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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成熟定型的理论意涵

发布时间:2022-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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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成熟定型是党的一项重大任务。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不断推动全面深化改革向广度和深度进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不断提高,党和国家事业焕发出新的生机活力。”为什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能够在新时代得以成熟定型?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依据和标志又是什么?制度成熟定型后如何继续发展和巩固完善?深入思考并系统回答这些问题,对于我们以一往无前的奋斗姿态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进一步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完善、更加巩固,充分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具有重要意义。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成熟定型的理论必然性
  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发展过程是前进性与曲折性的统一。这表明社会主义制度的巩固、发展及其优越性的充分彰显具有长期性,但这个长期过程不是“静态、一成不变、停滞不前的”,而是“动态、积极有为、始终洋溢着蓬勃生机活力的”,是“一个阶梯式递进、不断发展进步、日益接近质的飞跃的量的积累和发展变化的过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不仅从客观上提供了制度成熟定型所需要的物质基础,更提出了用成熟定型制度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时代需求。    
  1.社会生产力普遍发展是制度成熟定型绝对必需的实际前提
  制度在本质上是受生产力决定的社会交往的产物,是交往关系的规范化呈现。人们的交往内容和交往范围归根结底由生产力所决定。最初的社会交往只发生在个人之间,但随着人类交往范围的扩大,逐渐形成家庭、氏族、部落、民族国家、国家联盟等形式。由此,制度也从个人间的交往规则演变为家庭、氏族、部落、民族国家、国家联盟等之间的交往规则,形成不同领域的制度规范、不同国家的制度要求和不同社会的制度形态。就社会形态意义上的制度而言,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运动,具体表现为生产力与社会制度之间的现实运动。一定形式的社会制度总是顺应生产力发展和交往需要而产生,但当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会同之前与之相适应的社会制度发生矛盾,于是这种社会制度便由生产力的发展形式变成其桎梏了,逐渐走向灭亡,为新的更高级的社会制度所替代。
  进入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与生产关系间的基本矛盾已转化为非对抗性的矛盾,社会制度与社会生产力相适应成为基本方面,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成为制度建设的主题。但正如恩格斯所言,“我们只能在我们时代的条件下去认识,而且这些条件达到什么程度,我们就认识到什么程度”。不仅人类的认识水平依赖于时代条件和生产力发展水平,社会主义制度建设到什么程度、是否能够达到成熟定型状态也同样从根本上取决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成熟的社会制度必然以普遍发展的生产力状况为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成熟定型也不例外。
  经过改革开放40多年经济快速发展,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我国国内生产总值(GDP)突破百万亿元大关,生产力水平总体上显著提高,经济迈向高质量发展阶段,为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奠定了雄厚物质基础。这表明,社会生产力的普遍发展,极大拓展了交往的范围、领域和方式,丰富了制度规范的建设空间,为制度体系的完备提供了可能性空间;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制度绩效,坚定了人们的制度选择信心,为制度自信的增强提供了强大底气;改善了物质生活条件,提升了人们的追求层次和水平,使人们充分认识到制度“管大局、管根本、管长远”的重要地位和应对风险挑战的现实价值,制度意识和对制度建设的主观追求更趋强烈。这一切,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成熟定型提供了“绝对必需的实际前提”。
  2.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是制度成熟定型的现实基础
  从新中国成立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前,以1954年宪法颁布和1956年底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完成为标志,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等政治制度,社会主义公有制等经济制度,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框架在我国全面确立,为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奠定了框架基础,为当代中国一切发展进步奠定了根本政治前提和制度基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在深刻总结社会主义建设正反两方面经验教训基础上,立足于改革开放伟大实践,成功开辟和坚持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了包括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在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2011年,党中央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科学概念,并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根本制度保障,集中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特点和优势”。