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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富明:对马克思“重建劳动者个人所有制”理论的三种误读

来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12年第5期 发布时间:2013-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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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人类解放是马克思主义的主旨,重建劳动者个人所有制是共产主义社会实现人类解放的所有制形式。然而,目前我国学术界对此问题分歧很大,存在着十分严重的误读现象:关于重建的基础有私有与国有之争;关于重建的内容有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之辩;关于重建的形式则有股份制的论调,致使这个重要的理论成果反而成了马克思主义中无法破解的“哥德巴赫猜想”式难题。

  [关键词]劳动者;个人所有制;误读;人类解放

  人类解放是马克思主义的主旨。“重建劳动者个人所有制”是共产主义社会唯一能够把人从雇佣劳动的锁链中解放出来的所有制形式,马克思在著作中反复重申这一主题。关于什么是重建劳动者个人所有制,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说过一段非常明确的话:“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资本主义占有方式,从而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但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的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劳动者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劳动者个人所有制。”[1]这段话集中论述了劳动者个人所有制的历史必然性,并对劳动者个人所有制的内容、性质、特征作了科学的规定,是我们正确理解重建劳动者个人所有制的直接理论来源。然而,在我国学术界,对什么是重建劳动者个人所有制,怎么重建劳动者个人所有制等问题,还存在深刻的分歧,致使这个重要的理论问题竟然成了马克思主义中一个“哥德巴赫猜想”式的难题。本文以辩驳的方式剖析重建劳动者个人所有制的基础、内容和形式等三个方面所存在的误读,希望能够从学理上澄清这个基本问题。

  误读之一,重建劳动者个人所有制的“基础”,是私有、国有、还是公有?

  有学者认为:“长期以来,占统治地位的理论宣称公有制、国有化是社会主义的最高原则,隐瞒马克思关于在公有制、国有化的基础上重建个人所有制的主张。”“不执行马克思关于‘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这一条,实行绝对的国有化……是对马克思主义的曲解。”[2]针对这种把重建劳动者个人所有制的基础确定在国有化和公有制之上的观点,有学者指出,这是对马克思思想的误读,重建的基础“要变公有制为私有制”。“马克思明明是说:‘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公有制、国有化,是推翻资本主义以后才有的成就。所以,这是明显的误读。”[3]

  上述两种观点,其实都没有科学把握重建个人所有制的真正基础。笔者认为,重建的基础只能是公有制。前一观点是以个人所有制来否定国有化,把一定时期的国有化与个人所有制对立起来,这是错误的。国有化与个人所有制都是建立在公有制的基础上,只不过公有制的成分在程度上有所不同,它们是社会主义不同阶段的社会所有制形式而已。马克思明确地提出,在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转变的过程中,有一个过渡阶段,政治上是无产阶级专政,经济上是把资本家的生产资料、土地等都收归国有,由国家掌握进行生产活动。“一步一步地夺取资产阶级的全部资本,把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即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手里”,“要做到这一点,当然首先必须对所有权和资产阶级生产关系实行强制性的干涉。”[4]这个过渡时期就是逐步消灭资本主义私有制,逐步建立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时期。由于这时国家已经是人民的国家,国家只是代替人民来经营生产活动,从生产关系的角度来讲,已经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性质了。所以,国有化不是资产阶级性质的,而是社会主义公有制还不发达成熟的表现。马克思重建的劳动者个人所有制,是共产主义社会所有制的基本形式,是公有制的完备形态。如果不加分析地把共产主义阶段的所有制形态放在我们当下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就背离了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则。历史的惨痛教训已经证明了这一点。

  后一种观点在批判前一观点的同时,自己也在做着同样的误读,而且是更深层次的误读。在“成就”与“基础”上绕弯子,把重建建立在私有制的基础上带有更大的迷惑性与危害性。马克思说在资本主义成就的基础上重建个人所有制,并不能推出是在私有制的基础上重建劳动者个人所有制。这个错误逻辑表现在:“对生产资料‘社会地使用’或‘共同使用’也好,‘集中’成‘公共的’也好,都不过是共同占有的表现,而绝不是公有制本身。因为,公有制要在剥夺剥夺者之后才建立起来,它不是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而是推翻资本主义的成就。”[5]此观点提出“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和“推翻资本主义的成就”,认为劳动者个人所有制只有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上才能建立起来,而不能在推翻资本主义的成就上建立起来。显然,此观点并没有深入到马克思这段话的语境中去。马克思这段话出现在《资本论》(第一卷)“原始积累”的末尾处,马克思在论述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原始积累的过程之后,以否定之否定的辩证法规律揭示了所有制发展的历史:个人私有制→资本主义私有制→劳动者个人所有制。马克思恩格斯多次明确地提出,“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共产主义革命就是同传统的所有制关系实行最彻底的决裂”[6]。马克思恩格斯要推翻和消灭的就是使人受压迫、受奴役、受屈辱的资本主义私有制,“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怎么能说劳动者的个人所有制是建立在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基础上呢?此观点显然把资本主义生产力的发展成就说成了私有制的成就。马克思恩格斯不反对资本主义社会化大生产,只有建立在社会化大生产和资本主义积累的庞大的社会财富的基础上才有可能建成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但绝不能说,社会主义公有制是建立在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基础之上。社会主义公有制与资本主义私有制是根本对立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就是要代替资本主义私有制。

  误读之二,重建劳动者个人所有制的“内容”,是生活资料所有制还是生产资料所有制?

