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旭:法学研究如何服务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习近平总书记致信中国法学会第九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充分体现了对中国法学会作为中国法学法律界桥梁、纽带和智库的肯定和关爱,也对法学研究提出了更明确的要求和目标,值得我们在学理上认真总结和提炼。
“积极投身全面依法治国伟大实践”可以说是法学研究的必然要求。法治事业本身就是“理论内置型”的实践,是靠学理、而不是强制力来论证和正当化的理性活动。服务“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然要以法学研究对实践形势的准确判断、对实践话题的深刻理解、对实践现象的反复总结为前提。法学研究需要在观察和参与实践的过程中完成对“经验的概念抽象化和理论定型”,在纷繁复杂的经验中建构理性的认知秩序和规范秩序。
马克斯·韦伯在批评斯塔姆勒的法学思想时谈到,法学作为社会科学,其科学品性就在于它能在长时段的经验和历史里准确判断法律实践的“适当的起因造成”,从而通过规范性和教义性的研究为经验性世界提供“价值抉择的参考”,实现理论为实践发展提供“潜在的因果推动力”之效应。因此,中国法学研究有没有“实践感”和“判断力”,能不能从宏观上形成全面依法治国的总体问题意识,并从微观上不断提出有解释力的概念范畴、原理原则,进而形塑、引导和规范实践本身,这是中国法学研究是否具有社会科学品性的关键。不同历史时期,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面临的总体理论背景和实践形势是不同的。什么是“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个重大判断需要我们有理性的敏锐力,在整体上把握当前全面依法治国的实践背景,从而建立起整体性的理论框架。否则,法学研究就有可能犯“时空错置”的错误,简单提出过去历史阶段产生的问题,或牵强附会将外国的问题及相应结论设定为我们自己的清单。本文认为,当前法学研究要服务的“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五个基本实践特点,构成了法学研究最基础的框架结构、问题清单和学理前提。
一是“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的思想氛围基本形成。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深入人心。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形成了高度共识。国家和社会的规则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的思想土壤日益厚植,明确反对法治、轻视法治的社会氛围基本消除,公权力行使者对于违反法治的风险意识日益提高。因此,今天的法学研究重点不在于“思想重建”和“价值评估”,而在于发现新的深层次短板。今天的法学研究者要看到法治发展的不均衡性、法治供给的不充分性,需要建立均衡而充分的法治观。当前,不同规模和职能的机构、组织对待法治的态度不同,不同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对法治的需求不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异会导致法治发展不均衡,法治供给会因社会条件差异而出现不足。因此,如何以法治的均衡性、充分性、有效性为重点来推进法学研究,是法学研究服务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所在。
二是通过全面依法治国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制度氛围日益形成。要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为总目标、总抓手,推动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的格局基本形成。当前,我国各级党政机关依法办事,通过科学完备规范的法律制度体系来谋划工作、推动发展、预防风险、化解矛盾,实现了履职尽责的标准化、规范化。但法学研究者需要看到,在实践中仍然存在少数不依靠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开展工作的情况,面对“依法办不成事、办成事不依法”“对待法治说起来重要、忙起来不要”这些错误认识,需要在理论上加以回应。对于一个超大规模的国家,想运用法律来实现“远程的治理”,管理一个越来越复杂和充满风险的共同体,始终需要在理论上回应“统一性和灵活性”的问题。尤其在微观领域,法学研究者要对利用法律来固化地方利益、部门利益,破坏法治统一,搞变通、放水,机械理解法律,选择性适用法律等现象,提出规制的学理方案。
三是通过全面依法治国充分保障人民群众权益、调整社会关系的实践氛围日益形成。当前,随着法治公共服务体系的健全,通过法治来保障合法权益、调整社会关系的实践氛围日益形成。人民群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意识和途径日益强烈和完善。但法学研究者要看到,当前的法治社会建设中也存在过于强调“权利意识”忽视“规则意识”的现象,强调“法治对结果的担保”忽视“法治对程序的强调”,信访不信法、信网不信法、信闹不信法的社会基础仍然存在,熟人社会、人情社会、关系社会的底层逻辑没有发生根本转变。法治如何为建立全社会共同心理冲击防御机制提供保障,是当前理论研究中一个全新而重大的课题。社会共同心理是一个社会长期形成的稳定而持久的心理认知和公共情绪。它能否抵御外部环境冲击,既关系社会整体稳定,也关系身处其中每一个人的心理和行动。中国人口规模巨大、地域广阔、风俗民情复杂,又加剧和放大了这种冲击的力度和不确定性。法治需要维护整体上和谐团结稳定的社会共同心理,同时确保它本身不构成冲击的策源地。建立社会共同心理冲击防御机制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大一统”体制的基石,也是化解社会矛盾的治本之策。客观来看,全社会共同心理受到冲击在现代国家是正常的。宏观政策环境带来的利益分配问题,中观执法司法管理带来的权利义务责任处置问题,微观基层社会带来的矛盾纠纷化解问题,都会给整体的社会心理带来冲击和分化。因此,国家必须通过法律手段建立起整体的冲击防御机制,对冲相应效果,建立长效、常态的预防、引导和平衡机制,如此才能实现长治久安。
四是通过法治领域自身的完善不断推动全面深化改革的创新氛围日益形成。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深化法治领域的改革成为高度共识。我国法学研究要在学理上认真总结法治改革的各种形式,从而为进一步深化改革提供充分的理论支撑。实践中,法治改革包括以下几种具体方式:整体性重构,例如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创造性培育,例如在党和国家机构领域组建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包容性改革,例如在法律上促进平台和数字经济为代表的新质生产力发展;集成性优化,例如党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制定监察法;渐进性完善,例如积极稳妥推进合宪性审查和备案审查。在学理上,我们需要进一步研究哪些法治领域适合哪种改革方式。具体而言,改革的效果如何评估,既有改革是否完全符合规律等问题,都需要今天中国法学界深入研究。
五是统筹国内和国际两个大局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涉外氛围日益形成。当前,我国统筹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两个维度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国家在立法、执法、司法等各个环节为捍卫主权、安全和核心利益提供了强大的法治保障。但从当前的法学研究来看,针对涉外法治的基础理论问题和新兴前沿问题,我们的理论建构和回应能力仍然不足。在基础原理层面,需要系统提炼涉外法治的概念范畴,在主权理论、国家法理论领域,深入研究大空间秩序下域外规则对本国的远程规制和干扰,突破地理物理空间的限制,重新理解什么是宪法和法律中的“领土”和“领土完整”。在制度研究层面,需要以《对外关系法》为基础,研究当前中国各部门、各领域涉外法律之间的互动和关联关系,分析其中的法律构造和司法适用问题。尤其是,针对如何防止国外法律对我国相关标准、行为、利益进行干涉,需要在学理上深入研究,探索建立起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全过程的涉外法律风险分析与控制机制。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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