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制度建设摆在更加突出位置,以更大力度全面深化改革。第一,关于党的领导制度体系方面,提出了建立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制度,完善了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制度安排,健全了党的全面领导制度,并把“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写入宪法,为坚持党的领导提供了强有力的宪法保障。第二,关于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方面,明确提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政治制度安排”,赋予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新的定位和时代内涵,推动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形成了协商民主体系。第三,关于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方面,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实现了党规与国法双向衔接,推动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第四,关于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方面,推进了中央和地方各级机构改革,健全了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为制度建设提供了有力组织保障。不仅如此,我们党还明确提出了新时代制度建设的总体目标、时间表和路线图、核心任务、具体要求,并在完善制度体系建设的同时强化治理能力建设,不断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
  经过新中国成立以来70多年的制度建设,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坚持制度自信与制度创新相结合、完善制度体系同强化治理能力相衔接,全面回答了国家制度与国家治理问题,明确了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构建了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全面深化改革,充分显示出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强大自我完善能力。”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表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具有明确的发展方向,始终沿着社会主义道路前进,致力于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为制度主体的价值认同提供了信仰支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特征之一就是人民性,它既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设计,也是实现人民利益最大化的制度安排,这为充分调动人民积极性、遵从制度规范办事、推进制度创新提供了不竭动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具有强大的自我纠偏能力,这种强大的自我纠偏能力使得制度能够根据外部环境的变化和内部体制的调整自我变革、自我调适、自我修复、自我完善,为制度体系科学完备、立更有序、运行顺畅提供了可能。因此,可以说,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为制度成熟定型奠定了现实基础。
  3.把新时代改革开放推向前进是制度成熟定型的时代要求
  第一,社会主要矛盾发生变化是制度成熟定型的客观依据。唯物史观认为,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不论人们的想象、思维,还是一个国家的政治、法律,都是人的实践活动的直接产物,并随着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进行调整。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基本方面从物质文化需要提升为美好生活需要,从落后的社会生产转变为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美好生活”意味着生活内涵的丰富拓展。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广泛,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其中所包含的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与人民群众的政治生活密切相关、与政治发展中的制度建设紧密相连,并对原本侧重于经济增长、满足基本物质文化需要的国家治理体系提出了新的要求,这意味着新时代制度建设必须根据人民需求的新变化加以调整。为了应对不平衡不充分发展难题,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新时代制度建设就必须强调发挥制度体系的整体优势,就必须“使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
  第二,制度成熟定型是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的迫切要求。“相比过去,新时代改革开放具有许多新的内涵和特点,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制度建设分量更重,改革更多面对的是深层次体制机制问题,对改革顶层设计的要求更高,对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要求更强,相应地建章立制、构建体系的任务更重。”改革意味着对既定制度的继承和发展,当前全面深化改革呈现出范围更大、领域更多、层次更深等特点,需要克服的体制机制问题、需要破除的思想观念障碍、需要打破的固有利益格局越来越多,必须加强顶层设计,实现制度的系统集成、协调配套,才能达到“1+1>2”的整体效果。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将制度建设和治理体系建设摆在改革的更突出位置,把制度建设主线与各项改革任务紧密结合起来,继续深化各领域各方面体制机制改革,用成熟定型的制度保障改革全面深化。
