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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强:加强涉外法治建设,保障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

发布时间:2024-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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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在北京胜利举行,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紧紧围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对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作出系统部署。全会提出,“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并提出要“加强涉外法治建设”。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要求我们从思想上准确认识和把握加强涉外法治建设的意义、功能与路径,高质量、高水平地做好涉外法治工作,保障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
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加强涉外法治建设
  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举措。这一部署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明确传达了两层含义。
  第一,涉外法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当今世界进入动荡变革期,中国所面临的外部环境空前复杂且不确定。法治工作不仅包括了传统的国内法治,还应涵盖涉外法治,通过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来更好地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更好地统筹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将涉外法治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也是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的重要举措。
  第二,当前涉外法治存在短板,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必然要求。2021年12月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五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中指出,“我国法治体系还存在一些短板和不足”,强调“涉外法治短板比较明显”。近年来,我国的涉外法治建设已有一些成就,但面临的一些重大性、全局性问题还有待进一步跟进解决。涉外法治事关全面依法治国,事关我国对外开放和外交工作大局,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过程中,必须将涉外法治作为重点工作来抓,加快补齐涉外法治的短板。
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是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举措
  《决定》指出,“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关键时期。加强涉外法治建设,统筹好国内和国际两个大局,统筹好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有助于为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营造有利的法治条件和外部环境。具体而言,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所具有的法治保障意义突出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为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我国改革开放的历程表明,法治同开放相伴而行,对外开放向前推进一步,涉外法治建设就要跟进一步。《决定》提出“完善高水平对外开放体制机制”的要求,着重提出应“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和“完善推进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机制”等措施。加强涉外法治建设,就是要坚持在法治基础上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在扩大开放中推进涉外法治建设,夯实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法治根基。
  第二,为应对外部风险挑战创造可靠的法治条件。《决定》提出需“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特别提到要“完善涉外国家安全机制”。当前,逆全球化思潮抬头,单边主义、保护主义明显上升,世界经济复苏乏力,局部冲突和动荡频发,全球性问题加剧。加强涉外法治建设,必须要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紧紧围绕《决定》提出的具体目标,通过强化海外投资的保护,深化安全领域的国际执法合作,维护我国公民、法人在海外合法权益,健全反制裁、反干涉、反长臂管辖机制等措施,应对潜在的各种风险挑战,为中国式现代化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加强涉外法治建设需统筹兼顾、系统谋划、整体推进
  2023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次集体学习时指出,涉外法治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联动性强的系统工程,必须统筹国内和国际,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谋划、战略性布局、整体性推进。《决定》对加强涉外法治建设作出了系统部署,提出要“建立一体推进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法治人才培养的工作机制”。
  第一,在立法方面,应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涉外领域立法。加强涉外领域立法,需统筹立改废释纂,发挥立法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一方面,应进一步健全反制裁、反干涉、反“长臂管辖”的法律法规,充实应对挑战的“工具箱”,维护我国国家安全与发展利益;另一方面,要积极采纳高标准国际经贸新规则,塑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为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更为坚实的法治保障。此外,还应放眼国际,主动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做全球治理变革进程的参与者、推动者、引领者,推动国际关系法治化,以国际良法促进全球善治,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第二,在执法方面,应完善涉外法治实施体系,深化执法国际合作。加强涉外法治实施体系,需要着重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加强领事保护与协助,加强我国海外利益的法治安全链。受制于属地原则,涉外执法更需强调国际合作,应拓宽涉外执法合作的领域,探索执法合作的新模式,切实提高涉外执法效能。
  第三,在司法方面,应深化司法国际合作,完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依法约定管辖、选择适用域外法等司法审判制度。无论是民事司法还是刑事司法,都需要进一步加强国际协作与协调,签订必要的民事或刑事司法协助条约,推进司法互信与合作。此外,还要善于运用既有的司法协定维护好我国公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在民事司法方面,要着力提高涉外司法公信力,保障当事人在涉外司法中依法行使意思自治,切实提高涉外司法效能。
  第四,在法律服务等方面,应健全国际商事仲裁和调解制度,培育国际一流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我们应重视国际商事仲裁和调解在争议解决中的作用,加快仲裁法的修订工作,打造“仲裁友好型”法域,重点解决仲裁行业面临的发展瓶颈,培育国际一流仲裁机构;推进商事调解立法,授权一些商事调解市场发展较有潜力的地方先行先试,为商事调解创造法治化发展环境;培育国际一流律师事务所,在市场机制中历练和培育高端涉外法律服务人才,提供优质涉外法律服务,满足企业和公民的涉外法律交往需求。
  (作者简介:林强,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国家级涉外法治基地研究人员。主要研究方向为国际私法、国际民事诉讼法与比较法。在《法学研究》《法学》《现代法学》等法学核心期刊上发文多篇
  网络编辑:同心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