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竭长光:驳西方马克思主义对“自然辩证法”的曲解

发布时间:2017-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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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马克思主义者对于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进行曲解, 其影响不容忽视。近些年, 这些曲解在国内不但引起了理论界的一些混乱, 而且造成了一些人对于恩格斯在马克思主义哲学史上所作出的理论贡献出现严重误判。当前, 如何理解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既是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 更是我们能否客观、公允地评价恩格斯的分水岭和试金石。本文通过回应西方马克思主义 (以下简称“西马”) 关于自然辩证法的几个影响较大的观点和判断出发, 以期破除曲解, 恢复自然辩证法的本来面目。

一、能否用“人化自然辩证法”解读“自然辩证法”?

“西马”关于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的一个突出的曲解就是认为自然辩证法在合理形态上只能是“人化自然辩证法”。这种观点受早期卢卡奇的《历史与阶级意识》一书的影响较大。在《历史与阶级意识》中, 卢卡奇表达了如下观点:马克思主义辩证法在理论性质上是一种“社会辩证法”或“历史辩证法”, 辩证法的决定因素是“主体和客体的相互作用”, 而那种没有人的活动参与的自然界, 由于没有主体与客体的相互作用, 因此, 不存在辩证法。对于这些早期观点尽管卢卡奇本人在晚年曾多次予以纠正, 但是这些观点仍对后继的西方马克思主义者产生很大影响。卢卡奇之后, 一些学者 (A.施密特) 虽然并不完全否定“自然辩证法”, 却进一步发挥了《历史与阶级意识》中的观点, 认为只有将“自然辩证法”中的“自然”理解为被人的社会实践中介了的“人化了的自然”, 将“自然辩证法”理解为强调人与自然相互作用的“人化自然辩证法”时, “自然辩证法”才是合理的。例如, A.施密特认为, 自然界本身并不存在辩证法, 辩证法只存在于人变革自然的实践中。“由于人逐渐地消除外部自然界的疏远性和外在性, 使之和人自身相作用, 为自己而有目的地改造它, 自然辩证法才存在于人变革自然的活动中。”受“西马”的影响, 国内一些学者也持类似的观点, 认为“自然辩证法”所关注的自然界不是脱离人的历史活动的自然界, 而是“人化自然”, 因此, 应该从“人化自然辩证法”出发解读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然而, 这种关于自然辩证法的解读是否符合恩格斯的本意呢?本文的回答是否定的。

1.“自然辩证法”所关注的“自然”是“自然界”

“自然辩证法”所关注的“自然”并非指“人化自然”, 而就是指与“社会”相区别的“自然界”, 亦即作为自然科学研究对象的“纯粹自然”“天然自然”。其理由如下。

首先, 恩格斯并没像早期卢卡奇和某些“西马”学者那样用“社会”去统摄、消融“自然”, 而是肯定自然相对于社会、历史的客观性与独立性。一个明显的证据就是, 我们经常看到恩格斯将自然界与历史 (社会) 、“自然观”与“历史观”并列来谈。例如, 他曾有过如下的表述:“辩证法的规律是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历史中抽象出来的。”“人们决心在理解现实世界 (自然界和历史) 时”, “在自然界和历史中所显露出来的辩证的发展”, “头脑的辩证法只是现实世界, 即自然界和历史的各种运动形式的再现”, “在自然界和历史的每一科学领域中, 都必须从既有的事实出发”。关于这样的例证我们还可以列举出很多。

在恩格斯看来, “自然”和“历史”是有根本区别的。在《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 (以下简称《费尔巴哈论》) 的第四部分, 恩格斯这样写道:“在自然界中 (如果我们把人对自然界的反作用撇开不谈) 全是没有意识的、盲目的动力, 这些动力彼此发生作用……在所发生的任何事情中, 无论在外表上看得出的无数表面的偶然性中, 或者在可以证实这些偶然性内部的规律性的最终结果中, 都没有任何事情是作为预期的自觉的目的发生的。相反, 在社会历史领域内进行活动的, 是具有意识的、经过思虑或凭激情行动的、追求某种目的的人;任何事情的发生都不是没有自觉的意图, 没有预期的目的的。”正是由于“自然”和“历史”的这种区别, 因此, 关于自然的科学与关于社会的科学 (“历史科学和哲学科学的总和”) 也是有区别的。

