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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价值观:从“仁义礼智信”到“人义法自信”

来源:《思想理论教育》2012年11月上 发布时间:2012-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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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政党要有战斗力,一个国家要有凝聚力,一个民族要有生命力,就必须确立起一种在各种价值观念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起统帅作用,并内化为这个政党、这个国家和这个民族共同思想道德基础的核心价值观。从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至今,围绕提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观点各异,尚难统一。但是,大家普遍认为概括和提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必须批判吸收传统价值观的有益成分,体现社会主义的本质,形式表达言简意赅。依循这个思路,我们认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可以概括为人(以人为本)义(公平正义)法(爱国守法)自(自由民主)信(勤劳诚信)。

 

一、“仁义礼智信”是提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借鉴

 

核心价值观通常是指在价值观念体系中居于中心地位,起支配作用的价值观。它体现一定社会的性质、本质和发展趋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就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性质、本质和发展趋向的集中体现。当然,任何核心价值观都不可能孤立产生,它既是一定社会制度在价值层面的本质规定,也根植于一定的社会文化传统,体现一定国情和民族精神。中华民族在几千年的发展中,创造了博大精深的传统思想文化,形成了支撑中华民族存续和发展的核心价值观。我们提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当坚持古为今用的原则,批判吸收传统价值观的合理内核,同时,借鉴其有效的表达方式,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既承接传统,又清晰地体现社会主义的制度“属性”,具有中国文化特征。

中国传统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内含丰富的价值观念体系。在中国传统文化长期的发展进程中,价值观念层面的要素不断得到丰富发展,并紧扣时代要求不断更新在传统价值观念体系中,始终引领人们精神生活追求和社会发展的价值观就是中国传统的核心价值观。纵观中国数千年思想文化发展历程,在博大精深的传统思想文化体系中,核心价值观集中体现为“仁义礼智信”。这五个字内涵丰富,价值导向明确,意义深远,其中,仁以爱人为核心,义以尊贤为核心,礼就是对仁和义的具体规定,智则是智慧,机智勇敢,信则为信用,诚信,正所谓一诺千金。对“仁义礼智信”,古代思想家们有比较多的注解,而且在认识中逐步深化,内涵日趋丰富。孔子曰:“仁者人(爱人)也,亲亲为大;义者宜也,尊贤为大;亲亲之杀,尊贤之等,礼所生焉。”孟子在仁义礼之外加入“智”,构成四德或四端,曰:“仁之实事亲(亲亲)是也;义之实从兄(尊长)是也;礼之实节文斯二者是也;智之实,知斯二者弗去(背离)是也。”到了汉代,董仲舒将它们合在一起,称之为“五常”。董仲舒在“仁义礼智”基础上加入“信”,并将“仁义礼智信”说成是与天地长久的经常法则(“常道”),号“正常”。曰:“仁义礼智信五常之道”(《贤良对策》)。从此,“五常”成为中国古代社会秩序的基本道德准则,成为中国古代社会的核心价值观。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仁义礼智信”这五大德在内涵上得到了进一步丰富和发展,更加体现中华民族的精神气魄,更加贴近社会生活。在近现代社会的革命者看来:世界大同为仁,祖国山河为义,家国天下为礼,刚柔相济为智,一诺千金为信。在现代意义层面上看,仁就是大忠大爱,义就是大孝大勇,礼就是修齐治平,智就是大恩大恕,信就是公平合理。从最基本的意义上看,仁就是仁爱之心,义是处事得宜和合理,礼是人际关系的正常规范,智是明辨是非,信是言无反覆、诚实不欺。换句话说,仁就是仁爱,义就是忠义,礼就是礼和,智就是睿智,信就是诚信。虽然“仁义礼智信”的价值观形成于传统封建社会,但是作为绵延数千年的社会核心价值观,“仁义礼智信”已经不仅仅在于维护某一个阶级或小群体的利益,而是在更大程度上体现出中国人民共有的传统价值追求,体现中华文化的价值内核,体现全体中华儿女的美德和品质,反映全体人民的精神追求。由此可见,现代意义上的“仁义礼智信”已经在多个角度和层面上与社会主义所倡导的以人为本,公平正义等价值主张对接起来了。

