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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为民:试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范畴中的分配因素

发布时间:2022-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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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分配原则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要义和核心内容。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既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又同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是党和人民的伟大创造。”这一表述,突破了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仅仅局限于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层面的传统观点,有效因应了当代社会主义实践的客观要求。“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作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范畴,对于坚持社会主义分配原则和生产资料占有制原则的统一,对于新时代条件下缓解收入差距拉大和逐步建立化解相对贫困的长效机制,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社会主义分配制度的调整与深化

社会主义分配制度的内涵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一个社会的收入分配结构的改变,总是始于各种重大的社会变革,而后者随着历史进程也必然会不断发生。“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历经洗刷、争论和考验,成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归根到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历史发展的进程和社会实践的特点所决定的。

在马克思那里,并不存在“分配制度”这一术语,但他用“分配关系”来表述资本主义社会分配制度。马克思认为,分配制度与社会生产过程的经济关系相关,并主要以生产资料的占有情况为起点:“所谓的分配关系,是同生产过程的历史地规定的特殊社会形式,以及人们在他们的人类生活的再生产过程中相互所处的关系相适应的,并且是由这些形式和关系产生的。这些分配关系的历史性质就是生产关系的历史性质,分配关系不过表现生产关系的一个方面。”社会主义的分配制度同样如此,它以不仅以改变生产资料所有制为起点和标志,而且也通过社会生产过程的重塑和产品分配格局的调整得到直接的和现实的呈现。在1956年底完成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改造后,我国在城市和农村中逐步建立了按劳分配为主、兼顾公平的分配体制,且在改革开放前演变为以“统分统配”为标志、具有较强平均主义色彩的分配制度。在关于分配制度的界定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78年)第八条规定,国家实行“不劳动者不得食”、“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则在第六条中进一步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这一界定,基本上是以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的论述为依据,体现了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要求。

应当说,改革开放前我国的收入分配结构与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是内在契合的,在增强社会主义生产的资源配置力度方面发挥了决定性作用,并在促进我国工业化积累上显示了其历史进步性和现实合理性。然而,传统体制下的分配制度存在的一个缺陷,是具有较深厚的平均主义色彩。尽管它有利于在产品短缺时期缓解分配领域的紧张状况,并照顾了到我国农业社会转入社会主义社会的社会心理,但却造成人们的生产积极性不高、经济效率低下的局面。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传统体制下的社会生产组织并不总是遵循价值规律的要求,其根源在于生产关系超越了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如,计划生产、平价调配、剪刀差和凭票证供应等,这些生产、交换和分配领域的经济关系严重脱离现实的发展阶段,分配关系也不例外。

改革开放后,邓小平同志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的提出,为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提供了新视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与社会主义阶段的区分,核心在于对社会主义是否存在商品生产阶段的判断,这使人们在理论上得以重新认识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所提出的原则。实际上,对社会主义阶段商品经济发展阶段必然性的承认,相应地要求客观看待商品经济的分配法则。在商品经济下,劳动效率各异的经济主体尽管处于平等地位,但其劳动成果在市场交换过程中不可能得到完全相等的市场承认,从而会带来不同的分配结果。收入分配差距开始出现是必然的。因此,198410月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允许和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企业和一部分人依靠勤奋劳动先富起来,并带动越来越多的人走向富裕。1987年,在党的十三大报告中,则首次出现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方式这一表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规定保留了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这一表述,同时也从实际出发,提出“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关于分配制度的探索,以党的十五大报告作为一个分水岭,这个标志与“基本经济制度”范畴的提出有关。早在党的十四大报告中就已明确,我国在所有制结构上以公有制为主体,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为补充,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共同发展。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则进一步指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与此相应,十五大报告把除按劳分配以外的其它多种分配方式概括为按生产要素分配强调要“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非劳动生产要素参与分配重新进入人们的视野。2002年11月,十六大报告中又进一步明确提出,“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在这一论述中,非劳动要素的按贡献参与分配原则,与非劳动要素按要素所有权分配有着一定的区别。一些学者认为,围绕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中的收入分配制度,一些重要基本理论问题的争论至此得到了基本澄清