如果说在知识论的意义上, 马克思恩格斯的“历史唯物主义”完成了在方法论上为“关于社会的科学”奠基, 那么, 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的重要使命就是试图在方法论上重新为关于自然的科学 (尤其是理论自然科学) 奠基。如果说在那些用“社会”统摄“自然”的学者看来, 只有一种存在即社会存在, 只有一门科学即“关于社会的科学”的话, 那么, 在恩格斯看来, 自然界同人类社会一样有自己的发展史和自己的科学。

其次, 恩格斯与A.施密特等人的另一个显著的不同之处在于, 他不但承认自然的相对独立性, 而且在一定意义上强调历史与自然的相似性。例如, 同样是在《费尔巴哈论》的第四部分, 恩格斯在描绘了“自然”与“历史”的上述区别外, 紧接着指出:尽管在历史领域内每个人都有自觉预期的目的, 但“人们所预期的东西很少如愿以偿, 许多预期的目的在大多数场合都互相干扰, 彼此冲突, 或者是这些目的本身一开始就是实现不了的, 或者是缺乏实现的手段的。这样, 无数的单个愿望和单个行动的冲突, 在历史领域内造成了一种同没有意识的自然界中占统治地位的状况完全相似的状况。”再比如, 1890年致约·布洛赫的信中, 恩格斯也表达了历史与自然相似的观点, 他写道:“历史是这样创造的:最终的结果总是从许多单个的意志的相互冲突中产生出来的, 而其中每一个意志, 又是由于许多特殊的生活条件, 才成为它所成为的那样。这样就有无数互相交错的力量, 有无数个力的平行四边形, 由此就产生出一个合力, 即历史结果, 而这个结果又可以看作一个作为整体的、不自觉地和不自主地起着作用的力量的产物。因为任何一个人的愿望都会受到任何另一个人的妨碍, 而最后出现的结果就是谁都没有希望过的事物。所以到目前为止的历史总是像一种自然过程一样地进行, 而且实质上也是服从于同一运动规律的。”实际上, 类似的观点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中也表达过。由此, 我们看到, “西马”的那种基于“自然是一个社会范畴”因而用社会解释自然的思路, 不但不符合恩格斯关于“自然”的理解, 而且也与恩格斯关于“历史”的理解大相径庭。

最后, 无可否认, 判定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中的“自然”到底是“人化自然”还是“自然界”, 最根本的还是要从相关文本出发。只要回归到《自然辩证法》的文本中, 我们就不难发现, “自然辩证法”所要研究的就是“自然界”而不是所谓的“人化自然”。例如, 仅在“历史导论”中恩格斯就使用了十几处“自然界”这一概念, 而完全没有使用“人化自然”这一概念。整个《自然辩证法》对于“自然界”概念的使用更是不胜枚举。诚然, 在《自然辩证法》中恩格斯也谈到人, 甚至谈到人对自然界的反作用, 但那并不是为了突出人的活动, 也不是在此基础上探讨作为主体的人的活动与作为客体的自然的关系, 更不是想用人的活动否定自然的客观性和独立性。

实际上, “自然辩证法”谈人及其活动是要让人们了解人在宇宙中的位置, 了解人是如何产生的以及人与其他动物的区别何在。例如, 恩格斯在“历史导论”的后半部分之所以在阐述了天体、地球、生命后谈到人类, 是因为在恩格斯看来, 人本身是来源于自然界的, 人是“自然界所产生的最复杂的有机体”, 在这个意义上说, 了解人也是完整地了解自然、宇宙的必然要求。因此, “历史导论”虽然谈到了“人”, 但它绝不是为了在消解自然的客观性与独立性的意义上突出“人”, 相反它向人们表明在宇宙的物质循环中“有机生命的时间, 尤其是具有自我意识和自然界意识的人的生命的时间, 如同生命和自我意识赖以发生作用的空间一样, 是极为有限的”。

