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渡边雅男:从共同体所有到私有制

发布时间:2017-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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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者:高晨曦

一、共同体所有的形成:从逐水草而居到定居

若按照人类历史有 300 万年的说法,人类开始定居不过是 1 万年前的事。此前,人类长时间逐水草而居。不过,农耕与定居并不是一一对应的,因为主要进行狩猎和交易的阿伊努族也是定居民族。反之,农业的发达是人类定居的结果。无论如何,认识到定居在人类史上的决定性意义是现代人类学的研究成果之一。

马克思的看法与此一致,他将人类的历史理解为从“游牧生活”到定居生活的潮流。马克思指出: “因为我们可以设想,游牧,总而言之流动,是生存方式的最初的形式,部落不是定居在一个固定的地方,而是在哪里找到草场就在哪里放牧。”或者说,“只有在特别富饶的自然环境里,人才有可能像猿猴那样栖息在某一棵树上,否则总是像野兽那样到处游荡”。马克思的这一看法让我们再度回想起人类史最初阶段逐水草而居的意义。

该如何认识游牧时期人类与周边自然的关系呢? 马克思指出: “在游牧的畜牧部落——所有畜牧民族最初都是游牧的——那里,土地和其他自然条件一样,是以原始的无穷无尽的形式出现的,例如亚洲的草原和亚洲高原的情形就是这样。土地被用作牧场等等,在土地上放牧畜群,畜牧民族则靠畜群生存。他们把土地看作是自己的财产,虽然他们从来没有把这种财产固定下来。在美洲蒙昧的印第安部落中,狩猎地区便是这一类财产;部落把某一地区认作自己的狩猎地盘,并用强力保护它免受其他部落侵犯,或者是设法把其他部落从他们所占有的地盘上赶走。在游牧的畜牧部落中,公社事实上总是聚集在一起的; 这是旅行团体,是结队旅行者,是游牧群,而上下级从属关系的形式便由这种生活方式的条件中发展出来。在这里,被占有和再生产的,事实上只是畜群,而不是土地,在每一处停留地上土地都是被暂时共同使用的。”

以亚洲的草原和亚洲高原的游牧民族、印第安部落那样的狩猎民族为例,他们把提供生活资料的自然“看作是自己的财产”。虽然当时的人们可能并不具有明确的“所有”意识或意志,但通过占有自然的行为,事实上他们从事着“所有”活动。在这层意义下,“自然的占有”表达“所有”这一概念,“公社事实上总是聚集在一起的; 这是旅行团体,是结队旅行者,是游牧群”。游牧过程中,“被占有和再生产”的应该是“畜群”,“在每一处停留地上土地都是被暂时地‘共同使用’的”。

马克思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他清楚地意识到游牧民族和狩猎民族也适用于共同体所有的范围。当受到了特别优厚的自然环境的恩惠时,人类就脱离了游牧生活,转向定居生活。经历了漫长的定居时光,农业发达了,与此同时,土地的共同利用也发生了巨大变化。马克思这样描述迎来定居革命的人类: “一旦人类终于定居下来,这种原始共同体就将依种种外界的( 气候的、地理的、物理的等等) 条件,以及他们的特殊的自然习性( 他们的部落性质) 等等,而或多或少地发生变化。”

当然,从游牧向定居的转化中,部落集团的发展受到了自然条件的压倒性影响,共同生活经历了漫长的变化。无论是游牧还是定居,这一阶段的人们只能通过共同从事生活营生才能勉强确保生存。马克思简要地评述这一阶段的共同性: “自然形成的部落共同体( 血缘、语言、习惯等等的共同性) ,或者也可以说群体,是人类占有他们生活的客观条件和占有再生产这种生活自身并使之物化的活动( 牧人、猎人、农人等的活动) 的客观条件的第一个前提。”

虽然在这里,马克思将确保生存条件、为了生存的营生表述为“占有他们生活的客观条件”或者“再生产这种生活自身并使之物化的活动”,但在自然条件的影响力占压倒地位的这一阶段,若不依赖人们的共同性( “血缘、语言、习惯等等的共同性”) ,就无法确保生活甚至生存,也无法保证生存生活所需的条件。“人类素朴天真地把土地看作共同体的财产,而且是在活劳动中生产并再生产自身的共同体的财产。每一个单个的人,只有作为这个共同体的一个肢体,作为这个共同体的成员,才能把自己看成所有者或占有者。”