  所有制问题关涉的核心是生产资料归属问题,重建劳动者个人所有制主要指生产资料所有制,但是有学者要在消费资料方面“重建个人所有制”。“个人所有制是财产归一个人所有的制度,(如果生产资料归一个人所有,亦即私有制),而公有制则是指生产资料归公共所有的制度。”“成为个人财产的或属于个人所有的,只有个人的消费资料。”所以,要“在消费资料方面‘重建个人所有制’”[7]。学者在这里首先犯了非常明显的常识性错误,混淆了“所有制”和“公有制”概念的界限,模糊了它们的含义。

  所有制与公有制的关系本来是清清楚楚的,所有制是指生产资料占有、使用、处置并获得收益等一系列经济权利和经济利益关系的总和,核心是生产资料归谁所有。生产资料归劳动者共同占有的制度就是公有制。生产资料归私人占有的制度就是私有制。

  可见,公有制是所有制的一种实现形式,公有制与私有制相对应,而不与所有制相对应。但是作者把劳动者个人所有制说成生活资料所有制,而把生产资料问题说成公有制与私有制问题,这样人为地把所有制概念的内涵缩小了、降级了,而且还制造了二者之间的对立。“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同生产资料的个人所有制是相互对立的,凡是生产资料个人所有制存在的地方,生产资料公有制就成为不可能。”[8]这种观点是十分错误的。

  其次,学者引用马克思恩格斯的几段话,并不能说明个人所有制指的是生活资料所有制。恩格斯说,个人所有制包括产品即消费品,没有说个人所有制就是特指消费资料所有制。社会产品一部分由个人直接占有,作为生活和享乐的资料,只是说明了个人生活资料的来源,没有说这是消费资料或生活资料所有制。马克思说“除了个人的消费资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成为个人的财产”,重在说明个人的劳动是社会劳动的一部分,社会产品通过个人劳动量的多少进行“按劳分配”。这种情况是共产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原则,到了共产主义高级阶段,随着社会财富的极大丰富,生活资料没有必要再实现按劳分配,而是按需分配或各取所需,到那时哪里还有什么私人财产?哪里还有什么生活资料的个人所有制?

  第三,个人所有制归结为消费资料或生活资料所有制,降低了个人所有制的伟大历史意蕴。马克思坚决反对把正义问题看作分配问题,把资本家的剥削局限于分配领域。他们批判庸俗的社会主义仿效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在所谓分配问题上大做文章并把重点放在它上面”,“把分配看成并解释成一种不依赖于生产方式的东西,从而把社会主义描写为主要是围绕着分配兜圈子”[9],这是根本错误的。

  误读之三,重建劳动者个人所有制的“形式”,是人人持股的股份所有制吗?

  在重建劳动者个人所有制的形式上,有学者提出:“社会主义国家形成定制的那种政府垄断生产资料,名义上属于全民实际上人民没份的占有方式,是对马克思主义的曲解。”主张重建劳动者个人所有制是“公有+私有”,具体地说,就是“劳动者人人持股的股份制”。他们说:“由于股份公司的出现,使马克思不仅找到了把生产资料‘当作共同生产者共有的财产,直接的社会财产’的形式,而且找到了‘资本再转化为生产者的所有’,即‘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形式,这就是股票。”[10]马克思关于股份制的原话是,“在股份公司内,职能已经同资本所有权相分离,因而劳动也已经完全同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和剩余劳动的所有权相分离。资本主义生产极度发展的这个结果,是资本再转化为生产者的财产所必须的过渡点,不过这种财产不再是各个互相分离的生产者的私有财产,而是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的财产,即直接的社会财产。”[11]马克思明确指出,股份制是资本再转化为生产者的财产所必须的过渡点,但转化后的财产是一种社会财产或共同财产而不再是各个互相分离的生产者的私有财产。怎么会出现“资本再转化为生产者的所有”的私有财产来。

  其实,对股票和股份制的资本属性,马克思恩格斯的态度一直很明确。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指出,无论转化为股份公司,还是转化为国有财产,都没有消除生产力的资本属性。在股份公司的场合,这一点是十分明显的。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中也说,这种向股份形式的转化本身,还是局限在资本主义界限之内;因此,这种转化并没有克服财富作为社会财富的性质和作为私人财富的性质之间的对立,而只是在新的形态上发展了这种对立。