  第三,制度成熟定型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现实需要。国家治理现代化与国家制度建设具有内在一致性,要“真正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国家长治久安,还是要靠制度”。既要处理好经济发展、政治稳定、文化建设、民生保障等问题,平衡好效率与公平、稳定与发展之间的关系,又要应对逆全球化等全球治理难题,大大加重了国家治理的复杂性与艰巨性。制度具有提供预期、建立秩序、维护稳定的功能,成熟定型的制度安排可以实现制度正向功能的最大化,这使我们党在面临“黑天鹅”“灰犀牛”等各种治理风险时能够有效预见各种情况,事先形成应对方案,及时组织力量化解危难,确保国家和社会生活有序进行,不断提升应对纷繁复杂治理任务的能力。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成熟定型的理论标志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既为制度成熟定型奠定了物质基础,又对制度成熟定型提出了时代需求。那么,究竟什么样的制度可以称为成熟定型呢?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科学内涵,即“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成熟定型的制度就是制度体系科学完备稳定、制度主体自信认同遵循、制度效能显著优良的制度体系。
  1.制度体系科学、完备、稳定是制度成熟定型的外在表征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社会主义实践的前半程已经走过了……后半程,我们的主要历史任务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为人民幸福安康、为社会和谐稳定、为国家长治久安提供一整套更完备、更稳定、更管用的制度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表”与“里”的统一:“表”表现为一整套制度框架和制度体系,“里”则体现为蕴含于其中的价值认同和治理效能。当制度成熟定型时,人们会首先通过制度的外在表象,即制度体系是否科学、完备、稳定直接评判出来。
  第一,制度体系科学。科学意味着以社会规律为对象、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并以实践为检验标准。首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既是在对“三大规律”的积极探索中形成发展的,又体现了对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领域发展规律的深刻认识,最终形成了包括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和一般制度在内的制度架构。其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以中国革命、建设、改革实践为依托,是在批判资本主义制度,反思传统社会主义模式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既继承了科学社会主义的科学性,又极具中国特色,是科学社会主义制度理论同中国社会历史发展的辩证统一。最后,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在科学把握社会发展规律、科学认识我国基本国情基础上开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所蕴含的巨大能量得以释放,成为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根本保障,并创造了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长期稳定“两大奇迹”。因此,可以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党和人民在长期实践探索中形成的科学制度体系”。
  第二,制度体系完备。完备是指在横向上覆盖领域全面、在纵向上覆盖层次广泛、在内部关系上要素自洽。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全面概括了我国制度的13个“显著优势”,系统提出了包括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和一般制度在内的制度结构体系,明确部署了13个“坚持和完善”的战略方向和重要任务。无论是“显著优势”“坚持和完善”,还是层次清晰的制度结构体系,都涵盖了党的领导、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军事、外交、国防等方方面面,都包含了对“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的通盘筹划,都体现了对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与制度、体制、机制的全方位贯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作为相互衔接、相互联系的制度体系实现了顶层设计与分层对接相统一,使构成制度体系的每一个“显著优势”和每一个“坚持和完善”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形成制度合力共同推动社会主义事业向前发展。如果制度体系建构存在盲区漏洞、分割冲撞、上下脱节等问题,就会导致制度建设成本增加、制度运行效率降低、制度优势难以转化为治理效能,也就无法推动各方面制度成熟定型。
