考虑到我国服务业的许多领域并未完全对外开放,这一服务贸易逆差水平不能充分反映我国服务业国际竞争力水平。三次产业结构中第三产业比重持续提升的产业发展规律,决定了我国未来持续推进高质量发展必须把第三产业作为重点,因此第三产业运营效率的提升、竞争力的持续提高是未来我国经济发展面临的艰巨任务。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必须真正落实党和国家的相关政策,对适宜放开的行业真正降低门槛,引进非公有制经济进入,通过逐步构建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不断提高产业整体效率和国际竞争力。这样,这些垄断行业内的国有企业将既有压力提升竞争效率,又能通过服务成本的降低、服务内容的优化造福消费者,更好体现其公益性特征。
  二是促进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共同成长、相互取长补短。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之间,并非截然对立的竞争关系,也存在着紧密合作、共同成长的关系。例如,在产业链层面,国有经济基本占据产业链的前端环节(如原材料、能源供应)和后端环节(如金融等服务),而民营经济占据了产业链的中间环节,因而二者之间存在“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关系。随着我国经济向高质量发展推进,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之间的相互促进、共同成长的关系有了更深的内容。例如,新质生产力作为推进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亟须耐心资本的大量介入,这就需要国有企业发挥战略使命的职责,进入技术创新、新兴产业及未来产业领域充当耐心资本,打通制约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前端环节,为之后发展阶段的民营企业发展打好基础。
  同时,党的十八大以来,混合所有制改革是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而这一改革的着眼点之一便是促进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提高国有经济竞争力,其实质是要通过资本运营的手段,吸收非公有制经济的优点,促进国有企业运营效率及竞争力提高。相关研究也表明,经过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国有企业全要素生产率明显高于未改制国企,资源配置效率明显优化。当前时期,随着国有资本“三个集中”政策的推出以及我国高质量发展持续推进,国有资本投向其他性质企业逐渐成为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主导形式。例如,正如前文所述,为了实现国有资本向战略性新兴产业集中、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战略使命,国有企业可以向创建中的新兴产业及未来产业投资,从而使被投资企业具有混合所有制性质。这样做,一方面可以实现企业肩负的战略使命,完成党中央赋予的社会责任,在客观上提高国有资产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动性地位并推动宏观经济发展;另一方面,这样的投资形式,可以使国有企业吸收非公有制企业的优点,利用直接面向市场竞争的被投资企业的高效率,提升国有企业的资本运营效率。事实上,由政府投资非公有制企业,组建混合所有制企业,从而保持企业的高效率优势这样的事例在国际上并不鲜见。例如,知名的德国大众集团,其股东之一便是德国的下萨克森州政府,显然政府投资并没有让德国大众染上以效率低下为主要特征的“国有企业病”,极高的核心竞争力使其一直位于全球规模最大汽车制造商行列。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国有企业重点的投资领域之一便是新兴产业及未来产业,潜在的高增长性蕴含着极高的收益,一旦投资成功,将给国有企业带来丰厚回报,进而大幅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及国有企业资本运营效率提升。因此,这种混合所有制改革形式,不仅促进了国有资本与民营资本融合发展,还有利于国有企业二元价值取向的实现,既促进了国有企业效率的提升,在各种限制条件下实现利润最大化目标,又能保证企业的战略使命得到充分实现,为党中央提出的各项决策的落地作出贡献。
  综上所述,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协调好国有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之间的关系,不仅可以为国有企业改革创造良好的环境,还有助于国有企业的企业性和公益性双重特性的更好发挥,保证国有企业在履行战略使命同时,促进企业经济效益(利润)不断提升。一方面,要依照公平竞争原则为指导,处理好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在资源使用、市场占有等方面的竞争关系,其中的关键在于处理好部分行业的市场垄断问题;另一方面,国有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之间的共同成长、相互取长补短,关键在于融合,既包括混合所有制体现的资本融合,又包括在产业链层次的融合。
  四、政策建议
  根据前文分析,结合我国高质量发展持续推进的趋势以及国有企业发展的定位,我们对当前的国有企业改革提出如下建议,以适应国有企业价值取向的变化。
  (一)以更好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为基准,推进国有企业改革
  巩固和发展公有制是在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推动的,国有企业改革的企业性与公益性二元价值取向必须在更好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下展现。一方面,国有企业的企业性,要求其必须置身市场竞争中,在资源获取与使用、受法律保护方面不继续寻求特殊待遇,通过不断提升自身效率获取利润,谋求生存与发展。另一方面,企业的公益性作用的发挥,是在企业运营效率提升的过程中实现的,在垄断环境下以极低的运营效率实现企业的战略使命并不是国有企业改革的理想目标。
  (二)关切现实需要,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发挥企业公益性
  国有企业肩负的各项社会责任,与经济发展的阶段紧密相关,其内容、重点并非恒定不变,而是处于不断变化的过程中。因此,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必须回应现实关切。例如,当前我国经济发展中,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便是要发展新质生产力、扩大就业等,因而国有企业就必须在处理科技关系、新兴产业及未来产业、创造就业岗位等方面发挥“国家队”作用,引领非公有制企业向这些领域加大资源投入。
  (三)关注主业,不断强化国有企业主业竞争力
  增强核心功能,提升核心竞争力是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国有企业二元价值取向的重要支撑。聚焦主业,保证企业资源集中于主要业务,能够更有效率提升企业运营效率与核心竞争力。在实践中,应该将聚焦主业与国有资本“三个集中”结合起来,明确重点投资与发展领域,避免资源与精力分散,强化核心业务的竞争力。当然,企业聚焦主业,并不一定指单一业务,也可以是若干业务,关键是企业所具有的资源能够支撑企业做强做优做大。
  (四)加快落实国有企业履行战略使命评价制度和增加值核算制度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国有企业履行战略使命评价制度和增加值核算制度,是直接体现国有企业改革价值取向变化的制度,对于增进企业加大社会责任投入力度至关重要。因此,必须加快相关制度探索进程,处理好战略使命考核与企业保值增值、企业利润考核之间的关系,根据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总结经验,逐步完善相关评价考核制度,不断提升考核的科学性、公平性和全面性,切实增进企业履行战略使命、践行社会责任的积极性。
  (五)不断完善国有企业管理体制机制,提高国有企业运营效率
  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是提升国有企业效率、更好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支撑。国有企业的许多管理体制机制的改革,都有助于企业运营效率提升。有研究表明,非国有股东参与国有企业治理能够显著提升其风险承担水平,从而有助于推进技术创新和企业竞争力提升。因此,通过不断实践尝试,在企业管理体制机制进行多方位的改革,逐步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是提高国有企业运营效率、更好保证国有企业二元价值取向落实到位的重要支撑因素。
  (基金:中国社会科学院重大交办项目“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研究”(2024YZDJ02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曾宪奎,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博士)
  来源:《中共杭州市委党校学报》2025年第4期
  网络编辑:同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