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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为民:社会主义共同富裕实现路径的再认识与再建构

发布时间:2022-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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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富裕目标作为核心命题重回理论和政策视野,是我国在脱贫攻坚取得决定性胜利后作出的科学战略决策,是彰显中国式现代化本质特征的重要标志。随着社会主义现代新征程的开辟,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期盼更加迫切,推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被摆在了更加重要的位置。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人民群众的共同期盼。”[1]《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我国首次提出“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扎实推动共同富裕,需要在理论层面和实践层面明确社会主义共同富裕的实质、评价标准和面临的难点,通过对中外经济发展历史经验的总结,重新探寻促进实现共同富裕的有效路径和政策措施。

一、对社会主义共同富裕思想的再认识

共同富裕概念不是马克思主义关于未来社会一个单纯的设想,而是建立在历史唯物主义理论基础上的重要结论。与空想社会主义个体主义基础上的富裕概念不同,社会主义共同富裕建立在社会共同体基础之上,是以高度发达的社会化生产为条件的。对共同富裕内涵及其实现路径的理解,需要从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类社会发展趋势和客观经济规律的论述来理解。

(一)共同富裕的本质与内涵

历史地看,富裕社会从来都是人类关于社会生产最终状态的渴望,但社会主义共同富裕与以往的单纯富足意义的富裕社会有本质的区别。在最一般的意义上,共同富裕包含着财富创造和财富分配两个层面的内涵。不过在马克思看来,由于消灭了阶级,未来共产主义社会将“把生产发展到满足所有人的需要的规模;结束牺牲一些人的利益来满足另一些人的需要的状况;彻底消灭阶级和阶级对立”。也就是说,富裕的主体将不再局限于部分社会成员,即不再局限于有产阶级,而是第一次覆盖到创造社会财富的劳动者。而构成共同富裕客体和内容的对象,无论是作为生产要素的财富,还是作为社会消费品要素的财富,也只有在这时才真正以社会财富的本来面面目而存在。

共同富裕首先是作为消费品的财富分配提出来的,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共同富裕的目标模式不会是不发达生产力基础上的平均主义分配模式。换言之,共同富裕不是超越生产力的单纯共享模式。同时,共同富裕也不会是物质财富丰富基础上的社会消费品占有的分化,不会出现“富裕中的贫困”等现象。共同富裕一方面意味着要创造更加丰富的社会财富,另一方面则要求社会财富在全体社会成员的范围内,通过与其劳动成果挂钩进行分配。社会消费分配的依据首先是劳动者的劳动时间,其次才是社会化的劳动产品。只有在社会主义的高级阶段,在社会取消了商品生产和交换的必然性的条件下,社会消费品才能够按照社会需要进行分配,达到更高程度的公平。在这个意义上说,共同富裕中的分配公平具有历史性。

财富的创造和财富的分配是两个密切相关的范畴,但又有所区别。这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在于,作为生产资料要素的财富和作为消费资料要素的财富,两者在本质上有根本的不同。马克思分析了资本主义条件下作为生产者主体的工人阶级和作为所有者主体的资产者之间的对立,指出了社会物质生产的快速增长与劳动大众消费的相对萎缩之间的巨大鸿沟,阐释了资本主义的社会生产力将不断遭受巨大破坏的内在逻辑。他指出:“扩大的生产在现今的社会制度下引起生产过剩,并且是产生贫困的极重要的原因。”这就指明了在私有制的痼疾和公有制取代私有制的历史必然性与合理性。而列宁则进一步指出:“只有社会主义才可能广泛推行和真正支配根据科学原则进行的产品的社会生产和分配,以便使所有劳动者过最美好的、最幸福的生活。只有社会主义才能实现这一点。而且我们知道,社会主义一定会实现这一点,而马克思主义的全部困难和它的全部力量也就在于了解这个真理。”可见,实现共同富裕作为未来社会的经济目标模式,在根本上是由客观经济规律决定的。

共同富裕是共产党人的旗帜,实现共同富裕目标是共产党人的性质和宗旨。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设想,要“建立这样一种制度,使社会的每一成员不仅有可能参加社会财富的生产,而且有可能参加社会财富的分配和管理,并通过有计划地经营全部生产,使社会生产力及其成果不断增长,足以保证每个人的一切合理的需要在越来越大的程度上得到满足。”[5]460可见,共同富裕目标与历史上的“均贫富”“平均地权”是截然对立的,与当代资本主义社会的“分享制”目标也有着本质的不同。共同富裕是以解放生产力、促进社会生产发展为出发点。公有制和计划性生产作为手段,在未来社会生产力发展中起到决定性作用。而社会合理需要的满足,将使物质财富直接服务于所有人成为可能。社会财富不再成为支配他人劳动的手段,而是服务于社会全体成员的直接需要。邓小平多次强调:“社会主义最大的优越性就是共同富裕,这是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一个东西。”社会主义之所以具有这样的优越性,就是由于它让广大劳动者能够在生产资料公有下进行共同生产,在共建中实现共享。

(二)作为社会生产目的范畴的共同富裕概念

对共同富裕的理解可以从社会生产目的与社会生产结果两个方面来进行区别化的理解。

共同富裕概念,首先是作为与社会生产目的相联系的范畴而存在的。早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马克思就设想,未来社会“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将如此迅速,以致尽管生产将以所有的人富裕为目的,所有的人的可以自由支配的时间还是会增加。因为真正的财富就是所有个人的发达的生产力。”在这里,马克思将共同富裕即“所有人的富裕”作为社会生产的目的来理解,点明了未来社会生产的特征。同时,马克思眼中的共同富裕是从整体上来阐述的,是覆盖社会全体成员的富裕,这种富裕只能在消除了资本和劳动的对立,从而消除阶级对立的条件下才能成立。需要指出的是,马克思的论述中暗含了一个前置条件,即在一定的历史阶段,富裕这一概念本身与人们可以自由支配的时间是相冲突的。因此,从更深层的意义上看,作为社会生产目的的共同富裕还不是未来社会的终极目标,未来社会的终极目标实际上体现为人们可以自由支配的时间的增加,也即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有些论著将共同富裕作为未来社会的终极目标,显然有悖于马克思的原意。

