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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荣:党纪学习教育的组织化运作模式及其优化

发布时间:2025-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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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共产党始终重视加强党的纪律建设,以严明党纪保障党的事业不断取得胜利。党纪学习教育是党的纪律建设的基础工程,是培育党纪意识、提升党纪执行成效的关键环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注重通过加强党纪学习教育推动党的纪律建设,将党纪学习教育纳入“党性教育的重要内容”,明确要求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中要“突出党章和党规党纪学习教育”。为深入学习贯彻2023年修订并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24年4月至7月,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作为一种组织行为,中国共产党集中性开展党纪学习教育已经探索出相对成熟的模式。在党纪学习教育全面展开的背景之下,对党纪学习教育模式的展开过程、发生机理、学习效果、优化路径等问题展开研究,进一步提升党纪学习教育成效,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尤为重要且急迫。
党纪学习教育组织化模式的过程
  《条例》是党的纪律建设领域的综合性法规,在党内法规体系中居于基础性、主干性地位,自1997年颁布《条例(试行)》、2003年正式印发之后,2015年、2018年、2023年又先后三次修订。《条例》的每一次颁布,都在党内掀起学习热潮,《人民日报》也对此进行了及时报道,相关报道展示出《条例》的具体学习过程,成为观察研究党纪学习教育的窗口。概括而言,党纪学习教育模式的特点集中表现为:上级组织高位推动,下级组织将其纳入政治任务之中,以运动式方式推动展开,在短时间内取得较为明显的声势和规模效应。
  1.学习动力:上级组织高位推动
  作为组织化学习的原动力,高位推动是组织化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引擎。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与领导制度,“四个服从”的内在要求,使得来自中央和上级组织的政治性推动相对于下级组织而言具有强大的“政治势能”,能够赢得下级组织的高度重视,从而保证组织政令的充分执行。
  作为重要的党内法规,《条例》与其他党内法规一样,一般以文件形式发布,通知类公文是采用较多的文件发布形式,并将法规文本附于通知之后。通知就党内法规的制定(或修订)背景、原则作出简要说明,对法规的学习贯彻提出要求。通知作为组织间互动的重要载体,从程序上看承载着组织关系,特别是上下级之间的领导与服从关系。在《条例》发布过程中,通知既具有“说明书”功能,同时也是“任务书”和“动员令”,对保证《条例》的执行力具有重要的引导和监督作用。如2015年10月,修订之后的《条例》正式发布,中共中央在通知中明确要求各级党委(党组)切实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适时对条例的实施情况展开检查,及时向中央报告相关情况和建议。该通知既对全党发出动员和号召,也明确各级党委(党组)的责任,并对学习和贯彻情况做出安排。同样,2023年12月再次修订的《条例》发布之后,中共中央在通知中明确要求将《条例》“纳入党员、干部培训必修课,增强遵规守纪的自觉”。以中共中央的名义发布通知,实际上是居于组织结构顶端的党组织向以下各级组织发出的命令,具有相当高的权威性,为通知要求的落地提供了政治保障。根据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和领导原则,中央发布的通知经由地方党组织层层下达到最基层,党纪学习教育由此得以在不同层次的高位推动之下逐层展开。
