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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志刚:深刻把握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与全面依法治国的辩证关系

发布时间:2019-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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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是》2019年第4期刊发的习近平总书记署名文章《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深刻阐明了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集中统一领导的重要性以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正确处理的几个辩证关系,为新时代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了根本遵循。

一、正确处理党的领导和全面依法治国、政治和法治的辩证关系

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全面依法治国是党治国理政的重要方针,是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维护人民民主的重要保障。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党和法的关系是一个根本问题,处理得好,则法治兴、党兴、国家兴;处理得不好,则法治衰、党衰、国家衰。”“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我们的法治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最大的区别。离开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建不起来。”从本质上说,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最根本的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不能把党的领导和全面依法治国对立起来、割裂开来。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决不能走西方“宪政”、“三权鼎立”、“司法独立”的路子,提出“党大”还是“法大”的伪命题,而必须始终不渝地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集中统一领导。“宪政民主”论者提出所谓“党大”还是“法大”的伪命题,实际上是一种形而上学思维,把党对司法的领导与司法公正对立起来了。实际上,每一种法治模式背后都有政治逻辑,每一条法治道路底下都有政治立场,而政治逻辑和政治立场背后有政党,政党又是某个阶级和阶层利益的代表。法律是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工具,法治当中有政治,没有脱离政治的法治,没有所谓的超阶级的法律。同样,政治也需要法治来保障,政治当中有法治。放眼世界各国,任何国家的法治建设都是在执政党领导下进行的,法律是执政党意志的体现。在当代中国,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是有机统一的。“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三者统一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伟大实践。”

二、正确处理改革和法治的关系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改革与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要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全面深化改革,必须高度重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确保在法治的轨道上推进改革。改革和法治的关系既需要破解一些新难题,也需要纠正一些认识上的误区。既要反对所谓“改革要上路,法律要让路”的错误观念,也要反对“法律要保持稳定性、权威性,就难以引领改革”的错误观念。改革和法治相辅相成、相伴而生。凡属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坚持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但也不能因为现行法律规定就不敢越雷池一步,需要修改法律的可以先修改法律,先立后破,有序进行。有的重要改革举措,需要得到法律授权的,要按法律程序进行。既不允许随意突破法律红线,也不允许简单以现行法律没有依据为由而迟滞改革。对于实践中已经证明比较成熟的改革经验和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要尽快上升为法律。对于不适应改革要求的现行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和废止。无论是改革,还是法治,其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都是为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的需要。

三、正确处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关系

早在2016129,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政治局集体学习我国历史上的法治和德治时就强调,法律是准绳,任何时候都必须遵循;道德是基石,任何时候都不可忽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要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依法执政基本方式落实好,把法治中国建设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使法治和德治在国家治理中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在国家治理中都有其地位和功能。一方面,法律的有效实施有赖于道德支持,另一方面,道德的践行也离不开法律约束。法律是底线的道德,也是道德的保障。法治和德治不可分离、不可偏废,国家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协同发力。

四、正确处理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关系

中国的问题关键在党,依规治党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前提条件,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是内在统一的,互相联系、互相促进的。既要坚持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又要强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就党的执政地位和领导地位来说,“党大”还是“法大”是一个政治陷阱,是一个伪命题;但具体到每个党政组织、每个领导干部来说,“权大”还是“法大”是一个真命题。必须反对任何特权思想和特权行为,任何党员干部都必须服从和遵守宪法法律,而不能以党自居,不能把党的领导作为领导干部个人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挡箭牌和幌子。另一方面,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不是一句空话,必须把党的领导体现于法治建设的各方面和全过程,不但要领导立法,而且还要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

总的来说,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建设什么样的法治体系,是由一个国家的基本国情决定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从我国实际出发,始终不渝地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集中统一领导。既不能罔顾国情、超越阶段,也不能因循守旧、墨守成规。既要敢于学习借鉴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的成果,又要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基本的东西必须是我们自己的,我们只能走自己的道路。我们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各民主党派参政,没有反对党,不是三权鼎立、多党轮流坐庄,我国法治体系要跟这个制度相配套。”在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问题上,我们要树立自信、保持定力,决不动摇。我们改革的目的是为了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而不是改旗易帜,不能为了取悦某些人而改掉我们的基本政治制度。能改的可以改,不能改的坚决不能改,必须守住党的全面领导不动摇这个底线,决不能犯颠覆性错误。

(作者: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部副主任、研究员、博士生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