在拨开货币拜物教的面纱之后,马克思始终强调,商品社会中的财富实体始终是商品的使用价值。但在私有制条件下,社会生产的一般目的,则存在着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区别,尽管这两者具有着共同的基础。马克思指出:“直接以使用价值为目的的生产,以及直接以交换价值为目的的生产,其对象都是供消费用的产品本身。”在这里,产品本身指的就是商品的使用价值。尽管社会主义条件下还不能取消商品生产,但从生产目的来看,以使用价值为目的的生产使社会主义社会中的财富属性具有自己的特点。当前我国提出的“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就强调了住房的居住属性与人民群众生活改善之间的关系,点明了社会主义房地产市场中社会生产的真正属性。可见,马克思所强调的共同富裕,在本原上都是物质层面的充足和宽裕,是直接和物质生产密切相关的。自由支配时间的增加,既以生产力高度发展为前提,又以物质富裕的巩固和强化为条件。从社会生产目的来看,能否实现共同富裕关键在于社会生产的既定历史前提,即生产要素和财产占有上的公有或私有。在私有制条件下,对剩余价值的追逐是社会生产的目的,物质生活的富裕不可能覆盖到最广大的劳动群体。而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生产资料的社会占有将会“保证一切社会成员有富足的和一天比一天充裕的物质生活,而且还可能保证他们的体力和智力获得充分的自由的发展和运用

就物质财富增长的路径而言,共同富裕与发展社会生产力之间具有紧密的联系。一方面,共同富裕需要建立在物质财富丰裕的基础上,从而要以发达的社会生产力为条件。恩格斯指出,私有制的废除有相应条件,“只有创造了所必需的大量生产资料之后,才能废除私有制”。由此可见,试图超越生产力水平,单纯依靠提高公有制程度来保证共同富裕的实现是不现实的。另一方面,重视共同富裕和公平正义,积极发挥公有制的作用,可以更快地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的社会共同生产可以发挥公有制的整体优势,在全社会范围内产生巨大的协作生产力,创造出比资本主义高得多的劳动生产率,从而增加供全社会共享的财富总量,并反过来促进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

(三)作为社会生产结果范畴的共同富裕

作为社会生产结果的共同富裕,是与马克思主义的分配理论结合在一起的。马克思科学地揭示了分配的社会历史性质,他指出:“一个社会的分配总是同这个社会的物质生存条件相联系。”物质产品的分配关系首先是产生于狭义上的社会生产关系,并且在整体上统一于社会生产过程。“随着历史上一定社会的生产和交换的方式和方法的产生,随着这一社会的历史前提的产生,同时也产生了产品分配的方式方法。”在这里产生了一个问题,即究竟应如何判定分配方式的合理性与公平性?笔者认为,这需要联系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方面,一定社会中的产品分配方式方法是否合理,需要从历史的进步性来得出结论,即从该种分配方式惠及的群体来认识,合理的分配方式应使得最能推动生产力发展的社会群体特别是劳动者的生活水平得到一定的提高。另一方面,这种方式方法的合理性取决于其历史前提的合理性,即根据社会生产关系对生产力适应程度来确定。马克思在分析资本主义私人占有制的非正义性时指出,“只有当这种生产方式已经走完自身的没落阶段的颇大一段行程时,当它多半已经过时的时候……这种越来越不平等的分配,才被认为是非正义的,只有在这个时候,人们才开始从已经过时的事实出发诉诸所谓永恒正义。马克思从来不将抽象的分配正义作为准则,也不认为存在着一种永恒而又合理的分配,而是从分配关系同特定生产交换关系相适应的程度来看待分配的公平正义问题。换言之,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必然是一个渐进的历史过程。

作为社会生产结果范畴的共同富裕概念,既以社会生产的扩大和物质丰裕为条件,也以消除贫富两极分化为标志。马克思指出:超出社会当前需要的生产过剩不但不会引起贫困,而且将保证满足所有人的需要,将引起新的需要,同时将创造出满足这种新需要的手段。”马克思基于对资本主义社会的客观认识,从社会生产的前提和过程出发,将生产资料所有制作为影响财富积累和共同富裕的首要历史前提,将人们的需要的满足作为衡量富裕标准的内在尺度,深刻揭示了共同富裕思想的理论基础。

邓小平继承了马克思主义的共同富裕观。他在1992年南方谈话中指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实现共同富裕。”在这里他所指的共同富裕,是从社会主义所要达到的分配状态来说的,因而从长远来看是需要为之奋斗的、建立在目标和结果导向基础上的结论。因此,共同富裕在这里直接体现为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目标要求。需要指出的是,这一目标尚不能等同于共产主义的最终目标,这是非常清楚的。社会主义社会之所以将共同富裕作为最终目标之一,是由于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还不足以发展到足够的高度,社会主义的物质生产还需要不断提高生产效率,要进行经济核算并建立相应的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在这样的情形下,社会主义生产目的就需要以提高劳动生产率为基础,逐步达到所有人的物质富裕。

从社会生产结果属性来考察,共同富裕概念只能以坚持和维护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为前提。没有生产资料的公有制,按照要素所有权所进行的分配必然超越于劳动要素参与分配的收入。收入分配中的资强劳弱和初次分配失衡,本质上是由生产的先决条件即生产资料所有权决定的,它导致经济增长的多数成果为资本所有者所垄断和独占,这一点已经为资本主义的长期发展所证实。不需要进行马克思主义的分析,西方资产阶级学者对此都心知肚明。例如,托马斯·皮凯蒂对欧美国家的分配不平等的结构分析就表明,单纯的经济增长并不会自发促进收入的均等化,库兹涅茨关于收入分配不平等与经济发展关系的“倒U形”假设在历史长周期中是不能成立的。从根本上看,劳动收入不平等的差异影响相对较弱,而财富和资本收入的不平等程度远远高于劳动收入的不平等程度。显然,只有坚持公有制占主体地位,才能真正推动共同富裕的实现,使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得到最终贯彻。