社会主义经济中的分配关系是人们物质利益关系的直接体现。物质利益关系处理不好,会影响劳动者的积极性,使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优势难以发挥。针对我国收入分配领域存在的差距过大问题,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完善按要素分配的体制机制,促进收入分配更合理、更有序。十九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坚持多劳多得,着重保护劳动所得,增加劳动者特别是一线劳动者劳动报酬,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健全劳动、资本、土地、知识、技术、管理、数据等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不仅对按劳分配的具体要求进行了明确和细化,而且将数据等新要素明确纳入分配制度调节领域内,根据新的经济事实拓展了非劳动要素的涵盖范围。

回顾我国在分配制度上的历史探索可以看出,社会主义分配制度的内涵是随着实践发展而不断变化的。其中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理论问题。其一是社会主义条件下按劳分配的地位和作用。随着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转变,按劳分配的实现过程和实现形式,均同马克思最初所设想的有所不同。马克思所设想的分配原则是以商品经济的消亡为前提的,而现实经济生活中商品经济不仅没有消亡,而且随着社会主义生产的发展,商品形式仍然存在,且其生产过程更加复杂和曲折。就按劳分配实现过程中存在的原则和实践的矛盾而言,它是商品经济本身所固有的,是与按劳分配通过商品货币关系来实现的形式所决定的。要完全解决上述矛盾,当然不太可能。卫兴华教授就此认为,要使分配原则与实践大体上趋于一致,只能通过改革劳动工资制度,依靠国家的有效调节和调整措施,将收入差距和分配领域的矛盾缩小到最小限度,确保分配关系中按劳分配占主体,其他分配方式作为补充。而且,即使在公有制经济中,多种经营方式的存在也使一些非劳动收入成为客观存在。显然,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原则,不仅需要化解非公有制经济中其他生产要素对劳动要素贡献的过度侵蚀问题,也需要面对公有制内部不同单位和个人间的收入差距过大问题,这些都是按劳分配在市场经济下内涵拓展所衍生出的新难题。

其二,社会主义条件下,非劳动要素的范围界定及其参与分配的理论依据。在社会主义商品生产条件下,非劳动性质的生产要素仍然是社会生产必不可少的前提,构成价值和财富创造的条件,其贡献不可抹煞,理由得到市场的承认。这些非生产要素在现实中是不断发展的,最初是科技和管理要素,后来拓展到知识、土地和资本,目前更是将数据这一全新要素纳入其中。相比于改革开放初期,目前的分配对象和分配主体因这些要素的存在,显然是大大拓展了。由此带来的一个问题,一些学者就此提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非生产要素参与分配,依据在于其贡献。然而,这一观点没有说明在公有制经济内部,资本等生产要素缘何不能按其贡献参与分配,而是以按劳分配为基本原则。实际上,在马克思看来,社会主义条件下决定按劳分配原则的是生产资料公有制,以及根据社会分工和人们劳动的特点。而私有制经济则直接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联系,其依据在于其所有权。十九大报告提出对按要素分配的体制机制进行完善,显然是以承认要素所有权的存在为前提的。而十九届四中全会针对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提出的要求则是健全其机制,而不是将要素贡献本身作为理论依据。在某种意义上来说,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新民生观是我国当前分配制度改革的理论基础,构成对社会主义基本分配制度实现共同富裕的深化和完善。可见,社会主义分配制度的内涵变化,不仅是对象和范畴的拓展和延伸,而且体现在理论上认识的深化。

二、分配制度作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现实意蕴

“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上升到“基本经济制度”范畴,不仅仅是一个新表述。它是立足于新时代需要,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的最新发展。作为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原则与完善按要素分配体制机制的社会主义分配制度,还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理论方面和具体经济政策方面的一次重大调整。

(一)加快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成熟与定型

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更加成熟和更加定型,是一个长期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早在1992年邓小平同志就富有预见地指出:“恐怕再有三十年的时间,我们才会在各方面形成一整套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在这个制度下的方针、政策,也将更加定型化。”我国经济改革的探索就体现了这样一个特点,即所确立的基本经济制度在产权层面已基本定型,或已经成熟,但产权制度与分配制度的结合仍存在着脱节,给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完善带来了难题。

在探索社会主义经济制度过程中,我国突破了商品经济与社会主义不相兼容的僵化思维,从生产力发展的实际出发,确立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以此为基础和前提,我国在公有制经济中坚持贯彻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同时在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中积极引入多种分配方式,极大地调动了劳动者和各类经济主体的积极性,推动了全社会劳动率的提高。正如邓小平同志所指出的,“一个公有制占主体.一个共同富裕,这是我们所必须坚持的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可以看出,社会主义分配制度是内生于社会主义制度体系之中的,随着我国所有制结构的日益巩固,分配制度也日益成熟和定型。