此外, 在著名的《劳动在从猿到人的转变中的作用》一文中, 恩格斯用大量的笔墨谈到人及人的活动, 但那是为了说明人与其他动物的本质差别。例如, 他写道:“人离开动物越远, 他们对自然界的影响就越带有经过事先思考的、有计划的、以事先知道的一定目标为取向的行为的特征。动物在消灭某一地带的植物时, 并不明白它们是在干什么。人消灭植物, 是为了腾出土地播种五谷, 或者种植树木和葡萄, 他们知道这样可以得到多倍的收获。”“一句话, 动物仅仅利用外部自然界, 简单地通过自身的存在在自然界中引起变化;而人则通过他所作出的改变来使自然界为自己的目的服务, 来支配自然界。这便是人同其他动物的最终的本质的差别, 而造成这一差别的又是劳动。”

总之, 从文本出发, 我们不难发现, “自然辩证法”所关注的“自然”就是“自然界”, 而非“人化自然”。

2.“人化自然”的观点是马克思恩格斯思想的组成部分

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恩格斯批评费尔巴哈对他生活于其中的自然界的理解局限于单纯的感觉和直观。与费尔巴哈不同, 马克思恩格斯强调人的活动特别是工业的生产活动, 对人们生活其中的自然界亦即人们周围的感性世界的改造作用, 强调自然和历史的相互制约与相互渗透。这种强调人与自然相互作用的“人化自然”思想当然是富有创见的。但是, “人化自然”思想的目的不是为了解释“自然界”, 而是为了理解“历史”。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 由工业的生产活动所引起的自然与历史的相互作用是人们得以深入考察历史的重要因素和前提。换言之, 非此人们就不可能真正走进历史 (特别是工业革命以来的历史) 的深处, 形成从历史本身出发考察历史的唯物主义历史观。相反, 对于费尔巴哈而言, 历史之所以在他的视野之外, 在历史观上他之所以不是一个唯物主义者, 与他不能从人的活动与自然的相互作用出发理解历史密切相关。

由于“人化自然”的“人化”性质, 因而它本质上已经不是“天然自然”, 而是“历史的自然”, 即走进社会生活中和打上了人的活动印迹的自然, 亦即社会存在物。由此, “人化自然辩证法”本质上是一种解释人的活动和社会历史问题以及服务于“社会科学”研究的“历史”辩证法、“社会”辩证法。相比之下, 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本质上则是一种解释自然界的生成、变化以及指导“自然科学”研究的“自然”辩证法。可见, “人化自然”观点虽然也是马克思恩格斯的重要思想, 但却不能也不适合将之用于解释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

二、恩格斯创作“自然辩证法”是否是一个“错误”?

关于如何评价恩格斯创作“自然辩证法”, 一种论调在“西马”中较为流行, 即认为这是恩格斯犯的一个“错误”。卢卡奇在《历史与阶级意识》一书中曾有这样的判断, 即认为恩格斯之所以把辩证法扩展到自然中, 主要是由于他“错误地跟着黑格尔”。萨特、列斐伏尔、马尔库塞、哈贝马斯等人认为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背离了马克思倡导的从实践和社会历史出发研究辩证法的思路。更有甚者, 美国的诺曼·莱文因为“自然辩证法”而把恩格斯污蔑为“第一个修正主义者”。在《辩证法内部对话》一书中, 莱文认为马克思的辩证法是“作为行动的辩证法”, 而恩格斯的辩证法是“作为自然的辩证法”, 并认为“那些企图把辩证法和自然融为一体的人是最为有害的”。然而, 以上种种或明或暗地认为恩格斯创作“自然辩证法”是一个“错误”的论调究竟能否成立呢?本文给出的答案依然是否定的。

