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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飞飞:中国特色政党协商的情感逻辑、理性逻辑和法理逻辑

发布时间:2024-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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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党协商在西方各国处理政党关系上是一种稀缺的政治实践,同时,西方学术界也很少关注政党协商。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政党协商在中国则有着丰富且制度化的实践形式,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自己独特的运行逻辑:基于政党间友谊之上“以心交心”的情感逻辑,它是中国特色政党协商有序开展的情感基础;基于根本政治共识、围绕公共利益进行协商的理性逻辑,它是中国特色政党协商能够做出明智决策的认识论保证;党政体制下以宪法和党章为最高依据的法理逻辑,它超越了国家法中心主义的法治观,是中国特色政党协商可持续开展的制度化保证。中国特色政党协商的成功实践对于拓宽协商民主的理论视野、对于世界各国处理政党间关系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政党协商是政党关系的一种独特类型。不同国家会有不同类型的政党关系,大体来看有如下几种:对抗型关系、体制内的竞争型关系、策略性的合作关系和全过程的协商关系。全过程的协商关系是政党间的一种制度性的协商,它是基于各政党在根本宗旨一致的基础上,就国家的大政方针、选举和人事安排以及具体政治议题等方面展开的全过程和全方位的协商,其中最典型的则是中国特色的政党协商。在西方国家的政党关系上,政党协商是一个稀缺的政治实践。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中国特色的政党协商则有着深厚的历史基础和多样化的实践形式,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自己独特的情感逻辑、理性逻辑和法理逻辑。
  一、中国特色政党协商的情感逻辑
  中国的政党协商是以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和作为参政党的八个民主党派以及无党派人士基于党际间密切合作的情感逻辑为基础。在中国的政党关系中,“朋友”、“亲密友党”是中国共产党对民主党派的定位使用最多的词汇。历史地看,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的关系一直是以通过交流增进感情为主调,在相互交流中培养党际间的情感,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就抗战和反内战反独裁等问题上达成共识,采取共同行动。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通过交朋友增进感情的作风,被继任的领导人所继承和延续,并且制度化。1989年中共中央颁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中第一次以党的文件的方式明确指出民主党派是“同中共通力合作、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事业的亲密友党,是参政党”。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更是在此基础上开创出了一系列新的工作方式和制度安排,在任浙江省委书记时,提出统战工作的“四心”理念:即“政治上关心、思想上交心、感情上知心、事业上同心”。以情感为基础的政党协商,在实践中主要表现在一下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从制度层面强调各级党员领导干部与党外代表人士在个体层面的联谊交友。中国特色政党协商的情感逻辑,不仅仅是体现在中共领导人与民主代表人士推心置腹交朋友的诸多个案中,而且还将与党外代表人士联谊交友、增进感情的做法提升到中共中央文件的高度予以重视。2012年2月2日,中共中央下发了《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的意见》,该《意见》明确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和统战干部要带头做好联谊交友工作”,“发挥联谊交友的纽带作用,增强相互信任和感情,不断巩固与党外人士道德联盟”;要“广交深交党外朋友”,“突出交友重点,深交一批挚友诤友”,和党外代表人士交友要“保持连续性,持之以恒、耐心细致,不断增进感情、升华友谊”。这份高度重视注重与党外代表人士交往中的情感逻辑的规范性《意见》,可以说是新时期党中央为加强政党协商所颁布的一系列的重要文件的情感基础。
  二是中央层面的全国政协新年茶话会和中共中央每年举办的迎春座谈会。自1980年开启的全国政协新年茶话会,和自1994年开启的中共中央邀请党外人士参加的迎春座谈会,已经成为党和国家领导人与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代表、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方面负责人以及首都各族各界人士代表畅谈友情、共商国事的重要平台,也是政党协商展开的一个重要平台。以新年茶话会和迎春座谈会为平台的政党协商是以政党间联谊和谈心的情感交流的方式来达到政党间情感和目标的团结和共识。同时,各级地方党委也会不定期地举行的与各民主党派的形式多样的谈心会、座谈会,以增进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和工商联之间的感情。
  这两种以情感为基础的政党协商形式,从政党协商内容上来看,看似是无明确主题的联欢或座谈,实则是中国各政党联络和增进感情的重要平台。通过这一平台,让参与政党协商的各方在相互交换意见的过程中达成情感上的共识,进而为各政党在后续的正式决策上的共识打下情感基础。
  二、中国特色政党协商的理性逻辑
  政党间的情感共识使得各政党能够设身处地地同情性理解彼此的立场和态度,这就为政党间的理性协商奠定了更为坚固的情感基础。协商民主理论认为一切政治制度和政治过程“应该建立在被称为‘理性’的政治判断的基础上”。协商民主的理性理想,在认识论层面、利益整合和共识达成三个层面上有着自己独特的优势。政党协商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首要渠道,同样也共享着作为协商民主之核心的“理性”这一价值规范及其特点,并在承续中国传统文化和创造性的政治实践的基础上形成了自身独特的风格:
