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欲无度者,其心无度;心无度者,则其所为不可知矣。”以学习贯彻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契机,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有助于全体党员干部明确言行尺度,规范履职用权。《条例》坚持纪法衔接,体现出“纪遵从法、纪严于法、纪先于法”的原则。作为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学术评价者,应当以纪律为红线,以法律为底线,用纪法之尺,量准评价之方寸,做到评价有度、评价有为。
评价当有坚守。“奉法者强则国强”。哲学社会科学评价者是《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实施办法》《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等政策法规的执行者,同时也是遵循者和被约束者。学术评价者在践行政策法规,推动评价实践过程中应当有所坚守。一是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学术导向。学术评价者首先是科研工作者,哲学社会科学的研究和评价工作要自觉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守好意识形态底线。二是遵守科研诚信规范。哲学社会科学的评价者应在科研实践中恪守学术道德准则,当表率、做示范,“研”而有信、以身作则。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需要加强学风建设,健全科研诚信管理制度,构建教育、制度、监督、惩治一体化的科研诚信体系,并在项目申报、人才选聘、奖励评定等工作中,加大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问责力度。三是严明评价工作纪律。依照政策法规的明确要求设立评价指标,遵循学术同行公认的标准衡量学术水平,用实际行动践行“公平、公正、公开”的基本原则,用客观科学的评价体系平等对待每一位评价对象,不为名利失心,不为权欲熏心。
评价当有分寸。学术评价应当是助力科研高质量发展和颠覆式创新的有效手段,而非目的。把握评价者的分寸,做好学术评价,首先应甘当配角,不越位。科研工作者是科学研究的主角,是驱动创新的第一资源。评价者是学术守门人,是学术规范的守护者和学术质量的监督者,是科研竞技场上的配角和保障。明确这一定位,学术评价者在开展评价工作时,应聚焦主责主业,不越俎代庖,不指手画脚,给真正的科学研究和创新探索留一片自由空间。其次要敢于担当,不缺位。学术评价者担有矫正学术研究方向、净化学术研究风气的职责和使命。中国知识分子自古便有“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的魄力,当今时代,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更应有“心怀‘国之大者’,为人民做学问”的信念理想。学术评价者应引领这一风尚,借评价之力,鼓励有此担当作为的学者和作品脱颖而出。再次要留有余地,不错位。评价不是万能的,也不可能面面俱到。当前学术界主推的“破五唯”改革的目标也是为了鼓励多元化评价标准,健全分类评价体系,突出特色优势。因此无论在评价指标的设置还是评价工作的开展中都应留有余地,指标体系不求大而全,评价工作不求“毕其功于一役”,而是有重点、分步骤,对照目标抓主要矛盾,突出重点和关键点。
评价当有温度。纪法是严肃的、是刚性的,而以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等为代表的纪法教育工作是有温度的,以纪法为尺的学术评价工作也应当如此。一是需“未雨绸缪”。就纪法教育的初衷而言,源头防范、固本培元的作用先于惩治,与此一致,无论是学术评价中的一票否决或负向指标,还是对于学术评价者的规范约束,均是突出提醒和预防作用。二是应“以人为本”。哲学社会科学的研究对象是人类社会及其现象、行为、价值理念等,自然应突出人的主体地位。相应的,评价者眼中要有“人”,即学术成果的生产者,通过评价突出人的创新能力、价值和贡献。三是应“以德为先”。“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纪法的要求在于约束“善”的底线,学术评价的导向则应鼓励“德”的上限。借评价标准以弘扬胸怀祖国、严谨治学、甘于奉献、勇攀高峰的科学家精神,树立标杆、积极作为,以评价的温度孕育新的学术高度。
(作者简介:吴田,中国社会科学评价研究院人才与学科评价研究室副主任(主持工作)、副研究员、第三党支部书记,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公共政策研究中心研究员、MPA教育中心副主任、政府政策与公共治理教研室主任,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领域包括人才评价、学科评价、科研组织模式、公共政策与知识生产等,围绕上述主题独著或合著4部,发表理论文章和学术论文4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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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