1. 辩证的自然观的诞生在当时具有必然性

确立辩证的自然观是“自然辩证法”的核心目标, 也是恩格斯的一大心愿。对此, 他曾在1885923日写的《反杜林论》序言中这样写道:“马克思和我, 可以说是把自觉的辩证法从德国唯心主义哲学中拯救出来并用于唯物主义的自然观和历史观的唯一的人。可是要确立辩证的同时又是唯物主义的自然观, 需要具备数学和自然科学的知识……我尽可能地使自己在数学和自然科学方面来一次彻底的———像李比希所说的———‘脱毛’, 八年当中, 我把大部分时间用在这上面。”应该说, 对于恩格斯而言创作《自然辩证法》正如他写《反杜林论》一样, 绝不是什么“内心冲动”的结果。实际的情形是, 恩格斯那个时代形而上学自然观已经土崩瓦解, 辩证的自然观已初露端倪。形而上学自然观的一个核心观点就是认为自然界是绝对不变的。在形而上学自然观看来, 行星、恒星、地球自从被创造出来就一成不变地总是保持着原来的样子;植物和动物的种也是一经形成就永远固定下来。可见, 形而上学自然观否定了自然界的任何质变和发展。

其实, 自然观在古希腊哲学家那里还是辩证的。在古希腊哲学家看来, 世界本质上是某种从混沌中产生出来的东西, 世界不是一旦存在就绝对不变的, 而是某种生成的东西。当然这种辩证的自然观还具有原始的、素朴的特点, 它虽然正确地把握了自然界的总画面的一般性质, 却不能做到说明构成这幅总画面的各个细节。精确的自然研究始于亚历山大里亚时期的希腊人那里, 其后则是中世纪的阿拉伯人。然而, 只有到了15世纪下半叶自然科学才算真正开始, 并自此迅速发展。尽管在此后的400年里, 自然科学在搜集材料方面获得了巨大进展, 可是, 在自然观上却是形而上学的。例如, 恩格斯指出, 直到18世纪上半叶自然科学虽然在内容方面大大超过了希腊古代, 但在自然观上却大大低于希腊古代, 因为在这个时期的自然研究家看来, 自然是某种僵化、不变的东西。甚至在被恩格斯誉为博得了当时哲学的最高荣誉的斯宾诺莎和伟大的18世纪法国唯物主义者那里, 其自然观依然是形而上学的———尽管他们的自然观由于“坚持从世界本身来说明世界”因而具有唯物主义的特点。

真正在形而上学自然观上打开第一个缺口的是康德。康德在1755年发表的《自然通史和天体论》一书中提出太阳系是由原始星云演变而来的所谓“星云假说”。这种假说排除了所谓的“第一推动”的问题, 认为地球和太阳系不再是一旦由“第一推动”而运动起来就依照预定的轨道永远旋转下去直到万物的末日, 而是表现为某种在时间中生成的东西。随后是地质学特别是赖尔的地质渐变理论, 表明地球现今的表面以及生存在地球表面上的植物和动物, 也都有时间上的历史。在物理学方面, 能量守恒和转化定律的发现有力地证明了包括机械力、热、光、电、磁在内的一切所谓物理力, 甚至所谓化学力, 都可以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 而不是一经产生就绝对不变。在化学领域, 用无机的方法可以制造出有机物的事实, 打破了原有的那种认为在有机物和无机物之间存在着永远不可逾越的界限的想法。在生物学领域随着细胞学说的确立和达尔文的生物进化论的提出, 那种认为在有机界中存在着固定不变的僵硬系统以及认为在动物和植物的不同种之间存在着严格的界线的信念也崩塌了。

随着自然科学领域的这些新的进展, 那种坚持自然界绝对不变的形而上学自然观虽然在当时的学校里还有一定市场, 但是它被取代的趋势已经越来越明显。以强调自然界的生成和消逝为基本特点的新的自然观已经清晰可见。正如恩格斯这样描绘的:“新的自然观就其基本点来说已经完备:一切僵硬的东西溶解了, 一切固定的东西消散了, 一切被当作永恒存在的特殊的东西变成了转瞬即逝的东西, 整个自然界被证明是在永恒的流动和循环中运动着。”这种新的自然观本质上已经是区别于形而上学自然观的辩证的自然观。当然, 它还需要进一步完善。而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所要做的就是要使这种刚刚具备基本点的辩证自然观系统化、完善化, 使其能够尽快在自然科学研究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在这个意义上说, 我们看到“自然辩证法”致力于总结、阐发辩证的自然观在当时绝非偶然。