  第三,制度体系稳定。首先是时间上的持续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成熟和定型,意味着现阶段的主要制度建构基本完成,制度存续成为常态、制度更变成为例外。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提供稳定预期。其次是结构上的稳定性。成熟定型的制度具有稳定的结构体系,只有保持制度结构的稳定性,才能充分发挥制度的功能优势。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结构体系中,“起四梁八柱作用的是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其中具有统领地位的是党的领导制度”。稳定的制度结构规定了党和国家各项事业的根本原则和发展方向,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定海神针”。最后是功能上的适应性。制度成熟定型并不意味着一成不变、墨守成规,作为特定社会生产力下满足某种社会需求的产物,成熟定型的制度体系自然会随着利益结构的调整、阶级结构的变动、组织结构的嬗变日益发展完善。如果制度发展速度与社会环境变化速度不一致,就会因旧制度无法适应社会现实而出现制度僵化,也就无法实现高效能治理。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国际形势的新变化,制度效能供给逐渐从物质文化需要转向美好生活需要,不断对既有制度体系的内部结构进行适用性调整,满足了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实现了制度功能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拓展优化。
  2.制度自信、价值认同、规范遵从是制度成熟定型的内在标志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成熟定型并不局限于制度体系的形成和内部要素的完善,更重要的是人民主体是否信任、认可、遵从制度,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精神内核,更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成熟定型的内在标志。人民主体对制度规范的接纳过程始于认同,经过自信,再发展为遵从,其中,制度自信以价值认同为基础,价值认同的增强反过来有助于实现深层次的制度自信,同时两者都具有转化为实际行动的现实趋势。
  第一,制度自信。制度自信是人民主体对所处其中的制度理想信仰、绩效优势和革新能力持以积极认可的信念和充分肯定的态度。首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不是别的什么制度。作为以共产主义社会制度为理想的现代政治文明形态,它是中国共产党人向着共产主义最高理想所进行的实实在在的努力,旨在使全体人民占有丰富的物质财富、建立普遍的交往关系,得到了人民主体的积极认可和情感拥护。其次,“检验我们一切工作的成效,最终都要看人民是否真正得到了实惠,人民生活是否真正得到了改善,这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中国共产党始终将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同治国理政实践结合起来,通过建章立制充分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崇高地位、积极推动了社会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真正实现了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并获得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充分肯定,这是能够形成制度自信的重要标准。最后,“制度自信不是自视清高、自我满足,更不是裹足不前、故步自封,而是要把坚定制度自信和不断改革创新统一起来,在坚持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的基础上,不断推进制度体系完善和发展”。正是坚持制度自信与改革创新相统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才能在自我完善与发展中走向成熟定型。如果制度不自信,即使有良好的改革创新举措,也会在外部压力或内部矛盾的作用下不能落地,也就无法为制度成熟定型提供精神支柱和稳固根基。
  第二,价值认同。制度价值认同是制度价值主体不断调整自身以适应制度价值规范的过程,同时也是人们根据自身对制度的期待和实际体验所作出的积极评价。一是制度功能价值认同。制度功能价值是所有社会共同具有的制度价值,主要体现为对社会关系、社会行为等方面的规范。除了具备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稳定等基本功能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还具备推动社会生产力高度发展、有效控制国家和人民财富、实现共同富裕等独特功能价值,是构建社会凝聚力向心力的基石,能够最大限度地激发人民共创美好生活的积极性。二是制度目的价值认同。不同于以往社会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独立的运动”,它的根本目的是实现人的彻底解放,把人的发展作为制度存在的根本意义,使人的本质力量在制度保障下能够突破重重限制而使自身本质力量得到充分展现,这必然会得到人民的支持和认同。只有人民主体发自内心地产生归属感和认同感,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价值相契合,才能将制度价值认同转化为制度实践活动,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走向成熟定型的心理前提。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体现人民共同意志,维护人民合法权益,是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本质属性,也是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有效运行、充满活力的根本所在。”
  第三,规范遵从。认同、自信、遵从是制度主体对制度规范形成接纳态度的三个相互联系的阶段,人民群众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坚定信念和价值认同集中表现为其对制度规范的自觉遵从。所谓规范遵从,是指人民群众在行动中能够自觉遵守、拥护和支持制度,形成遵循制度规范、捍卫制度权威的行为自觉。只有当制度成熟定型之时,人们才能将外在的制度要求转化为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的生活方式,把制度规范作为一种责任来履行,作为一种素质来培育,作为一种原则来坚守,真正树立起按制度办事的观念,养成严格执行制度的习惯,成为制度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为广大人民群众谋利益的社会主义制度,而不是为少数特权阶级服务的,而身处其中的人们是出于认同来遵守制度的。只有当制度规范被严格遵守并得到有力执行,制度优势才能得以发挥,制度价值才能得以彰显,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成熟定型的重要标志。
  3.制度立更有序、运行顺畅、效能优良是制度成熟定型的集中体现
