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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丹:如何理解马克思的“社会关系”

发布时间:2023-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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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何一种彻底的理论或者哲学在阐释人和世界的关系时,都要面对一个基础性、前提性的问题:什么是“人”、什么是“世界”?“人”总是以个体的形式存在,对“人”的追问势必以个体为出发点而超越之,以便抓住个体中的普遍,即“人的本质”。唯物史观认为,“世界”是人参与其中的世界,是“属人”的世界。它既是人们创造的前提,又是人们创造的结果;它表现为在错综复杂的、持续存在的、变化发展的社会关系中,人与人以及人与物之间的现实联系。人和世界的关系问题自然地转变为“人的本质”和“社会关系”的关系问题。
  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指出:“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1]费尔巴哈看不到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妄图从单个人身上抽象出人的本质。如果把“人”等同于“单个人”,就切断了人与人之间的联系,切断了个人的社会关系,由此得出的所谓“人的本质”必然是片面的、抽象的。个人和社会是密切联系的,务必要在个人和社会的互动中把握人的本质和社会关系的丰富内涵。如果脱离了人的本质而单纯地研究社会关系,那么社会关系固然可以被提升到本体论的高度,例如“马克思哲学是社会关系本体论……一切人和物都是在社会关系的以太中显示出自己的独特的存在方式的”[2]。但是在一定程度上,这也遮蔽了个体的现实性(其生存状态、人生目的、生活意义等),弱化了现实的个人对既定社会关系的反思和重塑。因此,我们需要从整体上重新认识“人的本质”和“社会关系”的完整图景,特别是在唯物史观视域中重新理解“社会关系”的生成机制,进而科学认识社会形态的演变机制。
一、基于物质生产的社会关系分析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以下简称《形态》)中首次对唯物史观进行了比较全面、系统的阐述。“这种历史观就在于:从直接生活的物质生产出发阐述现实的生产过程,把同这种生产方式相联系的、它所产生的交往形式即各个不同阶段上的市民社会理解为整个历史的基础,从市民社会作为国家的活动描述市民社会,同时从市民社会出发阐明意识的所有各种不同的理论产物和形式,如宗教、哲学、道德等等,而且追溯它们产生的过程。这样做当然就能够完整地描述事物了(因而也能够描述事物的这些不同方面之间的相互作用)。”[3]
  这一论述勾勒出唯物史观的概念框架:物质生产、生产方式、交往形式、市民社会、历史的基础、国家的活动、意识产生的过程、完整地描述事物(即认识事物)。从建构社会关系的角度看,这些概念呈现出一条显性逻辑关系:以满足单个人的直接生活需要所进行的物质生产,作为原初的起点和驱动力,逐步建构起与生产方式相联系的市民社会。正如马克思所说:“毫不相干的个人之间的互相的和全面的依赖,构成他们的社会联系”[4];就此而言,社会关系的建构有一定的自发性;市民社会决定政治国家,这是历史的基础;同时从“国家”的视角描述市民社会,描述宗教、哲学、道德等意识形式得以产生的现实基础。它既强调个人的直接生活、把个人主体当作社会关系建构的逻辑起点,又强调物质生产的基础性作用、物质生产必然产生一定的交往形式——市民社会;它既有意识地把市民社会当作“国家的活动”,又以此为基础阐发意识的各种理论产物和形式。由此建构起来的社会关系是:有直接生活需要的具体的个人,在直接的物质生产中建构起现实的生产过程。正所谓“人的依赖关系(起初完全是自然发生的),是最初的社会形式,在这种形式下,人的生产能力只是在狭小的范围内和孤立的地点上发展着”[5]。这种直接的生产方式构成了人与人之间最具主宰性的交往形式,构成了市民社会的基础;由直接的物质生产到市民社会的产生是自然的过程和自发的活动,但从国家的视角描述市民社会、从市民社会出发阐明意识的各种产物,则是自觉的活动。
  除了这条显性逻辑关系,唯物史观的概念框架同时也蕴含着下列隐性逻辑:它关注的侧重点实现了从个人主体到国家主体、从直接生活到全部生活、从意识外的存在到意识界的存在的转变。这反映了社会关系建构过程中,人的本质不断实现。