因此,若依照马克思的表述方式,这一阶段的人们“把土地看作是自己的财产”,“但是,这种把土地当作劳动的个人的财产来看待的关系( 因此,个人从一开始就不表现为单纯劳动着的个人,不表现在这种抽象形式中,而是拥有土地财产作为客观的存在方式,这种客观的存在方式是他的活动的前提,并不是他的活动的简单结果,就是说,这和他的皮肤、他的感官一样是他的活动的前提,这些器官在他的生命过程中固然被他再生产着和发展着等等,但毕竟存在于这个再生产过程本身之前) ,直接要以个人作为某一公社成员的自然形成的、或多或少历史地发展了的和变化了的存在,要以他作为部落等等成员的自然形成的存在为媒介”。

所有与人类“对自然的占有”是同义的,而所有形态是指以何种形式“占有自然”的现实问题。

对自然的占有可以采取种种形态。决定其形态多样性的原因是什么呢? “公社或部落成员对部落土地( 即对于部落所定居的土地) 的关系的这种种不同的形式,部分地取决于部落的天然性质,部分地取决于部落在怎样的经济条件下实际上以所有者的资格对待土地,就是说,用劳动来获取土地的果实; 而这一点本身又取决于气候,土壤的物理性质,受物理条件决定的土壤开发方式,同敌对部落或四邻部落的关系,以及引起迁移、引起历史事件等等的变动。”

在上述因素的作用下,人类对自然的占有大体分为三种形态: 亚细亚所有、古典古代所有、日耳曼所有。这是马克思独创的有力概念,他将其总结如下: 劳动着的个人“对劳动的客观条件的关系,要以他作为公社成员的身份为媒介; 另一方面,公社的现实存在,又由个人对劳动的客观条件的所有制的一定形式来决定。不管这种以公社成员身份为媒介的所有制,究竟是表现为公有制( 在这种情况下,单个人只是占有者,决不存在土地的私有制) ; 还是所有制表现为国家所有同私人所有相并列的双重形式( 不过在这种情况下,后者被前者所制约,因而只有国家公民才是并且必定是私有者,但另一方面,作为国家公民,他的所有又同时具有特殊的存在) ; 最后,还是这种公社所有制仅仅表现为个人所有制的补充( 在这种情况下,个人所有制表现为公社所有制的基础,而公社本身,除了存在于公社成员的集会中和他们为公共目的的联合中以外,完全不存在) ”。

个人与共同体的一一对应关系实在多种多样。决定这一关系性质的正是“用劳动来获取土地的果实”。例如,亚洲的“用劳动来获取土地的果实”十分独特,它决定了所有制的亚细亚形态。马克思以灌溉渠道为例指出: “在这种情况下,那些通过劳动而实际占有的公共条件,如在亚细亚各民族中起过非常重要作用的灌溉渠道,以及交通工具等等,就表现为更高的统一体,即高居于各小公社之上的专制政府的事业。”

与此相对,希腊和罗马存在另一种“用劳动来获取土地的果实”,其独特性决定了所有制的古典古代形态。“一个共同体所遭遇的困难,只能是由其他共同体引起的,后者或是先已占领了土地,或是到这个共同体已占领的土地上来骚扰。因此,战争就或是为了占领生存的客观条件,或是为了保护并永久保持这种占领所要求的巨大的共同任务,巨大的共同工作。因此,这种由家庭组成的公社首先是按军事方式组织起来的,是军事组织或军队组织,而这是公社以所有者的资格而存在的条件之一。住宅集中于城市,是这种军事组织的基础。”已经占领了的丰饶的土地带来的恩惠、将来可能占领的丰饶土地带来的恩惠——这些优越的经济条件正是当时希腊和罗马繁荣的前提和背景。进一步说,在希腊和罗马,第一,“单个人的财产在事实上只靠共同劳动来利用( 例如像东方的灌溉渠道那样) 的可能性越少”; 第二,“纯粹自然形成的部落性质由于历史的运动、迁徙而受到的破坏越大”; 第三,“部落越是远离自己的原来住地而占领异乡的土地,因而进入全新的劳动条件并使每个人的能力得到更大的发展”。正是受到这些条件的恩惠,希腊和罗马的古典古代所有形态才能开花结果。

