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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丽君:新时代破解大党独有难题的纪律建设路径

发布时间:2024-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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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纪律严明既是党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也是解决大党独有难题的现实需要。2023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第二条明确提出“推动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的要求。围绕这一要求,《条例》在第三条、第五十六条等处增加了有关初心使命要求、对破坏党的团结统一行为的处分等具体内容,既明确了纪律建设的问题导向,也为进一步推动解决大党独有难题提供了制度保障与纪律支撑。贯彻落实《条例》内容与精神,要深刻把握大党治理大国面临的独有难题,以纪律建设保障有效管理、凝聚解决难题的智慧与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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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明政治纪律和规矩,确保大党始终保持步调一致
  党的纪律建设具有鲜明的政治性,是保证全党思想统一、意志统一、行动统一的重要途径。政治纪律作为其中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在提升党的凝聚力上发挥着尤为关键的作用。《条例》在总则第二条中将原有的“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修改为“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进一步明确了“两个维护”的政治要求。同时,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进行了更为精准清晰、科学严明的要求,为保持党员干部政治方向不偏、立场不移,促进党的团结统一提供了纪律依托。
  1. 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保障党中央政令畅通。伴随政党规模的不断扩大,凝聚全党思想、意志、行动的难度也越大,能否拥有坚强的领导核心和有权威的中央领导集体就更为重要和迫切。聚焦于解决党的团结统一难题,一是引导党员干部自觉扛起“两个维护”政治责任。在思想引导方面,要深刻理解“两个确立”的历史必然性,明确“两个维护”的科学内涵,将理论认同转化为思想认同、落实为行动维护。在纪律约束方面,纪检监察部门要以“两个维护”为工作重点,切实承担起政治监督责任,提升政治能力、善于发现苗头性问题,强化政治意识、自觉将政治标准贯穿工作全过程。二是在行动上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2018年修订的《条例》即对拒不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等行为进行了明确的处分规定。新版《条例》将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由工作纪律调整为政治纪律,并增加了不顾党和国家发展大局等行为的纪律处分,凸显了保证全党步调一致的严明纪律导向。在具体工作开展中,党员干部要提高政治站位,自觉将本地区本单位的工作实践与国家发展大局联系起来,以此把准工作方向,科学处理工作中可能遇到的风险挑战与矛盾问题,使全党上下始终沿着正确方向不断前进。要强化跟进落实机制,通过动态跟踪、台账管理、责任清单等重要环节,对重点项目进行“嵌入式”“穿透式”监督,为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机制提供强有力的纪律保障。
  2. 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促进高质量发展。习近平指出:“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要求,也是十分重要的政治要求。”[1](P505)党的二十大报告进一步强调:“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要从政治上看待违背新发展理念和高质量发展要求的行为,认识到这些行为本质上是未能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立场、遵守“两个维护”的根本要求,进而坚决纠正思想和行为偏差,确保全党步调一致完成好高质量发展的各项目标任务。《条例》在政治纪律部分增加了对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和高质量发展要求的处分,并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等行为由违反群众纪律调整为政治纪律,进一步严明了纪律要求。一方面,针对有些领导干部认识不够、能力不足,无法适应党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统一步调问题。要引导其明确纪律要求,从而倒逼专业能力和政治素养提升,促使其坚持正确的大局观和发展观。另一方面,领导干部的政绩观是否正确,直接影响其推进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方向和效果。“形象工程”“政绩工程”本质上是在错误政绩观指引下谋求个人利益的违纪行为,给国家和人民带来极大损失。要将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情况作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标准,不断细化具体纪律要求、健全考核评价体系。着眼于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及时发现处理“数字政绩”“虚假政绩”等行为,在常态长效的整改机制中保障高质量发展各项工作朝着正确方向推进,新发展理念得到完整、全面、准确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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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时俱进完善纪律规矩,强化破解难题的制度优势