二、对社会主义共同富裕实现路径认识的深化

共同富裕道路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基础之上,包含着两个最基本的内涵:一是生产力发展基础上的物质富裕,二是生产资料公共占有基础上的成果共享。共同富裕的双重本质内涵,决定了社会主义共同富裕道路的现实选择。共同富裕是一个不断实现的动态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我国对共同富裕实现路径的认识也逐步得以深化。

(一)“同步富裕”与“先富带后富”的路径探索

社会主义共同富裕思想是对马克思主义共同富裕观的继承,同时也具有历史的阶段性特征。中国共产党的创始人对未来实现共同富裕的途径进行了最初的探讨,提出了在全社会进行所有制变革、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和积极贯彻按劳分配原则等主张。毛泽东早在《论联合政府》中就曾指出:“中国一切政党的政策及其实践在中国人民中所表现作用的好坏、大小,归根到底,看它对中国人民的生产力的发展是否有帮助及帮助之大小,看它是束缚生产力的,还是解放生产力的。”新中国成立后,围绕“富”“强”两个主题,我国独立自主探索社会主义现代化道路,围绕使全体人民过上幸福美好生活进行了积极探索。在实践方面,我国将稳定农业这个现代化基础、快速提高农民生活水平作为突破口,探索落后社会主义国家的富裕之路。1955年毛泽东提出:“在逐步地实现社会主义工业化和逐步地实现对于手工业、对于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同时,逐步地实现对于整个农业的社会主义的改造,即实行合作化,在农村中消灭富农经济制度和个体经济制度,使全体农村人民共同富裕起来。”农村生产合作社可以将零散的个人生产资料集中起来,形成生产资料的集体所有制,全体劳动群众共同参与劳动,避免农村的两极分化,为集中各类资源和力量推进工业化创造条件,从而为实现整个国家的富裕奠定必要物质基础。毛泽东还专门强调:“就农业来说,社会主义道路是我们农业的唯一道路,发展互助合作运动,不断提高农业生产力,这是党在农村的工作中心。”在完成生产关系的社会主义改造后,重要的任务就是发展生产力,促进物质财富生产和积累。以社会主义生产目的的转变为基础,重视防范两极分化,通过解放生产力促进逐步实现富裕,是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共同富裕道路的一大特点。

在新中国成立后的长期发展过程中,我国逐步认识到,实现共同富裕需要经历一个复杂、长期的过程,需要不断地进行调查和研究,寻找合适的发展道路。我国经济底子薄、人口基数大、科技水平低,只有经过较长时间逐步完善社会主义制度,大力发展生产,才能实现共同富裕。如对我国当时的经济发展水平缺乏清醒的认识,力图跑步进入社会主义,在短时间内实现较低水平的“共同富裕”;在分配过程中将公平视为平均,忽视了劳动者劳动贡献的差别,误将平均分配当作按劳分配,挫伤了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导致生产陷入低效率循环。这些认识误区的存在,妨碍了共同富裕的初衷,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产生了负面效应。

发展社会主义经济不仅要给人民指明未来方向,还要给广大群众带来切实的利益。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只有与共同富裕道路结合起来,才能行稳致远,取得最终胜利。正是从这一目的出发,邓小平才提出了社会主义本质论,并将共同富裕作为其重要内容之一。他强调:“一个是公有制占主体,一个是共同富裕,这是我们所必须坚持的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6]111他主张将快速发展生产力作为实现共同富裕的前提,同时也提出只有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才能保障共同富裕的实现。针对社会人一些人关于非公有制经济成分的存在可能导致贫富分化的担心,邓小平认为“只要我国经济中公有制占主体地位,就可以避免两极分化”[6]169。在分配关系上,邓小平指出要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关系,“不讲多劳多得,不重视物质利益,对少数分子可以,对广大群众不行,一段时间可以,长期不行”。他特别重视共同富裕的路径选择问题,强调要打破平均主义,正确处理好先富和后富的关系,并指出“让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大原则是共同富裕。一部分地区发展快一点,带动大部分地区,这是加速发展、达到共同富裕的捷径”。在分配方式上,邓小平注重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在促进共同富裕中的作用,指出要坚持社会主义分配原则。他评介当时发表《贯彻执行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一文“写得好,说明了按劳分配的性质是社会主义的,不是资本主义的”,主张坚持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按劳动的数量和质量进行分配。在晚年他一再强调,对改革开放过程中出现的贫富差距要予以重视,“共同致富,我们从改革一开始就讲,将来总有一天要成为中心课题。”邓小平的共同富裕思想是紧密地结合我国当时所处的历史发展阶段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极富创新性的理论体系,创造性地提出了快速发展生产力和加快实现共同富裕的捷径,即创造条件让一部分人凭借辛勤劳动先富裕起来,然后“先富”带动“后富”,最终实现共同富裕。邓小平同志还充分考虑了发展起来后可能出现的新问题和新挑战,强调要防范两极分化:“社会主义的目的就是要全国人民共同富裕,不是两极分化。如果我们的政策导致两极分化,我们就失败了。”同时,他也预见性地提出了着手解决这一问题的时间。他说“如果富的愈来愈富,穷的愈来愈穷,两极分化就会产生,而社会主义制度就应该而且能够避免两极分化……可以设想,在本世纪末达到小康水平的时候,就要突出地提出和解决这个问题。”邓小平关于社会主义共同富裕的思想,其科学性与有效性已经被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奇迹和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脱贫攻坚的成效所证明。