最后,让我们考察日耳曼人的情况。他们也同样,其独特的“用劳动来获取土地的果实”规定了他们所有的日耳曼形态。马克思说: “在日耳曼人那里,各个家长住在森林之中,彼此相隔很远的距离,即使从外表来看,公社也只是存在于公社成员每次集会的形式中,虽然他们的自在的统一体体现在他们的家世渊源、语言、共同的过去和历史等等当中。因此,公社便表现为一种联合而不是联合体,表现为以土地所有者为独立主体的一种统一,而不是表现为统一体。因此公社事实上便不是像在古代民族那里那样,作为国家、作为国家组织而存在,因为它不是作为城市而存在的。为了使公社具有现实的存在,自由的土地所有者必须举行集会,而例如在罗马,除了这些集会之外,公社还存在于城市本身和掌管城市的官吏等等的形式中。”“各个家长住在森林之中,彼此相隔很远的距离”,以及由此可以联想到的他们的自然条件,为日耳曼共同体独特的存在方式烙上了深深的烙印。

如上所述,定居部落的客体及主体条件的不同( 客体指他们生活的自然条件的不同,主体指适应自然条件的他们的集团、社会素质的不同) ,使共同体组织采取了种种形态,带来了种种所有关系。例如,虽然亚细亚形态具有极为独有的特征,即个人是一无所有的占有者、专制君主是名义的所有者,但它仍然是一种共同体所有。“例如,跟这种形式完全不矛盾的是,在大多数亚细亚的基本形式中,凌驾于所有这一切小的共同体之上的总合的统一体表现为更高的所有者或唯一的所有者,实际的公社却只不过表现为世袭的占有者。”

个人虽然事实上一无所有,却是间接的所有者。“或者说,财产( 即单个的人把劳动和再生产的自然条件看作属于他的条件,看作客观的条件,看作他在无机自然界发现的他的主体的躯体) 对这单个的人来说是间接的财产,因为这种财产,是由作为这许多共同体之父的专制君主所体现的统一总体,通过这些单个的公社而赐予他的。”这就是说,亚细亚所有形式也是共同体所有。“因此,在东方专制制度下以及那里从法律上看似乎并不存在财产的情况下,这种部落的或公社的财产事实上是作为基础而存在的”。

古典古代的形态也如出一辙。与亚细亚形态的情况相同,罗马的经济的条件和自然的条件造就了古典古代独特的所有形态,即罗马市民的私有制( 与亚细亚的情况不同,用于维持共同条件的劳动和资源多少用完了,是私有制要素发展的原因) 。尤其是在古典古代所有的背后,都市形成的压力塑造了它的所有形态的特征。关于这一点,马克思评论: “这第二种形式( 指古典古代所有形态。——引用者) 不是把土地作为自己的基础,而是把城市即已经建立起来的农村居民( 土地所有者) 的居住地( 中心地点) 作为自己的基础。在这里,耕地表现为城市的领土; 不[像在第一种形式中那样]村庄表现为土地的单纯附属物。”在古典古代形态里,个人的私有和国家所有的公有地虽然并存,但不影响这一形态是共同体所有这一点。“公社财产——作为国有财产,公有地——在这里是和私有财产分开的。”“单个人变成归他和他的家庭独立耕作的那块土地——特殊的小块土地——的私有者的条件就越是具备。”“公社( 作为国家) ,一方面是这些自由的和平等的私有者间的相互关系,是他们对抗外界的联合; 同时也是他们的保障”。

个人虽然在法律上是私有者,但这不过因为他是共同体成员罢了。“公社成员的身份在这里依旧是占有土地的前提,但作为公社成员,每一个单个的人又是私有者。他把自己的私有财产看作就是土地,同时又看作就是他自己作为公社成员的身份; 而保持他自己作为公社成员,也正等于保持公社的存在,反过来也一样,等等。”所以,古典古代是共同体所有。“财产是魁里特的财产,是罗马人的财产; 土地私有者只是作为罗马人才是土地私有者,但是,作为罗马人,他一定是土地私有者。”