2. 反思自然科学中的形而上学思维, 并探索将辩证法的思维方式应用于自然科学研究是“自然辩证法”的重要目标之一

应该说, “自然辩证法”的这一目标并非主观的“一厢情愿”。从理论上讲, 客观辩证法决定主观辩证法, 辩证的自然观的确立内在地要求在自然科学中贯彻辩证思维。从客观上看, 这一目标顺应了当时自然科学对方法论的要求与呼唤。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 直到18世纪末自然科学还是主要关于既成事物的经验科学, 还处于搜集材料阶段。与之相适应, 在自然科学中流行的是以形而上学自然观为基础的解剖式的研究方法, 即“把自然界分解为各个部分, 把各种自然过程和自然对象分成一定的门类, 对有机体的内部按其多种多样的解剖形态进行研究”。

实际上, 这种研究方法在一定历史时期能够促进人们对自然的认识。因为这种方法可以使人们获得关于自然界的细节认识, 而这些细节认识对于人们进一步认清自然界的总画面是有帮助的。因此, 恩格斯给予了高度的肯定, 认为这种研究方法是最近400年来在认识自然界方面获得巨大进展的基本条件。然而, 恩格斯同时也给我们指出了这种方法的弊端, “这种做法也给我们留下了一种习惯:把自然界中的各种事物和各种过程孤立起来, 撇开宏大的总的联系去进行考察, 因此, 就不是从运动的状态, 而是从静止的状态去考察;不是把它们看作本质上变化的东西, 而是看作永恒不变的东西;不是从活的状态, 而是从死的状态去考察”。正是由于这种研究方法在思维方式上的“形而上学”性, 因而其终将被扬弃的命运也是不可避免的。自然科学以后的发展印证了这一点。

到了19世纪, 自然科学已经积累了大量的实证的知识材料, 此时, 如何系统地依据其内在联系来整理这些材料变得十分迫切, 然而, 经验自然科学在方法论上的局限性决定了它是不能完成这一任务的, 自然科学必须走上以整理材料为主的理论自然科学, 亦即关于自然界中的联系和过程、关于事物的发生和发展以及将自然还原为一个有机整体的科学。恩格斯认为, 对于理论自然科学来说, “辩证法恰好是最重要的思维形式, 因为只有辩证法才为自然界中出现的发展过程, 为各种普遍的联系, 为从一个研究领域向另一个研究领域过渡, 提供了模式, 从而提供了说明方法”。与形而上学思维信奉“孤立”“静止”的考察方法不同, 辩证法的思维方式强调“联系”“运动”的考察方法。

在辩证法看来, 由于事物处于联系与运动中, 因此, 只有把握处于联系与运动中的事物才能真正做到从事物本身出发认识事物。同样, 由于自然科学的对象也是处于联系和运动中的物体, 因此, 自然科学只有在物体的联系与运动之中观察物体, 才能更好地认识物体。然而, 当自然科学在19世纪已经发展到可以系统地研究自然界内部的联系和过程因而亟须以辩证法的思维方式为基础的时候, 理论自然科学的这种方法论要求却并没有得到满足。实际的状况是, 正当自然过程的辩证性质已经越来越清楚地显现, 因而自然科学越来越需要辩证法来帮助战胜理论困难摆脱杂乱无章的研究状态的时候, 辩证法以及在辩证法问题上已作出重大贡献的黑格尔派却都被抛到九霄云外, 因而自然科学在方法论上仍无可奈何地停滞于形而上学。