(二)共同富裕目标下“公平”和 “效率”关系的再认识

对共同富裕实现路径的再认识,不能回避公平和效率的关系,在某种意义上后者直接决定着共同富裕的实现程度。效率与公平具有不同的理论内涵。在经济学意义上,效率是指社会生产过程中投入与产出之间的关系,它是劳动生产率的社会体现。效率是就生产领域而言的,它取决于经济资源的有效使用,也取决于后者的有效配置,因而与社会运行机制也直接相关。而经济学意义上的公平,主要是分配公平,包括生产条件分配的平等以及与劳动者劳动贡献相一致的收入分配结果上的平等。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由于生产条件的分配以公有制经济确立而形成,效率和公平是内在统一的。不过,效率和公平具有不一致性并对彼此产生制约和影响,主要体现在:在分配上过于实行平均主义或收入差距过度扩大,会损害劳动者积极性,进而影响效率的提高;而在效率问题上过于突出个体效益和局部效益,就会导向收入分配结果的差距过大,进而损害社会公平。

“效率”与“公平”之间如何抉择的问题之所以产生,在我国具有特殊的历史语境。在发展生产力的基础上尽快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确立后的历史使命,就此而言效率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前提,在一定历史阶段突出强调效率具有历史必然性。

邓小平同志的“先富论”所蕴含的关于效率与公平关系的思想,实际上包含三层含义:其一,“先富论”的政策目标,是打破“大锅钣”的平均主义观念,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从根本上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这是从效率视角对公平问题的审视。其二,“先富论”的最终目标是服务于共同富裕的生产目的,即先发展的地区和个人要带动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这是从公平视角对效率问题的理论定位。其三,“先富论”建立在效率基础之上,以劳动者的辛勤努力为前提,也以共同富裕这种最终公平为归宿。这是从公平和效率相结合的视角对经济社会发展动力所作的理论探索。从客观上来说,我国地区间生产力发展的极不平衡和各地生产客观条件的千差万别,使得各单位的生产效率差异成为一种必然,需要对此在理论上给予认可。从主观上看,不同劳动者的能力和贡献在实际生活中也存在着差异和差别,承认这种差异、差别,可以更好地促进生产效率提高,而不是相反。

梳理党关于收入分配制度的重要文献,改革开放40多年来我国对效率与公平关系的表述,有过几种主要的不同提法。这些提法与我国不同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特征以及改革面对的任务有关。党的十三大报告提出:“我们的分配政策,既要有利于善于经营的企业和诚实劳动的个人先富起来,合理拉开收入差距,又要防止贫富悬殊,坚持共同富裕的方向,在促进效率提高的前提下体现社会公平。”这一提法可以归纳为“效率前提论”。“效率前提论”之所以被突出强调有两个方面的原因。其一,1987年我国开始探索建立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市场调节开始在更大范围内发挥作用。在这种情形下,要培育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相适应的微观主体,自然要强调市场竞争、重视效率导向。其二,从实践来看,当时我国分配领域的不公平现象仍然突出:一方面,体制内企业和国家直接调控领域内,平均主义痼疾顽强存在;另一方面,因市场因素发展又产生了新的分配不公,即“体脑倒挂”开始出现、国有经济因负担沉重职工收入增长滞后于私企和个体经济,其内部不同行业间因竞争导致收入差距也被不合理拉大。这种平均主义和收入差距畸形扩大并存的局面,导致全社会的效率和公平目标均无法实现。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是围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在理论上提出的新观点。党的十四大明确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从分配制度层面看,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同样面对许多新问题,特别是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带来的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分配,需要进行理论上的说明。党的十四大以后,党和国家在这方面有了新的认识,江泽民在十四届五中全会闭幕会上的讲话明确提出“在收入分配中,必须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原则,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17]1993年《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指出:“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提法第一次被固定下来。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提法在打破平均主义方面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也有所不足。这一说法将效率优先应用于分配领域,而不是局限于生产领域,带来一定的影响。一些学者以此为依据,主张通过西方经济学所谓的“涓滴效应”来促进共同富裕。针对这一现象,2002 年党的十六届大报告进行了重新阐述:“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既要提倡奉献精神,又要落实分配政策,既要反对平均主义,又要防止收入悬殊。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发挥市场的作用,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再分配注重公平,加强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节职能,调节差距过大的收入。”[18]这一论述对“效率优先”作了限定,使之成为初次分配领域的指导原则;而在再分配领域,则强调了注重公平,并且突出强调了政府的作用。同时,强调了劳动致富在“先富”中的重要地位,这就鲜明地明确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价值诉求,从而与新自由主义主张政府对经济生活的“非调控化”划清了界限。2006年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强调:“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公平,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逐步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有效调节过高收入,坚决取缔非法收入,促进共同富裕。”[19]这一新的提法,重新指出了共同富裕的奋斗目标,明确了“更加注重社会公平”的原则,突出了社会主义条件下公平相对于效率的更突出地位。党的十七大报告在此基础上更进一步提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这样就将社会公平第一次真正凸显出来,并强调了提高居民收入占比和劳动报酬比重的重要性,使之成为促进共同富裕的重要指导思想。

其实,共同富裕的路径选择并不是进入新世纪后的新问题。20世纪90年代邓小平同志就富有远见地指出:“富裕起来以后财富怎样分配,这都是大问题。题目已经出来了,解决这个问题比解决发展起来的问题还困难。”对效率与公平关系认识的升华,是对邓小平同志晚年担心问题的理论解答,进一步消除了实现共同富裕进程中的认识偏差。

