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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向阳:从三个学科看待防止利益冲突问题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2011年12月21日 发布时间:2012-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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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克思主义政治学认为,防止利益冲突要处理好利益与理想的关系、原则与规则的关系、事业与职业的关系。从转轨政治学角度来看,防止利益冲突的关键就是防止利益集团对公共政策、重大决策的自利性影响。从新公共服务理论的视角看,防止利益冲突应当着力于建设公开透明的服务型政府。

  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是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一项重要部署。如何防止利益冲突问题,笔者试从三个学科角度进行分析。

  从马克思主义政治学角度来看。马克思主义政治学认为,利益冲突的发生除了物质利益的根源外,还有其他多方面的经济社会政治文化上的原因。防止利益冲突不能就利益谈利益,而是要从多个角度进行探索。一要处理好利益与理想的关系。强调理想信念的重要性,以理想信念教育化解物质利益上的矛盾与冲突。二要处理好原则与规则的关系。强调广大党员要成为平常时期看得出来、关键时刻站得出来、危难时刻豁得出来的时代先锋;强调在解决公务员收入分配问题的同时,注意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特别是要关注低收入群众的利益问题,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开放成果。三要处理好事业与职业的关系。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使个人对自己的利益越来越关切,一些党员干部就把职业要求置于事业之上,造成越来越多的利益冲突。防止利益冲突就应当处理好职业与事业的关系,通过制定职业伦理规范来规范事业与职业的关系,避免以职业牺牲事业的状况,切实防止利益冲突的发生。

  从转轨政治学角度来看。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诺斯曾经提出一个命题:“制度并不一定是,甚至经常不是按社会效率来设计的,相反,它们(至少正规规则)是为了服务于那些具有创造新规则谈判能力的利益集团而创造的。”这就是诺斯命题:制度不是按照效率来设计的。每一个制度设计的背后都有强大的利益集团在支撑,一般而言,利益集团是制度设计的最终决定者,利益集团往往是按照自身利益而不是按照社会效率来设计制度的。这恰恰反映了资本主义制度的本质就是代表垄断集团利益的。在我们国家,不存在这种垄断资本利益集团。但不可否认,一些市场利益集团试图影响公共决策。

  从根本上讲,防止利益冲突的关键就是防止利益集团对公共政策、重大决策的自利性影响。一要完善“三公”领域市场机制,让公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要通过完善市场机制,把公共资源配置、公共资产交易、公共产品生产置于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之中,最大限度地减少或者避免权力寻租的机会。二要完善“三公”经费的使用,让公权力在监督下运行。三公经费,指政府部门人员的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招待费。要在“三公”经费公开的基础上,深入分析经费支出的结构和去向,从中可以发现经费支出与某些利益集团之间是否存在着联系等情况。三要推进“三公”权力的公开,让公权力在人民的参与中运行。“三公”权力就是公共政策的制定、公共决策的决定、公共利益的分配等。凡是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决策和政策的制定,都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吸收广大民众参与,建立科学机制,防止利益集团单方面影响决策;凡是涉及社会利益的分配,应当在一定层面上进行公开,防止某些利益集团对社会利益的侵占。

  从新公共服务理论角度来看。以美国著名公共管理学家罗伯特•丹哈特为代表的新公共服务理论认为,公共管理者在其管理公共组织和执行公共政策时应该集中于承担为公民服务和向公民放权的职责,他们的工作重点既不应是为政府航船掌舵,也不应是为其“划桨”,而应是建立一些明显具有完善整合力和回应力的公共机构。公共服务的消费者不仅仅是“顾客”,他们更重要的是“公民”。其理念核心是:第一,公共服务为公共管理的根本目的。第二,以公共利益为核心和以社会公平为原则,政府以维护公共利益为核心。第三,服务于公民而不是顾客。它的最终目标应该是公共利益,是社会的公平和正义,而且这种公平与正义应该惠及社会所有成员。

  从新公共服务理论的视角看,防止利益冲突应当着力于建设公开透明的服务型政府。一要制定一系列制度。从有关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来看,防止利益冲突方面的制度主要包括:禁止公职人员在与其本人或利害关系人利益相关的任何事项上采取任何行动;禁止公职人员或其利害关系人与公职人员所在单位或受其监管的单位发生任何性质的市场交易行为;要求公职人员在担任职务或者执行公务前说明所涉及事项是否关联到本人利益,若存在关联关系就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要求公职人员及时申报和处理其本人或利害关系人所拥有的可能构成利益冲突的资产或者其他情形。二要使公共服务法治化。公共服务法治化包含着多重内涵:公共服务界限的法治化,以法治界定什么是公共服务,依据法律来合理确定政府公共服务边界,防止某些干部利用权力过分扩大公共服务界限谋取私利;公共服务标准的法治化,把提供什么水准的公共服务用法治加以确定,防止个别官员降低服务质量、缩减服务数量来实现个人的利益;公共服务程序的法治化,也就是要确立公共服务从提出到完成所需要的一套流程,使公共服务的过程可控可查;公共服务责任的法治化,对于没有履行公共服务的部门和个人所负有的法律责任加以明晰化。

  (辛向阳,中国社科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网络编辑:阳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