因此, 如何实现从形而上学思维到辩证思维的“反转”是当时的自然科学提出的一项迫切要求。当然, 这种方法论上的反转, 可以仅仅随着自然科学发现本身的力量自然地实现, 但这将是一个既艰难又漫长的过程。相比之下, 如果能够使自然研究家充分地了解复归辩证思维的重大意义并自觉研究历史上的辩证哲学, 那么这一过程就可以大大缩短。由此我们看到, 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实际上肩负着使当时的自然科学在方法论上自觉复归辩证思维的重大使命。

恩格斯看到随着自然科学本身的发展, 形而上学的观点已经不可能了, 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对于自然科学来说已经越来越不够用了。辩证自然观的诞生, 自然科学从形而上学思维向辩证思维的复归, 已经是大势所趋。在这个意义上说, 恩格斯创作“自然辩证法”不过是“应运而生”, 而非什么恩格斯所犯的“错误”。所谓“错误”论调实际上本身不过是因为对自然观和自然科学的发展历程缺乏真正了解所导致的“错误”罢了。

三、辩证法的“规律”是否是自然界的客观规律?

在“西马”关于自然辩证法的曲解中, 另一个突出的表现就是对“三大规律”是自然界的客观规律这一结论的否定。例如, 美国实用主义哲学家悉尼·胡克认为辩证法的“三大规律”不存在于自然界中, 并对恩格斯关于“三大规律”的阐释进行了逐一批判。限于篇幅, 这里仅讨论往往存在较大争议的矛盾规律。

关于矛盾规律, 胡克批评道:“辩证法的一切规律的基本前提是:相信矛盾‘客观地存在于事物和过程本身中的’。至少可以说, 这是对‘矛盾’这个名词的奇怪的应用, 因为自从亚里士多德的时代以来, 认为矛盾的是命题或判断或陈述, 而不是事物或事件, 这已经成为逻辑理论的一种老生常谈了。”“的确, 恩格斯不仅认为矛盾是客观地存在于自然界之中的, 他还坚称它‘而且是一种实际的力量’。”在胡克看来, 恩格斯认为矛盾客观地存在于自然界之中, 这背离了一个几近“老生常谈”的结论, 即矛盾只能是命题、判断或陈述意义上的矛盾, 而不能是客观地存在于事物或事件自身中的矛盾, 更不是“一种实际的力量”。胡克的这种观点表明他并不理解辩证法意义上的“矛盾”, 他所理解的矛盾是形式逻辑意义上的。

其实, 胡克的这种关于矛盾的理解方式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其否定自然辩证法的理由通常如下:矛盾意味着悖谬, 因而不可能存在于自然界中, 因为自然界不会犯错误。当然, 这样一种理解也并不新颖, 早在《反杜林论》中恩格斯就批评过杜林把矛盾等同于“悖理”并认为它不可能出现在现实世界中的观点。根据形式逻辑的不矛盾律, 两个相反的命题、判断或陈述必然有一个为假, 而不能同时成立, 因此, 在形式逻辑的意义上, 矛盾就意味着荒谬、“悖理”。然而, 辩证法意义上的矛盾与形式逻辑意义上的矛盾有所不同。关于辩证法意义上的矛盾, 贺麟先生曾做过这样的阐释:“矛盾就是自相矛盾, 矛盾就是自己与自己相异, 自己与自己相对立。”“这种事物自身具有的内在的必然矛盾, 才是真正的矛盾, 真正的矛盾其实就是自相矛盾, 也就是内在的本质的矛盾。”