本质上看,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分配结构是所有制结构的利益实现。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促进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的结合,在创造经济增长的中国奇迹上发挥了巨大作用。也要看到,这一过程中存在的一些政策方面的偏差和不足,也使得分配制度所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凸显。就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分配原则而言,由于过于强调其适用于公有制经济的一面,而忽视了非公有制经济数量上迅速增长的事实,导致其落实效果较差。其具体表现,就是劳动报酬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所占比重长期难以提升,在较长一段时间内甚至还有过下降现象。而在公有制经济内部,行业差距、地区差距、部门差距和不同阶层个体的收入差距过大,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按劳分配的积极作用。可见,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分配原则尽管在整体上补强调和重视,但在具体实现形式上仍很不成熟,也不尽完善。就非劳动要素的多种分配方式而言,虽然市场评价机制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发挥作用,使要素贡献成为分配的参照。但局限于全国统一的公平竞争环境尚未完全形成,对生产要素所有权的界定机制不完善,以及市场评价体系不科学完备等因素,市场评价生产要素贡献有时会受到扭曲。如过于重视利润,而忽视生产的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等等。在此种情况下,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自然不可能发挥应有的激励创新、促进生产和提高效率的作用。

一个完善的、合理的分配制度,应当能够体现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邓小平在1990年指出:“共同致富,我们从改革一开始就讲,将来总有一天要成为中心课题。社会主义不是少数人富起来、大多数人穷,不是那个样子。社会主义最大的优越性就是共同富裕,这是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一个东西”。只有将按劳分配为主体的要求落到实处,共同富裕的目标才不会落空。作为社会主义个人消费品分配原则,按劳分配是“劳动的政治经济学”所应当坚持的基本立足点,它直接体现了劳动者对收入分配领域的公平诉求,是人民群众在社会发展中得到更多获得感的保证,有助于全社会逐步走向共同富裕。从实践来看,确立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只是为我国生产力发展创造了必要条件,但还远远不够。有了好的制度,但还需要好的制度效果。这个效果不能仅仅只是经济增长率,还需要看劳动生产率,更需要看人民群众能否从这一制度中受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从形成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看,我国社会主义实践的前半程已经走过了,前半程我们的主要历史任务是建立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并在这个基础上进行改革,现在已经有了很好的基础。后半程,我们的主要历史任务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为人民幸福安康、为社会和谐稳定、为国家长治久安提供一整套更完备、更稳定、更管用的制度体系。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制度格局是前半程,而包括分配公平内涵的人民幸福才是后半程的制度建设重点。“按劳分配位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纳入到基本制度范畴内,可以有效避免“做大蛋糕”和“分好蛋糕”之间的脱节。在处理经济发展的效率和公平关系时,我国也可以有效避免受到西方所谓“涓滴效应”的干扰和误导。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更加成熟和更加定型,需要将分配制度放到更重要的地位上来。

(二)拓展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涵盖范围与内涵

“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上升到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范畴,是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内涵的进一步充实和完善,标志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在新时代条件下,要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目标,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仍面临着重大挑战。其中的一个重大挑战,就是如何“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更好地发挥其内在的、固有的优势。实践证明,在当今世界的多元化、信息化条件下,仅仅依托“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一所有制结构是不够的,还需要更好地进行制度上的配套化和体系化,使基本制度的整体内涵进一步丰富和完善。

分配制度重要性的提升,与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实践道路的选择有一定的关系,它是一个发展过程中的问题。社会主义制度的完善,需要建立在比资本主义更高的劳动生产率基础上,以经济发展为基础和依托,发展是硬道理。不过,经济发展起来后,也需要及时根据现实要求,解决发展带来的新问题。邓小平同志指出:“中国发展到一定的程度后,一定要考虑分配问题。也就是说,要考虑落后地区和发达地区的差距问题。不同地区总会有一定的差距。这种差距太小不行,太大也不行。如果仅仅是少数人富有,那就会落到资本主义去了。要研究提出分配这个问题和它的意义。到本世纪末就应该考虑这个问题了。我们的政策应该是既不能鼓励懒汉,又不能造成打‘内仗’”当前,平均主义、养懒汉的现象已经在市场经济竞争大潮中基本消失了,但收入差距拉大、影响社会整体效率和各方面积极性的趋势在悄然浮现。这一问题,仅仅靠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制度,是不足以在根本上化解的。