最后,让我们讨论日耳曼形态。这一形态的最大特征在于,公有地( 入会地) 成了个人所有的补充物。“固然,在日耳曼人那里,也有一种不同于个人财产的公有地,公社土地或人民土地。这种公有地,是猎场、牧场、采樵地等等,这是这样的一部分土地,当它必须充当这类特定形式的生产资料时,是不能加以分割的。……相反,在日耳曼人那里,公有地只是个人财产的补充,并且只有在必须把它当作一个部落的共同占有物来保卫,使之免遭敌对部落侵犯的情况下,它才表现出是财产。”这一独特的所有关系形态与作为经济自立单位的家庭密切相连。“在日耳曼的形式中,农民并不是国家公民,也就是说,不是城市居民; 相反地,孤立的、独立的家庭住宅是基础,这一基础通过同本部落其他类似的家庭住宅结成联盟来得到保障,通过在遇到战争、举行宗教典礼、解决诉讼等等时为取得相互保证而举行的临时集会来得到保障。”

日耳曼形态的特征一眼看上去可能并不像共同体所有,但“日耳曼的公社本身,一方面,作为语言、血统等等的共同体,是个人所有者存在的前提; 但另一方面,日耳曼的公社事实上只存在于公社为着公共目的而举行的实际集会上,而就公社具有一种特殊的经济存在( 表现为共同使用猎场、牧场等等) 而言,它是被每一个个人所有者以个人所有者的身份来使用,而不是以国家代表的身份( 像在罗马那样) 来使用的。这实际上是个人所有者的公共财产,而不是在城市中另有其特殊存在方式而与单个人相区别的那种个人所有者联合体的公共财产”。

以上是马克思考察“劳动和所有的一致性”如何发挥功能时,观察到的共同体土地所有的历史形态。他看到的是,联结劳动着的个人与共同体所有间的种种关系。“可见,财产意味着: 个人属于某一部落( 共同体) ( 意味着在其中有着主客体的存在) ,而以这个共同体把土地看作是它的无机体这种关系为媒介,个人把土地、把外在的原始生产条件( 因为土地同时既是原料,又是工具,又是果实) 看作属于他的个体的前提、看作是他的个体的存在方式。”

如以上所考察的那样,劳动与所有的一致性包含“直接的一致”和“间接的一致”两种含义。在讨论共同体的劳动与所有时,劳动与所有直接的一致对象是整个共同体,劳动是共同体的劳动,劳动产品由共同体所有。共同体与个人的关系上的“劳动与所有的一致”,是间接含义上的一致。即是说,劳动是个人的劳动,所有是共同体的所有,个人只有属于某一共同体,成为其成员,承担共同劳动的一部分,才开始有资格成为所有者。前者以直接意义上的“劳动与所有的一致性”为原则,后者以间接意义上的“劳动与所有的一致性”为原则。这就是共同体在二重意义下“劳动与所有的一致”的形态。

诞生在共同体所有解体后的私有制否定了上述二重意义上“劳动与所有的一致性”,以其对立面——“劳动与所有的不一致”为原则。现代资本主义就是共同体所有解体的结果。不过,共同体所有不是被单纯地否定了。我们很自然就能想到,在漫长的历史中形成的共同体类型必然也会影响私有制的形态。例如,发展了个人要素的日耳曼共同体解体后,个人主义色彩浓厚的私有制概念孕育而成。此外,以个人的一无所有状态为基础的亚细亚共同体解体后,国家主义色彩浓厚的私有制孕育而成。在共同体所有阶段最大限度发挥了私有制的古典古代共同体解体后,罗马法这类私人权利法律体系留了下来。这些先行的共同体所有的历史形态给予了其后私有制的历史形态巨大影响,塑造了其基础上发展而成的资本主义体制的独特历史特征。

二、从共同体所有到私有制:篡夺的历史

土地所有,本来是指人类排他地占有自然,这是所有的本源含义,共同体所有不过是其的一种历史形态。共同体所有是作为集团组织的共同体通过自己的成员——共同体中的个人——占有自然的历史形态。共同体所有通过与其他共同体的对抗,把一定的自然作为自己意志的专有领域,进行支配性垄断。这是共同体所有的前提。共同体与共同体成员——它的成员同时也是个别的直接生产者——的关系,无论直接还是间接,都通过“劳动与所有的一致性”原则得到维持。