客观地看,正确处理公平和效率的关系直接影响到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程度。在这方面,有着三种不同的倾向。一是效率先导模式。它注重共同富裕的第一个前提,即物质财富的富裕程度整体提升。从生产的角度即供给端来看,其意义在于在极短的历史时期内可以大幅促进产业升级和消费结构优化,通过产品的增加在整体上提高人们生活水平。但共同富裕的第二个理论前提,即富裕程度的差异化方面却变得日益严峻。不考虑财产差异,单纯从收入分配的结构看,收入差距拉大所决定的消费能力的巨大差距,也会使人们的富裕程度和实际生活水平的差距进一步扩大。二是公平保障模式。在这种模式下收入分配的调节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缩小富裕程度的差距,促进社会整体消费能力的短暂提升,但忽视效率也会带来企业竞争力下降、长期收入增长受限、产业升级难、产品更新换代缓慢等问题,从而影响到人们实际消费水平的实质性提高。企业效率低下导致的生活成本上升,还会使得富裕程度难于整体上快速提高。三是公平效率并重模式。这种模式下既可以保证富裕程度的整体提升,又可以将不同社会群体富裕程度的差异控制在社会主义分配原则所决定的合理范围之内。

(三)新时代我国对共同富裕目标的再定位

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实质性进展,是我国完成脱贫攻坚任务后提出的新任务,是开辟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征程的客观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是一项长期任务,也是一项现实任务,必须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中之重,就是要解决“发展起来以后怎么办”的问题,在“共富”问题上做足文章,真正回应人民群众对更美好生活的期待和向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引领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化道路,而实现共同富裕则是中国式现代化的独特内涵。与西方现代化模式不同,中国式现代化是社会主义现代化,是人类历史上的全新探索,其革命性和世界性意义就在于促进全体劳动人民共享劳动成果。习近平指出,“共同富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所以必须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方向稳步前进。”我国现代发展成果的普遍惠及,以更多成果为前提,以更公平为标志。习近平总书记的这一论述进一步拓展了共同富裕概念所涵盖的深度和广度,使公平问题从过去的局限于分配领域,进一步拓展到全社会范围的公平正义。

共同富裕被提上日程,还可以从我国关于未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部署反映出来。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了我国实现共同富裕的阶段性任务:到2035年“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迈出坚实步伐”,到2050年“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基本实现”。 “十四五”时期,我国将扎实推动共同富裕,以“取得实质性进展”作为促进共同富裕的判断标准。这一标准的最终依据,就是人民群众客观上生活水平的普遍提升和主观上的满意度,就是人民群众在经济发展起来以来的成就感、获得感和幸福感。

促进共同富裕取得实质性进展的提出,坚持了马克思主义的发展观,将分配结构的合理化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改革和完善结合起来。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基本经济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支柱,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根基,公有制主体地位不能动摇,国有经济主导作用不能动摇”,是“保证我国各族人民共享发展成果的制度性保证。”共同富裕不会在经济增长中自发实现,没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根本分配制度的相互适应和相互促进,生产条件差异带来的分配不公就会加剧,缩小贫富和收入差距的目标就会落空。同样,没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社会财富的创造就会失去活力,就难以为共同富裕夯实坚实的物质基础。只有在公有制主体地位的基础上贯彻好按劳分配原则,同时更好发挥政府在国民收入再分配中的关键性作用,才能有效遏制城乡、地区和贫富差距不断扩大的趋势。

新时代我国共同富裕的实现路径以共享发展理念为核心。共享发展理念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新发展理念将共同富裕置于引领发展的重要理念,全体人民共享发展成果被作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衡量标准,反映了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加快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和决心。当前,影响共同富裕的因素更多元、更复杂,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给实现共同富裕带来了更大的挑战。共同富裕的内涵是历史的范畴,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发展,社会主要矛盾变化标志着人民需求层次的提升、经济发展表现出新的时代特点。共同富裕不仅需要满足人民的基本物质和文化需要,还要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追求,逐步实现全体人民的全面自由发展。共同富裕目标的再定位,给我国共同富裕实现路径的抉择提出了新的要求。

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是中国式现代化道路与目标的有机统一。2021年8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委员会议第十次会议上指出,“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要正确处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加大税收、社保、转移支付等调节力度并提高精准性……形成中间大、两头小的橄榄型分配结构……要提高发展协调性、平衡性、包容性……要着力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人民精神生活共同富裕。”高质量发展是提高劳动生产力、快速增加财富积累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保证,也是不断提高我国富裕程度的重要手段。高质量发展包含着公平分配的内容,是化解发展中的贫困等难题的基础。共同富裕是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最终目标,共同富裕目标的渐进实现会更快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

三、探索共同富裕取得实质性进展的客观经济规律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的阶段,具有了新的特点和要求。在新的形势下,推进共同富裕需要遵从经济发展的内在规律,坚持和发挥好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寻找共同富裕取得实质性进展的新路。

(一)客观分析共同富裕目标涉及的新要素

不可否认,经过多年发展,我国实现共同富裕目标目前已经具备较雄厚的物质基础。1978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GDP)总量仅为3645亿元,人均国内生产总值(GDP)更是仅约381元[26]。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仅仅用了42年的时间,2020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GDP)已高达101.6万亿元,人均GDP约为72447元。随着经济总量的高速增长,居民收入总体上也在逐年上涨,我国已逐渐从低收入国家发展成为中等收入国家,这为推动我国整体富裕创造了条件。不过,在我国经济生活中也出现了一些新的因素,影响到对共同富裕目标的判断和衡量。

首先,财产占有差距。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不仅居民收入在不断增长,收入的种类、内容和结构也更加多元。但我国在讨论共同富裕的衡量标准时,在思想观念上没有适应这一变化。在实践中,人们常常用收入的基尼系数作为衡量的标准,这样就导致我国在现实中忽略了财富和生产要素占有方面的差距。应当说,将两极分化局限于收入差距,将收入因素直接与富裕程度及生活水平挂钩,这在改革开放初期具有历史的合理性。然而,随着非公有制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市场化改革带来的人们收入来源的多样化,财产占有方面的差距越来越大,财产收入差距已经成为影响人们富裕水平的关键因素。因此,当前需要区别看待收入分配差距与财产分配差距,并将后者作为设定共同富裕指标和衡量其实现程度的一个重要尺度。