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内涵的进一步充实和完善,是社会主义分配制度的内涵变化有密切的联系。根据我国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现状和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趋势,适时推进,进一步创新按劳分配的具体实现形式,在非公有制经济中保障劳动者权益,进一步提高劳动者收入,并发挥市场绩效评价机制对各类生产要素的激励作用,是进一步完善收入分配制度的客观需要。特别是要建立起来对与新经济、新业态的市场贡献评价体系,加强对数据等新生产要素的按贡献取酬的引导

。总之,在解决我国绝对贫困问题上,“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已经做出了历史性贡献。在新的历史阶段,它需要因应现实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升华,在化解相对贫困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三)构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整体优势

生产资料所有制和收入分配制度是一个整体,在现实中共同发生作用,均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优势。分配制度进入基本经济制度范畴,促进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完整性,避免了将分配问题作为从属性问题。

分配制度上升到基本经济制度范畴,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丰富和扩展,与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是一致的。马克思在批评资产阶级经济学家时指出:“说到资本,一开始就清楚,它被提出了两次:(1)作为生产要素;(2)作为收入源泉,作为决定一定的分配形式的东西。因此,利息和利润本身,就它们作为资本增长和扩大的形式,因而作为资本生产本身的要素来说,也出现在生产中。”将分配作为一个孤立的领域,是不正确的。而将分配单纯看作生产的后果,也是不科学的。在马克思看来,所有权与现实的经济关系始终是统一的,不能脱离具体的社会关系来考察所有权。在每个历史时代中所有权是以各种不同的方式、在完全不同的社会关系下面发展起来的。因此,给资产阶级的所有权下定义不外是把资产阶级生产的全部社会关系描述一番。”同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无论是坚持公有制为主体、推动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还是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都必须在整体思维下解决好其各自发展所需要具备的社会生产条件。

在一定意义上说,不仅所有制决定着收入分配的格局,分配制度对所有制结构变动也有着重要且长远的影响。分配结构的不合理,收入分配差距的持续过大,在长远意义上可以逐步改变所有制结构。即使不改变所有制结构,也会固化不合理的所有制结构。从国外的情况看,新自由主义政策施行以来,由于工人在劳资谈判中能力的下降、工会的被消弱,以及工人福利的被消减,收入差距持续扩大。相关研究表明,。可见,新自由主义主导下的收入分配格局,资本对劳动的主导地位得到了进一步巩固,劳动者收入的普遍相对下降,加强了国际垄断资本的话语权。这极大地恶化了西方发达国家的贫富分化,使生产资料占有的不平等现象进一步加重了。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不仅需要以坚持公有制经济为主体保障劳动者的地位,也需要在收入分配领域更加注重社会公平,避免在经济发展过程中走向两极分化。

(四)激发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积极作用

将分配制度纳入基本经济制度范畴,提高对分配问题的关注和解决,在当前是应运而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满足人民群众对更加美好生活的需要,客观要求我国将社会公平正义放在更显著的地位。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和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本质属性中不可分割的两部分。邓小平同志强调指出:“社会主义有两个非常重要的方面,一是以公有制为主体,二是不搞两极分化。”

当然,突出社会主义分配制度的重要性,特别是指出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紧迫性,并不意味着反对存在收入差距。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共同富裕,这种共同富裕是逐步实现的。马克思谈到未来社会时说,设想存在着一个联合体,“这个联合体的总产品是一个社会产品。这个产品的一部分重新用作生产资料。这一部分依旧是社会的。而另一部分则作为生活资料由联合体成员消费。因此,这一部分要在他们之间进行分配。这种分配的方式会随着社会生产有机体本身的特殊方式和随着生产者的相应的历史发展程度而改变。”从这个角度来说,在一定历史时期,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收入差距的存在具有合理性。但如不将按劳分配为主体的任务提出来,市场竞争下我国收入差距拉大的风险将更易被忽视。将分配制度上升为基本经济制度,可以在制度层面为缓解收入差距过大提供体制性和政策性的保障,促进共同富裕的实现。