此相对,私有制是与共同体所有对立的所有形态。共同体对个人的束缚和权利已经不起作用。私有制主张以个人意志为唯一、绝对的权利,宣示自己的占有领域。马克思说明了私有制: “法律观念本身只是说明,土地所有者可以像每个商品所有者处理自己的商品一样去处理土地; 并且,这种观念,这种关于土地自由私有权的法律观念,在古代世界,只是在有机的社会秩序解体的时期才出现; 在现代世界,只是随着资本主义生产的发展才出现。在亚洲,这种观念只是在某些地方由欧洲人输入的。”

在私有制下,私人垄断土地并能随意处分它,在这里私人所有者的意志达到了最高的权利高度,形成了法的虚构。与此相对,共同体所有的最高权利归属共同体( 或者代表共同体的个人) 的意志。因此,当两种制度并存、冲突时,就会出现二律背反。在人类历史中,共同体所有、私有制两方都同样具有正当性。在同等的权利之间,力量关系决定一切。因此,在资本主义历史中,所有形态的历史变迁呈现出暴力斗争的形态。

因此,无论资产阶级的辩护士们怎样油嘴滑舌地论证私有制的正当性,都毫无说服力。因为,别人也具有意志,与同样主张所有权的意志对立的时候,最终只有力量关系决定一切。“首先,很明显,一个人格不能单凭自己的‘意志’硬说自己是一块土地的所有者,而不顾他人也要在这块土地上体现的意志。这里要的是和善良的意志完全不同的东西。”如果权利与权利相对立,那么最终只有靠力量或者权力来解决。这一原理,马克思早在关于劳动时间的边界中就已经叙述过了: “我们看到,撇开伸缩性很大的界限不说,商品交换的性质本身没有给工作日规定任何界限,因而没有给剩余劳动规定任何界限。资本家要坚持他作为买者的权利,他尽量延长工作日,如果可能,就把一个工作日变成两个工作日。可是另一方面,这个已经卖出的商品的特殊性质给它的买者规定了一个消费的界限,并且工人也要坚持他作为卖者的权利,他要求把工作日限制在一定的正常量内。于是这里出现了二律背反,权利同权利相对抗,而这两种权利都同样是商品交换规律所承认的。在平等的权利之间,力量就起决定作用。所以,在资本主义生产的历史上,工作日的正常化过程表现为规定工作日界限的斗争,这是全体资本家即资本家阶级和全体工人即工人阶级之间的斗争。”

这一原理也适用于所有形态的变迁。向私有制的转换,即所有的主体从共同体切换到个人。在这里需要的不是善良的意志,而是完全不同的东西,即篡夺、掠夺。“实际上,对法的历史的最新研究判明,在罗马,在日耳曼、赛尔特和斯拉夫各族人民中,财产发展的起点都是公社财产或部族财产,而真正的私有财产到处都是因篡夺而产生的”。

资本原始积累的历史处处体现着“篡夺”的事实: “掠夺教会地产,欺骗性地出让国有土地,盗窃公有地,用剥夺方法、用残暴的恐怖手段把封建财产和克兰财产变为现代私有财产——这就是原始积累的各种田园诗式的方法。这些方法为资本主义农业夺得了地盘,使土地与资本合并,为城市工业造成了不受法律保护的无产阶级的必要供给。”只要看看掠夺和废除公有地的历史就能清楚地了解这一点。针对这一时期,首先,马克思表示: 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奠定基础的变革的序幕,是在 15 世纪最后 30 多年和 16 世纪最初几十年演出的。“从 15 世纪最后 30 多年到 18 世纪末,伴随着对人民的暴力剥夺的是一连串的掠夺、残暴行为和人民的苦难。”“公有地——同刚才谈的国有土地完全不同——是一种在封建制度掩护下保存下来的古代日耳曼制度。我们已经知道,对公有地的暴力掠夺大都伴有变耕地为牧场的现象,它开始于 15 世纪末,在 16 世纪还在继续下去。”“在 17 世纪最后几十年,自耕农即独立农民还比租地农民阶级的人数多。……甚至农业雇佣工人也仍然是公有地的共有者。大约在 1750年,自耕农消灭了,而在 18 世纪最后几十年,农民公有地的最后痕迹也消灭了。”“到 19 世纪,人们自然甚至把农民和公有地之间的联系都忘却了。”“篡夺”经历了记忆都模糊、消失的漫长时间。