  然而,有学者不顾马克思恩格斯对股票和股份制的这些论断,反而借马克思恩格斯之口说出了惊人的结论:“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小小一张股票,体现了社会所有与个人所有的统一,公有制与私有制的统一,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的统一。重建的这种个人所有制,既包括共同占有、个人有份的一定数量的生产资料,又包括由这个一定数量的生产资料派生出来的一定数量的生活资料,是一种以个人私有为基础的均富状态。”[12]不知马克思恩格斯什么时候提过,劳动者个人所有制是一种以个人私有为基础的均富状态这样的话。他们多次明确地说,劳动者个人所有制是在公有制基础上的重建,这种重建的目的不是建立私有制,而是为了消灭私有制,又怎么会冒出来个人私有为基础呢?而且,马克思在讲重建这段话之前已强调指出,靠自己劳动挣得的私有制,即以各个独立劳动者与其劳动条件相结合为基础的私有制,被资本主义私有制,即以剥削他人的但形式上是自由的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所排挤。这种小私有制是以生产资料的分散和生产力低水平相适应的,早已被资本主义私有制所代替,它是根本不需要再来重建的。从逻辑上讲,重建劳动者个人所有制,是人类生产方式依次更替的历史必然趋势。如果我们以人类解放为视角就能很好地理解重建劳动者个人所有制的基本内容,而不是在一些枝节问题上争论不休,或者在根本上偏离了马克思恩格斯的本意,甚至把错误的观点强加给马克思恩格斯。

  首先,重建劳动者个人所有制是为了消除资本主义私有制生产资料即资本与劳动者相分离的情况,在公有制的基础上实现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重新结合。但这时的生产资料不再是属于劳动者个人私有,而是由劳动者公共占用或社会所有。“随着联合起来的个人对全部生产力的占有,私有制也就终结了。”[13]。“把生产资料转交给生产者公共占有”[14],把现在主要用作奴役和剥削劳动的手段的生产资料、土地和资本完全变成自由的和联合的劳动的工具,从而使个人所有制成为现实。

  其次,重建的目的是为了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资本主义私有制是奴役人、压迫人的根源,实现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需要废除私有制。马克思说,私有制使我们变得如此愚蠢而片面,以致一个对象,只有当它为我们拥有的时候,也就是说,当它对我们说来作为资本而存在,或者它被我们直接占有,被我们吃、喝、穿、住等等的时候,总之,在它被我们使用的时候,才是我们的。一旦社会占有了生产资料,商品生产就将被消除,而产品对生产者的统治也将随之消除。社会生产内部的无政府状态将为有计划的自觉的组织所代替。到那时,个体生存斗争将停止。人在一定意义上最终地脱离了动物界,从动物的生存条件进入真正人的生存条件。表现在人们自身的社会结合上,过去一直作为自然界和历史强加于他们的东西而同他们相对立的,现在则变成他们自己的自由行动了。只是从这时起,人们才完全自觉地创造自己的历史;只是从这时起,历史上起作用的社会原因才越来越多地达到他们所预期的结果。惟有如此,人类才能实现从必然王国向自由王国的飞跃。自由王国就是个人自由全面发展的社会。

  再次,重建的劳动者是“自由人联合体”中的“个人”。在《资本论》中马克思说,设想有一个自由人联合体,他们用公共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动,并且自觉地把许多个人劳动力当作一个社会劳动力来使用。在这样一个“自由人联合体”中,劳动者个人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以联合劳动的形式,享受劳动的快乐,分享劳动的成果,过着一种自由自在的惬意生活。这是人类在“劳动者个人所有制”的基础上,生活于“自由人联合体”中,获得彻底解放的一种理想状态。然而,劳动者个人所有制重建的过程是一个极其漫长的历史过程。正如马克思所说,以个人自己劳动为基础的分散的私有制转化为以雇佣劳动和资本奴役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私有制,同由资本主义所有制转化为社会所有制比较起来,自然是一个长久得多、艰苦得多、困难得多的过程。前者是少数掠夺者剥夺人民群众,后者是人民群众剥夺少数掠夺者。这是基于辩证法和历史规律得出的科学结论,指明了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经济形式的基本性质,不容人们肆意地诋毁与歪曲。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C].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269.

  [2][10][12]谢韬,辛子陵.试解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的理论与中国改革[J].炎黄春秋,2007(6).

  [3][5]孔陆泉.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理论的两种误读[J].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3).

  [4][6][1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C].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293,293,130.

  [7][8]王成稼.对“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辨析[J].当代经济研究,2004(10).

  [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C].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3):306.

  [1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C].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25):494.

  [1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C].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4):492.

  网络编辑:嘉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