其次,生活成本差异。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价格机制的作用,不同社会群体面对的生活成本完全不同,甚至会产生巨大差异。同时,市场也会相应扭曲不同劳动者之间的收入差距。这些差异使得单纯的收入尺度来衡量富裕程度已经失去其合理性。实际上,市场配置可以促进公平的观点在现实中并不成立,“即便本身是稳定的和有效率的,市场也经常会造成高度的不平等,从而给人以不公平的感觉。”由于城市化的快速发展,以及不同地区、部门间发展的不平衡,城乡、不同区域间的生活负担在价格机制作用下差异悬殊。此时,单纯从收入视角看待富裕水平已经不再有效,必须从支出角度看待人们的富裕水平。传统的衣、食、日常用品等支出已经不再是衡量富裕差别的标准。在区位因素影响下,住房支出、教育支出、交通支出等这些新的支出内容,必然会影响到对整个社会富裕差异化程度的判断。

再次,社会福利差异。社会福利体系也是在我国市场经济建立后逐步发展起来的,但由于起步晚,我国社会福利的覆盖范围和程度因地区、因人群而异。社会福利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视作生活成本的反面,对人们实际生活水平具有直接的重要影响。医疗、社保、环境等新的因素也开始成为测度富裕水平的内容,进而影响到对富裕的衡量。

所以,在当前构建共同富裕的评价指标体系,需要考虑到我国社会发展所面临的新问题。一方面,我们要借鉴国际上通用的做法,指标的制定要能反映全体人民对美好生活的企盼;另一方面,要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使指标的制订照顾到我国社会发展情况的复杂性和差异性。笔者认为,当前我国对共同富裕的衡量指标除价值性指标外,还应考虑到一些实物性指标,比如住房、汽车、耐用品等的拥有量等。在价值性指标上,衡量共同富裕的指标应包括两类:一类是度量富裕程度的指标。既要借鉴人均GDP(或人均国民收入)等国际指标,使之客观地反映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的富裕程度,也要从实际出发制订能更好地反映居民家庭(个人)生活水平的指标;更要包括使家庭(个人)净资产等指标。另一类指标主要是度量收入差距的指标。既可以考虑借鉴基尼系数指标,也要设定人均可支配收入指标。同时,还要考虑不同地区中的生活习惯、物价水平等因素的差异,这样才能更准确地反映居民的富裕程度。

(二)立足社会主义公有制推进共同富裕

 共同富裕的本质包含着“发展”和“共享”两个层面的要求,包含着生产和分配双层内涵。其中发展是前提,共享是目标,而发展首先需要建立在生产条件分配的基础之上。共同富裕的物质体现是消费资料的共同分享,这与其历史前提是内在统一的,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体现为公有制和共享发展成果的统一。马克思指出:“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在公有制为主的条件下,按劳分配必然会成为分配的主体方式,只有财富创造和财富共享才可以实现真正的统一。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国民收入初次分配领域就可以形成相对公平的收入分配格局,有效遏制收入差距拉大,在促进共富上就避免了国民收入再分配的曲折路径。公有制占主体,同样也保证了社会财富的合理占有和使用,避免了财富的奢侈浪费工或闲置。恩格斯指出“生产资料由社会占有,不仅会消除生产的现存的人为障碍,而且还会消除生产力和产品的有形的浪费和破坏。”私有制经济过度发展带来的巨富效应,既不利于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再生产的良性扩大,也会导致消费结构的畸形化,不符合社会主义共同富裕的目标导向。

实现共同富裕要重视防范财产占有差距的扩大。只有坚持“国民共进”,做强做优做大公有制经济,才能夯实共同富裕的产权基础。与收入差距测度时一般以全部收入作为标准不同,对财富差距的衡量主要是看家庭净资产的差距,而在家庭净资产中具有决定性作用的是用于经营性质的净资产。后者规模越大,整个社会的共同富裕就越难以实现。可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既是防止财富差距过大的必要条件,也是遏制劳动收入占比下降的重要前提。私有制经济中一般劳动者的收入水平虽然也会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而提高,但雇主和职工因财富占有方面的分化,其富裕程度的差距只会被进一步拉大。公有经济的发展不仅会促进职工工资水平的提高,而且不会因资本积累而导致职工财产占有的巨大差异。公有制经济中的利润不仅可以转化为积累资本为国家所有,直接服务于大众,而且可以充实社保基金等为社会全体成员提供福利保障,间接促进共同富裕的实现。

(三)注重社会主义分配原则的共富作用

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是发展社会生产力和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前提。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生产资料公有制决定了需要通过按劳分配促进生产效率的提高和分配公平。

就新时代我国的发展目标和要求而言,需要积极贯彻按劳分配和按要素贡献分配相结合的初次分配制度。核心要求是突出劳动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重要地位,在分配格局的形成和调整中尊重劳动,使劳动者特别是一线劳动者的报酬有效增加。只有尊重和保护劳动要素这一财富增长的活源泉,提高劳动者收入水平,才能使促进共同富裕落到实处。健全非劳动要素参与分配的制度安排,规范资本、土地、技术等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市场规范和法律法规。要按照新技术革命发展的要求,重视信息、数据等新型要素所有者参与分配的市场行为,以创新驱动发展,以创新促进社会财富增加。总之,要使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初次分配制度既体现社会主义本质和优越性,又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优越性的制度安排,使分配制度成为促进共同富裕的制度基础,成为在实践中具有指导性、导向性和约束力的具体规定。