这是一个掠夺农民公有地的过程。这一过程中,“教会所有权是古老的土地所有权关系的宗教堡垒。随着这一堡垒的倾覆,这些关系也就不能维持了”。进而,他们祭出了法律措施。“公有地圈围法”、“国有土地的盗窃”、“清扫领地”等等,将在共同体所有下人们享受的公有地权利剥夺了。于是,“把封建财产和克兰财产变为现代私有财产”这一过程在暴力下实现了,“名义上的所有权变成私有财产权”。私有制的历史性诞生就这样建立在暴力和血腥之中。

三、派生所有形态之一:创造“自由的”工人

对资本主义的发展而言,就算私有制在共同体所有解体后诞生了,仍然说不上充分。只要还存在私有制以外的所有形态,就谈不上私有制的垄断性确立。必须把一切前资本主义的所有制度摧毁,使一切前资本主义的经济无法维持个人的生存,资本主义经济和资本主义私有制才能确立。

为此,所有与劳动的分离是不可或缺的。所谓所有与劳动的分离,一方面,与劳动不一致的所有形态( 私有制) 得到承认; 另一方面,创造出一无所有的工人。也就是说,私有制的确立和“自由的”雇佣工人是资本主义成立的绝对条件。有关前者,我们已经在前文有了详细论述。然而对于后者,还有待论述。事实上,如马克思所言: “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时遇到的土地所有权形式,是同它不相适应的。同它相适应的形式,是它自己使农业从属于资本之后才创造出来的; 因此,封建的土地所有权,克兰的所有权,或马尔克公社的小农所有权,不管它们的法律形式如何不同,都转化为同这种生产方式相适应的经济形式。”

废除封建的隶属关系,以及创造自由的独立劳动者,对资本主义的确立是绝对必要的。此时,“自由劳动者有双重意义: 他们本身既不像奴隶、农奴等等那样,直接属于生产资料之列,也不像自耕农等等那样,有生产资料属于他们,相反地,他们脱离生产资料而自由了,同生产资料分离了,失去了生产资料”。为了确立私有制的霸权,将奴隶和农奴以及自耕农都逼到灭绝,无论如何都是必要的。

( ) 奴隶制与农奴制的废除

奴隶制和农奴制都是共同体所有的本源形态解体后,在共同体所有的基础上造就的派生的所有形态,是阶级社会下前近代的隶属社会关系。如马克思所言: “以部落体( 共同体最初就归结为部落体) 为基础的财产的基本条件就是: 必须是部落的一个成员。这就使被这个部落所征服或制服的其他部落丧失财产,而且使它沦为这个部落的再生产的无机条件之一,共同体是把这些条件看作归自己所有的东西。所以奴隶制和农奴制只是这种以部落体为基础的财产的继续发展。它们必然改变部落体的一切形式。”“决不要忘记,甚至农奴,不仅是他们宅旁的小块土地的所有者( 虽然是负有纳租义务的所有者) ,而且是公有地的共有者。”另一方面,正因为奴隶制( “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私有权”) 是“生产关系达到必须改变外壳的程度”的“荒谬”现象,所以它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这种更发达的生产关系在本质上不相容。但是,不越过商品交换的层面,是无法认识私有制的。奴隶主并未注意到,这种前近代隶属关系之所以不恰当,是因为私有制发生在交换层面上。如果不是从商品交换( 市场) 的层面,而是从生产关系( 生产) 的层面考察私有制时,人们才开始注意到“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私有权”是“十分荒谬的”。马克思指出: “对已经购买黑人的奴隶主来说也完全是这样,他对黑人的所有权,好像不是由于奴隶制度本身,而是通过商品的买卖而获得的。