  第一,从个人主体(即作为主体的个人)到国家主体(即作为主体的国家)的延伸。唯物史观对社会关系的建构,以个人主体作为逻辑起点,以国家主体作为逻辑终点。虽然未提“主体”这个词,但“物质生产—生产方式—交往形式—市民社会—历史的基础—国家的活动—意识产生的过程—描述事物”的每个环节都离不开主体。如果说“直接生活—物质生产—生产过程—生产方式—交往形式”这个链条确立起来的是个人主体(或作为主体的个人),那么“从市民社会作为国家的活动描述市民社会”确立起来的就是国家主体(或作为主体的国家)。个人是“生活”“生产”和“交往”的主体;“市民社会作为国家的活动”则以拟人的方式揭示“国家”也承担着主体的角色,它要对宗教、哲学、道德等意识的内容和形式作出阐释。个人主体和国家主体都在唯物史观的视域之内,个人的存在样态及其限度、国家的存在样态及其限度,以及个人和国家的关系等,都是唯物史观所要阐释的内容,都是社会关系建构的应有之意。从个人主体到国家主体的延伸,凸显了国家对个人主体的限制和约束;个人总是在一定社会关系的基础上展开物质生产,“社会关系在现实生活世界中具有存在论意义上的优先地位”[6],而国家作为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复合体,它就是一种现实的、多维度的社会关系。
  第二,从直接生活到全部生活的延伸。这扩大了生活的外延,丰富了生活的内涵。“全部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7]个人作为建构社会关系的基本单元,他们进行的首先是“直接生活的物质生产”。但是很显然,人的生活是丰富多彩的,不会局限于“直接生活”。如果说“直接生活”关涉个人的生存(生命存在),它建构起人的本质中自然性的一面,凸显的是作为独立个体的个人,那么,“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关涉个人的生命意义(意义存在),它建构起人的本质中社会性、政治性和精神性的一面,凸显的是作为人类社会成员的、与他人处于密切联系中的个人。直接生活为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创造条件;以直接生活为基础、个人的生命得以维持,才能进一步建构和发展个人的以及人与人之间社会性、政治性和精神性的关系。直接生活和社会生活、政治生活、精神生活一起,构成了人的多维度立体式的存在方式,利用人的本质中生命性、社会性、政治性和精神性等各种要素,既能把人比其他动物的高明复杂之处揭示出来,又能把生命追求、社会习性、政治取向和精神境界不尽相同的人群区别开来。
  第三,从意识外的存在到意识界的存在的延伸。从“物质生产”开始,经过“意识”的“理论产物和形式”,以“完整地描述事物”结束,它提供了物质、意识和事物三个基本概念。如果说任何一个事物都是某种“存在”的话,那么就作为某种“存在”而言,无论物质还是意识,都可以纳入“存在”范畴之中,即意识外的存在和意识界的存在。两者的区别在于:意识外的存在可以被人的感官把握到,因而具有某种程度的感觉直观性,恰恰是这种直观性,容易遮蔽意识在把握这种事物时起到的作用;意识界的存在则只能通过人的思维而被把握到,因而具有某种程度的独立性,这种独立性容易遮蔽意识性的存在与物质的关系。无论意识外的存在还是意识界的存在,只有把握到它们产生的整个过程,才能看作对它们“完整地描述”。正因如此,对宗教、哲学和道德等意识形式的把握,要从它们形成的历史及现实过程出发。
二、以经济结构为枢纽的社会关系建构
  从唯物史观的经典文献看,《形态》把为满足个体直接生活的需要所进行的“物质生产”作为出发点,换言之,把作为生命存在的个体作为论证的起点;《〈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以下简称《序言》)则更强调人们在“社会生产”中表现出来的“物质生产力”水平的高低,换言之,更强调社会关系下的个体、更突出人与人之间的联系和交往。《形态》把“物质生产”中产生的交往形式称作市民社会,并把市民社会视作“整个历史的基础”;《序言》则把“社会生产”中结成的关系视作生产关系,并进一步强调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把经济结构视作上层建筑和社会意识形式的“现实基础”。
  马克思在《序言》中指出:“我所得到的,并且一经得到就用于指导我的研究工作的总的结果,可以简要地表述如下: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社会的物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便同它们一直在其中运动的现存生产关系或财产关系(这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发生矛盾。于是这些关系便由生产力的发展形式变成生产力的桎梏。那时社会革命的时代就到来了。”[8]