  首先,在协商的认识论层面,中国特色政党协商因着其精英协商的特色而更接近理想协商程序及随之而来的更明智的决策。一方面,中国特色政党协商是正式政治领域中有着明确决策指向的协商。对于决策指向的协商而言,科恩指出:“理想化的协商程序最好通过确保精英之间温文尔雅的政治争论,因此使人们在他们及其观点之间做出明智选择而制度化”。就中国特色政党协商来看,从中央到地方,它的参与主体主要是各政党的负责人,它是小规模的精英协商,这就使之避免了公众激情不必要的干扰,因而也就更能保证政党协商的质量,使决策结果更加明智合理。另一方面,中国特色政党协商本身又是各政党间相互学习、取长补短、提升认识能力的过程。就此而言,政党协商本身又是将学习与协商联系起来,寓学习于协商之中、通过协商促进学习的过程。通过政党协商,既可以提升党的学习能力,又“可以广泛形成发现和改正失误和错误的机制,有效克服决策中情况不明、自以为是的弊端”,形成更加理性和明智的决策,提升党治国理政的能力。
  第二,在利益整合层面,中国特色政党协商是各政党在群众路线的基础上,通过以公共利益为导向的协商,实现以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目的的利益共享。面对利益多元化的情势,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各民主党派参与的政党协商制度以走群众路线的方法,通过各政党将分散的、多样化的、无系统性的群众的意见和利益在公共理性的基础上集中、整合起来,将之输入到政党协商的过程中,既让多样化的利益和诉求得到表达,同时将之引导和转向以公共利益为归依的利益整合和利益共享中。。
  第三,在共识达成层面,中国特色政党协商是在各政党间有根本的政治共识基础之上就具体政策层面上的协商共识。西方协商民主理论所关注的一个基本的社会背景或社会现实是多元文化主义所带来的分歧和挑战,与之不同的是,中国特色政党协商制度在具体的政党协商程序启动之前,彼此已经有了共同接受的根本性的政治共识和共同的政治目标。正因为它是建立在政治共识上的协商,所以中国特色政党协商更符合理想的协商民主所要求的参与协商各方从公共理性的视角,围绕着公共利益进行协商;正因为它是政策层面的协商,所以中国特色政党协商主要体现为为解决具体的政策问题而“集思广益、畅所欲言”,避免政策制定中的“偏听、偏见、偏信”,进而通过政党协商的过程达到解决问题的政策共识,并在此一过程中进一步增加各方的政治共识,形成政党协商的良性循环。
  三、中国政党协商的法理逻辑
  要理解中国政党协商的法理逻辑,首先需要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目标和特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以宪法为最高法律规范的国家法律体系;一是以党章为最高规范的党内法规体系。因此,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两大组成部分来看,中国的政党协商的法理依据,既有源自宪法的法律保障,又有源自以党章为最高依据的党内相关法规和以党的最高权力机关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及中共中央和中共中央办公厅下发的相关权威意见为保障。从有关政党协商的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可以发现中国的政党协商的法理逻辑有如下特点:
  首先,从以宪法为根本法的国家法体系来看,政党协商的法理依据体现在我国宪法序言中对中国政党制度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规定。我国宪法序言中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正是政党协商最主要的制度载体和法理依据。因此,政党协商在中国的政治实践中事实上有着以宪法序言为保障的最高法律依据。宪法序言虽然有着最高的法律效力,且对宪法条文具有统领性和指导性,但由于宪法序言在法律实践中不具备可诉性,在政治实践中不具有程序化的可操作性。但是,我国的法治体系并不只是以宪法为最高规范的国家法体系,还包括以党章为根本依据的党内法规体系。我国政党协商的可操作性规定,正是具体规定在相关的党内法规和中共中央发布的具体意见中。
  其次,从党内法规体系来看,政党协商的法理依据体现在以党章为最根本的党内法规依据的党内法规体系中。党章中明确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和政治协商制度”,这是政党协商的最高党内法理依据。同时,为了使政党协商具有可操作性而真正落地,党中央以多种方式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意见、决定和条例。特别是在2014年10月23日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之后,2015年党中央先后出台和颁布了《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2020年12月21日中共中央正式发布《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和《关于加强政党协商的意见》三部意见和条例,对政党协商的概念、内容、形式、程序和保障机制都做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使政党协商真正实现了有法(党内法规)可依。2022年6月13日中共中央发布《中国共产党政治协商工作条例》,以党内法规的形式对政党协商进行具体的规定,对于促进政党协商的开展有着更为重要的意义。
  第三、政党协商的法理逻辑不仅体现在宪法和党内法规的具体规定上,更具体的是体现在政党协商的结果对政治决策的影响上。在协商民主理论中,协商与决策的脱节和断裂一直是困扰西方协商民主理论和实践的一个难题。与国外协商实践不同的是,中国的政党协商本身是体制内协商,虽然中国政党协商的定位是咨询性质的,但是,根据2005年中共中央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规定要“将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环节”,政党协商成为政治决策的必要环节,因此,中国的政党协商实质上是以决策为导向的咨询性协商。作为体制内的协商,同时又是以决策为导向的咨询性协商,中国的政党协商是决策过程中的一个必备环节,政党协商和决策是制度化的连续体,政党协商的结果多数是能够被决策采纳的,并不存在明显的脱节问题。
  结语 
  中国特色政党协商中的情感逻辑、理性逻辑和法理逻辑既是马克思主义统一战线基本原理同中国传统优秀文化、同中国具体的政治现实相结合的创造性体现,也为世界各国发展协商民主、处理政党间关系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以“感情”为基础、“以心交心”地交朋友的情感逻辑,是政党间理性协商并进一步达成共识的情感润滑剂,它能够有效化解在世界政党政治中普遍存在着的政党间的隔阂、敌视甚至仇恨;以公共理性为判准围绕着公共利益就具体的公共决策展明智协商的理性逻辑,是政党协商超越私利并达成正确的决策的保证,它能够有效克服在世界政党政治中普遍存在的政党间为了各自党派的利益相互竞争甚至相互倾轧的弊病;以宪法和党章为法律法规的法理逻辑,是政党协商能够可持续性运行且有效运行的法治保障,它特别为发展中国家在处理本国政党间关系上超越西方中心主义思维中的国家法中心主义的法治观开创了先例。  
  文章来源:《教学与研究》2023年第10期
  网络编辑:静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