矛盾作为“事物自身具有的内在的必然矛盾”意味着什么呢?其一, 它意味着辩证法意义上的矛盾不是胡克所说的“命题或判断或陈述”意义上的矛盾, 而就是胡克所否定的客观地存在于“事物或事件”自身中的矛盾。其二, “矛盾”作为事物自身的“内在”矛盾, 意味着导致事物运动的原因在自身之内。一般来说, 导致事物运动的原因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外因, 一种是内因。在这个问题上, 矛盾论坚持“内因论”。换言之, 从事物自身的“内在”矛盾出发考察事物, 就是坚持把事物的运动看作基于事物自身的内因而形成的“自己运动”。在黑格尔看来, “事物只因为自身具有矛盾, 它才会运动, 才具有动力和活动”, 矛盾“是一切自己运动的根本, 而自己运动不过就是矛盾的表现”。在这个意义上, 自然辩证法坚持从矛盾的观点考察自然, 绝不意味着到自然界中去寻找什么“错误”“悖理”, 而是首先要把自然界的生成、变化归结于其自身的内在矛盾, 亦即坚持“内因论”, 反对“外因论”, 如反对从神的“第一推动”去解释自然的“神创论”。

矛盾作为“自己与自己相对立”意味着什么呢?要说清楚这一点, 我们先要弄清楚什么是辩证法意义上的“对立”。黑格尔认为:“本质的差别即是‘对立’。在对立中, 有差别之物并不是一般的他物, 而是与它正相反对的他物。”在唯物辩证法的意义上, 所谓“对立”意味着存在着性质正相反对的两个事物。在此基础上, 所谓“矛盾”的“自己与自己相对立”意味着这两个性质正相反对的事物构成了一个事物, 或者说, 同一个事物具有正相反对的两种性质。换言之, 矛盾意味着既“对立”又“同一”。在形式逻辑的意义上, 矛盾的这种含义只能意味着悖谬, 因为, 它违反了形式逻辑的“同一律”。按照形式逻辑的同一律, 人们只能得出这样的结论, A=A (A就是A) , 而不能得出这样的结论, A既是A, 同时又是非A。例如, 说一个事物的存在是“偶然”的, 就不能说它是“必然”的, 而不能说它“既是偶然的又是必然的”, 亦即只能做出一个“非此即彼”的判断。而在辩证法的意义上, 从“对立”又“同一”的矛盾出发意味着能够做出一个“亦此亦彼”的判断。例如, 说一个事物的存在“既是偶然的又是必然的”。

实际上, 这种辩证法意义上的矛盾在自然界中是很常见的。恩格斯甚至认为, 在主观辩证法的意义上所谓自然辩证法“不过是在自然界中到处发生作用的、对立中的运动的反映, 这些对立通过自身的不断的斗争和最终的互相转化或向更高形式的转化, 来制约自然界的生活”。例如, 由“吸引”和“排斥”的相互作用构成的“对立中的运动”是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中着重谈到的一种矛盾现象。恩格斯指出, 吸引和排斥是一对古老的两极对立, 宇宙中的一切运动都在于吸引和排斥的相互作用, 一个太阳系的生成、变化过程就表现为吸引和排斥的相互作用。由此, 恩格斯认为, 如果有人设想吸引和排斥会最终互相抵消, 或者设想吸引与排斥分属于物质的不同部分, 设想从二者的相互分离来思考二者的存在, 那既是不可能的, 也违反了辩证法。因为, “辩证法根据我们直到目前为止的自然科学实验的结果, 已经证明了:所有的两极对立, 都以对立的两极的相互作用为条件;这两极的分离和对立, 只存在于它们的相互依存和联结之中, 反过来说, 它们的联结, 只存在于它们的分离之中, 它们的相互依存, 只存在于它们的对立之中”。

恩格斯批评道, 那种关于排斥和吸引会最终互相抵消的设想, 就好比硬要使一条磁石的北极和南极互相抵消一样可笑;而那种关于排斥与吸引分属于物质的不同部分的设想的荒谬之处在于, 好比把一条磁石从中间切断, 硬要使一段只有北极而没有南极, 使另一段只有南极而没有北极。由于这种背离矛盾观点的形而上学思维方式在当时的自然科学中仍占支配地位, 因此, 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中强调从矛盾的观点出发思考问题可以说是十分必要的。客观地说, 辩证法意义上的“矛盾”其含义既不容易说明, 也不容易为人们所理解。