  这一论述勾勒出社会生产、物质生产力、生产关系、经济结构、现实基础和上层建筑等一系列概念体系。通过分析生产关系和经济结构等概念所具有的丰富含义,我们会发现社会关系建构的几个环节:“生产关系”是媒介,实现了个人与社会的沟通,建构起个人与社会的联系,使得作为生命存在的单个人成为社会的成员;“经济结构”就内涵而言是复合性的,是各种生产关系的总和,“总和”概念建构起所有社会成员之间的联系;无论作为单个人还是作为社会的成员,“生产关系”和“经济结构”建构起人的本质中物质性的一面。不过,人还有精神性的一面,这在“经济结构—现实基础”中展开,以此实现了物质性与精神性的双向互动。
  “生产关系”是社会关系建构的第一步。在直接的物质生产中,个人与个人直接联系起来,人的本质中个体性的一面和社会性的一面直接联系起来,作为生产条件的社会关系和作为生产结果的社会关系联系起来。1847年12月,马克思在《雇佣劳动与资本》对“生产关系”的定义是:“各个人借以进行生产的社会关系,即社会生产关系”[9],它“是随着物质生产资料、生产力的变化和发展而变化和改变的”[10]。一方面,在个人和社会生产这对范畴中,这个定义既以“各个人”作为生产的主体,又强调人是社会性的动物、个人要想进行生产必须借助于“社会关系”;它既凸显了个人的主体性,又揭示了“各个人”对“社会关系”的依赖性。换言之,人的本质或社会关系的建构中既有独立性、主体性的一面,又有依赖性的一面。另一方面,在生产关系、生产资料和生产力这组范畴中,生产关系的定义既指出三者之间的密切关联,生产关系会随着生产资料和生产力的变化而变化,又强调生产资料和生产力对生产关系的决定性作用。1859年1月,马克思在《序言》中对“生产关系”的描述是:“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11]“生产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产中发生的关系,一方面,马克思用“人们”来强调进行生产的主体是社会上所有的人,同时又用“社会生产”来强调生产的条件性,即人们进行的生产有赖于社会提供的相应条件,可以说“社会关系一旦作为生产活动的结果产生出来,便又反过来变成了人们进一步实践、进一步生产的现实条件与前提”[12];另一方面,这个描述强调人们在社会生产中结成的“生产关系”是与物质生产力的发展阶段相适应的,这种适应是自然而然的,整个社会的物质生产力达到什么水平,就决定了人们怎样组织起来进行物质生产,决定了会形成什么样的生产关系。
  《雇佣劳动与资本》和《序言》各自强调了“生产关系”的两个不同方面。前者意指“各个人”要借助已有的社会关系进行生产,这种已有的生产关系就是“社会生产关系”,它构成了生产的基础和条件;后者意指人们所进行的社会生产同时又会结成“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生产关系,所结成的新的“生产关系”成为进一步生产的基础和条件。这两个不同方面恰好构成一个螺旋式上升:以一定的生产关系提供的基础和条件进行生产,所进行的生产又结成新的生产关系,新的生产关系又构成进一步生产的基础和条件。在这种螺旋式上升中,生产关系与社会的物质生产力水平达到一种动态的平衡。通过“生产关系”概念,我们看到人的本质中个体性的一面与社会性的一面有着必然的联系。一方面,它使个人由独立的生命个体跨入社会性存在之列;另一方面,它建构起人的本质中个体性存在与社会性存在的双向互动。
  “经济结构”是社会关系建构的第二步。如果说个人在生产中结成的关系是生产者之间直接的联系,那么“经济结构”作为“生产关系的总和”,它把所有人直接或间接地联系在一起,把人们从经济上、政治上和文化上联系在一起。要理解“经济结构”,“生产关系的总和”和“社会的”是两个关键词。
  如何理解“生产关系的总和”?出于个体生存需要而进行的生产固然使个人由独立的生命个体跨入社会性存在之列,但这种社会性表达的只是个人与个人因生产而结成的关系,这种社会性的复杂程度并不高。就“生产关系的总和”而言,“总和”强调了生产关系的总体性,同时也指出了个人之间结成的生产关系如何联结成为社会整体的生产关系。《雇佣劳动与资本》从“各个人”进行的生产为“生产关系”下定义,“各个人”即每个相对独立的个人,是单数概念。每个人所从事的物质生产和所进行的生活是有限的,这决定了一个人只能与某些人,而不可能与所有人在直接的物质生产中结成相应的生产关系。《序言》则强调生产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产中结成的。与“单个人”这一单数概念相比,“人们”是复数概念,把诸多“单个人”集合在一起就形成“人们”。与此类似,把所有“单个人”与他人结成的所有的生产关系集合在一起,即形成了“生产关系的总和”,这就由单个人之间结成的生产关系过渡到社会整体的生产关系,就形成整个社会的经济结构。“总和”强调了各种生产关系的一般性:每一个人在生产中结成的生产关系,都是经济结构中的一部分,都有其存在的必要性。