  除高级别权威组织正式发布通知之外,高位推动的表现方式还包括上级领导(特别是主要领导甚至是中央领导)的高度重视和直接出场,对下级组织释放出强烈的“注意力信号”,从而推动该项工作的开展。比如,2004年7月,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吴官正现场观看全国党内法规知识竞赛决赛;2015年10月,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王岐山在《人民日报》发表署名文章,结合《条例》的修订和施行,阐释依规治党的战略安排。中央政治局常委会是党的中央组织之一,在党的组织体系中居于“大脑和中枢”地位,贯彻执行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组织实施中央政治局制定的方针政策。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既是党的最高纪律检查机关,也是党的中央组织之一。中央政治局常委、中纪委书记的直接关注和亲自参与,充分表明党中央对此项活动的高度重视,在全党范围内释放出强烈信号,有力推动党纪学习教育的展开。
  2.学习定位:政治任务
  高位组织推动所携带的政治势能,使得下级必须对其予以高度重视、全力以赴。然而,实践中,党组织特别是下级党组织常常面临“多任务情境”,于是不得不在多任务情境中根据任务的轻重缓急,划分出“中心工作”与“常规工作”。其中,中心工作又被称为政治任务。各级组织面对政治任务已经生发出一种完整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执行策略。政治任务这一名称即表明其活动性质的严肃性、活动任务的重要性,一般由党委主要领导亲自负责或直接挂帅,打破常规的科层设置和常规工作部署,整合人力和物力,以确保任务圆满完成。同时,政治任务也往往伴随着监督的刚性:必须完成、不容有失,否则将面临严厉的政治问责乃至“一票否决”。1997年3月,《条例(试行)》发布之后,云南“省委专门召开常委扩大会议,安排部署全省的学习贯彻工作,明确要求把学习贯彻《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政治学习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形成党委重视,纪委牵头,专人负责,狠抓落实的格局,省委、省政府、省人大、省政协、省纪委主要领导做到带头学,带头讲,率先垂范,全省在短时间内迅速形成了一个学习《条例》的氛围”。
  3.学习过程:运动式推进
  运动式治理是中国共产党的革命遗产,对于克服急难险重的治理任务卓有成效,并在此后转化为一种治理特色与常态化治理形成协同效应,“用而不废”。为了保证党纪学习教育这一政治任务的完成,各级党组织会采用多种方式、汇聚多种资源、激活多种力量运动式推进。
  第一,会议学习。“开会是组织体系内部的一个制度化的集体互动,它体现着组织决策者的意志。”召开会议是党内重要的政治活动方式。在党纪学习教育过程中,各级党组织积极召开会议,对学习教育活动进行部署、动员,展开宣讲和学习。一般而言,这些会议包括筹备会、动员会、宣讲会、学习交流会等形式。动员会和宣讲会的会议规模相对较大,二者往往一体进行,会议大致包括两项议程:传达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关于党纪学习教育的要求,部署本单位的学习活动;邀请领导和专家学者围绕《条例》进行宣讲,组织与会者直接学习《条例》的精神和内容。在大规模的动员会和宣讲会之外,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党支部和党小组也会及时进行专题学习。集中、密集的学习会议,基本上实现对党员的全覆盖。
  第二,舆论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能够调动人们的学习动力,打造具有强大吸引力的精神气场,提升学习效果。在党纪学习教育过程中,党组织尤其注重营造积极、火热的学习氛围。各级领导干部、专家学者等群体在媒体上阐释党纪学习教育的重大意义、精神实质、内容亮点,形成强大舆论氛围。如2015年,《条例》修订印发之后,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王岐山在《人民日报》发表署名文章;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副书记接受《人民日报》的采访;《人民日报》连续发表评多篇评论员文章;省级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陆续在《人民日报》发表文章,报告学习体会和落实举措。媒体的集中报道、宣传,形成强大舆论氛围,推动全党上下兴起学习热潮。此外,《人民日报》还积极组织知名专家学者对《条例》进行解读,注重从学理层面对《条例》内容予以阐释,“以学术讲政治”,推动党纪知识和学理的传播。与之类似,2023年12月,《条例》修订之后再次印发,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负责人通过《人民日报》就《条例》的修订和贯彻落实等情况进行权威解读。