为此, 本文下面将结合“原因和结果”这对唯物辩证法重要的范畴做进一步的解释。“原因”与“结果”在性质上正相反对。从形式逻辑出发, “原因”就是“原因”, “结果”就是“结果”, 而不能既是“原因”, 又是“结果”。而从唯物辩证法的矛盾出发, “原因”与“结果”则表现为既“对立”又“同一”的关系, 即矛盾意味着一种“互为因果”的关系。换言之, 从因果关系来看, 矛盾的“自己与自己相对立”意味着自己造成的结果的原因也在自己那里。也就是说, 自己既是结果也是原因。例如, 在生活中, 一个人由于脾气不好导致了肝火太旺, 而肝火太旺又会引起头痛进而导致脾气更坏, 此时, 脾气不好与头痛之间就形成一种相互因果的“矛盾”关系。此时, 脾气不好既是头痛的原因也是结果, 反之亦然。这种互为因果的关系使头痛的发生具有了一种内在的必然性。因为此时“头痛”的发生不是基于外因而是基于内因 (自己脾气不好) 。只要此人不改变他的坏脾气, 那么, 头痛就会必然发生。

这种互为因果的矛盾关系在自然界中也是很常见的。例如, 在《劳动在从猿到人的转变中的作用》一文中, 恩格斯说:“动物通过它们的活动同样也改变外部自然界, 虽然在程度上不如人的作为。我们也看到:由动物改变了的环境, 又反过来作用于原先改变环境的动物, 使它们起变化。”在此, 环境与动物之间就是一种互为因果的矛盾关系, 因为, 此时二者均既是原因, 也是结果, 即动物改变了环境, 环境也改变着动物。换言之, 动物自己造成的结果 (由于环境的改变所导致的自己的改变) 的原因也在动物自己那里。其实, 类似的情形更突出地表现在人与环境的辩证关系中, 正如当前人类既是环境危机的受害者也是制造者一样。

再比如, 生态平衡的道理告诉我们, 要保证鹿群的健康生长最好引入它的重要天敌———狼群, 因为, 在自然界中在同一片草原中生活着的群鹿与群狼之间通常会表现为这样一种互为因果的矛盾关系:一方面, 鹿群的存在保证了狼群的存在 (因为狼群有了充足的食物来源) , 因而前者是后者存在的原因, 后者是前者存在的结果;另一方面, 由于狼群的存在促使鹿群奔跑, 因而提高了鹿群的身体素质, 避免了鹿群因疾病而大量死亡, 由此狼群就成了鹿群的原因, 或者说, 鹿群的存在是狼群存在的结果。不难看出, 所有这些例子都证明了恩格斯的判断的正确性, 即辩证法意义上的矛盾不但客观地存在于自然界之中, 而且是“一种实际的力量”。作为“一种实际的力量”, 矛盾作为事物自身具有的内在的“必然”矛盾, 使事物或事物的某种状态的出现具有“必然”性———正如某人脾气不好与其头痛之间的矛盾使头痛的出现具有必然性一样。而把握这种“必然”性, 是使自然科学超越“经验自然科学”上升到“理论自然科学”的内在要求。

总之, 自然界的规律都是客观的。自然辩证法只能在自然界运动和对自然界研究中发现规律、揭示规律, 而不是主观地臆造规律。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辩证法的规律是自然界的实在的发展规律, 因而对于理论自然研究也是有效的。”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所要做的不是把辩证法的规律硬塞进自然界, 而是“从自然界中找出这些规律并从自然界出发加以阐发”。

 

参考文献:

[1]徐崇温:《保卫唯物辩证法》, 北京:人民出版社, 1980年。

[2]邓晓芒:《思辨的张力——黑格尔辩证法新探》, 长沙:湖南教育出版社, 1992年。

[3]郭贵春主编:《自然辩证法概论》, 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13年。

[4]周林东:《人化自然辩证法》, 北京:人民出版社, 2008年。

[5]张一兵:《马克思历史辩证法的主体向度》, 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 2002年。

 

(作者单位:东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部)

 

 

 

网络编辑:张剑

 

 

来源:《马克思主义研究》 2017年第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