  就“社会的经济结构”而言,“社会的”这个定语既体现了经济结构的具体性,又指向马克思哲学的一贯旨趣。一方面,社会总是处于某个具体的历史节点:无论单个人和人们所进行的生产,还是由此结成的生产关系,都与上层建筑有着密切的关联,既以“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提供的基础和条件作为保障,又受到这些基础和条件的约束,还在一定程度上推动着上层建筑的变革。把生产关系加在一起时,即由生产关系的“总和”得出“经济结构”概念时,“经济结构”所具有的必然性、决定性就得以加强,超越了使生产顺利进行、使生产关系得以缔结的单纯的“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的因素,超越了单纯的社会意识形式的因素,也超越了单纯的个人的、自然的以及其他的各种因素。“社会的”这个定语强调了超越各个部分而达到的整体性,即经济结构是一种根本性的力量,它从根本上决定了社会整体的方方面面。另一方面,马克思的一贯旨趣是:无论探讨哲学问题、社会问题、经济问题、政治问题抑或解放问题,唯物史观关注的不仅仅是某一个人、某一个阶级乃至某一个国家,它追求的是“每个人的自由发展”[13]和“普遍的人的解放”[14],而且是以每个人的自由发展为条件的普遍的人的解放。
  “经济结构—现实基础—上层建筑—变革”是社会关系建构的第三步。社会本身具有的内在张力,在“经济结构”或“现实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中,实现上层建筑的变革,推进社会关系的发展。
  就“经济结构—现实基础”而言,“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15]。在这个逻辑中,经济结构就是所谓的现实基础;生产关系的总和就是所谓的经济结构。再结合生产关系就是“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的关系”,这个逻辑还强调经济结构作为“现实基础”,不是孤立的,而是与“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以及“社会意识形式”密切相关的。同样地,社会意识形式与现实基础(即经济结构)之间的关系除了“相适应”外,也存在相冲突的可能性;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作为社会意识形式的具体表现,与现实基础(即经济结构)也存在相冲突的可能性。总的来看,“经济结构—现实基础”的逻辑既表明人们在社会生产中结成的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现实基础”,又强调这一“现实基础”总是伴随着相应的上层建筑和相应的社会意识形式。
  此外,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通过“经济关系”阐述了“经济结构—现实基础”的内涵。“以往的全部历史,都是阶级斗争的历史;这些互相斗争的社会阶级在任何时候都是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的产物,一句话,都是自己时代的经济关系的产物;因而每一时代的社会经济结构形成现实基础,每一个历史时期的由法的设施和政治设施以及宗教的、哲学的和其他的观念形式所构成的全部上层建筑,归根到底都应由这个基础来说明。”[16]在这里,恩格斯把“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视作“经济关系”,经济关系既包括生产也包括交换。生产(生产关系)和交换(交换关系)在时间上有先后之分,正是这种时间上的先后,为交换和交换关系的存在赢得了必要性(若没有作为生产资料或生活资料的劳动产品的交换,人们的生产或生活就无法进行),为生产和生产关系的存在赢得了条件性(在以往的“阶级社会”历史中,若不通过交换而占有进行生产所需要的条件,就无法进行生产、无法结成生产关系)。通过以生产关系、交换关系为内容的经济关系,深化对经济结构的理解,仍然强调对“由法的设施和政治设施以及宗教的、哲学的和其他的观念形式所构成的全部上层建筑”的决定性作用。可见,恩格斯和马克思高度一致,“经济结构”构成“现实基础”,就是“现实基础”。这一社会存在,对于理解人的本质至关重要。
三、从生产关系、经济结构看社会形态变革
  如果说《序言》中的唯物史观,其前半部分设定了社会生产这一起点,奠定了经济结构这一现实基础,建构起物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以及现实基础和上层建筑之间既密切相连又有适度张力的关系,那么,其后半部分“经济基础变更—上层建筑变革—社会形态”这条逻辑关系则设定了物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以及现实基础和上层建筑之间这种张力的临界点,提供了判断一种社会形态发展程度高低的标准。作为马克思“两大发现”之一,唯物史观“发现了人类历史的发展规律”,这种发展规律的内在机理也是通过对物质生产、社会关系、生产关系、经济结构的深刻认识得来的。