  “看一个制度好不好、优越不优越,要从政治上、大的方面去评判和把握。”制度体系的科学完备、制度价值的崇高定位只是从应然状态上表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具备走向成熟定型的先在性条件,要将这种应然性表征转化为实然性效果就需要制度遵循社会发展规律,充分发挥治国理政的功能效用,促进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因此,制度立更有序、运行顺畅、效能优良必然成为衡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成熟定型的重要尺度。
  所谓制度立更有序,是指制度在保持基本稳定的同时,仍然具备创设和废止的活力,但它并不是随意设定、主观创造的,而是有规律依托、有优先级别、有出台窗口的。首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对“三大规律”深入探索的结果,“必须随着实践发展而与时俱进,既不能过于理想化、急于求成,也不能盲目自满、故步自封”。对于涉及国家根本、反映社会发展方向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是不能改变、不能动摇的,这一点“必须旗帜鲜明、立场坚定”;对于与社会生产生活紧密相连的重要制度、具体机制则是可以根据时代发展要求和人民现实需要适时变动的。其次,成熟定型的制度创设和废止绝不能仅仅“摸着石头过河”,更要注重加强顶层设计;不仅要立足全局,更要紧抓要害。最后,制度作为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的历史性存在物,自然会受到特定时空条件的限制,这种限制不仅表现为制度依赖,而且表现为制度自觉,即能够在社会条件允许之时及时认识到我们具备的制度支撑出台或废止相关制度,实现制度立更成本的最小化和制度效能的最大化。有序的制度立更能够保证国家政治生活既充满活力又安定有序,是制度成熟定型的重要表现。
  所谓制度运行顺畅,就是指制度运转协调、执行顺畅,主要表现为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一般制度相互衔接,中央与地方制度相互支撑,各领域制度相互协调。首先,制度体系内部相互衔接。成熟定型的制度必然会在坚持和巩固根本制度的基础上,根据社会发展阶段以及社会主要矛盾的历史性变化,抓紧部署国家治理急需的制度,及时调整和完善基本制度、重要制度,确保各层面制度有机衔接和融会贯通。其次,中央与地方制度相互支撑。对于成熟定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来说,它既维护了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又充分考虑到了各地方千差万别的实际情况,做到了把垂直管理与服务地方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发挥了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构建起了“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机构政令统一、运行顺畅、充满活力的工作体系”。最后,各领域制度协同发力。进入新时代以来,日趋成熟定型的制度不再追求制度在某个领域单兵突进,反而更加注重各领域制度的密切配合、同向发力,彻底改变了以往重物质轻精神、强经济弱生态等各领域制度相互掣肘、大打折扣的现象。不同层级制度的纵向衔接与不同领域制度的横向组合,形成了纵横衔接、运行顺畅的制度网络体系,这意味着制度内部矛盾得到了有效化解、制度主体关系实现了高度和谐、各方利益得到了最大兼顾,充分适应了当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要求,是制度优势得以充分发挥的前提,是制度成熟定型的重要表现。
  所谓制度效能优良,是指国家治理主体在开展治理实践过程中将制度优势落实为真正有益于国家进步和人民发展的良善效果。因此,制度优势能否更好地转化为治理效能,成为衡量制度是否成熟定型的重要标准。制度效能优良的衡量标准是多维度的,首先表现为治理效率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所具备的单一制国家结构优势,从制度上保证了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形成了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的全国一盘棋的治理模式,建立了党中央统一指挥、统一调度、统一协调的工作体系。因此,无论决策还是执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都具有高效的特点。其次表现为治理功效好,这与应对风险挑战所取得的效果有关。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衡量一个国家的制度是否成功、是否优越,一个重要方面就是看其在重大风险挑战面前,能不能号令四面、组织八方共同应对。”历史和实践证明,无论是脱贫攻坚、全面小康,还是肆虐全球的新冠肺炎疫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总是能够迎难而上、化险为夷、转危为机,不仅能够有效应对外界冲击,维护国家安全,而且能够充分保障社会稳定,维护公民权益。最后表现为治理效益优,它侧重于应对风险挑战过程中产生的溢出效应。中国共产党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过程中所体现的不仅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治理效率和治理功效,更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增强了人民群众对中国制度的价值认同,坚定了人民群众对制度模式的道路自信,具有西方制度无可比拟的优越性。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成熟定型的重大贡献
  制度成熟定型作为一个动态发展的实践过程,意味着发展进入了新阶段、国家治理现代化开辟了新境界,同时它反映了“我们对社会主义的认识,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规律的把握,已经达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新的高度”。
  1.制度成熟定型意味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发展达到了新高度