  在纪律建设实践中,党不断推进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以严明的纪律和规矩凝结为管党治党的独特优势。经过新时代以来的全面从严治党实践,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更为成熟完善,纪律建设相关法规也围绕主体、程序、监督等方面不断实现创新发展。作为党的纪律最主要的表现形式,党内法规制度不是静止封闭的。要与时俱进完善党的纪律和规矩,不断强化党内法规制度优势,并将其转化为解决难题的实践效能。
  1. 坚持以党章为遵循,明确初心使命要求。党章是党的纪律和规矩的源头,也是完善党的纪律和规矩的根本遵循。立足党的初心使命,《条例》聚焦乡村振兴、社会救助等重点领域,完善对慢作为、假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的违纪行为的纪律处分,鲜明体现了对党章的遵循与落实。一方面,要以党章为遵循,明确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党和国家的利益。要继续落实党章中规定的党的建设基本要求,并将严格遵守党章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融入纪律规矩完善全过程,为党的纪律建设坚守正确政治方向提供制度保障。另一方面,要结合党的建设实际继续细化党章中的纪律要求。党章在总体层面上规定了纪律建设的方向与要求。党的纪律和规矩要对照党章及时修订与完善,提出更具操作性、便于各级组织和党员个人查摆问题、开展工作的具体要求。结合党的纪律建设规律,对不合乎党章新要求的条目修改废止,对尚未具体化的领域进行完善更新。不断提升党的纪律和规矩的科学性、配套性、系统性,将党章这项根本大法的规范与引导转化为依规治党的坚实制度保障。
  2. 将党的创新理论与实践成果转化为纪律要求,不断提升以纪律管党治党的能力与智慧。党的十八大以来,依托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党在理论层面不断明确纪律建设的重要定位、剖析其科学内涵。在实践层面以严明的纪律推动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带动党员干部增强自我革命的能力与自觉。为进一步提升管党治党能力与智慧,党中央在2015、2018、2023年三次对《条例》进行修改,实现了“纪律建设成果—条例修订—贯彻执行”的动态发展链条,以制度形式巩固了理论和实践成果。将党的理论、实践创新成果转化为纪律要求,既是推动纪律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内生动力,也是提升管党治党科学化、法治化水平的应有之义。要全面系统掌握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科学体系和基本观点,在不同位次、形式的纪律规矩中坚持总体要求、突出重点要求,不断提升纪律规矩的系统性与科学性。以整体视角剖析总结全面从严治党实践中的最新成果及经验,不断提升党对纪律建设的规律性认识,以严明科学的纪律规矩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3. 始终坚持问题导向,从纪律层面发现和解决问题。习近平强调,党的纪律规定要“系统配套、务实管用,防止脱离实际、内容模糊不清、滞后于实践”[2](P119)。如何始终能够及时发现和解决自身存在的问题是党面临的独有难题之一,从纪律层面发现和解决问题是推动破解这一难题的重要着力点。《条例》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统计造假等执纪监督中出现的典型问题,完善了违纪情形的内涵与外延,进一步扎紧织密纪律规矩“笼子”。坚持问题导向与目标导向相结合,要立足破解大党独有难题的现实需要,与时俱进堵塞制度漏洞。一是提升从纪律层面发现和解决自身存在问题的能力。建立健全发现问题的预警机制,丰富监督手段和方法,善于发现纪律规矩落实过程中的新问题、新动向,为制定和完善纪律规矩做好准备。二是依托巡视巡察以案促治。及时总结巡视巡察中反馈的顽固性、多发性问题,从纪律层面分析深层次原因,以问题整改为抓手对现有纪律进行查漏补缺,为解决重难点问题提供制度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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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进纪律教育常态化,筑牢破解难题的思想防线
  纪律教育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一项基础性、经常性工作。习近平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明确指出,“以学习贯彻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为契机,在全党开展一次集中性纪律教育”。结合新时代以来的全面从严治党实践,可以看到纪法意识淡薄是党员干部违规破纪、跌入贪污腐败深渊的重要原因。以《条例》学习为契机,开展党纪学习教育,有利于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在党内形成遵规守纪、干事创业的良好风气,持续涵养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1. 把握目标要求、紧抓学习重点,高质量开展集中性纪律教育。将集中性纪律教育落实落细,首先要加强对目标要求的剖析与解释。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通知》中明确提出“做到学纪、知纪、明纪、守纪”“增强政治定力、纪律定力、道德定力、抵腐定力”等要求。党员干部要履行好学纪这一政治任务,更要熟知党的各项纪律规矩、明确党的纪律的内在逻辑与目标要求。从能力层面来讲,要增强从政治上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始终做到严守纪律这项基本政治要求。将党的纪律约束内化为思想自觉,涵养高尚的道德操守,自觉守住拒腐防变的心理防线。其次,要在实践层面明确学习贯彻《条例》这一学习重点。一是紧扣党的六大纪律,对照《条例》逐条逐章、原原本本学。二是联系实际学,以解决实际问题为导向。三是以训助学、以案促学,提升讲座等传统培训形式的质量,充分发挥案例警示作用,积极探索以案代训、以案促学的新模式、新载体。