  第一,社会的物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阐明了“发展”的基本理念。物质生产力变化的总体趋势就在于“发展”,物质生产力的发展具有历史的必然性。如何理解这种发展的趋势和必然性?在《形态》中,马克思和恩格斯是这样定义“生产力”的:“一定的生产方式或一定的工业阶段始终是与一定的共同活动方式或一定的社会阶段联系着的,而这种共同活动方式本身就是‘生产力’”[17]。质言之,生产力就是与一定社会阶段相联系的共同活动方式本身。在《政治经济学批判(1861—1863年手稿)》中,马克思对“活动方式”进一步说明:“这种活动在行会制度和种姓制度中却认为是合乎天职的活动,而对于奴隶来说,就像对于役畜一样,却只是某种特定的、强加给他的、传统的活动方式,即他的劳动能力的实现方式。”[18]也就是说,活动方式就是劳动能力的实现方式,共同活动方式本身就是劳动能力的共同的实现方式。由此可知,社会的生产力就是与特定的社会阶段相联系的劳动能力的共同实现方式。
  每一个社会化的个体都有一定程度的劳动能力,“共同的”表达了与特定社会境况相联系的个体在实现自身劳动能力上的共识。在特定的社会境况中,这些个体选择了以同样的方式实现自身的劳动能力。这种共识是劳动者通过实践获得又经过实践检验的认识,即便各种外在的、偶然的力量阻碍个体以某种方式实现自身的劳动能力,但这种阻碍性的力量必将被克服。在社会“共识”下,个体必将复归于共同的实现方式。就此而言,物质生产力本身具有高度的稳定性,它在稳定中实现渐进式的发展。从社会或共同体的角度看,由于这种共识是劳动者批判吸收历史发展的优秀成果得出的共识,既浸透到个体意识之中,又渗透到上层建筑以及宗教、哲学等社会意识形式之中,即便外在的、偶然的强大力量扭曲了乃至打破了这种共识,但被扭曲乃至被打碎的共识仍然保持张力,终将得到恢复。就此而言,物质生产力本身具有强大的抗挫性,它有望在受挫折后实现恢复性、复原性的发展。因而总的来说,物质生产力的总体趋势是向前发展的,这种发展具有历史的必然性。
  第二,财产关系。不要把财产关系当作一种法律关系,而要把它当作生产关系。对于财产关系,以时间为顺序,在1847年完成的《共产主义者和卡尔·海因岑》中(这篇文章的写作时间与《形态》相去不远),恩格斯是这样阐释的:“每个时代的财产关系是该时代的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的必然结果。”[19]在这里,恩格斯批判以海因岑为代表的小资产阶级民主主义者,他们完全不明白唯物史观的一条基本原理——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有什么样的经济结构、有什么样的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结成了什么样的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才会表现为什么样的财产关系。在1865年完成的《论蒲鲁东》中(这篇文章的写作时间晚于《序言》),马克思认为政治经济学“对财产关系的总和,不是从它们的法律表现上即作为意志关系来把握,而是从它们的现实形态上即作为生产关系来把握”[20]。也就是说,财产关系(的总和)的现实形态就是生产关系。在这里,马克思主张不要从法律表现、意志关系等方面理解财产关系,即不要从社会意识形式的角度理解财产关系,而要从现实形态即生产关系的角度理解财产关系。从意识形式的角度固然也可以理解财产关系,但这种理解只不过片面地从结果论的角度理解财产关系,即财产关系最终表现出来的样子;从生产关系的角度理解财产关系,则是从生成论的角度对财产关系追根溯源,即为什么会有如此这般的财产关系。
  实际上,马克思和恩格斯分别从历史或时间的不同维度阐释“财产关系”这个概念:马克思的着眼点在于社会整体,他强调了财产关系的生成中共时性的一面,在同一时间或同一时段内,所有个体结成的财产关系的“总和”,其现实形态就是生产关系;恩格斯则强调了财产关系的生成中历时性的一面,财产关系是在历史或时间尺度内建构起来的,只要人们在某段时间内以某种方式进行生产或交换,那么个人和生产或交换的产品之间必然产生相应的关系。从根本上看,马克思和恩格斯的立场高度一致——财产关系终归要追溯到生产关系,就此而言,生产关系成为生产力发展的桎梏和财产关系成为生产力发展的桎梏是一回事。