  制度成熟、定型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发展深化之间有着本质的、必然的、稳定的联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之所以具有多方面的显著优势、日趋成熟定型,“很重要的一点就在于我们党在长期实践探索中,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把开拓正确道路、发展科学理论、建设有效制度有机统一起来,用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指导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建设,不断深化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及时把成功的实践经验转化为制度成果”。具体而言,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对“三大规律”的探索和认识,一方面作为理论成果体现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精神内核和价值追求之中;另一方面,随着认识的深化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走向成熟定型。因此,可以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走向成熟定型体现着我们党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深刻认识。
  第一,制度成熟定型意味着我们党深化了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的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在党的领导下逐渐走向成熟定型的,不深化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的认识,不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就没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就更谈不上制度成熟定型。首先,习近平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这一论断将对社会主义制度的认识提升到政党高度,是深化对共产党执政规律认识的重要理论成果。其次,夯实了党的执政根基。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系统阐发了党的初心使命论,提出建立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制度,主张将发挥党的全面领导优势与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紧密结合起来,通过制度规范把广大人民群众紧紧地团结在党的周围。最后,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建党学说。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党的自我革命,部署了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提出了把党的政治建设放在首位,明确了以党的自我革命引领伟大社会革命,强调在制度保障与指引下实现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以实际行动回答“窑洞之问”。
  第二,制度成熟定型意味着我们党深化了对社会主义建设规律的认识。社会主义建设规律是对社会主义建设实践经验的系统总结与科学升华,对这一认识的深化一方面体现为对“什么是社会主义”的回答。我们党是在坚持马克思主义关于制度理想的科学理论和吸收苏联社会主义建设经验基础上,才走出了一条适合中国实际的社会主义道路,才开始迈进“制度形态的社会主义”,最终形成了一套行得通、真管用、有效率的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另一方面体现为对“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的回答。“十四个坚持”是习近平总书记对“怎样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作出的明确回答。在这一思想指导下,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就“如何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作出了相应的制度安排和详细的工作要求,全面推进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成熟定型是深化对社会主义建设规律认识的必然结果。
  第三,制度成熟定型意味着我们党深化了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历史唯物主义就是马克思主义对于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因此,可以说,人类社会发展规律就是“关于现实的人及其历史发展的科学”,它揭示了未来社会的发展趋势,指出社会主义制度较之资本主义制度更具优越性。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全面认识,一方面体现在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充分彰显。在社会主义制度同资本主义制度的角逐中,中国“两大奇迹”的创造、疫情之下“中国之治”与“西方之乱”的鲜明对比充分印证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国家治理体系的巨大优越性和强大生命力,“使世界范围内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种意识形态、两种社会制度的历史演进及其较量发生了有利于社会主义的重大转变”。另一方面,体现在为发展中国家制度建设提供了治理样本,“给世界上那些既希望加快发展又希望保持自身独立性的国家和民族提供了全新选择,为解决人类问题贡献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不同于其他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既不信奉“丛林法则”也不推崇“强盗逻辑”,而是坚持群众路线以人民为中心、赓续“人类命运共同体”精神开辟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之道,已然成为发展中国家坚定制度方向、找寻发展道路的“效仿范本”。
  2.制度成熟定型意味着国家治理现代化开辟了新境界
  现代化是人类历史不可抗拒的发展趋势,新中国70多年的历史就是一部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发展史。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人先后提出要实现农业、工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并将其视为“第五个现代化”。对于国家治理而言,“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国家治理现代化实质上是制度现代化,制度成熟定型为国家治理现代化奠定了基础性条件,直接决定着国家治理能否实现现代化。