不过,这个权利本身并不是由出售产生,而只是由出售转移。这个权利在它能被出售以前,必须已经存在; 不论是一次出售,还是一系列这样的出售,不断反复的出售,都不能创造这种权利。总之,创造这种权利的,是生产关系。一旦生产关系达到必须改变外壳的程度,这种权利和一切以它为依据的交易的物质源泉,即一种有经济上和历史上的存在理由的、从社会生活的生产过程产生的源泉,就会消失。从一个较高级的社会经济形态的角度来看,个别人对土地的私有权,和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私有权一样,是十分荒谬的。”

尽管同属隶属关系,但资本主义下的隶属与封建制下的隶属根本不同。只要将“农奴—领主”或“奴隶—奴隶主”的关系与“雇佣劳动—资本”的关系比较一下,立刻就能明白。与农奴或奴隶不同,资本主义下的“工人把力的特殊表现出卖给某个特殊的资本家,工人独立地同这个作为单个人的资本家相对立。……但是,就单个的、现实的人格来说,在这种情况下,工人有选择和任意行动的广阔余地,因而有形式上的自由的广阔余地。

在奴隶制关系下,劳动者属于个别的特殊的所有者,是这种所有者的工作机。劳动者作为力的表现的总体,作为劳动能力,是属于他人的物,因而劳动者不是作为主体同自己的力的特殊表现即自己的活的劳动活动发生关系。在农奴依附关系下,劳动者表现为土地财产本身的要素,完全和役畜一样是土地的附属品。在奴隶制关系下,劳动者只不过是活的工作机,因而它对别人来说具有价值,或者更确切地说,它是价值。对于自由工人来说,他的总体上的劳动能力本身表现为他的财产,表现为他的要素之一,他作为主体掌握着这个要素,通过让渡它而保存它。”

为了让私有制在资本主义下全面开花结果,将人们从这些前近代的隶属关系中最终解放出来,就必须废除农奴制和奴隶制,实践能发挥资本主义功能的相应的私有制形态。“农奴本身,此外还有自由小土地所有者,处于极不相同的财产状况下,因而是在极不相同的经济条件下解放出来的。”

但是,这一解放的过程“延续了许多世纪的漫长过程”,农业部门资本家( 资本主义租地农场主) 的诞生也经历了同样漫长的过程。越是后发资本主义国家,越有必要通过国家权力缩短这一“缓慢的过程”。

( ) 对个人所有的否定

挡在创造自由的、一无所有的劳动者这一历史性课题前的另一所有形态,是独立自营的小农。这种所有形态在某种条件下体现了劳动与所有的一致。如马克思所言: “我们所考察的土地所有权形式,是土地所有权的一个独特的历史形式,是封建的土地所有权或小农维持生计的农业( 在后一场合,土地的占有是直接生产者的生产条件之一,而他对土地的所有权是他的生产方式的最有利的条件,即他的生产方式得以繁荣的条件) 受资本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影响而转化成的形式。如果说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以工人的劳动条件被剥夺为前提,那么,在农业中,它是以农业劳动者的土地被剥夺,以及农业劳动者从属于一个为利润而经营农业的资本家为前提。”“自耕农的这种自由小块土地所有制形式,作为占统治地位的正常形式,一方面,在古典古代的极盛时期,形成社会的经济基础,另一方面,在现代各国,我们又发现它是封建土地所有制解体所产生的各种形式之一。英国的自耕农,瑞典的农民等级,法国和德国西部的农民,都属于这一类。……自耕农的自由所有权,对小生产来说,也就是对下述生产方式来说,显然是土地所有权的最正常的形式,——在这种生产方式中,土地的占有是劳动者对本人的劳动产品拥有所有权的一个条件; 在这种生产方式中,耕者不管是一个自由的土地所有者,还是一个隶属农民,总是独立地作为孤立的劳动者,同他的家人一起生产自己的生活资料。”

共同体所有向私有制的转型就是这样“经历了许多世纪的漫长过程”。这是资本主义成立的英国道路。然而,资本主义确立较晚的后发国家必须在政策上导入私有制,在私有制全面开花结果前除去它面前的障碍,必须依赖国家的暴力功能。(注释略)

 

( 渡边雅男: 日本一桥大学名誉教授)

 

 

网络编辑:张剑

 

 

来源:《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16年第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