从所有制层面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实践效果看,我国经济发展中不平衡不充分问题比较突出,与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相比差距还很大。解决的方法,首先是要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实现国民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将分配制度上升为基本经济制度,可以为提高中低收入阶层的收入水平创造条件,进而扩大国内消费和推动国内产业结构升级,最终为经济高质量发展奠定扎实的基础。社会主义分配制度上升到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范畴,是以制度安排推进共同富裕目标的逐步实现,体现了新时代我国的民生观。这种民生观与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探索建立化解相对贫困的长效机制”是相互统一的。

三、分配制度上升到基本经济制度范畴的理论逻辑

对社会主义分配制度的地位和作用,需要从马克思主义理论逻辑重新认识。只有辩证看待社会主义生产和分配之间的联系,加强对社会主义分配制度演变的历史性把握,真正以问题为导向,才能从根本上理解社会主义分配制度的基本社会属性和在现实经济关系中的地位,并科学界定其作用。

    (一)纠正对社会主义生产和分配的割裂性理解

在基本经济制度范畴内重新认识社会主义分配制度的地位和作用,需要回到马克思主义的立场和理论逻辑。

一个易于产生误导的观点,是分配可以脱离生产,因而可以单独调节。在这个问题上,马克思曾指出:我们得到的结论并不是说,生产,分配,交换,消费是同一的东西,而是说,它们构成一个总体的各个环节,一个统一体内部的差别。生产既支配着与其他要素相对而言的生产自身,也支配着其他要素。过程总是从生产重新开始。交换和消费不能是起支配作用的东西,这是不言而喻的。”这种关于社会生产的整体观,是立足于人类社会活动的。马克思批判了那种将生产和分配粗暴割裂的观点,即一方面强调“生产不同于分配等等”,另一方面则认为分配时“人们事实上可以随心所欲。”直至今天,西方主流经济理论仍然还抱着同样的思维,将生产作为一种永恒自然规律所决定的事物,认为生产发展到一定阶段后,收入分配差距过大问题和贫富分化的矛盾可以通过“涓滴效应”自然缓解。同样,主张先做大蛋糕,再分好蛋糕,也是这样一种割裂性理解的体现。

与此相联系的一个问题,就是主张生产可以脱离分配。这也是一种有害的观点,不利于正确处理分配和生产的关系。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马克思曾这样加以评析:“最庸俗不过的责备就是,说政治经济学家过于重视生产,把它当做目的本身。说分配也是同样重要的。这种责备的立足点恰恰是这样一种经济观点,即把分配当做与生产并列的独立自主的领域。或者是这样的责备,说没有把这些要素放在其统一中来考察。好像这种割裂不是从现实进到教科书中去的,而相反地是从教科书进到现实中去的,好像这里的问题是要对概念作辩证的平衡,而不是解释现实的关系!”可见,马克思反对将分配作为独立的领域,和生产并列,处于生产之外。换言之,只有将分配放入生产领域考察,在生产和分配的有机统一中,社会生产才能成为整体。

长期以来我们在理论上似乎形成了一种定论,即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核心是坚持公有制,而坚持按劳分配则是内在于公有制要求之内的。这显然是一种简单化、直线性的理解。实际上,公有制为主体要长久维持下去,不仅要保持其存在形式,而且还需要有符合现实要求的实现形式,其中就包括对按劳分配实现形式的要求。按劳分配的有效贯彻,是决定公有制实现形式是否合理的关键,从而也是决定劳动生产率的关键。分配问题不放在生产领域来看待和解决,生产同样会产生问题。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也会因脱离现实而沦为空谈,这在我国过去追求“一大二公”时表现得尤其明显。

从现实经济生活看,分配与生产的统一性是在初次分配领域达成的。而这恰恰是现代政府调节较少触及的领域。在社会主义经济的初次分配领域,按要素贡献分配和按劳分配具有利益上的一致性,但也存在着不一致性甚至是某种程度上的对立性。将分配制度上升到基本经济制度范畴,显然有利于正视上述问题,从而为化解其矛盾创造必要的条件。

(二)促进社会主义分配制度与经济发展新阶段的协调

分配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作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范畴的分配制度,不会是一个现成的、固定的模式,而是处于历史的发展阶段变化中模式。需要人们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下发现其本质差别,并根据实际要求突出其中的新内容。