(四)在共同富裕目标中注入更多民生建设内涵

民生事业涉及的很多内容,与人民生活质量密切相关,是衡量社会富裕程度的重要指标。民生事业的进步和提升,标志着社会成员共享发展成果的逐步实现。发展民生事业必须立足国民收入再分配,更好发挥政府的作用,这在某种意义上也是“先富”带动“后富”、逐步实现共富的体现。为了适应这一需要,政府在收入再分配的调节对象上不仅要着眼于调节收入增量,而且要调节财富存量。在调节手段上,不仅要运用好财政预算、转移支付等工具,而且要利用好税收工具,特别是财产税和资本利得税等工具。从共同富裕的要求看,民生事业建设要不断拓展内容,不仅要促进就业、大幅增加民生事业建设投入,而且要加强社会保障特别是教育、医疗和住房保障,要针对性地向特殊人群发放专项消费补贴、节假日补助并实施特殊费用减免。此外,政府在民生事业建设上有责任和义务加大对生态环境、社区建设等方面的投入。社会主义条件下的民生事业建设应以人民整体和长远利益为最优先选项,而不是以利润等市场化指标为标准。例如,在教育培训领域,应当摒弃西方社会的教育产业化、市场化等错误做法,使教育培训与经济发展纳入统一的国家安排中,服务于社会主义生产目的。恩格斯指出:“在私人生产者的社会里,培养熟练的劳动者的费用是由私人或其家庭负担的,所以熟练的劳动力的较高的价格也首先归私人所有。”与资本主义私有制社会中不同,这种费用社会主义社会完全具有不同的性质和作用,“在按社会主义原则组织起来的社会里,这种费用是由社会来负担的,所以复合劳动的成果,即所创造的比较大的价值也归社会所有”。可见,民生事业建设表面看起来是社会财富支出和社会消费行为,但它本质上也与财富的创造有关,可以扩大共同富裕的物质基础。

四、完善促进社会主义共同富裕的政策措施

共同富裕既是经济发展问题,更是财富分配和分享问题。实现共同富裕既需要制定明晰的近中远期目标,也需要系统扎实的政策保障。要立足建设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目标的发展远景,从实际出发多管齐下,从制度、政策、管理等多方面采取综合措施。

(一)发挥公有制经济促进共同富裕的正向功能

巩固发展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是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保证。在公有制经济中,作为生产主体的劳动者是平等的,其利益也应根据其劳动特点而趋向大致平等。坚持同工同酬、同岗同薪的原则,这是公有制经济促进共同富裕的保证。促进共同富裕不能单纯依靠国有经济,也要发挥好其他公有制经济的作用。既要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也要鼓励、发展和做大城乡各类集体经济,要重视新型合作经济在促进共同富裕方面的有益作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集体经济是农民共同富裕的根基,是农民走共同富裕道路的物质保障。”[29]193我国仍然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人口仍有庞大基数,农民的富裕对于共同富裕具有决定性意义。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可以促进城乡协调发展,更有助于缩小城乡收入差距。农村集体经济和新型合作经济发展,有利于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促进农业生产的规模化和集约化,为加快推进农民致富创造良好条件。

公有制经济内部社会成员不存在生产资料占有方面的财产差距,但也要合理规范好收入差距。管理人员和一线员工之间、脑力劳动者与体力劳动者之间以及合同制员工与非合同制员工之间,要合理控制收入差别,既要体现劳动差异促进生产效率的提高,又要注重公平,照顾广大员工的利益和感受,避免影响劳动者的积极性。总之,公有制经济内部的科学管理,应建立在保护劳动者权益这个大前提下。

(二)普遍提高劳动收入水平,促进初次分配格局合理化

国民收入分配中的劳动收入份额过低,是影响共同富裕的主要因素,已经严重威胁到我国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随着经济快速增长,我国总体富裕的脚步越来越快,但不同群体富裕程度的差距越来越大。其中,劳动收入增长缓慢是造成国民收入差距的主要原因。在这方面,第一,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政策,淘汰落后产能。要扩大最低工资标准保障范围,将快递、外卖、代驾等新型就业人员纳入劳动保护范围,将农民工、学徒工、保姆等低收入群体纳入最低工资保护范围之内。第二,制定科学的小时工资标准。对企业的监察,不仅在总额上加强最低标准工资监察,而且依据周工作时间监察小时工资标准。第三,保障企业员工加班收入与法定工作日工资的发放标准,保障其超强度工作收入。第四,落实劳动者特殊岗位津贴制度,禁止企业将津贴收入违规列入最低工资。第五,督促企业科学制定计件工资标准,规范企业提成工资,保障员工保底工资维持其基本生活水平的能力。第六,规范企业用工制度,增强对试用期员工的工资保障,确保企业支付其工资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对于农村从业人员,应加大对农业的财政支持和产业扶持,加大扶贫开发力度,提高农民收入水平。

促进初次分配合理化,应积极构建国家主导型劳动者维权机制。目前我国70%以上的劳动者在非公企业就业,其工资增长与否、增长多少均由企业主决定,政府干预的空间很小。我国政府作为人民政府,应汲取西方政府主要依靠事后调节协调劳资关系的教训,主动进行事前调控。应完善企业员工参与决策与成果分享机制,保障老职工工龄收入,确保员工收入随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而合理增长。此外,政府还应严格检查落实法定劳动时间和劳动合同法,对于企业的“996”等超长时间加班和超强劳动措施加以管控,对重点企业可以依据员工举报派出工厂视察员,对企业责任人进行追责和处罚,使员工利益保障落实到具体个人。此外,社会主义国家企业要进一步加强工会工作,使工会在党的领导下为员工维权谋利,抑制雇主对工资的过分压低,保护劳动者利益不受侵犯。