  第三,树立典型。树立典型是党向社会“延伸政治权力和政治文化的一种重要方式”,典型能够有效地将政治权威的意识形态灌输到民众的日常生活中去,在社会中形成一个非正式的、日常形态的权力网络。典型教育的作用机制在于:典型人物构成一种桥梁或联结,来自群众身边的正面榜样或反面教材拉近了受教育者与教育者之间的身份距离,激发受教育者向“自己人”中的正面榜样学习,自己也有可能成为榜样;或者从反面教材中自我警示、自我反省,殷鉴不远,要避免重蹈覆辙。在党纪学习教育过程中,典型教育和警示教育是非常普遍的教育手段。比如,2015年,湖南省纪委、省委宣传部在关于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的方案中,明确要求:抓好违纪典型案例通报曝光和开展警示教育;坚持正面引导,在全省总结推介一批先进典型,充分发挥示范作用,凝聚正能量,引领新风尚。
  第四,文艺宣传。文艺为“最广大的人民大众”服务,是马克思主义文艺观的基本要求。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明确了文艺工作在党和国家治理体系中“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新定位。党纪学习教育过程中,在党中央的统一号召和部署下,地方和基层党组织积极行动起来,采用各种艺术化的、基层党员喜闻乐见的方式对《条例》进行宣传,电视剧、歌曲、文学作品、灯谜等各种艺术形式都被充分利用起来,促进党纪的大众化。1997年,为配合《条例(试行)》的宣传学习和贯彻实施,中央纪委、监察部根据条例内容,以案件为基本素材,组织不同省市力量拍摄专题系列片,以现实案例为基础,尊重电视剧艺术规律,形象再现《条例》的主要内容。近些年来,各地也越来越注重结合本地实际挖掘党的纪律建设的历史和现实资源,搭建实体化党纪学习平台并开展实践教学。如湖北省武汉市是中央监察委员会诞生地,利用此种历史优势和历史资源,湖北省武汉市建成全国唯一一家中国共产党纪律建设历史陈列馆,如今已发展成为党纪学习教育的重要平台。
  第五,知识竞赛。劳动竞赛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重要体现,对于发挥劳动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劳动生产效率,增强集体主义精神,推动经济社会前进具有重要作用。劳动竞赛蕴含着社会团结和社会凝聚机制,满足了人们对集体主义带来的心理安全感,且具有营造和谐人际关系、增强归属感的社会学功能。中国共产党重视发挥劳动竞赛在革命、建设和改革中的重要作用,劳动竞赛成为党治国理政的一种重要传统,并日益发展出包括生产竞赛、智能竞赛在内的多种竞赛形式。党纪学习教育过程也采用了知识竞赛的方式,最典型的即2003年至2004年开展的全国党内法规知识竞赛。2003年12月,中共中央颁布《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条例》。为推动两个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中央纪委在全国范围组织开展以两个条例为主要内容的党内法规知识竞赛活动。“整个活动分初赛、复赛和决赛三个阶段,全国共举办竞赛17030场次,1631万党员干部参加了竞赛和测试。”这样的参赛人数约占当年党员总数(68231915人)的24%,可见其覆盖范围之广。大规模、多层级、高规格的竞赛活动,既促进了参赛者对《条例》的深度学习,《条例》内容又借助电视得以广泛传播,推动了《条例》的及时和广泛公开,增强了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纪律观念和监督意识,为党内法规建设营造了良好的社会和舆论氛围。
党纪学习教育组织化模式的发生机理