马克思认为:一切生产都是个人在一定社会形式中并藉这种社会形式而进行的对自然的占有。在这个意义上,说所有制(占有)是生产的一个条件,那是同义反复。可见,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将生产资料公有制作为社会联合生产的前提尽管有其合理性,但由于生产资料本身的变化,社会生产关系也会因之而不同。相应地,生产资料的改变也决定着人们在社会生产中的相互关系,并进而决定社会产品分配所采取的形式。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指出,“生产者相互发生的这些社会关系,他们借以互相交换其活动和参与全部生产活动的条件,当然依照生产资料的性质而有所不同。”在这些条件中,分配关系的改变显然是包含在内的。

显然,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是由生产资料的性质而来。在水推磨为标志的生产资料下,不可能产生资本主义的占有制,因而也不会有资本主义的所有权关系。在这里,生产资料的性质一方面由生产的技术方式所决定,另一方面,它也由生产的社会组织方式所决定。生产的社会化程度愈高,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就愈是越出狭隘的单个人的界限。这一事实说明,对社会生产过程要始终坚持系统观,要从整体的联系及其各部分的相互变化中来把握。分配关系的改变或完善,需要通过在整个生产过程中结合其他经济关系的变化来实现。“只把分配关系看作历史的东西而不把生产关系看作历史的东西的见解,一方面,只是资产阶级经济学刚开始进行还带有局限性的批判时的见解。另一方面,这种见解建立在一种混同上面,这就是,把社会的生产过程,同反常的孤立的人在没有任何社会帮助的情况下也必须完成的简单劳动过程相混同。”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要辩证看待分配制度的改革,使分配制度改革涵盖到的范围更宽,涉及到的因素更全面。只有这样,分配制度才能更合理。例如,当评价土地和资本的贡献时,要根据生态文明建设阶段的要求,将治理污染、生态保护等因素考虑进去;在衡量数据要素的报酬时,要同时平衡数据所有权所涉及双方的权益,等等。

    (三)明确分配制度改革的劳动生产率标准

将分配问题放在生产领域来认识,需要回到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方法论,将社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作为分配制度优劣的重要判断标准

社会主义基本分配制度必须适应现实生产过程的要求,坚持从生产本身出发,实事求是完善收入分配政策,坚持以提高劳动生产率为方向。在分析分配相对生产的关系时,马克思指出:“这种决定生产本身的分配究竟和生产处于怎样的关系,这显然是属于生产本身内部的问题。”还指出:“归根到底就是:一般历史条件在生产上是怎样起作用的,生产和一般历史运动的关系又是怎样的。这个问题显然属于对生产本身的讨论和阐述。”将分配问题拉回生产本身,可以看出,旧的、不合理的分配关系,均会因劳动生产率的低下陷入落后,并遭到淘汰。历史的进步性取决于更高的劳动生产率,这是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

需要指出,提高社会劳动生产率为衡量标准,与坚持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发展目标并不矛盾。从社会主义的生产目的来说,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对美好生活的需要是其根本目的,但这一目的的实现,从根本上是建立在社会主义能够创造出更高的劳动生产率基础上的。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按劳分配之所以占据主体地位,主要还是由于其联合劳动的性质所释放的生产力。在劳动者普遍成为生产资料主人的情况下,其协作力和创造力可以带来更高的劳动效率,在竞争中取得优势并获得更高的经济效益。另一方面,更高的劳动生产率也是全体社会成员走向普遍富裕的一个必要条件。我国当前提出“创新发展”、“共享发展”和“协调发展”,是与此密切相关的。提倡劳动生产率标准不是主张先生产后分配,也不是主张做大蛋糕优先于分好蛋糕。坚持从发展生产出发贯彻劳动生产率标准,是从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谋划分配问题的解决方案,它与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实现共同富裕目标是一致的。

 

四、进一步厘清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思路

社会主义分配制度上升到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范畴,为我国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奠定了基础。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历史背景下,将有助于我们更好地厘清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思路。

(一)坚持从整体生产出发统筹化解收入差距过大矛盾

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基本分配制度,将为我国更好地坚持和巩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提供前提和保障。在进一步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中,我国调整分配关系的重点,需要从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领域并重,转向更加注重初次分配领域。要遵循社会生产本身的要求和规律,坚持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避免初次分配过程中出现资本和劳动间的过大收入差距。