“仁义礼智信”为核心内容的价值观积淀了中华民族许多优良道德传统,具有重要的历史与现实意义,如“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早已被公认为人类的道德准则。同时,“仁义礼智信”的表述,作为概括和抽象的道德范畴形式,也是中国传统文化一份极其珍贵的遗产,可以说是中华民族传统伦理道德的“品牌”。我们提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能忽视“仁义礼智信”这一深厚的历史文化渊源。吸取“仁义礼智信”的合理因子,有利于在社会民众心理上树立起对于共同道德信念的权威感和归属感。同时,“仁义礼智信”仅仅五个字,表达了深刻的内涵,而且各个要素之间以及作为一个整体,都与中国传统思想文化融为一体,成功实现了以简洁的形式表达深刻内涵的良好效果。在提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过程中,我们仍然可以借用“仁义礼智信”的表达形式,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所内含的丰富内容,以清新简洁的形式表达出来,琅琅上口,便于记忆并内化为广大人民群众的信念。

 

二、“人义法自信”的重要内涵

 

“人义法自信”中的“人”是现实的、具体的人。他“不是处在某种虚幻的离群索居和固定不变状态中的人,而是处在现实的、可以通过经验观察到的、在一定条件下进行的发展过程中的人”[1],也就是我们倡导和坚持的“以人为本”的人。这同西方人本主义所坚持的抽象人性论有本质的区别。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终极目标就是要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因此,社会主义不仅要坚持以人为本,而且要将其作为根本原则,要坚持以现实的、具体的人的存在和诉求为出发点,依靠人,关心人,为了人。这同中国共产党确立的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是一致的,从本质上要求我们坚持“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在当代中国社会,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根本特征和时代要求集中体现为以人为本,这是社会主义最根本、最高、最核心的价值原则。

“人义法自信”中的“义”即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历来的追求和梦想。在资本主义社会,公平正义是资产阶级自由民主权利在社会制度价值和利益分配上的体现。罗尔斯指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无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修正;同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2]其实,资本主义追求的只是抽象的公平正义,社会主义强调的是现实的公平正义。与资本主义形成鲜明对照的是:社会主义从不简单侈谈公平正义,而是将公平正义贯穿于社会主义实践探索始终,实现了程序正义与过程正义的有机结合。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经济成分多样化、利益分配多样化、思想观念多元化的今天,尤其需要强调公平正义的基本价值理念与现实性。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将“公平正义”概括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从本质上看,就是将公平正义的理想与现实紧密结合,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公平正义。

“人义法自信”中的“法”是爱国守法。爱国守法是社会主义荣辱观的重要内容。爱国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也是社会主义的重要价值导向,增强全体人民对国家的认同,在思想和行动上落实爱国的基本要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该坚持和体现的重要价值导向。法治在人类社会发展历程中具有悠久的历史,但是,历史上的法治要么最终成为专制的代名词,要么成为剥削阶级掩盖剥削,维护其利益的专有工具。法治是资产阶级的核心价值观中重要的组成部分,资产阶级在数百年时间里已经创建了完备的法律体系,资产阶级的法治观念已经成为广泛的社会共识。社会主义当然也要讲法治,而且我们所讲的法治不仅有资产阶级社会的形式外壳,而且有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条件和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民主自由做基础,使得社会主义的法治具有形式和实质的高度统一,真正成为人民群众的权益保障。我们提倡的法治既包含对全体人民爱国守法的要求,也包含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即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要求。

“人义法自信”中的“自”即为自由民主。作为社会主义的本质,“没有民主,就不可能有社会主义”[3]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民主,当然也不可能是资产阶级的民主,而是民主集中制的民主。我们在合理继承和吸收资产阶级所创建的民主权利和形式的合理成分的基础上,必须赋予社会主义民主以实质性的内容,使民主真正成为并体现为社会主义的本质。我们要充实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赋予人民民主以丰富的内涵,使人民群众的民主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自由并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资产阶级将自由价值观念作为发动革命,夺取政权的口号,对凝聚革命力量,取得革命胜利发挥了重要作用。资产阶级政权建立以后,自由成为资产阶级粉饰太平和掩盖剥削实质的外衣。但是,自由价值观念并不是资本主义独有的,相反,它是现代社会共有的价值范畴,只是不同社会制度条件下各有其解。与资本主义极尽所能地宣称抽象自由价值观不同,社会主义并不抽象地侈谈自由,而是将自由建构于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和法律制度体系基础之上,是强调集体主义的自由,而不是强调自由主义的自由。社会主义的自由价值理念更有宽泛的涵义,包含经济、政治、文化等诸多方面权利的自由,是全体人民共有的价值观和精神追求。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从根本上说,就是为了更好地确保全体劳动人民享有广泛而充分的民主自由。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其要旨之一也是为了更大程度上确保和实现人民群众的自由民主权利,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由”当然不是简单地延袭资本主义社会的自由价值观念,而是要在倡导广泛的自由权利的同时,通过实现整个社会对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政治上的平等自由权利,将资本主义制度所标榜的抽象的自由权利变为人民群众所能感知和享受的实实在在的权利和利益。