  党纪学习教育的组织化模式,以党的组织原则和组织系统为依托,以党内集中学习的历史经验为指引,有其内在发生机理:马克思主义政党性质和目标决定无产阶级政党高度重视纪律建设;党内集中教育的历史经验为党纪学习教育的组织化展开提供了历史启示;严密的组织体系则为党纪学习教育的展开提供了组织保障。
  1.理论根据
  纪律严明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本质属性和内在要求,这是由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性质和目标所决定的。“无产阶级的运动是绝大多数人的,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独立的运动。”这要求无产阶级政党“必须绝对保持党的纪律,否则将一事无成”。列宁指出铁的纪律是战胜资产阶级的基本条件,无产阶级之“所以能够成为而且必然会成为不可战胜的力量,就是因为它根据马克思主义原则形成的思想一致是用组织地物质统一来巩固的”。在社会主义政权建立之后和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铁的纪律对巩固无产阶级政权具有极端重要性,“如果我们党没有极严格的真正铁的纪律……那么布尔什维克别说把政权保持两年半,就是两个半月也保持不住”。伟大的历史任务与崇高的道德追求,构成了党高度重视纪律建设的理论逻辑。中国共产党在百余年的历史中,始终注重纪律建设,用铁的纪律保障党的自身建设和党的事业的发展。
  2.历史启示
  纪律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要唤醒全体党员干部的党纪意识,离不开纪律教育。长期以来,党纪学习教育的组织化模式内嵌于党内集中教育实践之中,是党内集中教育模式在党纪领域的反映和应用。该模式根源于中国共产党的组织特征和历史经验。强调意识形态和思想认识的统一,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典型特征。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初,就尤其注重加强党的思想建设以统一全党,并逐步发展出制度化的党内思想教育和学习模式。1923年11月,党的三届一次中央执行委员会通过《教育宣传问题议决案》。这是党的历史上第一个关于党员教育的法规制度,该议决案初步奠定了党内学习教育的模式:在党的统一领导之下,组建专门机构,集中党内资源,系统地、有组织地开展学习教育活动。1929年12月,《中国共产党红军第四军第九次代表大会决议案》提出:“有计划地进行党内教育,纠正过去之无计划的听其自然的状态,是党的重要任务之一。”“有计划”一词,表明党内教育的关键特征,即党内教育的主体、对象、内容、过程等均表现出强烈的组织性,由组织自上而下推动,有着清晰的目标计划和纪律要求。从党的六届六中全会开始,经过延安整风,学习小组制度、学习指导制度、学习汇报制度、学习奖惩制度等一系列制度逐步形成并日渐完善,奠定了党内学习制度的基本格局。这些制度既构成党内法规制度本身,也为规范更为广义的党纪学习教育过程、推动党纪执行提供了制度激励与约束,使党内学习制度在长时间内得以坚持和贯彻。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全党先后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四史”专题教育、党史学习教育、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等党内学习教育活动,党内学习教育实践不断深化。在这些党内集中教育活动中,党纪学习教育均是重要组成部分。
  3.组织保障
  在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指导之下,全党形成严密的组织体系,各组织要素和组织机构之间层级分明、分工清晰,全党服从于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保障了党纪学习教育的展开。首先,集中资源宣传,全方位营造有利环境。党组织通过组织力量和组织网络,较为便利地将党纪学习教育的相关资源集中起来,如组织专家宣讲团、出版主题图书、制作影视作品、树立典型等,并集中传媒力量积极宣传党纪。这些举措能够在短时间内将党员干部和社会大众的注意力集中到党纪之上,营造出全党上下积极学习的舆论声音。其次,打破常规设置,克服党纪学习教育环节的科层壁垒。党的严密组织体系,形成了“符合科层制特征的组织领导模式”。然而,权责分明、各司其职的科层制符合分工原则,有助于提升工作效率,也同样容易因分工而形成“治理缝隙”,不能满足所有组织任务的需要。