  2. 分层分类推进,注重学用结合。推动纪律教育往深里走、往实里抓,就要牢牢把握精准二字,摒弃“大水漫灌”的形式主义,以“精准滴灌”确保纪律教育取得成效。一是关注重点人群,进行“量体裁衣”。近年来,年轻干部贪腐案件时有发生,这些案件具有隐蔽性强、利用网络技术等共性特点。年轻干部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生力军,要在入职培训中突出网络空间使用和专业技术运用的纪律规矩,并定期通过知识问答、谈心谈话等形式进行“体检”,在源头上抓早抓小、动态更新“廉政画像”。二是根据不同领域不同单位工作特点制定专属“套餐”,在学用结合中实现纪律教育与实际工作开展同向发力。要深入分析不同层次、领域单位的违纪案件特点及内在原因,明确其廉政风险点。将党纪学习教育与巩固主题教育成果、提高工作效率、转变工作作风结合起来,在工作开展中检验学习成果,以动态的学习反馈推动纪律教育实现长效约束与常态指引。
  3. 创新教育形式,整合教育资源。促进纪律教育入脑入心,要积极进行教育形式创新、充分整合利用教育资源,激发教育活力,为党的纪律建设赋能。一是坚持正向引导和反面警示相结合,全方位激发“廉”动力。一方面,要将纪律教育同廉洁文化教育、先进典型教育贯通起来。通过榜样巡礼、优秀事迹展览、自媒体平台推送等丰富形式,形成学习典型、遵规守纪的良好氛围。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强警示教育,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清醒剂”作用。二是创新纪律教育载体,不断探索新模式、新途径,实现教育效果最大化。创新情景模拟、互动演绎等教育载体,在寓教于乐中提升教育生动性。深度持续挖掘具有地域特点的文化资源,着力建设廉洁文化阵地,开展“沉浸式”纪律教育,激活和传承红色廉洁基因,并推动廉政文化向社会延伸,涵养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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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格纪律执行,激励破解难题的担当作为
  严格纪律执行是维护纪律刚性和严肃性,检验纪律教育实效,推动破解大党独有难题的关键之举。严格纪律执行,有利于引导党员干部坚守初心使命,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将严守纪律规矩融入干事创业实践之中,使全党在思想上意志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从而凝聚起解决难题的强大战斗力。
  1. 细化政治责任,确保纪律规矩不折不扣执行。强化纪律执行,是全党上下共同的政治责任。要拧紧责任链条,确保各级党组织、纪检机关承担起相应责任,共同确保党的纪律和规矩落细落实。首先,各级党组织要切实承担起主体责任。习近平强调:“各级党组织都负有执行纪律和规矩的主体责任,要强化监督问责,对责任落实不力的坚决追究责任,推动管党治党不断从‘宽松软’走向‘严实硬’。”[3](P524)肩负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各级党组织既要带头贯彻落实党的纪律和规矩,也要在党员干部的教育、培训、管理等环节中始终坚持纪律意识。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制定问题清单,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系统领导并组织推进本地区执纪监督工作。其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作为党内监督专责机关,要发挥好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责任,适应党的纪律建设要求不断明确职责定位,针对执纪中的突出问题和关键领域强化监督问责。基层纪检机关要不断创新监督方式方法,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健全问题发现机制,拓宽群众参与监督的渠道,构建立体监督格局。
  2. 以准确规范运用“四种形态”为导向,保障全党既有秩序又有活力。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既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的生动体现,也是“把纪律挺在前面”的有力武器。《条例》第五条提出深化运用“四种形态”的要求,充实了第一种形态的内容,并进一步规范了第四种形态的表述。准确规范运用“四种形态”这一政策策略,有利于将从严执纪与激励担当作为在实践中结合起来。一是更好发挥其预防化解功能,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政治优势,注重将思想政治工作规律与具体工作实践结合。加强党性教育、政德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增强纪律定力。二是加强动态分析与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运用“四种形态”情况的统计分析制度,及时掌握运用情况、纠正错误倾向、发现共性问题。针对突出问题发布指导性案例,不断提升监督执纪工作的精准度和规范化。三是将“四种形态”的运用与推动“三个区分开来”具体化、规范化相结合。依照《条例》第十九条的纪律处分运用规则,不断拓展具体化的操作办法、完善规范性处理程序。进一步规范容错情形、程序以及纠错程序和配套机制,立足改革发展大局综合研判、精准分析,减轻担当作为者的思想包袱,激励党员干部始终保持干事创业精神状态。
  3. 促进执纪执法高效贯通,发挥纪法合力。促进执纪执法高效贯通既是实现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有效结合的关键,也是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一体推进的重要着力点。《条例》在总则第四条中增写“执纪执法贯通”的明确要求,并完善党纪政务处分相匹配等纪法衔接具体内容。要贯彻落实《条例》精神,促进纪法协同、提高执法精准度,以纪法合力引导党员干部遵纪守法、干事创业。一方面,纪检监察机关既要坚持同向发力,也要确保精准发力。要始终坚持纪严于法、纪法分开,摒弃以法代纪等错误观念,确保纪法在行为认定、处分轻重等方面保持一致,进一步健全系统高效、权责分明的纪法贯通机制。另一方面,纪检监察干部要树立纪法贯通思维、强化业务素养。在学习《条例》等党的纪律和规矩同时,一体推进刑法、民法典等国家法律的学习,贯通把握党纪国法的内在逻辑、相互关系、衔接规定。在执纪监督的过程中,干部要始终坚持法治意识与法治思维,从党的纪律和规矩与国家法律两方面看待问题、分析案件,不断提升执纪执法贯通能力,对违纪违法行为全面调查、精准分析。
  (作者简介:段丽君,东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部博士研究生
  网络编辑:同心
  来源:《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