  国家治理现代化包括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两方面内容,一方面,制度体系成熟定型意味着我国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开辟了新境界。“国家治理体系是在党领导下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制度是治理体系的基础,制度体系的科学、完备、稳定直接决定着我国治理体系现代化的程度。党的十八大报告从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以及各领域具体制度等方面归纳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将支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容进一步概括为涵盖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各领域在内的13个制度体系,形成了一整套紧密相连、相互协调的国家制度,这标志着我国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迈上了新台阶。另一方面,制度优势转化成熟定型意味着我国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开辟了新境界。“国家治理能力则是运用国家制度管理社会各方面事务的能力”,治理是制度的实践,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程度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执行力呈正相关,制度价值是否公正、制度运行是否协调、制度效能是否显著,尤其是最后一点直接关系着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程度。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以来,习近平多次强调,“处理好建章立制和落地见效的关系。制度制定很重要,制度执行更重要”。制度体系的严格执行,使制度功能得以有效发挥、制度优势得以充分彰显、制度效能得以持续优化,使我们党不仅开启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而且意味着我国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踏上了新征程。
  3.制度成熟定型意味着我国进入了新发展阶段
  习近平指出:“我们党在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解决中国实际问题的实践中逐步认识到,发展社会主义不仅是一个长期历史过程,而且是需要划分为不同历史阶段的过程。”新发展阶段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的一个新阶段,又是更加接近质变的量变积累阶段、是从初级阶段向更高阶段迈进的新阶段。作出我国进入新发展阶段的战略判断,不仅有着深刻的理论依据、历史依据和现实依据,更离不开背后的制度支撑。
  一方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我国进入新发展阶段的发展性条件。新发展阶段“同时是其中经过几十年积累、站到了新的起点上的一个阶段”。在这几十年的积累中,我们实现了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长期稳定的奇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拥有了开启新征程、迈进新发展阶段的雄厚物质基础。这些成就的取得,归根结底是源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国家治理体系的强大生命力和巨大优越性,而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愈成熟定型,其提供的规范性和秩序性功能、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导向和激励功能、协调性和整合性功能等制度保障效能会愈加充分强劲。另一方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成熟定型是我国进入新发展阶段的前提性目标。新发展阶段是我国社会主义从初级阶段向更高阶段迈进的一个阶段。按照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原理,这一阶段所拥有的雄厚物质基础本身必然要求制度建设达到更高水平、更加成熟更加定型。可以说,没有制度的成熟定型,很难实现向更高阶段的迈进,同时,作为一个具有更高起点的发展阶段,从“有”到“优”的高质量发展要求也意味着更成熟的制度发展基础。
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成熟定型的理论价值
  制度成熟定型是一个绝对性与相对性相统一的科学概念。在“特定生产力”“具体情境”下制度成熟定型具有绝对性,一旦制度所处的时代条件和社会环境发生变化,其成熟定型就只能是一种相对成熟定型。“十四五”时期,我国进入了新发展阶段,新机遇、新任务、新挑战层出不穷,人们感知“新”、适应“变”、追求“好”的愿望更加迫切,这都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成熟定型提出了新的要求。
  1.坚持制度改革和制度创新,形成更稳定完备管用的制度体系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统筹推进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持续完善制度体系,制度成熟定型取得了显著成效,诸多领域均实现了历史性变革、系统性重塑、整体性重构。可以说,中国的制度改革进程已经处于走过“前半程”而转入“后半程”的关键节点。立足新发展阶段,更深层次的体制性障碍、结构性矛盾和机制性梗阻成为“后半程”亟待解决的问题。这就意味着,我们今后一个时期必须坚持制度改革和制度创新,通过注重政策性创新、重视制度系统性、增强制度协同性推动形成更稳定完备管用的制度体系,把制度建设提升到一个更高的水平。