完善社会主义基本分配制度,要着力理顺生产领域中的分配关系。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社会消费力既不是取决于绝对的生产力,也不是取决于绝对的消费力,而是取决于以对抗性的分配关系为基础的消费力。”建立在劳动者的平等基础上的分配关系,才能够化解分配领域的对抗性分配关系所带来的消费不振、内需不足、创新动力缺乏和普通劳动者生产积极性下降的难题。

深化收入分配改革改革,要积极探索解决相对贫困的长效机制。对相对贫困现象的重视,顺应了我国即将解决绝对贫困问题后的新局面,体现了共产党人的初心。这必将使中国的共享发展与西方国家经济发展导致两极分化区别开来,更加有助于让中国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有助于逐步走向共同富裕。

 

 

(二)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分配制度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需要以劳动者根本利益作为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立足点,在物质利益关系上为劳动者提供科学的制度安排和体制保障。

完善“按劳分配位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要按照促进效率、激发活力、防止分化、实现共富的要求,立足于坚持和巩固公有经济的主体地位,通过合理拉开差距的方式,切实贯彻好按劳分配的原则。同时,在非公有制经济中,要推动各类经济主体探索分享发展、共享发展的道路。在对待非劳动要素分配问题上,要健全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对资本、土地、知识、技术、管理、数据等生产要素,要根据其贡献大小,合理界定其报酬边界与标准。

完善“按劳分配位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不能将一切交给市场,要规范好市场秩序。市场机制具有重视竞争、促进创新的一面,但也存在着发展对抗性分配关系的一面。实际上,“市场并不一定产生一种被认为是社会公正或平等的收入分配。一个完全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可能产生不可接受的、极大的、在收入与消费上的不平等。”市场配置资源的运行机制本身就具有两面性,它有助于提高效率、促进经济增长,但也易导致公平缺失、分配不公等问题,不利于从根本上维护人民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三)重构政府在收入分配领域的角色与调节职能

从社会主义分配制度的定位来看,长期以来我国在实践中存在着将分配制度作为所有制结构单向结果的机械性思维,没有看到收入分配的不公平会转化为资本积累的加速器,分配制度会对生产资料所有制产生巨大的影响。因此,收入分配领域中的差距逐渐拉大问题没有得到有效缓解。甚至还产生了一种思维上的错误倾向,认为随着经济发展和市场配置资源机制作用的充分发挥,收入差距问题会自发地得到解决。

因此,在新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中,对社会主义分配制度需要上升到更高的政治高度来认识,而不能将其单纯作为从属于所有制结构的结果。在社会主义运动中,重视政治对经济的促进作用从来就是马克思主义的重要观点。所有制层面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不仅是通过革命建立的,也是通过改革加以完善的。分配层面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同样如此。在这一点上,即使是西方学者也承认,“作为一门科学,经济学并不能答好这类伦理的和规范性的问题:我们的市场收入(如果可以这样说的话)应该有多少份额转移给贫困家庭。这是一个只能由投票箱去回答的政治问题。”可见,政治因素在分配制度上的作用不可或缺,而且常常起着主导作用。

相比而言,目前我国政府不仅对再分配领域的调节力度尚有欠缺,而且在初次分配领域还存在着缺位现象远远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要求。因此,在国家治理体系中,我国应重构政府在收入分配领域的调节职能,更加突出社会公平的调节目标,尽可能使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原则与现实中的分配格局大体上趋于一致。

(四)调整和完善收入分配政策,促进再分配公平

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要有针对性地调整相关重要制度和政策,健全国民收入再分配的各项机制。首先是加大对就业、社会保障等民生领域的财政支持力度;其次是要进一步完善税收调节机制,推动间接税制向直接税制的改革,加强转移支付等再分配调节手段的作用,理顺社会各层面、各群体间的分配关系。

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要以公平竞争为前提,以市场贡献为标准,防止和遏制垄断因素、行政权力和不正当竞争等扰乱分配秩序的行为。要鼓励勤劳致富,保护合法收入,清理规范隐性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将分配制度建立在法治的轨道之上。

完善社会主义基本分配制度,要按照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享发展要求,增加低收入者收入,调节过高收入,重点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要更好地支持农村经济的发展,带动农民脱贫致富。出台更优惠的财税、金融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和微小企业的发展。要创造条件,推动和帮助居民拥有更多财产,拥有非劳动要素,多渠道地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使广大人民群众在经济发展中真正受益。

 

网络编辑:保罗

来源:《当代经济研究》2021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