因此,在党纪学习教育过程中,党组织往往采用打破常规设置的方式,跨部门整合资源,完成重大任务。前述全党范围的大规模知识竞赛,就需要汇聚党的多个工作部门的力量,投入充足的资源,是常规的科层化的工作模式所不能胜任的,只能是在高位组织推动之下,纳入政治任务范畴,组成工作专班,以运动式方式完成。再次,系统组织安排,形成党纪学习的“整体网络”。在严密的组织体制中,党员本身是“组织化存在”的,存在于具体的组织网络之中。“中央—地方—基层”之间的严密组织网络,实现了对党员干部的全覆盖,从而保证党纪学习教育能够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并产生广泛的社会影响。
组织化的党纪学习教育模式的成效与不足
  从学习效果上看,作为制度建党的党纪学习教育过程,同时也是思想建党和组织建党的重要环节,组织化的党纪学习教育在唤醒党纪意识、提升党组织的组织功能、推动建设法治中国等方面都取得重要成效。但也必须看到,现有的学习模式还存在一定不足。
  1.组织化的党纪学习教育的实践成效
  第一,唤醒党纪意识,奠定依规治党的认识基础,推动党纪执行。毫无疑问,对党纪的学习不直接决定对党纪的遵守。人们之所以遵守法律制度,是利益权衡、信仰认同、暴力威慑等多种考量的结果。但同样毫无疑问的是,无论是对党纪的遵守,还是对党纪的执行,都建立在对党纪的理性认识的基础之上。组织化的党纪学习教育有助于奠定党员干部遵守党纪党规的思想基础。首先,组织化的党纪学习教育,辅之以系统的组织动员和组织保障,在全党范围内迅速掀起了党纪学习热潮,这对于唤醒党员干部的党纪意识,成效十分明显。其次,党纪学习教育建立在规范、成熟的文本基础之上,要求党员干部原原本本学,实现学习内容的全覆盖、学习主体的全覆盖,整体上提升了全党对《条例》的认知水平,相当程度上推动了党纪规范的入脑入心,奠定了纪律执行的认识基础。最后,在全党的党纪意识被唤醒、全社会对严格执纪的期待被唤醒之后,党纪的执行就能获得显著的组织支持和社会支持,从而有利于党纪的严格执行。
  第二,促进政党整合,提升组织活力。跳出党的纪律建设实践看,党纪学习教育之于整合政党组织、推动党的自我革命、破解大党独有难题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通过党纪学习教育,党员干部的素质得以提升,从思想认识和制度实践层面逐步树立起“依规治党”的理念。党员干部的素质特别是法治思维和规则意识的养成,能够推动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活动日益规范化、程序化,极大提升党的组织力和战斗力。另一方面,党纪学习教育过程本身也成为组织操练的过程。自上而下的、密集的、体系性的学习活动,本身就是重要的组织动员和整合过程。在动员、学习等集体行动过程中,党员与党组织之间的关系、下级党组织和上级党组织之间的关系、全党和中央的关系均得以确认、维护、演练和巩固,党内资源得以整合,组织体系更为团结有力。
  第三,连接政党、国家(政府)与社会,推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的建设。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将党内法规体系纳入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之中,在理论层面上破除了将党内法规仅仅归位于政党内部规范的认识误区。实际上,在当代中国政治体制中,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和领导党,党纪的执行有着明显的“溢出效力”,对国家、政府和社会的健康发展有着重要的形塑作用。培育党纪意识,既要求全体党员形成对党纪权威的认同,也要求全社会形成对包括党纪在内的党内法规内容的认知。同时,随着纪严于法这一理念的明确和纪法衔接在操作路径上的贯通,《条例》深度嵌入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的建设过程中,党纪学习教育构成连接政党、国家(政府)与社会的先导环节,组织化的党纪学习教育推动了党对国家和社会的整合,推动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建设,最终促进法治国家的建设。
  2.组织化的党纪学习教育模式的局限
  尽管学习资源充足、学习形式丰富、学习要求严格,党纪学习教育模式也还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削弱了党纪学习教育的效果,最终影响到党纪的有效执行。