  第三,桎梏与变革。由于生产关系就是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的、与物质生产力的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关系,那么,生产关系与物质生产力“相适应”就是一种自然的、天然的倾向。只要人们的生活有相应的需求,就会进行相应的社会生产;人们投身这种生产是自然而然的,在生产时劳动能力的实现是自然而然的,由此结成的生产关系也是自然而然的,因而生产关系与物质生产力“相适应”是一种自然的、天然的倾向。虽然有这种自然的、天然的倾向,但两者不相适应的可能性同样存在;毋宁说,物质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不相适应的情况,推动了社会的变革。在一定程度上,这种不相适应正是由生产力的“发展”本性造成的;我们试着从空间和时间的维度对生产力的概念一窥端倪。
  从《形态》中的定义看,生产力就是共同的活动方式本身。从空间维度看,在每个具体的时刻或时间段,每一个体所进行的活动总是在某个唯一的空间坐标上展开,因而每一个体的活动方式与另一个体的活动方式在空间上被区分开来;在这种区分中,一些个体展开自身活动的方式被归为同一类,即“共同的活动方式”。然而,“共同的活动方式”也暗示了不同的活动方式同样具有可能性。无论一些人之间共同的活动方式,还是与他人相比不同的活动方式,只要这些活动方式是自然而然发生的,那么这些个体在这种活动中结成的生产关系就与他们展现出来的物质生产力水平“相适应”。唯物史观的空间概念不是孤立的,它与时间概念交织在一起,就像马克思所说的——“时间是人类发展的空间”[21]。在特定空间展开的活动以及结成的生产关系不是静止的而是运动的,它们在绵延的时间中展开并不断发展;同时,它们不是孤立的而是联系的,它们以时空为条件,与他人的物质生产活动及结成的生产关系,与社会意识形态和法律、政治等上层建筑,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一方面,每一种物质生产方式及结成的生产关系不是静止的而是发展的,这表现为随着生产经验的积累,人们不断地改进和改善自己的物质生产方式,这自然而然地对旧的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造成冲击,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旧的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成为生产力发展的“桎梏”。另一方面,每一种物质生产方式及结成的生产关系不是孤立的,而是与不同的物质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直接或间接地联系在一起,正是由于这种联系,想要突破旧的生产方式、意欲建构新的生产方式时,不同的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就成为可借鉴的因素。我们看到,物质生产力所具有的自然的、天然的“发展”倾向本身也是一种超越自身的天然倾向,它本身也意味着旧的生产关系会成为新的生产方式的桎梏,成为生产力发展的阻碍因素。旧的生产关系的解体和新的生产关系的建立是同一个过程,新的生产关系的建立就是打破旧的生产关系的桎梏、变革旧的生产关系,并逐步建构起成为社会共识的新的生产关系的过程。
  生产力是与特定的社会阶段相联系的劳动能力的实现方式。每当诸多个体共同的或不同的活动方式不是自然而然发生的,而是个体的或群体的意识形式(尤其是上层建筑)起作用的结果,那么在这种活动中结成的生产关系与该阶段物质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之间就存在着张力。这种张力既有可能表现为生产关系推动生产力的发展,也有可能表现为生产关系阻碍生产力的发展、成为生产力发展的“桎梏”。当个体的或群体的意识形式以现实为基础,进而引领个体结成相应的生产关系、投身物质生产时,这种生产关系有助于推动生产力的发展;相反,当个体的或群体的意识形式脱离了现实基础,进而引领个体结成相应的生产关系、投身物质生产时,这种生产关系有可能阻碍生产力的发展、成为生产力发展的桎梏。诚然,相对于人类历史来说,具体的个体或者由具体的个体组成的群体是渺小的,然而这并不妨碍人们以唯物史观的方式把握人自身,在社会关系中实现人的本质;更重要的是,人们在这一过程中,实现了物质性与精神性的统一、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才有可能真正告别“人类史前”状态,走向人的解放。
  (作者简介:周丹,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研究员;孔祥润,天津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
  网络编辑:同心
  来源:《教学与研究》2022年第1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