(三)建立长效合理的工资增长机制,强化就业优先政策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工资决定主要是企业主导。即便在国有企业中,由于企业具有经营自主权,国有企业员工工资水平也受市场机制调节。但工资的市场决定并不意味着政府可以放任不管。企业经营效益提高,员工得到的工资收入也应随之增长,这是市场经济下的一般规律和做法。但工资议价中企业和员工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在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情形下,工资增长机制往往受到破坏。此时,如果政府缺位,工资调节机制就会失去作用。目前,我国劳动收入份额不断下降,其部分根源在于竞争过度导致资本积累机制过于强势,部分地侵蚀了劳动者利益。因此,促进共同富裕必须重视形成良性的工资增长机制,使工资增长合理化和制度化。在具体做法上,可以考虑采取职工工资增长指数化的办法,在整体上参照每年GDP增长率制定工资增长率,同时给企业根据经营情况预留调整的空间。在企业内部,要严格限制高管人员薪酬增长幅度,确保其与职工工资增长等指标挂钩。劳动收入份额降低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薪酬快速增长,只会急剧拉大企业内部员工工资差距,不利于共同富裕的实现。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中,政府应及时出台法规,合理确定企业高管层薪酬水平,规范其变相收入发放,限制其福利无序增长,使高管收入与职工的工资增长保持在适合的、稳定的比例上,并与企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及利润的增长相适应。在非公有制经济中,引导和鼓励企业完善利润分享制度,严格贯彻劳动用工法规,禁止企业让员工过度加班和削减员工福利,在整体上提高劳动者收入水平。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把稳就业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不断提高劳动者收入水平,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使广大劳动者共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以更有效的举措不断推进共同富裕。”[30]扎实推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就要使劳动权利回归人民,使劳动者把握幸福密码。作为国民经济的“晴雨表”和社会发展的“稳定器”,就业是最大的民生,也是广大人民劳动权利的直接体现。在全球经济持续低迷、国内大循环尚未完全建立以及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复杂多变的综合背景下,就业总量压力大、就业难与招工难并存的结构性就业矛盾以及新冠肺炎疫情对就业的不确定性影响短期内不会消除。因此,要进一步改善劳动用工市场供需状况,强化就业优先政策,扩大就业容量,提升就业质量。既稳定现有就业岗位,又拓宽市场化就业渠道。顺应扩大就业和促进内需的需要,在稳定传统就业岗位基础上,积极发展新就业形态,扩大公益性岗位安置。同时,加强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健全就业公共服务体系等措施,保障劳动者待遇和权益,缓解招工难和就业难并存的难题,为低收入群体提高收入水平创造有利条件。

(四)加强国家对国民收入再分配的调节作用

合理确定财政货币调控重点,缩小城乡、地区、行业之间的差距。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自觉主动解决地区差距、城乡差距、收入差距等问题。”国民收入再分配是缩小收入分配差距的重要途径。要充分使用好国家财政预算、税收等国民收入再分配政策工具。根据共同富裕要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大对农村和农业的财政支持;完善财政政策,加大对脱贫地区和脱贫群体的转移支付力度;完善货币政策,采取普惠金融措施,加大对困难群众集中行业的政策性扶持,为实现共同富裕创造条件。

要出台调控财产性收入的法规政策,抑制资本过快积累。财产性收入是导致我国居民收入分配差距不断扩大的一个重要因素。财产性收入的负面效应要远远超过收入差距拉大的影响,而且靠国民收入再分配难以补救:“收入的差别最主要是由拥有财富的多寡造成的,……和财产差别相比,个人能力的差别是微不足道的。”我国要调控财产性收入,一方面必须拓宽低收入群体获得财产性收入的载体和渠道,如农户承包地、宅基地收益等,保障其财产性权利的流动和变现,促进低收入群体收入持续性增长。另一方面,当前迫切需要加强对富裕群体财产性收入的调控,适时推出和完善财产税、遗产税等调节税种,出台移民税等新税种。

(五)实施积极消费政策,在更高水平上构建国内经济循环体系

消费是生产的实现,也是共同富裕的最终落脚点。国内消费水平是决定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最终衡量标尺。提高消费水平要合理控制投资增长速度,加强对高能耗、高成本、高污染企业的治理,缓解一般加工业方面的产能过剩,加快提供优质、绿色、技术新颖、高附加值的大众消费产品,推进产品升级换代,使经济增长建立在高质量发展的基础上。要完善物流体系,降低物流成本,推动工业品下乡,推动农产品通过电商平台等新销售手段扩大销路。积极消费政策的核心是扩大内需,内需相对不足易使我国外贸依存度过高,容易导致国内企业对于国际产业链较低位置,产品附加值份额小,增大劳动者收入增长的难度。对此,应提高消费能力和供给能力,在供给端采取有效措施,如发展进口替代产业和产品,促进国内商品融通、资金融通和物流融通的便利化和低成本化等。总之,只有实施积极消费政策,才能促进产业结构和外贸结构升级,在刺激国内消费和拉动经济增长的基础上带动人民群众共同富裕。

(六)构建高标准、全覆盖的社会保障体系

社会保障体系是发挥社会主义国家社会兜底作用的基础,是人民基本生活的生命线。目前,我国已基本完成社会保障制度转型,扩大了社会保障覆盖范围,丰富了社会保障内容和提高了保障水平。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覆盖人群日益增长,社会保险累计结余金额有很大增加,养老保险金的省级统筹也全面实现。对于退休人员,我国已经建立了养老金合理调整机制,城乡老年居民的基础养老金标准日渐提高。可以说,社会保障能力的提高,不仅可以减轻中低收入群众的负担,还可以更快地提高其实际生活水平,加快其共享经济发展成果的步伐,这是促进共同富裕的基础性工作。现在的问题在于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障水平整体上过低,且对于新型市民和进城务工人群的社会保障仍不到位,农民和城市边缘群体共享成果的能力弱,受到的扶持和帮助较少。如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的子女教育、住房、医疗等难题,一直难以得到根本解决,加重了其生活负担并削弱了其实际消费能力,成为实现共同富裕目标的一大短板。在目前国有经济快速发展条件下,可以考虑在合适的范围内,发挥国有经济服务于全体人民的所有制属性及其作用,特别是有必要实施国有资产经营收益的全民分红,促进国有资产增殖下的全民共享。[32]“十四五”时期,随着我国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的建立和运行,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支撑下,我国对就业、医疗、住房、教育、社会保障等民生领域的投入将持续快速增长,有利于为扎实推动社会主义共同富裕织密一张“安全网”,使社会保障发挥其应有作用。

 

网络编辑:保罗

来源:《改革与战略》2021年1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