  第一,组织化的党纪学习教育流程未能充分覆盖党纪建设全过程。从实践看,组织化的党纪学习教育多于《条例》颁布之后启动,在《条例》的修订过程中,相关讨论主要经由有权修订的权威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士展开,该环节蕴含的党纪学习教育机会和资源并未充分释放出来。同时,在《条例》执行过程中,围绕对应党纪所开展的教育覆盖范围也还有待进一步扩大。
  第二,党员干部的内驱力尚未充分释放。党纪学习教育实践中,充分的组织投入,保障了学习教育的参与规模、活动声势、整体氛围等效果,但作为教育对象和学习主体,部分党员干部也存在内驱力不足的问题。据《人民日报》报道,在《条例(试行)》的学习过程中,就存在不同程度的走过场现象。“有些农村党员干部认为:我们呆在基层农村,没有大权可用、大钱可捞,更没有讲排场、比阔气那个‘福分’,学习《条例》和《准则》没有用;有的人对学习抱着敷衍态度:你上级安排,我听就是,可是不是真学那就在我了。他们把上级发下来的资料、手册放在一边,根本不看不学”。
  第三,政治势能的衰减可能和政治任务的泛化趋势,使组织化学习教育过程出现形式主义现象。自上而下的高位推动,虽有强大的政治势能,但在实际的政治运作中,也存在势能递减的现象。此种势能递减,既表现在组织层级之间,也表现在《条例》的颁布、宣传、执行、评估和修订(或废止)等不同运行阶段。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特别是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上热中温下冷”现象,就是政治势能在组织层级间衰减的例子。同时,实践之中,政治任务的范畴存在被随意泛化的现象,政治任务与非政治任务之间界限模糊,多数任务都纳入政治任务的范畴,政治任务逐渐常规足政治任务需要,也削弱了政治任务的严肃性和激励性,从而难以有效实现组织动员。党纪学习教育被纳入政治任务之中,理论上能够以政治任务名义获得保障和支持,但实际上要面临多种政治任务之间的竞争,其能够在多大程度上真正成为政治任务,能够在多大程度上获得组织保障和组织支持,则具有不稳定性。于是,组织化学习过程中出现形式主义现象。例如,口头表态唱高调、具体行动打折扣;或者学习仪式充足完备、学习过程走马观花;甚至直接忽视党纪学习等现象。实践调研显示,有些党组织仅通过开讲座、看视频等方式来安排教育工作,最终通过填表格、报数字等方式来彰显教育效果,而没有考虑党员的实际需要,从而使教育培训工作缺乏针对性。
组织化的党纪学习教育模式的优化
  在现有基础上优化党纪学习教育模式,开展高质量的党纪学习教育,需要克服其局限性。具体而言,需要优化组织设置模式,构建党纪学习教育的大格局,将党纪学习教育贯穿依规治党全过程;激发党员学习党纪的内驱力,实现组织化动力和党员干部内驱力的统一;克服政治势能衰减可能,精准启动政治任务,杜绝党纪学习教育过程中的形式主义现象。
  1.优化模式设置理念,构建党纪学习教育大格局,拓新组织化的党纪学习教育的流程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中首次提出“法治教育”概念。法治教育,不仅仅关注静态的法制文本,更关注动态和整体的法治过程,要求将法治建设的所有环节均视为法治教育的环节。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组成要素,党纪学习教育过程必须明确:对《条例》的学习不能孤立于《条例》的运行过程,而应内含于《条例》制定和实施等各环节,贯穿于依规治党全过程。首先,通过对制定环节的依规公开,率先启动党纪学习教育。在制定(和修订)环节,需要遵循民主立规和开放立规的要求,通过对《条例》的背景、理念、主要内容、制定(和修订)程序等内容在党内适当范围内进行公开讨论,深化党员领导干部对《条例》的认知和理解,同时吸收有益意见建议。此种讨论,在不违背党的保密纪律的前提下,应遵循党务公开原则,以依规公开为宜。这既有助于激发和吸纳党员领导干部的智慧,以民主立规保障科学立规,提高《条例》的制定(和修订)质量;也是对党员知情权的尊重,有助于提升党内民主水平。其次,执行环节是最好的党纪学习教育契机。通过规范、严格的党纪执行,促成“文本中的纪律”向“行动中的纪律”的转变,展示出《条例》的运转过程,让党员干部得以观察《条例》的完整形态,是极好的学习素材。《条例》执行越到位,《条例》认同则越坚定;《条例》被虚置的情况越严重,《条例》认同则越脆弱。《条例》执行与《条例》认同之间构成逆否命题,《条例》执行不彻底与《条例》认同之间则是零和博弈。为此,需要充分重视《条例》执行环节相关资源的开发,可以通过完善党纪执行案例库建设,以案释规,促进党员干部《条例》的理解和认识。