“人义法自信”中的“信”即勤劳诚信,既体现勤劳质朴的传统美德,也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提高诚信道德水平,建设诚信社会道德秩序和规范的要求。诚信早在古代社会,就成为社会的基本伦理道德。中国封建社会的将“信”与“仁义礼智”四要素并列作为“五常”,成为中国古代社会秩序的基本道德准则,成为中国古代社会的核心价值观。西方社会有关于“诚信”的深厚传统,甚至一度将其作为宗教的重要教义。资本主义制度建立之后,面对因欺诈造成的严重危机,资产阶级统治者重拾“诚信”,建立起一套与资本主义制度相适应的诚信制度和规则体系,诚信成为资产阶级伦理道德的核心价值观。诚信作为一种道德原则和伦理规范,没有非常严格的阶级阶层特征,它具有广泛的意义和价值。社会主义制度下,勤劳和诚信不仅是制度的内在价值,还是全体人民群众的基本道德准则,这是对传统美德的坚持和发展。特别在面对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中出现的诸多失信现象和问题,倡导诚信价值回归,建构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传统道德相衔接的诚信制度体系,成为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促进人际关系和谐,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任务。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组成因子的“信”与中国传统社会所提倡的言无反覆、诚实不欺本质上是一致的,这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游戏”规则,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价值取向,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制度精神和价值原则,符合社会主义的价值取向。

 

三、“人义法自信”通俗易懂、简明扼要,符合大众化要求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要得到个体和社会的广泛认同,必须要简洁明了,朗朗上口,便于记忆。我们提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准确把握核心价值观的社会主义制度属性,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逻辑基点,遵循逻辑与历史、理论与现实相统一的原则,充分汲取古今中外优秀文化成果的价值资源,按照思想内涵深刻、表达通俗简洁、中国特色鲜明、群众广泛认同的要求进行提炼。为此,我们认为人义法自信”这五个要素能够最简洁地表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丰富内涵,符合大众化要求。

如前所述,这里的“人”体现了社会主义以人为本的根本要求,就是要坚持以现实的、具体的人的存在和诉求为出发点,依靠人,关心人,为了人。这里的“义”即公平正义,就是要按照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的要求,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为重要的价值和目标导向,从制度建构、规则制定、实践过程等诸多方面努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这里的“法”即爱国守法,内含弘扬爱国主义的优良传统,自觉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这里的“自”即为自由民主,坚持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这里的“信”即勤劳诚信,既体现勤劳质朴的传统美德,也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提高诚信道德水平,建设诚信社会道德秩序和规范的要求。整体上看,“人义法自信”这五个要素应该说比较精炼地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社会制度的本质属性、中国传统文化价值观念的承接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需要,反映了中国人民的价值追求,具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时代感,便于宣传记忆,实现大众化,能够真正成为思想道德和价值观念的内核和根基。

 

参考文献:

[1] 《列宁全集》第28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

[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3]《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学习读本》,学习出版社2009年版。

[4]《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领导干部学习文件选编》,中央文献出版社、党建读物出版社。

[5]程恩富:《核心价值观凝练的五个方面》,《光明日报》,2011328

[6]侯惠勤:《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概括上如何取得共识?》《红旗文稿》2012年第8期(2012.4.24);
    [7]
侯惠勤:《关于提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几个问题》《中国社会科学报》2012 5 7 日。

[8]《如何凝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访北京师范大学副校长韩震》,《光明日报》,2011214

[9]韩庆祥:《核心价值观该如何凝练》,《光明日报》,201184

[10]包心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凝练与建构》,《光明日报》,2012114

[11][]罗尔斯/著,何怀宏等/译:《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

[12]梁丽萍:《中国人的宗教心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

 

作者简介:

冯颜利(1963—),男,博士,湖南岳阳人,中国社科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研究员,博士生导师。13621218933

廖小明(1975—),男,博士,四川泸州人,云南师范大学哲学与政法学院讲师。


[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73

[2] 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3页。

[3] 《列宁全集》第28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168页。

 

 

网络编辑:阳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