  同时,新发展阶段是扎实推动共同富裕的历史阶段,但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依旧突出,主要表现为贫富不均和社会正义问题。这严重制约着共同富裕的实现,而“实现共同富裕不仅是经济问题,而且是关系党的执政基础的重大政治问题”,这对我国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提出了更高要求,更加需要我们全面推进制度改革与制度创新。对于已经建立的制度,要结合现实问题补充完善、形成长效机制;对于正在探索中的制度,要做好总结并形成制度安排;对于未建立但亟待谋划的制度,要大胆改革创新,及时制定制度方案。换句话说,我们必须对制度改革和制度创新做到心中有数,不断完善制度设计,及时作出推进高质量发展的制度安排,抓紧制定促进共同富裕的制度细则,聚焦基础性和具有重大牵引作用的改革举措,加强重大制度创新的充分联动和制度体系的衔接配套,不断用更稳定完备管用的制度体系来补短板强弱项堵漏洞、打通理顺治理堵点难点、革除原有制度体制机制弊端、解决长期未能解决的制度症结,为稳妥有序推进改革、扎实推动共同富裕营造长期稳定可预期的制度环境,进而全面优化和提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禀赋。
  2.强化制度意识和制度执行,确保制度时时生威、处处有效
  习近平指出:“制度的生命力在执行,有了制度没有严格执行就会形成‘破窗效应’。”同理,一套稳定完备管用的制度体系,如果不去执行,就形同虚设;如果执行不到位,就难以发挥应有的功效。也就是说,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能否在各项工作中严格执行和落实这些制度是制度能否充分发挥其效能的关键。但是,从制度执行与落实的实际状况来看,制度意识淡薄、制度执行梗阻等现象依然存在,这严重制约着国家制度体系的高效运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持续推进。因此,我们有必要切实强化制度意识、狠抓落实制度执行,把制度的生命力和威力真正嵌入我们党治国理政过程中,让制度活力得到持续且长久的释放。
  当前,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主要领域基础性体系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已基本成熟定型。但是,完备的制度体系要想科学有效地指导实践、引领发展、保障民生、推动工作,就必须使制度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在全社会形成尊崇制度和执行制度的行为自觉。总的来说,制度执行力是一种需要制度执行主体与制度约束客体共同努力构建的能力。从制度执行主体来看,作为“关键少数”的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加快形成制度思维、切实强化制度意识,带头维护制度权威,遵循制度开展工作,带动全体人民形成主动遵从制度和按照制度办事的自觉。严格制度执行,抓好制度落实,不仅要“入脑”,更要“立行”。因此,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做好制度执行的表率,把制度外化于行,用制度管权管事、解决问题、服务民众,确保党和国家的重大决策部署、重大工作安排落到实处。从制度约束客体来看,一方面,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刚性的权力约束机制、严格的制度执行督察机制,积极开展督察促落实工作,推进制度有效运转、保障制度执行坚强有力,真正做到在制度面前“人人平等”、执行制度“无一例外”。另一方面,提升制度约束客体的政治素养,只有具备足够知识和理性的监督者才不会使制度执行违背当初设计的初衷。
  3.统筹制度稳定与制度发展,真正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制度优势是一个国家的最大优势,制度竞争是国家间最根本的竞争。制度稳则国家稳。”经过长期努力,我国制度已经处于一个相对稳定的状态,其“四梁八柱”已经逐步形成并相对固定下来,彰显出独特制度优势。但当今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正在加速演进,全球性挑战日益复杂,不稳定不确定性因素明显增加。与此同时,立足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乃至更长一段时期,发展的平衡性、协调性、包容性仍待提高,中等收入群体规模仍需扩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亟待实现,对高收入的规范和调节有待加强,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的治理优势尚未完全展现等越来越成为制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整体优势发挥以及制度优势向治理效能转化的重要因素。这就要求我们必须统筹制度稳定与制度发展,真正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首先,实现制度稳定,用制度权威保障国家和社会治理。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党的领导制度,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权威力量,不断推动国家治理格局的建构与发展;同时,国家治理的各项任务都要注重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对标对表,严格执行和落实这些制度,确保根本制度的统领性作用、基本制度和重要制度的支撑作用稳定发挥。其次,实现制度发展,以制度创新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这要求我们把制度发展同防风险、打基础、惠民生、利长远的各项改革举措统合起来,以人民群众普遍关注、反映强烈、反复出现的实际问题为抓手,在原有制度基础上、现有的制度框架内不断创新治理制度安排,进一步改革国家治理的体制机制,完善国家治理的制度体系,真正打通制度的堵点,使制度效能得到有效的优化。最后,统筹制度稳定与制度发展,实现制度与治理的有机衔接,把制度建设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统一起来、把顶层设计和具体部署结合起来,不断发展完善国家治理各领域的具体的、基础性的制度,实现与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相辅相成,进而形成强大的制度合力。此外,继续坚持“效能优先”,以更深层次改革、更高质量的发展推动国家治理,以制度优势应对风险挑战冲击,全面加强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用更高质量的制度体系推进和保障更高质量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制度优势真正彰显、治理效能显著提升,不断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迈向新境界、取得新突破。
  作者简介:任鹏,东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网络编辑:同心
  来源:《马克思主义研究》2022年第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