  2.培育党纪认同和信仰,激发党员干部的学习内驱力,补强组织化的党纪学习教育的关键动力
  “公民对法律的遵守,并非取决于法律知识的占有及其量度,而取决于对法律的信任感的确立。”党员干部对党纪的遵守,同样如此。作为党纪认同培育的关键一环,党纪学习教育需要遵循教育活动的一般规律,激发党员干部学习党纪的内驱力。首先,从教育内容上,既要阐明纪严于法的政治原则和具体要求,也要尊重党章赋予党员的权利,讲清楚《条例》的“规范功能”和“惩戒功能”,让《条例》充分发挥其教育约束、保障激励作用,从而培育党员对党纪的认同和信仰。其次,从教育方式上,要求一定程度上扭转党纪学习教育过程中的灌输式传统。灌输是必要的,但灌输不是全部。单纯的灌输式教育,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党员在党的纪律建设中的程序参与权利,受众的主体性缺失,难以切实唤醒全党的党纪意识。作为具有相当政治性的法规,党纪学习教育需要激发党员干部学习的主动性和内驱力,以解决法规制度学习的悖论。最后,从教学活动设计上,要对党纪学习教育的内容进行精准分类。“试图通过教育使每一位公民都能够充分理解可能会适用到他头上的每一部法律的全部含义实际上是十分愚蠢的。”普法实践的经验揭示,应当按照法律知识、法律偏好、法律权威等类型,分门别类地采取不同的普及教育方式。对党纪的学习,在坚持一体化推进的原则要求的前提下,也需要结合学习教育的内容、主体等因素,有针对性和重点地设计党纪学习过程。一般而言,党的纪律建设的理念和历史、党纪的处分情形,应当一体推广,普遍展开,以提升全体党员的党纪意识。对具体的党纪文本和规则的学习,则应分门别类、精准滴灌,既需要根据党的领导的各个领域和党的建设的各项工作内容分类;也需要根据不同的党员类别进行分类,让党员产生学习需要,自觉建立起党纪学习与党员权利和义务之间的联系,最终提升党纪学习效果。
  3.保持政治势能的权威性和稳定性,确保政治任务的精准认定和科学启动,破除组织化的党纪学习教育过程中的形式主义现象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是目前党内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党纪学习教育过程中的形式主义既破坏了党纪学习教育效果,也直接违背《条例》,必须坚决破除。首先,通过党内监督确保政治势能的权威性和稳定性。政治势能是党纪学习教育组织化模式的内在动力,政治势能的衰减必然导致党纪学习教育组织化模式效果的减损。现实中,需要从民主集中制的角度出发,认识包括党纪学习教育在内的党内法规建设领域所存在的“上热中温下冷”现象。通过坚持民主与集中的有机统一原则,依靠规范、严格的党内监督,确保政治势能在组织间的传递过程中不衰减、不削弱,从而为全党上下的党纪学习教育提供充足动力。其次,规范党组织判定和启动政治任务的约束条件和保障条件,确保政治任务的精准认定和科学启动。作为一种治理工具,政治任务模式的治理功能得到了多层次、多领域的实践印证。但现实中,政治任务泛化,导致政治任务范围过度扩张,用于执行政治任务的资源紧张,政治任务模式治理效能受损。因此,需要规范各级党组织判定和启动政治任务的约束条件和保障条件,确保政治任务的清单不随意膨胀,而纳入政治任务之中的工作则确实能够获得充足的保障。作为管党治党的基础性工程,党纪学习教育纳入政治任务之中,就应该得到确定的组织支持、政策支持和监督管理,以保障党纪学习教育的效果。最后,坚决破除党纪学习教育中的形式主义现象。组织化的党纪学习教育过程中的形式主义现象,削弱了党纪学习教育效果,破坏了党纪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优化组织化的党纪学习教育模式,需要坚决破除此过程中的形式主义现象。这要求综合优化学习教育理念、科学设置学习教育流程,强化监督检查,以严格的纪律执行破除党纪学习过程中的形式主义现象,从而真正将“文本中的纪律”转变为“实践中的纪律”,推动依规治党真正实现高质量发展。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网络编辑:同心
  来源:《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研究》2024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